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金银饰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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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14
颗粒名称: 二、经营金银饰品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1
页码: 4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黄金饰品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为了满足群众需要,本省根据“放开、搞活、管好”的精神,陆续设立金银加工和销售点。
关键词: 经营 金银饰品 管理

内容

1950年,本省对金银饰品加工业贯彻淘汰与取消的方针。当时,全省共有金店172家,银店384家,经过近一年的劝导,金饰品业除少数地方和厦门侨区因情况特殊暂予保留若干家外,其余的均已转业。银饰品业因投机性小,转业又有困难,故在管理尺度上稍宽,允许各地保留小部分加工业务。1951年,对金银饰品加工业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在大城市加强管理,以达到逐步消灭的目的;中小城市和乡村的银饰品业暂行放宽,准其以成品兑换旧银饰物,但不得倒卖白银及银元。1955年底,各地对金饰品加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内容是:核定加工人数,从实际需要出发,能维持的尽量维持;加工业的分布以城市为主,重要集镇为次,农村一般不设;只限于银饰品加工,不兼打金饰。但为照顾侨眷较多地区,福州、厦门、泉州、石狮的金银加工户,可兼打金饰品;银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安排从业人员转业,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1956年2月,本省金银饰品加工业划归手工业管理局领导。银行对该业主要是供应白银和处理涉及金银管理上的问题,其余事项由手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由于管理工作削弱,对金银黑户加工放任自流,以致压色压秤、欺骗群众和非法买卖金银等不法行为不断发生。仅福州市1962年调查,就发现不合理的溢色收入白银2.82万克,非法销售银饰品9.38万克。1963年,省人行制订《福建省金银饰品加工业管理办法(草案)》,规定金银箔加工业必须经当地手工业管理部门许可,当地人行同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经营范围只限于代客加工、改打、翻制金银饰品和金银箔,并保证金银加工成品成色和重量的准确;代客加工过程中所溢出的金银,不得制造成品出售,除允许保留的金银库存外,其超过部分应按季向银行交售;金银加工厂、社、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政策、法令和有关金银管理的规定,当地人行有权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黄金饰品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为了满足群众需要,本省根据“放开、搞活、管好”的精神,陆续设立金银加工和销售点。同时,省人行强化管理措施,重申销售金饰品和代客加工金银饰品的金店,必须经省人行批准后,方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宗旨为回笼货币,稳定金融,美化生活;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金饰品,有条件并经省人行批准者,才能兼营其他金银饰品和代客加工业务;各销售加工点必须执行《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由于金银饰品的需求量不断上升,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金银管理的薄弱环节亦暴露出来,有的单位金银被盗,有的私自买卖或转让金银。因此,1988年省人行要求各经营金银饰品加工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完善金银保管、领料、交换、消耗定额、定期查帐等制度,做到专项专用,未经人行许可,不得把金银材料转让或移作他用,并将含有金银的“三废”全部卖给经人行批准的回收单位。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除向海关申报外,还须将进口金银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当地人行审查备案,以便人行加强监督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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