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一货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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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统一货币发行
分类号: F822.2
页数: 5
页码: 394-3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行迅速成立各地分支机构,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支持国营经济发展壮大,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稳定金融物价,统一全省货币流通。
关键词: 金融 货币管理 货币发行

内容

1949年8月福州解放后,省人行迅速成立各地分支机构,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支持国营经济发展壮大,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稳定金融物价,统一全省货币流通。
  一、建立人民币市场
  福州市刚解放时,由于人民政府还未正式颁布人民币为本位货币的公告,人民币与银元还没有法定比价,市价高低不一,人民币只在市场零售交易中使用,商品交易大多仍以银元计价,还有使用黄金、大米或美钞、港币的。解放前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此时仍在流通,金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
  1949年8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福州军管会)颁发公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自即日起一切公私单位记帐、款项收付、物价计算、债权债务与经济往来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禁止黄金、银元买卖及计价流通;对国民政府发行的银元券,人民政府概不收兑;原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发行数额不大,基金准备充足,解放前信用尚好,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准予在8月30日前按牌价兑换人民币。
  省人行根据福州军管会公告,同日开始发行人民币并收兑银元,根据当时市场物价计算,兑换率规定为银元1枚兑人民币2000元(旧币)。黄金无公开收兑;对内部兑换价为每市两兑人民币12万元(旧币)。同时,按银元牌价收兑原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截至8月30日限期止,全省共计收兑银元辅币券235730.70元。
  军管会布告公布后,安定了民心,人民币在市场商品交易中得到唯一合法货币的地位,开始正式流通。但由于人民深受国民政府的法币、金圆券、银元券贬值之害,心有余悸,害怕物价上涨,加上当时解放不久,群众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还不够了解,社会上重物轻币的心理仍很严重,金银、外钞流通仍占优势,金银黑市买卖猖獗,人民币作为本位货币的基础还不牢固。同年11月,受上海市物价波动影响,福州部分商人又恢复以金银计价,黑市活动的“银牛”再度出现。
  厦门、漳州、泉州等闽南沿海地区,华侨众多,对外经济贸易较为发达,解放前进出口物资多以美元为结算单位。据估算当时市场流通的美钞约有二三千万元,商店以美钞、港币、银元计价交易,金银、外钞充斥市场。1949年10月21日厦门市军管会宣布人民币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禁止金银、外币流通。厦门市人行于同日挂牌收兑银元,收兑价和福州相同为银元1枚兑换旧人民币2000元(市场黑市价格银元1枚折旧币2150元),黄金1市两折旧币19.2万元,美钞1元折旧币3750元,金融市场尚较稳定。但当年11月受各地物价涨风影响,内地人民币大量流入厦门,游资泛滥市场,金钞需求激增,金银、外币又开始在市场流通。闽北、闽东、闽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农民交易习惯使用银元,商品多以银元计价。长汀,龙岩老革命根据地解放后在当地人行未建立前,有的地区仍使用解放战争时期发行的闽西流通券,其比价为10元折合银元1枚。
  为彻底肃清旧通货流通,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城乡市场,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禁一切金银带出解放区,允许人民储存,允许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但不得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本省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加强管理,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严禁非法货币流通交易,坚决取缔黑市买卖,打击金银走私活动;广泛设立兑换点,参酌市价适当调整银元收兑牌价,鼓励人民兑换;为解决人民群众特殊困难,对有小量黄金,在需要出售时,银行按照适当价格进行收兑;限定金银饰品业的业务范围,禁止从事金银买卖;禁止外国货币流通,银行集中和统一经营外汇业务。但有的地区因宣传不够,农民对禁止金银流通的政策规定还不够了解,甚至发生蔬菜、粮食都不敢进城买卖,造成市场供应困难。中共福建省委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各级政府组织人员深入街道、乡村,开展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的宣传周活动,福州市政府动员2000多人,组成40余个宣传队,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并深入工厂、商店、居民点召开座谈会,宣传政府法令,严禁金银、外钞流通,发动商人订立爱国公约,开展“拒银拥币”运动。同时,对金银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计划管理,规定金银的收售和兑换由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所有国营经济单位保存的金银一律要售予或存入人民银行,把分散在国营经济单位和人民群众手中的一部分金银集中到国家手中。实行以上政策,割断长期以来形成的金银与物价的联系,扭转群众重银轻币思想,人民币信誉大大提高。本省人行和中行1949年8~12月共收兑黄金277两、银元12.67万枚、美钞28.89万元、港币7.24万元,人民币初步占领了市场,黄金、银元、外钞基本退出流通领域。但因当时乡镇一级人民银行机构尚未普遍建立,人民币的阵地还不很巩固,特别是农村中人民币缺少,给部分农民带来生产、生活上的不便,也不利于工业品在农村销售。后随着乡村政权的建立,剿匪、反霸的开展,土改运动的深入,省人行在农村普设机构后,扩大了通汇网点,支持国营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向农村投放货币,大力推动人民币下乡。省人行还举办多种贷款,特别是对新分土地的农民发放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贷款,深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戴。人民币迅速流入广大农村,为加强城乡经济联系,开拓巩固货币市场,支持恢复生产,扩大商品流通,发挥了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调节作用。至1951年底,全省累计发行旧人民币5584亿元。人民币占领整个城乡市场,统一了全省货币流通。
  二、稳定金融物价
  福建解放初期,国营经济力量尚未壮大,一些投机资本家乘机利用其经济实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金融;加上台湾当局不时派遣武装特务对大陆进行骚扰,偷运假人民币入境破坏金融市场,造成物价、货币不稳定。
  为平抑市场物价,制止投机买卖,维持金融秩序,实现通货稳定,省人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争取1949~1952年的三年时间内,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的号召,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下列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各地人行建立起统一的金融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金银投机,取缔外币黑市买卖,开展反假票斗争;发行折实公偾,积极开展储蓄业务,吸收社会游资,组织现金归行;调整存放款利率,灵活运用信贷和利率经济杠杆。省人行以数量较大、利率较低、条件较宽的贷款支持国营经济发展。1949年底,对国营企业贷款月利率为180‰,而对私营商业贷款月利率为420‰,并压缩新贷款,收回到期旧贷款,以抽紧银根,使投机商人不能借入大量款项进行投机活动,逼使其抛售囤货,从而使物价逐步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国家财政经济工作还不统一,财政收支尚未平衡,市场物价、通货仍然存在极不稳定因素。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中央金库条例》,同年4月又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本省银行和财政贸易等部门统一行动:一是统一管理财政收支,集中财政收入,压缩财政支出。1950年财政性存款达2841亿元(旧币);二是统一国营贸易工作,加强国营经济对市场的领导力量,増加商品供应。195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4万亿元(旧币);三是统一现金管理,规定一切军政机关和国营企业的现金,除按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外,其余一律存入人行,使分散在各单位的现金大部分流回银行。1950年末存款余额3153亿元(旧币),回笼大量的现金,由银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壮大了国家银行支持国营贸易的力量。
  1950年10月,本省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当时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制订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是:对金银准予人民储有,准予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不准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对外币采取排挤政策,禁止携带、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但准予向中行兑换人民币,或打包出口换回认可之物资;取消金店,劝导转业,暂保留少数银楼业经营加工业务,严禁买卖行为;取缔私人钱庄;加强典当业管理,限制其贷款利率。
  省人行根据上述金融管理方针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整顿。福州、厦门解放初期有私营钱庄57家,金铺银楼189家,多数转入地下经营,非法拆放款项、买卖金银、外钞,助长投机,银行对此坚决予以取缔。对私人钱庄劝导转业,对金铺银楼采取逐步淘汰方针。1950年厦门市破获地下钱庄4起,处理非法外币交易50多起,并查办违法经营买卖的金店。经整顿后,1951年厦门市金店只剩6家,限定业务范围为出售存货和代客加工首饰;福州市只准保留银楼业经营加工业务。此外,各地人行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发动群众打击金银投机买卖,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查获大量违法案件。1951年一年没收黄金227市两、银元39145枚、白银4041市两,金银投机活动有所收敛。
  中央统一财经工作决定实行后,经济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全国实现财政收支、现金收付、物资调度的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市场物价。省人行在此期间逐步降低放款利率,1950年4月对国营企业贷款月利率降为42‰~72‰,12月再降为18‰;对私营商业贷款月利率4月份降为90‰~150‰,12月再降为24‰~36‰。物价由涨而稳,由稳趋跌,金银牌价随物价下跌而调低。1951年3月,本省对黄金收兑牌价统一定为每市两兑旧人民币95万元,银元每枚兑旧币1万元,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不得超过当地市价。对土改地区农民持兑银元者,按牌价每枚增加旧币500元以示优待。当时金银收兑牌价与市价基本接近,群众踊跃将金银向银行兑换。1951年全年收兑黄金2.63万两、白银103.28万两、银元209.95万枚,比1950年分别增加78倍、228倍和8.37倍,从而扭转解放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实现金融、通货的稳定。
  三、收兑革命根据地货币
  本省闽西革命老根据地的闽西工农银行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在土地革命和解放战争时期,曾发行纸币、银币和铜币。福建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使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对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货币采取按固定比价,负责到底,兑到最后一张为止的方针,全部以人民币收兑。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条件、物价水平和各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统一规定其合理比价,收回所发行的货币,其中本省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币比价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福建省内)1元兑换人民币1500元(旧币),1952年调整为1元兑旧币10500元;闽粤赣边区军民合作社大埔分社闽西流通券1元兑旧币250元。1953年12月止,闽西老区共收回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币券15.6万元,折合旧人民币5.4亿元。
  四、换发新人民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货币发行量逐步得到控制,人民币币值开始稳定,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期通货膨胀的历史。但是当时国家发行人民币只能解决统一全国货币的问题,市场流通的人民币还保留有过去通货膨胀的痕迹,票面额大,货币单位代表的价值低,给计价、核算、经济生活带来许多不便。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新中国的货币制度,国务院决定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限期收回旧人民币,新旧币的法定兑换比率定为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对货币持有者,不分阶层,不分现钞与存款,也不论兑换数量多少,一律按照法定比率兑换新人民币。这种按统一比价进行兑换的办法,只是调整货币的面额,改变物价的标度,由于不缩小也不增加货币流通量,所有货币持有者在换取新币后,仍一律保持原有的价值,新人民币受到各阶层人民的普遍欢迎。在兑换期间,旧币一万元、五万元面额的大票仍可按法定比率流通到1955年3月31日,4月30日以前兑换结束;旧币五千元面额以下的票子,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收兑时间延长至6月10日结束。至1955年底,全省收回旧人民币7987.63亿元。
  五、收兑苏联代印制人民币
  为了调整人民币票券种类,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64年4月14日发出通告,限期收回苏联代印制的三种人民币票券,即1953年版黑色工农图案的十元券、1953年版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案的五元券、1953年版深绿色“井岗山”图案的三元券。。收兑苏版币期限规定30天,从1964年4月15日起至5月14日止。三种票券从4月15日起停止在市场流通使用,只能到人行兑换可流通的人民币,5月15日起停止收兑。
  本省停止兑换后,为照顾广大群众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可由人行内部掌握,只要来源正当,又能辨别真假,并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证明,可以照顾兑换。机关、企业有误收的三种票券,由单位证明,也可以照顾兑换。对于从国外和港、澳地区带来的三种票券,一律没收,不准兑换。海关没收的三种票券,应无偿地全部送交当地人行统一处理。
  本省收兑的苏版三种票券,在奉总行电字161号销毁命令后,于1964年11月3日全部销毁,共有5286.52万张,总金额2.321亿元。其中:三元券2933.65万张,8800.94万元,占38%;五元券1823.94万张,9119.70万元,占39%;十元券528.93万张,5289.36万元,占2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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