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它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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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0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它利率
分类号: F822.0
页数: 8
页码: 468-4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金融机构的其他利率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融 利率管理 其它利率

内容

一、优惠利率
  本省解放初期,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商品生产不发达,交通又不便利,1952年,城乡经济交流一度出现停滞现象。同年6月,人行总行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决定对某些地区、少数特殊行业和个人的贷款实行低息优惠利率。本省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照顾贫下中农入社缴纳股份基金的困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实行月息4‰的优惠利率;对少数民族地区、重灾区、烈军属、归国难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给予利率上的照顾,其贷款利率为月息7.5‰,低于当时一般农业生产贷款利率月息10‰的水平。直到1956年5月,农业合作化运动大发展,生产增长,市场繁荣,金融物价稳定,根据人行总行的决定,取消优惠利率。此时期银行利率管理比较灵活。
  “大跃进”期间,生产力受破坏,本省国民经济陷入困境。1960年6月,根据人行总行决定对华侨储蓄存款实行优惠利率,以鼓励侨胞、侨眷参加储蓄,组织侨资投入生产建设。一年期、三年期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年息6.2%和6.6%,较同档一般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分别高1.3%和1.5%。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利息被视为“剥削”,降低利率水平,减少利率档次,储蓄存款增长缓慢;贷款由于监督放松则大幅度上升,造成信贷借差扩大。1971年10月,根据财政部通知,强调存款有息的原则,重申对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月息3.3‰,比一般同档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22.2%,远远超过1960年两者之间的利差。由于坚持储蓄政策,1971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增加额比1970年多增1403万元。从此华侨储蓄存款优惠利率一直执行至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经济,优惠利率的作用受到重视。1978~1984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优惠利率范围扩大到对某些特殊行业和贷款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贷款实行利率减半计收;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调整产业结构需要的重点企业中短期专项设备贷款,按不同利率档次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对社会效益好而企业效益较低的日用小商品生产贷款、体现国象就业政策的知识青年企业贷款、减轻财政负担的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及加强资金管理而实行“存贷分户”的国营商业企业周转金贷款等,均从利率上给予鼓励、支持或照顾。此外,对中短期设备贷款还给予计息方法上由一般按季结息改为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推迟计息时间,减少利息支出。1982年全省人行实行低息优惠利率的中短期专项设备贷款,其部分项目竣工投产新增产值4.67亿元,新增税利9435万元,创汇2443万美元,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但当时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优惠利率作为财政补贴的一种手段,出现优惠面过宽、大范围降低利率水平的苗头,削弱利率杠杆调节经济运行、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作用,并影响基层银行经济核算。到1984年末全省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多达22种、14.45亿元,占两行贷款总额的17.24%。
  1985年4月,本省银行根据人行总行指示,加强优惠利率管理,对某些调整投资结构以及改善经济特区、开发区投资环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特殊贷款,继续实行低息优惠利率;有的按“谁主意、谁贴息”和“先收后贴”的办法予以照顾;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惠利率待遇。
  此期间,国家为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和特区建设,拨有专项贷款指标。对全国工行4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分配给本省的份额,其贷款利息除部分向借款单位计收外,其余部分由人行和经委(或单位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补贴给工行和企业。对经国务院特区办批准全国20亿元开发性贷款分配给厦门特区1亿元,福州经济开发区9000万元,用于征用土地、平整场地。道路、通水、排污、通电、通讯、通气等公共设施的贷款利率,也给予优惠照顾和贴息。并允许其适当延长还款期至15年,逾期不还的除停止贴息外,改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还要加收罚息。与此同时,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解决温饱问题方面,除对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外,还特地开办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从1986年起连续安排五年,其中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贷款实行利随本清,一年以上的按年结息。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给予比统一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月息2.4‰的优惠照顾。并将其利差70%留给企业用于补充自有资金,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中央财政对发放此项贷款的利差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在此期间,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商业多渠道经营,部分商品价格放开,银行取消对小商品生产企业贷款、中药材贷款、知识青年企业贷款、结算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和农机专项贷款等6项流动资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待遇。对粮食贷款和“存贷分户”的各项商业贷款亦改按法定利率执行,不再给予低息照顾。从而缩小优惠利率项目,有重点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加快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建设步伐,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又不过多地影响银行经济核算,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二、差别利率
  1985年,国务院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本省实施以来,由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出现部分基建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产品价格低、利润小、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好和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支付利息更为困难。
  1986年8月,根据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的需要,省人行转发实施国家计委、财政部、人行总行和建设总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对一部分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范围为: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森工等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其贷款利率按贷款期分为3档,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贷款,利率由原来年息9.36%调整为年息5.76%;五至十年(包括十年)的,由年息10.08%调整为年息6.48%;十年以上的,由年息10.8%调整为年息7.2%。同时,对上述13个行业中的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3.6%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对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2.4%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此外,对实行差别利率的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其中,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改为贷款项目建成后付息。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建设期内可用企业自有资金按年付息,但不得用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和银行贷款付息。按年付息确有困难者,经有关专业银行同意,也可实行部分或全部利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以更好地发挥差别利率作为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再分配国民收入工具的作用。
  三、浮动利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原先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复杂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调剂的需要。1981年2月,本省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均可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实行浮动利率的规定。同年9月,省农行先行在平潭县流水信用社实行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贷款利率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存款利率不浮动。取得经验后随着信用社改革,全省逐步铺开。同年10月,省人行试办信托业务,其利率亦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一至三年信托存款利率分别不高于月息2.7‰、3‰和3.3‰;—年以下的信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月息4.2~6.6‰,设备性贷款利率为月息4.2~4.8‰。试行浮动利率,有利于促进资金的调剂融通。
  1983年,省人行试行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企业,降低其贷款利率;反之,则提高贷款利率。当年邵武县人行先行对部分企业实行销售资金率执行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的探索性试点,收到成效。年末该县试点的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8.2%,利润递增32%,销售资金率则下降14.9%;试点的商业企业纯销售提高23.8%,利润增加35.1%,销售资金率则降低27.2%。
  198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由行集中统一管理,拟订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在执行统一的利率政策条件下,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分别拥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本省各地城市信用社贷款实行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上下浮动。1987年各专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亦在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向上浮动。这一年,为搞活经济,经省人行批准,福鼎县与浙江省交界的沙埕、前岐和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桐城、秦屿等四地区还试行浮动利率改革:存贷款利率经县人行审批,在银行统一规定利率100%幅度内向上浮动;超此幅度的由地区人行审核后转报省人行审批;实行高进高出浮动利率的资金以贷定存;高利率贷款只用于城镇小集体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各地农村信用社经地区(市)人行批准,实行存贷款利率在统一规定利率20~50%幅度内浮动;超此比例的,由地区人行提出意见转报省人行研究批准。
  1988年1~8月,经济发展过速,通货发生膨胀。同年8月后,根据国家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的决定,厦门、福州两地作为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金融改革试点城市,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视银根松紧情况,实行按统一规定的利率上浮5~10%;其余各地人行只对未完成挖潜任务的挖潜专户贷款利率上浮5%;再贴现利率各地均按同档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继此,根据人行总行决定,各专业银行对各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并按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差别利率;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和投资的利率上浮幅度亦从20%提高到30%。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利率浮动权,对抑制经济过热和需求膨胀起一定作用。
  四、加罚息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渐好转,银行与企业的信用联系加强。1950年8月,人行总行规定:凡逾期贷款除依契约有关条款处理外,其逾期部分应按契约原订的利率加50%收息。1952年,本省银行配合计划管理和建立企业经济核算制,实行贷款转期加息、过期罚息的制度。转期贷款,其转期部分按原订期限与转期期限之和的利率计算加息;过期贷款,超过三日的从过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息1~31〓。从此加罚息制度成为灵活运用利率杠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五”计划时期,从1953年10月起,本省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决定,取消对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及手工业放款过期加息、逾期罚息的规定;对私营商业的逾期贷款则不论是否办理转期手续,均在原有利率上加收逾期息月息3‰。1955年9月,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资金需求增加,对国营、合作社和私营企业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不论转期或过期一律自过期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息10%计收。
  “大跃进”期间,加罚息制度管理放松。1963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贷款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本省银行重新实行逾期贷款加息10%的规定。同时,缩小加息范围,只对国营工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林业等系统的生产企业与供销企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的逾期贷款实行加息;国营商业、供销社和农业的逾期贷款则暂不加息。此外,对逾期贷款采取分段计息、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到期未收的利息,在扣收时不计复利。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许多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受到冲击和破坏,逾期贷款加息的规定也被取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利率管理体制。1980年3月,本省银行按照人行总行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息20%;对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和未核资企业划出的积压物资占用贷款均加息30%;对企业因搞基建或更新改造超支而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息50%。同年7月,对有一定特殊性的新华书店不实行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的加息。但对发行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等集中进货、办理逐笔核贷的逾期季节性临时贷款和其他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则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银行通过广泛宣传,建立专户清理,促进企业挖掘物资和资金潜力。截至同年10月底,全省人行清理收回逾期贷款、积压物资和挤占挪用贷款达0.83亿元,占转入加息户1.54亿元的53.9%。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省人行和各专业行省分行又多次重申执行逾期贷款加罚息的规定。各地银行结合实行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制度奖优罚劣,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据泉州市人行1982年统计,当年挤占挪用贷款户、物资超储积压户和逾期贷款户的贷款分别比1981年的下降81.3%、44.1%和30.8%。
  1985年3月,省人行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对贷给各金融机构的临时贷款实行逾期加息制度,自逾期日起,按利率月息6‰计息。同年8月又改为按每日5〓计息。1988年9月,为抑制经济过热和控制贷款规模,对到期短期贷款五日内尚未归还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10〓计收利息;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加收利息,由每日2〓改为每日3〓计收;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时间交的,每日按加收利息。
  本省银行运用利率杠杆,执行加罚息制度,对促进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经济计划起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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