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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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法定利率
分类号: F822.0
页数: 13
页码: 452-4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金融法定利率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融 利率管理 法定利率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民政府遗留地方的恶性通货膨胀影响尚未消除,物价上涨,市场利率高得惊人,本省各地人行在开展业务中,除加强金融行政管理外,还采取高利'率、多档次、常调整的方法,组织社会资金,支持生产和商品流通。当时各地物价和生产恢复的情况不同,与此相适应,银行实行分散的利率管理,按照人行总行、华东区人行和省人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实行差别利率:存款利率,按活期和定期的不同期限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储蓄利率,货币储蓄高于折实储蓄;放款利率,对公的低于对私的,工业低于商业,农业低于工商业。
  1950年3月,国家开始实行统一财经工作的政策,物价出现平疲下跌趋势。同年4月,省人行转发总行调整利率的指示,规定今后物价平稳,利率的掌握应以经济政策和各行业的利润为主要准则;并通过逐步降低国家银行利率,管制行庄随国家银行利率同时下降,以引导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恢复。在此后半年中,6次降低利率,其中4月份达3次之多。福州、厦门两地行庄利率亦分别采取自拟报核和由利率委员会审定而相应下降,但调整后的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对私存贷款利率的20%,酌情自动多降者不限。随着物价的稳定,利率水平的下降,社会上“重物轻币”的心理开始改变,存款户大多不愿存折实而愿存货币。以福州市1950年4月份情况为例,银行货币存款当月增加10.70亿元(旧币)。折实存款则减少22955单位,行庄定、活期存款也分别增长141.07%和506.08%。
  1951~1952年随着“三反”和“五反”运动的开展,私营行庄的整顿和改造,市场物价更加平稳。各地银行贯彻人行总行“组织资金、调剂信用、限制投机、便于生产”的金融政策和“对公存放两低、对私存放两高”的利率原则,在两年中10多次调整利率,从此利率水平全面下降,这有利于减轻工商业和银行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到1952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较1950年增长0.4倍,银行存贷款亦比同期分别增长2.7倍和15.9倍。
  在此时期,利率管理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随着经济政策、各地物价和各行业利润的变化,频繁调整,利率水平逐步降低。截至1952年底,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一年储蓄存款的利率从1950年初月息50‰和210‰分别降为月息4.5‰和12‰。国营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由1950年初月息180‰降到月息6~12‰。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多、划分细。国营工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6档。对公定期存款则按存期细分12个档次。除一般对公存贷款利率外,还有折实存款利率、保本保值储蓄存款利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存贷款利率及抵押贷款利率等。这是当时经济成份复杂、货币不够稳定等情况在利率管理方面的历史反映。此外,扩大对公存款计息范围,对机关、团体属于福利性的存款也一律照对公存款利率计息(已订有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合同者,照合同执行)。
  1953年,开始确立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同年10月,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逐步统一和降低银行利率水平,简化利率档次。各地银行对国营和地方企业的利率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其中商业、粮食、外贸的贷款不分定额或超定额、长期或短期均执行一种利率。国营工业、供销合作社和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档次也开始简化。对合营、私营企业的存贷款利率则在人行总行规定的伸缩范围内,按企业经济成份、经营管理水平和有利国计民生的程度实行差别利率。同时,统一结息期,对国营企业及合作社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每半年结息一次;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到期结息;私营企业贷款按契约期限结息。一切活期存款均半年结息一次。此后,随着物价平稳,人民收入提高,信贷结算制度改革,1955年10月和1956年3月,又两次调整银行利率。主要是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农业贷款利率,对工商贷款利率实行按行业、按用途分类。在调整各项贷款利率中,坚持国营企业低于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又低于私营企业,农业合作社低于农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的原则,以促进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此外,还实行统一的利率计息方法,按利率变更次数分段计算。
  1957年11月,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下达调整银行利率的决定,本省从1958年起全面统一利率水平,并简化利率种类和档次;取消某些特殊需要的利率规定;统一存贷款结息期,国营及定息的合营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其它贷款还款时结息,活期储蓄存款按年结息,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结息。
  此时期利率管理走向全国统一,调整次数减少,利率水平继续降低。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开始简化。各种经济成份存贷款利率既有差别又不悬殊过大,其中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社的贷款,不分定额和临时,长期或短期,均执行相同利率,与私营工商业贷款利率的利差仅对公存款也执行一种利率,与私营企业存款的利差亦只有0.6‰。此外,计息范围缩小。预算拨款的财政性存款、企业专户存款、代理业务户存款以及异地采购的临时性存款概不计息。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影响下,银行利率调整出现较大波动。同年10月,本省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其中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2.4‰,降为月息1.8‰,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6.6‰降到月息4‰。同时取消三个月定期储蓄档次。华侨储蓄存款利率亦相应降低,其一年期的利率由年息8%降为年息4.8%。同年12月,将农业贷款和各项工商贷款利率统一提到月息6‰。由于当时生产下降,市场商品供应紧张,国民经济发生严重的困难。于是,1959~1961年又三次调整银行利率,刚刚降低的储蓄存款利率重新提到接近1958年前的水平,华侨储蓄存款利率也随之提高。对已开办多年的活期有奖储蓄和零存有奖储蓄,认为容易产生人们的侥倖思想,与“政治挂帅”的精神不符,予以停办。农业贷款利率则升了又降,人民公社、国营农场和社员个人的贷款利率,一律由月息6‰降到月息4.8‰的水平。
  “大跃进”运动之后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到1965年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可是,当时储蓄工作强调“以政治动员为主”,同年4月,再度压低储蓄存款利率,定期六个月储蓄存款利率降为月息2.7‰;同时取消三个月、两年和三年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档次。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利息被视为“剥削”,储蓄存款利率同其他存贷款利率一样处于不动状态,一直延续到1970年。1958~1970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年递增仅6.1%,大大低于“一五”计划时期年平均增长29.2%的速度。
  此时期利率管理出于政治运动需要,忽视价值规律,利率出现较大波动。储蓄存款利率经历一个“低——高——低”的反复过程,利率水平进一步下降。截至1970年底,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利率从1958年初月息2.4‰和6.6‰分别降到月息1.8‰和3.3‰。利率档次亦有简化。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社的贷款,不分期限长短、经营好坏,利率一律为月息6‰,集体和个体农业的贷款利率1961年5月下跌到月息4.8‰后,亦处于不动状态。此外,计息范围进一步缩小,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存款由计息改为不计息;大修理及其它属于企业自己提存的非财政拨款的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从不计息到计息又变为不计息。
  1971年10月,本省根据财政部调整利率的通知,全面,大幅度地降低银行利率水平,归并利率档次,缩小档次利差。贷款从原来10多档减少到3档,不及1952年贷款利率档次的1/17。存款利率也只有4档。存贷款各档之间利差从月息3‰缩小到月息0.6‰。此外,计息范围进一步缩小,各党派、团体的党费、团费、工会费存款从计息改为不计息。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企业专户存款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存款则—直不计付利息。这次低利率政策被视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此后,利率管理僵化达8年之久,严重削弱利率杠杆作用。1965~1978年14年间,全省银行存款仅增长1.8倍,国营工业生产总值亦只上升3.8倍,国营工业贷款却猛增8倍,大大高于前者的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利率杠杆作用重新受到重视。1979年4月和1980年4月,本省贯彻国务院批转入行总行调整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报告,两次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将其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且增加利率种类和档次。储蓄利率调整后,储蓄存款急剧增长,1979年和1980年城镇储蓄存款分别比1978年和1979年增加1.4亿元和2.7亿元。当时贷款利率尚未调整,存贷款利率倒挂的现象突出,如1980年4月定期一至五年储蓄存款利率比工商贷款利率高出7~36%,不利于银行经济核算和调节社会资金需求。1982年4月,再度全面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并增加利率种类和档次,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3年12月,针对农村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低的不合理状况,提高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利率,使之与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的利率趋于一致。由于国家方针、政策正确,利率杠杆作用得到发挥,加上各方面努力,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喜人。1979~1984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和银行存贷款的增加额分别是前30年增加额的1.1倍和2.6倍。
  此时期利率管理发生转折性变化,表现在重视价值规律,以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为主要目标,并通过及时逐步改善利率结构,以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截至1984年底,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农业生产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的利率从1971年10月月息2.7‰、4.2‰、3.6‰和3.6‰分别提到月息4.8‰、6‰、6‰和6.6‰。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增加,如储蓄存款恢复零存整取、零存零取和存本取息等储蓄种类,每种储蓄按存期分3个利率档次。对保险公司存款,按存款性质细分5个档次。在贷款方面,增加固定资产贷款,并按期限分3档。此外,存贷款计息范围扩大,恢复对企业主管部门、专户资金和党、团、工会经费存款计息,开办对公单位定期存款。
  1985年4月和8月,针对上年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各专业银行根据人行总行调整银行利率的通知,提高储蓄定期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并按季计收利息,如无力支付,暂缓付息的则按规定计收复利,以促进企业增强利息观念,推动贷款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与此同时,省人行根据总行决定部署各专业银行加强利率集中统一管理,纠正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储蓄利率,发生不正常业务竞争的现象。在统一的利率政策和利息制度下,专业银行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分工,区别贷款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
  1988年,再度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物价上涨,货币、信用膨胀,储蓄存款一度“滑坡”。同年9月,本省各专业银行按照人行总行决定,全面调整存贷款利率,但调整的幅度不大。这次变动的特点是,统一企、事业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的利率;对三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予以保值,贴补率随物价浮动。同年10月,按照深化改革、维护金融秩序的要求,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重申人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也不得随意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当地人行除责令其纠正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从而通过行政法规和经济手段进一步推进各家银行加强对执行统一利率、浮动利率和随行就市利率的管理,建立有弹性、有差别、多层次、多功能的利率体系。
  此时期利率管理明显加强,利率随物价、银根、经济政策的变化灵活调整,从单纯推动银行扩大筹资能力,转变为同时促进借款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发挥利率杠杆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截至1988年底,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一年以上至三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从1984年年息5.76%、7.2%、7.2%和5.76%分别提到年息8.64%、9%、9%和9.9%。但1988年存款利率水平同当年物价上涨26.5%比,还是负利率,以致储蓄存款一度“滑坡“。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银行严格信贷资金管理及开办保值储蓄后,才扭转“下滑”局面。同时这一时期利率种类和档次又有增加。如存款方面,增加定活两便储蓄、有奖贴花储蓄、住房、耐用消费品储蓄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利率种类;贷款方面增设特种贷款利率等。计息范围亦进一步扩大,从间接金融活动扩展到直接金融活动,规定各种不同期限的金融债券利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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