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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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75
颗粒名称: 一、货币出入境管理
分类号: F822.2
页数: 2
页码: 404-4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出入境人员、货币收藏者和对外交往的合理需要,,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由海关内部掌握予以放行。邮寄入境的人民币限额,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关键词: 货币 出入境 管理

内容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规定: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携带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入国境的邮件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1952年10月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出人国境暂行办法》规定:国内支付人民币之汇票、本票、存单及存折,国内发行之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国内付款之一切支付凭证,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
  省人行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面临台湾海峡,华侨进出国境频繁,以及海岸线长,渔民较多的特点,制订补充规定:(一)海关监管的船舶,如为应付紧急不时之需存船备用的人民币,其数额由当地海关视其航程远近、旅客与海员多寡等具体情况,酌量核定;(二)由设关口岸出口航行国内港口须经港澳之船只,其旅客所携带人民币逾5万元(旧币)者,应向银行请领许可文件;(三)旅客如携带人民币票据,除华侨凭银行所发的签证外,其他须向银行请领携带证,海关始得放行,邮局方准寄递;(四)往来外国船舶的船员及旅客,一律不准携带人民币;(五)出海渔民,一般以不携带为原则,如有携带必要,由检查机关审查属实后,准予酌情携带,但不得携带人民币票据。该补充规定于1953年11月经华东区人行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各地执行。
  1954年3月,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华东待解放区渔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对本省沿海有些岛屿因为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巡弋与国民党军队不时来扰的地区,我部队机关和沿海群众在这些岛屿上所投放的人民币,辗转由渔船携带进口,为照顾群众利益,对带人的人民币不采取没收办法,由检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人行会商处理。
  本省沿海渔民与台湾渔民在同一海域捕鱼,混杂一起,相互往来交易,携带人民币入境以及本省籍海外华侨邮寄人民币入境的情况较多。仅1957年7月~11月统计,厦门海关查获海外邮寄入境的人民币就有602起,金额5874元,经邮局发现后按照中央规定没收的有4000多元。此后,凡有类似事情,均按此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早日结束祖国分离状态,完成统一大业,国家对台湾提出通商、通航、通邮的“三通”政策,台湾渔民、商人携带人民币到本省购买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1981年6月5日,从台湾高雄、澎湖驶来两艘渔船在本省惠安县停泊。该船携带人民币4万元要购买中药材,据称人民币是从香港市场用台币22元兑人民币1元换得的,但无法查实。后经晋江地区对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售给中药材后于6月9口放行。1984年1月10日又有台湾商人携带人民币3.5万元,乘渔船到本省平潭县购买中药材,违反货币出人境规定一事,上报请示处理。5月10日,海关总署和人行总行指示;关于台商私带人民币进口到福建购货事,应坚决按中央对台办的意见办:(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开这个先例,人民币没收;(二)考虑到海峡两岸的现实情况,这笔钱不都交国库,可拿出部分钱买货发还;(三)具体拿多少钱,由福建海关、银行、对台办商量。不宜将有关人民币全部发还,以免流散在港、澳、台等黑市的人民币钻空内流。此后本省均按上述三条意见处理类似事情。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出入境人员、货币收藏者和对外交往的合理需要,1987年6月,人行总行、海关总署报经国务院批准,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的前提下,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由海关内部掌握予以放行。邮寄入境的人民币限额,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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