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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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8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22.2
页数: 4
页码: 411-4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现金管理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现金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金融物价尚未稳定,人民政府着手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1950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同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在全国实行现金管理,并指定人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构。省人行旋即下发具体贯彻意见: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除准予保留的限额内库存外,其余的必须全部存入国家银行。除发放工资、旅差费、收购农副产品及小额支付外,单位之间往来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随后,各地人行召开单位座谈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受管单位开户,并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库存现金。与此同时,推行转帐结算,建立金库,实行由发行库统一货币资金调拨。从而使分散在各单位的大量现金集中到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筹集建设资金,促进金融物价稳定。经各方努力,至1950年底,全省有1584个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882个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分别占受管单位数的93.4%和52%;银行现金收付额占总收付额的比重较年初下降27%;存款总额则比年初增加45倍。
  1951年,本省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同时发动重点单位组织内部现金收支计划编审小组,加强现金收支计划性,加速现金归行。福州、厦门等地银行还根据驻军多、地点分散、保密性强的特点,组建随军银行或流动服务组,对军事单位开展货币管理工作。其主要做法是:依靠部队领导,把部队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结合起来,深入驻地讲解政策规定,进行业务辅导;将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和减少不合理库存现金,分别作为团级以上与营连级单位现金管理的重点;延长上班时间,实行假日值班,合理简化手续,方便存取款。这样既密切了银行与部队关系,又集中了大量资金。1951~1952年全省部队存款占财政性存款39.2%,其中1951年占47.7%。
  1954年,省人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对现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现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多数单位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比较好,但也发现有些单位擅自超库存限额多留存现金;少数农村基层供销社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开立帐户,逃避银行监督,甚至将购销业务委托私商代理,以致有的资金被人套用或贪污。省人行据此提出改进管理意见。1956年又作出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在加强对国营企业现金管理的同时,把农村供销社作为主要管理对象,重点督促其销售款及时送存银行;但在收购旺季,经银行批准,允许坐支。自此各单位对现金管理比较重视,超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银行的柜面现金收付监督和对单位库存现金检查亦得到加强。
  “大跃进”期间,银行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信贷和现金管理放松,许多企业挪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开支,随意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货币大量投放。1961年11月,中共省人行党组向省委提出全面加强现金管理的报告:重申所有单位必须在当地银行开户,接受现金管理,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强调单位间交易和异地采购款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企业销售收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天送存银行,不得随意坐支;规定国家向社队收购农副产品可按实际情况采取转帐结算或支付现金。省委立即批转各地执行,从而推动各单位加强现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1962年,市场货币依然偏多,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此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要求: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都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各项规定。收支较大的单位还应事先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在贯彻执行中,本省银行一方面加强日常柜面现金活动的监督,控制不合理投放;另一方面压缩单位不合理库存现金限额,组织现金回笼。接着,又对手工业社、合作商店、城乡人民公社及社办企业、信用社等亦实行现金管理;同时结合集体单位帐户大清查,严格审查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制止各种套取现金的违法活动。从此现金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文化大革命”中,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被冲乱。银行虽堵住一些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但单位超库存限额保留现金、扩大用现金范围和私借公款等现象则普遍存在,个别的甚至出租、出借银行或信用社的帐户,套取现金,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如永安县人行1972年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利用行、社帐户套取现金多达28万余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革命委员会在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现金管理的同时,又于1977年4月颁发《福建省集体经济单位现金管理试行办法》。同年11月,国务院和人行总行相继公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关于军事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贯彻这些决定和办法后,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均实行现金管理。当时各单位支付现金,除零星开支可以从其库存现金支付外,其他现金支出都必须从银行提取,不得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对基层供销社、粮食、食品公司等销售兼收购的单位,以及邮局、医院等特殊情况的单位某些用途款项,经银行同意,允许其坐支。同时现金管理实行“九不准”: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同年第四季度开展单位现金管理执行情况大检查,全省组织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银行干部5465人,检查13722个单位,占应检查单位数的67.2%。检查采用单位和银行相结合的方法,银行提出检查内容与要求,制定统一的表格;一般单位按规定的检查内容自查,重点单位则由银行配合单位检查;检查结果由银行汇总,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经检查发现,在被查单位中,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占32.3%,超库存现金限额334万元;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的占25.5%,“白条”顶库296万元;库存现金挪作职工借款的占42.2%,职工借款687.8万元;任意坐支现金,扩大用款范围,用现金采购专项控制商品,请客送礼和乱发补贴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现象亦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贯彻现金管理规定和开展现金管理检查的推动下,各地银行健全专门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发挥现金管理的职能作用。当年全省压缩单位库存现金限额920万元。福州市人行试行单位凭备用金领用证提取现金的做法,对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收到成效,当年该市行政企业管理费现金支出增长幅度,比1976年下降19.3个百分点。
  1978年5月,省人行又会同江西省人行和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发出通知,加强军队单位的现金管理。贯彻执行后,据1979年2月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检查现金管理的情况报告》,全军区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户数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增加32倍,库存现金大幅度压缩,借支公款金额减少77%,在定期开展现金管理检查中,尚未发现出借帐户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1980年对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按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本地营业或农村社队进城出售商品,其现金收入可送存银行或汇回原地单位;有商品销售收入、又须经常直接向市场收购产品的单位,经批准可坐支现金;一些零星采购,由于采购地点、供货单位不固定,交通不便,或到毗邻地区采购,经审查同意可携带少量现金;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价款,可采取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1981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分别较1973年增长31.8%和61.2%。这反映经济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效果都是好的,但从现金管理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单位放松管理,擅自超限额多留存现金,或任意扩大用现金范围;有的印刷、使用“代价券”;个别单位还有弄虚作假,套取、坐支现金等现象。
  1982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提出的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报告,各地据以执行。银行对单位擅自坐支、套取现金,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按违法金额处以1~5%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现金支出,并报请有关部门查处。从此现金管理这一行政手段开始与经济手段结合运用,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经多方努力,当年银行现金总支出及其中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的增长幅度较1981年分别下降4.2个和4.1个百分点。
  1983~1984年,在推行各种形式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企业纷纷要求“松绑”放权,因此,省人行对现金管理制度又作出相应的改进: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予以适当提高;企业单位零星收购农副产品需要坐支营业收入,或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的,均可报请银行审批;对个体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城乡居民个人款项可支付现金。银行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放宽业务做法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有关部门解决。这对促进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起了积极作用。然而,1984年第四季度本省一度出现经济发展过热的势头,企业生产追求超高速发展,专业银行基层机构为扩大业务竞相发放贷款;有的单位借口搞活经济随意扩大现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市场货币投放过多。当年末全省市场货币量(现金)比1983年增长68.1%,较同期国民收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幅度分别高46.4个和50.6个百分点。1985年省人行与各专业行省分行据此联合发出通知,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当时经济体制处于新旧转换之际,加强宏观管理的措施一时尚不配套,法制建设亦跟不上,加之政治思想工作削弱,精神文明建设抓得不紧,货币流通领域中利用现金交易偷漏国家税收和搞回扣、贿赂等不法行为增多。
  1988年1~8月,本省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再度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银行信贷管理监督偏松,贷款猛增,基建投资膨胀,货币投放过多。当年8月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9月,人行总行颁发此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和省人行也发出具体贯彻意见和通知。贯彻这些文件规定后,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含村办企业)、联营企业(含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实行现金管理,并只许一个单位在一家银行开立现金结算户,办理支取和缴存现金,避免在多家银行开户发生多头支取现金的现象。接着,开展全国性的单位现金库存专项普查和现金管理大检查,以省、市、县为单位成立现金管理检查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检查采取单位按规定内容自查与银行组织抽查相结合、检查与纠正、治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金管理条例的贯彻和现金管理检查的推动,银行再次落实现金管理工作的职责,充实办事机构人员,健全规章制度,使现金管理的审批、监督、内部登记和检查工作形成制度化。各行重新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全省组织超限额库存现金归行达7800万元。同时,对有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单位,如给现金结算比转帐结算更加优惠的待遇,用现金购置专项控制商品,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本票,以及其它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单位,一经检查发现,予以警告或按违法金额处以10%直至全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其贷款或现金支付。开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执行或违犯条例规定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简化有关使用现金的审批手续,改进结算方式,增加信用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有条件的银行还开办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经各方努力,1988年9~12月,全省净回笼现金较1987年同期增加约4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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