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私营金融机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85
颗粒名称: 一、对私营金融机构管理
分类号: F832.3
页数: 4
页码: 417-4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和私营银行一视同仁,但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则积极扶持公私合营银行,帮助其开展业务,通过公私合营银行典型示范,鼓励私营行庄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主要是通过组织联放、联营、合营等形式,逐步促进它们由分散到集中,由部分合营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实现对私营银行的社会主义改造。
关键词: 私营 金融机构 管理

内容

(一)对典当业的管理
  本省典当业在清代盛极一时。康熙三年(1664年)开始采取“当税”办法管理典当。雍正六年(1728年)还制订典当行帖规则,凡经营典当者,须呈明县知事,转呈藩司请帖,按年纳税。民国初期,仍沿用“当税”的作法。民国9年(1920年),国民政府通令取缔代当(系各县乡间典当业名称),并增定一种“小当帖执照”,凡乡间原有之代当,准其呈请该管辖县政府查核转呈财政厅核发“小当帖执照”,方能营业;请领执照时,须缴当帖费,不按照规定请领执照者,由县政府勒令其停业,并不得重新再报开业,以示限制。同时规定:凡开设典当业的商户,均须具备殷实财产担保,并将姓名、牌号、资本及营业地点等开列详确,随具保结,报经县政府审查,向财政厅缴纳税银,手续具备后,由财政厅发给当帖,方得开业;停业须向当地政府申报,经查明已办妥当物赎清及纳税完毕后,并须再行具结,缴还“当帖执照”,方得停业。如有擅自接顶或合夥经营,不经呈报手续者,处以罚金,并追还“当帖执照”。民国24年财政当局为改革征解,划一以大洋为本位,自民国25年1月1日起实行。民国30年,内政部曾订“典押当业管理规则”,报经行政院核准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凡资本不足万元者称押当,10万元以上者称典当,均应于牌号上标明,资本最低额不得少于3000元,并须呈请主管官署,转请发给许可执照方准开业,其月息最高不得超过16‰,但得酌收栈租费2厘,保险费2厘,满押期则不得短于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政府对高利贷性质的私营典当业实行取缔和淘汰的政策,只是考虑到解放初期还存在诸如失业等方面的问题,典当业对于市民解决临时经济困难还有一定作用,根据当时政务院的批示,省人行贯彻执行“对其采取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无存在条件者让其逐步淘汰”的方针。当时典当业以福州居多数,至1950年4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23家。1951年6月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福州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福州市经营典当业的,应筹足资本金,最低不能低于旧人民币1500万元,资本不足者,限在一个月内补足;要有2家殷实店铺作保证人;报经省人行核准并发给核准证后,再向福州市公安局及工商局分别登记领证才能营业;业务经营范围,只能经营质押放款,不得办理各种存款,不得经商及代客买卖,不得受当金银及其制品,不得受当赃物、违禁品、危险品或无确定价值的物品及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此外,对当息、当期、当票、帐薄、报表、当物的保管及处理、违法处理等均有规定。福州市人行根据这个《办法》对典当业进行管理,其主要做法,首先是检验资本,重估财产,编制收支预算,建立会计制度,实行现金管理,废止以大米计值改为人民币计值,逐步降低当息;其次,健全组织,充实资金,动员联营。1952年8月,组织合并联营的典当有5家。1956年2月,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推动下,典当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成立小额质押贷款处。1966年8月间,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破“四旧”的冲击,小额质押贷款处停业,由福州市人行提出停业清理方案,经市人民委员会和省人行批准,进行清理并撤销该机构。
  1988年,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福州、厦门、东山、泉州等地报经省、地人行批准,再度成立5家典当行业(包括质押贷款处)。
  (二)对私营行庄的管理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廷颁布《试办银行章程》。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银行通行则例》,明确规定凡开设店铺经营各种期票、汇票的贴现、短期拆息、经理存款、放出款项、买卖生金生银、兑换银钱、代收公司、银行、商家发行的票据、发行各种期、汇票、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等业务者,无论用何店名牌号,总称为银行,皆有遵守本《则例》的义务。并对其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创办手续、开业核准、营业报表、监督检查、停业清理、违章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该《则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前各处商设票庄、银号、钱庄等各项贸易,凡有银行性质,即宜遵守此项则例。其遵例注册者,度支部即优加保护;其未注册者,统限三年均应一体注册;倘限满仍未注册者,不得再行经理汇兑、存放一切官款”。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仍沿用前清《银行通行则例》。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注册章程》,民国20年颁布《银行法》,民国23年颁布《储蓄银行法》,以后又陆续颁布有关管理银行的法规。但当时由于社会性质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对银行机构的管理无分经济成分。
  1949年9月,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所谓私营银钱业系指私人资本经营的银行、信托公司、银号、钱庄而言。并对私营银钱业的业务范围、资本额标准、缴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和机构设立及撤并的报批程序、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华东军区司令部还授权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的主管机关,并指定人行为各地银钱业的管理检查机关,协助各级政府管理银钱业。省人行根据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上述有关规定,对私营行庄进行整顿和管理,允许私营行庄在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继续经营,鼓励开展正当业务。同时,要求私营行庄呈报组织状况和业务报表,办理登记,增加资本。在福州、厦门两地,凡是资本额低于《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中二级规定即私营银行缴验资本金定为人民币4000~8000万元(旧币)、钱庄缴验资本金定为人民币2500万元(旧币)的私营行庄,应由股东认股,限期补足,并由人行验收后批准登记营业;未经批准登记的私营行庄,一律停业进行清理。
  当时本省其他各地均未准许钱庄复业。对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活动的,则由当地人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重点打击和“说服与取缔”相结合的方针,劝导转业或停业。
  本省私营银行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市,以厦门居多数。厦门市人行对私营银行在整顿监督、恢复业务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组织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厦门分行、中南银行厦门分行、中国实业银行厦门分行、国华银行厦门分行、集友银行总行、华侨银行厦门分行等6家私营银行成立“厦门市银行业联合放款处”(以下简称联放处)。该组织具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由人行3人,参与的6行各1人,组成委员会,厦门市人行、新华银行和中南银行3家任常委,主持核放事宜。联放处订有章程和办法,规定人民币5000万元(旧币)以上的放款,必须由联放处贷放;每笔贷款有无拆借必要,由厦门市人行金管股掌握,规定各行分别负担不同比例的贷款资金,厦门市人行占40%。
  “三反”、“五反”运动后,私营银行业务处于停顿状态,存、放、汇业务均比1951年减少。省人行贯彻中财委指示,对私营银行机构分别情况进行整顿。福州华南和中国实业银行,因资金过薄,组织涣散,业务萎缩,经批准于6月起停止营业,撤销机构,其存、放、汇业务,移交省人行南台办事处代为清理;厦门中国实业银行与国华银行于6月对外停业,其业务并入新华银行办理;泉州新华银行因不能发挥指定办理侨汇行作用,经批准于10月起对外停业,其业务移交晋江地区人行办理。1953年1月,省人行贯彻总行“进一步彻底改造合营银行,从联营基础上走向合并”的指示,将厦门新华、中南两行合并成立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银行厦门分行。
  省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和私营银行一视同仁,但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则积极扶持公私合营银行,帮助其开展业务,通过公私合营银行典型示范,鼓励私营行庄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主要是通过组织联放、联营、合营等形式,逐步促进它们由分散到集中,由部分合营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实现对私营银行的社会主义改造。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