三、金银出入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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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15
颗粒名称: 三、金银出入境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1
页码: 4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金银出入境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银 出入境 管理

内容

(一)出境管理
  1951年底,本省执行华东区人行的规定。旅客(非因公人员及侨眷等)出国携带金银饰品以黄金31.25克、白银125克、银质器皿不超过625克为限;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因公购买金银出国者,中央一级的由财政部审核,人行总行售给;地方机关由当地财委审核,当地人行售给;携带自备金银出国者,凭各大行政区财委核准证向人民银行换领出国携带许可证,但12岁以下儿童不得携带金银出境。
  1984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海关总署制定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对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实行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出境者,以走私论处;对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5.625克,白银饰品156.25克,但返回时必须将原物带回;对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31.25克,白银饰品312.5克,银质器皿625克,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人行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查核后放行,否则不许携带出境;对加工销售的出口产品,不论用进口金银或用人行供应的金银作原料,不论含金银量高低,出厂前由所在地人行核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否则不准出口。
  (二)入境管理
  1951年10月,福州海关颁布《旅客携带金银入境登记办法》。对旅客从国外携带金银入境,实行向海关申报登记、海关给予证明的办法,准其持有,不必向银行兑换;国内旅客携带金饰62.5克、银饰468.75克、银质器皿1250克以内的,免予登记;外籍旅客人境所携金银,除每人携带金饰31.25克、银饰125克、银质器皿625克以内的免予登记外,其余的均应登记。
  1984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海关总署制定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人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外贸公司、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海关不限量数,迳予放行。1988年12月,本省根据人行总行、海关总署的规定精神,对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实行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人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凡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人行总行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海关凭以查验放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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