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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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证券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7
页码: 424-4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证券管理机关是省人行,证券管理包括证券发行管理与证券交易管理,包括债券、股票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证券管理

内容

证券一般指公共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本省证券管理机关是省人行。证券管理包括证券发行管理与证券交易管理。
  一、证券发行管理
  民国时期,本省发行的国家债券都是国民政府行政院核准的。土地革命时期,本省苏区发行的债券都是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批准的。这些公债的发行业务均委托银行代理。本省在解放前由于经济不发达,股份公司很少,企业股票发行不多。但当时在苏区的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和闽西工农银行、永定第一区信用合作社以及闽西的列宁书局、纸业生产合作社等都曾发行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国务院批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嗣后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批准发行1959和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本省解放以来第一家发行股票的企业是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该公司于195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行股票500亿元(旧币),分10万股,每股50万元(旧币)。这些债券及股票均由省人行各级分支机构代理发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贯彻中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随着经济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市场活跃,多渠道、多形式的集资应运而生,证券发行种类增多,有国库券、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国家建设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城市建设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和股票等。为了保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维护证券买卖双方的权益,政府对证券工作逐步加强管理。1986年8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同年,省人行发出《关于企业股票、债券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审批手续、统计制度、票券管理、股票与债券券面设计要素等作出具体规定。至年底止,省人行共批准厦门高集海峡大桥、福州啤酒厂、泉州啤酒厂、华福公司计划发行债券6140万元,实际发行债券1597万元。为配合福州市体制改革委员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和探索直接融资路子,省人行批准福州市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600万元;福州市人行原则同意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269万元;正式批准福州市郊区湖心洋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100万元。此外各专业银行报经人行总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计7287万元。同时,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对全省发行股票、债券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测算,并报送《福建省1987年发行股票、债券规划》。
  1987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年5月,本省开始组织贯彻执行,主要办法是:对少数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或正在批准试验股份制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清理,股份制试验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本省体改委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的试验方案》掌握;对选择于横向联合中由合作各方互相投资、合股、参股组建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以试行股票形式,不得再向社会发行股票,其余试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暂不向社会发行股票;已经批准试行股份制的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报经当地人行审查批准;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集资活动,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行批准;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计划额度,其筹集的资金禁止用于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加强对股票、债券的印制、发行、转让的管理,发现伪造票券、投机倒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查处,依法惩办。本省以前公布的《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债券管理的规定,有与国务院《条例》不符之处,均按《条例》执行。
  1987年8月以后,本省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22号文件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无论企业是向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发行,无论发行额大小,都要严格审批;人行在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时,要严格掌握股票、债券规范化的原则,股票不能还本,债券不能参加分红,股票、债券持有人应根据两种证券的不同性质,享有不同的权益,承担各自的风险;债券一般不能搞有奖;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票面格式应经人行批准,并向人行提供样张备案;企业的所有有偿社会集资,均应采取股票、债券的形式;人行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一个企业一次发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人行总行审批;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人行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审批权限,并报人行总行备案。
  为使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的管理逐步规范化,省人行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发行额度进行计划管理,控制社会集资总规模,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纳入国家固定投资计划;二是对集资企业的经济效益、集资方法和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并把企业发行债券总额控制在自有资产净值以下;三是对企业债息、股利实行控制,规定债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股息应和企业盈利率相协调。同年,省人行还翻印1万份国务院的《条例》和《通知》,发送省内各地(市)综合经济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张贴宣传,以加深对股票、债券的认识。
  二、证券交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虽有发行政府债券和少数企业股票,但尚无设立专门经营证券交易的场所和形成交易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60年发行的各种公债都不得买卖或转让。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也都规定不得转让。1985年,省人行根据总行《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的通知,本省开办国库券贴现业务。但当时国库券贴现仅限于个人购买的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一种。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可以转让。还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同年4月,人行总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行总行四家颁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明确规定该债券对单位发行的可以抵押,不准转让;对个人发行的可以转让。
  为推动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于国家及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的市场环境,至1987年底止,省人行及福州、厦门市人行先后批准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榕兴财务公司、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开办证券柜台交易,试办二级市场,并在全省7地(市)组织一次企业持有国家债券转让可行性问卷调查,结果有过半数的企业倾向于开放国家债券上市交易。
  1988年2月,省人行转发总行《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明确规定1988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和抵押;金融债券的转让,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本机构自已所发行金融债券的自营买卖业务。
  同年6月,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发出《关于开放国库券交易的通知》,决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于6月10日前试办国库券交易市场。此项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成国库券交易试点工作组,统一布置进行。有价证券柜台交易的金融机构,暂限于经人行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地位、资本金充实、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有适宜的营业场所的证券公司、融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农村)信用社。这些机构从事证券转让活动按下列分工规定:(一)证券公司专营有价证券买卖、代客户买卖以及有价证券的承销、包销、证券投资咨询等有关业务,并可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证券相互买卖,经省人行批准也可委托城市信用合作社买卖有价证券;(二)经人行批准兼营国库券柜台交易的融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同时开办自营和代理客户买卖业务;(三)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买进或卖出国库券。对开办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除福州、厦门两市分别由各该市人行审批外,其余必须报经省人行批准。设立代理交易点,均需报经省人行批准。对国库券柜台交易的方式、价格规定是:(一)公司自营买卖业务,交易机构按照当日挂出上市的牌价直接进行买卖;(二)代理客户买卖业务,交易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其指定的价格、数额和交易期限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代理证券公司买卖的金融机构,只能按委托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不能擅自确定价格,挂牌交易。
  此外,省人行还规定: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收益为证券买卖的价差,价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所交易的证券总面额的1.5%;在国库券交易试点期间,各交易点每日挂牌交易价格,由省人行根据交易点上报的收盘价,按供求关系制定基准价,通过地(市)人行向各交易点发布指导价格,各交易点可以在规定的价差幅度内确定公司当天自营买卖价格;交易机构办理代理客户买卖业务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交易的证券总面额的6‰,每笔收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允许个人在经批准的各中介机构柜台上自由买卖国库券,买卖数额不限,买卖双方不得直接私下交易;允许保险公司、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作为机构投资人,买卖国库券,其买卖活动限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但应让个人优先购买;为维护有价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要求各地人行会同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有价证券黑市交易和组织各交易机构切实做好国库券转让交易中的防假及鉴别工作。由于国务院批准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群众手持国库券可以兑现,因此,1988年8月,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通知各地银行暂时停止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同年11月,省人行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级通知,将国库券自营买卖最高价差由原来规定占所交易国库券总面额的1.5%提高为2%,并要求各级人行按此规定严格管理,如有交易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价差,其超过规定部分的价差收入作为非法营业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省人行为辅导开展国库券转让业务,1988年分别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地举办国库券交易技术培训班,培训柜台交易的管理人员100多人,并抽调人员到各地交易点了解情况,指导业务。通过实践摸索,建立国库券交易价格管理制度和国库券交易行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总行。至1988年底止,经省人行批准设立的证券柜台交易网点有33个,分布在全省8个地区的13个市、县。全省国库券累计成交金额4965万元,其中累计买3198万元,累计卖1765万元,委托代理成交额2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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