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银收兑与配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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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金银收兑与配售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6
页码: 476-4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金银收兑与配售管理情况。
关键词: 金银管理 金银收兑 配售管理

内容

一、收兑
  1949年底,本省贯彻华东区人行指示,严禁黄金流通,低价冻结,不放弃有利时机进行收兑,以供应工业、医药等需要;对白银、银元采取严禁流通,适当地有组织地收兑。当时流通中的银元版别多,成色杂,逐一鉴定比较困难。从1950年9月起,全省采取挂牌办法,统一收兑。银元分甲、乙两类挂牌,甲类包括袁世凯大头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有嘉禾者)、袁世凯共和纪念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有双旗者)、袁世凯洪宪龙币;乙类包括孙中山开国纪念币、孙中山帆船币(民国21、22、23年版)、大清银币(各地版)、光绪元宝(各地版,但云南铸造成色过低者除外)、宣统元宝(各地版)、苏维埃区红军币等。外国银元按照实际含银量收兑,但香港站人、墨西哥飞鹰、日本龙洋、西班牙本洋在本省流通已久,数量较多,而且一直与我国银元同等行使,按乙类银元收兑。收兑银辅币的标准是,半圆银币中的中圆(袁头)及龙半圆,每枚按含纯银9.375克收兑;川滇半圆,按每枚含纯银6.25克收兑;银毫、袁头毫、孙头毫及中华民国1~10年间广东造银毫,每元(即双毫5枚,单毫10枚)按含纯银18.75克收兑。1951年3月起,收兑牌价在本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不得超过当地市价,并须报省人行核准。
  50年代,在“土改”、“三反”、“五反”运动的影响下,群众大量将金银兑换人民币,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加上福建华侨众多,解放初期侨汇中断,造成金银收兑业务猛增。1952年,全省共收兑黄金168.3万克,白银443.3.9万克,甲类银元167.5万枚。1953年,随着城乡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物资交流日趋活跃,侨汇陆续沟通,收兑金银数量逐渐减少。1955年,本省有些银行在收兑金银工作中,由于领导官僚主义,缺少检查指导,验收金银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粗枝大叶,加上缺少先进的鉴别金银工具,因而造成调往上海和沈阳的白银在校验提炼中发现短少160.7万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省人行加强金银的收兑管理,补充鉴别工具,从社会上吸收一批富有鉴别金银经验的人员,经培训后从事收兑金银工作,以提高鉴别金银干部的技术水平。
  60年代,金银生产赶不上工业、医学、科研等消费需要的增长,金银价格偏低,对发展黄金生产和节约使用金银不利。省人行为了解决金银供求之间的矛盾,加强对门市收兑业务的组织领导,合理增设收兑点,积极配合冶金、农林等部门发展大队淘(采)金企业和生产队副业淘(采)金,允许社员个人在业余时间从事淘(采)金,由生产队出具证明,收购价格与集体采金相同。同时配合商业、冶金部门,采取群众采金奖售实物的办法(即交售纯金31.25克,补助布票5市尺,化肥5万克),以促进黄金生产;协助废品回收部门从含金银的废品、废水、废液中回收金银,以扩大收兑来源。1975年4月,省人行在厦门集美财经学校再次举办金银鉴别学习班,培训基层行处的鉴别金银干部,还根据人行总行通知,及时调整金银收购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人行、省农行决定对具备技术条件的农行营业所重新开办代理收购金、银、银元业务,其收兑的金银和银元每月由人行县支行派员验收;所在地未设县人行的,则由地区人行派员验收;严禁以金、银、银元顶抵人民币库存,或任意将收回的金银实物私自向外出售。1986年7月,省人行为加强金银鉴别工作,组织编写一本《金银鉴别技术知识》,该书编印后,省外兄弟行纷纷来函订购。1988年,各行进一步落实人行总行关于下乡收兑黄金的通知精神,在保证做好门市收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基层矿点,对个体采金户和乡镇企业所生产的金银进行巡回收兑。
  二、配售
  1954年,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颁发的《工业医药用金银申请配购暂行办法》和人行总行关于金银的配售应掌握限制与节约的精神,坚持黄金严于白银、个体严于机关、医药严于工业的原则,对公私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因工业、医药或学术上的正当需要,酌情配售。规定配售批准权限为地区中心支行,每次不超过黄金62.5克,白银1562.5克;县支行每次不超过黄金15.63克,白银312.5克,可先售后报,超过者要按审批权限,报经核准后再售。1957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工业、医药(镶牙)、文化、学术等用金银申请配售办法》,规定文化、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因工业试验、制造医药器材、加工金银饰品、制作特种手工艺品以及少量奖章、奖品镀金等需要配售金银的,必须先提供全年“金银用途明细表”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审核后酌情配售。
  60年代,金银配售的主要对象是手工业工艺美术部门,先是采取审批监督的管理方法,即由各地手工业部门申请,当地人行审批。由于分散管理,掌握不严,造成规模失控。1961年又采取集中掌握、统一分配的做法,由省手工业管理局根据全省内外销任务提出申请计划,报省人行审批。这种做法虽然节约金银,但由于对内销所用金银卡得较紧,手工业管理部门时有挪用外销金银,影响出口任务的完成。因此从1964年起,对外贸出口配售金银采取统一管理、双重监督的办法,即外销出口工艺品使用金银,由外贸出口公司统一申请,统一分配,并由外贸部门及各地银行共同监督使用,既保证外贸出口工艺品任务的完成,又节约了金银。对一般工业、交通运输以及特种工艺品等生产所需金银,要求广泛利用代用品,如确有必需,经严格审查落实后,酌情配售。对国防军工、科学研究所需金银,根据国家批准各该部门的生产任务,核实供应。对内销饰品和消费性用品所需金银,原则上仍不供应,但对少数民族和侨眷聚居地区与某些个别特殊需要,则给予必要的照顾。所有申请使用金银的单位,编制计划要做到“四有”,即有数量、有情况、有定额、有证明;配售时做到“三结合”,即生产需要计划和申请配售相结合,使用金银和代用品相结合,配售数量与实际使用相结合。
  70年代初期,为了节约配售金银,省人行明确规定以代用品代替金银的产品种类有:出口商品商标烫金用电化铝箔代替金箔;镶牙用白合金以不锈钢代替黄金;三级管帽座镀金改镀镍或锡;50安倍以上的可控硅采用“双扩散”新工艺,不用黄金;电话机的送话器由两面镀金改为一面镀,另一面用塑料套圈套上;医疗器械用不锈钢代替白银;汽车、自行车、电筒等“回光灯碗”用真空镀铝,不用白银。并大力协助使用白银的单位加强对利用代用品工作的研究,以扩大节约使用金银的范围。1977年底,本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规定需用金银单位应向当地人行编报年度计划,银行从严控制。对可以用其他金属物资代用的,不予供应;对定额过高的削减其供应量,并督促使用金银单位贯彻专项使用、结余缴回的原则;未经人行同意,各单位之间对金银原料和半成品不得借用、转让或相互调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发展,工业需要的金银增加,因此,省人行对供应国内销售的高级消费品以及外贸所需的金银实行从严掌握;对外商加工从事转口销售的产品所需金银,必须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方可签定供货合同,否则银行对其所需原料不予供应;对国防军工单位生产所需金银加强监督,防止以军工产品为名,将金银用在出口或民用产品上;对已推广使用其他金属代替金银作原料的,一般不再供应金银;对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金银,如镶牙用金,变色眼镜用银,古建筑、牌匾、佛像贴金、手表零部件、金银箔以及镀金的表壳、表带、眼镜架、奖章、纪念章等所用金银,均按内销饰品的配售价格供应,即黄金每克32元,白银每克0.57元。金银配售必须在省人行批准的指标额度内办理,不得突破。金银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各行处出售金银前,必须深入使用单位了解金银库存数量和安全保管的条件,审查生产计划落实及实用金银情况,调查产品消耗用金银合理定额,检查车间、班组金银领退料及出入库的手续。在此基础上,各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其他金属代替金银作原料,以降低金银消耗,合理配售金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支持工农业生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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