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货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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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6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货币管理
分类号: F822.2
页数: 23
页码: 394-4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历代政府对发行货币都设有管理机构,按其职能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货币管理,其中包含统一货币发行、货币发行管理、人民币市场管理、反假币斗争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货币管理

内容

本省历代政府对发行货币都设有管理机构,按其职能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货币管理。清末民初,帝国主义势力一度操纵福建金融,本省流通的货币长期不统一。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法币政策实办法》,着手统一货币发行,但法币先后与英镑、美元的汇价挂钩,显示其对帝国主义金融资本势力的依附性。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货币不断贬值,黄金、银元、外币充斥市场。福建解放前夕,国民政府的货币已濒临全面崩溃,货币金融市场极端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进行必要的监督工作,逐步加强货币管理。1950年12月,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合作社实施现金管理,组织划拨清算,集中短期信贷,并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本省各级人行,根据人行总行要求,建立统一的货币管理体系,严格货币发行管理与现金管理,并开展反假币斗争,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保证货币的正常流通和金融物价的稳定。
  第一节 统一货币发行
  1949年8月福州解放后,省人行迅速成立各地分支机构,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支持国营经济发展壮大,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稳定金融物价,统一全省货币流通。
  一、建立人民币市场
  福州市刚解放时,由于人民政府还未正式颁布人民币为本位货币的公告,人民币与银元还没有法定比价,市价高低不一,人民币只在市场零售交易中使用,商品交易大多仍以银元计价,还有使用黄金、大米或美钞、港币的。解放前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此时仍在流通,金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
  1949年8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福州军管会)颁发公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自即日起一切公私单位记帐、款项收付、物价计算、债权债务与经济往来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禁止黄金、银元买卖及计价流通;对国民政府发行的银元券,人民政府概不收兑;原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发行数额不大,基金准备充足,解放前信用尚好,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准予在8月30日前按牌价兑换人民币。
  省人行根据福州军管会公告,同日开始发行人民币并收兑银元,根据当时市场物价计算,兑换率规定为银元1枚兑人民币2000元(旧币)。黄金无公开收兑;对内部兑换价为每市两兑人民币12万元(旧币)。同时,按银元牌价收兑原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截至8月30日限期止,全省共计收兑银元辅币券235730.70元。
  军管会布告公布后,安定了民心,人民币在市场商品交易中得到唯一合法货币的地位,开始正式流通。但由于人民深受国民政府的法币、金圆券、银元券贬值之害,心有余悸,害怕物价上涨,加上当时解放不久,群众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还不够了解,社会上重物轻币的心理仍很严重,金银、外钞流通仍占优势,金银黑市买卖猖獗,人民币作为本位货币的基础还不牢固。同年11月,受上海市物价波动影响,福州部分商人又恢复以金银计价,黑市活动的“银牛”再度出现。
  厦门、漳州、泉州等闽南沿海地区,华侨众多,对外经济贸易较为发达,解放前进出口物资多以美元为结算单位。据估算当时市场流通的美钞约有二三千万元,商店以美钞、港币、银元计价交易,金银、外钞充斥市场。1949年10月21日厦门市军管会宣布人民币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禁止金银、外币流通。厦门市人行于同日挂牌收兑银元,收兑价和福州相同为银元1枚兑换旧人民币2000元(市场黑市价格银元1枚折旧币2150元),黄金1市两折旧币19.2万元,美钞1元折旧币3750元,金融市场尚较稳定。但当年11月受各地物价涨风影响,内地人民币大量流入厦门,游资泛滥市场,金钞需求激增,金银、外币又开始在市场流通。闽北、闽东、闽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农民交易习惯使用银元,商品多以银元计价。长汀,龙岩老革命根据地解放后在当地人行未建立前,有的地区仍使用解放战争时期发行的闽西流通券,其比价为10元折合银元1枚。
  为彻底肃清旧通货流通,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城乡市场,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禁一切金银带出解放区,允许人民储存,允许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但不得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本省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加强管理,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严禁非法货币流通交易,坚决取缔黑市买卖,打击金银走私活动;广泛设立兑换点,参酌市价适当调整银元收兑牌价,鼓励人民兑换;为解决人民群众特殊困难,对有小量黄金,在需要出售时,银行按照适当价格进行收兑;限定金银饰品业的业务范围,禁止从事金银买卖;禁止外国货币流通,银行集中和统一经营外汇业务。但有的地区因宣传不够,农民对禁止金银流通的政策规定还不够了解,甚至发生蔬菜、粮食都不敢进城买卖,造成市场供应困难。中共福建省委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各级政府组织人员深入街道、乡村,开展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的宣传周活动,福州市政府动员2000多人,组成40余个宣传队,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并深入工厂、商店、居民点召开座谈会,宣传政府法令,严禁金银、外钞流通,发动商人订立爱国公约,开展“拒银拥币”运动。同时,对金银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计划管理,规定金银的收售和兑换由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所有国营经济单位保存的金银一律要售予或存入人民银行,把分散在国营经济单位和人民群众手中的一部分金银集中到国家手中。实行以上政策,割断长期以来形成的金银与物价的联系,扭转群众重银轻币思想,人民币信誉大大提高。本省人行和中行1949年8~12月共收兑黄金277两、银元12.67万枚、美钞28.89万元、港币7.24万元,人民币初步占领了市场,黄金、银元、外钞基本退出流通领域。但因当时乡镇一级人民银行机构尚未普遍建立,人民币的阵地还不很巩固,特别是农村中人民币缺少,给部分农民带来生产、生活上的不便,也不利于工业品在农村销售。后随着乡村政权的建立,剿匪、反霸的开展,土改运动的深入,省人行在农村普设机构后,扩大了通汇网点,支持国营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向农村投放货币,大力推动人民币下乡。省人行还举办多种贷款,特别是对新分土地的农民发放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贷款,深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戴。人民币迅速流入广大农村,为加强城乡经济联系,开拓巩固货币市场,支持恢复生产,扩大商品流通,发挥了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调节作用。至1951年底,全省累计发行旧人民币5584亿元。人民币占领整个城乡市场,统一了全省货币流通。
  二、稳定金融物价
  福建解放初期,国营经济力量尚未壮大,一些投机资本家乘机利用其经济实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金融;加上台湾当局不时派遣武装特务对大陆进行骚扰,偷运假人民币入境破坏金融市场,造成物价、货币不稳定。
  为平抑市场物价,制止投机买卖,维持金融秩序,实现通货稳定,省人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争取1949~1952年的三年时间内,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的号召,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下列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各地人行建立起统一的金融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金银投机,取缔外币黑市买卖,开展反假票斗争;发行折实公偾,积极开展储蓄业务,吸收社会游资,组织现金归行;调整存放款利率,灵活运用信贷和利率经济杠杆。省人行以数量较大、利率较低、条件较宽的贷款支持国营经济发展。1949年底,对国营企业贷款月利率为180‰,而对私营商业贷款月利率为420‰,并压缩新贷款,收回到期旧贷款,以抽紧银根,使投机商人不能借入大量款项进行投机活动,逼使其抛售囤货,从而使物价逐步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国家财政经济工作还不统一,财政收支尚未平衡,市场物价、通货仍然存在极不稳定因素。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中央金库条例》,同年4月又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本省银行和财政贸易等部门统一行动:一是统一管理财政收支,集中财政收入,压缩财政支出。1950年财政性存款达2841亿元(旧币);二是统一国营贸易工作,加强国营经济对市场的领导力量,増加商品供应。195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4万亿元(旧币);三是统一现金管理,规定一切军政机关和国营企业的现金,除按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外,其余一律存入人行,使分散在各单位的现金大部分流回银行。1950年末存款余额3153亿元(旧币),回笼大量的现金,由银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壮大了国家银行支持国营贸易的力量。
  1950年10月,本省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当时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制订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是:对金银准予人民储有,准予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不准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对外币采取排挤政策,禁止携带、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但准予向中行兑换人民币,或打包出口换回认可之物资;取消金店,劝导转业,暂保留少数银楼业经营加工业务,严禁买卖行为;取缔私人钱庄;加强典当业管理,限制其贷款利率。
  省人行根据上述金融管理方针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整顿。福州、厦门解放初期有私营钱庄57家,金铺银楼189家,多数转入地下经营,非法拆放款项、买卖金银、外钞,助长投机,银行对此坚决予以取缔。对私人钱庄劝导转业,对金铺银楼采取逐步淘汰方针。1950年厦门市破获地下钱庄4起,处理非法外币交易50多起,并查办违法经营买卖的金店。经整顿后,1951年厦门市金店只剩6家,限定业务范围为出售存货和代客加工首饰;福州市只准保留银楼业经营加工业务。此外,各地人行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发动群众打击金银投机买卖,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查获大量违法案件。1951年一年没收黄金227市两、银元39145枚、白银4041市两,金银投机活动有所收敛。
  中央统一财经工作决定实行后,经济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全国实现财政收支、现金收付、物资调度的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市场物价。省人行在此期间逐步降低放款利率,1950年4月对国营企业贷款月利率降为42‰~72‰,12月再降为18‰;对私营商业贷款月利率4月份降为90‰~150‰,12月再降为24‰~36‰。物价由涨而稳,由稳趋跌,金银牌价随物价下跌而调低。1951年3月,本省对黄金收兑牌价统一定为每市两兑旧人民币95万元,银元每枚兑旧币1万元,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不得超过当地市价。对土改地区农民持兑银元者,按牌价每枚增加旧币500元以示优待。当时金银收兑牌价与市价基本接近,群众踊跃将金银向银行兑换。1951年全年收兑黄金2.63万两、白银103.28万两、银元209.95万枚,比1950年分别增加78倍、228倍和8.37倍,从而扭转解放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实现金融、通货的稳定。
  三、收兑革命根据地货币
  本省闽西革命老根据地的闽西工农银行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在土地革命和解放战争时期,曾发行纸币、银币和铜币。福建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使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对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货币采取按固定比价,负责到底,兑到最后一张为止的方针,全部以人民币收兑。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条件、物价水平和各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统一规定其合理比价,收回所发行的货币,其中本省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币比价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福建省内)1元兑换人民币1500元(旧币),1952年调整为1元兑旧币10500元;闽粤赣边区军民合作社大埔分社闽西流通券1元兑旧币250元。1953年12月止,闽西老区共收回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币券15.6万元,折合旧人民币5.4亿元。
  四、换发新人民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货币发行量逐步得到控制,人民币币值开始稳定,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期通货膨胀的历史。但是当时国家发行人民币只能解决统一全国货币的问题,市场流通的人民币还保留有过去通货膨胀的痕迹,票面额大,货币单位代表的价值低,给计价、核算、经济生活带来许多不便。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新中国的货币制度,国务院决定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限期收回旧人民币,新旧币的法定兑换比率定为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对货币持有者,不分阶层,不分现钞与存款,也不论兑换数量多少,一律按照法定比率兑换新人民币。这种按统一比价进行兑换的办法,只是调整货币的面额,改变物价的标度,由于不缩小也不增加货币流通量,所有货币持有者在换取新币后,仍一律保持原有的价值,新人民币受到各阶层人民的普遍欢迎。在兑换期间,旧币一万元、五万元面额的大票仍可按法定比率流通到1955年3月31日,4月30日以前兑换结束;旧币五千元面额以下的票子,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收兑时间延长至6月10日结束。至1955年底,全省收回旧人民币7987.63亿元。
  五、收兑苏联代印制人民币
  为了调整人民币票券种类,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64年4月14日发出通告,限期收回苏联代印制的三种人民币票券,即1953年版黑色工农图案的十元券、1953年版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案的五元券、1953年版深绿色“井岗山”图案的三元券。。收兑苏版币期限规定30天,从1964年4月15日起至5月14日止。三种票券从4月15日起停止在市场流通使用,只能到人行兑换可流通的人民币,5月15日起停止收兑。
  本省停止兑换后,为照顾广大群众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可由人行内部掌握,只要来源正当,又能辨别真假,并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证明,可以照顾兑换。机关、企业有误收的三种票券,由单位证明,也可以照顾兑换。对于从国外和港、澳地区带来的三种票券,一律没收,不准兑换。海关没收的三种票券,应无偿地全部送交当地人行统一处理。
  本省收兑的苏版三种票券,在奉总行电字161号销毁命令后,于1964年11月3日全部销毁,共有5286.52万张,总金额2.321亿元。其中:三元券2933.65万张,8800.94万元,占38%;五元券1823.94万张,9119.70万元,占39%;十元券528.93万张,5289.36万元,占23%。
  第二节 货币发行管理
  自从鸦片战争以后,银行作为新式金融业在中国兴起,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货币发行不统一,国家银行、地方银行、私营商业银行经政府许可,都可发行货币。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特权,在中国开设银行,发行纸币。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虽则多次进行币制改革,但仍未能清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的影响,货币发行权不集中,发行基金和发行库分别由各发行银行自行管理,无统属关系,也就不可能实行货币发行的统一管理。
  民国37年(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告成立,当年发行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人民币的发行,坚持高度集中统一,坚持有计划地发行和适应商品流通需要的原则,严格禁止其他货币和一切变相货币的发行、流通使用。为了统一人民币的发行、调度与集中管理,确保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1949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挤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发布《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明确规定,发行库与银行业务库和财政金库完全分开,发行基金由总库统一领导,发行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中财委,未经中财委批准,各级人行均不能动用发行库款,从此货币发行统一由国家集中管理。本省切实执行中财委的这项决定和上级制定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
  一、发行库设置
  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组成部分之一。发行库机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体制设置,总行设总库,省(市)分行设分库,地(市)支行设中心支库,县(市)支行设支库。省人行根据中财委《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于1950年3月成立省发行分库,4月增设厦门、泉州、漳州、南平支库,随后设立闽侯、建瓯、永安、福安、晋江、龙溪、龙岩中心支库;1951年1月全省各县(市)普遍建立了发行支库,并根据本省海岸线长、部队多、交通不便,及发行基金调运困难等具体情况,在县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设发行基金保管点,但不作为一级独立机构。至1953年止,全省共设立省分库1个、中心支库8个、直属库1个、支库63个、保管点52个、临时保管点4个。发行库主任由行长兼任,下设会计、保管、库务三股。发行库建立訑立垂直的核算系统,负责执行发行计划,统一调度发行基金,办理银行间的汇兑和现金调拨款项的缴存与解拨及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全面反映市场货币投放与回笼情况。1955年3月发行库与银行出纳部门合并办公,取消独立的会计系统,发行业务核算归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发行库仍负责库款的保管、运送责任。直至1973年1月,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保密的需要,发行库又恢复独立垂直的会计核算系统。1984年金融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人行县支行和发行库机构大部撤销,保留人行和发行库机构的县(市)仅有21个。为了方便专业银行存取款项,对不设立人行和发行库机构的43个县,在工行设立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发行业务核算工作。1986年底,为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工作的管理,本省各县(市)普遍恢复人行和发行库机构,撤销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业务采取垂直领导,保持发行库的独立性质。
  二、货币发行制度
  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主要贯彻货币发行统一集中的政策,以确保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
  本省发行分库成立后,建立独立的会计系统,发行库款、银行业务库款和财政金库款完全分开。发行库款支配权属于中财委,各地区请领财政赤字款项及企业资本,须事先由该区财经委员会呈报中财委批准后,经由人行总行转令各省分行发行分库拨付。各地人行间的汇兑差额,一律通过发行库进行清算,实行“汇差出入库办法”。汇出款大于汇入款的银行,应将差额现金缴交发行库;汇入款大于汇出款的银行,填制汇差报告书向发行库取款,银行不得挪欠发行库库款。银行之间的款项调拨,根据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调出的银行将现金交入当地发行库,由发行库通知调入行的发行库办理出库。实行这一办法,在当时计划性不强、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对集中现金、畅通汇兑、便利调拨、减少银行现金运送,起到一定的作用。其缺点是银行内部现金调拨频繁,在途资金大量积压,人为扩大了虚假的现金收付,现金调拨与现金出纳计划脱节。
  第二阶段,1953年以后,国家进入计划建设时期。为贯彻货币发行统一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现金需要,建立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实施“新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全国每年发行多少货币,在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内,由人行总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各级银行动支发行库款,必须在上级行批准的现金出纳计划发行数内,根据上级发行库签发的发行基金出库命令书严格执行。
  1954年7月1日,本省发行库按照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银行现金调拨办法”,取消汇差出入库做法,改为在总行签发的出库命令书限额内,各级银行动支发行库款,必须按上级行签发的出库命令书批准的限额内严格执行;并规定各级银行业务库存的最高限额,如有超过,必须当日将超过部分的现金缴入发行库,促使各级银行提高现金出纳计划性,按计划调剂货币流通,克服过去单纯依靠上级拨款的资金供给制思想,积极组织现金回笼,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现金使用。但办法还不够完善,表现在联行调拨款仍采取逐级掌握的办法,总行对全国货币发行与回笼数字不能全面掌握;在会计核算方面,行、库并行着两个会计系统分别列帐,工作重复。
  1955年3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发行——现金调剂办法”,发行库的会计系统并入银行会计系统内,发行、回笼货币通过联行报单逐级划转总行列帐,使发行业务集中反映在总行资金平衡表内,便于总行掌握全面的业务情况。同时,省分行设出纳发行处,发行库与出纳处合并办公,发行库仍负责库款的保管、运送,发行业务归并银行会计系统内核算。1955年5月在福安地区试行中心支库改为重点调拨库的做法,核算工作由省分行直接掌握到县支行,并将“出库命令”改为“核准全月最高发行额”,在不超过“核准最高发行额”的范围内,由支行行长签发出库命令动支发行基金。当时正值“大跃进”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没有考虑到干部业务水平和交通电讯等条件的限制,于1958年2月在全省推行,造成发行帐务错乱,影响核算。同年下半年即恢复由中心支行一级核算。由于发行库取消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货币发行的监督性差,削弱了货币发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作用。
  1973年1月,本省发行库根据中央集中统一掌管货币发行的原则,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保密的需要,另立帐务,专设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不纳入银行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发行库实行“出库限额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货币发行额度,由上级库每年核定一次出库限额,各月循环使用,月末注销。发行基金必须在上级库批准的出库限额之内,才能拨给银行业务库,不得擅自超出限额动用发行基金。1983年6月,福州、南平市支行、三明中心支行、浦城县支行发生现金投放超出出库限额,擅自动用发行库款,严重违反发行制度的事件,人行总行通报了上述违纪事件,重申遵守货币发行制度,严格货币发行纪律。
  1983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职责,发行库管理制度相应改革,发行库对专业银行支取和交存现金,实行“差额控制、分级考核办法”,发行基金的调拨,一律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库向专业银行支付现金,取消凭出库限额的做法,改为按人行核定的有关专业银行的月度现金计划及月度内最高投放额掌握,并严格控制在人行存款余额和上级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以内,不得超过。各级发行库对专业银行和本地区月末投放、回笼差额对照现金计划进行考核。并规定专业银行必须保留3~5天周转需要的最低业务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始可交存发行库。1984年11月,省人行、工行、农行、福州中行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贯彻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改革货币发行业务规定的实施意见。对不设立人行发行库的县,由工行设置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发行业务。由于这些地方没有专设发行机构负责管理货币发行工作,发行制度管理不严。1985年省发行分库组织地(市)中心支库对各县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进行检查,发现有严重违反发行制度的情况。有的地区有5个发行基金保管库,都有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事情;有的发行基金保管库的库款与银行的业务库款混淆一起,发行基金出入库不办手续;还有短少发行基金1000元事件;有的银行业务用款直接向发行库提取,发行库代国家保管的发行准备基金形同银行的业务备用金,严重违反货币发行纪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1986年,本省各县人行和发行库机构全面恢复,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予以撤销,货币发行业务由发行库统一领导,加强了货币发行的管理工作,保证中央银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政策的贯彻。
  三、发行基金管理
  各级发行库保管的发行基金都是总库的一部分,发行基金调拨采取逐级负责制,库款调入、调出必须根据上级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本省解放初期,台湾当局经常派出武装人员袭击骚扰沿海地区,交通、电讯时遭中断。为保证现金供应,1955年省人行规定:县支行以下营业所如地点适中,库房设备安全,每日现金收付量达20亿元(旧币)左右,能负责附近营业所资金供应的,可设立保管点或临时保管点。对发行库款的调拨,除按总行规定实行由辖区内逐级负责调拨办法外,还制订了辖区外毗邻行处发行库款调拨支援办法,解决基层处所紧急用款之需。
  1979年本省实行“发行基金定额管理办法”。在保证现金供应的前提下,按最低额度保留发行基金库存,以加强发行基金调拨工作的计划性,节约发行基金使用。省人行根据各地区经济特点、货币投放和回笼规律、交通运输条件、残破币销毁和大小票调剂的任务,在总行核批本省发行基金定额之内,核定各地区发行库铺底库存周转金额度,低于核定发行基金定额的始可向上级库请调库款。随着货币流通量扩大和发行基金出库额增加,1982年后,总行对本省发行基金定额作了多次调整,省人行也相应调整中心支库发行基金的定额。
  1984年下半年开始,本省同全国不少地区一样,出现经济过热势头,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国民收入超额分配等现象,造成货币投放过多,货币净发行量比1983年同期增加4.5倍,发行基金库存告急,现金供应紧张。1985年4月,国务院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制止“经济过热”现象,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1985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要求把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以内;人行总行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节约发行基金使用,保证现金供应,对发行基金调拨和现金供应工作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总额控制、分批下拨”办法。本省根据各县人行机构刚刚恢复,人员配备不足、计划资料缺乏等具体情况,为防止现金供应脱节,没有层层下达供应指标,货币投放总额由省人行统一控制,发行基金适当集中省、地两级。规定各地县由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参加,组成旺季现金联合调拨小组,根据各地区收购农副产品的不同时间分段调拨发行基金,遇到紧急用款时,灵活采取电报、电话申请调拨办法。当年全省现金收付量比1984年增长40.1%,在发行基金偏紧情况下,保证了现金供应。1986年10月,发行基金总额控制办法全面推广到二级分行,加强了各地(市)人行对货币投放总额的控制。但是,由于货币发行制度不够完善,货币管理工作尚不健全,缺乏宏观调控能力,单纯依靠人行货币发行计划进行管理,不能做到严格把关,突破发行额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1988年国家进行治理整顿,严格控制货币发行,货币投放总额改为由国务院、人行总行下达各省人民政府和人行共同掌握,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本省货币发行额度才做到控制在中央核批的货币发行计划之内,发行基金调拨和货币发行、现金收支计划基本上做到互相结合。
  四、票币调剂与销毁
  (一)票币结构调剂
  发行库担负着调剂市场票币流通比例的任务,各种票券在市场上正常流通各占有一定的比例。本省票券发行,主要根据发行基金库存量和市场季节性变化的规律进行调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场货币流通量增加。1983年全省现金收付量比1980年增长60.6%,而货币流通中甲种主币仅增加12%,市场又出现大额票券紧缺。为了合理调整市场票币流通结构,1983年省人行选择厦门,泉州两个城市行和宁德、浦城两个农村行为重点,对市场券别流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该四行在1983年现金收付总额中,各种券别所占比例为:甲种主币占88.86%,其中十元券占59.06%,五元券占29.80%;乙种主币占10.34%,其中二元券占5.94%,—元券占4.40%;辅币券占0.8%,其中角币占0.73,分币占0.07%。通过四行调查分析,现金收付总额的甲种主币中农副产品收购、侨汇解付、储蓄存取款十元券别占75%以上,而同期全省券别发行中甲种主币为80.85%,其中十元券为51.27%,可见甲种主币偏少,券别比例失调,不能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省人行根据调查资料,调整了券别投放比例,1985年全省甲种主币发行量达88%。1987年发行五十元券,1988年又发行一百元大额票券。该年流通中货币结构比例为甲种主币(包括五十元券和一百元券)占90.13%,乙种主币为6.41%,角币2.21%,分币1.25%,基本适应市场流通的需要。
  (二)残损票币销毁
  残损票币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货币流通量的准确计算。发行库对残损票币的销毁有严格规定,银行收回的损伤票币要逐张复点后才能缴入发行库。残损票币销毁时发行库要复点检查。残损票币销毁权属总库,由总库授权省分库具体办理。由于对销毁工作缺乏经验,省人行于1955年在福州造纸厂进行残损票币销毁试点工作,对蒸球装量、烧碱投入比例、蒸煮时间等总结了一套办法。但因造纸厂规模小,不能适应全省残损票券销毁任务的需要,省人行又选择惠安县酒厂进行利用锅炉火焚残损票办法的试点。由于在火焚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力,气压突升突降,影响锅炉安全。后又改为选择空旷地点,将残损票币采取围叠焚销的办法。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新币)时期,收兑回的旧币数量大,集中销毁有困难,省人行决定分散在重点市县进行销毁,由省人行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销。旧币销毁任务完成后,对新币残损券的销毁,集中在9个地(市)中心支库设立销毁点来进行,由省分库签发销毁命令,并派员会同当地财政、监察部门参加监销。“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监销工作削弱。1973年普江地区在销毁残损票币中,泉州市人行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黄××协助复点时盗窃损伤券2963元,被判15年徒刑。龙溪、宁德地区在复点、打洞残损券时,也发现被窃案件。福州、厦门残损券送造纸厂销毁中,发生票币蒸煮后未全部化成纸浆的票券又流入市场的事件。为严格残损票币的销毁管理,确保销毁安全,1986年本省在福州、晋江、三明设立三个中心销毁点实行集中销毁,配备专职复点检查人员,销毁点的行长为监销领导小组组长,省人行监销人员为副组长,销毁点银行的监察、稽核、会计、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同时,省人行制订了《损伤票币销毁施行细则》,规定残损票币的出入库、复点、交接要有登记签收手续;打洞、抽查卡把、装袋每个环节必须有三人以上在场;发现差错要有记录和证明;损伤券送造纸厂打浆或送火焚时,监毁人员要检查全部纸浆和待灰尽后方能离开现场;对残损票币销毁工作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监毁人员职责、安全保卫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销毁工作的安全。
  第三节 人民币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实行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对人民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条例和规定,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严格制止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对伪造、变造国家货币、破坏金融秩序者给予严惩。
  一、货币出入境管理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规定: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携带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入国境的邮件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1952年10月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出人国境暂行办法》规定:国内支付人民币之汇票、本票、存单及存折,国内发行之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国内付款之一切支付凭证,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
  省人行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面临台湾海峡,华侨进出国境频繁,以及海岸线长,渔民较多的特点,制订补充规定:(一)海关监管的船舶,如为应付紧急不时之需存船备用的人民币,其数额由当地海关视其航程远近、旅客与海员多寡等具体情况,酌量核定;(二)由设关口岸出口航行国内港口须经港澳之船只,其旅客所携带人民币逾5万元(旧币)者,应向银行请领许可文件;(三)旅客如携带人民币票据,除华侨凭银行所发的签证外,其他须向银行请领携带证,海关始得放行,邮局方准寄递;(四)往来外国船舶的船员及旅客,一律不准携带人民币;(五)出海渔民,一般以不携带为原则,如有携带必要,由检查机关审查属实后,准予酌情携带,但不得携带人民币票据。该补充规定于1953年11月经华东区人行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各地执行。
  1954年3月,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华东待解放区渔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对本省沿海有些岛屿因为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巡弋与国民党军队不时来扰的地区,我部队机关和沿海群众在这些岛屿上所投放的人民币,辗转由渔船携带进口,为照顾群众利益,对带人的人民币不采取没收办法,由检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人行会商处理。
  本省沿海渔民与台湾渔民在同一海域捕鱼,混杂一起,相互往来交易,携带人民币入境以及本省籍海外华侨邮寄人民币入境的情况较多。仅1957年7月~11月统计,厦门海关查获海外邮寄入境的人民币就有602起,金额5874元,经邮局发现后按照中央规定没收的有4000多元。此后,凡有类似事情,均按此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早日结束祖国分离状态,完成统一大业,国家对台湾提出通商、通航、通邮的“三通”政策,台湾渔民、商人携带人民币到本省购买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1981年6月5日,从台湾高雄、澎湖驶来两艘渔船在本省惠安县停泊。该船携带人民币4万元要购买中药材,据称人民币是从香港市场用台币22元兑人民币1元换得的,但无法查实。后经晋江地区对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售给中药材后于6月9口放行。1984年1月10日又有台湾商人携带人民币3.5万元,乘渔船到本省平潭县购买中药材,违反货币出人境规定一事,上报请示处理。5月10日,海关总署和人行总行指示;关于台商私带人民币进口到福建购货事,应坚决按中央对台办的意见办:(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开这个先例,人民币没收;(二)考虑到海峡两岸的现实情况,这笔钱不都交国库,可拿出部分钱买货发还;(三)具体拿多少钱,由福建海关、银行、对台办商量。不宜将有关人民币全部发还,以免流散在港、澳、台等黑市的人民币钻空内流。此后本省均按上述三条意见处理类似事情。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出入境人员、货币收藏者和对外交往的合理需要,1987年6月,人行总行、海关总署报经国务院批准,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的前提下,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由海关内部掌握予以放行。邮寄入境的人民币限额,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禁止变相货币发行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维护国家货币的统一发行的政策,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各单位签发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的各种有价证券、凭证在市面流通转让;(二)禁止企业单位使用“内用现金券”、“代现券”、“代工券”、“代人民币”等有价票证代替人民币发放工薪、奖金等;(三)机关团体、厂矿职工伙食单位使用之“饭票”、“食堂券”,不得持向市场购买商品;“车间核算票”严禁对外授受;(四)邮局汇票、银行储蓄存单(除批准规定者外),严禁流通转让。
  1962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印制和使用内部核算的票券,一律不许模仿人民币的式样,不许不注明用途混入市场,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所有的印制厂,一律不准印制模仿人民币式样的票券。
  1963年3月,本省闽侯县南通区新腾公社文山大队模仿人民币式样大量印发“购粮券”,代替现金搭配给社员。票券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券三种,共印发1.4万多元,并规定社员可持券向加工厂购买粮食,虚增一套货币资金,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中共闽侯县委根据县人行报告,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检查纠正,并通知全县各区进行清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和省人行对此还发出通报,重申严格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的规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贸市场扩大,商业服务网点延伸,个体摊贩增多,市场对硬分币的需要量大幅度增加。1980年10月,本省一些地方曾出现硬分币紧缺。福州、厦门、南平、三明市公共汽车公司自行印制一分、二分、五分面额的“乘车代用券”共计199.2万张,金额4.95万元。“乘车代用券”虽规定只准在市内公交汽车上流通,但已流入市场,小商贩、合作店、冷饮摊点均有收找“代用券”,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有的当场予以撕碎。为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发行政策,省人行报请当地党政领导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收回此类代用券,维护了人民币的信誉。
  三、打击破坏人民币活动
  本省解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国家货币,在人民币上涂写反动口号,破坏国家货币,扰乱金融的情况时有发生,经严厉打击后,破坏活动有所收敛。1969年“文化大革命”中,由于金融市场管理工作削弱,沿海地区一些坏人乘机制造混乱,煽起一股收买国民政府发行的旧钞歪风,扰乱金融秩序。省人行配合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坚决斗争,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干扰,对不法分子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够有力。1974~1977年,龙溪、龙岩、莆田、建阳等地区此风又起,坏人造谣说,“国民政府钞币可以换人民币,罗拿德钞票公司印制的国民政府钞票在香港和外国都可以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贪财图利,收购、贩卖“金圆券”、“关金券”和“中央币”。还有坏分子乘机搞破坏金融非法活动。仅据龙溪地区统计就有9个县市、48个公社发生49起,178人参与买卖,已查获19起,缴获国民政府银行钞票360万元、银元200多枚。作案人员大多是被判过刑的犯罪分子和反革命集团成员。建阳地区破获的“中国反共救国军”反革命集团,就是从收买国民政府银行旧钞的非法活动中串联纠合起来的。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破坏金融活动,1978年3月,省公安厅、省人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转发中央公安部、商业部、人行总行通报,提出四条措施1(一)教育群众提高阶级斗争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买卖国民政府银行的旧钞票活动;(二)发动群众揭发不法分子造谣煽动破坏金融罪行;(三)银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彻底查清案情;(四)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从事破坏金融活动的首要分子,坚决予以打击。从此,上项非法活动才有所收敛。
  1979年关于我国政府收回被美国政府解冻的中国资产,以及人民银行关于收集整理历史货币的消息发表后,少数坏人乘机大肆活动,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收兑国民政府货币的活动一度再起。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走访政府、银行查询兑换办法,有的钱财被骗。省人行于1980年1月重申坚决制止收买国民政府银行旧钞活动,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参与此项活动的不法分子给予坚决打击,维护了金融秩序。
  1980年10月,长乐县有些坏人制造谣言:“1955年版5分硬币含有白金、白银,是苏联制造的,9枚硬分币可换1架手表,100枚换1架三用机,5斤硬币换1架电视机”。同时他们用3~9角钱收购1枚硬分币,扰乱金融市场。福州、莆田、永泰、仙游、闽清等县市先后查获16人,都是从长乐县去各地收购硬分币的。谣言流传快、蔓延广,几天内就有十多个县市发现收集、买卖硬分币的活动。如龙海县一工人去杭州、南京等地收集5.8斤硬分币,准备到漳州市换三用机;闽清县某驾驶员携带硬分币1763枚去汕头市换台湾表;福安县某大队干部假冒办锡厂,携带介绍信在辽宁省沈阳市各商店要求兑换硬分币作配料等。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也收集硬分币,还有到银行要求兑换大量硬分币的。一些商店对硬分币只收进不付出,或以火柴、糖果、信封、邮票、针线等实物找零,严重影响市场分币的正常流通。为稳定金融市场,省人行从沈阳、北京、上海等地调进大量分币投放市场。1981年净发行分币526万多元,比1980年增加4.9倍。
  本省硬分币历年发行的数量原足以满足市场商品交易找零的正常需要。市场发生硬分币紧缺情况,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需要量有所增加和坏人造谣破坏,掀起买卖硬分币歪风造成的。省人行除及时采取措施,大量调剂硬分币供应市场外,还通知各分支行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一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破坏货币的罪恶活动,依法惩处坏分子;一面动员商业部门将多余硬分币送存银行,以供应市场流通使用。1981年1月3日,省人行还先后在《福建日报》发表《坚决制止破坏硬分币流通非法活动》、《各方共同努力搞好硬分币正常流通》的文章,重申《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条例》。同时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硬分币变相买卖。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还发出《关于扭转硬分币紧张状况,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通知。泉州、漳州、龙岩等地区人行、公安局、工商局印发联合通告,各地利用广播电台、电影院、学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从而制止买卖硬分币的非法活动,稳定了金融市场。
  第四节 反假币斗争
  福建省与台湾仅一水之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台湾当局不时以派遣武装人员侵扰、特务潜人、飞机空投、海潮漂送、走私夹带、抓捕渔民强迫行使假票等方法,将假人民币输运人境。省内不法分子也时而制造假票,诈骗人民,扰乱金融市场。据统计,本省自1949年解放至1988年,共查获从台湾、香港偷运入境的假人民币6万多张,省内不法分子制造的假票2万多张;缴获伪造的旧人民币3.7亿多元、伪造的新人民币17万多元。在此期间,本省银行配合有关部门,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坚持反假币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一、对台湾制造假币的斗争
  福州解放不久,10月份市场即发现假人民币。11月份,各地人行在收款中发现单位误收的假人民币(旧币)有一百元券871张、二百元券216张,金额13万多元。省人行立即部署反假币斗争,召开福州市贸易公司、海关、税务等有关企业单位出纳入员会议,揭示假票样本,介绍假票特征,传授鉴别假票方法,并通报全省加强反假币斗争。当年,福州市抓获伪造使用假票较大案件2起;长乐县破获台湾特务勾结不法商人制造一千元券假票案犯6人。1950年上半年,福清县捕获台湾特务潜入制造假票案犯6人,并缴获机器、票版、彩色油墨、化学药品、造币纸等作案工具10余件;福州市又缉获行使伪造假票案犯6人。该年上半年缴获的假人民币(旧币)有轮船图一百元券、铁牛图二百元券,耕地图和推车图一千元券共4525张,金额306万多元。
  50年代初,台湾当局配合美国侵朝战争,不断派遣武装人员窜犯本省沿海地区,并用假人民币高价收购农副产品,扰乱金融市场。1951年9月,台湾武装人员偷袭晋江地区,每人携带假人民币30~50万元(旧币),分散在惠安县七、八、十区,晋江县一、二、三区和仙游县二、十一、十二等区使用。同年11月,又侵入龙溪、海澄县的白水、浮官、港尾地区,强迫农民使用假票,造成该地区群众拒用一万元券人民币的情况。1952年10月,台湾武装偷袭莆田县南日岛并投放假票,被缴获双马耕地图、轮船图一万元券152张。同年12月,福鼎县人行配合民兵深入山中捕获台湾特务1人及制造假票案犯3人。为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省人民政府紧急指示各地政府,把反假币斗争列为对敌斗争主要任务,组织力量深入宣传,揭露国民党当局制造假人民币破坏国家金融的阴谋。
  1953年7月16日凌晨3时,东山县人民政府发现台湾武装部队有企图大规模进犯东山岛的动态,便事先通知机关单位做好备战工作。县人行立即将全部库款安全转移到邻县。当日台湾军队大举窜犯东山岛,散发大量假人民币,并欺骗群众说“这是人民银行来不及运走的新钞票”,强迫群众使用。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围歼下,台湾武装人员从海上逃窜。为稳定金融市场,恢复生产,东山县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善后工作,发动群众开展反假币斗争。从7月21日至30日十天中,共缴收假人民币一万元券467万元(旧币),其中最大一笔是东山县西埔私商杉木行卖给台湾武装人员棺材收入的假票。台湾当局在进犯东山岛失败后,采用派遣特务潜入、飞机空投、邮件夹带、走私贩运等办法,将假人民币偷运入省。
  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旧人民币的命令,规定自4月1日起一万元券和五万元券旧币停止流通使用。台湾当局为破坏大陆发行新人民币工作,于3月29日晚派遣飞机侵入本省山区进行骚扰,并在闽西、闽北的8个县、43个区、127个乡空投大量的一万元券假人民币,扰乱金融市场。省人行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空投假票重点地区进行封锁,开展宣传教育,揭露台湾当局的破坏阴谋,动员群众组织力量全面搜索假票,共缴获空投假票28714张、金额2.8亿多元(旧币)。同时,厦门市还查获从香港邮寄入境的一万元券假票2起73张。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至1955年3月,台湾当局在本省投放的假人民币(旧币)种类有一百元券、二百元券、一千元券、五千元券、一万元券5种券别,10多种版别,缴获假票5万多张,金额3亿多元。
  新的人民币发行后,台湾当局不断印制新版假人民币偷运大陆。1957年12月,市场发现有台湾伪造的一元券新币假票,1958年1月又发现台湾伪造的另一版别一元券假票。1972年10月,台湾当局派遣特务携带五元券、一元券、五角券3种假人民币潜入晋江县使用。1977年12月,晋江县英林公社社员运输船在运送物资驶往厦门途中,被台湾海军抓往金门岛转送台湾,以“大陆义胞救灾总会”名义送给物品及十元券假票10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台湾特务机关推行假票的手段越来越狡猾、隐蔽,除不时派遣特务潜入本省投放假票外,还在香港,澳门等地以贱价出售假票,勾结国内不法分子偷运入境;在海上向大陆渔民“赠送”或在交易中夹杂假票,千方百计将假票输入大陆。
  1981年7月,本省9个地(市)、43个县(市)相继发现台湾当局制造的一元券新版假人民币。11月抓获的3名台湾特务供认,他们潜入本省后,曾两次去台湾偷运入一元券假票4700张。1982年6月,莆田县破获台湾特务5人,据供他们曾到金门接受特务机关发给的假人民币5000元(其中十元券4500元、一元券500元)。连江县亦破获两起特务案,据供曾多次从台湾带回假人民币9350元(其中十元券900元、一元券8450元)。与此同时,莆田、长乐、福清、福州、厦门等地又陆续发现台湾制造另一种版别的十元券假票。这些假票仿制技术精细,都是凹版印制,纸张有专门造的水印纹,整个图案、花纹、线条与真票相似,很容易以假乱真。在闽南、闽北7个市县还同时发现从香港偷运入境的另一种版别机制的十元券假人民币。为深入开展反假币斗争,省人行及时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公安部门,侦破较大的贩运、行使假票案件,查获作案罪犯27人,其中逮捕18人、收审7人、刑事拘留1人、另案处理1人;缴获假票13039元(其中十元券5430元,一元券7609元)。同时,省公安厅、省人行、省农行、福州中行又联合召开反假币斗争紧急会议,研究反假币斗争对策,制定有力措施。省人民政府批发了这次会议纪要,部署各地执行。人行总行认为福建反假币斗争所提出的各项措施比较切实具体,也把这个《会议纪要》转发各省。
  为维护国家货币,巩固金融阵地,本省银行根据《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伪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使用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活动进行不懈的斗争,并针对各个时期台湾当局制造行使假币的阴谋活动,主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加强堵口工作,发现境外假币流入时,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海关、边防检查站、邮政等各部门,加强海上、陆上、进出口岸的查缉和邮寄包裹物品的检查,堵截假币继续流入境内。(二)严格把关守口。银行出纳入员提高辨别假币能力,柜面收款进行细致检查;对发现假币的重点地区,组织企业营业员和财务人员学习识别假币的办法,把好第一线收款的关口,防止误收假币。(三)加强查缉破案工作。发现境外输入假币和伪造人民币较大的案件,公安部门均列专项侦破。(四)建立联网制度。银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边防、海关、商业、供销、工商行政管理、对台办、打击办、水产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互通情报,联合作战,加强市场管理。(五)严肃惩处案犯。对制造、贩运、行使假币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5年发行新币至1988年止,本省查获境外机制的假人民币(新币)计9500多张,金额1.8万多元(其中一元券9000多元、十元券5500多元、一百元券3700元)。同时查获境外伪造的假美钞87起、金额1.8万美元,假港币131起、金额10.28万港元。
  二、对境内制造假币的斗争
  省内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其反革命和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时地制造假人民币扰乱金融市场。伪造的人民币有一分币至一百元券多种。伪造的硬辅币多用铅、锡、锑、铝等金属材料铸造。伪造的纸币从手工描绘、蜡纸模印、油印、木刻、石印发展到用套印、复印、照相制版新工艺。不少县市都发现有伪造、使用假票和剪接、拼凑变造人民币的案件。其中破获较大制造假票的案件有:1957年永春县破获一起流窜犯合伙制造五元券假票案,这些案犯有的曾参加过反革命集团,有的曾被劳改。他们叫嚣:“战争就要爆发,现在主要是搞经济破坏,使用假票一张就是一把刀,谁泄漏机密就干掉他”,疯狂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80、1981年,平和县和闽清县先后破获伪造五元券133张及印钞纸1千多张,抓获案犯2人,并缴获作案工具。1983~1985年,寿宁身县南靖县查获刻版印制十元券假票案犯10人,缴获十元券假票205张。1986年泉州市破获一起特大制造假票案犯6人,用照相机放大制版方法制造十元券假票5155张,并在浙江省一罪犯家中搜出半成品假票21.4斤(约9900张)。1987年建瓯县破获伪造五元券假票案件,抓获案犯4人,缴获假票1.17万张。1988年福州、厦门、长汀、建阳、莆田等地发现有伪造五元券、十元券、五十元券及一百元券假票案件,缴获假票2千多张、金额3.9万多元。
  伪造人民币的犯罪分子,虽然在不断变换其伪造假票技术,但所造的假票与真票相比差异仍较明显。罪犯使用假票时间大多是在黎明前或傍晚后,在光线暗淡处,以老年人和妇幼为投放对象,常用大额钞票少买多找、以假换真。为维护国家货币,保障人民利益,本省银行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教育群众加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自觉参加反假币斗争,并坚持“内紧外松”原则,发现假币时注意斗争策略,周密进行部署。同时,明定奖励办法,对第'—次发现机制新版假票者,给予记功授奖;对破获较大假币案件有功人员也给予一定奖励。至1988年止,省内不法分子制造的假票被缴获的有2万多张、金额15.7万多元。
  第五节 现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金融物价尚未稳定,人民政府着手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1950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同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在全国实行现金管理,并指定人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构。省人行旋即下发具体贯彻意见: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除准予保留的限额内库存外,其余的必须全部存入国家银行。除发放工资、旅差费、收购农副产品及小额支付外,单位之间往来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随后,各地人行召开单位座谈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受管单位开户,并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库存现金。与此同时,推行转帐结算,建立金库,实行由发行库统一货币资金调拨。从而使分散在各单位的大量现金集中到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筹集建设资金,促进金融物价稳定。经各方努力,至1950年底,全省有1584个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882个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分别占受管单位数的93.4%和52%;银行现金收付额占总收付额的比重较年初下降27%;存款总额则比年初增加45倍。
  1951年,本省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同时发动重点单位组织内部现金收支计划编审小组,加强现金收支计划性,加速现金归行。福州、厦门等地银行还根据驻军多、地点分散、保密性强的特点,组建随军银行或流动服务组,对军事单位开展货币管理工作。其主要做法是:依靠部队领导,把部队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结合起来,深入驻地讲解政策规定,进行业务辅导;将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和减少不合理库存现金,分别作为团级以上与营连级单位现金管理的重点;延长上班时间,实行假日值班,合理简化手续,方便存取款。这样既密切了银行与部队关系,又集中了大量资金。1951~1952年全省部队存款占财政性存款39.2%,其中1951年占47.7%。
  1954年,省人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对现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现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多数单位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比较好,但也发现有些单位擅自超库存限额多留存现金;少数农村基层供销社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开立帐户,逃避银行监督,甚至将购销业务委托私商代理,以致有的资金被人套用或贪污。省人行据此提出改进管理意见。1956年又作出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在加强对国营企业现金管理的同时,把农村供销社作为主要管理对象,重点督促其销售款及时送存银行;但在收购旺季,经银行批准,允许坐支。自此各单位对现金管理比较重视,超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银行的柜面现金收付监督和对单位库存现金检查亦得到加强。
  “大跃进”期间,银行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信贷和现金管理放松,许多企业挪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开支,随意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货币大量投放。1961年11月,中共省人行党组向省委提出全面加强现金管理的报告:重申所有单位必须在当地银行开户,接受现金管理,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强调单位间交易和异地采购款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企业销售收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天送存银行,不得随意坐支;规定国家向社队收购农副产品可按实际情况采取转帐结算或支付现金。省委立即批转各地执行,从而推动各单位加强现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1962年,市场货币依然偏多,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此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要求: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都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各项规定。收支较大的单位还应事先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在贯彻执行中,本省银行一方面加强日常柜面现金活动的监督,控制不合理投放;另一方面压缩单位不合理库存现金限额,组织现金回笼。接着,又对手工业社、合作商店、城乡人民公社及社办企业、信用社等亦实行现金管理;同时结合集体单位帐户大清查,严格审查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制止各种套取现金的违法活动。从此现金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文化大革命”中,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被冲乱。银行虽堵住一些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但单位超库存限额保留现金、扩大用现金范围和私借公款等现象则普遍存在,个别的甚至出租、出借银行或信用社的帐户,套取现金,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如永安县人行1972年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利用行、社帐户套取现金多达28万余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革命委员会在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现金管理的同时,又于1977年4月颁发《福建省集体经济单位现金管理试行办法》。同年11月,国务院和人行总行相继公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关于军事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贯彻这些决定和办法后,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均实行现金管理。当时各单位支付现金,除零星开支可以从其库存现金支付外,其他现金支出都必须从银行提取,不得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对基层供销社、粮食、食品公司等销售兼收购的单位,以及邮局、医院等特殊情况的单位某些用途款项,经银行同意,允许其坐支。同时现金管理实行“九不准”: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同年第四季度开展单位现金管理执行情况大检查,全省组织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银行干部5465人,检查13722个单位,占应检查单位数的67.2%。检查采用单位和银行相结合的方法,银行提出检查内容与要求,制定统一的表格;一般单位按规定的检查内容自查,重点单位则由银行配合单位检查;检查结果由银行汇总,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经检查发现,在被查单位中,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占32.3%,超库存现金限额334万元;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的占25.5%,“白条”顶库296万元;库存现金挪作职工借款的占42.2%,职工借款687.8万元;任意坐支现金,扩大用款范围,用现金采购专项控制商品,请客送礼和乱发补贴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现象亦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贯彻现金管理规定和开展现金管理检查的推动下,各地银行健全专门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发挥现金管理的职能作用。当年全省压缩单位库存现金限额920万元。福州市人行试行单位凭备用金领用证提取现金的做法,对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收到成效,当年该市行政企业管理费现金支出增长幅度,比1976年下降19.3个百分点。
  1978年5月,省人行又会同江西省人行和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发出通知,加强军队单位的现金管理。贯彻执行后,据1979年2月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检查现金管理的情况报告》,全军区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户数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增加32倍,库存现金大幅度压缩,借支公款金额减少77%,在定期开展现金管理检查中,尚未发现出借帐户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1980年对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按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本地营业或农村社队进城出售商品,其现金收入可送存银行或汇回原地单位;有商品销售收入、又须经常直接向市场收购产品的单位,经批准可坐支现金;一些零星采购,由于采购地点、供货单位不固定,交通不便,或到毗邻地区采购,经审查同意可携带少量现金;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价款,可采取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1981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分别较1973年增长31.8%和61.2%。这反映经济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效果都是好的,但从现金管理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单位放松管理,擅自超限额多留存现金,或任意扩大用现金范围;有的印刷、使用“代价券”;个别单位还有弄虚作假,套取、坐支现金等现象。
  1982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提出的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报告,各地据以执行。银行对单位擅自坐支、套取现金,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按违法金额处以1~5%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现金支出,并报请有关部门查处。从此现金管理这一行政手段开始与经济手段结合运用,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经多方努力,当年银行现金总支出及其中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的增长幅度较1981年分别下降4.2个和4.1个百分点。
  1983~1984年,在推行各种形式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企业纷纷要求“松绑”放权,因此,省人行对现金管理制度又作出相应的改进: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予以适当提高;企业单位零星收购农副产品需要坐支营业收入,或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的,均可报请银行审批;对个体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城乡居民个人款项可支付现金。银行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放宽业务做法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有关部门解决。这对促进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起了积极作用。然而,1984年第四季度本省一度出现经济发展过热的势头,企业生产追求超高速发展,专业银行基层机构为扩大业务竞相发放贷款;有的单位借口搞活经济随意扩大现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市场货币投放过多。当年末全省市场货币量(现金)比1983年增长68.1%,较同期国民收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幅度分别高46.4个和50.6个百分点。1985年省人行与各专业行省分行据此联合发出通知,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当时经济体制处于新旧转换之际,加强宏观管理的措施一时尚不配套,法制建设亦跟不上,加之政治思想工作削弱,精神文明建设抓得不紧,货币流通领域中利用现金交易偷漏国家税收和搞回扣、贿赂等不法行为增多。
  1988年1~8月,本省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再度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银行信贷管理监督偏松,贷款猛增,基建投资膨胀,货币投放过多。当年8月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9月,人行总行颁发此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和省人行也发出具体贯彻意见和通知。贯彻这些文件规定后,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含村办企业)、联营企业(含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实行现金管理,并只许一个单位在一家银行开立现金结算户,办理支取和缴存现金,避免在多家银行开户发生多头支取现金的现象。接着,开展全国性的单位现金库存专项普查和现金管理大检查,以省、市、县为单位成立现金管理检查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检查采取单位按规定内容自查与银行组织抽查相结合、检查与纠正、治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金管理条例的贯彻和现金管理检查的推动,银行再次落实现金管理工作的职责,充实办事机构人员,健全规章制度,使现金管理的审批、监督、内部登记和检查工作形成制度化。各行重新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全省组织超限额库存现金归行达7800万元。同时,对有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单位,如给现金结算比转帐结算更加优惠的待遇,用现金购置专项控制商品,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本票,以及其它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单位,一经检查发现,予以警告或按违法金额处以10%直至全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其贷款或现金支付。开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执行或违犯条例规定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简化有关使用现金的审批手续,改进结算方式,增加信用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有条件的银行还开办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经各方努力,1988年9~12月,全省净回笼现金较1987年同期增加约4亿元。
  第六节 工资基金监督
  1959年,重大经济比例失调,工资总额突破,货币发行过多,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和人行总行据此联合决定:自1960年起,在全国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以有计划地分配劳力,控制现金使用,调节货币流通。年初,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和省人行发出贯彻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省在福州、厦门、三明、漳州、泉州、南平和各专区部分县重点试行,尔后全省铺开。银行主要负责监督各受管单位按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支付工资。至1960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普遍接受银行工资基金监督。各单位根据计委、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控制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对不编报计划或有意超支多报者,银行不予支付现金。从而遏制1959年出现的工资总额盲目增长的势头。
  1962年,市场货币过多状况尚未根本改变,本省根据中共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对工资基金采取更严密的监督:银行建立各单位工资基金专户,控制单位职工人数和基本工资、奖金和其它工资等分项指标;单位提取工资,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通过专户支付;单位之间职工调动要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加强统计分析与事后检查。与此同时,扩大监督范围,对全民所有制的附属机构和军队所属的队列、事业单位及其它保密单位也实行工资基金监督。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在管理之列,但也采取简便办法另行监督。从此工资基金监督范围从小变大,管理由松趋紧,发挥守关把口的作用,控制工资支出,促进社会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的平衡。1963年全省国家工资现金支出比1961年减少1.2亿元,相当于1963年全省商品性现金回笼的9%。
  1965年,随着财政经济状况的明显好转,对工资基金监督制度作了改进,对单位工资支付只控制工资总额,不再控制职工人数和其它分项指标;取消各单位工资基金专户,推广漳州市人行采用工资专用凭证和统计卡片的做法。与此同时,大部分市、县银行对单位发放工资日期,从月初至月底都作出计划安排,有的还采用预约提款的办法,均衡货币投放,缓和市场压力,减少提取现金排队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中,工资基金监督制度一度被冲垮。1971年国民经济出现全国职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和粮食销量突破计划的严重情况。1972年7月,国务院和省革命委员会分别发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各地银行自同年9月起重新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监督制度,严格按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紧管好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支出总额。厦门市人行等率先采用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取代原来设卡登记的办法。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单位自填,银行审核,手续简便,易于监督,受到单位好评,很快便推广开来。自此工资基金监督又得到恢复和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建设发展加快。1979年对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又作出相应的改革,银行只按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奖金限额进行控制,不再办理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的工资转移签证手续。1983年根据增强企业活力、搞活经济的需要,又改进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实行扩权和承包经营的企业提取工资、奖金,按扩权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凭厂长、经理签发的写明用途的支票予以支付;银行只办理必要的登记和统计,发现问题,反映有关部门解决。当时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奖励基金办法欠完善,加之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以致出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单位竞相多发、滥发奖金的现象。如福安县有一家工厂利润下降11%,奖金却增发1倍;福州市有四家工厂擅自将劳务收入和出售下脚料的现金收入共6万余元,用于滥发私分和请客送礼。1983年底,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和省人行发出制止滥发奖金的紧急通知。1984年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人行总行又针对全国类似情况,联合颁发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然而,当时经济生活出现过热现象,人们对工资基金管理认识不一致,社会上奖金攀比风盛行,以致滥发奖金的现象未见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据省人行统计,该年全省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在1983年比1980年增长62.3%的基础上,又骤增40.2%,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增长21.7%的水平。
  1985年4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继发出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指示。银行采取断然措施,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出,按当年3月份实际数进行严格控制,并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管理登记簿(卡片),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对单位支取工资进行逐户、逐笔的登记和监督。在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视与支持下,终于扭转消费基金盲目增长的势头。
  1986年7月,本省银行发出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各单位持工资基金手册,按审批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支付工资;银行加强柜面登记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单位检查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坐支现金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的单位,经检查发现,均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经各方努力,1986年全省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19.9%,较1985年增长率回落9.4个百分点;1987年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14.6%,又比1986年年降低5.3个百分点,低于同期国民收入、工业生产分别增长23.2%和22%的速度。
  1988年1~8月,在经济过热的驱动下,基建投资和消费基金出现双膨胀。8月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继发出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各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消费基金进行严格控制。从同年10月起,各单位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同年8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并将同年8月份支取的消费基金扣除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逐笔列出清单,送开户银行审核,据此监督支付。凡分别在两家以上银行开户的单位,须报经批准,确定在一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防止多头支现金。同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落实各单位消费基金控制指标,健全消费基金台帐,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初步抑制消费基金过度膨胀。9~12月全省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16.4%,明显低于1~8月份增长29.6%的幅度。从此工资基金监督在治理整顿中又走上正轨,发挥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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