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差别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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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05
颗粒名称: 二、差别利率
分类号: F822.0
页数: 1
页码: 4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出现部分基建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经有关专业银行同意,也可实行部分或全部利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以更好地发挥差别利率作为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再分配国民收入工具的作用。
关键词: 金融 利率管理 差别利率

内容

1985年,国务院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本省实施以来,由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出现部分基建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产品价格低、利润小、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好和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支付利息更为困难。
  1986年8月,根据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的需要,省人行转发实施国家计委、财政部、人行总行和建设总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对一部分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范围为: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森工等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其贷款利率按贷款期分为3档,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贷款,利率由原来年息9.36%调整为年息5.76%;五至十年(包括十年)的,由年息10.08%调整为年息6.48%;十年以上的,由年息10.8%调整为年息7.2%。同时,对上述13个行业中的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3.6%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对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2.4%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此外,对实行差别利率的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其中,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改为贷款项目建成后付息。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建设期内可用企业自有资金按年付息,但不得用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和银行贷款付息。按年付息确有困难者,经有关专业银行同意,也可实行部分或全部利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以更好地发挥差别利率作为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再分配国民收入工具的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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