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币发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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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货币发行管理
分类号: F822.2
页数: 7
页码: 398-4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货币发行权不集中,发行基金和发行库分别由各发行银行自行管理,无统属关系,也就不可能实行货币发行的统一管理。
关键词: 金融 货币发行 管理

内容

自从鸦片战争以后,银行作为新式金融业在中国兴起,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货币发行不统一,国家银行、地方银行、私营商业银行经政府许可,都可发行货币。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特权,在中国开设银行,发行纸币。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虽则多次进行币制改革,但仍未能清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的影响,货币发行权不集中,发行基金和发行库分别由各发行银行自行管理,无统属关系,也就不可能实行货币发行的统一管理。
  民国37年(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告成立,当年发行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人民币的发行,坚持高度集中统一,坚持有计划地发行和适应商品流通需要的原则,严格禁止其他货币和一切变相货币的发行、流通使用。为了统一人民币的发行、调度与集中管理,确保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1949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挤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发布《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明确规定,发行库与银行业务库和财政金库完全分开,发行基金由总库统一领导,发行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中财委,未经中财委批准,各级人行均不能动用发行库款,从此货币发行统一由国家集中管理。本省切实执行中财委的这项决定和上级制定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
  一、发行库设置
  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组成部分之一。发行库机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体制设置,总行设总库,省(市)分行设分库,地(市)支行设中心支库,县(市)支行设支库。省人行根据中财委《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于1950年3月成立省发行分库,4月增设厦门、泉州、漳州、南平支库,随后设立闽侯、建瓯、永安、福安、晋江、龙溪、龙岩中心支库;1951年1月全省各县(市)普遍建立了发行支库,并根据本省海岸线长、部队多、交通不便,及发行基金调运困难等具体情况,在县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设发行基金保管点,但不作为一级独立机构。至1953年止,全省共设立省分库1个、中心支库8个、直属库1个、支库63个、保管点52个、临时保管点4个。发行库主任由行长兼任,下设会计、保管、库务三股。发行库建立訑立垂直的核算系统,负责执行发行计划,统一调度发行基金,办理银行间的汇兑和现金调拨款项的缴存与解拨及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全面反映市场货币投放与回笼情况。1955年3月发行库与银行出纳部门合并办公,取消独立的会计系统,发行业务核算归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发行库仍负责库款的保管、运送责任。直至1973年1月,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保密的需要,发行库又恢复独立垂直的会计核算系统。1984年金融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人行县支行和发行库机构大部撤销,保留人行和发行库机构的县(市)仅有21个。为了方便专业银行存取款项,对不设立人行和发行库机构的43个县,在工行设立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发行业务核算工作。1986年底,为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工作的管理,本省各县(市)普遍恢复人行和发行库机构,撤销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业务采取垂直领导,保持发行库的独立性质。
  二、货币发行制度
  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主要贯彻货币发行统一集中的政策,以确保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
  本省发行分库成立后,建立独立的会计系统,发行库款、银行业务库款和财政金库款完全分开。发行库款支配权属于中财委,各地区请领财政赤字款项及企业资本,须事先由该区财经委员会呈报中财委批准后,经由人行总行转令各省分行发行分库拨付。各地人行间的汇兑差额,一律通过发行库进行清算,实行“汇差出入库办法”。汇出款大于汇入款的银行,应将差额现金缴交发行库;汇入款大于汇出款的银行,填制汇差报告书向发行库取款,银行不得挪欠发行库库款。银行之间的款项调拨,根据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调出的银行将现金交入当地发行库,由发行库通知调入行的发行库办理出库。实行这一办法,在当时计划性不强、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对集中现金、畅通汇兑、便利调拨、减少银行现金运送,起到一定的作用。其缺点是银行内部现金调拨频繁,在途资金大量积压,人为扩大了虚假的现金收付,现金调拨与现金出纳计划脱节。
  第二阶段,1953年以后,国家进入计划建设时期。为贯彻货币发行统一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现金需要,建立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实施“新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全国每年发行多少货币,在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内,由人行总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各级银行动支发行库款,必须在上级行批准的现金出纳计划发行数内,根据上级发行库签发的发行基金出库命令书严格执行。
  1954年7月1日,本省发行库按照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银行现金调拨办法”,取消汇差出入库做法,改为在总行签发的出库命令书限额内,各级银行动支发行库款,必须按上级行签发的出库命令书批准的限额内严格执行;并规定各级银行业务库存的最高限额,如有超过,必须当日将超过部分的现金缴入发行库,促使各级银行提高现金出纳计划性,按计划调剂货币流通,克服过去单纯依靠上级拨款的资金供给制思想,积极组织现金回笼,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现金使用。但办法还不够完善,表现在联行调拨款仍采取逐级掌握的办法,总行对全国货币发行与回笼数字不能全面掌握;在会计核算方面,行、库并行着两个会计系统分别列帐,工作重复。
  1955年3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发行——现金调剂办法”,发行库的会计系统并入银行会计系统内,发行、回笼货币通过联行报单逐级划转总行列帐,使发行业务集中反映在总行资金平衡表内,便于总行掌握全面的业务情况。同时,省分行设出纳发行处,发行库与出纳处合并办公,发行库仍负责库款的保管、运送,发行业务归并银行会计系统内核算。1955年5月在福安地区试行中心支库改为重点调拨库的做法,核算工作由省分行直接掌握到县支行,并将“出库命令”改为“核准全月最高发行额”,在不超过“核准最高发行额”的范围内,由支行行长签发出库命令动支发行基金。当时正值“大跃进”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没有考虑到干部业务水平和交通电讯等条件的限制,于1958年2月在全省推行,造成发行帐务错乱,影响核算。同年下半年即恢复由中心支行一级核算。由于发行库取消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货币发行的监督性差,削弱了货币发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作用。
  1973年1月,本省发行库根据中央集中统一掌管货币发行的原则,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保密的需要,另立帐务,专设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不纳入银行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发行库实行“出库限额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货币发行额度,由上级库每年核定一次出库限额,各月循环使用,月末注销。发行基金必须在上级库批准的出库限额之内,才能拨给银行业务库,不得擅自超出限额动用发行基金。1983年6月,福州、南平市支行、三明中心支行、浦城县支行发生现金投放超出出库限额,擅自动用发行库款,严重违反发行制度的事件,人行总行通报了上述违纪事件,重申遵守货币发行制度,严格货币发行纪律。
  1983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职责,发行库管理制度相应改革,发行库对专业银行支取和交存现金,实行“差额控制、分级考核办法”,发行基金的调拨,一律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库向专业银行支付现金,取消凭出库限额的做法,改为按人行核定的有关专业银行的月度现金计划及月度内最高投放额掌握,并严格控制在人行存款余额和上级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以内,不得超过。各级发行库对专业银行和本地区月末投放、回笼差额对照现金计划进行考核。并规定专业银行必须保留3~5天周转需要的最低业务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始可交存发行库。1984年11月,省人行、工行、农行、福州中行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贯彻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改革货币发行业务规定的实施意见。对不设立人行发行库的县,由工行设置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发行业务。由于这些地方没有专设发行机构负责管理货币发行工作,发行制度管理不严。1985年省发行分库组织地(市)中心支库对各县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进行检查,发现有严重违反发行制度的情况。有的地区有5个发行基金保管库,都有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事情;有的发行基金保管库的库款与银行的业务库款混淆一起,发行基金出入库不办手续;还有短少发行基金1000元事件;有的银行业务用款直接向发行库提取,发行库代国家保管的发行准备基金形同银行的业务备用金,严重违反货币发行纪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1986年,本省各县人行和发行库机构全面恢复,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予以撤销,货币发行业务由发行库统一领导,加强了货币发行的管理工作,保证中央银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政策的贯彻。
  三、发行基金管理
  各级发行库保管的发行基金都是总库的一部分,发行基金调拨采取逐级负责制,库款调入、调出必须根据上级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本省解放初期,台湾当局经常派出武装人员袭击骚扰沿海地区,交通、电讯时遭中断。为保证现金供应,1955年省人行规定:县支行以下营业所如地点适中,库房设备安全,每日现金收付量达20亿元(旧币)左右,能负责附近营业所资金供应的,可设立保管点或临时保管点。对发行库款的调拨,除按总行规定实行由辖区内逐级负责调拨办法外,还制订了辖区外毗邻行处发行库款调拨支援办法,解决基层处所紧急用款之需。
  1979年本省实行“发行基金定额管理办法”。在保证现金供应的前提下,按最低额度保留发行基金库存,以加强发行基金调拨工作的计划性,节约发行基金使用。省人行根据各地区经济特点、货币投放和回笼规律、交通运输条件、残破币销毁和大小票调剂的任务,在总行核批本省发行基金定额之内,核定各地区发行库铺底库存周转金额度,低于核定发行基金定额的始可向上级库请调库款。随着货币流通量扩大和发行基金出库额增加,1982年后,总行对本省发行基金定额作了多次调整,省人行也相应调整中心支库发行基金的定额。
  1984年下半年开始,本省同全国不少地区一样,出现经济过热势头,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国民收入超额分配等现象,造成货币投放过多,货币净发行量比1983年同期增加4.5倍,发行基金库存告急,现金供应紧张。1985年4月,国务院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制止“经济过热”现象,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1985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要求把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以内;人行总行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节约发行基金使用,保证现金供应,对发行基金调拨和现金供应工作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总额控制、分批下拨”办法。本省根据各县人行机构刚刚恢复,人员配备不足、计划资料缺乏等具体情况,为防止现金供应脱节,没有层层下达供应指标,货币投放总额由省人行统一控制,发行基金适当集中省、地两级。规定各地县由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参加,组成旺季现金联合调拨小组,根据各地区收购农副产品的不同时间分段调拨发行基金,遇到紧急用款时,灵活采取电报、电话申请调拨办法。当年全省现金收付量比1984年增长40.1%,在发行基金偏紧情况下,保证了现金供应。1986年10月,发行基金总额控制办法全面推广到二级分行,加强了各地(市)人行对货币投放总额的控制。但是,由于货币发行制度不够完善,货币管理工作尚不健全,缺乏宏观调控能力,单纯依靠人行货币发行计划进行管理,不能做到严格把关,突破发行额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1988年国家进行治理整顿,严格控制货币发行,货币投放总额改为由国务院、人行总行下达各省人民政府和人行共同掌握,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本省货币发行额度才做到控制在中央核批的货币发行计划之内,发行基金调拨和货币发行、现金收支计划基本上做到互相结合。
  四、票币调剂与销毁
  (一)票币结构调剂
  发行库担负着调剂市场票币流通比例的任务,各种票券在市场上正常流通各占有一定的比例。本省票券发行,主要根据发行基金库存量和市场季节性变化的规律进行调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场货币流通量增加。1983年全省现金收付量比1980年增长60.6%,而货币流通中甲种主币仅增加12%,市场又出现大额票券紧缺。为了合理调整市场票币流通结构,1983年省人行选择厦门,泉州两个城市行和宁德、浦城两个农村行为重点,对市场券别流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该四行在1983年现金收付总额中,各种券别所占比例为:甲种主币占88.86%,其中十元券占59.06%,五元券占29.80%;乙种主币占10.34%,其中二元券占5.94%,—元券占4.40%;辅币券占0.8%,其中角币占0.73,分币占0.07%。通过四行调查分析,现金收付总额的甲种主币中农副产品收购、侨汇解付、储蓄存取款十元券别占75%以上,而同期全省券别发行中甲种主币为80.85%,其中十元券为51.27%,可见甲种主币偏少,券别比例失调,不能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省人行根据调查资料,调整了券别投放比例,1985年全省甲种主币发行量达88%。1987年发行五十元券,1988年又发行一百元大额票券。该年流通中货币结构比例为甲种主币(包括五十元券和一百元券)占90.13%,乙种主币为6.41%,角币2.21%,分币1.25%,基本适应市场流通的需要。
  (二)残损票币销毁
  残损票币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货币流通量的准确计算。发行库对残损票币的销毁有严格规定,银行收回的损伤票币要逐张复点后才能缴入发行库。残损票币销毁时发行库要复点检查。残损票币销毁权属总库,由总库授权省分库具体办理。由于对销毁工作缺乏经验,省人行于1955年在福州造纸厂进行残损票币销毁试点工作,对蒸球装量、烧碱投入比例、蒸煮时间等总结了一套办法。但因造纸厂规模小,不能适应全省残损票券销毁任务的需要,省人行又选择惠安县酒厂进行利用锅炉火焚残损票办法的试点。由于在火焚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力,气压突升突降,影响锅炉安全。后又改为选择空旷地点,将残损票币采取围叠焚销的办法。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新币)时期,收兑回的旧币数量大,集中销毁有困难,省人行决定分散在重点市县进行销毁,由省人行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销。旧币销毁任务完成后,对新币残损券的销毁,集中在9个地(市)中心支库设立销毁点来进行,由省分库签发销毁命令,并派员会同当地财政、监察部门参加监销。“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监销工作削弱。1973年普江地区在销毁残损票币中,泉州市人行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黄××协助复点时盗窃损伤券2963元,被判15年徒刑。龙溪、宁德地区在复点、打洞残损券时,也发现被窃案件。福州、厦门残损券送造纸厂销毁中,发生票币蒸煮后未全部化成纸浆的票券又流入市场的事件。为严格残损票币的销毁管理,确保销毁安全,1986年本省在福州、晋江、三明设立三个中心销毁点实行集中销毁,配备专职复点检查人员,销毁点的行长为监销领导小组组长,省人行监销人员为副组长,销毁点银行的监察、稽核、会计、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同时,省人行制订了《损伤票币销毁施行细则》,规定残损票币的出入库、复点、交接要有登记签收手续;打洞、抽查卡把、装袋每个环节必须有三人以上在场;发现差错要有记录和证明;损伤券送造纸厂打浆或送火焚时,监毁人员要检查全部纸浆和待灰尽后方能离开现场;对残损票币销毁工作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监毁人员职责、安全保卫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销毁工作的安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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