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交易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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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89
颗粒名称: 二、证券交易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4
页码: 427-4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证券交易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融 证券 交易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虽有发行政府债券和少数企业股票,但尚无设立专门经营证券交易的场所和形成交易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60年发行的各种公债都不得买卖或转让。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也都规定不得转让。1985年,省人行根据总行《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的通知,本省开办国库券贴现业务。但当时国库券贴现仅限于个人购买的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一种。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可以转让。还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同年4月,人行总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行总行四家颁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明确规定该债券对单位发行的可以抵押,不准转让;对个人发行的可以转让。
  为推动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于国家及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的市场环境,至1987年底止,省人行及福州、厦门市人行先后批准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榕兴财务公司、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开办证券柜台交易,试办二级市场,并在全省7地(市)组织一次企业持有国家债券转让可行性问卷调查,结果有过半数的企业倾向于开放国家债券上市交易。
  1988年2月,省人行转发总行《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明确规定1988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和抵押;金融债券的转让,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本机构自已所发行金融债券的自营买卖业务。
  同年6月,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发出《关于开放国库券交易的通知》,决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于6月10日前试办国库券交易市场。此项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成国库券交易试点工作组,统一布置进行。有价证券柜台交易的金融机构,暂限于经人行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地位、资本金充实、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有适宜的营业场所的证券公司、融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农村)信用社。这些机构从事证券转让活动按下列分工规定:(一)证券公司专营有价证券买卖、代客户买卖以及有价证券的承销、包销、证券投资咨询等有关业务,并可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证券相互买卖,经省人行批准也可委托城市信用合作社买卖有价证券;(二)经人行批准兼营国库券柜台交易的融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同时开办自营和代理客户买卖业务;(三)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买进或卖出国库券。对开办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除福州、厦门两市分别由各该市人行审批外,其余必须报经省人行批准。设立代理交易点,均需报经省人行批准。对国库券柜台交易的方式、价格规定是:(一)公司自营买卖业务,交易机构按照当日挂出上市的牌价直接进行买卖;(二)代理客户买卖业务,交易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其指定的价格、数额和交易期限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代理证券公司买卖的金融机构,只能按委托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不能擅自确定价格,挂牌交易。
  此外,省人行还规定: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收益为证券买卖的价差,价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所交易的证券总面额的1.5%;在国库券交易试点期间,各交易点每日挂牌交易价格,由省人行根据交易点上报的收盘价,按供求关系制定基准价,通过地(市)人行向各交易点发布指导价格,各交易点可以在规定的价差幅度内确定公司当天自营买卖价格;交易机构办理代理客户买卖业务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交易的证券总面额的6‰,每笔收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允许个人在经批准的各中介机构柜台上自由买卖国库券,买卖数额不限,买卖双方不得直接私下交易;允许保险公司、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作为机构投资人,买卖国库券,其买卖活动限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但应让个人优先购买;为维护有价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要求各地人行会同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有价证券黑市交易和组织各交易机构切实做好国库券转让交易中的防假及鉴别工作。由于国务院批准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群众手持国库券可以兑现,因此,1988年8月,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通知各地银行暂时停止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同年11月,省人行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级通知,将国库券自营买卖最高价差由原来规定占所交易国库券总面额的1.5%提高为2%,并要求各级人行按此规定严格管理,如有交易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价差,其超过规定部分的价差收入作为非法营业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省人行为辅导开展国库券转让业务,1988年分别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地举办国库券交易技术培训班,培训柜台交易的管理人员100多人,并抽调人员到各地交易点了解情况,指导业务。通过实践摸索,建立国库券交易价格管理制度和国库券交易行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总行。至1988年底止,经省人行批准设立的证券柜台交易网点有33个,分布在全省8个地区的13个市、县。全省国库券累计成交金额4965万元,其中累计买3198万元,累计卖1765万元,委托代理成交额2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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