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发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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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88
颗粒名称: 一、证券发行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4
页码: 424-4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为使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的管理逐步规范化,省人行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发行额度进行计划管理,控制社会集资总规模,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纳入国家固定投资计划;二是对集资企业的经济效益、集资方法和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并把企业发行债券总额控制在自有资产净值以下;三是对企业债息、股利实行控制,规定债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股息应和企业盈利率相协调。
关键词: 金融 证券 发行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本省发行的国家债券都是国民政府行政院核准的。土地革命时期,本省苏区发行的债券都是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批准的。这些公债的发行业务均委托银行代理。本省在解放前由于经济不发达,股份公司很少,企业股票发行不多。但当时在苏区的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和闽西工农银行、永定第一区信用合作社以及闽西的列宁书局、纸业生产合作社等都曾发行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国务院批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嗣后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批准发行1959和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本省解放以来第一家发行股票的企业是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该公司于195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行股票500亿元(旧币),分10万股,每股50万元(旧币)。这些债券及股票均由省人行各级分支机构代理发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贯彻中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随着经济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市场活跃,多渠道、多形式的集资应运而生,证券发行种类增多,有国库券、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国家建设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城市建设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和股票等。为了保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维护证券买卖双方的权益,政府对证券工作逐步加强管理。1986年8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同年,省人行发出《关于企业股票、债券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审批手续、统计制度、票券管理、股票与债券券面设计要素等作出具体规定。至年底止,省人行共批准厦门高集海峡大桥、福州啤酒厂、泉州啤酒厂、华福公司计划发行债券6140万元,实际发行债券1597万元。为配合福州市体制改革委员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和探索直接融资路子,省人行批准福州市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600万元;福州市人行原则同意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269万元;正式批准福州市郊区湖心洋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100万元。此外各专业银行报经人行总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计7287万元。同时,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对全省发行股票、债券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测算,并报送《福建省1987年发行股票、债券规划》。
  1987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年5月,本省开始组织贯彻执行,主要办法是:对少数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或正在批准试验股份制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清理,股份制试验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本省体改委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的试验方案》掌握;对选择于横向联合中由合作各方互相投资、合股、参股组建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以试行股票形式,不得再向社会发行股票,其余试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暂不向社会发行股票;已经批准试行股份制的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报经当地人行审查批准;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集资活动,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行批准;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计划额度,其筹集的资金禁止用于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加强对股票、债券的印制、发行、转让的管理,发现伪造票券、投机倒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查处,依法惩办。本省以前公布的《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债券管理的规定,有与国务院《条例》不符之处,均按《条例》执行。
  1987年8月以后,本省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22号文件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无论企业是向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发行,无论发行额大小,都要严格审批;人行在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时,要严格掌握股票、债券规范化的原则,股票不能还本,债券不能参加分红,股票、债券持有人应根据两种证券的不同性质,享有不同的权益,承担各自的风险;债券一般不能搞有奖;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票面格式应经人行批准,并向人行提供样张备案;企业的所有有偿社会集资,均应采取股票、债券的形式;人行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一个企业一次发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人行总行审批;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人行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审批权限,并报人行总行备案。
  为使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的管理逐步规范化,省人行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发行额度进行计划管理,控制社会集资总规模,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纳入国家固定投资计划;二是对集资企业的经济效益、集资方法和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并把企业发行债券总额控制在自有资产净值以下;三是对企业债息、股利实行控制,规定债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股息应和企业盈利率相协调。同年,省人行还翻印1万份国务院的《条例》和《通知》,发送省内各地(市)综合经济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张贴宣传,以加深对股票、债券的认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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