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变相货币发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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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76
颗粒名称: 二、禁止变相货币发行
分类号: F822.2
页数: 2
页码: 405-4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禁止变相货币发行和使用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禁止 变相 货币发行

内容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维护国家货币的统一发行的政策,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各单位签发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的各种有价证券、凭证在市面流通转让;(二)禁止企业单位使用“内用现金券”、“代现券”、“代工券”、“代人民币”等有价票证代替人民币发放工薪、奖金等;(三)机关团体、厂矿职工伙食单位使用之“饭票”、“食堂券”,不得持向市场购买商品;“车间核算票”严禁对外授受;(四)邮局汇票、银行储蓄存单(除批准规定者外),严禁流通转让。
  1962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印制和使用内部核算的票券,一律不许模仿人民币的式样,不许不注明用途混入市场,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所有的印制厂,一律不准印制模仿人民币式样的票券。
  1963年3月,本省闽侯县南通区新腾公社文山大队模仿人民币式样大量印发“购粮券”,代替现金搭配给社员。票券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券三种,共印发1.4万多元,并规定社员可持券向加工厂购买粮食,虚增一套货币资金,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中共闽侯县委根据县人行报告,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检查纠正,并通知全县各区进行清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和省人行对此还发出通报,重申严格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的规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贸市场扩大,商业服务网点延伸,个体摊贩增多,市场对硬分币的需要量大幅度增加。1980年10月,本省一些地方曾出现硬分币紧缺。福州、厦门、南平、三明市公共汽车公司自行印制一分、二分、五分面额的“乘车代用券”共计199.2万张,金额4.95万元。“乘车代用券”虽规定只准在市内公交汽车上流通,但已流入市场,小商贩、合作店、冷饮摊点均有收找“代用券”,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有的当场予以撕碎。为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发行政策,省人行报请当地党政领导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收回此类代用券,维护了人民币的信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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