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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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0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金银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11
页码: 476-4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为加强金银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银行和政府部门曾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规定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实行统购统配政策。本省贯彻执行国家的金银政策,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金银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金银管理

内容

福建在古代已有使用金银,但主要用作财富贮藏和大额支付手段。宋代开始民间使用白银已较普遍。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颁布《币制则例》,将铸币权收归中央,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但对散存民间的金银未予管理。民国时期,对私运白银出境曾采取过若干限制措施,民国24年(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禁用银元,并将白银收归国有。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通货恶性膨胀,货币贬值,市场交易仍多使用金银,政府无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金银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银行和政府部门曾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国务院还颁布《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实行统购统配政策。本省贯彻执行国家的金银政策,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金银管理。
  第一节 金银收兑与配售管理
  一、收兑
  1949年底,本省贯彻华东区人行指示,严禁黄金流通,低价冻结,不放弃有利时机进行收兑,以供应工业、医药等需要;对白银、银元采取严禁流通,适当地有组织地收兑。当时流通中的银元版别多,成色杂,逐一鉴定比较困难。从1950年9月起,全省采取挂牌办法,统一收兑。银元分甲、乙两类挂牌,甲类包括袁世凯大头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有嘉禾者)、袁世凯共和纪念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有双旗者)、袁世凯洪宪龙币;乙类包括孙中山开国纪念币、孙中山帆船币(民国21、22、23年版)、大清银币(各地版)、光绪元宝(各地版,但云南铸造成色过低者除外)、宣统元宝(各地版)、苏维埃区红军币等。外国银元按照实际含银量收兑,但香港站人、墨西哥飞鹰、日本龙洋、西班牙本洋在本省流通已久,数量较多,而且一直与我国银元同等行使,按乙类银元收兑。收兑银辅币的标准是,半圆银币中的中圆(袁头)及龙半圆,每枚按含纯银9.375克收兑;川滇半圆,按每枚含纯银6.25克收兑;银毫、袁头毫、孙头毫及中华民国1~10年间广东造银毫,每元(即双毫5枚,单毫10枚)按含纯银18.75克收兑。1951年3月起,收兑牌价在本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不得超过当地市价,并须报省人行核准。
  50年代,在“土改”、“三反”、“五反”运动的影响下,群众大量将金银兑换人民币,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加上福建华侨众多,解放初期侨汇中断,造成金银收兑业务猛增。1952年,全省共收兑黄金168.3万克,白银443.3.9万克,甲类银元167.5万枚。1953年,随着城乡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物资交流日趋活跃,侨汇陆续沟通,收兑金银数量逐渐减少。1955年,本省有些银行在收兑金银工作中,由于领导官僚主义,缺少检查指导,验收金银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粗枝大叶,加上缺少先进的鉴别金银工具,因而造成调往上海和沈阳的白银在校验提炼中发现短少160.7万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省人行加强金银的收兑管理,补充鉴别工具,从社会上吸收一批富有鉴别金银经验的人员,经培训后从事收兑金银工作,以提高鉴别金银干部的技术水平。
  60年代,金银生产赶不上工业、医学、科研等消费需要的增长,金银价格偏低,对发展黄金生产和节约使用金银不利。省人行为了解决金银供求之间的矛盾,加强对门市收兑业务的组织领导,合理增设收兑点,积极配合冶金、农林等部门发展大队淘(采)金企业和生产队副业淘(采)金,允许社员个人在业余时间从事淘(采)金,由生产队出具证明,收购价格与集体采金相同。同时配合商业、冶金部门,采取群众采金奖售实物的办法(即交售纯金31.25克,补助布票5市尺,化肥5万克),以促进黄金生产;协助废品回收部门从含金银的废品、废水、废液中回收金银,以扩大收兑来源。1975年4月,省人行在厦门集美财经学校再次举办金银鉴别学习班,培训基层行处的鉴别金银干部,还根据人行总行通知,及时调整金银收购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人行、省农行决定对具备技术条件的农行营业所重新开办代理收购金、银、银元业务,其收兑的金银和银元每月由人行县支行派员验收;所在地未设县人行的,则由地区人行派员验收;严禁以金、银、银元顶抵人民币库存,或任意将收回的金银实物私自向外出售。1986年7月,省人行为加强金银鉴别工作,组织编写一本《金银鉴别技术知识》,该书编印后,省外兄弟行纷纷来函订购。1988年,各行进一步落实人行总行关于下乡收兑黄金的通知精神,在保证做好门市收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基层矿点,对个体采金户和乡镇企业所生产的金银进行巡回收兑。
  二、配售
  1954年,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颁发的《工业医药用金银申请配购暂行办法》和人行总行关于金银的配售应掌握限制与节约的精神,坚持黄金严于白银、个体严于机关、医药严于工业的原则,对公私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因工业、医药或学术上的正当需要,酌情配售。规定配售批准权限为地区中心支行,每次不超过黄金62.5克,白银1562.5克;县支行每次不超过黄金15.63克,白银312.5克,可先售后报,超过者要按审批权限,报经核准后再售。1957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工业、医药(镶牙)、文化、学术等用金银申请配售办法》,规定文化、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因工业试验、制造医药器材、加工金银饰品、制作特种手工艺品以及少量奖章、奖品镀金等需要配售金银的,必须先提供全年“金银用途明细表”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审核后酌情配售。
  60年代,金银配售的主要对象是手工业工艺美术部门,先是采取审批监督的管理方法,即由各地手工业部门申请,当地人行审批。由于分散管理,掌握不严,造成规模失控。1961年又采取集中掌握、统一分配的做法,由省手工业管理局根据全省内外销任务提出申请计划,报省人行审批。这种做法虽然节约金银,但由于对内销所用金银卡得较紧,手工业管理部门时有挪用外销金银,影响出口任务的完成。因此从1964年起,对外贸出口配售金银采取统一管理、双重监督的办法,即外销出口工艺品使用金银,由外贸出口公司统一申请,统一分配,并由外贸部门及各地银行共同监督使用,既保证外贸出口工艺品任务的完成,又节约了金银。对一般工业、交通运输以及特种工艺品等生产所需金银,要求广泛利用代用品,如确有必需,经严格审查落实后,酌情配售。对国防军工、科学研究所需金银,根据国家批准各该部门的生产任务,核实供应。对内销饰品和消费性用品所需金银,原则上仍不供应,但对少数民族和侨眷聚居地区与某些个别特殊需要,则给予必要的照顾。所有申请使用金银的单位,编制计划要做到“四有”,即有数量、有情况、有定额、有证明;配售时做到“三结合”,即生产需要计划和申请配售相结合,使用金银和代用品相结合,配售数量与实际使用相结合。
  70年代初期,为了节约配售金银,省人行明确规定以代用品代替金银的产品种类有:出口商品商标烫金用电化铝箔代替金箔;镶牙用白合金以不锈钢代替黄金;三级管帽座镀金改镀镍或锡;50安倍以上的可控硅采用“双扩散”新工艺,不用黄金;电话机的送话器由两面镀金改为一面镀,另一面用塑料套圈套上;医疗器械用不锈钢代替白银;汽车、自行车、电筒等“回光灯碗”用真空镀铝,不用白银。并大力协助使用白银的单位加强对利用代用品工作的研究,以扩大节约使用金银的范围。1977年底,本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规定需用金银单位应向当地人行编报年度计划,银行从严控制。对可以用其他金属物资代用的,不予供应;对定额过高的削减其供应量,并督促使用金银单位贯彻专项使用、结余缴回的原则;未经人行同意,各单位之间对金银原料和半成品不得借用、转让或相互调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发展,工业需要的金银增加,因此,省人行对供应国内销售的高级消费品以及外贸所需的金银实行从严掌握;对外商加工从事转口销售的产品所需金银,必须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方可签定供货合同,否则银行对其所需原料不予供应;对国防军工单位生产所需金银加强监督,防止以军工产品为名,将金银用在出口或民用产品上;对已推广使用其他金属代替金银作原料的,一般不再供应金银;对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金银,如镶牙用金,变色眼镜用银,古建筑、牌匾、佛像贴金、手表零部件、金银箔以及镀金的表壳、表带、眼镜架、奖章、纪念章等所用金银,均按内销饰品的配售价格供应,即黄金每克32元,白银每克0.57元。金银配售必须在省人行批准的指标额度内办理,不得突破。金银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各行处出售金银前,必须深入使用单位了解金银库存数量和安全保管的条件,审查生产计划落实及实用金银情况,调查产品消耗用金银合理定额,检查车间、班组金银领退料及出入库的手续。在此基础上,各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其他金属代替金银作原料,以降低金银消耗,合理配售金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支持工农业生产。
  第二节 金银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禁止金银私自买卖、借贷抵押和计价使用。但由于金银本身是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又由于其质地均匀、体积小、价值高,不易磨损和变质,便于貯藏,且具有货币的性能,加上国家收购金银的牌价比市场价格低很多,故而时常成为投机的热门对象,黑市交易禁而不止,活动频繁。为此。本省根据国家规定,打击金银违法活动,加强金银邮寄和出入境管理,整顿金银饰品加工业,并做好金银的“三废”回收工作。
  一、打击金银违法活动
  1949~1953年,本省金融违法活动禁而不止。据福州、厦门的不完全统计,共查获金银外币走私进出口美钞489.5万元,黄金842.8万克,白银437.5万克,银元58.2万枚,港币189.2万元,其活动方式多种多样,除隐蔽贮运外,有的将黄金熔成液体或以火烧变色,混作钢铁携带;有的在物资运输中夹带金银,往返于上海、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套取差价;有的以店面、摊子作掩护,通过经纪人,接受加工改打,从中牟取暴利。省人行针对当时金银违法活动的特点,采取以下措施:(一)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街道居委会,把一贯做黄金买卖的经纪人作为重点检查户,发动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注意其活动;并对金银业的失业技工,经常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他们寻找正当的出路;(二)通过口岸地区海员工会、搬运工会等,鼓励知情人检举船上人员利用船只走私或代运金银,并通过总工会发动各行业的职工监督、检举金银违法活动;(三)在当地财委领导下,由银行、海关、公安局、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组成金融小组,注意做好出入国境旅客的登记工作,随时通报和交流情况,杜绝金银走私及黑市活动;(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汽车驾驶员、海员、旅社职工的政治觉悟,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精神,依靠群众,取缔金银违法活动。并逐步深入农村宣传教育,广播金银收兑牌价、兑换地点和办法,防止金银贩子在农村贬价收购,进行黑市交易。
  在此基础上,省人行一方面贯彻执行《华东区金银外汇管理奖励告密暂行办法》,凡经密告人检举而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处理后,按没收或贬价部分提取奖金,予以奖励;另一方面配合“五反”工作队,搜集金融市场非法活动情况,召集金店银楼及黑市经纪人,动员其交待非法活动行为,并给违法者以应有的处理和教育。通过这些措施,金银黑市活动有所收敛。
  1954年9月,省人民政府决定,禁止机关干部和国营企业职工在黑市购买金饰,对金银违法活动贯彻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惩办少数、教育多数”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初犯从宽、屡犯从严”的方针,要求银行加强与公安、市场管理委员会、商业等部门和各地(市)间的联系,经常互通情报,及时掌握和分析金银黑市的动态,运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1964年,各地人行配合公安、税务等部门和手工业管理局,整顿银饰品加工业社(组)及个体银炉,对有不法行为和无营业执照的严加取缔,保留下来的社(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业务活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取缔金银违法活动的做法不一。福州地区由公安、法院、检察院、银行等部门组成金融管理小组,以银行为主,经常交流情报,研究处理案件,组织比较健全。但有些地区由于缺乏专人领导,金银市场管理放任自流,对破案有功人员奖励也不统一,工作开展不力。1973年1月,本省根据人行总行决定调整金银价格。个别地区有人造遥说:“现在金银价格提高是暂时的,今后还要降下来。”致使一部分群众到银行排队兑换,有些投机倒把分子也乘机以低价向群众收买金银,从中牟利。省人行针对这一情况,发动宣传攻势,宣传金银管理政策,重申金银必须卖给银行,禁止私人之间买卖,并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收到一定成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些不法分子趁本省实行改革开放、对外往来频繁之机,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以黄金、银元换取三用机、台湾手表等,大肆进行外货投机倒把活动。据统计,1979年6月~1980年6月,被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黄金多达10.2万克,银元8.6万枚。对此,各地银行大力宣传收购金银政策,加强金银门市收兑工作,配合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做好金银管理工作,取缔金银违法活动。
  1980年7月~1981年4月,本省沿海地区刮起一股走私风,不法分子贩卖黄金、银元的黑市活动猖獗。本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加打击,查获的黄金多达3.6万克,银元25.5万枚。如福州、厦门海关在海上先后拦截5艘走私船,共查获黄金1.3万克,银元2773枚,杂银12.5万克,银链50克;晋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南安县大盈桥侦破一个走私集团,缴获黄金4500克,银元174枚。另据深圳海关统计,本省华侨经深圳出境时,被海关查获的黄金达4.1万克。为此,1981年3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及时下达《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货黑市交易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打击走私活动的意见》,召开有380多人参加的全省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工作会议,部署各地公安、工商、银行、交通等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统一行动,打击走私活动。银行组织干部宣传金银管理政策,深入农村巡回收兑,并在农村增设收兑点收兑金银。
  本省黄金生产不多,主要以民间个体淘沙金为主,分布广、品位低、产量少,多数砂金被采金者私自留用、倒卖,入库很少,而黄金走私、贩卖、伪造等活动却很多。1986年,福州铁路分局乘警队在45次列车上,先后破获黄金走私22起,查扣黄金6104克、价值30万元。同年4月,莆田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的伪造和贩卖假银元案,缴获假银元4万枚,锡、铜、镍、铅等原料1000斤,铸模520个,作案工具22套;抓获行骗全国22个省的犯罪分子133人,罚款1.5万元。为了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本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一)由省打击走私办公室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宣判贩卖黄金、白银典型案件的报导,大造声势,以震慑犯罪分子;缉私和公安部门将打击黄金走私活动作为查缉的重点、“严打”的对象,集中力量加强侦破工作,迅速判处大案要案,刹住黄金走私贩私风;冶金、地质矿产部门制订黄金生产管理办法,配合重点产金地区政府加强对群众采金生产的领导;人行根据黄金生产的分布情况制订收购计划,增设收购网点,并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金银贩子非法套购活动。(二)1987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采取行动,从打击、处理、防范、宣传教育、管理等环节入手,开展有关黄金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对一些重点采金区,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维护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禁止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通告,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告诫有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等违法犯罪的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并在采金点和倒卖、走私黄金的转运地、集散地的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和黑市交易点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获取情报线索。摸清地下加工、转运、走私出境的窝点和渠道。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侦察、控制、防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三)从1988年5月起,本省对持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证明,向银行交售罚没黄金的办案单位。除按当时收购牌价每克32元支付价款外,另付给交金单位每克9.60元的办案经费,作为有关部门发给揭发、检举人的奖金和用于当地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费用的补助。以调动其积极性。
  二、经营金银饰品管理
  1950年,本省对金银饰品加工业贯彻淘汰与取消的方针。当时,全省共有金店172家,银店384家,经过近一年的劝导,金饰品业除少数地方和厦门侨区因情况特殊暂予保留若干家外,其余的均已转业。银饰品业因投机性小,转业又有困难,故在管理尺度上稍宽,允许各地保留小部分加工业务。1951年,对金银饰品加工业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在大城市加强管理,以达到逐步消灭的目的;中小城市和乡村的银饰品业暂行放宽,准其以成品兑换旧银饰物,但不得倒卖白银及银元。1955年底,各地对金饰品加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内容是:核定加工人数,从实际需要出发,能维持的尽量维持;加工业的分布以城市为主,重要集镇为次,农村一般不设;只限于银饰品加工,不兼打金饰。但为照顾侨眷较多地区,福州、厦门、泉州、石狮的金银加工户,可兼打金饰品;银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安排从业人员转业,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1956年2月,本省金银饰品加工业划归手工业管理局领导。银行对该业主要是供应白银和处理涉及金银管理上的问题,其余事项由手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由于管理工作削弱,对金银黑户加工放任自流,以致压色压秤、欺骗群众和非法买卖金银等不法行为不断发生。仅福州市1962年调查,就发现不合理的溢色收入白银2.82万克,非法销售银饰品9.38万克。1963年,省人行制订《福建省金银饰品加工业管理办法(草案)》,规定金银箔加工业必须经当地手工业管理部门许可,当地人行同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经营范围只限于代客加工、改打、翻制金银饰品和金银箔,并保证金银加工成品成色和重量的准确;代客加工过程中所溢出的金银,不得制造成品出售,除允许保留的金银库存外,其超过部分应按季向银行交售;金银加工厂、社、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政策、法令和有关金银管理的规定,当地人行有权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黄金饰品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为了满足群众需要,本省根据“放开、搞活、管好”的精神,陆续设立金银加工和销售点。同时,省人行强化管理措施,重申销售金饰品和代客加工金银饰品的金店,必须经省人行批准后,方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宗旨为回笼货币,稳定金融,美化生活;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金饰品,有条件并经省人行批准者,才能兼营其他金银饰品和代客加工业务;各销售加工点必须执行《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由于金银饰品的需求量不断上升,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金银管理的薄弱环节亦暴露出来,有的单位金银被盗,有的私自买卖或转让金银。因此,1988年省人行要求各经营金银饰品加工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完善金银保管、领料、交换、消耗定额、定期查帐等制度,做到专项专用,未经人行许可,不得把金银材料转让或移作他用,并将含有金银的“三废”全部卖给经人行批准的回收单位。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除向海关申报外,还须将进口金银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当地人行审查备案,以便人行加强监督管理。
  三、金银出入境管理
  (一)出境管理
  1951年底,本省执行华东区人行的规定。旅客(非因公人员及侨眷等)出国携带金银饰品以黄金31.25克、白银125克、银质器皿不超过625克为限;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因公购买金银出国者,中央一级的由财政部审核,人行总行售给;地方机关由当地财委审核,当地人行售给;携带自备金银出国者,凭各大行政区财委核准证向人民银行换领出国携带许可证,但12岁以下儿童不得携带金银出境。
  1984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海关总署制定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对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实行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出境者,以走私论处;对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5.625克,白银饰品156.25克,但返回时必须将原物带回;对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31.25克,白银饰品312.5克,银质器皿625克,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人行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查核后放行,否则不许携带出境;对加工销售的出口产品,不论用进口金银或用人行供应的金银作原料,不论含金银量高低,出厂前由所在地人行核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否则不准出口。
  (二)入境管理
  1951年10月,福州海关颁布《旅客携带金银入境登记办法》。对旅客从国外携带金银入境,实行向海关申报登记、海关给予证明的办法,准其持有,不必向银行兑换;国内旅客携带金饰62.5克、银饰468.75克、银质器皿1250克以内的,免予登记;外籍旅客人境所携金银,除每人携带金饰31.25克、银饰125克、银质器皿625克以内的免予登记外,其余的均应登记。
  1984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海关总署制定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人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外贸公司、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海关不限量数,迳予放行。1988年12月,本省根据人行总行、海关总署的规定精神,对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实行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人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凡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人行总行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海关凭以查验放行。
  四、邮寄金银管理
  省人行于1953年1月颁布《邮寄金银钱币办法》。规定群众邮寄金银以31.25克为限,超过此限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无贩运牟利企图才可邮寄;金银条块、金银钱币、金叶除取得政府机关证明外,一律不得邮寄;寄往国外邮件一律不准夹寄金银,邮局凭人行开具的证明受寄金银。
  1963年,本省执行邮电部和人行总行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部队因公必须邮寄金银、金银饰品的,实行由单位开介绍信、经当地人行批准并开给准许邮寄的证明,邮局才给办理邮寄手续;私人一律不准邮寄金银;但出国旅客所携金银,经海关检查,对不准带出国的部分金银,可凭海关证明,寄给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于1984年改变原来做法,允许私人邮寄金银,但邮寄时需要交验指定销售商店开具的发票。同年5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机关、企业等单位因公必须在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凭交寄单位出具的证明邮寄;个人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凭寄件人交验本人合格的身份证或国内经营金银饰品单位开具的发货票、特种发货票(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邮寄。
  五、金银“三废”回收管理
  1950年至60年代初,本省对金银“三废”回收采取现场监督的管理方法,即事先了解废品回收提炼的工序,银行把关最后一道工序,督促企业把提炼出的金银全部交售给银行。要求企业收集废料、废水、废液,炒银粒(即沉淀物经铁锅炒出银粒)时必须2个人在场,提炼白银时领导要亲自到场检查指导,并按照安全保卫措施,将银粒和白银过秤后交专人保管,以明责任。
  1963年12月,省人行根据厦门、漳州、泉州、龙溪等地反映,一些投机商贩及金笔修理行业套购旧金笔尖,从事非法金银活动,为此发出《关于加强废旧金笔尖回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废旧金笔尖视同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群众要求出售的,由银行统一办理收兑,或由银行指定若干规模较大的文具店、金笔修配店代为收兑;对当地文化用品商店、金笔修配店所积存的废旧金笔尖,责令其全部交售给银行,不得再行收购。70年代初、中期,各感光厂、玻璃厂、制镜、照相行业、电影制片、医院以及机电行业根据省计划委员会的要求,先后制定白银回收计划,落实节约措施,把含有金银的废品、废液、废水、废渣集中起来,定点回收,从而收到投资少、见效快、合理使用资源的效果。为加强金银“三废”回收管理,银行对积压废品较多又不进行回收的单位,核减白银供应,督促回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严格控制个体户经营金银“三废”回收,各地(市)已设有国营或集体回收金银企业的,不再增设个体专业回收点。有些地区没有回收企业,允许地(市)所在地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或由当地银行聘请“代收员”进行回收。废照相纸边是厦门市感光厂照相纸产品的边角下料,含银量较多,每年大约有七八十吨。厦门市人行指定由郊区江头综合服务站对此采取新工艺试验回收白银,获得成功,从每吨废相纸中可提出1000克白银,回收率从原来的1‰提高到1.7‰,成色可达97%。这一成果获厦门市科技成果奖。1988年6月,根据人行总行的通知,省人行调整回收黄金价格,从每克32元提高到138.4元,以调动各单位回收黄金的积极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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