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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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0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利率管理
分类号: F822.0
页数: 24
页码: 452-475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随着经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体系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发挥了利率杠杆对加强、改善宏观控制,促进微观搞活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利率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发《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利率管理法规,当时的中央银行根据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全国银钱业利率施以程度不同的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依据决定利率的因素(企业平均利润率、物价水平、资金供求状况、银行成本等),统一制定利率政策,调整利率水平,组织执行利率管理。但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也有过曲折,削弱了利率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体系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发挥了利率杠杆对加强、改善宏观控制,促进微观搞活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
  第一节 法定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民政府遗留地方的恶性通货膨胀影响尚未消除,物价上涨,市场利率高得惊人,本省各地人行在开展业务中,除加强金融行政管理外,还采取高利'率、多档次、常调整的方法,组织社会资金,支持生产和商品流通。当时各地物价和生产恢复的情况不同,与此相适应,银行实行分散的利率管理,按照人行总行、华东区人行和省人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实行差别利率:存款利率,按活期和定期的不同期限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储蓄利率,货币储蓄高于折实储蓄;放款利率,对公的低于对私的,工业低于商业,农业低于工商业。
  1950年3月,国家开始实行统一财经工作的政策,物价出现平疲下跌趋势。同年4月,省人行转发总行调整利率的指示,规定今后物价平稳,利率的掌握应以经济政策和各行业的利润为主要准则;并通过逐步降低国家银行利率,管制行庄随国家银行利率同时下降,以引导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恢复。在此后半年中,6次降低利率,其中4月份达3次之多。福州、厦门两地行庄利率亦分别采取自拟报核和由利率委员会审定而相应下降,但调整后的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对私存贷款利率的20%,酌情自动多降者不限。随着物价的稳定,利率水平的下降,社会上“重物轻币”的心理开始改变,存款户大多不愿存折实而愿存货币。以福州市1950年4月份情况为例,银行货币存款当月增加10.70亿元(旧币)。折实存款则减少22955单位,行庄定、活期存款也分别增长141.07%和506.08%。
  1951~1952年随着“三反”和“五反”运动的开展,私营行庄的整顿和改造,市场物价更加平稳。各地银行贯彻人行总行“组织资金、调剂信用、限制投机、便于生产”的金融政策和“对公存放两低、对私存放两高”的利率原则,在两年中10多次调整利率,从此利率水平全面下降,这有利于减轻工商业和银行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到1952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较1950年增长0.4倍,银行存贷款亦比同期分别增长2.7倍和15.9倍。
  在此时期,利率管理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随着经济政策、各地物价和各行业利润的变化,频繁调整,利率水平逐步降低。截至1952年底,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一年储蓄存款的利率从1950年初月息50‰和210‰分别降为月息4.5‰和12‰。国营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由1950年初月息180‰降到月息6~12‰。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多、划分细。国营工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6档。对公定期存款则按存期细分12个档次。除一般对公存贷款利率外,还有折实存款利率、保本保值储蓄存款利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存贷款利率及抵押贷款利率等。这是当时经济成份复杂、货币不够稳定等情况在利率管理方面的历史反映。此外,扩大对公存款计息范围,对机关、团体属于福利性的存款也一律照对公存款利率计息(已订有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合同者,照合同执行)。
  1953年,开始确立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同年10月,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逐步统一和降低银行利率水平,简化利率档次。各地银行对国营和地方企业的利率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其中商业、粮食、外贸的贷款不分定额或超定额、长期或短期均执行一种利率。国营工业、供销合作社和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档次也开始简化。对合营、私营企业的存贷款利率则在人行总行规定的伸缩范围内,按企业经济成份、经营管理水平和有利国计民生的程度实行差别利率。同时,统一结息期,对国营企业及合作社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每半年结息一次;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到期结息;私营企业贷款按契约期限结息。一切活期存款均半年结息一次。此后,随着物价平稳,人民收入提高,信贷结算制度改革,1955年10月和1956年3月,又两次调整银行利率。主要是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农业贷款利率,对工商贷款利率实行按行业、按用途分类。在调整各项贷款利率中,坚持国营企业低于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又低于私营企业,农业合作社低于农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的原则,以促进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此外,还实行统一的利率计息方法,按利率变更次数分段计算。
  1957年11月,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下达调整银行利率的决定,本省从1958年起全面统一利率水平,并简化利率种类和档次;取消某些特殊需要的利率规定;统一存贷款结息期,国营及定息的合营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其它贷款还款时结息,活期储蓄存款按年结息,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结息。
  此时期利率管理走向全国统一,调整次数减少,利率水平继续降低。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开始简化。各种经济成份存贷款利率既有差别又不悬殊过大,其中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社的贷款,不分定额和临时,长期或短期,均执行相同利率,与私营工商业贷款利率的利差仅对公存款也执行一种利率,与私营企业存款的利差亦只有0.6‰。此外,计息范围缩小。预算拨款的财政性存款、企业专户存款、代理业务户存款以及异地采购的临时性存款概不计息。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影响下,银行利率调整出现较大波动。同年10月,本省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其中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2.4‰,降为月息1.8‰,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6.6‰降到月息4‰。同时取消三个月定期储蓄档次。华侨储蓄存款利率亦相应降低,其一年期的利率由年息8%降为年息4.8%。同年12月,将农业贷款和各项工商贷款利率统一提到月息6‰。由于当时生产下降,市场商品供应紧张,国民经济发生严重的困难。于是,1959~1961年又三次调整银行利率,刚刚降低的储蓄存款利率重新提到接近1958年前的水平,华侨储蓄存款利率也随之提高。对已开办多年的活期有奖储蓄和零存有奖储蓄,认为容易产生人们的侥倖思想,与“政治挂帅”的精神不符,予以停办。农业贷款利率则升了又降,人民公社、国营农场和社员个人的贷款利率,一律由月息6‰降到月息4.8‰的水平。
  “大跃进”运动之后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到1965年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可是,当时储蓄工作强调“以政治动员为主”,同年4月,再度压低储蓄存款利率,定期六个月储蓄存款利率降为月息2.7‰;同时取消三个月、两年和三年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档次。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利息被视为“剥削”,储蓄存款利率同其他存贷款利率一样处于不动状态,一直延续到1970年。1958~1970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年递增仅6.1%,大大低于“一五”计划时期年平均增长29.2%的速度。
  此时期利率管理出于政治运动需要,忽视价值规律,利率出现较大波动。储蓄存款利率经历一个“低——高——低”的反复过程,利率水平进一步下降。截至1970年底,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利率从1958年初月息2.4‰和6.6‰分别降到月息1.8‰和3.3‰。利率档次亦有简化。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社的贷款,不分期限长短、经营好坏,利率一律为月息6‰,集体和个体农业的贷款利率1961年5月下跌到月息4.8‰后,亦处于不动状态。此外,计息范围进一步缩小,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存款由计息改为不计息;大修理及其它属于企业自己提存的非财政拨款的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从不计息到计息又变为不计息。
  1971年10月,本省根据财政部调整利率的通知,全面,大幅度地降低银行利率水平,归并利率档次,缩小档次利差。贷款从原来10多档减少到3档,不及1952年贷款利率档次的1/17。存款利率也只有4档。存贷款各档之间利差从月息3‰缩小到月息0.6‰。此外,计息范围进一步缩小,各党派、团体的党费、团费、工会费存款从计息改为不计息。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企业专户存款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存款则—直不计付利息。这次低利率政策被视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此后,利率管理僵化达8年之久,严重削弱利率杠杆作用。1965~1978年14年间,全省银行存款仅增长1.8倍,国营工业生产总值亦只上升3.8倍,国营工业贷款却猛增8倍,大大高于前者的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利率杠杆作用重新受到重视。1979年4月和1980年4月,本省贯彻国务院批转入行总行调整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报告,两次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将其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且增加利率种类和档次。储蓄利率调整后,储蓄存款急剧增长,1979年和1980年城镇储蓄存款分别比1978年和1979年增加1.4亿元和2.7亿元。当时贷款利率尚未调整,存贷款利率倒挂的现象突出,如1980年4月定期一至五年储蓄存款利率比工商贷款利率高出7~36%,不利于银行经济核算和调节社会资金需求。1982年4月,再度全面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并增加利率种类和档次,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3年12月,针对农村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低的不合理状况,提高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利率,使之与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的利率趋于一致。由于国家方针、政策正确,利率杠杆作用得到发挥,加上各方面努力,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喜人。1979~1984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和银行存贷款的增加额分别是前30年增加额的1.1倍和2.6倍。
  此时期利率管理发生转折性变化,表现在重视价值规律,以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为主要目标,并通过及时逐步改善利率结构,以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截至1984年底,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农业生产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的利率从1971年10月月息2.7‰、4.2‰、3.6‰和3.6‰分别提到月息4.8‰、6‰、6‰和6.6‰。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增加,如储蓄存款恢复零存整取、零存零取和存本取息等储蓄种类,每种储蓄按存期分3个利率档次。对保险公司存款,按存款性质细分5个档次。在贷款方面,增加固定资产贷款,并按期限分3档。此外,存贷款计息范围扩大,恢复对企业主管部门、专户资金和党、团、工会经费存款计息,开办对公单位定期存款。
  1985年4月和8月,针对上年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各专业银行根据人行总行调整银行利率的通知,提高储蓄定期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并按季计收利息,如无力支付,暂缓付息的则按规定计收复利,以促进企业增强利息观念,推动贷款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与此同时,省人行根据总行决定部署各专业银行加强利率集中统一管理,纠正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储蓄利率,发生不正常业务竞争的现象。在统一的利率政策和利息制度下,专业银行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分工,区别贷款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
  1988年,再度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物价上涨,货币、信用膨胀,储蓄存款一度“滑坡”。同年9月,本省各专业银行按照人行总行决定,全面调整存贷款利率,但调整的幅度不大。这次变动的特点是,统一企、事业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的利率;对三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予以保值,贴补率随物价浮动。同年10月,按照深化改革、维护金融秩序的要求,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重申人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也不得随意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当地人行除责令其纠正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从而通过行政法规和经济手段进一步推进各家银行加强对执行统一利率、浮动利率和随行就市利率的管理,建立有弹性、有差别、多层次、多功能的利率体系。
  此时期利率管理明显加强,利率随物价、银根、经济政策的变化灵活调整,从单纯推动银行扩大筹资能力,转变为同时促进借款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发挥利率杠杆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截至1988年底,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一年以上至三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从1984年年息5.76%、7.2%、7.2%和5.76%分别提到年息8.64%、9%、9%和9.9%。但1988年存款利率水平同当年物价上涨26.5%比,还是负利率,以致储蓄存款一度“滑坡“。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银行严格信贷资金管理及开办保值储蓄后,才扭转“下滑”局面。同时这一时期利率种类和档次又有增加。如存款方面,增加定活两便储蓄、有奖贴花储蓄、住房、耐用消费品储蓄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利率种类;贷款方面增设特种贷款利率等。计息范围亦进一步扩大,从间接金融活动扩展到直接金融活动,规定各种不同期限的金融债券利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二节 基准利率
  人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自1985年起,人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原来统一分配信贷资金变为借贷关系,实行存贷分户、实贷实存。为适应这一变化,在全国建立中央银行领导下的银行利率体系,其中包括入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专业银行对客户存、贷款利率和专业银行之间拆借资金利率。与此同时,本省人行根据“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专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计划内贷款和临时性贷款均分别实行不同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为年息4.32%;临时性贷款利率为年息5.04%,计划内贷款利率为年息4.68%。
  随着1985年银行利率的几次调整,专业银行资金成本上升,其吸收存款平均利率已达到年息3.9%,加上费用之后成本达到年息4.7%,而人行年度性贷款利率却只有年息4.68%,使人行再贷款利率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平均利率形成倒挂,这不利于调动专业银行吸收社会游资的积极性,助长专业银行对人行的资金依赖性。同时,专业银行存在人行的支付准备金存款及准备金存款利率又低于其吸收存款平均利率,亦不利于专业银行业务经营。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明显偏低。
  1986年9月,根据人行总行通知,本省调高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并相应制定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以完善银行利率体系,促进专业银行提高资金自给率。嗣后,又按照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于1987年1月、9月、12月三次提高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降低5~10%。
  1988年,本省同其它许多省份一样,国民经济出现货币投放过多、信贷规模扩大,通货膨胀的情况。同年9月,按照人行总行决定,再度提高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同时调整人行系统的其它有关利率。各专业银行也随之全面调整对客户的存、贷款利率。经各方努力,货币、信贷投放过多的势头得到抑制,各金融机构在人行存贷款总额之比,由1985年1:2.25调整为1:2.21,这有利于调节全社会资金供求,达到从宏观上控制信贷规模。
  在此期间,基准利率在整个银行利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并随着宏观经济、金融情况的变化,多次加以调整。截至1988年,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年度性贷款的利率,从1985年初的年息4.32%和4.68%分别提到年息6.48%和8.28%;同期季节性贷款与日拆性贷款的利差从零到年息0.72%,年度性贷款与日拆性贷款利差从年息负0.36%拉大到1.44%。
  第三节 其它利率
  一、优惠利率
  本省解放初期,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商品生产不发达,交通又不便利,1952年,城乡经济交流一度出现停滞现象。同年6月,人行总行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决定对某些地区、少数特殊行业和个人的贷款实行低息优惠利率。本省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照顾贫下中农入社缴纳股份基金的困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实行月息4‰的优惠利率;对少数民族地区、重灾区、烈军属、归国难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给予利率上的照顾,其贷款利率为月息7.5‰,低于当时一般农业生产贷款利率月息10‰的水平。直到1956年5月,农业合作化运动大发展,生产增长,市场繁荣,金融物价稳定,根据人行总行的决定,取消优惠利率。此时期银行利率管理比较灵活。
  “大跃进”期间,生产力受破坏,本省国民经济陷入困境。1960年6月,根据人行总行决定对华侨储蓄存款实行优惠利率,以鼓励侨胞、侨眷参加储蓄,组织侨资投入生产建设。一年期、三年期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年息6.2%和6.6%,较同档一般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分别高1.3%和1.5%。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利息被视为“剥削”,降低利率水平,减少利率档次,储蓄存款增长缓慢;贷款由于监督放松则大幅度上升,造成信贷借差扩大。1971年10月,根据财政部通知,强调存款有息的原则,重申对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月息3.3‰,比一般同档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22.2%,远远超过1960年两者之间的利差。由于坚持储蓄政策,1971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增加额比1970年多增1403万元。从此华侨储蓄存款优惠利率一直执行至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经济,优惠利率的作用受到重视。1978~1984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优惠利率范围扩大到对某些特殊行业和贷款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贷款实行利率减半计收;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调整产业结构需要的重点企业中短期专项设备贷款,按不同利率档次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对社会效益好而企业效益较低的日用小商品生产贷款、体现国象就业政策的知识青年企业贷款、减轻财政负担的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及加强资金管理而实行“存贷分户”的国营商业企业周转金贷款等,均从利率上给予鼓励、支持或照顾。此外,对中短期设备贷款还给予计息方法上由一般按季结息改为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推迟计息时间,减少利息支出。1982年全省人行实行低息优惠利率的中短期专项设备贷款,其部分项目竣工投产新增产值4.67亿元,新增税利9435万元,创汇2443万美元,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但当时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优惠利率作为财政补贴的一种手段,出现优惠面过宽、大范围降低利率水平的苗头,削弱利率杠杆调节经济运行、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作用,并影响基层银行经济核算。到1984年末全省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多达22种、14.45亿元,占两行贷款总额的17.24%。
  1985年4月,本省银行根据人行总行指示,加强优惠利率管理,对某些调整投资结构以及改善经济特区、开发区投资环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特殊贷款,继续实行低息优惠利率;有的按“谁主意、谁贴息”和“先收后贴”的办法予以照顾;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惠利率待遇。
  此期间,国家为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和特区建设,拨有专项贷款指标。对全国工行4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分配给本省的份额,其贷款利息除部分向借款单位计收外,其余部分由人行和经委(或单位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补贴给工行和企业。对经国务院特区办批准全国20亿元开发性贷款分配给厦门特区1亿元,福州经济开发区9000万元,用于征用土地、平整场地。道路、通水、排污、通电、通讯、通气等公共设施的贷款利率,也给予优惠照顾和贴息。并允许其适当延长还款期至15年,逾期不还的除停止贴息外,改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还要加收罚息。与此同时,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解决温饱问题方面,除对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外,还特地开办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从1986年起连续安排五年,其中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贷款实行利随本清,一年以上的按年结息。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给予比统一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月息2.4‰的优惠照顾。并将其利差70%留给企业用于补充自有资金,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中央财政对发放此项贷款的利差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在此期间,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商业多渠道经营,部分商品价格放开,银行取消对小商品生产企业贷款、中药材贷款、知识青年企业贷款、结算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和农机专项贷款等6项流动资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待遇。对粮食贷款和“存贷分户”的各项商业贷款亦改按法定利率执行,不再给予低息照顾。从而缩小优惠利率项目,有重点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加快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建设步伐,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又不过多地影响银行经济核算,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二、差别利率
  1985年,国务院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本省实施以来,由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出现部分基建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产品价格低、利润小、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好和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支付利息更为困难。
  1986年8月,根据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的需要,省人行转发实施国家计委、财政部、人行总行和建设总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对一部分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范围为: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森工等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其贷款利率按贷款期分为3档,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贷款,利率由原来年息9.36%调整为年息5.76%;五至十年(包括十年)的,由年息10.08%调整为年息6.48%;十年以上的,由年息10.8%调整为年息7.2%。同时,对上述13个行业中的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3.6%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对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2.4%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此外,对实行差别利率的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其中,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改为贷款项目建成后付息。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建设期内可用企业自有资金按年付息,但不得用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和银行贷款付息。按年付息确有困难者,经有关专业银行同意,也可实行部分或全部利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以更好地发挥差别利率作为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再分配国民收入工具的作用。
  三、浮动利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原先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复杂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调剂的需要。1981年2月,本省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均可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实行浮动利率的规定。同年9月,省农行先行在平潭县流水信用社实行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贷款利率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存款利率不浮动。取得经验后随着信用社改革,全省逐步铺开。同年10月,省人行试办信托业务,其利率亦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一至三年信托存款利率分别不高于月息2.7‰、3‰和3.3‰;—年以下的信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月息4.2~6.6‰,设备性贷款利率为月息4.2~4.8‰。试行浮动利率,有利于促进资金的调剂融通。
  1983年,省人行试行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企业,降低其贷款利率;反之,则提高贷款利率。当年邵武县人行先行对部分企业实行销售资金率执行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的探索性试点,收到成效。年末该县试点的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8.2%,利润递增32%,销售资金率则下降14.9%;试点的商业企业纯销售提高23.8%,利润增加35.1%,销售资金率则降低27.2%。
  198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由行集中统一管理,拟订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在执行统一的利率政策条件下,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分别拥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本省各地城市信用社贷款实行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上下浮动。1987年各专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亦在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向上浮动。这一年,为搞活经济,经省人行批准,福鼎县与浙江省交界的沙埕、前岐和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桐城、秦屿等四地区还试行浮动利率改革:存贷款利率经县人行审批,在银行统一规定利率100%幅度内向上浮动;超此幅度的由地区人行审核后转报省人行审批;实行高进高出浮动利率的资金以贷定存;高利率贷款只用于城镇小集体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各地农村信用社经地区(市)人行批准,实行存贷款利率在统一规定利率20~50%幅度内浮动;超此比例的,由地区人行提出意见转报省人行研究批准。
  1988年1~8月,经济发展过速,通货发生膨胀。同年8月后,根据国家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的决定,厦门、福州两地作为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金融改革试点城市,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视银根松紧情况,实行按统一规定的利率上浮5~10%;其余各地人行只对未完成挖潜任务的挖潜专户贷款利率上浮5%;再贴现利率各地均按同档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继此,根据人行总行决定,各专业银行对各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并按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差别利率;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和投资的利率上浮幅度亦从20%提高到30%。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利率浮动权,对抑制经济过热和需求膨胀起一定作用。
  四、加罚息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渐好转,银行与企业的信用联系加强。1950年8月,人行总行规定:凡逾期贷款除依契约有关条款处理外,其逾期部分应按契约原订的利率加50%收息。1952年,本省银行配合计划管理和建立企业经济核算制,实行贷款转期加息、过期罚息的制度。转期贷款,其转期部分按原订期限与转期期限之和的利率计算加息;过期贷款,超过三日的从过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息1~31〓。从此加罚息制度成为灵活运用利率杠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五”计划时期,从1953年10月起,本省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决定,取消对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及手工业放款过期加息、逾期罚息的规定;对私营商业的逾期贷款则不论是否办理转期手续,均在原有利率上加收逾期息月息3‰。1955年9月,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资金需求增加,对国营、合作社和私营企业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不论转期或过期一律自过期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息10%计收。
  “大跃进”期间,加罚息制度管理放松。1963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贷款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本省银行重新实行逾期贷款加息10%的规定。同时,缩小加息范围,只对国营工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林业等系统的生产企业与供销企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的逾期贷款实行加息;国营商业、供销社和农业的逾期贷款则暂不加息。此外,对逾期贷款采取分段计息、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到期未收的利息,在扣收时不计复利。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许多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受到冲击和破坏,逾期贷款加息的规定也被取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利率管理体制。1980年3月,本省银行按照人行总行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息20%;对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和未核资企业划出的积压物资占用贷款均加息30%;对企业因搞基建或更新改造超支而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息50%。同年7月,对有一定特殊性的新华书店不实行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的加息。但对发行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等集中进货、办理逐笔核贷的逾期季节性临时贷款和其他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则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银行通过广泛宣传,建立专户清理,促进企业挖掘物资和资金潜力。截至同年10月底,全省人行清理收回逾期贷款、积压物资和挤占挪用贷款达0.83亿元,占转入加息户1.54亿元的53.9%。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省人行和各专业行省分行又多次重申执行逾期贷款加罚息的规定。各地银行结合实行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制度奖优罚劣,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据泉州市人行1982年统计,当年挤占挪用贷款户、物资超储积压户和逾期贷款户的贷款分别比1981年的下降81.3%、44.1%和30.8%。
  1985年3月,省人行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对贷给各金融机构的临时贷款实行逾期加息制度,自逾期日起,按利率月息6‰计息。同年8月又改为按每日5〓计息。1988年9月,为抑制经济过热和控制贷款规模,对到期短期贷款五日内尚未归还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10〓计收利息;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加收利息,由每日2〓改为每日3〓计收;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时间交的,每日按加收利息。
  本省银行运用利率杠杆,执行加罚息制度,对促进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经济计划起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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