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浮动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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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06
颗粒名称: 三、浮动利率
分类号: F822.0
页数: 2
页码: 473-4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原先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复杂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调剂的需要,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利率浮动权,对抑制经济过热和需求膨胀起一定作用。
关键词: 金融 利率管理 浮动利率

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原先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复杂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调剂的需要。1981年2月,本省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均可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实行浮动利率的规定。同年9月,省农行先行在平潭县流水信用社实行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贷款利率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存款利率不浮动。取得经验后随着信用社改革,全省逐步铺开。同年10月,省人行试办信托业务,其利率亦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一至三年信托存款利率分别不高于月息2.7‰、3‰和3.3‰;—年以下的信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月息4.2~6.6‰,设备性贷款利率为月息4.2~4.8‰。试行浮动利率,有利于促进资金的调剂融通。
  1983年,省人行试行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企业,降低其贷款利率;反之,则提高贷款利率。当年邵武县人行先行对部分企业实行销售资金率执行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的探索性试点,收到成效。年末该县试点的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8.2%,利润递增32%,销售资金率则下降14.9%;试点的商业企业纯销售提高23.8%,利润增加35.1%,销售资金率则降低27.2%。
  198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由行集中统一管理,拟订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在执行统一的利率政策条件下,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分别拥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本省各地城市信用社贷款实行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上下浮动。1987年各专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亦在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向上浮动。这一年,为搞活经济,经省人行批准,福鼎县与浙江省交界的沙埕、前岐和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桐城、秦屿等四地区还试行浮动利率改革:存贷款利率经县人行审批,在银行统一规定利率100%幅度内向上浮动;超此幅度的由地区人行审核后转报省人行审批;实行高进高出浮动利率的资金以贷定存;高利率贷款只用于城镇小集体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各地农村信用社经地区(市)人行批准,实行存贷款利率在统一规定利率20~50%幅度内浮动;超此比例的,由地区人行提出意见转报省人行研究批准。
  1988年1~8月,经济发展过速,通货发生膨胀。同年8月后,根据国家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的决定,厦门、福州两地作为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金融改革试点城市,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视银根松紧情况,实行按统一规定的利率上浮5~10%;其余各地人行只对未完成挖潜任务的挖潜专户贷款利率上浮5%;再贴现利率各地均按同档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继此,根据人行总行决定,各专业银行对各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并按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差别利率;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和投资的利率上浮幅度亦从20%提高到30%。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利率浮动权,对抑制经济过热和需求膨胀起一定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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