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币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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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民币市场管理
分类号: F822.2
页数: 4
页码: 404-4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实行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对人民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条例和规定,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严格制止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对伪造、变造国家货币、破坏金融秩序者给予严惩。
关键词: 金融 人民币 市场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实行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对人民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条例和规定,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严格制止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对伪造、变造国家货币、破坏金融秩序者给予严惩。
  一、货币出入境管理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规定: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携带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入国境的邮件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1952年10月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出人国境暂行办法》规定:国内支付人民币之汇票、本票、存单及存折,国内发行之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国内付款之一切支付凭证,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
  省人行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面临台湾海峡,华侨进出国境频繁,以及海岸线长,渔民较多的特点,制订补充规定:(一)海关监管的船舶,如为应付紧急不时之需存船备用的人民币,其数额由当地海关视其航程远近、旅客与海员多寡等具体情况,酌量核定;(二)由设关口岸出口航行国内港口须经港澳之船只,其旅客所携带人民币逾5万元(旧币)者,应向银行请领许可文件;(三)旅客如携带人民币票据,除华侨凭银行所发的签证外,其他须向银行请领携带证,海关始得放行,邮局方准寄递;(四)往来外国船舶的船员及旅客,一律不准携带人民币;(五)出海渔民,一般以不携带为原则,如有携带必要,由检查机关审查属实后,准予酌情携带,但不得携带人民币票据。该补充规定于1953年11月经华东区人行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各地执行。
  1954年3月,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华东待解放区渔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对本省沿海有些岛屿因为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巡弋与国民党军队不时来扰的地区,我部队机关和沿海群众在这些岛屿上所投放的人民币,辗转由渔船携带进口,为照顾群众利益,对带人的人民币不采取没收办法,由检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人行会商处理。
  本省沿海渔民与台湾渔民在同一海域捕鱼,混杂一起,相互往来交易,携带人民币入境以及本省籍海外华侨邮寄人民币入境的情况较多。仅1957年7月~11月统计,厦门海关查获海外邮寄入境的人民币就有602起,金额5874元,经邮局发现后按照中央规定没收的有4000多元。此后,凡有类似事情,均按此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早日结束祖国分离状态,完成统一大业,国家对台湾提出通商、通航、通邮的“三通”政策,台湾渔民、商人携带人民币到本省购买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1981年6月5日,从台湾高雄、澎湖驶来两艘渔船在本省惠安县停泊。该船携带人民币4万元要购买中药材,据称人民币是从香港市场用台币22元兑人民币1元换得的,但无法查实。后经晋江地区对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售给中药材后于6月9口放行。1984年1月10日又有台湾商人携带人民币3.5万元,乘渔船到本省平潭县购买中药材,违反货币出人境规定一事,上报请示处理。5月10日,海关总署和人行总行指示;关于台商私带人民币进口到福建购货事,应坚决按中央对台办的意见办:(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开这个先例,人民币没收;(二)考虑到海峡两岸的现实情况,这笔钱不都交国库,可拿出部分钱买货发还;(三)具体拿多少钱,由福建海关、银行、对台办商量。不宜将有关人民币全部发还,以免流散在港、澳、台等黑市的人民币钻空内流。此后本省均按上述三条意见处理类似事情。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出入境人员、货币收藏者和对外交往的合理需要,1987年6月,人行总行、海关总署报经国务院批准,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的前提下,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由海关内部掌握予以放行。邮寄入境的人民币限额,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禁止变相货币发行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维护国家货币的统一发行的政策,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各单位签发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的各种有价证券、凭证在市面流通转让;(二)禁止企业单位使用“内用现金券”、“代现券”、“代工券”、“代人民币”等有价票证代替人民币发放工薪、奖金等;(三)机关团体、厂矿职工伙食单位使用之“饭票”、“食堂券”,不得持向市场购买商品;“车间核算票”严禁对外授受;(四)邮局汇票、银行储蓄存单(除批准规定者外),严禁流通转让。
  1962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印制和使用内部核算的票券,一律不许模仿人民币的式样,不许不注明用途混入市场,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所有的印制厂,一律不准印制模仿人民币式样的票券。
  1963年3月,本省闽侯县南通区新腾公社文山大队模仿人民币式样大量印发“购粮券”,代替现金搭配给社员。票券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券三种,共印发1.4万多元,并规定社员可持券向加工厂购买粮食,虚增一套货币资金,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中共闽侯县委根据县人行报告,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检查纠正,并通知全县各区进行清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和省人行对此还发出通报,重申严格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的规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贸市场扩大,商业服务网点延伸,个体摊贩增多,市场对硬分币的需要量大幅度增加。1980年10月,本省一些地方曾出现硬分币紧缺。福州、厦门、南平、三明市公共汽车公司自行印制一分、二分、五分面额的“乘车代用券”共计199.2万张,金额4.95万元。“乘车代用券”虽规定只准在市内公交汽车上流通,但已流入市场,小商贩、合作店、冷饮摊点均有收找“代用券”,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有的当场予以撕碎。为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发行政策,省人行报请当地党政领导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收回此类代用券,维护了人民币的信誉。
  三、打击破坏人民币活动
  本省解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国家货币,在人民币上涂写反动口号,破坏国家货币,扰乱金融的情况时有发生,经严厉打击后,破坏活动有所收敛。1969年“文化大革命”中,由于金融市场管理工作削弱,沿海地区一些坏人乘机制造混乱,煽起一股收买国民政府发行的旧钞歪风,扰乱金融秩序。省人行配合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坚决斗争,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干扰,对不法分子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够有力。1974~1977年,龙溪、龙岩、莆田、建阳等地区此风又起,坏人造谣说,“国民政府钞币可以换人民币,罗拿德钞票公司印制的国民政府钞票在香港和外国都可以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贪财图利,收购、贩卖“金圆券”、“关金券”和“中央币”。还有坏分子乘机搞破坏金融非法活动。仅据龙溪地区统计就有9个县市、48个公社发生49起,178人参与买卖,已查获19起,缴获国民政府银行钞票360万元、银元200多枚。作案人员大多是被判过刑的犯罪分子和反革命集团成员。建阳地区破获的“中国反共救国军”反革命集团,就是从收买国民政府银行旧钞的非法活动中串联纠合起来的。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破坏金融活动,1978年3月,省公安厅、省人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转发中央公安部、商业部、人行总行通报,提出四条措施1(一)教育群众提高阶级斗争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买卖国民政府银行的旧钞票活动;(二)发动群众揭发不法分子造谣煽动破坏金融罪行;(三)银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彻底查清案情;(四)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从事破坏金融活动的首要分子,坚决予以打击。从此,上项非法活动才有所收敛。
  1979年关于我国政府收回被美国政府解冻的中国资产,以及人民银行关于收集整理历史货币的消息发表后,少数坏人乘机大肆活动,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收兑国民政府货币的活动一度再起。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走访政府、银行查询兑换办法,有的钱财被骗。省人行于1980年1月重申坚决制止收买国民政府银行旧钞活动,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参与此项活动的不法分子给予坚决打击,维护了金融秩序。
  1980年10月,长乐县有些坏人制造谣言:“1955年版5分硬币含有白金、白银,是苏联制造的,9枚硬分币可换1架手表,100枚换1架三用机,5斤硬币换1架电视机”。同时他们用3~9角钱收购1枚硬分币,扰乱金融市场。福州、莆田、永泰、仙游、闽清等县市先后查获16人,都是从长乐县去各地收购硬分币的。谣言流传快、蔓延广,几天内就有十多个县市发现收集、买卖硬分币的活动。如龙海县一工人去杭州、南京等地收集5.8斤硬分币,准备到漳州市换三用机;闽清县某驾驶员携带硬分币1763枚去汕头市换台湾表;福安县某大队干部假冒办锡厂,携带介绍信在辽宁省沈阳市各商店要求兑换硬分币作配料等。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也收集硬分币,还有到银行要求兑换大量硬分币的。一些商店对硬分币只收进不付出,或以火柴、糖果、信封、邮票、针线等实物找零,严重影响市场分币的正常流通。为稳定金融市场,省人行从沈阳、北京、上海等地调进大量分币投放市场。1981年净发行分币526万多元,比1980年增加4.9倍。
  本省硬分币历年发行的数量原足以满足市场商品交易找零的正常需要。市场发生硬分币紧缺情况,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需要量有所增加和坏人造谣破坏,掀起买卖硬分币歪风造成的。省人行除及时采取措施,大量调剂硬分币供应市场外,还通知各分支行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一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破坏货币的罪恶活动,依法惩处坏分子;一面动员商业部门将多余硬分币送存银行,以供应市场流通使用。1981年1月3日,省人行还先后在《福建日报》发表《坚决制止破坏硬分币流通非法活动》、《各方共同努力搞好硬分币正常流通》的文章,重申《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条例》。同时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硬分币变相买卖。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还发出《关于扭转硬分币紧张状况,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通知。泉州、漳州、龙岩等地区人行、公安局、工商局印发联合通告,各地利用广播电台、电影院、学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从而制止买卖硬分币的非法活动,稳定了金融市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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