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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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61
颗粒名称: 第四篇 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186
页码: 391-576
摘要: 本篇记述了福建金融管理是随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兴起而逐步演变和不断完善,其中包含货币管理、金融机构与证券管理、信贷、先进计划与统计管理、利率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会计、出纳管理、信用合作社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管理

内容

第一章 货币管理
  本省历代政府对发行货币都设有管理机构,按其职能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货币管理。清末民初,帝国主义势力一度操纵福建金融,本省流通的货币长期不统一。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法币政策实办法》,着手统一货币发行,但法币先后与英镑、美元的汇价挂钩,显示其对帝国主义金融资本势力的依附性。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货币不断贬值,黄金、银元、外币充斥市场。福建解放前夕,国民政府的货币已濒临全面崩溃,货币金融市场极端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进行必要的监督工作,逐步加强货币管理。1950年12月,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合作社实施现金管理,组织划拨清算,集中短期信贷,并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本省各级人行,根据人行总行要求,建立统一的货币管理体系,严格货币发行管理与现金管理,并开展反假币斗争,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保证货币的正常流通和金融物价的稳定。
  第一节 统一货币发行
  1949年8月福州解放后,省人行迅速成立各地分支机构,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支持国营经济发展壮大,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稳定金融物价,统一全省货币流通。
  一、建立人民币市场
  福州市刚解放时,由于人民政府还未正式颁布人民币为本位货币的公告,人民币与银元还没有法定比价,市价高低不一,人民币只在市场零售交易中使用,商品交易大多仍以银元计价,还有使用黄金、大米或美钞、港币的。解放前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此时仍在流通,金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
  1949年8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福州军管会)颁发公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自即日起一切公私单位记帐、款项收付、物价计算、债权债务与经济往来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禁止黄金、银元买卖及计价流通;对国民政府发行的银元券,人民政府概不收兑;原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发行数额不大,基金准备充足,解放前信用尚好,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准予在8月30日前按牌价兑换人民币。
  省人行根据福州军管会公告,同日开始发行人民币并收兑银元,根据当时市场物价计算,兑换率规定为银元1枚兑人民币2000元(旧币)。黄金无公开收兑;对内部兑换价为每市两兑人民币12万元(旧币)。同时,按银元牌价收兑原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截至8月30日限期止,全省共计收兑银元辅币券235730.70元。
  军管会布告公布后,安定了民心,人民币在市场商品交易中得到唯一合法货币的地位,开始正式流通。但由于人民深受国民政府的法币、金圆券、银元券贬值之害,心有余悸,害怕物价上涨,加上当时解放不久,群众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还不够了解,社会上重物轻币的心理仍很严重,金银、外钞流通仍占优势,金银黑市买卖猖獗,人民币作为本位货币的基础还不牢固。同年11月,受上海市物价波动影响,福州部分商人又恢复以金银计价,黑市活动的“银牛”再度出现。
  厦门、漳州、泉州等闽南沿海地区,华侨众多,对外经济贸易较为发达,解放前进出口物资多以美元为结算单位。据估算当时市场流通的美钞约有二三千万元,商店以美钞、港币、银元计价交易,金银、外钞充斥市场。1949年10月21日厦门市军管会宣布人民币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禁止金银、外币流通。厦门市人行于同日挂牌收兑银元,收兑价和福州相同为银元1枚兑换旧人民币2000元(市场黑市价格银元1枚折旧币2150元),黄金1市两折旧币19.2万元,美钞1元折旧币3750元,金融市场尚较稳定。但当年11月受各地物价涨风影响,内地人民币大量流入厦门,游资泛滥市场,金钞需求激增,金银、外币又开始在市场流通。闽北、闽东、闽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农民交易习惯使用银元,商品多以银元计价。长汀,龙岩老革命根据地解放后在当地人行未建立前,有的地区仍使用解放战争时期发行的闽西流通券,其比价为10元折合银元1枚。
  为彻底肃清旧通货流通,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城乡市场,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禁一切金银带出解放区,允许人民储存,允许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但不得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本省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加强管理,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严禁非法货币流通交易,坚决取缔黑市买卖,打击金银走私活动;广泛设立兑换点,参酌市价适当调整银元收兑牌价,鼓励人民兑换;为解决人民群众特殊困难,对有小量黄金,在需要出售时,银行按照适当价格进行收兑;限定金银饰品业的业务范围,禁止从事金银买卖;禁止外国货币流通,银行集中和统一经营外汇业务。但有的地区因宣传不够,农民对禁止金银流通的政策规定还不够了解,甚至发生蔬菜、粮食都不敢进城买卖,造成市场供应困难。中共福建省委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各级政府组织人员深入街道、乡村,开展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的宣传周活动,福州市政府动员2000多人,组成40余个宣传队,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并深入工厂、商店、居民点召开座谈会,宣传政府法令,严禁金银、外钞流通,发动商人订立爱国公约,开展“拒银拥币”运动。同时,对金银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计划管理,规定金银的收售和兑换由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所有国营经济单位保存的金银一律要售予或存入人民银行,把分散在国营经济单位和人民群众手中的一部分金银集中到国家手中。实行以上政策,割断长期以来形成的金银与物价的联系,扭转群众重银轻币思想,人民币信誉大大提高。本省人行和中行1949年8~12月共收兑黄金277两、银元12.67万枚、美钞28.89万元、港币7.24万元,人民币初步占领了市场,黄金、银元、外钞基本退出流通领域。但因当时乡镇一级人民银行机构尚未普遍建立,人民币的阵地还不很巩固,特别是农村中人民币缺少,给部分农民带来生产、生活上的不便,也不利于工业品在农村销售。后随着乡村政权的建立,剿匪、反霸的开展,土改运动的深入,省人行在农村普设机构后,扩大了通汇网点,支持国营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向农村投放货币,大力推动人民币下乡。省人行还举办多种贷款,特别是对新分土地的农民发放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贷款,深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戴。人民币迅速流入广大农村,为加强城乡经济联系,开拓巩固货币市场,支持恢复生产,扩大商品流通,发挥了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调节作用。至1951年底,全省累计发行旧人民币5584亿元。人民币占领整个城乡市场,统一了全省货币流通。
  二、稳定金融物价
  福建解放初期,国营经济力量尚未壮大,一些投机资本家乘机利用其经济实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金融;加上台湾当局不时派遣武装特务对大陆进行骚扰,偷运假人民币入境破坏金融市场,造成物价、货币不稳定。
  为平抑市场物价,制止投机买卖,维持金融秩序,实现通货稳定,省人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争取1949~1952年的三年时间内,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的号召,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下列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各地人行建立起统一的金融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金银投机,取缔外币黑市买卖,开展反假票斗争;发行折实公偾,积极开展储蓄业务,吸收社会游资,组织现金归行;调整存放款利率,灵活运用信贷和利率经济杠杆。省人行以数量较大、利率较低、条件较宽的贷款支持国营经济发展。1949年底,对国营企业贷款月利率为180‰,而对私营商业贷款月利率为420‰,并压缩新贷款,收回到期旧贷款,以抽紧银根,使投机商人不能借入大量款项进行投机活动,逼使其抛售囤货,从而使物价逐步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国家财政经济工作还不统一,财政收支尚未平衡,市场物价、通货仍然存在极不稳定因素。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中央金库条例》,同年4月又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本省银行和财政贸易等部门统一行动:一是统一管理财政收支,集中财政收入,压缩财政支出。1950年财政性存款达2841亿元(旧币);二是统一国营贸易工作,加强国营经济对市场的领导力量,増加商品供应。195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4万亿元(旧币);三是统一现金管理,规定一切军政机关和国营企业的现金,除按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外,其余一律存入人行,使分散在各单位的现金大部分流回银行。1950年末存款余额3153亿元(旧币),回笼大量的现金,由银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壮大了国家银行支持国营贸易的力量。
  1950年10月,本省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当时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制订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是:对金银准予人民储有,准予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不准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对外币采取排挤政策,禁止携带、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但准予向中行兑换人民币,或打包出口换回认可之物资;取消金店,劝导转业,暂保留少数银楼业经营加工业务,严禁买卖行为;取缔私人钱庄;加强典当业管理,限制其贷款利率。
  省人行根据上述金融管理方针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整顿。福州、厦门解放初期有私营钱庄57家,金铺银楼189家,多数转入地下经营,非法拆放款项、买卖金银、外钞,助长投机,银行对此坚决予以取缔。对私人钱庄劝导转业,对金铺银楼采取逐步淘汰方针。1950年厦门市破获地下钱庄4起,处理非法外币交易50多起,并查办违法经营买卖的金店。经整顿后,1951年厦门市金店只剩6家,限定业务范围为出售存货和代客加工首饰;福州市只准保留银楼业经营加工业务。此外,各地人行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发动群众打击金银投机买卖,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查获大量违法案件。1951年一年没收黄金227市两、银元39145枚、白银4041市两,金银投机活动有所收敛。
  中央统一财经工作决定实行后,经济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全国实现财政收支、现金收付、物资调度的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市场物价。省人行在此期间逐步降低放款利率,1950年4月对国营企业贷款月利率降为42‰~72‰,12月再降为18‰;对私营商业贷款月利率4月份降为90‰~150‰,12月再降为24‰~36‰。物价由涨而稳,由稳趋跌,金银牌价随物价下跌而调低。1951年3月,本省对黄金收兑牌价统一定为每市两兑旧人民币95万元,银元每枚兑旧币1万元,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不得超过当地市价。对土改地区农民持兑银元者,按牌价每枚增加旧币500元以示优待。当时金银收兑牌价与市价基本接近,群众踊跃将金银向银行兑换。1951年全年收兑黄金2.63万两、白银103.28万两、银元209.95万枚,比1950年分别增加78倍、228倍和8.37倍,从而扭转解放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实现金融、通货的稳定。
  三、收兑革命根据地货币
  本省闽西革命老根据地的闽西工农银行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在土地革命和解放战争时期,曾发行纸币、银币和铜币。福建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使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对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货币采取按固定比价,负责到底,兑到最后一张为止的方针,全部以人民币收兑。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条件、物价水平和各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统一规定其合理比价,收回所发行的货币,其中本省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币比价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福建省内)1元兑换人民币1500元(旧币),1952年调整为1元兑旧币10500元;闽粤赣边区军民合作社大埔分社闽西流通券1元兑旧币250元。1953年12月止,闽西老区共收回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地方币券15.6万元,折合旧人民币5.4亿元。
  四、换发新人民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货币发行量逐步得到控制,人民币币值开始稳定,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期通货膨胀的历史。但是当时国家发行人民币只能解决统一全国货币的问题,市场流通的人民币还保留有过去通货膨胀的痕迹,票面额大,货币单位代表的价值低,给计价、核算、经济生活带来许多不便。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新中国的货币制度,国务院决定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限期收回旧人民币,新旧币的法定兑换比率定为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对货币持有者,不分阶层,不分现钞与存款,也不论兑换数量多少,一律按照法定比率兑换新人民币。这种按统一比价进行兑换的办法,只是调整货币的面额,改变物价的标度,由于不缩小也不增加货币流通量,所有货币持有者在换取新币后,仍一律保持原有的价值,新人民币受到各阶层人民的普遍欢迎。在兑换期间,旧币一万元、五万元面额的大票仍可按法定比率流通到1955年3月31日,4月30日以前兑换结束;旧币五千元面额以下的票子,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收兑时间延长至6月10日结束。至1955年底,全省收回旧人民币7987.63亿元。
  五、收兑苏联代印制人民币
  为了调整人民币票券种类,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64年4月14日发出通告,限期收回苏联代印制的三种人民币票券,即1953年版黑色工农图案的十元券、1953年版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案的五元券、1953年版深绿色“井岗山”图案的三元券。。收兑苏版币期限规定30天,从1964年4月15日起至5月14日止。三种票券从4月15日起停止在市场流通使用,只能到人行兑换可流通的人民币,5月15日起停止收兑。
  本省停止兑换后,为照顾广大群众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可由人行内部掌握,只要来源正当,又能辨别真假,并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证明,可以照顾兑换。机关、企业有误收的三种票券,由单位证明,也可以照顾兑换。对于从国外和港、澳地区带来的三种票券,一律没收,不准兑换。海关没收的三种票券,应无偿地全部送交当地人行统一处理。
  本省收兑的苏版三种票券,在奉总行电字161号销毁命令后,于1964年11月3日全部销毁,共有5286.52万张,总金额2.321亿元。其中:三元券2933.65万张,8800.94万元,占38%;五元券1823.94万张,9119.70万元,占39%;十元券528.93万张,5289.36万元,占23%。
  第二节 货币发行管理
  自从鸦片战争以后,银行作为新式金融业在中国兴起,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货币发行不统一,国家银行、地方银行、私营商业银行经政府许可,都可发行货币。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特权,在中国开设银行,发行纸币。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虽则多次进行币制改革,但仍未能清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的影响,货币发行权不集中,发行基金和发行库分别由各发行银行自行管理,无统属关系,也就不可能实行货币发行的统一管理。
  民国37年(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告成立,当年发行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人民币的发行,坚持高度集中统一,坚持有计划地发行和适应商品流通需要的原则,严格禁止其他货币和一切变相货币的发行、流通使用。为了统一人民币的发行、调度与集中管理,确保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1949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挤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发布《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明确规定,发行库与银行业务库和财政金库完全分开,发行基金由总库统一领导,发行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中财委,未经中财委批准,各级人行均不能动用发行库款,从此货币发行统一由国家集中管理。本省切实执行中财委的这项决定和上级制定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
  一、发行库设置
  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组成部分之一。发行库机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体制设置,总行设总库,省(市)分行设分库,地(市)支行设中心支库,县(市)支行设支库。省人行根据中财委《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于1950年3月成立省发行分库,4月增设厦门、泉州、漳州、南平支库,随后设立闽侯、建瓯、永安、福安、晋江、龙溪、龙岩中心支库;1951年1月全省各县(市)普遍建立了发行支库,并根据本省海岸线长、部队多、交通不便,及发行基金调运困难等具体情况,在县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设发行基金保管点,但不作为一级独立机构。至1953年止,全省共设立省分库1个、中心支库8个、直属库1个、支库63个、保管点52个、临时保管点4个。发行库主任由行长兼任,下设会计、保管、库务三股。发行库建立訑立垂直的核算系统,负责执行发行计划,统一调度发行基金,办理银行间的汇兑和现金调拨款项的缴存与解拨及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全面反映市场货币投放与回笼情况。1955年3月发行库与银行出纳部门合并办公,取消独立的会计系统,发行业务核算归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发行库仍负责库款的保管、运送责任。直至1973年1月,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保密的需要,发行库又恢复独立垂直的会计核算系统。1984年金融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人行县支行和发行库机构大部撤销,保留人行和发行库机构的县(市)仅有21个。为了方便专业银行存取款项,对不设立人行和发行库机构的43个县,在工行设立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发行业务核算工作。1986年底,为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工作的管理,本省各县(市)普遍恢复人行和发行库机构,撤销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业务采取垂直领导,保持发行库的独立性质。
  二、货币发行制度
  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主要贯彻货币发行统一集中的政策,以确保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
  本省发行分库成立后,建立独立的会计系统,发行库款、银行业务库款和财政金库款完全分开。发行库款支配权属于中财委,各地区请领财政赤字款项及企业资本,须事先由该区财经委员会呈报中财委批准后,经由人行总行转令各省分行发行分库拨付。各地人行间的汇兑差额,一律通过发行库进行清算,实行“汇差出入库办法”。汇出款大于汇入款的银行,应将差额现金缴交发行库;汇入款大于汇出款的银行,填制汇差报告书向发行库取款,银行不得挪欠发行库库款。银行之间的款项调拨,根据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调出的银行将现金交入当地发行库,由发行库通知调入行的发行库办理出库。实行这一办法,在当时计划性不强、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对集中现金、畅通汇兑、便利调拨、减少银行现金运送,起到一定的作用。其缺点是银行内部现金调拨频繁,在途资金大量积压,人为扩大了虚假的现金收付,现金调拨与现金出纳计划脱节。
  第二阶段,1953年以后,国家进入计划建设时期。为贯彻货币发行统一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现金需要,建立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实施“新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全国每年发行多少货币,在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内,由人行总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各级银行动支发行库款,必须在上级行批准的现金出纳计划发行数内,根据上级发行库签发的发行基金出库命令书严格执行。
  1954年7月1日,本省发行库按照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银行现金调拨办法”,取消汇差出入库做法,改为在总行签发的出库命令书限额内,各级银行动支发行库款,必须按上级行签发的出库命令书批准的限额内严格执行;并规定各级银行业务库存的最高限额,如有超过,必须当日将超过部分的现金缴入发行库,促使各级银行提高现金出纳计划性,按计划调剂货币流通,克服过去单纯依靠上级拨款的资金供给制思想,积极组织现金回笼,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现金使用。但办法还不够完善,表现在联行调拨款仍采取逐级掌握的办法,总行对全国货币发行与回笼数字不能全面掌握;在会计核算方面,行、库并行着两个会计系统分别列帐,工作重复。
  1955年3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发行——现金调剂办法”,发行库的会计系统并入银行会计系统内,发行、回笼货币通过联行报单逐级划转总行列帐,使发行业务集中反映在总行资金平衡表内,便于总行掌握全面的业务情况。同时,省分行设出纳发行处,发行库与出纳处合并办公,发行库仍负责库款的保管、运送,发行业务归并银行会计系统内核算。1955年5月在福安地区试行中心支库改为重点调拨库的做法,核算工作由省分行直接掌握到县支行,并将“出库命令”改为“核准全月最高发行额”,在不超过“核准最高发行额”的范围内,由支行行长签发出库命令动支发行基金。当时正值“大跃进”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没有考虑到干部业务水平和交通电讯等条件的限制,于1958年2月在全省推行,造成发行帐务错乱,影响核算。同年下半年即恢复由中心支行一级核算。由于发行库取消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货币发行的监督性差,削弱了货币发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作用。
  1973年1月,本省发行库根据中央集中统一掌管货币发行的原则,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保密的需要,另立帐务,专设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不纳入银行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发行库实行“出库限额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货币发行额度,由上级库每年核定一次出库限额,各月循环使用,月末注销。发行基金必须在上级库批准的出库限额之内,才能拨给银行业务库,不得擅自超出限额动用发行基金。1983年6月,福州、南平市支行、三明中心支行、浦城县支行发生现金投放超出出库限额,擅自动用发行库款,严重违反发行制度的事件,人行总行通报了上述违纪事件,重申遵守货币发行制度,严格货币发行纪律。
  1983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职责,发行库管理制度相应改革,发行库对专业银行支取和交存现金,实行“差额控制、分级考核办法”,发行基金的调拨,一律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库向专业银行支付现金,取消凭出库限额的做法,改为按人行核定的有关专业银行的月度现金计划及月度内最高投放额掌握,并严格控制在人行存款余额和上级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以内,不得超过。各级发行库对专业银行和本地区月末投放、回笼差额对照现金计划进行考核。并规定专业银行必须保留3~5天周转需要的最低业务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始可交存发行库。1984年11月,省人行、工行、农行、福州中行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贯彻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改革货币发行业务规定的实施意见。对不设立人行发行库的县,由工行设置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发行业务。由于这些地方没有专设发行机构负责管理货币发行工作,发行制度管理不严。1985年省发行分库组织地(市)中心支库对各县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进行检查,发现有严重违反发行制度的情况。有的地区有5个发行基金保管库,都有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事情;有的发行基金保管库的库款与银行的业务库款混淆一起,发行基金出入库不办手续;还有短少发行基金1000元事件;有的银行业务用款直接向发行库提取,发行库代国家保管的发行准备基金形同银行的业务备用金,严重违反货币发行纪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1986年,本省各县人行和发行库机构全面恢复,工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予以撤销,货币发行业务由发行库统一领导,加强了货币发行的管理工作,保证中央银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政策的贯彻。
  三、发行基金管理
  各级发行库保管的发行基金都是总库的一部分,发行基金调拨采取逐级负责制,库款调入、调出必须根据上级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本省解放初期,台湾当局经常派出武装人员袭击骚扰沿海地区,交通、电讯时遭中断。为保证现金供应,1955年省人行规定:县支行以下营业所如地点适中,库房设备安全,每日现金收付量达20亿元(旧币)左右,能负责附近营业所资金供应的,可设立保管点或临时保管点。对发行库款的调拨,除按总行规定实行由辖区内逐级负责调拨办法外,还制订了辖区外毗邻行处发行库款调拨支援办法,解决基层处所紧急用款之需。
  1979年本省实行“发行基金定额管理办法”。在保证现金供应的前提下,按最低额度保留发行基金库存,以加强发行基金调拨工作的计划性,节约发行基金使用。省人行根据各地区经济特点、货币投放和回笼规律、交通运输条件、残破币销毁和大小票调剂的任务,在总行核批本省发行基金定额之内,核定各地区发行库铺底库存周转金额度,低于核定发行基金定额的始可向上级库请调库款。随着货币流通量扩大和发行基金出库额增加,1982年后,总行对本省发行基金定额作了多次调整,省人行也相应调整中心支库发行基金的定额。
  1984年下半年开始,本省同全国不少地区一样,出现经济过热势头,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国民收入超额分配等现象,造成货币投放过多,货币净发行量比1983年同期增加4.5倍,发行基金库存告急,现金供应紧张。1985年4月,国务院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制止“经济过热”现象,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1985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要求把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以内;人行总行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节约发行基金使用,保证现金供应,对发行基金调拨和现金供应工作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总额控制、分批下拨”办法。本省根据各县人行机构刚刚恢复,人员配备不足、计划资料缺乏等具体情况,为防止现金供应脱节,没有层层下达供应指标,货币投放总额由省人行统一控制,发行基金适当集中省、地两级。规定各地县由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参加,组成旺季现金联合调拨小组,根据各地区收购农副产品的不同时间分段调拨发行基金,遇到紧急用款时,灵活采取电报、电话申请调拨办法。当年全省现金收付量比1984年增长40.1%,在发行基金偏紧情况下,保证了现金供应。1986年10月,发行基金总额控制办法全面推广到二级分行,加强了各地(市)人行对货币投放总额的控制。但是,由于货币发行制度不够完善,货币管理工作尚不健全,缺乏宏观调控能力,单纯依靠人行货币发行计划进行管理,不能做到严格把关,突破发行额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1988年国家进行治理整顿,严格控制货币发行,货币投放总额改为由国务院、人行总行下达各省人民政府和人行共同掌握,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本省货币发行额度才做到控制在中央核批的货币发行计划之内,发行基金调拨和货币发行、现金收支计划基本上做到互相结合。
  四、票币调剂与销毁
  (一)票币结构调剂
  发行库担负着调剂市场票币流通比例的任务,各种票券在市场上正常流通各占有一定的比例。本省票券发行,主要根据发行基金库存量和市场季节性变化的规律进行调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场货币流通量增加。1983年全省现金收付量比1980年增长60.6%,而货币流通中甲种主币仅增加12%,市场又出现大额票券紧缺。为了合理调整市场票币流通结构,1983年省人行选择厦门,泉州两个城市行和宁德、浦城两个农村行为重点,对市场券别流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该四行在1983年现金收付总额中,各种券别所占比例为:甲种主币占88.86%,其中十元券占59.06%,五元券占29.80%;乙种主币占10.34%,其中二元券占5.94%,—元券占4.40%;辅币券占0.8%,其中角币占0.73,分币占0.07%。通过四行调查分析,现金收付总额的甲种主币中农副产品收购、侨汇解付、储蓄存取款十元券别占75%以上,而同期全省券别发行中甲种主币为80.85%,其中十元券为51.27%,可见甲种主币偏少,券别比例失调,不能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省人行根据调查资料,调整了券别投放比例,1985年全省甲种主币发行量达88%。1987年发行五十元券,1988年又发行一百元大额票券。该年流通中货币结构比例为甲种主币(包括五十元券和一百元券)占90.13%,乙种主币为6.41%,角币2.21%,分币1.25%,基本适应市场流通的需要。
  (二)残损票币销毁
  残损票币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货币流通量的准确计算。发行库对残损票币的销毁有严格规定,银行收回的损伤票币要逐张复点后才能缴入发行库。残损票币销毁时发行库要复点检查。残损票币销毁权属总库,由总库授权省分库具体办理。由于对销毁工作缺乏经验,省人行于1955年在福州造纸厂进行残损票币销毁试点工作,对蒸球装量、烧碱投入比例、蒸煮时间等总结了一套办法。但因造纸厂规模小,不能适应全省残损票券销毁任务的需要,省人行又选择惠安县酒厂进行利用锅炉火焚残损票办法的试点。由于在火焚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力,气压突升突降,影响锅炉安全。后又改为选择空旷地点,将残损票币采取围叠焚销的办法。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新币)时期,收兑回的旧币数量大,集中销毁有困难,省人行决定分散在重点市县进行销毁,由省人行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销。旧币销毁任务完成后,对新币残损券的销毁,集中在9个地(市)中心支库设立销毁点来进行,由省分库签发销毁命令,并派员会同当地财政、监察部门参加监销。“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监销工作削弱。1973年普江地区在销毁残损票币中,泉州市人行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黄××协助复点时盗窃损伤券2963元,被判15年徒刑。龙溪、宁德地区在复点、打洞残损券时,也发现被窃案件。福州、厦门残损券送造纸厂销毁中,发生票币蒸煮后未全部化成纸浆的票券又流入市场的事件。为严格残损票币的销毁管理,确保销毁安全,1986年本省在福州、晋江、三明设立三个中心销毁点实行集中销毁,配备专职复点检查人员,销毁点的行长为监销领导小组组长,省人行监销人员为副组长,销毁点银行的监察、稽核、会计、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同时,省人行制订了《损伤票币销毁施行细则》,规定残损票币的出入库、复点、交接要有登记签收手续;打洞、抽查卡把、装袋每个环节必须有三人以上在场;发现差错要有记录和证明;损伤券送造纸厂打浆或送火焚时,监毁人员要检查全部纸浆和待灰尽后方能离开现场;对残损票币销毁工作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监毁人员职责、安全保卫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销毁工作的安全。
  第三节 人民币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实行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对人民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条例和规定,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严格制止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对伪造、变造国家货币、破坏金融秩序者给予严惩。
  一、货币出入境管理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规定: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携带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入国境的邮件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1952年10月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出人国境暂行办法》规定:国内支付人民币之汇票、本票、存单及存折,国内发行之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国内付款之一切支付凭证,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
  省人行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面临台湾海峡,华侨进出国境频繁,以及海岸线长,渔民较多的特点,制订补充规定:(一)海关监管的船舶,如为应付紧急不时之需存船备用的人民币,其数额由当地海关视其航程远近、旅客与海员多寡等具体情况,酌量核定;(二)由设关口岸出口航行国内港口须经港澳之船只,其旅客所携带人民币逾5万元(旧币)者,应向银行请领许可文件;(三)旅客如携带人民币票据,除华侨凭银行所发的签证外,其他须向银行请领携带证,海关始得放行,邮局方准寄递;(四)往来外国船舶的船员及旅客,一律不准携带人民币;(五)出海渔民,一般以不携带为原则,如有携带必要,由检查机关审查属实后,准予酌情携带,但不得携带人民币票据。该补充规定于1953年11月经华东区人行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各地执行。
  1954年3月,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华东待解放区渔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对本省沿海有些岛屿因为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巡弋与国民党军队不时来扰的地区,我部队机关和沿海群众在这些岛屿上所投放的人民币,辗转由渔船携带进口,为照顾群众利益,对带人的人民币不采取没收办法,由检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人行会商处理。
  本省沿海渔民与台湾渔民在同一海域捕鱼,混杂一起,相互往来交易,携带人民币入境以及本省籍海外华侨邮寄人民币入境的情况较多。仅1957年7月~11月统计,厦门海关查获海外邮寄入境的人民币就有602起,金额5874元,经邮局发现后按照中央规定没收的有4000多元。此后,凡有类似事情,均按此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早日结束祖国分离状态,完成统一大业,国家对台湾提出通商、通航、通邮的“三通”政策,台湾渔民、商人携带人民币到本省购买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1981年6月5日,从台湾高雄、澎湖驶来两艘渔船在本省惠安县停泊。该船携带人民币4万元要购买中药材,据称人民币是从香港市场用台币22元兑人民币1元换得的,但无法查实。后经晋江地区对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售给中药材后于6月9口放行。1984年1月10日又有台湾商人携带人民币3.5万元,乘渔船到本省平潭县购买中药材,违反货币出人境规定一事,上报请示处理。5月10日,海关总署和人行总行指示;关于台商私带人民币进口到福建购货事,应坚决按中央对台办的意见办:(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开这个先例,人民币没收;(二)考虑到海峡两岸的现实情况,这笔钱不都交国库,可拿出部分钱买货发还;(三)具体拿多少钱,由福建海关、银行、对台办商量。不宜将有关人民币全部发还,以免流散在港、澳、台等黑市的人民币钻空内流。此后本省均按上述三条意见处理类似事情。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出入境人员、货币收藏者和对外交往的合理需要,1987年6月,人行总行、海关总署报经国务院批准,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的前提下,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由海关内部掌握予以放行。邮寄入境的人民币限额,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禁止变相货币发行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维护国家货币的统一发行的政策,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各单位签发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的各种有价证券、凭证在市面流通转让;(二)禁止企业单位使用“内用现金券”、“代现券”、“代工券”、“代人民币”等有价票证代替人民币发放工薪、奖金等;(三)机关团体、厂矿职工伙食单位使用之“饭票”、“食堂券”,不得持向市场购买商品;“车间核算票”严禁对外授受;(四)邮局汇票、银行储蓄存单(除批准规定者外),严禁流通转让。
  1962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印制和使用内部核算的票券,一律不许模仿人民币的式样,不许不注明用途混入市场,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所有的印制厂,一律不准印制模仿人民币式样的票券。
  1963年3月,本省闽侯县南通区新腾公社文山大队模仿人民币式样大量印发“购粮券”,代替现金搭配给社员。票券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券三种,共印发1.4万多元,并规定社员可持券向加工厂购买粮食,虚增一套货币资金,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中共闽侯县委根据县人行报告,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检查纠正,并通知全县各区进行清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和省人行对此还发出通报,重申严格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刷内部票券的规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贸市场扩大,商业服务网点延伸,个体摊贩增多,市场对硬分币的需要量大幅度增加。1980年10月,本省一些地方曾出现硬分币紧缺。福州、厦门、南平、三明市公共汽车公司自行印制一分、二分、五分面额的“乘车代用券”共计199.2万张,金额4.95万元。“乘车代用券”虽规定只准在市内公交汽车上流通,但已流入市场,小商贩、合作店、冷饮摊点均有收找“代用券”,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有的当场予以撕碎。为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发行政策,省人行报请当地党政领导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收回此类代用券,维护了人民币的信誉。
  三、打击破坏人民币活动
  本省解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国家货币,在人民币上涂写反动口号,破坏国家货币,扰乱金融的情况时有发生,经严厉打击后,破坏活动有所收敛。1969年“文化大革命”中,由于金融市场管理工作削弱,沿海地区一些坏人乘机制造混乱,煽起一股收买国民政府发行的旧钞歪风,扰乱金融秩序。省人行配合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坚决斗争,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干扰,对不法分子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够有力。1974~1977年,龙溪、龙岩、莆田、建阳等地区此风又起,坏人造谣说,“国民政府钞币可以换人民币,罗拿德钞票公司印制的国民政府钞票在香港和外国都可以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贪财图利,收购、贩卖“金圆券”、“关金券”和“中央币”。还有坏分子乘机搞破坏金融非法活动。仅据龙溪地区统计就有9个县市、48个公社发生49起,178人参与买卖,已查获19起,缴获国民政府银行钞票360万元、银元200多枚。作案人员大多是被判过刑的犯罪分子和反革命集团成员。建阳地区破获的“中国反共救国军”反革命集团,就是从收买国民政府银行旧钞的非法活动中串联纠合起来的。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破坏金融活动,1978年3月,省公安厅、省人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转发中央公安部、商业部、人行总行通报,提出四条措施1(一)教育群众提高阶级斗争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买卖国民政府银行的旧钞票活动;(二)发动群众揭发不法分子造谣煽动破坏金融罪行;(三)银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彻底查清案情;(四)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从事破坏金融活动的首要分子,坚决予以打击。从此,上项非法活动才有所收敛。
  1979年关于我国政府收回被美国政府解冻的中国资产,以及人民银行关于收集整理历史货币的消息发表后,少数坏人乘机大肆活动,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收兑国民政府货币的活动一度再起。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走访政府、银行查询兑换办法,有的钱财被骗。省人行于1980年1月重申坚决制止收买国民政府银行旧钞活动,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参与此项活动的不法分子给予坚决打击,维护了金融秩序。
  1980年10月,长乐县有些坏人制造谣言:“1955年版5分硬币含有白金、白银,是苏联制造的,9枚硬分币可换1架手表,100枚换1架三用机,5斤硬币换1架电视机”。同时他们用3~9角钱收购1枚硬分币,扰乱金融市场。福州、莆田、永泰、仙游、闽清等县市先后查获16人,都是从长乐县去各地收购硬分币的。谣言流传快、蔓延广,几天内就有十多个县市发现收集、买卖硬分币的活动。如龙海县一工人去杭州、南京等地收集5.8斤硬分币,准备到漳州市换三用机;闽清县某驾驶员携带硬分币1763枚去汕头市换台湾表;福安县某大队干部假冒办锡厂,携带介绍信在辽宁省沈阳市各商店要求兑换硬分币作配料等。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也收集硬分币,还有到银行要求兑换大量硬分币的。一些商店对硬分币只收进不付出,或以火柴、糖果、信封、邮票、针线等实物找零,严重影响市场分币的正常流通。为稳定金融市场,省人行从沈阳、北京、上海等地调进大量分币投放市场。1981年净发行分币526万多元,比1980年增加4.9倍。
  本省硬分币历年发行的数量原足以满足市场商品交易找零的正常需要。市场发生硬分币紧缺情况,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需要量有所增加和坏人造谣破坏,掀起买卖硬分币歪风造成的。省人行除及时采取措施,大量调剂硬分币供应市场外,还通知各分支行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一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破坏货币的罪恶活动,依法惩处坏分子;一面动员商业部门将多余硬分币送存银行,以供应市场流通使用。1981年1月3日,省人行还先后在《福建日报》发表《坚决制止破坏硬分币流通非法活动》、《各方共同努力搞好硬分币正常流通》的文章,重申《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条例》。同时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硬分币变相买卖。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还发出《关于扭转硬分币紧张状况,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通知。泉州、漳州、龙岩等地区人行、公安局、工商局印发联合通告,各地利用广播电台、电影院、学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从而制止买卖硬分币的非法活动,稳定了金融市场。
  第四节 反假币斗争
  福建省与台湾仅一水之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台湾当局不时以派遣武装人员侵扰、特务潜人、飞机空投、海潮漂送、走私夹带、抓捕渔民强迫行使假票等方法,将假人民币输运人境。省内不法分子也时而制造假票,诈骗人民,扰乱金融市场。据统计,本省自1949年解放至1988年,共查获从台湾、香港偷运入境的假人民币6万多张,省内不法分子制造的假票2万多张;缴获伪造的旧人民币3.7亿多元、伪造的新人民币17万多元。在此期间,本省银行配合有关部门,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坚持反假币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一、对台湾制造假币的斗争
  福州解放不久,10月份市场即发现假人民币。11月份,各地人行在收款中发现单位误收的假人民币(旧币)有一百元券871张、二百元券216张,金额13万多元。省人行立即部署反假币斗争,召开福州市贸易公司、海关、税务等有关企业单位出纳入员会议,揭示假票样本,介绍假票特征,传授鉴别假票方法,并通报全省加强反假币斗争。当年,福州市抓获伪造使用假票较大案件2起;长乐县破获台湾特务勾结不法商人制造一千元券假票案犯6人。1950年上半年,福清县捕获台湾特务潜入制造假票案犯6人,并缴获机器、票版、彩色油墨、化学药品、造币纸等作案工具10余件;福州市又缉获行使伪造假票案犯6人。该年上半年缴获的假人民币(旧币)有轮船图一百元券、铁牛图二百元券,耕地图和推车图一千元券共4525张,金额306万多元。
  50年代初,台湾当局配合美国侵朝战争,不断派遣武装人员窜犯本省沿海地区,并用假人民币高价收购农副产品,扰乱金融市场。1951年9月,台湾武装人员偷袭晋江地区,每人携带假人民币30~50万元(旧币),分散在惠安县七、八、十区,晋江县一、二、三区和仙游县二、十一、十二等区使用。同年11月,又侵入龙溪、海澄县的白水、浮官、港尾地区,强迫农民使用假票,造成该地区群众拒用一万元券人民币的情况。1952年10月,台湾武装偷袭莆田县南日岛并投放假票,被缴获双马耕地图、轮船图一万元券152张。同年12月,福鼎县人行配合民兵深入山中捕获台湾特务1人及制造假票案犯3人。为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省人民政府紧急指示各地政府,把反假币斗争列为对敌斗争主要任务,组织力量深入宣传,揭露国民党当局制造假人民币破坏国家金融的阴谋。
  1953年7月16日凌晨3时,东山县人民政府发现台湾武装部队有企图大规模进犯东山岛的动态,便事先通知机关单位做好备战工作。县人行立即将全部库款安全转移到邻县。当日台湾军队大举窜犯东山岛,散发大量假人民币,并欺骗群众说“这是人民银行来不及运走的新钞票”,强迫群众使用。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围歼下,台湾武装人员从海上逃窜。为稳定金融市场,恢复生产,东山县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善后工作,发动群众开展反假币斗争。从7月21日至30日十天中,共缴收假人民币一万元券467万元(旧币),其中最大一笔是东山县西埔私商杉木行卖给台湾武装人员棺材收入的假票。台湾当局在进犯东山岛失败后,采用派遣特务潜入、飞机空投、邮件夹带、走私贩运等办法,将假人民币偷运入省。
  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旧人民币的命令,规定自4月1日起一万元券和五万元券旧币停止流通使用。台湾当局为破坏大陆发行新人民币工作,于3月29日晚派遣飞机侵入本省山区进行骚扰,并在闽西、闽北的8个县、43个区、127个乡空投大量的一万元券假人民币,扰乱金融市场。省人行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空投假票重点地区进行封锁,开展宣传教育,揭露台湾当局的破坏阴谋,动员群众组织力量全面搜索假票,共缴获空投假票28714张、金额2.8亿多元(旧币)。同时,厦门市还查获从香港邮寄入境的一万元券假票2起73张。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至1955年3月,台湾当局在本省投放的假人民币(旧币)种类有一百元券、二百元券、一千元券、五千元券、一万元券5种券别,10多种版别,缴获假票5万多张,金额3亿多元。
  新的人民币发行后,台湾当局不断印制新版假人民币偷运大陆。1957年12月,市场发现有台湾伪造的一元券新币假票,1958年1月又发现台湾伪造的另一版别一元券假票。1972年10月,台湾当局派遣特务携带五元券、一元券、五角券3种假人民币潜入晋江县使用。1977年12月,晋江县英林公社社员运输船在运送物资驶往厦门途中,被台湾海军抓往金门岛转送台湾,以“大陆义胞救灾总会”名义送给物品及十元券假票10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台湾特务机关推行假票的手段越来越狡猾、隐蔽,除不时派遣特务潜入本省投放假票外,还在香港,澳门等地以贱价出售假票,勾结国内不法分子偷运入境;在海上向大陆渔民“赠送”或在交易中夹杂假票,千方百计将假票输入大陆。
  1981年7月,本省9个地(市)、43个县(市)相继发现台湾当局制造的一元券新版假人民币。11月抓获的3名台湾特务供认,他们潜入本省后,曾两次去台湾偷运入一元券假票4700张。1982年6月,莆田县破获台湾特务5人,据供他们曾到金门接受特务机关发给的假人民币5000元(其中十元券4500元、一元券500元)。连江县亦破获两起特务案,据供曾多次从台湾带回假人民币9350元(其中十元券900元、一元券8450元)。与此同时,莆田、长乐、福清、福州、厦门等地又陆续发现台湾制造另一种版别的十元券假票。这些假票仿制技术精细,都是凹版印制,纸张有专门造的水印纹,整个图案、花纹、线条与真票相似,很容易以假乱真。在闽南、闽北7个市县还同时发现从香港偷运入境的另一种版别机制的十元券假人民币。为深入开展反假币斗争,省人行及时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公安部门,侦破较大的贩运、行使假票案件,查获作案罪犯27人,其中逮捕18人、收审7人、刑事拘留1人、另案处理1人;缴获假票13039元(其中十元券5430元,一元券7609元)。同时,省公安厅、省人行、省农行、福州中行又联合召开反假币斗争紧急会议,研究反假币斗争对策,制定有力措施。省人民政府批发了这次会议纪要,部署各地执行。人行总行认为福建反假币斗争所提出的各项措施比较切实具体,也把这个《会议纪要》转发各省。
  为维护国家货币,巩固金融阵地,本省银行根据《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伪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使用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活动进行不懈的斗争,并针对各个时期台湾当局制造行使假币的阴谋活动,主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加强堵口工作,发现境外假币流入时,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海关、边防检查站、邮政等各部门,加强海上、陆上、进出口岸的查缉和邮寄包裹物品的检查,堵截假币继续流入境内。(二)严格把关守口。银行出纳入员提高辨别假币能力,柜面收款进行细致检查;对发现假币的重点地区,组织企业营业员和财务人员学习识别假币的办法,把好第一线收款的关口,防止误收假币。(三)加强查缉破案工作。发现境外输入假币和伪造人民币较大的案件,公安部门均列专项侦破。(四)建立联网制度。银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边防、海关、商业、供销、工商行政管理、对台办、打击办、水产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互通情报,联合作战,加强市场管理。(五)严肃惩处案犯。对制造、贩运、行使假币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5年发行新币至1988年止,本省查获境外机制的假人民币(新币)计9500多张,金额1.8万多元(其中一元券9000多元、十元券5500多元、一百元券3700元)。同时查获境外伪造的假美钞87起、金额1.8万美元,假港币131起、金额10.28万港元。
  二、对境内制造假币的斗争
  省内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其反革命和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时地制造假人民币扰乱金融市场。伪造的人民币有一分币至一百元券多种。伪造的硬辅币多用铅、锡、锑、铝等金属材料铸造。伪造的纸币从手工描绘、蜡纸模印、油印、木刻、石印发展到用套印、复印、照相制版新工艺。不少县市都发现有伪造、使用假票和剪接、拼凑变造人民币的案件。其中破获较大制造假票的案件有:1957年永春县破获一起流窜犯合伙制造五元券假票案,这些案犯有的曾参加过反革命集团,有的曾被劳改。他们叫嚣:“战争就要爆发,现在主要是搞经济破坏,使用假票一张就是一把刀,谁泄漏机密就干掉他”,疯狂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80、1981年,平和县和闽清县先后破获伪造五元券133张及印钞纸1千多张,抓获案犯2人,并缴获作案工具。1983~1985年,寿宁身县南靖县查获刻版印制十元券假票案犯10人,缴获十元券假票205张。1986年泉州市破获一起特大制造假票案犯6人,用照相机放大制版方法制造十元券假票5155张,并在浙江省一罪犯家中搜出半成品假票21.4斤(约9900张)。1987年建瓯县破获伪造五元券假票案件,抓获案犯4人,缴获假票1.17万张。1988年福州、厦门、长汀、建阳、莆田等地发现有伪造五元券、十元券、五十元券及一百元券假票案件,缴获假票2千多张、金额3.9万多元。
  伪造人民币的犯罪分子,虽然在不断变换其伪造假票技术,但所造的假票与真票相比差异仍较明显。罪犯使用假票时间大多是在黎明前或傍晚后,在光线暗淡处,以老年人和妇幼为投放对象,常用大额钞票少买多找、以假换真。为维护国家货币,保障人民利益,本省银行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教育群众加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自觉参加反假币斗争,并坚持“内紧外松”原则,发现假币时注意斗争策略,周密进行部署。同时,明定奖励办法,对第'—次发现机制新版假票者,给予记功授奖;对破获较大假币案件有功人员也给予一定奖励。至1988年止,省内不法分子制造的假票被缴获的有2万多张、金额15.7万多元。
  第五节 现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金融物价尚未稳定,人民政府着手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1950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同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在全国实行现金管理,并指定人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构。省人行旋即下发具体贯彻意见: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除准予保留的限额内库存外,其余的必须全部存入国家银行。除发放工资、旅差费、收购农副产品及小额支付外,单位之间往来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随后,各地人行召开单位座谈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受管单位开户,并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库存现金。与此同时,推行转帐结算,建立金库,实行由发行库统一货币资金调拨。从而使分散在各单位的大量现金集中到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筹集建设资金,促进金融物价稳定。经各方努力,至1950年底,全省有1584个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882个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分别占受管单位数的93.4%和52%;银行现金收付额占总收付额的比重较年初下降27%;存款总额则比年初增加45倍。
  1951年,本省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同时发动重点单位组织内部现金收支计划编审小组,加强现金收支计划性,加速现金归行。福州、厦门等地银行还根据驻军多、地点分散、保密性强的特点,组建随军银行或流动服务组,对军事单位开展货币管理工作。其主要做法是:依靠部队领导,把部队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结合起来,深入驻地讲解政策规定,进行业务辅导;将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和减少不合理库存现金,分别作为团级以上与营连级单位现金管理的重点;延长上班时间,实行假日值班,合理简化手续,方便存取款。这样既密切了银行与部队关系,又集中了大量资金。1951~1952年全省部队存款占财政性存款39.2%,其中1951年占47.7%。
  1954年,省人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对现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现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多数单位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比较好,但也发现有些单位擅自超库存限额多留存现金;少数农村基层供销社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开立帐户,逃避银行监督,甚至将购销业务委托私商代理,以致有的资金被人套用或贪污。省人行据此提出改进管理意见。1956年又作出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在加强对国营企业现金管理的同时,把农村供销社作为主要管理对象,重点督促其销售款及时送存银行;但在收购旺季,经银行批准,允许坐支。自此各单位对现金管理比较重视,超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银行的柜面现金收付监督和对单位库存现金检查亦得到加强。
  “大跃进”期间,银行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信贷和现金管理放松,许多企业挪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开支,随意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货币大量投放。1961年11月,中共省人行党组向省委提出全面加强现金管理的报告:重申所有单位必须在当地银行开户,接受现金管理,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强调单位间交易和异地采购款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企业销售收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天送存银行,不得随意坐支;规定国家向社队收购农副产品可按实际情况采取转帐结算或支付现金。省委立即批转各地执行,从而推动各单位加强现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1962年,市场货币依然偏多,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此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要求: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都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各项规定。收支较大的单位还应事先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在贯彻执行中,本省银行一方面加强日常柜面现金活动的监督,控制不合理投放;另一方面压缩单位不合理库存现金限额,组织现金回笼。接着,又对手工业社、合作商店、城乡人民公社及社办企业、信用社等亦实行现金管理;同时结合集体单位帐户大清查,严格审查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制止各种套取现金的违法活动。从此现金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文化大革命”中,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被冲乱。银行虽堵住一些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但单位超库存限额保留现金、扩大用现金范围和私借公款等现象则普遍存在,个别的甚至出租、出借银行或信用社的帐户,套取现金,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如永安县人行1972年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利用行、社帐户套取现金多达28万余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革命委员会在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现金管理的同时,又于1977年4月颁发《福建省集体经济单位现金管理试行办法》。同年11月,国务院和人行总行相继公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关于军事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贯彻这些决定和办法后,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均实行现金管理。当时各单位支付现金,除零星开支可以从其库存现金支付外,其他现金支出都必须从银行提取,不得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对基层供销社、粮食、食品公司等销售兼收购的单位,以及邮局、医院等特殊情况的单位某些用途款项,经银行同意,允许其坐支。同时现金管理实行“九不准”: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同年第四季度开展单位现金管理执行情况大检查,全省组织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银行干部5465人,检查13722个单位,占应检查单位数的67.2%。检查采用单位和银行相结合的方法,银行提出检查内容与要求,制定统一的表格;一般单位按规定的检查内容自查,重点单位则由银行配合单位检查;检查结果由银行汇总,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经检查发现,在被查单位中,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占32.3%,超库存现金限额334万元;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的占25.5%,“白条”顶库296万元;库存现金挪作职工借款的占42.2%,职工借款687.8万元;任意坐支现金,扩大用款范围,用现金采购专项控制商品,请客送礼和乱发补贴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现象亦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贯彻现金管理规定和开展现金管理检查的推动下,各地银行健全专门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发挥现金管理的职能作用。当年全省压缩单位库存现金限额920万元。福州市人行试行单位凭备用金领用证提取现金的做法,对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收到成效,当年该市行政企业管理费现金支出增长幅度,比1976年下降19.3个百分点。
  1978年5月,省人行又会同江西省人行和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发出通知,加强军队单位的现金管理。贯彻执行后,据1979年2月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检查现金管理的情况报告》,全军区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户数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增加32倍,库存现金大幅度压缩,借支公款金额减少77%,在定期开展现金管理检查中,尚未发现出借帐户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1980年对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按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本地营业或农村社队进城出售商品,其现金收入可送存银行或汇回原地单位;有商品销售收入、又须经常直接向市场收购产品的单位,经批准可坐支现金;一些零星采购,由于采购地点、供货单位不固定,交通不便,或到毗邻地区采购,经审查同意可携带少量现金;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价款,可采取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1981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分别较1973年增长31.8%和61.2%。这反映经济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效果都是好的,但从现金管理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单位放松管理,擅自超限额多留存现金,或任意扩大用现金范围;有的印刷、使用“代价券”;个别单位还有弄虚作假,套取、坐支现金等现象。
  1982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提出的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报告,各地据以执行。银行对单位擅自坐支、套取现金,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按违法金额处以1~5%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现金支出,并报请有关部门查处。从此现金管理这一行政手段开始与经济手段结合运用,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经多方努力,当年银行现金总支出及其中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的增长幅度较1981年分别下降4.2个和4.1个百分点。
  1983~1984年,在推行各种形式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企业纷纷要求“松绑”放权,因此,省人行对现金管理制度又作出相应的改进: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予以适当提高;企业单位零星收购农副产品需要坐支营业收入,或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的,均可报请银行审批;对个体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城乡居民个人款项可支付现金。银行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放宽业务做法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有关部门解决。这对促进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起了积极作用。然而,1984年第四季度本省一度出现经济发展过热的势头,企业生产追求超高速发展,专业银行基层机构为扩大业务竞相发放贷款;有的单位借口搞活经济随意扩大现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市场货币投放过多。当年末全省市场货币量(现金)比1983年增长68.1%,较同期国民收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幅度分别高46.4个和50.6个百分点。1985年省人行与各专业行省分行据此联合发出通知,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当时经济体制处于新旧转换之际,加强宏观管理的措施一时尚不配套,法制建设亦跟不上,加之政治思想工作削弱,精神文明建设抓得不紧,货币流通领域中利用现金交易偷漏国家税收和搞回扣、贿赂等不法行为增多。
  1988年1~8月,本省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再度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银行信贷管理监督偏松,贷款猛增,基建投资膨胀,货币投放过多。当年8月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9月,人行总行颁发此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和省人行也发出具体贯彻意见和通知。贯彻这些文件规定后,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含村办企业)、联营企业(含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实行现金管理,并只许一个单位在一家银行开立现金结算户,办理支取和缴存现金,避免在多家银行开户发生多头支取现金的现象。接着,开展全国性的单位现金库存专项普查和现金管理大检查,以省、市、县为单位成立现金管理检查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检查采取单位按规定内容自查与银行组织抽查相结合、检查与纠正、治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金管理条例的贯彻和现金管理检查的推动,银行再次落实现金管理工作的职责,充实办事机构人员,健全规章制度,使现金管理的审批、监督、内部登记和检查工作形成制度化。各行重新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全省组织超限额库存现金归行达7800万元。同时,对有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单位,如给现金结算比转帐结算更加优惠的待遇,用现金购置专项控制商品,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本票,以及其它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单位,一经检查发现,予以警告或按违法金额处以10%直至全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其贷款或现金支付。开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执行或违犯条例规定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简化有关使用现金的审批手续,改进结算方式,增加信用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有条件的银行还开办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经各方努力,1988年9~12月,全省净回笼现金较1987年同期增加约4亿元。
  第六节 工资基金监督
  1959年,重大经济比例失调,工资总额突破,货币发行过多,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和人行总行据此联合决定:自1960年起,在全国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以有计划地分配劳力,控制现金使用,调节货币流通。年初,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和省人行发出贯彻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省在福州、厦门、三明、漳州、泉州、南平和各专区部分县重点试行,尔后全省铺开。银行主要负责监督各受管单位按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支付工资。至1960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普遍接受银行工资基金监督。各单位根据计委、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控制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对不编报计划或有意超支多报者,银行不予支付现金。从而遏制1959年出现的工资总额盲目增长的势头。
  1962年,市场货币过多状况尚未根本改变,本省根据中共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对工资基金采取更严密的监督:银行建立各单位工资基金专户,控制单位职工人数和基本工资、奖金和其它工资等分项指标;单位提取工资,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通过专户支付;单位之间职工调动要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加强统计分析与事后检查。与此同时,扩大监督范围,对全民所有制的附属机构和军队所属的队列、事业单位及其它保密单位也实行工资基金监督。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在管理之列,但也采取简便办法另行监督。从此工资基金监督范围从小变大,管理由松趋紧,发挥守关把口的作用,控制工资支出,促进社会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的平衡。1963年全省国家工资现金支出比1961年减少1.2亿元,相当于1963年全省商品性现金回笼的9%。
  1965年,随着财政经济状况的明显好转,对工资基金监督制度作了改进,对单位工资支付只控制工资总额,不再控制职工人数和其它分项指标;取消各单位工资基金专户,推广漳州市人行采用工资专用凭证和统计卡片的做法。与此同时,大部分市、县银行对单位发放工资日期,从月初至月底都作出计划安排,有的还采用预约提款的办法,均衡货币投放,缓和市场压力,减少提取现金排队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中,工资基金监督制度一度被冲垮。1971年国民经济出现全国职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和粮食销量突破计划的严重情况。1972年7月,国务院和省革命委员会分别发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各地银行自同年9月起重新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监督制度,严格按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紧管好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支出总额。厦门市人行等率先采用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取代原来设卡登记的办法。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单位自填,银行审核,手续简便,易于监督,受到单位好评,很快便推广开来。自此工资基金监督又得到恢复和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建设发展加快。1979年对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又作出相应的改革,银行只按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奖金限额进行控制,不再办理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的工资转移签证手续。1983年根据增强企业活力、搞活经济的需要,又改进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实行扩权和承包经营的企业提取工资、奖金,按扩权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凭厂长、经理签发的写明用途的支票予以支付;银行只办理必要的登记和统计,发现问题,反映有关部门解决。当时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奖励基金办法欠完善,加之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以致出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单位竞相多发、滥发奖金的现象。如福安县有一家工厂利润下降11%,奖金却增发1倍;福州市有四家工厂擅自将劳务收入和出售下脚料的现金收入共6万余元,用于滥发私分和请客送礼。1983年底,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和省人行发出制止滥发奖金的紧急通知。1984年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人行总行又针对全国类似情况,联合颁发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然而,当时经济生活出现过热现象,人们对工资基金管理认识不一致,社会上奖金攀比风盛行,以致滥发奖金的现象未见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据省人行统计,该年全省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在1983年比1980年增长62.3%的基础上,又骤增40.2%,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增长21.7%的水平。
  1985年4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继发出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指示。银行采取断然措施,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出,按当年3月份实际数进行严格控制,并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管理登记簿(卡片),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对单位支取工资进行逐户、逐笔的登记和监督。在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视与支持下,终于扭转消费基金盲目增长的势头。
  1986年7月,本省银行发出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各单位持工资基金手册,按审批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支付工资;银行加强柜面登记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单位检查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坐支现金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的单位,经检查发现,均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经各方努力,1986年全省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19.9%,较1985年增长率回落9.4个百分点;1987年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14.6%,又比1986年年降低5.3个百分点,低于同期国民收入、工业生产分别增长23.2%和22%的速度。
  1988年1~8月,在经济过热的驱动下,基建投资和消费基金出现双膨胀。8月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继发出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各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消费基金进行严格控制。从同年10月起,各单位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同年8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并将同年8月份支取的消费基金扣除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逐笔列出清单,送开户银行审核,据此监督支付。凡分别在两家以上银行开户的单位,须报经批准,确定在一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防止多头支现金。同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落实各单位消费基金控制指标,健全消费基金台帐,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初步抑制消费基金过度膨胀。9~12月全省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16.4%,明显低于1~8月份增长29.6%的幅度。从此工资基金监督在治理整顿中又走上正轨,发挥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第二章 金融机构与证券管理
  自从金融业出现之后,中国历代政府都设有管理金融业的机关,但名称不一,部门不同。清代称户部(光绪三十二年改名度支部)。民国时期是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长时期既是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又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加强金融宏观管理。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人行总行设有金融管理司,省人行设有金融管理处,主要负责审批各类金融机构及其章程和业务经营范围,监督管理其业务活动;审批各类有价证券和上市交易;拟订金融市场管理办法,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各项业务活动等事宜。
  第一节 金融机构管理
  一、对私营金融机构管理
  (一)对典当业的管理
  本省典当业在清代盛极一时。康熙三年(1664年)开始采取“当税”办法管理典当。雍正六年(1728年)还制订典当行帖规则,凡经营典当者,须呈明县知事,转呈藩司请帖,按年纳税。民国初期,仍沿用“当税”的作法。民国9年(1920年),国民政府通令取缔代当(系各县乡间典当业名称),并增定一种“小当帖执照”,凡乡间原有之代当,准其呈请该管辖县政府查核转呈财政厅核发“小当帖执照”,方能营业;请领执照时,须缴当帖费,不按照规定请领执照者,由县政府勒令其停业,并不得重新再报开业,以示限制。同时规定:凡开设典当业的商户,均须具备殷实财产担保,并将姓名、牌号、资本及营业地点等开列详确,随具保结,报经县政府审查,向财政厅缴纳税银,手续具备后,由财政厅发给当帖,方得开业;停业须向当地政府申报,经查明已办妥当物赎清及纳税完毕后,并须再行具结,缴还“当帖执照”,方得停业。如有擅自接顶或合夥经营,不经呈报手续者,处以罚金,并追还“当帖执照”。民国24年财政当局为改革征解,划一以大洋为本位,自民国25年1月1日起实行。民国30年,内政部曾订“典押当业管理规则”,报经行政院核准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凡资本不足万元者称押当,10万元以上者称典当,均应于牌号上标明,资本最低额不得少于3000元,并须呈请主管官署,转请发给许可执照方准开业,其月息最高不得超过16‰,但得酌收栈租费2厘,保险费2厘,满押期则不得短于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政府对高利贷性质的私营典当业实行取缔和淘汰的政策,只是考虑到解放初期还存在诸如失业等方面的问题,典当业对于市民解决临时经济困难还有一定作用,根据当时政务院的批示,省人行贯彻执行“对其采取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无存在条件者让其逐步淘汰”的方针。当时典当业以福州居多数,至1950年4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23家。1951年6月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福州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福州市经营典当业的,应筹足资本金,最低不能低于旧人民币1500万元,资本不足者,限在一个月内补足;要有2家殷实店铺作保证人;报经省人行核准并发给核准证后,再向福州市公安局及工商局分别登记领证才能营业;业务经营范围,只能经营质押放款,不得办理各种存款,不得经商及代客买卖,不得受当金银及其制品,不得受当赃物、违禁品、危险品或无确定价值的物品及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此外,对当息、当期、当票、帐薄、报表、当物的保管及处理、违法处理等均有规定。福州市人行根据这个《办法》对典当业进行管理,其主要做法,首先是检验资本,重估财产,编制收支预算,建立会计制度,实行现金管理,废止以大米计值改为人民币计值,逐步降低当息;其次,健全组织,充实资金,动员联营。1952年8月,组织合并联营的典当有5家。1956年2月,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推动下,典当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成立小额质押贷款处。1966年8月间,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破“四旧”的冲击,小额质押贷款处停业,由福州市人行提出停业清理方案,经市人民委员会和省人行批准,进行清理并撤销该机构。
  1988年,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福州、厦门、东山、泉州等地报经省、地人行批准,再度成立5家典当行业(包括质押贷款处)。
  (二)对私营行庄的管理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廷颁布《试办银行章程》。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银行通行则例》,明确规定凡开设店铺经营各种期票、汇票的贴现、短期拆息、经理存款、放出款项、买卖生金生银、兑换银钱、代收公司、银行、商家发行的票据、发行各种期、汇票、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等业务者,无论用何店名牌号,总称为银行,皆有遵守本《则例》的义务。并对其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创办手续、开业核准、营业报表、监督检查、停业清理、违章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该《则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前各处商设票庄、银号、钱庄等各项贸易,凡有银行性质,即宜遵守此项则例。其遵例注册者,度支部即优加保护;其未注册者,统限三年均应一体注册;倘限满仍未注册者,不得再行经理汇兑、存放一切官款”。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仍沿用前清《银行通行则例》。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注册章程》,民国20年颁布《银行法》,民国23年颁布《储蓄银行法》,以后又陆续颁布有关管理银行的法规。但当时由于社会性质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对银行机构的管理无分经济成分。
  1949年9月,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所谓私营银钱业系指私人资本经营的银行、信托公司、银号、钱庄而言。并对私营银钱业的业务范围、资本额标准、缴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和机构设立及撤并的报批程序、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华东军区司令部还授权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的主管机关,并指定人行为各地银钱业的管理检查机关,协助各级政府管理银钱业。省人行根据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上述有关规定,对私营行庄进行整顿和管理,允许私营行庄在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继续经营,鼓励开展正当业务。同时,要求私营行庄呈报组织状况和业务报表,办理登记,增加资本。在福州、厦门两地,凡是资本额低于《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中二级规定即私营银行缴验资本金定为人民币4000~8000万元(旧币)、钱庄缴验资本金定为人民币2500万元(旧币)的私营行庄,应由股东认股,限期补足,并由人行验收后批准登记营业;未经批准登记的私营行庄,一律停业进行清理。
  当时本省其他各地均未准许钱庄复业。对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活动的,则由当地人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重点打击和“说服与取缔”相结合的方针,劝导转业或停业。
  本省私营银行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市,以厦门居多数。厦门市人行对私营银行在整顿监督、恢复业务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组织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厦门分行、中南银行厦门分行、中国实业银行厦门分行、国华银行厦门分行、集友银行总行、华侨银行厦门分行等6家私营银行成立“厦门市银行业联合放款处”(以下简称联放处)。该组织具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由人行3人,参与的6行各1人,组成委员会,厦门市人行、新华银行和中南银行3家任常委,主持核放事宜。联放处订有章程和办法,规定人民币5000万元(旧币)以上的放款,必须由联放处贷放;每笔贷款有无拆借必要,由厦门市人行金管股掌握,规定各行分别负担不同比例的贷款资金,厦门市人行占40%。
  “三反”、“五反”运动后,私营银行业务处于停顿状态,存、放、汇业务均比1951年减少。省人行贯彻中财委指示,对私营银行机构分别情况进行整顿。福州华南和中国实业银行,因资金过薄,组织涣散,业务萎缩,经批准于6月起停止营业,撤销机构,其存、放、汇业务,移交省人行南台办事处代为清理;厦门中国实业银行与国华银行于6月对外停业,其业务并入新华银行办理;泉州新华银行因不能发挥指定办理侨汇行作用,经批准于10月起对外停业,其业务移交晋江地区人行办理。1953年1月,省人行贯彻总行“进一步彻底改造合营银行,从联营基础上走向合并”的指示,将厦门新华、中南两行合并成立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银行厦门分行。
  省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和私营银行一视同仁,但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则积极扶持公私合营银行,帮助其开展业务,通过公私合营银行典型示范,鼓励私营行庄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主要是通过组织联放、联营、合营等形式,逐步促进它们由分散到集中,由部分合营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实现对私营银行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对专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管理
  (一)审批机构设置与撤并
  清朝末期,清政府曾先后颁布《银行通行则例》、《储蓄银行则例》、《殖业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管理银行机构。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沿用前清旧制。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民国18年颁布《银行注册章程》,'民国20年颁布《银行法》,民国24年颁布《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民国26年颁布《保险业法》,民国29年颁布《县银行法》,民国34年颁布《省银行条例》,民国35年颁布《管理合作社金融办法》,民国36年颁布《中央信托局条例》,民国37年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当时本省根据这些法规办理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手续,除保险业必须呈报实业部核准和邮政储金汇业局分局必须经交通部呈请行政院核准外,其余各类金融机构均须呈报财政部核准。“四行二局一库”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及本省地方银行的设置也须呈报财政部核准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有的兼由经济部颁发登记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设置采取“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接管官僚资本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同时,本着“集中统一、城乡兼顾、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力求精简”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需要”的原则,逐步建立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福建是全国重点侨区之一,福州、厦门是重要港口。根据华东区人行《关于中国银行专业化问题的意见》,本省中行机构设置主要掌握二条原则:一是办理出口结汇的重要港口,二是办理侨汇的中心地点。至1950年末,全省除设立人行机构85个外,增设中行机构6个,保险公司7个。1955年为支援农业合作化,实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农行机构。1957年,贯彻“一区一所”原则,设置农村营业所(有的把原来流动服务组改为营业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福建长期实行人行大一统的国家银行金融体系,金融机构的管理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省以下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撤并,主要由人行提出,报政府和上级行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的成立、改组、解散均由县(市)人民银行批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决定,本省金融体制也有相应改革,诸如恢复与改革专业银行、新增设一些其他金融机构、1984年起省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年9月省人行与省工行分设等等。
  1984年10月人行总行发布《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又发出《关于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金融机构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轨道。省人行在贯彻中,对审批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主要按以下原则和条件掌握: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具有相当业务量;符合各金融部门分工要求;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设置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业务章程,并要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对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权限规定:省和地(市)级的金融机构,由省人行审核,报人行总行批准;地(市)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人行地(市)分行审核,报省人行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人行地(市)分行审批。
  1986年初,省人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符合业务分工范围;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设立专业银行机构的报批权限是:省级分行,由专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行总行批准;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级支行,由专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省人行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业务单位,由专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报人行地、市级分行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由人行总行、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经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需要撤销时,应于停业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原批准单位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分别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撤并的审批也参照专业银行做法。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除比照专业银行的四条规定外,还须具有组织章程。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报批权限规定: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由省人行审核,报人行总行批准;地、市级信托投资公司,由人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省人行批准。
  同年8月,本省贯彻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统一由省人行审批;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设置城市信用社的地点范围也作出具体规定,除可在全省各个城市设立外,还允许在宁德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福鼎或福安县城试办。
  1986年,全省地(市)人行共批准50个专业银行与企业联合办的储蓄所,以解决城市银行储蓄机构不足的问题。省人行与省邮电管理局联合批准邮政机构办储蓄业务的邮政储蓄网点44个。1987年下放审批权限,邮政储蓄网点改由地(市)人行与邮电局共同审批。
  1988年3月,为适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将部分金融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地(市)二级分行。其做法是:厦门市人行负责对所辖专业银行县支行级的行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社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福州和各地(市)人行负责对所辖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社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从3月至9月全省共批准设置农村金融服务社、农村财务信托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51个,占全省该组织机构总数的56%。
  同年9月,省人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以及人行总行紧急通知,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对其进行清理整顿。同时,贯彻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把审批城市信用合作社机构设置与撤并的权限统一收回省人行掌握。此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机构的设立或撤并,规定须经农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再转报人行地(市)分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许可证书”。
  本省金融机构管理,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有关法令规定,陆续批准设置了各种金融机构,逐渐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53年12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登记证”,作为成立或改组的合法证书。1963年9月,省人行《关于信用合作社整顿改组登记办法的意见》中重申:凡经过整顿改组的信用合作社,必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登记证”后,才能允许使用信用合作社名义对外营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金融机构逐渐增多。1985年初,省人行根据总行规定,对全省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同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金融机构申请登记发照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省以下各级金融机构必须取得省人行的批准文件和颁发“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限期向人行申请报批办理此项手续。省人行在对全省金融机构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审查,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暂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补发或颁发“许可证”。此后,全省各级人行建立起金融机构档案资料和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申报登记制度,明确报批手续和审批程序、权限等,使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
  1987年,人行总行决定更换原有“许可证”,以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本省从1987年8月起,对全省金融机构再一次进行全面普查和清理核实,在此基础上换发新证,收回旧证。截至年底止,全省金融机构除省级由人行总行换发外,省人行换证3313个,缓发93个,不发证责令撤销的10个。
  1988年9月开始,省人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也颁发“许可证”。
  (三)整顿金融机构
  1953~1977年,省人行曾先后五次整顿农村信用合作社。1982年,省人行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信托业务的指示,要求地方信托业务一律停办,信托投资业务归由银行统一办理,并明确规定信托投资机构主要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1985年,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意见》,规定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应按国家金融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人行审批。与此同时,省人行对全省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整顿,经整顿后,撤销了个别专业银行及地方政府办的信托投资公司80多家;对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责令其停止办理新的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业务。1987年8至9月,省人行对省级4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检查,厦、漳、泉三市人行对辖区内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检查督促,帮助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开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省人行在贯彻执行中,对不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设置金融机构的,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限期纠正、经济制裁等手段,给予必要的处理。
  此外,1986年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省性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集资性组织(如各种基金会)由省人行审核批准。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基金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该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基金会的建立、改变名称、合并或撤销及其申请报批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对本省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的管理提供了依据。省人行1987~1988年先后批准成立福建省职工自学成才基金会、东方文学基金会、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福利基金会、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等5个基金会。
  第二节 证券管理
  证券一般指公共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本省证券管理机关是省人行。证券管理包括证券发行管理与证券交易管理。
  一、证券发行管理
  民国时期,本省发行的国家债券都是国民政府行政院核准的。土地革命时期,本省苏区发行的债券都是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批准的。这些公债的发行业务均委托银行代理。本省在解放前由于经济不发达,股份公司很少,企业股票发行不多。但当时在苏区的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和闽西工农银行、永定第一区信用合作社以及闽西的列宁书局、纸业生产合作社等都曾发行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国务院批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嗣后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批准发行1959和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本省解放以来第一家发行股票的企业是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该公司于195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行股票500亿元(旧币),分10万股,每股50万元(旧币)。这些债券及股票均由省人行各级分支机构代理发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贯彻中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随着经济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市场活跃,多渠道、多形式的集资应运而生,证券发行种类增多,有国库券、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国家建设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城市建设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和股票等。为了保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维护证券买卖双方的权益,政府对证券工作逐步加强管理。1986年8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同年,省人行发出《关于企业股票、债券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审批手续、统计制度、票券管理、股票与债券券面设计要素等作出具体规定。至年底止,省人行共批准厦门高集海峡大桥、福州啤酒厂、泉州啤酒厂、华福公司计划发行债券6140万元,实际发行债券1597万元。为配合福州市体制改革委员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和探索直接融资路子,省人行批准福州市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600万元;福州市人行原则同意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269万元;正式批准福州市郊区湖心洋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行股票100万元。此外各专业银行报经人行总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计7287万元。同时,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对全省发行股票、债券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测算,并报送《福建省1987年发行股票、债券规划》。
  1987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年5月,本省开始组织贯彻执行,主要办法是:对少数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或正在批准试验股份制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清理,股份制试验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本省体改委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的试验方案》掌握;对选择于横向联合中由合作各方互相投资、合股、参股组建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以试行股票形式,不得再向社会发行股票,其余试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暂不向社会发行股票;已经批准试行股份制的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报经当地人行审查批准;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集资活动,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行批准;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计划额度,其筹集的资金禁止用于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加强对股票、债券的印制、发行、转让的管理,发现伪造票券、投机倒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查处,依法惩办。本省以前公布的《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债券管理的规定,有与国务院《条例》不符之处,均按《条例》执行。
  1987年8月以后,本省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22号文件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无论企业是向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发行,无论发行额大小,都要严格审批;人行在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时,要严格掌握股票、债券规范化的原则,股票不能还本,债券不能参加分红,股票、债券持有人应根据两种证券的不同性质,享有不同的权益,承担各自的风险;债券一般不能搞有奖;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票面格式应经人行批准,并向人行提供样张备案;企业的所有有偿社会集资,均应采取股票、债券的形式;人行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一个企业一次发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人行总行审批;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人行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审批权限,并报人行总行备案。
  为使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的管理逐步规范化,省人行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发行额度进行计划管理,控制社会集资总规模,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纳入国家固定投资计划;二是对集资企业的经济效益、集资方法和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并把企业发行债券总额控制在自有资产净值以下;三是对企业债息、股利实行控制,规定债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股息应和企业盈利率相协调。同年,省人行还翻印1万份国务院的《条例》和《通知》,发送省内各地(市)综合经济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张贴宣传,以加深对股票、债券的认识。
  二、证券交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虽有发行政府债券和少数企业股票,但尚无设立专门经营证券交易的场所和形成交易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60年发行的各种公债都不得买卖或转让。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也都规定不得转让。1985年,省人行根据总行《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的通知,本省开办国库券贴现业务。但当时国库券贴现仅限于个人购买的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一种。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可以转让。还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同年4月,人行总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行总行四家颁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明确规定该债券对单位发行的可以抵押,不准转让;对个人发行的可以转让。
  为推动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于国家及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的市场环境,至1987年底止,省人行及福州、厦门市人行先后批准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榕兴财务公司、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开办证券柜台交易,试办二级市场,并在全省7地(市)组织一次企业持有国家债券转让可行性问卷调查,结果有过半数的企业倾向于开放国家债券上市交易。
  1988年2月,省人行转发总行《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明确规定1988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和抵押;金融债券的转让,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本机构自已所发行金融债券的自营买卖业务。
  同年6月,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发出《关于开放国库券交易的通知》,决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于6月10日前试办国库券交易市场。此项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成国库券交易试点工作组,统一布置进行。有价证券柜台交易的金融机构,暂限于经人行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地位、资本金充实、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有适宜的营业场所的证券公司、融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农村)信用社。这些机构从事证券转让活动按下列分工规定:(一)证券公司专营有价证券买卖、代客户买卖以及有价证券的承销、包销、证券投资咨询等有关业务,并可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证券相互买卖,经省人行批准也可委托城市信用合作社买卖有价证券;(二)经人行批准兼营国库券柜台交易的融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同时开办自营和代理客户买卖业务;(三)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买进或卖出国库券。对开办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除福州、厦门两市分别由各该市人行审批外,其余必须报经省人行批准。设立代理交易点,均需报经省人行批准。对国库券柜台交易的方式、价格规定是:(一)公司自营买卖业务,交易机构按照当日挂出上市的牌价直接进行买卖;(二)代理客户买卖业务,交易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其指定的价格、数额和交易期限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代理证券公司买卖的金融机构,只能按委托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不能擅自确定价格,挂牌交易。
  此外,省人行还规定: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收益为证券买卖的价差,价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所交易的证券总面额的1.5%;在国库券交易试点期间,各交易点每日挂牌交易价格,由省人行根据交易点上报的收盘价,按供求关系制定基准价,通过地(市)人行向各交易点发布指导价格,各交易点可以在规定的价差幅度内确定公司当天自营买卖价格;交易机构办理代理客户买卖业务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交易的证券总面额的6‰,每笔收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允许个人在经批准的各中介机构柜台上自由买卖国库券,买卖数额不限,买卖双方不得直接私下交易;允许保险公司、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作为机构投资人,买卖国库券,其买卖活动限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但应让个人优先购买;为维护有价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要求各地人行会同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有价证券黑市交易和组织各交易机构切实做好国库券转让交易中的防假及鉴别工作。由于国务院批准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群众手持国库券可以兑现,因此,1988年8月,省人行根据总行指示,通知各地银行暂时停止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同年11月,省人行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级通知,将国库券自营买卖最高价差由原来规定占所交易国库券总面额的1.5%提高为2%,并要求各级人行按此规定严格管理,如有交易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价差,其超过规定部分的价差收入作为非法营业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省人行为辅导开展国库券转让业务,1988年分别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地举办国库券交易技术培训班,培训柜台交易的管理人员100多人,并抽调人员到各地交易点了解情况,指导业务。通过实践摸索,建立国库券交易价格管理制度和国库券交易行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总行。至1988年底止,经省人行批准设立的证券柜台交易网点有33个,分布在全省8个地区的13个市、县。全省国库券累计成交金额4965万元,其中累计买3198万元,累计卖1765万元,委托代理成交额2万元。
  第三章 信贷、现金计划与统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四行二局一库”、地方银行和私营银行各有其政治、经济背景,计划管理随其业务经营目标和范围不同各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接管“四行二局一库”、地方银行和整顿私营银行的同时,建立起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和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并逐步开始计划工作。自1953年起,银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计划管理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编制,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等方面均进行重大改革;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向直接、间接多种办法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一节 信贷计划管理
  一、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逐步开始计划工作。1950年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下达的业务计划开展业务,1951年开始试编业务收支计划,1952年向全省各地推行。当时银行业务计划与财务计划尚未分开,且计划内容也不全面,业务收支计划还不是完整统一的信贷计划。
  “一五”计划时期,从1953年起,本省银行开始正式编制年度(分季)综合信贷计划,及季度(分月)信贷计划,以季度计划为主进行检查和考核。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存统贷”的办法。各级银行吸收的存款全部归入行总行统一运用;各项贷款由人行总行统一核定计划指标,逐级下达。各级银行都实行指标管理,存款指标必须完成;贷款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项目之间也不能相互调剂。此办法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
  “大跃进”期间,工业、商业、财政管理体制相继下放,信贷收支大部分集中到地方。从1959年起,福建信贷计划管理实行“差额管理”的办法,其基本原则是“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除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企业贷款仍由人行总行管理外,其余存贷款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由省、地、县层层差额包干,即对贷大于存或存大于贷的差额实行包干,前者不得突破,后者必须完成。存贷款差额一年算帐一次,在计划包干差额范围内,多吸收的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贷款收回还可以再贷。然而,在当时“大跃进”形势下,信贷计划管理权力过多下放,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财政信贷的资金渠道被打乱,信贷资金供应大撒手,不少地方随意挤占、挪用贷款作财政性开支,货币大量投放,发生了信用膨胀。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后,银行收回“大跃进”期间下放的权力,信贷计划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资金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在信贷计划上强调集中统一,各部门、各地区在批准的计划指标范围内,层层控制,层层负责,不得突破;对信贷资金实行分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省人行旋即在轻工、化工、森工和交通等四个系统省属企业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从而扭转“大跃进”期间信贷计划管理分散而形成的混乱状况。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受到批判,计划管理办法名存实亡,组织存款的工作处于自流状况,贷款管理放松。1972年9月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后,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体制。省人行根据《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对地(市)、县信贷计划实行季度管理,按季下达计划指标。各行在批准的项目指标范围内掌握使用,不得突破,不能相互调剂。在此阶段,从总体上看信贷计划管理是实行统存统贷的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各地银行有计划就有资金,在信贷资金供给上长期吃国家的“大锅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人行总行指定本省率先试行信贷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由“统存统贷”改为对部分存贷款项目实行“差额控制”。其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控制”。福州、厦门、三明等地先行试点。1980年全省试行。在差额控制范围内,信贷资金来源大于资金运用的差额为“存差”,存差计划要完成;信贷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的差额为“借差”,借差计划不能突破。当时差额控制的项目还有限,以致不能很好发挥各级银行组织及其运用资金的积极性。
  1981年,贯彻人行总行颁发信贷差额包干办法,信贷计划管理由“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其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差额包干范围从部分存贷款项目扩大到全部存贷款项目;差额包干计划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三年。存差行要完成年末存差计划和年中最低存差计划;借差行不得突破年末借差计划和年中最高借差计划。多吸收的存款可按国家统一的贷款政策,用于增加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批准也可以用于当年确能见效、年底能收回的设备贷款。存款计划完不成,贷款相应少发放。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包干计划的报经分行批准后执行。“差额包干”办法取消统存统贷,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级银行管好用活资金的积极性。可是,当时各行存差要上缴,借差由上级行包下来,信贷资金供给制状况仍未改变。
  1984年9月,本省人、工两行机构分设,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年10月,省人行按照总行计划管理意见,为实行“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做准备,并进行试验,在信贷计划管理上采用过渡办法: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全部纳入综合信贷计划;专业银行计划内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人行分支机构按核定的计划贷给;专业银行分行在计划执行中,对基层行处的借款额度,可会同人行进行抽多补少,灵活调剂;发生超计划的临时资金需要可向当地人行分支机构申请临时贷款,或向其他银行拆借。同时,在信贷资金管理上采取配套措施:财政性存款划为人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专业银行吸收存款按一定比例存入人行,归人行支配使用;人行按存款性质确定存款准备金率,其中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专业银行向人行存贷款均按月息3.6‰计息。
  同年12月,省人行与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根据人行总行颁发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联合发出《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从1985年起,正式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实贷实存”的管理办法。其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人行和工行、农行、中行的信贷收支全部纳入综合信贷计划。省人行对三家专业银行资金往来实行上贷下存的办法;省工行、福州中行的实贷权放在省人行;对各地区农行和厦门、泉州两市中行的实贷权放在地区人行。专业银行县(市)支行均在当地人行或其代理行开立的存款户支用,不能透支。各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一律调低为10%。专业银行向人行存款利率为月息3.6‰;计划内贷款利率为月息3.9‰,临时贷款利率为月息4.2‰。原由人行主办的全国联行往来系统(工行、农行、中行参加)改为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对厦门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采取更灵活的办法:对现有的信贷资金和吸收的存款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留给当地使用;多吸收的存款和收回的贷款,在保证提取流动资金和农付产品采购需要的前提下,可用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
  三家专业银行除实行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外,还根据各行具体情况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办法:工行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继续实行信贷差额控制管理,并采用“三级管理、两级直拨”的资金调拨办法;农行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改“信贷差额”管理为信贷资金管理;中行为“统一计划、两级管理、核定限额、实贷实存”,实行资金管理。当时各行上下之间资金往来则依然是调拨关系,不是借贷关系。
  1985年11月,本省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51号文规定,各地建行信贷资金也全部纳入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一的“实贷实存”管理办法;而与其他专业银行不同的是,存款准备金率为30%。建行本系统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贷实存、存差上缴”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从此银行体系更完备,综合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范围更广泛。实行“实贷实存”办法后,各专业银行划分资金,自主经营,初步改变人行统包资金供应的状况。
  1986~1988年8月,根据人行总行关于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等一系列规定,本省银行完善“实贷实存”管理办法:改进信贷计划分层次管理体制,除划分综合信贷计划、人行信贷计划和专业银行信贷计划等三个层次外,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贷收支不纳入综合信贷计划,作为一个单独层次予以监控。实行计划和资金分开管理的原则,人行核定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是“笼子”和目标,在执行中所需资金靠面向市场筹借,人行不再包资金供应。加强人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实行“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贷款按限额控制,划分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包括日拆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再贴现)两类进行管理,采用“条块结合”的分配方法。
  在贯彻执行中,银行编制计划以资金供给制约资金需求;执行计划靠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以及挖掘内部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总量平衡;信贷资金实贷权均下放到二级分行。专业银行上下级之间资金往来的调拨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人行对专业银行资金往来亦由单纯供应资金转为实行资金调控,根据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对专业银行是否贷、贷多少,什么时候贷。同时,增强资金间接调控手段,1987年初建行存款准备金率降为10%后,同年10月又调整各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10%提到12%;开办对农村信用社的特种存款;提高对专业银行年度性和短期贷款的利率,分别从月息5.4‰和5.7‰提到6‰。此外,还改革联行清算办法,把先动帐后动资金改为先动资金后动帐,解决相互占用资金问题;农村信用社亦加强资金管理。从而理顺专业银行与人行的资金关系,增强各金融机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推动资金市场的发展,提高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但1988年头8个月又出现经济过热、货币信贷增长过快的现象。
  1988年8月,根据国务院和人行总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精神,省人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严格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并会同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和省建行下发《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充实“实贷实存”管理办法:加强对信贷规模的考核和监控,采取双线管理、条块考核,实行层层负责谁突破,谁负责;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从12%提到13%,且开办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特种存款;严格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短期贷款的管理,规定只用于信贷规模内指定用途的调剂,并按期收回超限额的短期贷款。经各方努力,初步抑制当年货币、信贷增长过猛的势头。从此“实贷实存”办法对信贷总量的调节和控制,从直接调控为主转向直接、间接多种方法调控;由单一使用行政手段变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兼施并用。
  二、信贷收支总额与构成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本省贯彻执行国家统一财经工作的决定,促进财政、物资和现金的平衡。银行在建立机构、统一货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同时,实行现金管理、吸收存款、建立金库、灵活资金调拨外,还对不同行业、不同对象,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运用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筹集、安排资金,支持生产,活跃物资交流,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截至1952年底,全省银行存贷款总额分别较1950年高2.7倍和15.9倍,远远超过工农业总产值增长43.4%的速度。在同年末各项存贷款构成中,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和城镇储蓄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重为46.4%、27.3%和26.4%;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为9.8%、60.3%和24.2%。
  “一五”计划时期,经济发展很快,经济结构亦有所调整,农轻重产值之比由1952年的69.2:27.15:3.13调整为1957年的62.14:31.2:6.1。在此基础上,银行建立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计划管理办法,一方面大力吸收储蓄存款,筹集社会资金;另一方面加强信贷和现金管理,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并逐步统一和适当降低利率水平,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五年中存贷款总额分别增长1.8倍和16倍,其中以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商业贷款增长为快。存贷款增长率超过工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货币量(指现金货币量,下同)增长率,略低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市场商品供应充足,物价稳定,反映出这个时期的信贷收支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1957年末各项存贷款构成中,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重为38.5%、17%、33.5%和11%;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为8.1%、72.5%和19.2%。
  “二五”计划时期,在“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中受“左”的思想影响,本省经济发展大起大落,农业生产接连下降,基本建设投资却超高速增长,1958~1960年全省基建投资猛增5.9倍之多。与此同时,银行下放信贷计划管理权限,信贷资金使用强调充分供应,忽视经济效益,出现“要多少,贷多少;何时要,何时贷;哪里需要,哪里贷”的混乱现象,掩盖了生产、流通和财政收支中的矛盾。五年中工农业总产值下降,贷款总额却增长1.9倍,其中不少贷款没有物资保证,或被挪作财政性开支。由于人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城乡储蓄存款后两年减少5900多万元。市场货币量增加,1962年与1957年比,市场货币量增长152.3%,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多121.4个百分点,国民收入则出现负增长,集市贸易价格上涨2.6倍以上。通货膨胀加剧国民经济的紧张状况。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调整生产关系,压缩基建规模,支持农业、轻工业发展。银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资金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收回几年来下放的权力,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加强现金管理,严格工资基金监督,控制货币发行,调节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形势好转。在工农业生产和国民收入增长的情况下,银行存款总额由1961年、1962年连续两年下降转为回升,其中储蓄存款增长49.1%;贷款总额则有所回落,其中工商业贷款分别下降43.8%和22.2%。国营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由1962年34.20元降到1965年22.30元。商业系统每百元销售额占用流动资金,由同期的65.46元降到39.13元。市场货币量三年减少16.8%,货币流通与商品供应基本适应,经济、金融运行已逐步恢复正常。在1965年末各项存贷款构成中,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9.6%、28.8%、21.2%和10.4%;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2%、68.2%和16%。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发展受到挫折,银行各项工作也遭到冲击,信贷计划管理的职能被削弱,信贷管理放松,货币投放增加。其间,广大群众出于爱国热忱,关心生产和社会秩序,对动乱进行各种形式的抵制,银行广大职工仍坚守岗位,克服困难维持业务,特别是1972年后,银行工作强调要有一定程度的集中统一,按国家政策、计划和规定发放贷款,并发挥其应有作用,才相对减轻损失,使经济建设还有曲折缓慢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只増长6.6%。同期银行存贷款还是上升的。但存款总额的增长低于“一五”时期的增长水平;贷款总额的增长却高于工农业总产值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水平。其中,国营工业企业生产增长2.4倍,贷款却增长7.4倍,百元产值占用银行贷款由6.20元猛增到15.39元;商业系统百元销售额占用银行贷款从23.89元上升到30.75元。信贷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低。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头两年,工农业生产有起色,工农业总产值从1976年负增长0.3%,到1978年变为增长16.9%。当时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估计不足,在急于求成的思想支配下,1978年全省基建投资增长45.1%,高于工农业总产值增长的速度。在此二年中,银行开始整顿,重新确定信贷计划管理体制,颁发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信贷监督,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银行存贷款总额增长39.8%和29.0%,分别超过和低于工农业总产值增长35.6%的水平。1978年末各项存贷款构成中,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3.6%、26.2%、18.9%和11.3%;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6.4%、64.8%和7.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银行改革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由“统存统贷”改为“差额包干”;加强利率管理,提高利率水平,运用利率等杠杆组织各项存款;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扩大贷款范围,从流动资金领域进入固定资产和科技开发领域;通过信贷存量与增量的变化,调节经济运行。1979~1983年,农业和日用消费品工业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趋向合理,农轻重产值之比由36.5:37.4:26.1调整为41.1:36.8:22.1。同期银行存贷款总额分别增长1.3倍和1.5倍,高于经济增长水平,支持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合理需求。其中以轻纺工业和能源、交通为重点的固定资产贷款,到1983年已占贷款总额的14.7%。此外,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市场货币容纳量相应扩大,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增长快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当时市场商品供应充足,每年零售物价仅上升2.4%,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国民经济走上协调发展的轨道。
  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发展到城市,在增强企业活力的同时,宏观管理未能及时跟上,特别是第四季度本省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过猛,银行贷款和货币投放过多,也有银行内部为编制下年度计划扩大贷款基数,产生派生存款的人为因素。1984年本省固定资产投资比1983年增长31.1%;银行现金投放增长26%(其中第四季度比1983年同期增长49%),贷款增长41.2%(其中第四季度比1983年同期增长303.1%),市场货币流通量增长68.1%,均高于国民收入增长21.7%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加17.5%的水平。
  1985~1987年,国家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银行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实贷实存”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不同年份经济形势,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1985年“紧缩银根”,1986年“稳中求松”,1987年“紧中有活”,且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率、特种存款和差别利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与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银根松紧,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在此三年中,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16.8%,国民收入增长20.7%,物价上涨8.6%;而货币量和贷款分别增长24.4%和19.8%,已明显低于1984年的增长水平。这反映出宏观控制和管理取得一定效果,但社会总需求依然过大。
  1988年,本省经济生活又出现过热现象,投资和消费扩大,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又影响货币、信贷大量投放,造成信贷借差扩大,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信贷收支差额由1987年收大于支5亿多元,转为支大于收14亿多元。同年8月后,贯彻从紧货币信贷决策,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一方面控制信贷总量,优化贷款结构,保重点,压一般;另一方面举办保值储蓄,调整存贷款利率,并运用各种金融手段加强资金管理,从而初步遏制经济过热的势头。同年9~12月全省贷款比1987年同期多收回13亿元。然而经济生活中多年积累下来的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失衡、货币超经济发行等问题远未解决。同年末银行贷款总额和市场货币流通量比1987年增长37.6%和46.7%,均高于工农业总产值增长26.8%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36.9%的水平。同时,银行资金流动性、安全性下降,反映在贷款运用上,大量流动资金贷款滞压在流通领域;逾期贷款1988年约占贷款总额的10%以上;长期贷款增长过速,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1980年4.6%猛增到1988年19.4%;加上流动资金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实际上已超过此比例。此外,企业补充流动资金不足,1987~1988年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补充的流动资金仅占定额流动资金增加额的7.6%。在信贷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而存款增长有限和信贷效益不高的情况下,银行资金承受能力降低。1988年末存贷款总额之比为0.8:1。同期各项存贷款构成中,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8%、40.7%、37.1%和8.1%;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6%、34.7%、6.7%和19.4%。
  第二节 现金计划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0年本省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基本形成,各地人行按照国家统一财经工作和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着手布置单位编报货币收支计划。但当时管理不够完善,计划还不能反映纯现金收支变化。
  “一五”计划时期,从1953年起,银行开始正式编制现金计划,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按照从市场流通领域返回银行,与从银行投入市场流通领域的渠道,分别设置现金计划的收支项目,反映纯现金收支变化。银行除组织单位按年(分季)、按季(分月)编报现金计划外,还汇编辖区现金计划,按照上级行核批的指标掌握执行,不得突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计划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由于银行经常分析货币和商品流通的情况,现金计划成为实施货币政策,合理摆布发行基金和调拨现金,保证现金及时供应,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工具。当时从单位到银行层层按年分季、按季分月编报计划,工作量大,加之管理水平低,以致影响这项工作的作用。
  1958年对现金计划管理作出一系列改进:取消单位报送现金计划,改为各行按年度(分上、下半年)编报计划;把发展经济和加速现金周转作为计划编审原则;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将现金计划和信贷计划的检查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尔后,由于受“大跃进”中许多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错误口号和做法的影响,使计划管理流于形式,信贷监督放松,市场货币投放过多,加剧国民经济的困难。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省人行在重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同时,一方面发动各地银行控制货币投放、组织货币回笼;另一方面开展市场货币状况调查,建立重点联系行和定期情况反映制度,发挥现金计划管理综合反映和调节货币流通的作用,使“大跃进”时期被削弱的计划管理又得到恢复与加强。
  “文化大革命”初期,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银行工作也遭到挫折,难以行使现金计划管理的职能,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被冲掉,货币回笼亦处于放任自流状态。1971年国民经济出现全国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粮食销售量突破计划的严重情况。1972年9月,本省贯彻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决定,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银行改为按年、按季编报现金计划,并根据上级行批准的指标掌握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使计划管理稍有起色。1974年“批林批孔”运动和1976年“反击右倾翻案”风,使计划管理的职能作用受到影响,国民经济也重陷困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年9月,省人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向省革命委员会上报《关于大力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反映当时货币流通的严竣形势,并根据总行下达的现金收支计划,提出具体措施:支持轻工业生产,扩大商品供应,增加商品回笼;发展城乡储蓄,收回到逾期贷款及群众欠款,组织信用回笼;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支出;严格现金管理,控制集团购买力等。省革命委员会于同年10月通知各地贯彻执行。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等一系列指示和规定。省人行重新印发统计制度、现金管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帐户、结算、贷款等各项管理规定(基本上是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做法),部署各地执行,使银行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现金计划管理的基础得到加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于1981年对现金计划管理进行改革,根据货币流通规律,各行改为按年度和上半年编制现金计划;并按照上级行下达的计划指标,通过当地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加以贯彻执行。1983年,在支持企业扩大自主权,便利企业正当现金收付的同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确立货币流通和物价调查基点,开展重点地区现金收支专题调查,建立情况反映网络,以掌握计划管理主动权。但1984年第四季度出现经济发展过热,货币投放过多的现象。
  1985年,根据人行总行的决定,现金计划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的办法。在坚持货币发行集中统一的基础上,人行与专业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计划编制、指标下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反映;对较为突出和牵涉面广的问题,各家银行联合调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加强计划的集中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以促进计划的实现。
  1987年,省人行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补充现金计划管理内容,把现金投放总额作为监控目标,下达给各地人行和专业银行,并加强预测和信息反馈工作,使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1988年9月,又针对当时货币投放过多的现象,现金计划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把国家下达的货币投放监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银行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采取措施,实现监控目标。经各方努力,现金计划管理更加完善,较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
  现金计划管理体制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管理程序与信贷计划管理相同。
  二、现金收支总额与货币量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本省贯彻统一财经工作决定,制止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银行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统一货币发行,打击金融投机倒把活动,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同时,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加速现金归行,集中资金,增加货币投放,支持生产,活跃物资交流,发挥货币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中的调节作用。此时期货币投放具有占领货币流通市场的作用,市场货币量增长快,货币流通与商品供应的比例较为协调。1952年末每元流通货币拥有工农业总产值20.85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8.94元。
  “一五”计划时期,在城乡生产发展,物资交流活跃的基础上,银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正式编制信贷、现金计划,按照核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支持国营经济的壮大,支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其间银行现金收支总额均增长1.5倍,其中商品性收入、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增长更快。货币流通量与商品供应基本适应。1957年末每元流通货币所占有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商品库存分别比1952年提高1%和79.2%。
  “二五”计划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失调,农业和轻工业生产骤降。银行下放信贷计划管理权限,信贷监督放松,货币投放过多,发生通货膨胀,国民经济呈现紧张状况。1961年本省货币净投放猛增到1957年9.5倍,其中工资性支出的增长大大超过商品性收入的增长。货币流通与商品供应比例严重失衡。1962年与1957年比,市场货币量增长是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的4.9倍。年末每元流通货币所占有的商品零售总额,从1957年9.03元陡降为4.68元,下跌48.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7.5%。集市贸易价格猛涨2.6倍以上。货币过多,商品匮乏,物价上涨,成为当时国民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的问题。
  三年经济调整期间,国家压缩基建,精简机构,关停并转一些企业,对某些消费品实行高价政策;与此同时,银行加强信贷和现金计划管理,严格信贷和工资基金监督,控制货币投放,经济形势出现转机,市场商品供应增加,货币流通趋向正常。1965年本省出现1949年以来第一次货币回笼。到1965年末,市场货币量比1962年回落16.8%,每元流通货币所拥有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商品库存则分别较1962年上升40.6%和31.5%。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发展遭到严重挫折。银行信贷、现金计划管理也受到干扰和破坏,银行存款和货币回笼处于自流状况,信贷和现金管理放松,货币大量投放。其间,除1970年货币略有回笼外,其余年份均是投放,其总额是回笼额的25.8倍,市场流通货币偏多。1975年与1965年比,年末市场货币量增长67.4%,每元流通货币所占有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下跌10.4%,其中1968年降幅多达23.1%。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头两年,工农业生产有一定发展,银行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开始得到加强。1978年银行现金收支总额分别比1976年增长22.3%和20.1%,市场货币量比1976年增加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试行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给货币流通带来新的变化: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现金不通过银行渠道循环加剧,货币流通规模扩大,流通速度减慢,市场货币容纳量相应增加。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和货币流通的新情况,加强现金计划管理,适时调节货币流通,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但1984年第四季度在搞活经济中,宏观管理的措施未及时跟上,出现经济发展过热、银行货币投放过多的现象,反映在市场货币量上,此季度净投放货币占全年净投放总额的83.9%,年末市场货币量较1983年增长68.1%,比同期工农业总产值增长率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分别高出47.3和50.6个百分点。
  1985~1987年,国家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过份增长的前提下,一方面调整经济结构,把工业增长速度降到适当水平;另一方面推行物价、工资改革,为经济协调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在此背景下,银行现金计划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的办法,各家银行密切配合,加强计划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适度调节银根,控制不合理货币投放。1986、1987连续两年货币回笼大于投放,市场货币状况亦渐趋改善。特别在工农业生产、市场物价和省外流入货币三年年平均分别增长16.8%、8.6%和18.2%的情况下,年末市场货币量年平均增长24.4%;比1984年减少43.7个百分点。经济环境紧张状况开始有所缓和。
  1988年,本省与全国一样经济发展再度过热,出现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现象。银行现金收支一反常规,提前由回笼转为投放,当年1~8月全省现金投放比1987年同期多投约13亿元,其中工资性支出增长幅度从3月份18.3%劲升到8月份43.2%。8月份之后,全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银行加强信贷资金和现金计划管理,并把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监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通过收紧银根,压缩需求,使通货膨胀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银行现金收支又由投放转为回笼。当年9~12月现金净回笼比1987年同期多约4亿元。但其时市场货币过多的问题在短期内不能根本解决,年末市场货币量比1987年增长46.7%,较国民收入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水平分别高达10.7个和9.8个百分点。1953~1988年全省银行现金收支和货币量增长情况与全省货币量、国民收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情况。
  第三节 统计管理
  一、报表与数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计划管理工作刚刚开始,统计表报管理尚未统一。1950年,人行总行颁发报告制度,本省各级银行遵照执行。定期编报的业务报表有存、贷、汇业务、金融行情物价指数和金融管理等三大类,一般县支行编送的报表有20多种,厦门及其他中心支行则多达30余种。
  1951年,省人行着手组建专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统计报表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上繁下简的统计原则,规定各级银行对统一的定期统计报表不得自行增减变更;对外提供统计资料以统计部门数字为准;且通过统计会议、《银行通讯》刊物和统计手册(业务综合分析资料),沟通上下左右之间联系,加强统计工作指导,适应金融业务开展的需要。从而纠正初期统计报表填报面广、种类繁多、缺乏重点的毛病,并为统计管理奠定基础。
  “一五”计划时期,全国银行正式实行信贷、现金计划管理。1953年3月,省人行颁发统计报告制度:除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项目电报报表和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等11种统一规定的定期报表外,各地银行不得另向下级布置经常性定期统计报表;临时增发报表须经行长批准,报上级行备案,其填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各行在反官僚主义运动中,加强对报表的管理。
  1954~1956年,有些基层银行统计报表出现滥、多、乱和部门不协调的现象,省人行根据总行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实施细则,再次规定各行不得制发定期性报表;如确属需要的,在不与上级行颁发的报表重复、抵触的前提下,具备表式,说明理由,报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制定补充的统计报表,经批准颁发的统计报表均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行名称、备案机关名称、备案日期和备案文号。业务部门与统计部门对颁发报表工作共同协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一旦发现报表指标不适用,及时作出修改或废止,报表管理得到改善。到1957年,统计报表在数量上、质量上均能适应计划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大跃进”期间,随着基层机构和计划管理权限下放,统计报表和数字管理放松。许多行之有效的统计制度被废除,该建立的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因此,统计报表的监督和反映作用被削弱。此后,在经济调整中,随着银行下放权力的收回和各项管理工作的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亦相应得到恢复。1964~1965年,本省贯彻人行总行精简报表的通知,凡可以从主管部门或文字报告中取得的数字,或用一次性调查足以掌握动态的就不布置定期性报表;确系工作需要的又与其他报表重复或项目过繁的,尽可能减少或合并报表项目。通过精简,1965年全省性统计报表数量及其项目分别较1964年减少46.2%和40.1%。
  “文化大革命”中,统计人员大批下放,规章制度也被冲垮,除少数统计人员在困境中仍尽力进行一些最基本的数据统计外,管理工作大为削弱,表报及数字混乱。1972年,本省贯彻全国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强调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情况稍有好转。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统计管理工作出现契机。1977年,在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的同时,对统计报表和数字实行统一管理、分别统计的原则。当时业务部门制发专业报表均须提供表式和编制说明,商得统计部门同意,呈行长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并报同级国家统计部门备案。所有对外发表有关全行性的统计数字,由统计部门提供,呈行长批准后,方可发表。从而清除“文化大革命”给统计工作所造成的混乱状况,恢复并加强统计报表和数字管理,较好地发挥它的“晴雨表”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对宏观经济计划指导和经济活动监督,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需要定期发布有关金融统计数字。1980年,省人行在清理精简报表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增加一些必要的统计报表,并建立报表目录送审批机关和填报单位备查的制度,凡未经统一编号的报表,各地有权拒报及向上级行反映。同时,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发布金融统计数字和统计数字保密问题的规定,统计资料分为机密、秘密两个密级,凡对外公布属于省和地(市)级机密类金融数字,须报上一级银行批准;非机密类的,经行长批准,并与统计部门核对后方可公布,以加强统计报表与数字管理。
  1985年,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已初步形成,各家银行根据“实贷实存”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执行由总行制定的全国综合性金融统计报表。1986年国家颁发《统计法》后,省人行于同年12月转发总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和《其他金融机构统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又印发人行总行《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全省各金融机构对统计报表和数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省人行负责管理辖区金融机构执行全国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对外公布辖区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按规定向同级人行报送统计报表外,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其中农行受人行委托,负责领导并管理农村信用社统计报表。省级金融机构制发、撤销定期统计报表报同级人行备案;省以下的机构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确属需要的经与省人行协商后,可增设必要的细目和附表。金融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实行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违反统计管理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从此,统计报表和数字管理开始推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并进入依法管理的发展阶段。
  二、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管理
  “一五”计划时期,银行信贷、现金收支开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53年,根据人行总行统计报表制度,本省银行开始编报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项目电报报表(以下简称信贷项目电报)和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各地银行建立专门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与会计及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开展信贷项目电报和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工作。1954年,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报表改为现金项目电报报表(以下简称现金项目电报)。1956年省人行在抓好统计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基层行处项目电报统计报表的督促和审核,及时反映业务动态,促进信贷、现金计划的实现,统计质量普遍提高。
  “大跃进”期间,基层机构和计划管理权限下放,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管理放松,出现统计数字错、乱、慢的现象,给上级行及领导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和检查指导工作带来困难。1960年省人行组织各地银行开展以准(数字准确)、全(填报齐全)、快(上报及时)为主要内容的红旗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各地报表上报时间普遍提前2~3天,80%以上行处做到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报表和项目电报数字三相符。1963年又根据收紧银根的需要,加强对项目电报的集中统一管理。在搞好统计数字汇总和报表交叉复核的基础上,从数字变化入手,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经济、金融重大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推动项目电报统计从简单数字汇总进入“准、全、快、用”的发展阶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晴雨表”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统计管理遭到1949年建行以来最严重的干扰和破坏。1970年银行与财政机构合并后,省人行机关仅留一名干部管理全省的计划、统计工作。各地信贷、现金项目电报错、乱、压、慢问题突出。1968年省人行布置各地加强管理,但缺乏检查,收效不大。1974年,根据全国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项目电报原始记录,并对基层银行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辅导,各地项目电报混乱状况才开始好转。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1977年省人行对统计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县及县以上银行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县以下的一般由会计员、出纳员兼任;制定统计人员岗位职责和统计业务知识应知应会的内容;推广江西省彭泽县人行、本省顺昌县人行和长汀县人行河田营业所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经验;分批划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组织信贷、现金项目电报基本功比赛。同时,在积累整理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并确定顺昌、南平、长汀、福鼎、福清、晋江、龙海、厦门郊办等20个行处为重点联系单位。经上下共同努力,提高了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管理水平。
  1980~1986年,各专业银行先后建立起各自独立的统计工作系统。信贷项目电报汇总上报办法,从按各家银行业务分工,实行谁主管、谁汇总,对代理业务进行拆表、并表的办法,改为根据业务基本分工,适当交叉的精神,变代理业务为自营业务,实行谁记帐、谁负责汇总的办法。在此期间,各家银行加强业务培训和统计质量检查,提高项目电报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以项目电报变动较大的1981年为例,全省差错率较1980年下降42.8%,统计质量检查准确率达90%以上。此外,在吸取1984年经济过热教训的基础上,金融统计开始跳出单纯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就计划论计划、就资金论资金的圈子,转入加强综合反映的金融信息轨道,在建立统一监测统计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从统计数据变化,捕捉带全局性、苗头性和倾向性的经济、金融问题;另一方面运用各方力量建立省内外信息网络,沟通信息,把经济、金融的静、动态资料结合起来分析,通过整理和加工,由载体传递给领导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发挥金融统计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省人行机关调查统计部门发出经济、金融信息材料达61篇,其中21篇被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人行总行及其他有关部门采用。
  1987~1988年,完善信贷计划分层次管理,除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外,还有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在内的全社会信贷计划。为适应这一变化,本省金融统计范围从国家银行信贷、现金收支基本业务统计,扩大到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现金收支和全社会金融活动统计;由信贷、现金业务基础统计数字汇总为主,转向开展统计分析、统计调查和统计预测工作;在统计手段上,从“一架算盘、一支笔”手工操作,发展为建立电子计算机处理网络。其间,省人行在对货币信贷总量、结构以及资金效益进行定期分析的基础上,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资金活动定点定期调查。并对在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情况下,原材料价格上涨给企业成本和资金的影响,工商企业应收、预付货款的占用,以及储蓄存款趋势、消费基金增长等课题开展专题调查和分析。各专业银行也结合木身业务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通过调查分析,研究经济、金融形势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为上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从此,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管理进入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服务的发展阶段。
  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管理经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
  第四章 利率管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发《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利率管理法规,当时的中央银行根据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全国银钱业利率施以程度不同的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依据决定利率的因素(企业平均利润率、物价水平、资金供求状况、银行成本等),统一制定利率政策,调整利率水平,组织执行利率管理。但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也有过曲折,削弱了利率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体系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发挥了利率杠杆对加强、改善宏观控制,促进微观搞活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
  第一节 法定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民政府遗留地方的恶性通货膨胀影响尚未消除,物价上涨,市场利率高得惊人,本省各地人行在开展业务中,除加强金融行政管理外,还采取高利'率、多档次、常调整的方法,组织社会资金,支持生产和商品流通。当时各地物价和生产恢复的情况不同,与此相适应,银行实行分散的利率管理,按照人行总行、华东区人行和省人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实行差别利率:存款利率,按活期和定期的不同期限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储蓄利率,货币储蓄高于折实储蓄;放款利率,对公的低于对私的,工业低于商业,农业低于工商业。
  1950年3月,国家开始实行统一财经工作的政策,物价出现平疲下跌趋势。同年4月,省人行转发总行调整利率的指示,规定今后物价平稳,利率的掌握应以经济政策和各行业的利润为主要准则;并通过逐步降低国家银行利率,管制行庄随国家银行利率同时下降,以引导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恢复。在此后半年中,6次降低利率,其中4月份达3次之多。福州、厦门两地行庄利率亦分别采取自拟报核和由利率委员会审定而相应下降,但调整后的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对私存贷款利率的20%,酌情自动多降者不限。随着物价的稳定,利率水平的下降,社会上“重物轻币”的心理开始改变,存款户大多不愿存折实而愿存货币。以福州市1950年4月份情况为例,银行货币存款当月增加10.70亿元(旧币)。折实存款则减少22955单位,行庄定、活期存款也分别增长141.07%和506.08%。
  1951~1952年随着“三反”和“五反”运动的开展,私营行庄的整顿和改造,市场物价更加平稳。各地银行贯彻人行总行“组织资金、调剂信用、限制投机、便于生产”的金融政策和“对公存放两低、对私存放两高”的利率原则,在两年中10多次调整利率,从此利率水平全面下降,这有利于减轻工商业和银行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到1952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较1950年增长0.4倍,银行存贷款亦比同期分别增长2.7倍和15.9倍。
  在此时期,利率管理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随着经济政策、各地物价和各行业利润的变化,频繁调整,利率水平逐步降低。截至1952年底,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一年储蓄存款的利率从1950年初月息50‰和210‰分别降为月息4.5‰和12‰。国营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由1950年初月息180‰降到月息6~12‰。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多、划分细。国营工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6档。对公定期存款则按存期细分12个档次。除一般对公存贷款利率外,还有折实存款利率、保本保值储蓄存款利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存贷款利率及抵押贷款利率等。这是当时经济成份复杂、货币不够稳定等情况在利率管理方面的历史反映。此外,扩大对公存款计息范围,对机关、团体属于福利性的存款也一律照对公存款利率计息(已订有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合同者,照合同执行)。
  1953年,开始确立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同年10月,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逐步统一和降低银行利率水平,简化利率档次。各地银行对国营和地方企业的利率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其中商业、粮食、外贸的贷款不分定额或超定额、长期或短期均执行一种利率。国营工业、供销合作社和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档次也开始简化。对合营、私营企业的存贷款利率则在人行总行规定的伸缩范围内,按企业经济成份、经营管理水平和有利国计民生的程度实行差别利率。同时,统一结息期,对国营企业及合作社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每半年结息一次;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到期结息;私营企业贷款按契约期限结息。一切活期存款均半年结息一次。此后,随着物价平稳,人民收入提高,信贷结算制度改革,1955年10月和1956年3月,又两次调整银行利率。主要是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农业贷款利率,对工商贷款利率实行按行业、按用途分类。在调整各项贷款利率中,坚持国营企业低于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又低于私营企业,农业合作社低于农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的原则,以促进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此外,还实行统一的利率计息方法,按利率变更次数分段计算。
  1957年11月,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下达调整银行利率的决定,本省从1958年起全面统一利率水平,并简化利率种类和档次;取消某些特殊需要的利率规定;统一存贷款结息期,国营及定息的合营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其它贷款还款时结息,活期储蓄存款按年结息,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结息。
  此时期利率管理走向全国统一,调整次数减少,利率水平继续降低。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开始简化。各种经济成份存贷款利率既有差别又不悬殊过大,其中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社的贷款,不分定额和临时,长期或短期,均执行相同利率,与私营工商业贷款利率的利差仅对公存款也执行一种利率,与私营企业存款的利差亦只有0.6‰。此外,计息范围缩小。预算拨款的财政性存款、企业专户存款、代理业务户存款以及异地采购的临时性存款概不计息。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影响下,银行利率调整出现较大波动。同年10月,本省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其中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2.4‰,降为月息1.8‰,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6.6‰降到月息4‰。同时取消三个月定期储蓄档次。华侨储蓄存款利率亦相应降低,其一年期的利率由年息8%降为年息4.8%。同年12月,将农业贷款和各项工商贷款利率统一提到月息6‰。由于当时生产下降,市场商品供应紧张,国民经济发生严重的困难。于是,1959~1961年又三次调整银行利率,刚刚降低的储蓄存款利率重新提到接近1958年前的水平,华侨储蓄存款利率也随之提高。对已开办多年的活期有奖储蓄和零存有奖储蓄,认为容易产生人们的侥倖思想,与“政治挂帅”的精神不符,予以停办。农业贷款利率则升了又降,人民公社、国营农场和社员个人的贷款利率,一律由月息6‰降到月息4.8‰的水平。
  “大跃进”运动之后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到1965年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可是,当时储蓄工作强调“以政治动员为主”,同年4月,再度压低储蓄存款利率,定期六个月储蓄存款利率降为月息2.7‰;同时取消三个月、两年和三年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档次。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利息被视为“剥削”,储蓄存款利率同其他存贷款利率一样处于不动状态,一直延续到1970年。1958~1970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年递增仅6.1%,大大低于“一五”计划时期年平均增长29.2%的速度。
  此时期利率管理出于政治运动需要,忽视价值规律,利率出现较大波动。储蓄存款利率经历一个“低——高——低”的反复过程,利率水平进一步下降。截至1970年底,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利率从1958年初月息2.4‰和6.6‰分别降到月息1.8‰和3.3‰。利率档次亦有简化。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社的贷款,不分期限长短、经营好坏,利率一律为月息6‰,集体和个体农业的贷款利率1961年5月下跌到月息4.8‰后,亦处于不动状态。此外,计息范围进一步缩小,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存款由计息改为不计息;大修理及其它属于企业自己提存的非财政拨款的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从不计息到计息又变为不计息。
  1971年10月,本省根据财政部调整利率的通知,全面,大幅度地降低银行利率水平,归并利率档次,缩小档次利差。贷款从原来10多档减少到3档,不及1952年贷款利率档次的1/17。存款利率也只有4档。存贷款各档之间利差从月息3‰缩小到月息0.6‰。此外,计息范围进一步缩小,各党派、团体的党费、团费、工会费存款从计息改为不计息。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企业专户存款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存款则—直不计付利息。这次低利率政策被视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此后,利率管理僵化达8年之久,严重削弱利率杠杆作用。1965~1978年14年间,全省银行存款仅增长1.8倍,国营工业生产总值亦只上升3.8倍,国营工业贷款却猛增8倍,大大高于前者的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利率杠杆作用重新受到重视。1979年4月和1980年4月,本省贯彻国务院批转入行总行调整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报告,两次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将其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且增加利率种类和档次。储蓄利率调整后,储蓄存款急剧增长,1979年和1980年城镇储蓄存款分别比1978年和1979年增加1.4亿元和2.7亿元。当时贷款利率尚未调整,存贷款利率倒挂的现象突出,如1980年4月定期一至五年储蓄存款利率比工商贷款利率高出7~36%,不利于银行经济核算和调节社会资金需求。1982年4月,再度全面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并增加利率种类和档次,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3年12月,针对农村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低的不合理状况,提高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利率,使之与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的利率趋于一致。由于国家方针、政策正确,利率杠杆作用得到发挥,加上各方面努力,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喜人。1979~1984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和银行存贷款的增加额分别是前30年增加额的1.1倍和2.6倍。
  此时期利率管理发生转折性变化,表现在重视价值规律,以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为主要目标,并通过及时逐步改善利率结构,以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截至1984年底,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农业生产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的利率从1971年10月月息2.7‰、4.2‰、3.6‰和3.6‰分别提到月息4.8‰、6‰、6‰和6.6‰。同时,利率种类和档次增加,如储蓄存款恢复零存整取、零存零取和存本取息等储蓄种类,每种储蓄按存期分3个利率档次。对保险公司存款,按存款性质细分5个档次。在贷款方面,增加固定资产贷款,并按期限分3档。此外,存贷款计息范围扩大,恢复对企业主管部门、专户资金和党、团、工会经费存款计息,开办对公单位定期存款。
  1985年4月和8月,针对上年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各专业银行根据人行总行调整银行利率的通知,提高储蓄定期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并按季计收利息,如无力支付,暂缓付息的则按规定计收复利,以促进企业增强利息观念,推动贷款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与此同时,省人行根据总行决定部署各专业银行加强利率集中统一管理,纠正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储蓄利率,发生不正常业务竞争的现象。在统一的利率政策和利息制度下,专业银行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分工,区别贷款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
  1988年,再度出现经济过热的现象,物价上涨,货币、信用膨胀,储蓄存款一度“滑坡”。同年9月,本省各专业银行按照人行总行决定,全面调整存贷款利率,但调整的幅度不大。这次变动的特点是,统一企、事业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的利率;对三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予以保值,贴补率随物价浮动。同年10月,按照深化改革、维护金融秩序的要求,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重申人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也不得随意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当地人行除责令其纠正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从而通过行政法规和经济手段进一步推进各家银行加强对执行统一利率、浮动利率和随行就市利率的管理,建立有弹性、有差别、多层次、多功能的利率体系。
  此时期利率管理明显加强,利率随物价、银根、经济政策的变化灵活调整,从单纯推动银行扩大筹资能力,转变为同时促进借款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发挥利率杠杆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截至1988年底,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一年以上至三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从1984年年息5.76%、7.2%、7.2%和5.76%分别提到年息8.64%、9%、9%和9.9%。但1988年存款利率水平同当年物价上涨26.5%比,还是负利率,以致储蓄存款一度“滑坡“。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银行严格信贷资金管理及开办保值储蓄后,才扭转“下滑”局面。同时这一时期利率种类和档次又有增加。如存款方面,增加定活两便储蓄、有奖贴花储蓄、住房、耐用消费品储蓄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利率种类;贷款方面增设特种贷款利率等。计息范围亦进一步扩大,从间接金融活动扩展到直接金融活动,规定各种不同期限的金融债券利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二节 基准利率
  人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自1985年起,人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原来统一分配信贷资金变为借贷关系,实行存贷分户、实贷实存。为适应这一变化,在全国建立中央银行领导下的银行利率体系,其中包括入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专业银行对客户存、贷款利率和专业银行之间拆借资金利率。与此同时,本省人行根据“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专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计划内贷款和临时性贷款均分别实行不同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为年息4.32%;临时性贷款利率为年息5.04%,计划内贷款利率为年息4.68%。
  随着1985年银行利率的几次调整,专业银行资金成本上升,其吸收存款平均利率已达到年息3.9%,加上费用之后成本达到年息4.7%,而人行年度性贷款利率却只有年息4.68%,使人行再贷款利率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平均利率形成倒挂,这不利于调动专业银行吸收社会游资的积极性,助长专业银行对人行的资金依赖性。同时,专业银行存在人行的支付准备金存款及准备金存款利率又低于其吸收存款平均利率,亦不利于专业银行业务经营。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明显偏低。
  1986年9月,根据人行总行通知,本省调高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并相应制定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以完善银行利率体系,促进专业银行提高资金自给率。嗣后,又按照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于1987年1月、9月、12月三次提高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降低5~10%。
  1988年,本省同其它许多省份一样,国民经济出现货币投放过多、信贷规模扩大,通货膨胀的情况。同年9月,按照人行总行决定,再度提高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同时调整人行系统的其它有关利率。各专业银行也随之全面调整对客户的存、贷款利率。经各方努力,货币、信贷投放过多的势头得到抑制,各金融机构在人行存贷款总额之比,由1985年1:2.25调整为1:2.21,这有利于调节全社会资金供求,达到从宏观上控制信贷规模。
  在此期间,基准利率在整个银行利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并随着宏观经济、金融情况的变化,多次加以调整。截至1988年,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年度性贷款的利率,从1985年初的年息4.32%和4.68%分别提到年息6.48%和8.28%;同期季节性贷款与日拆性贷款的利差从零到年息0.72%,年度性贷款与日拆性贷款利差从年息负0.36%拉大到1.44%。
  第三节 其它利率
  一、优惠利率
  本省解放初期,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商品生产不发达,交通又不便利,1952年,城乡经济交流一度出现停滞现象。同年6月,人行总行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决定对某些地区、少数特殊行业和个人的贷款实行低息优惠利率。本省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照顾贫下中农入社缴纳股份基金的困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实行月息4‰的优惠利率;对少数民族地区、重灾区、烈军属、归国难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给予利率上的照顾,其贷款利率为月息7.5‰,低于当时一般农业生产贷款利率月息10‰的水平。直到1956年5月,农业合作化运动大发展,生产增长,市场繁荣,金融物价稳定,根据人行总行的决定,取消优惠利率。此时期银行利率管理比较灵活。
  “大跃进”期间,生产力受破坏,本省国民经济陷入困境。1960年6月,根据人行总行决定对华侨储蓄存款实行优惠利率,以鼓励侨胞、侨眷参加储蓄,组织侨资投入生产建设。一年期、三年期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年息6.2%和6.6%,较同档一般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分别高1.3%和1.5%。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利息被视为“剥削”,降低利率水平,减少利率档次,储蓄存款增长缓慢;贷款由于监督放松则大幅度上升,造成信贷借差扩大。1971年10月,根据财政部通知,强调存款有息的原则,重申对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月息3.3‰,比一般同档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22.2%,远远超过1960年两者之间的利差。由于坚持储蓄政策,1971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增加额比1970年多增1403万元。从此华侨储蓄存款优惠利率一直执行至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经济,优惠利率的作用受到重视。1978~1984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优惠利率范围扩大到对某些特殊行业和贷款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贷款实行利率减半计收;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调整产业结构需要的重点企业中短期专项设备贷款,按不同利率档次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对社会效益好而企业效益较低的日用小商品生产贷款、体现国象就业政策的知识青年企业贷款、减轻财政负担的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及加强资金管理而实行“存贷分户”的国营商业企业周转金贷款等,均从利率上给予鼓励、支持或照顾。此外,对中短期设备贷款还给予计息方法上由一般按季结息改为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推迟计息时间,减少利息支出。1982年全省人行实行低息优惠利率的中短期专项设备贷款,其部分项目竣工投产新增产值4.67亿元,新增税利9435万元,创汇2443万美元,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但当时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优惠利率作为财政补贴的一种手段,出现优惠面过宽、大范围降低利率水平的苗头,削弱利率杠杆调节经济运行、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作用,并影响基层银行经济核算。到1984年末全省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多达22种、14.45亿元,占两行贷款总额的17.24%。
  1985年4月,本省银行根据人行总行指示,加强优惠利率管理,对某些调整投资结构以及改善经济特区、开发区投资环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特殊贷款,继续实行低息优惠利率;有的按“谁主意、谁贴息”和“先收后贴”的办法予以照顾;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惠利率待遇。
  此期间,国家为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和特区建设,拨有专项贷款指标。对全国工行4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分配给本省的份额,其贷款利息除部分向借款单位计收外,其余部分由人行和经委(或单位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补贴给工行和企业。对经国务院特区办批准全国20亿元开发性贷款分配给厦门特区1亿元,福州经济开发区9000万元,用于征用土地、平整场地。道路、通水、排污、通电、通讯、通气等公共设施的贷款利率,也给予优惠照顾和贴息。并允许其适当延长还款期至15年,逾期不还的除停止贴息外,改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还要加收罚息。与此同时,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解决温饱问题方面,除对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外,还特地开办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从1986年起连续安排五年,其中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贷款实行利随本清,一年以上的按年结息。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给予比统一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月息2.4‰的优惠照顾。并将其利差70%留给企业用于补充自有资金,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中央财政对发放此项贷款的利差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在此期间,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商业多渠道经营,部分商品价格放开,银行取消对小商品生产企业贷款、中药材贷款、知识青年企业贷款、结算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和农机专项贷款等6项流动资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待遇。对粮食贷款和“存贷分户”的各项商业贷款亦改按法定利率执行,不再给予低息照顾。从而缩小优惠利率项目,有重点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加快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建设步伐,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又不过多地影响银行经济核算,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二、差别利率
  1985年,国务院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本省实施以来,由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出现部分基建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产品价格低、利润小、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好和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支付利息更为困难。
  1986年8月,根据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的需要,省人行转发实施国家计委、财政部、人行总行和建设总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对一部分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范围为: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森工等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其贷款利率按贷款期分为3档,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贷款,利率由原来年息9.36%调整为年息5.76%;五至十年(包括十年)的,由年息10.08%调整为年息6.48%;十年以上的,由年息10.8%调整为年息7.2%。同时,对上述13个行业中的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3.6%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对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贷款项目,超过其基建“拨改贷”项目贷款利率年息2.4%水平的部分予以贴息。此外,对实行差别利率的13个行业和项目的基建贷款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其中,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改为贷款项目建成后付息。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建设期内可用企业自有资金按年付息,但不得用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和银行贷款付息。按年付息确有困难者,经有关专业银行同意,也可实行部分或全部利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以更好地发挥差别利率作为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再分配国民收入工具的作用。
  三、浮动利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原先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复杂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调剂的需要。1981年2月,本省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均可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实行浮动利率的规定。同年9月,省农行先行在平潭县流水信用社实行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贷款利率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存款利率不浮动。取得经验后随着信用社改革,全省逐步铺开。同年10月,省人行试办信托业务,其利率亦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一至三年信托存款利率分别不高于月息2.7‰、3‰和3.3‰;—年以下的信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月息4.2~6.6‰,设备性贷款利率为月息4.2~4.8‰。试行浮动利率,有利于促进资金的调剂融通。
  1983年,省人行试行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企业,降低其贷款利率;反之,则提高贷款利率。当年邵武县人行先行对部分企业实行销售资金率执行情况与浮动利率挂钩的探索性试点,收到成效。年末该县试点的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8.2%,利润递增32%,销售资金率则下降14.9%;试点的商业企业纯销售提高23.8%,利润增加35.1%,销售资金率则降低27.2%。
  198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由行集中统一管理,拟订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在执行统一的利率政策条件下,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分别拥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本省各地城市信用社贷款实行在国家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上下浮动。1987年各专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亦在统一规定利率20%幅度内向上浮动。这一年,为搞活经济,经省人行批准,福鼎县与浙江省交界的沙埕、前岐和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桐城、秦屿等四地区还试行浮动利率改革:存贷款利率经县人行审批,在银行统一规定利率100%幅度内向上浮动;超此幅度的由地区人行审核后转报省人行审批;实行高进高出浮动利率的资金以贷定存;高利率贷款只用于城镇小集体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各地农村信用社经地区(市)人行批准,实行存贷款利率在统一规定利率20~50%幅度内浮动;超此比例的,由地区人行提出意见转报省人行研究批准。
  1988年1~8月,经济发展过速,通货发生膨胀。同年8月后,根据国家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的决定,厦门、福州两地作为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金融改革试点城市,人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视银根松紧情况,实行按统一规定的利率上浮5~10%;其余各地人行只对未完成挖潜任务的挖潜专户贷款利率上浮5%;再贴现利率各地均按同档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继此,根据人行总行决定,各专业银行对各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并按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差别利率;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和投资的利率上浮幅度亦从20%提高到30%。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利率浮动权,对抑制经济过热和需求膨胀起一定作用。
  四、加罚息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渐好转,银行与企业的信用联系加强。1950年8月,人行总行规定:凡逾期贷款除依契约有关条款处理外,其逾期部分应按契约原订的利率加50%收息。1952年,本省银行配合计划管理和建立企业经济核算制,实行贷款转期加息、过期罚息的制度。转期贷款,其转期部分按原订期限与转期期限之和的利率计算加息;过期贷款,超过三日的从过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息1~31〓。从此加罚息制度成为灵活运用利率杠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五”计划时期,从1953年10月起,本省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决定,取消对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及手工业放款过期加息、逾期罚息的规定;对私营商业的逾期贷款则不论是否办理转期手续,均在原有利率上加收逾期息月息3‰。1955年9月,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资金需求增加,对国营、合作社和私营企业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不论转期或过期一律自过期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息10%计收。
  “大跃进”期间,加罚息制度管理放松。1963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贷款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本省银行重新实行逾期贷款加息10%的规定。同时,缩小加息范围,只对国营工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林业等系统的生产企业与供销企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的逾期贷款实行加息;国营商业、供销社和农业的逾期贷款则暂不加息。此外,对逾期贷款采取分段计息、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到期未收的利息,在扣收时不计复利。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许多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受到冲击和破坏,逾期贷款加息的规定也被取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利率管理体制。1980年3月,本省银行按照人行总行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息20%;对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和未核资企业划出的积压物资占用贷款均加息30%;对企业因搞基建或更新改造超支而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息50%。同年7月,对有一定特殊性的新华书店不实行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的加息。但对发行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等集中进货、办理逐笔核贷的逾期季节性临时贷款和其他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则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银行通过广泛宣传,建立专户清理,促进企业挖掘物资和资金潜力。截至同年10月底,全省人行清理收回逾期贷款、积压物资和挤占挪用贷款达0.83亿元,占转入加息户1.54亿元的53.9%。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省人行和各专业行省分行又多次重申执行逾期贷款加罚息的规定。各地银行结合实行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制度奖优罚劣,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据泉州市人行1982年统计,当年挤占挪用贷款户、物资超储积压户和逾期贷款户的贷款分别比1981年的下降81.3%、44.1%和30.8%。
  1985年3月,省人行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对贷给各金融机构的临时贷款实行逾期加息制度,自逾期日起,按利率月息6‰计息。同年8月又改为按每日5〓计息。1988年9月,为抑制经济过热和控制贷款规模,对到期短期贷款五日内尚未归还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10〓计收利息;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加收利息,由每日2〓改为每日3〓计收;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时间交的,每日按加收利息。
  本省银行运用利率杠杆,执行加罚息制度,对促进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经济计划起了积极作用。
  第五章 金银管理
  福建在古代已有使用金银,但主要用作财富贮藏和大额支付手段。宋代开始民间使用白银已较普遍。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颁布《币制则例》,将铸币权收归中央,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但对散存民间的金银未予管理。民国时期,对私运白银出境曾采取过若干限制措施,民国24年(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禁用银元,并将白银收归国有。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通货恶性膨胀,货币贬值,市场交易仍多使用金银,政府无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金银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银行和政府部门曾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国务院还颁布《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实行统购统配政策。本省贯彻执行国家的金银政策,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金银管理。
  第一节 金银收兑与配售管理
  一、收兑
  1949年底,本省贯彻华东区人行指示,严禁黄金流通,低价冻结,不放弃有利时机进行收兑,以供应工业、医药等需要;对白银、银元采取严禁流通,适当地有组织地收兑。当时流通中的银元版别多,成色杂,逐一鉴定比较困难。从1950年9月起,全省采取挂牌办法,统一收兑。银元分甲、乙两类挂牌,甲类包括袁世凯大头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有嘉禾者)、袁世凯共和纪念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有双旗者)、袁世凯洪宪龙币;乙类包括孙中山开国纪念币、孙中山帆船币(民国21、22、23年版)、大清银币(各地版)、光绪元宝(各地版,但云南铸造成色过低者除外)、宣统元宝(各地版)、苏维埃区红军币等。外国银元按照实际含银量收兑,但香港站人、墨西哥飞鹰、日本龙洋、西班牙本洋在本省流通已久,数量较多,而且一直与我国银元同等行使,按乙类银元收兑。收兑银辅币的标准是,半圆银币中的中圆(袁头)及龙半圆,每枚按含纯银9.375克收兑;川滇半圆,按每枚含纯银6.25克收兑;银毫、袁头毫、孙头毫及中华民国1~10年间广东造银毫,每元(即双毫5枚,单毫10枚)按含纯银18.75克收兑。1951年3月起,收兑牌价在本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不得超过当地市价,并须报省人行核准。
  50年代,在“土改”、“三反”、“五反”运动的影响下,群众大量将金银兑换人民币,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加上福建华侨众多,解放初期侨汇中断,造成金银收兑业务猛增。1952年,全省共收兑黄金168.3万克,白银443.3.9万克,甲类银元167.5万枚。1953年,随着城乡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物资交流日趋活跃,侨汇陆续沟通,收兑金银数量逐渐减少。1955年,本省有些银行在收兑金银工作中,由于领导官僚主义,缺少检查指导,验收金银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粗枝大叶,加上缺少先进的鉴别金银工具,因而造成调往上海和沈阳的白银在校验提炼中发现短少160.7万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省人行加强金银的收兑管理,补充鉴别工具,从社会上吸收一批富有鉴别金银经验的人员,经培训后从事收兑金银工作,以提高鉴别金银干部的技术水平。
  60年代,金银生产赶不上工业、医学、科研等消费需要的增长,金银价格偏低,对发展黄金生产和节约使用金银不利。省人行为了解决金银供求之间的矛盾,加强对门市收兑业务的组织领导,合理增设收兑点,积极配合冶金、农林等部门发展大队淘(采)金企业和生产队副业淘(采)金,允许社员个人在业余时间从事淘(采)金,由生产队出具证明,收购价格与集体采金相同。同时配合商业、冶金部门,采取群众采金奖售实物的办法(即交售纯金31.25克,补助布票5市尺,化肥5万克),以促进黄金生产;协助废品回收部门从含金银的废品、废水、废液中回收金银,以扩大收兑来源。1975年4月,省人行在厦门集美财经学校再次举办金银鉴别学习班,培训基层行处的鉴别金银干部,还根据人行总行通知,及时调整金银收购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人行、省农行决定对具备技术条件的农行营业所重新开办代理收购金、银、银元业务,其收兑的金银和银元每月由人行县支行派员验收;所在地未设县人行的,则由地区人行派员验收;严禁以金、银、银元顶抵人民币库存,或任意将收回的金银实物私自向外出售。1986年7月,省人行为加强金银鉴别工作,组织编写一本《金银鉴别技术知识》,该书编印后,省外兄弟行纷纷来函订购。1988年,各行进一步落实人行总行关于下乡收兑黄金的通知精神,在保证做好门市收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基层矿点,对个体采金户和乡镇企业所生产的金银进行巡回收兑。
  二、配售
  1954年,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颁发的《工业医药用金银申请配购暂行办法》和人行总行关于金银的配售应掌握限制与节约的精神,坚持黄金严于白银、个体严于机关、医药严于工业的原则,对公私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因工业、医药或学术上的正当需要,酌情配售。规定配售批准权限为地区中心支行,每次不超过黄金62.5克,白银1562.5克;县支行每次不超过黄金15.63克,白银312.5克,可先售后报,超过者要按审批权限,报经核准后再售。1957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工业、医药(镶牙)、文化、学术等用金银申请配售办法》,规定文化、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因工业试验、制造医药器材、加工金银饰品、制作特种手工艺品以及少量奖章、奖品镀金等需要配售金银的,必须先提供全年“金银用途明细表”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审核后酌情配售。
  60年代,金银配售的主要对象是手工业工艺美术部门,先是采取审批监督的管理方法,即由各地手工业部门申请,当地人行审批。由于分散管理,掌握不严,造成规模失控。1961年又采取集中掌握、统一分配的做法,由省手工业管理局根据全省内外销任务提出申请计划,报省人行审批。这种做法虽然节约金银,但由于对内销所用金银卡得较紧,手工业管理部门时有挪用外销金银,影响出口任务的完成。因此从1964年起,对外贸出口配售金银采取统一管理、双重监督的办法,即外销出口工艺品使用金银,由外贸出口公司统一申请,统一分配,并由外贸部门及各地银行共同监督使用,既保证外贸出口工艺品任务的完成,又节约了金银。对一般工业、交通运输以及特种工艺品等生产所需金银,要求广泛利用代用品,如确有必需,经严格审查落实后,酌情配售。对国防军工、科学研究所需金银,根据国家批准各该部门的生产任务,核实供应。对内销饰品和消费性用品所需金银,原则上仍不供应,但对少数民族和侨眷聚居地区与某些个别特殊需要,则给予必要的照顾。所有申请使用金银的单位,编制计划要做到“四有”,即有数量、有情况、有定额、有证明;配售时做到“三结合”,即生产需要计划和申请配售相结合,使用金银和代用品相结合,配售数量与实际使用相结合。
  70年代初期,为了节约配售金银,省人行明确规定以代用品代替金银的产品种类有:出口商品商标烫金用电化铝箔代替金箔;镶牙用白合金以不锈钢代替黄金;三级管帽座镀金改镀镍或锡;50安倍以上的可控硅采用“双扩散”新工艺,不用黄金;电话机的送话器由两面镀金改为一面镀,另一面用塑料套圈套上;医疗器械用不锈钢代替白银;汽车、自行车、电筒等“回光灯碗”用真空镀铝,不用白银。并大力协助使用白银的单位加强对利用代用品工作的研究,以扩大节约使用金银的范围。1977年底,本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规定需用金银单位应向当地人行编报年度计划,银行从严控制。对可以用其他金属物资代用的,不予供应;对定额过高的削减其供应量,并督促使用金银单位贯彻专项使用、结余缴回的原则;未经人行同意,各单位之间对金银原料和半成品不得借用、转让或相互调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发展,工业需要的金银增加,因此,省人行对供应国内销售的高级消费品以及外贸所需的金银实行从严掌握;对外商加工从事转口销售的产品所需金银,必须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方可签定供货合同,否则银行对其所需原料不予供应;对国防军工单位生产所需金银加强监督,防止以军工产品为名,将金银用在出口或民用产品上;对已推广使用其他金属代替金银作原料的,一般不再供应金银;对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金银,如镶牙用金,变色眼镜用银,古建筑、牌匾、佛像贴金、手表零部件、金银箔以及镀金的表壳、表带、眼镜架、奖章、纪念章等所用金银,均按内销饰品的配售价格供应,即黄金每克32元,白银每克0.57元。金银配售必须在省人行批准的指标额度内办理,不得突破。金银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各行处出售金银前,必须深入使用单位了解金银库存数量和安全保管的条件,审查生产计划落实及实用金银情况,调查产品消耗用金银合理定额,检查车间、班组金银领退料及出入库的手续。在此基础上,各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其他金属代替金银作原料,以降低金银消耗,合理配售金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支持工农业生产。
  第二节 金银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禁止金银私自买卖、借贷抵押和计价使用。但由于金银本身是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又由于其质地均匀、体积小、价值高,不易磨损和变质,便于貯藏,且具有货币的性能,加上国家收购金银的牌价比市场价格低很多,故而时常成为投机的热门对象,黑市交易禁而不止,活动频繁。为此。本省根据国家规定,打击金银违法活动,加强金银邮寄和出入境管理,整顿金银饰品加工业,并做好金银的“三废”回收工作。
  一、打击金银违法活动
  1949~1953年,本省金融违法活动禁而不止。据福州、厦门的不完全统计,共查获金银外币走私进出口美钞489.5万元,黄金842.8万克,白银437.5万克,银元58.2万枚,港币189.2万元,其活动方式多种多样,除隐蔽贮运外,有的将黄金熔成液体或以火烧变色,混作钢铁携带;有的在物资运输中夹带金银,往返于上海、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套取差价;有的以店面、摊子作掩护,通过经纪人,接受加工改打,从中牟取暴利。省人行针对当时金银违法活动的特点,采取以下措施:(一)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街道居委会,把一贯做黄金买卖的经纪人作为重点检查户,发动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注意其活动;并对金银业的失业技工,经常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他们寻找正当的出路;(二)通过口岸地区海员工会、搬运工会等,鼓励知情人检举船上人员利用船只走私或代运金银,并通过总工会发动各行业的职工监督、检举金银违法活动;(三)在当地财委领导下,由银行、海关、公安局、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组成金融小组,注意做好出入国境旅客的登记工作,随时通报和交流情况,杜绝金银走私及黑市活动;(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汽车驾驶员、海员、旅社职工的政治觉悟,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精神,依靠群众,取缔金银违法活动。并逐步深入农村宣传教育,广播金银收兑牌价、兑换地点和办法,防止金银贩子在农村贬价收购,进行黑市交易。
  在此基础上,省人行一方面贯彻执行《华东区金银外汇管理奖励告密暂行办法》,凡经密告人检举而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处理后,按没收或贬价部分提取奖金,予以奖励;另一方面配合“五反”工作队,搜集金融市场非法活动情况,召集金店银楼及黑市经纪人,动员其交待非法活动行为,并给违法者以应有的处理和教育。通过这些措施,金银黑市活动有所收敛。
  1954年9月,省人民政府决定,禁止机关干部和国营企业职工在黑市购买金饰,对金银违法活动贯彻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惩办少数、教育多数”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初犯从宽、屡犯从严”的方针,要求银行加强与公安、市场管理委员会、商业等部门和各地(市)间的联系,经常互通情报,及时掌握和分析金银黑市的动态,运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1964年,各地人行配合公安、税务等部门和手工业管理局,整顿银饰品加工业社(组)及个体银炉,对有不法行为和无营业执照的严加取缔,保留下来的社(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业务活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取缔金银违法活动的做法不一。福州地区由公安、法院、检察院、银行等部门组成金融管理小组,以银行为主,经常交流情报,研究处理案件,组织比较健全。但有些地区由于缺乏专人领导,金银市场管理放任自流,对破案有功人员奖励也不统一,工作开展不力。1973年1月,本省根据人行总行决定调整金银价格。个别地区有人造遥说:“现在金银价格提高是暂时的,今后还要降下来。”致使一部分群众到银行排队兑换,有些投机倒把分子也乘机以低价向群众收买金银,从中牟利。省人行针对这一情况,发动宣传攻势,宣传金银管理政策,重申金银必须卖给银行,禁止私人之间买卖,并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收到一定成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些不法分子趁本省实行改革开放、对外往来频繁之机,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以黄金、银元换取三用机、台湾手表等,大肆进行外货投机倒把活动。据统计,1979年6月~1980年6月,被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黄金多达10.2万克,银元8.6万枚。对此,各地银行大力宣传收购金银政策,加强金银门市收兑工作,配合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做好金银管理工作,取缔金银违法活动。
  1980年7月~1981年4月,本省沿海地区刮起一股走私风,不法分子贩卖黄金、银元的黑市活动猖獗。本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加打击,查获的黄金多达3.6万克,银元25.5万枚。如福州、厦门海关在海上先后拦截5艘走私船,共查获黄金1.3万克,银元2773枚,杂银12.5万克,银链50克;晋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南安县大盈桥侦破一个走私集团,缴获黄金4500克,银元174枚。另据深圳海关统计,本省华侨经深圳出境时,被海关查获的黄金达4.1万克。为此,1981年3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及时下达《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货黑市交易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打击走私活动的意见》,召开有380多人参加的全省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工作会议,部署各地公安、工商、银行、交通等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统一行动,打击走私活动。银行组织干部宣传金银管理政策,深入农村巡回收兑,并在农村增设收兑点收兑金银。
  本省黄金生产不多,主要以民间个体淘沙金为主,分布广、品位低、产量少,多数砂金被采金者私自留用、倒卖,入库很少,而黄金走私、贩卖、伪造等活动却很多。1986年,福州铁路分局乘警队在45次列车上,先后破获黄金走私22起,查扣黄金6104克、价值30万元。同年4月,莆田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的伪造和贩卖假银元案,缴获假银元4万枚,锡、铜、镍、铅等原料1000斤,铸模520个,作案工具22套;抓获行骗全国22个省的犯罪分子133人,罚款1.5万元。为了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本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一)由省打击走私办公室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宣判贩卖黄金、白银典型案件的报导,大造声势,以震慑犯罪分子;缉私和公安部门将打击黄金走私活动作为查缉的重点、“严打”的对象,集中力量加强侦破工作,迅速判处大案要案,刹住黄金走私贩私风;冶金、地质矿产部门制订黄金生产管理办法,配合重点产金地区政府加强对群众采金生产的领导;人行根据黄金生产的分布情况制订收购计划,增设收购网点,并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金银贩子非法套购活动。(二)1987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采取行动,从打击、处理、防范、宣传教育、管理等环节入手,开展有关黄金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对一些重点采金区,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维护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禁止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通告,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告诫有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等违法犯罪的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并在采金点和倒卖、走私黄金的转运地、集散地的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和黑市交易点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获取情报线索。摸清地下加工、转运、走私出境的窝点和渠道。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侦察、控制、防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三)从1988年5月起,本省对持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证明,向银行交售罚没黄金的办案单位。除按当时收购牌价每克32元支付价款外,另付给交金单位每克9.60元的办案经费,作为有关部门发给揭发、检举人的奖金和用于当地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费用的补助。以调动其积极性。
  二、经营金银饰品管理
  1950年,本省对金银饰品加工业贯彻淘汰与取消的方针。当时,全省共有金店172家,银店384家,经过近一年的劝导,金饰品业除少数地方和厦门侨区因情况特殊暂予保留若干家外,其余的均已转业。银饰品业因投机性小,转业又有困难,故在管理尺度上稍宽,允许各地保留小部分加工业务。1951年,对金银饰品加工业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在大城市加强管理,以达到逐步消灭的目的;中小城市和乡村的银饰品业暂行放宽,准其以成品兑换旧银饰物,但不得倒卖白银及银元。1955年底,各地对金饰品加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内容是:核定加工人数,从实际需要出发,能维持的尽量维持;加工业的分布以城市为主,重要集镇为次,农村一般不设;只限于银饰品加工,不兼打金饰。但为照顾侨眷较多地区,福州、厦门、泉州、石狮的金银加工户,可兼打金饰品;银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安排从业人员转业,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1956年2月,本省金银饰品加工业划归手工业管理局领导。银行对该业主要是供应白银和处理涉及金银管理上的问题,其余事项由手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由于管理工作削弱,对金银黑户加工放任自流,以致压色压秤、欺骗群众和非法买卖金银等不法行为不断发生。仅福州市1962年调查,就发现不合理的溢色收入白银2.82万克,非法销售银饰品9.38万克。1963年,省人行制订《福建省金银饰品加工业管理办法(草案)》,规定金银箔加工业必须经当地手工业管理部门许可,当地人行同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经营范围只限于代客加工、改打、翻制金银饰品和金银箔,并保证金银加工成品成色和重量的准确;代客加工过程中所溢出的金银,不得制造成品出售,除允许保留的金银库存外,其超过部分应按季向银行交售;金银加工厂、社、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政策、法令和有关金银管理的规定,当地人行有权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黄金饰品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为了满足群众需要,本省根据“放开、搞活、管好”的精神,陆续设立金银加工和销售点。同时,省人行强化管理措施,重申销售金饰品和代客加工金银饰品的金店,必须经省人行批准后,方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宗旨为回笼货币,稳定金融,美化生活;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金饰品,有条件并经省人行批准者,才能兼营其他金银饰品和代客加工业务;各销售加工点必须执行《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由于金银饰品的需求量不断上升,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金银管理的薄弱环节亦暴露出来,有的单位金银被盗,有的私自买卖或转让金银。因此,1988年省人行要求各经营金银饰品加工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完善金银保管、领料、交换、消耗定额、定期查帐等制度,做到专项专用,未经人行许可,不得把金银材料转让或移作他用,并将含有金银的“三废”全部卖给经人行批准的回收单位。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除向海关申报外,还须将进口金银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当地人行审查备案,以便人行加强监督管理。
  三、金银出入境管理
  (一)出境管理
  1951年底,本省执行华东区人行的规定。旅客(非因公人员及侨眷等)出国携带金银饰品以黄金31.25克、白银125克、银质器皿不超过625克为限;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因公购买金银出国者,中央一级的由财政部审核,人行总行售给;地方机关由当地财委审核,当地人行售给;携带自备金银出国者,凭各大行政区财委核准证向人民银行换领出国携带许可证,但12岁以下儿童不得携带金银出境。
  1984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海关总署制定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对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实行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出境者,以走私论处;对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5.625克,白银饰品156.25克,但返回时必须将原物带回;对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31.25克,白银饰品312.5克,银质器皿625克,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人行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查核后放行,否则不许携带出境;对加工销售的出口产品,不论用进口金银或用人行供应的金银作原料,不论含金银量高低,出厂前由所在地人行核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否则不准出口。
  (二)入境管理
  1951年10月,福州海关颁布《旅客携带金银入境登记办法》。对旅客从国外携带金银入境,实行向海关申报登记、海关给予证明的办法,准其持有,不必向银行兑换;国内旅客携带金饰62.5克、银饰468.75克、银质器皿1250克以内的,免予登记;外籍旅客人境所携金银,除每人携带金饰31.25克、银饰125克、银质器皿625克以内的免予登记外,其余的均应登记。
  1984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海关总署制定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人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外贸公司、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海关不限量数,迳予放行。1988年12月,本省根据人行总行、海关总署的规定精神,对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实行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人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凡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人行总行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海关凭以查验放行。
  四、邮寄金银管理
  省人行于1953年1月颁布《邮寄金银钱币办法》。规定群众邮寄金银以31.25克为限,超过此限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无贩运牟利企图才可邮寄;金银条块、金银钱币、金叶除取得政府机关证明外,一律不得邮寄;寄往国外邮件一律不准夹寄金银,邮局凭人行开具的证明受寄金银。
  1963年,本省执行邮电部和人行总行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部队因公必须邮寄金银、金银饰品的,实行由单位开介绍信、经当地人行批准并开给准许邮寄的证明,邮局才给办理邮寄手续;私人一律不准邮寄金银;但出国旅客所携金银,经海关检查,对不准带出国的部分金银,可凭海关证明,寄给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于1984年改变原来做法,允许私人邮寄金银,但邮寄时需要交验指定销售商店开具的发票。同年5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机关、企业等单位因公必须在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凭交寄单位出具的证明邮寄;个人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凭寄件人交验本人合格的身份证或国内经营金银饰品单位开具的发货票、特种发货票(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邮寄。
  五、金银“三废”回收管理
  1950年至60年代初,本省对金银“三废”回收采取现场监督的管理方法,即事先了解废品回收提炼的工序,银行把关最后一道工序,督促企业把提炼出的金银全部交售给银行。要求企业收集废料、废水、废液,炒银粒(即沉淀物经铁锅炒出银粒)时必须2个人在场,提炼白银时领导要亲自到场检查指导,并按照安全保卫措施,将银粒和白银过秤后交专人保管,以明责任。
  1963年12月,省人行根据厦门、漳州、泉州、龙溪等地反映,一些投机商贩及金笔修理行业套购旧金笔尖,从事非法金银活动,为此发出《关于加强废旧金笔尖回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废旧金笔尖视同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群众要求出售的,由银行统一办理收兑,或由银行指定若干规模较大的文具店、金笔修配店代为收兑;对当地文化用品商店、金笔修配店所积存的废旧金笔尖,责令其全部交售给银行,不得再行收购。70年代初、中期,各感光厂、玻璃厂、制镜、照相行业、电影制片、医院以及机电行业根据省计划委员会的要求,先后制定白银回收计划,落实节约措施,把含有金银的废品、废液、废水、废渣集中起来,定点回收,从而收到投资少、见效快、合理使用资源的效果。为加强金银“三废”回收管理,银行对积压废品较多又不进行回收的单位,核减白银供应,督促回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严格控制个体户经营金银“三废”回收,各地(市)已设有国营或集体回收金银企业的,不再增设个体专业回收点。有些地区没有回收企业,允许地(市)所在地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或由当地银行聘请“代收员”进行回收。废照相纸边是厦门市感光厂照相纸产品的边角下料,含银量较多,每年大约有七八十吨。厦门市人行指定由郊区江头综合服务站对此采取新工艺试验回收白银,获得成功,从每吨废相纸中可提出1000克白银,回收率从原来的1‰提高到1.7‰,成色可达97%。这一成果获厦门市科技成果奖。1988年6月,根据人行总行的通知,省人行调整回收黄金价格,从每克32元提高到138.4元,以调动各单位回收黄金的积极性。
  第六章 外汇管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特权,在华设立银行,发行钞票,控制海关,操纵对外贸易和外汇汇率,进行经济掠夺,使中国国际收支长期逆差,币制不能统一。直至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为稳定货币,促进外汇平衡,准备实施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特授权中央银行公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但民国时期,依然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影响,无法实行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外汇管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外汇分配使用办法》。同年,华东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华东区人行制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省人行授权福州中行管理外汇,贯彻执行国家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政策。本省的外汇管理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从不完善到逐步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大体有三个阶段。
  自1949年至1956年,针对当时金银外币充斥市场,侨汇阻滞,对外贸易受封锁的影响,国营外贸企业尚未壮大,主要依靠私营进出口商经营业务的情况,本省外汇管理主要任务是:肃清外币市场,收兑各种外币,禁止外币流通,取缔外汇、金银和银元的黑市买卖,建立和巩固人民币统一市场,稳定物价;支持对外贸易的发展,贯彻公私兼顾的政策,建立供汇与结汇制度;实行侨汇业登记管理,利用侨汇业沟通侨汇,开辟汇源,为侨眷侨胞服务;公布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汇率(即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比价)。
  1956~1978年期间,政府着手加强外汇管理,由省财政厅、省外贸局、省人行共同分工管理本省外汇,改变以私营企业为重点的对外贸易和外汇管理办法,加强对国营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促进外汇增收节支;支持社会主义工业化,实行外汇计划管理,取消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和银行签证制度,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由银行监督执行;加强对机关、企业、部队、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撤销各地区侨汇业,由当地人行接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88年,本省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和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省外管局于1980年5月成立,负责本省外汇管理工作。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此后,又先后公布了多个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办法。为实现本省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的平衡,省外管局配合有关部门扩大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创汇,加强对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汇的结汇管理。对厦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策划国际融资,吸收外资、侨资、台资,充实本省外汇资金,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并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给予各种优惠和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办法和措施,体现了外汇管理与发展生产促进创汇相结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促进本省经济繁荣,坚持外汇“集中管理、统一经营”方针,保证外汇资金合理使用和收支平衡,维护国家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 对贸易外汇管理
  国家对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原则是:经营出口贸易的企业单位所收外汇货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结汇日牌价售予外汇专业银行;经营进口贸易的企业单位,经批准进口项目所需使用的外汇,须经当地外管局审批后,由外汇经办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一、对外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外汇管理
  1950年,福州中行联系国外联行和代理行,本着独立自主、互惠平等的原则,开展国际贸易结算,掌握外汇管理政策。同年抗美援朝战争发生后,美国与台湾当局对大陆实行封锁禁运政策,限制本省对港澳的贸易和转口贸易,但由于东南亚各国和港澳人民对本省出口商品的需要,本省出口贸易仍保持一定的数额。1950~1954年出口收汇在300~400万美元左右。为了反封锁反禁运,本省曾组织闽粤联运,出口产品运往广州转口,因费用太大,周转太长,亏损过多而停办。后经中行总行指示,改用易货贸易,以进口带动出口,但因该措施不适合本省出口情况,故仍采用结汇方式,且把一贯沿用的开出购买证A/P,改为保证书L/G货到付款,以避免进口封锁禁运的风险。
  1954年,福建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成立,为争取出口创汇,放宽无证出口(托收和寄售)。1958年,本省对外贸易出口许可证和银行签证制度取消,改以出口报关单加盖省外贸局印章取代。同年因无证出口大为增加,占出口总额的84%以上,影响出口收汇率。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改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因而1959~1962年,本省无证出口贸易比率大为下降。1973年,本省发展对非洲和拉丁美洲出口贸易;1977年,发展对日本的鲜活商品出口;全省出口结汇大有增加。1978年,出口贸易结汇总数达1.73亿美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贸易外汇管理不单靠行政指令,还以经济办法鼓励地方多创汇,可以多留成、多用汇,创汇单位可按批准项目进口用汇,以调动对外贸易积极性。为保护外汇权益和平等互利原则,对进口贸易结算,本省采用L/G信用证或托收方式。
  本省贸易外汇收入虽逐年扩大,但仍不适应大规模基本建设和公用事业基本设施的用汇需要,外汇总支出大于总收入。实现外汇的增收节支,加强进口用汇的宏观控制和出口外汇管理,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
  1985年,由于追求高速发展的经济势头,全省外贸逆差达1.13亿美元。
  1986年省各有关单位采取加强外汇宏观控制,紧缩原材料和生活用品进口,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查处出口货款截留境外以收抵支等措施,出口结汇增加到5.48亿美元,顺差2亿多美元。
  1987年,本省实行进口控制指标1.92亿美元。同年12月底,全省收汇总额达6.12亿美元,打破长期以来出口结汇徘徊在3.6~4.6亿美元之间的局面。
  1988年,本省外贸体制深化改革。外贸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地方挂钩,确定外贸与工贸公司计划承包上缴中央基数,自负盈亏,加强经济核算。各外贸、工贸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1.99亿美元,一定三年不变。计划承包数属指令性计划,承包单位按计划如数上缴中央,如上缴不足,责令当地外管局在承包单位留成额度帐户上扣足上缴。当年本省保持外汇结汇总额6.18亿美元。其中:出口结汇5.63亿美元,记帐贸易1748万美元。同年省外管局建立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各承包单位均可申请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指标,由省计委和省外管局审核平衡后安排下达各地市外汇周转金指标。该年中央下达省外贸公司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指标4900万美元,年终收回后如数上缴。
  本省对贸易外汇的管理主要以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
  (一)出口收汇管理
  1.对无证出口的管理
  本省出口收汇金额少于出口交货金额,差距较大,加上有些地方和企业因港口积压,信用证逾期交货,不重视资信调查,对信用不好的客户,也采用D/A托收造成呆帐等原因,致收汇率不高。1988年专业银行收汇率为82%。为加强出口贸易管理,本省采取管汇措施,实行严格控制无证出口,限制远期承兑交单;信用证改托收;即期托收改承兑交单必须经外管部门批准,专业银行才能办理;因质量问题造成减价,须经外贸主管单位签发证明,经外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减汇等办法。
  2.对专业银行现汇帐户的管理
  检查专业银行现汇帐户,查明有应结汇而进入现汇帐户的,责成补办结汇。
  3.对冲减出口收汇的管理
  冲减出口收汇按规定以出口收汇从属费用为限。企业有为挖潜、革新、改造,进口关键设备必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以及扩大出口创新等需要,以出口收汇还贷的,专业银行必须凭外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以出口收汇归还贷款,不得擅自接受企业要求,否则以违反贸易外汇管理处理。
  4.对“以出顶进”的管理
  为有效地控制商品回流,外贸部规定用“以出顶进”的办法,凡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以出顶进的出口商品,以离岸价格结算,所得外汇视同出口,可纳入出口计划,按计划内外汇办理分成。用“以出顶进”办法买入的出口商品,只限单位自用,不得转手倒卖。外贸公司用“以出顶进”办法卖给经济特区的原材料或生活用品,只限特区内销售,不得出口或返销内地。
  (二)进口用汇管理
  本省根据1983年外管总局制订的“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审批进口用汇,检查外汇用途,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增加有创汇能力的项目。各公司企业使用留成或自有外汇申请进口,须持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外管分局申请开立外汇来源证明书或外汇额度调拨单。外管部门须严格审查有关证件及用汇指标;对现汇汇出汇款的审查,须检验到货凭证,否则不予汇出。1988年6月,省外管局规定,以有权进口的公司企业使用进口外汇后,须向当地外管局办理进口用汇核销手续。
  二、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
  1979年,本省“三资”企业开始萌芽,家数不多,规模不大。直至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后,才有新发展。198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进一步放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外管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后,本省对外商、华侨投资管理有所放宽,“三资”企业蓬勃发展。1988年底,全省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836家,其中合资经营1046家,合作经营626家,独资企业164家,实际利用外资4.3亿美元。“三资”企业已开业的954家,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总收入5.88亿美元,外汇支出6.84亿美元,逆差9626万美元。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当年厦门经济特区和本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批准台资企业238家,签订合同金额1.82亿美元,其中已成立180家,吸收台资1.43亿美元。
  本省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措施和优惠办法如下:
  (一)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措施
  1.经批准经营的“三资”企业应向当地外管局登记,并提供企业批准的有关文件,经核准向外汇专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2.应提供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已认缴的资本额,连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署的验资报告,报送当地外管局备案。对未经验资的企业或合同签约规定时间内未缴足认缴资金的企业,外管局可视情况通知开户行停止付汇。
  3.“三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都必须通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并以办理批准经营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外汇收支为限。对超过正常范围的外汇支出,如外汇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外方投资者分得利润汇出等,须经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审查核定后才可汇出。
  4.不得将外汇货款存放境外,以收抵支,经批准以外汇计价核算的产品外汇收支情况,应按季申报当地外管局。
  5.进口原料设备零配件,如属预付货款,应事先报经当地外管局批准,货物进口后,向汇出银行办理预付核销手续。
  6.三资”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或企业个人借入外债,在签约十五天内,应向当地外管局申报,办理外债备案手续。
  7.每半年或一年应向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填报各种规定报送的报表。
  (二)对”三资”企业的优惠办法
  为落实1985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华侨投资优惠办法暂行规定》的精神,省外管局制订“三资”企业的优惠办法主要有:“三资”企业的外籍或港澳职工,其正当收益可以汇出;“三资”企业创汇较多,需要调剂外汇的,可以向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卖出外汇,按市场价格换取人民币;多渠道解决“三资”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融通,可向开户行申请贷款,可以向人行申请批准,由开户行或指定银行以外汇办理抵押人民币贷款。
  同年,省外管局下达《关于解决外商华侨企业外汇不平衡的试行办法》,对“三资”企业的产品,符合国际标准的、能代替进口的内销部分,其生产必须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配件,外汇无法平衡的,可报请省外管局审批,核定弥补外汇缺口,并报总局备案;对有创汇能力的“三资”企业外汇暂时周转困难,可向省外管局申请借用周转外汇额度,按期归还;对生产性“三资”企业,外汇不平衡时,可向省经贸委申请购买计划外产品出口用所得外汇,弥补企业当年经营所需的外汇或外汇投资者分得的利润,以及结业清算应汇出的外汇。
  三、对“三来一补”与租赁业务外汇管理
  1979年以来,本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涵江、石狮各地(市)均有开展三项贸易。泉州通过侨眷侨属联系海外华侨开展业务,1979年工缴费收入39.33万美元,1983年增至581万美元,居全省之冠。1979~1986年,全省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4627万美元。1987年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三来一补”加工工作会议,将“三来一补”业务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突破口,全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整行业结构,加强加工投向管理。该年全省三项贸易工缴费收入增加到1989万美元。
  1987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鼓励开展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补充“综合补偿和“部份补偿”两项办法。1988年三项贸易结构从电子、轻工、工艺等产品加工,扩大到电视机、微型电脑、显像管等高技术产品加工,全省工缴费收入增为3214万美元。
  对“三来一补”外汇管理办法是:凡登记“三来一补”的产品外运后,对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汇入外汇,逐笔清算结汇,不得将外汇截留境外,留作进口原料,以收抵支。如有违反,一经查明属实,以违反外汇管理论处。
  对补偿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是:按合同规定按期补偿,未经外管部门批准,不得提前补偿,补偿期满合同中止后,按正常出口贸易结汇分成。
  对租赁业务外汇管理办法是:根据1986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国家金融性租赁业务和租赁偿付问题的批复》和租赁业务的有关规定,租赁企业应以自有外汇或上级部门的外汇拨款偿付,也可以用其新增产品的外汇收入偿付外汇租金。对外租赁属外债性质,应在协议签订后十天内持已生效的租赁协议副本,报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租赁登记,领取登记证。使用租赁企业应在签约后次日将副本报当地外管局登记,领取登记证。租赁企业在设备正式使用日起,按期偿付租赁费,外管局凭租赁公司开出的偿付租赁费通知单,审批核发偿付租赁费核准件,开户银行凭外管局偿付租赁费核准件付汇。使用租赁企业办完最后一次偿付租金后,向所在地外管局缴销租赁登记证。
  1985年,福建租赁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8年该公司扩大组织,吸引日本琦玉银行参股投资,改名为“福建国际租赁公司”,为本省100多家企业从国外引进500多台套设备。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租赁业务,事先不必逐笔报批。
  四、对台贸易外汇管理
  本省对台贸易由省委对台办统一领导。1983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关于对台小额贸易实施办法》,批准省新兴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在沿海各县台胞接待站设立8个贸易公司。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市为适应对台贸易的需要,先后增设14家贸易公司。各地对台贸易公司均在当地中行开立外汇帐户,办理对台贸易的外汇收支。全省22家公司均限经营小额贸易,直接对台贸易,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外贸公司经营。
  本省对台小额贸易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并须在规定的贸易口岸进行。装运台货的渔船限100吨以下,抵达口岸应即缴验足资证明是“台湾的船、台湾的人、台湾的货”的证件。商品价值在3万美元以下,须以外币计价结算(实际交易中以美元与台币为主)。贸易方式以易货为主,也可进行现汇交易。
  1984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鉴于形势发展需要,为促进“三通”,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规定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与对台驻港机构签约,经中共省委对台办批准,通过银行结算。对台贸易进口用汇,各地外管局均凭中共省委对台办批准文件审批外汇。据省统计局统计,1984~1985年对台小额贸易进口总额为1.99亿美元,对台出口为5600万美元,外汇逆差为1.43亿美元。
  1986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对台小额贸易应按国家规定的限值和允许经营的品种,由省经贸委统一签发对台贸易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
  同年6月,省外管局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施(福建省对台贸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一)大宗对台直接贸易由经贸部批准的省外贸总公司经营;小额对台贸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企业经营;间接对台贸易由外贸企业和经批准的小额对台贸易企业经营。(二)大宗对台直接和间接贸易收支的外汇比照正常贸易外汇的规定进行管理;对台小额贸易收支的外汇实行现汇管理。同时国务院拨给本省对台贸易周转金外汇额度3000万美元。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整顿对台贸易工作,规定使用中央下拨周转金外汇额度,垫付对台贸易欠款,由对台贸易协议小组审批付汇。对严重质次的商品,经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进行有效索赔,对滞销商品许可价格下浮。
  1987年2月,省计委、省外管局、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福建省对台贸易周转外汇借用与归还细则》,规定对单位申请的外汇额度只能用于对台贸易周转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担保单位必须有外汇额度帐户并拥有足够为申请单位还汇的外汇余额,承当完全有效的担保责任。
  1988年,全省15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专营对台出口,当年出口总额为1300万美元。出口商品为水产、中成药、原药、土特产、名酒、国产烟及烟草、工艺品等。经省经贸委批准,省华闽公司、榕江公司间接进口的台货商品用汇4000余万美元。主要进口台货为涤纶丝、布疋、聚苯乙烯、聚脂切片、柳桉三合板、贴面三合板等。
  第二节 对非贸易外汇管理
  国家对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原则是:凡是个人、团体、企业单位取得的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指侨汇、旅游、劳务、服务、广告、著作以及交通、民航、邮电、银行、保险、海关、港口、运输、宣传、科技等外汇收入,统称非贸易外汇。上列各项外汇汇入境内后,应按当日牌价售给外汇专业银行,然后根据各项外汇来源的有关规定,办理全部或部份留成。允许华侨、港、澳、台同胞携的外币或外汇票据,保留原币存入外汇专业银行或携带原币出境(须缴验入境时海关携入外币申报单)。
  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外汇来源的,因公或因事经批准出境,可向当地外管分局按规定手续,申请审批核准后使用外汇。
  一、对侨汇管理
  侨汇系指侨居国外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汇回境内的汇款,有赡家侨汇、建筑侨汇与捐赠公益侨汇之分。
  福建华侨众多,侨汇由来已久。在抗日战争之前,本省侨汇主要由各地私营民信局分散经营,国外汇款通过外商银行汇入,所以无从管理外汇。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特许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即外汇专业银行)后,该行为适应国际汇兑、扩大侨汇业务的需要,于民国25年(1936年)开始先后在本省主要侨区及东南亚各国华侨集居地区建立分支行处和国外代理行关系。从此民信局经营的侨汇绝大部分通过中国银行汇入,扭转了以往由外商银行垄断侨汇的局面,并为加强侨汇管理创造了条件。
  本省解放以后,华东区人行指定福州中行为外汇专业银行。省人民政府为便利侨汇,服务侨胞,于1949年11月召开全省侨汇工作扩大会议。1950年1月公布《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及《福建省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这为加强侨汇管理提供了依据,本省中行凭以办理侨汇业务和检查监督侨汇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财委会公布实施《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本省所颁布的《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解放初期的几次政治运动中,本省一些侨汇业有非法经营行为,重点侨区出现干涉侨汇的做法,影响侨汇下降。为此、福、厦、泉中行外管部门对侨汇业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侨汇业有否经营黑汇买卖或其他投机行为;有无擅自抬高或压低牌价;有无暗中进行套汇;有无积压侨汇、挪用侨汇;有无向侨眷勒索酒资实物等事情;以及侨汇业所收手续费是否执行国家统一批佣等。通过检查,纠正侨汇业的各种弊病。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各地中行在重点侨区召开各种会议,宣传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端正了干部的思想认识,纠正了干涉侨汇的错误做法。在社会主义对私改造中,本省贯彻对侨汇业“维持保护,长期利用”的政策,进一步调动侨汇业沟通侨汇、开辟汇源的积极性。1953~1956年,侨汇保持平稳。
  本省侨汇以赡家汇款为主。银行在结汇后,按国家外汇牌价付给收汇入人民币的同时,按规定比例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即侨汇票),以资鼓励和管理侨汇。
  本省建筑侨汇和公益侨汇历史悠久。海外华侨汇款回国,买地盖房、捐资办学、兴修公路桥梁的不少。本省解放后,经济建设蓬勃发展,侨汇业在这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银行对建筑侨汇和公益侨汇给予优待和便利。建筑侨汇结汇后,银行在解付人民币的同时,发给建筑侨汇证明,优待购买建筑材料和落实施工。对公益侨汇,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暂时保留现汇存在银行,结汇后受赠单位可以将40%外汇额度进行调剂。
  1957年,印尼华侨受当地排华影响,将国外部份资产调人国内,在家乡建筑房屋。当年建筑侨汇增至800万美元,占侨汇的20%。为了做好建筑侨汇工作,本省执行中行总行指示,对凡在1958年以后汇入的建筑侨汇补发建筑侨汇证明书,侨眷可凭以到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用人民币购买平价的钢材、木材和水泥等建筑材料,以资照顾。
  1958年,全省掀起共产风,有些地区强制动员侨眷将黄金首饰、美钞缴售国家,对华侨住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损害华侨合法利益,影响侨汇下降。
  1960年9月,中侨委、商业部、外贸部、人行总行发出联合指示,为维护华侨正当利益,决定对归国华侨携人的黄金、白银及其制品,经海关验证后,售给当地人行,所得价款视同侨汇。
  1964年以后,因省内建筑材料价格猛涨,侨眷凭建筑材料供应证明书无法取得建材,建房地皮也无法落实,因而建筑侨汇大为减少。
  1965年2月,本省执行中侨委“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外汇资金,办理公益事业,由国内供应物资差额奖金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凡经省一级人委工作组批准接受的公益侨汇,由中侨委拨款补贴,侨汇汇入二年仍未用于建筑的,按一般侨汇处理。1966年2月,贯彻执行省人委转发国务院的通知: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水库、堤坝、桥梁、公路的建筑材料,按建筑标准供应不足部份,由省计委,省侨办按指标拨给。
  “文化大革命”期间,凭侨汇供应券供应商品被视为特殊化,对侨眷的海外关系认为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影响所及,侨汇再度下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贯彻落实侨汇政策。恢复侨汇留成,侨汇票正常供应商品,惩办一切敲诈勒索侨眷、贪污冒领侨汇的犯罪分子,侨汇回升。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本省1979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关于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业务管理的通知》。开办这项业务主要是为便利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华人回乡探亲访友送礼,简化海关验收手续,避免携带物品的劳累。商品供应范围以华侨生活用品为限。但执行以来也出现一些偏向和问题,影响侨汇渠道变化,“以物代汇”、“以钞代汇”增加。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整顿的通知》,省外管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海关等有关单位,通过整顿,采取下列四项办法加强管理:
  (一)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以批准旅客携带进口的生活用品为限,不得扩大。购得的提货单证,不准邮寄,必须由归侨本人带入,经海关验证盖章证明后生效;(二)境外售单单位,必须是省、市一级专业公司或中旅社经营。对来料加工产品和“三资”企业出口产品,一律不准办理此项业务;(三)国外开单一律不准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厦门经济特区出口产品,制止上列出口商品回流;(四)有关部门监督境外出售货单的单位,应将售单所得的侨汇货款,及时调回办理结汇,不得将货款截留境外。
  本省从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回国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人数急剧增加。由于国内外汇汇率双轨制,外汇牌价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他们携入大量物品和外币,影响侨汇下降。
  二、对旅游外汇收支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本省对外经济交往频繁,旅游事业蓬勃兴起。据省旅游局统计,1980~1988年9年来人境旅客达258万人次。
  旅游外汇收入是由旅游费用和出售旅游商品两项构成。旅游外汇主要收入是指旅游局服务部门、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共青团中央所属的福建青年旅行社及妇联组织的国营旅游宾馆等系统的住房、餐厅、汽车交通等外汇结汇收入。本省从实行开放政策以来至1988年,旅游外汇总收入为3928.9万美元(不包括飞机、铁路、轮船票款及行李费、邮电费和“三资”企业所经营的宾馆、饭店、餐厅、酒吧收入的外汇)。旅游商品外汇总收入为5446万美元。
  省外管局每年均派出检查人员,检查各国营宾馆、饭店、餐厅等营业收入的外汇券、旅行支票等外汇是否按照规定向银行办理结汇,有无超过外管部门核定的库存外汇券规定,有无坐支外汇券或套取外汇券等违反外汇管理事情;检查经外管部门批准收受外汇券销售旅游商品的商店、轻工工艺服务部门、文物商店、经销代销旅游商品的商店的外汇收支、结汇留存凭证、外汇收支帐目、找零外汇券库存等有无坐支外汇券和套汇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对劳务出口与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
  本省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事劳务出口,以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项目,其所得外汇和利润,按照国务院规定,五年内不上缴,留给公司用于发展基金,在此期间内免缴税款,以支持对外劳务承包事业的发展。
  本省对劳务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对外承包公司须持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当地外管局批准,在中行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公司如需要在港澳地区开立自由兑换的外币帐户,应事先报经省外管局批准,开户后按季将收支情况及开户行对帐单影印本报省外管局备案。
  (二)公司自批准日起,五年内外汇可存入其营运帐户,由当地外管局确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向银行结汇,凭外汇兑换证明向当地外管局申请保留全额外汇额度。
  (三)公司按合同分给国内其他分包单位的外汇,应在公司编报外汇决算表后,通过当地外管局开发外汇额度调拨单调拨,不得在外汇营运帐户支付现汇或从国外收入外汇直接分给其分包单位。在公司未编报外汇收入决算前,如需要分给分包单位的外汇,只能从公司的外汇留成额度帐户中调拨。
  (四)公司在国外开办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按合同分得的外汇收入或投资款等,应及时调回国内,如需留存境外,须事前报省外管局批准。
  (五)公司应将规定报表,按时报送当地外管局审核。
  四、对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管理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际交往增多,考察访问等各种活动日趋频繁,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日益增加。本省对此项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是:
  (一)因公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旅差费标准掌握,实报实销。回国后应在15天内办理核销,如拖延逾期未办理核销的,外管部门给予罚款处理。
  (二)凡中国民航有国际往返航程的,出国人员应购买双程机票,在机场逗留时间不批给外汇。
  (三)出国团组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出国时间及路线,不得绕道增加停留时间。
  (四)出国人员不得借用我驻外机构的外汇或向国外亲友借外汇购买物品,回国后以人民币偿还套取外汇。
  省外管局为做好出国批汇工作、主动与省外事办、福、厦两市人民政府加强联系,及时反映批汇和核销情况,汇报用汇指标余额,以供审批参考。
  1985年因出国团组人次过多,批汇金额比1984年增加152.6万美元。1986年对出国批汇加强控制,外汇支出比1985年减少161.4万美元。1987年本省外汇总收入有较大突破,出国团组人数也有所增加。1988年本省仍保持1987年的收汇总额,略有增加。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允许个人申请外汇的项目,包括对境外的临时性汇出外汇、出境旅杂费外汇、华侨投资、存款的调出、移居出境者款项的调出等。
  本省对个人申请审批外汇的管理,规定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如有发生特殊情况(如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经提供本人服务单位的证明和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有关证明,申请临时性外汇,可以酌情批给。对公安部门批准个人出境前收到汇入旅杂费之用的外汇,本人向银行申请要求保留,准予在出境时汇出或携出。对境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经境内银行保管的人民币存款,照章不准汇出,但存款人如因经济困难申请汇出,经提供证明,可酌情批给外汇。
  本省解放以后,对个人申请审批外汇由福州中行办理。1985年1月,省外管局从福州中行分设之后,对个人申请审批旅杂费外汇,省外管局仍授权福州中行及其地市分行办理。出境外汇以1500美元为限,其超过部分在3000美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个人申请汇出汇款,须经省外管局或地市外管分局审批。
  五、对外汇兑换券收支管理
  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是国家于1980年4月1日委托中国银行发行,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使用的含有外汇价值的代用券。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驻华外交使节、外国民间机构常住人员等,在指定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如向省内专设的涉外宾馆、旅行社支付住宿费用、在友谊侨供商店、购物中心、旅游商品供应公司、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文物等商店购买物品以及支付民航、火车、汽车、邮电通讯、托运行李等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经省外管局及其分局批准收受外汇券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券,规定不准转让或套购,除准予保留限额内库存外,其余必须于当天送开户行存入外汇券帐户。各收券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外管局报送上月外汇券收入报表。
  各收券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在当地外管局规定时间内按核定比例向银行办理结汇留成。各旅游部门根据上级和外贸部门协商同意的进货计划,在年度计划内拨付使用留成外汇,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使用外汇券直接结算。
  各地外管分局自外汇券发行以来,定期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收券单位的商品价格和外汇券流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取缔外汇券黑市买卖,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对擅自挪用、坐支、套取外汇券的,按违反外汇管理论处。但市场高价收购外汇券、抢购侨供紧俏商品的情况仍有存在。
  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购物中心,对来省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供应紧俏商品,回笼外汇券,抑制黑市买卖。
  1985年本省对357家收券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取缔6个违反外汇券管理的收券单位。通过整顿,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1988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台胞购物公司,福、厦、漳、泉同时成立台胞购物中心。外币外汇券可以在台胞购物中心使用。1988年各地外管局再次检查收券单位,核定全省收券单位667家,外汇券回笼率有所提高。
  省外管局为解决各单位邀请来华计划内的外籍专家、学者、公费留学生的居住、购物、旅行等问题,核发免收外汇券优待证。凡上述人员到经批准的国营外汇券收券单位购物,都可使用优待证,但以购买生活必需用品为限。对中外合资企业单位不适用此项优待证。
  第三节 对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第三次理事会议精神,许可专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实行业务交叉。本省除中行原来就是外汇专业银行之外,1985~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批准本省其他专业银行和厦门经济特区7家外(合)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为金融体制改革闯出了新路子,为发展本省外汇金融事业,开辟国际融资渠道,支援经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为适应客观形势要求,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
  一、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
  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包括审查经营外汇业务的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有关利率、财务报表、现钞出境和其他具体业务的管理以及检查稽核外汇业务的经营等内容。
  (一)对专业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
  专业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确有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有经营国外业务的能力,特别是有一定国际金融业务经验的人员与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业务骨干;具有一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在审批权限上,1988年7月之前,专业银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先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转由省外管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988年7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审批专业银行分行开办外汇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放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授权省外管局、厦门市外管局审批辖区内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同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各地交行办理外汇业务,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
  (二)对利率的管理
  专业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一般参照中国银行的利率水平。有成立银行同业公会的地方,可由公会统一根据中国银行利率适当浮动。
  (三)对财务的管理
  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财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稽核各行业务活动情况,并提出意见,如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银行纠正。
  (四)对现钞出境的管理
  专业银行所吸收的个人外币储蓄,因外钞禁止在中国境内流通,所以要将外钞运往境外,存入银行,才有利息而且才能利用。外钞出境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
  (五)对其他具体外汇业务的管理
  1.各专业银行制订经营外汇业务制度、办法、须报当地外管部门备案;
  2.向境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借款、买方信贷,须经其总行授权,并逐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不得办理;
  3.每月末的短期境外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借款指标;
  4.各专业银行在境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当地外管局、人行分行核报总行、总局审批。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要逐笔报批;
  5.凡以吸收外汇存款用来发放外汇贷款的,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吸收外汇存款总额的70%;
  6.对外负债总金额加对外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金的20倍;
  7.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外币与人民币兑换等外汇业务,所收外汇属于国家所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存。所需外汇按有关规定提取。
  (六)检查与稽核
  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开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进行检查与稽核,促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康地发展外汇业务。
  二、对外资与章资银行外汇管理
  根据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设立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按规定提示证件、资料,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授权所在地人行管理和监督;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同时必须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并应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如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证件自动失效。外(合)资银行终止业务活动必须在终止前30天,以书面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合)资银行如有违反条例或其他金融法规的行为,特区人行有权酌情给予警告或处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令其停止活动直到撤销机构。
  本省1985~1986年间,先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设立厦门国际银行、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新嘉坡大华银行和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上海香港汇丰银行厦门分行、标准麦加利银行厦门分行等7家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在厦门经济特区经营外汇业务,并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这些外(合)资银行开业后,为厦门特区外向型企业提供投资、贷款等大量外汇资金,并通过其在海外的总分支机构和众多的代理网络,提高出口收汇结算率。至1988年,外(合)资银行出口收汇结算率高达94.6%,填补了外汇专业银行对某些收汇地区缺少代理关系的缺口。外(合)资银行还通过其在海外的业务关系,介绍很多客户来省投资和做生意,有利于发展特区经济和沟通海峡两岸关系,促进通汇。外(合)资银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可供专业银行改进业务管理的借鉴。同时外(合)资银行为国内银行引进竞争机制,有助于专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985~1986年,本省外(合)资银行开业不久,由于不敢放手发放外汇贷款,出现存大于贷、资金外调现象。1987~1988年,业务发展,外汇资金大量调入,为经济特区开辟广阔的融资渠道。1988年,外(合)资银行业务与上年相比,外汇存款增加1.2倍,外汇贷款增加5倍,出口结汇增加2.7倍,进口结汇增加3.3倍。厦门市人行根据客观形势发展需要和特区外(合)资银行的业务情况与请求,还批准厦门国际银行,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试办对“三资”企业(以银行贷款的企业为限)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
  对外(合)资银行外汇管理的措施是:
  (一)外(合)资银行办理特区内各种本、外币存款,应向人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对境内外一个企业的外汇贷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30%;
  (三)购买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外币债券和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30%(购买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不在此限);
  (四)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外汇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五)流动资金应保持在存款总额的25%以上;
  (六)经批准办理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出口收汇结算、押汇、托收和代办外币兑换等业务所收外汇,按规定必须结汇的外汇资金须遵照规定向特区人行办理移存,按移存日公布汇价的中间价结算;
  (七)经批准办理国营、集体企业的进口结算、押汇和托收等业务者,仅以该行外汇贷款项下的进口项目为限;
  (八)办理“三资”企业正常业务支出的汇出款项,可凭企业付款凭证直接汇出。但对办理资本转移出境汇款和企业依法停业后,外方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经厦门外管局审批。
  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首先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申请必备条件与专业银行相同,但实收外汇资本金,按照规定,在省、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外汇,在省辖地市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外汇。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经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统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在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经营外汇业务,接受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以前提交有关资料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983~1988年,本省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等4家。其中: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办理外汇金融业务不多,只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在省外管局的审核监督之下,开展外汇金融业务比较活跃。
  1983年省外管局对华福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清理财务帐册,并帮助公司建章建制,完善外汇财务管理,促进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规范化。
  华福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省外管局监督管理,在国内外发行外汇债券。1983年8月~1988年11月,共在东京市场发行日元债券400亿日元,在新加坡发行亚州美元债券5000万美元,境内发行360万港元债券。为避免汇率风险,该公司还通过掉期方式将30亿日元债务换给摩根格兰尔银行转换美元债务。1988年11月8日向日本长期信用银行以5亿日元债务掉期401.3万美元债务。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的措施是:
  (一)公司制订的业务制度、办法,应报当地外管局批准后施行;
  (二)办理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办理指定项目的信托投资、信托放款应单独立帐,保证用于委托人指定项目;
  (三)办理境内的外汇信托投资、外汇信托放款、外汇放款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凡用于固定资产部份,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计划,在计划内办理;
  (四)经省外管局核准,可在境内外筹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外汇贷款,并向国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以出口为最终目的出口项目,发放一年期以内的外汇放款。其短期外汇放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同期外汇总资产的25%;
  (五)外汇负债总额加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六)外汇投资(信托投资除外)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总额。对境内外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办理外汇放款,应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外管局备案;
  (七)办理各类外汇存款业务,应按规定向当地人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八)省外管局及其地市外管分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四节 外汇留成与额度管理
  一、外汇留成管理
  本省曾于1958年实行外汇收入地方留成办法,以鼓励地方和企业的创汇积极性。分给的外汇额度,年终没有用完即行注销。1967年5月,国务院通知取消外汇留成办法。
  1978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同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制定《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自1979年1月1日起试行)和《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自1979年7月1日起试行)。
  1980年2月,省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外汇留成制度,规定出口商品外汇分成以1978年实绩为基数,以地市为单位(省属企业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当年新增的实际创汇额分成20%。对某些出口的土特产品,分成比例可提高到50%;对粮食、食用油、成品油、煤炭、水泥、原木、钢材、生铁、锌等在70%以上高亏商品,应扣除进口原辅材料所用外汇,按净创汇额分成;三项贸易工缴费外汇收入按50%分成;补偿贸易在补偿期间收入的外汇,扣除出口设备价款后按15%分成,补偿期满之后按正常出口分成;赡家侨汇分成30%;其他非贸易外汇一律按20%分成。
  1982年3月,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国家外管局《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1985年4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发《关于地方外汇分成问题的通知》,对地方外汇分成比例进行修改。规定贸易外汇出口上缴中央70%,地方留成30%;“三来一补”地方分成一律从50%增加到70%;赡家侨汇分成从30%增加到50%;建筑侨汇分成从40%增加到6()%;公益侨汇全部留成;其他旅游、文教、广告、省地联营购物中心等外汇收入50%分成。
  1986年5月,省人民政府又发布《关于修订地方外汇分成比例的通知》,对贸易外汇分成30%不变;省、地市企业间分成作了调整,11个贫困县计划内出口企业分成12.5%(原分成省17.5%,地市4.5%,企业8%);厦门经济特区本岛产品出口外汇,以1987年为基数,基数上缴中央,超基数留厦门特区分配使用。
  1987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的通知》,凡属科技、教育、卫生和省对外宣传小组批准的对外宣传等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向当地银行结汇后100%留成。
  1987年12月,省计委、省经贸委、财政厅、省外管局联合下达《关于外汇收入分成比例的补充通知》,规定:
  (一)各地市县建造商品房,以外汇出售房产的外汇收入,省分成40%,地市县分成10%,部门分成50%。
  (二)公安、民政、司法、商检等政法行政外汇收入,省分成50%,地市分成10%,单位分成40%。
  (三)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罚没款外汇收入,省留成80%,单位分成20%。
  (四)台胞接待站外汇收入和旅游服务外汇收入,省分成50%,地市分成10%,接待站和旅游服务单位分成40%。
  (五)港务局轮船公司的客运货运外汇收入,省分成40%,地市县分成10%,单位分成50%。
  (六)不包括以上的其它非贸易外汇收入,省分成80%,地市县分成5%,单位分成15%。
  1987年2月,为加快外贸体制改革,实行经营管理责任制,落实配套措施,鼓励出口经营企业和供货企业创汇积极性,国务院颁发关于《出口收汇补充说明》,对各承包单位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后,承包单位超过出口投入基数增收外汇,一律上缴中央20%,实行“倒二八”分成;进料加工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额20%上缴中央;三项贸易所得工缴费省分成10%,地市县及主管单位分成10%,企业分成80%;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汇,省分成50%,地市县分成10%,企业分成40%。
  据统计本省1980~1986年每年省地(市)的年留成外汇徘徊在1.52~1.8亿美元之间。1987年因外贸体制改革,实行额度基数承包和出口增长等原因,留成外汇比1986年增长32.48%,1988年又有所增长。
  关于外汇留成的管理,本省执行国家制度规定:外汇留成的单位与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审定,由外管局实行额度管理,外汇额度都在当地外管局开户,留成额度不得透支,经批准使用时才能买成现汇,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额度买成现汇存入银行现汇帐户。利用外资(含中行贷款)项目的新增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先行还贷。
  二、外汇额度管理
  1983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外汇额度管理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本省留成外汇的使用,由国家下达用汇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各地中行按规定用途监督使用。各种外汇额度,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调拨,不得买成现汇。凡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已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的,要恢复外汇额度。对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凡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的,外汇管理部门不得拨给外汇额度,银行不得办理结算。
  省外管局为统一和完善全省外汇管理部门的额度帐务处理、调拨及统计工作,对外汇额度帐务的设置和凭证处理都作出具体规定,全省统一执行。并规定对外省调进的委托进口外汇,一律应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盖章的“使用外汇调拨单”办理进口用汇;对本省提供货源,委托外省出口分得的留成外汇,同样凭“使用外汇调拨单”进入收汇企业的留成额度帐户。
  198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电话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取消使用外汇额度指标,留成外汇额度全额使用。
  第五节 外债与外汇担保管理
  一、外债管理
  举措外债是利用外资的主要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统一管理外债的机构。本省根据外债总体规划,加强协调管理。外债管理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外债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及时反映,提出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执行外汇管理方面的国家机关职能,审查监督外债的发行与使用,保证政府利用外资计划的贯彻执行和外债到期偿还。
  1979~1983年上半年,本省利用外资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和补偿贸易外汇收入,以及借进部份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低息长期优惠贷款。1983年下半年起本省陆续在境外发行外汇债券,借进国际商业贷款,外债增长速度逐步加快。
  1985年以后,本省加强外债集中管理,凡借用外资均须通过省外管局集中审核后报经人行总行和国家外管局批准。
  1986年,本省利用外资规模逐步扩大,主要是借用外债加强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年初,省外管局、省计委对全省外债迸行清理与测算。同时,在国家外管局的统一部署下,对全省外债现状进行普查分析。
  1987年,本省加强外债宏观管理,控制外债规模,调整外债结构,健全外债监测统计和信息反馈,完善外债登记证颁发工作。当年,对各种渠道的借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国际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和特区外资银行贷款等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同时,建立偿债基金,保证对外履约,以提高国外资金的使用效益。
  1988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外债清理整顿的方针,对全省国际商业借款进行调查研究,初步摸清全省外债底数,完善全省外债数据库。
  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对沿海地区短期商业贷款实行指标余额控制,即在指标范围内偿还多少,可以再借多少,充分发挥外债管理的控制作用。该年本省外债期限、结构得到调整,短期外债和短期贷款及借款投向均得到控制。短期商业借款余额和出口周转贷款余额的比重均有下降,低于全国水平。
  本省外债统计监测结果:
  (一)外债增长速度
  1985年全省外债余额比1984年增长87.6%,1986年比1985年增长1.4倍;后由于严格控制外债过热的势头,1987年增长速度降为19.6%,1988年为13.4%。从直接和间接债务分析,1987年全省直接债务占总债务81.2%,国家借款通过本省对口部门转贷,由本省负责还本付息的转贷款债务占原债务18.8%;1988年则分别为85.4%和14.6%。从债务人性质分析,1987年国营企业债务占33.3%,金融机构债务占49.4%,“三资”企业债务占17.3%;1988年省政府部门债务占原债务9.6%,国营企业债务占20.4%,金融机构债务占52.1%,“三资”企业债务占13.7%,其它占4.2%。
  (二)外债来源构成
  本省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剧烈波动的形势,适时调整外债结构,增加长期和稳定的优惠贷款来源,除大力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外,还积极开拓国际上间接融资渠道,实现利用外资多元化目标。
  (三)外债期限结构
  为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趋势,本省及时调整外债期限结构,严格控制“两个规模”(即中长期外债规模和短期外债规模)、“两个比率”(即偿债率和短期负债率)、“两个余额”(即短期外汇借款余额和出口外汇周转贷款余额),增加长期贷款来源。从外债余额总量分析,1987年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只占总额4.9%,一年至三年期的商业借款占41.4%,长期优惠贷款占53.7%;1988年,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外债占总额6.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占93.5%。
  (四)外债投向结构
  本省严格控制借用外债搞一次性消费的倾向和通过引导借款单位投资方向,调整外债投向结构。
  (五)外债币种结构
  本省外债货币结构总体分析,基本以日元和美元为主。日元债务已从1987年按债务货币排列第二位,上升到1988年的第一位;美元债务从1987年第一位,下降到1988年的第二位。为了调整外债货币结构,减少汇率风险,本省采取以下措施:1、外汇管理局批准省内经营外汇业务条件成熟的金融机构,代企业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1988年全省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500多万美元;2、运用掉期工具(SWAP),适时将日元债券掉期成美元使用,将美元固定利率掉期成浮动利率;3、外债货币构成多元化。借款人要选择趋势性贬值的软货币,同时还要考虑结算货币和收汇偿还货币,尽可能做到外债借用还货币一致。
  二、外汇担保管理
  本省外汇担保在1986年以前缺乏系统管理,曾出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担保超负荷事情。省内驻外企业为境外企业借款担保,大大超过其自有外汇,甚至省内政府机关也擅自对外担保。1987年3月,本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对可以提供担保的机构,仅限于法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外汇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对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
  外汇担保的范围是:
  (一)可为中国境内的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对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为中国驻外企业提供担保;
  (三)对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除有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者外,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988年1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管局关于(福建省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重申政府部门不得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和反担保;境内机构出具担保,必须将担保合同、有关资料报当地外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对外担保备案证书。
  第六节 外汇调剂管理
  为做好外汇调剂,互通有无,加速外汇资金周转,1981年10月,福州中行根据1980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行总行《关于试办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和1981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转该行《关于成立外汇交易所的请示》的通知,于1981年10月正式成立“外汇交易所”,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以互通有无,加速外汇资金周转,充分发挥外汇资金效益。当时的外汇调剂,只限于国家批准经营外汇业务和独立核算的企业的贸易和非贸易留成外汇为限,调剂外汇限以现汇交易。调剂外汇价规定在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美元折2.8元人民币的5~10%上下限幅度内浮动,不得超过。买入外汇单位,可持有关部门批准用汇文件或进口许可证,向所在地外汇交易所登记介绍成交。外汇交割费用,向买卖双方各收手续费1~3‰,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1985年下半年外汇牌价变动后,外汇调剂价格虽随牌价在5~10%的幅度内浮动,愿意调出外汇的仍不多,外汇交易业务难以发展。1981~1985年福州中行经外汇交易所调剂的外汇总额为买入206笔,1.11亿美元;卖出849笔,1.09亿美元。调剂价格在1985年上半年为1美元折3.08元人民币,下半年外汇牌价变动后为1:3.27~1:3.53范围内浮动。
  1986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入行总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对买卖调剂外汇的来源和用途以及外汇调剂业务的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外汇调剂业务从申请、登记、审查用途、签发成交通知书及外汇额度过户,一律通过外管局及其分局办理,银行只办现汇买卖的过户和结算手续。外汇额度调剂价格暂定为1美元比1元人民币。同年10月,本省开放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价格。
  1987年1月,厦门外汇调剂中心成立并先行开放“三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同年10月,人行总行批准放开调剂外汇价格,取消限价,外汇调剂有较大发展。省内调剂价格最低为1:4.72,最高为1:5.22。该年全省调剂外汇成交1.66亿美元。
  1988年2月,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外汇调剂体制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本地区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外汇调剂中心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必要手续费,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交易;扩大调剂范围,对完成了上缴外汇基数后的留成外汇均可参加调剂。省之间、部门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与其他企业之间也可以互相调剂;放开调剂价格,在原1美元比1元人民币的价格基础上,逐步以至全部放开,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外管局掌握干涉最高或最低幅度。
  同年3月,福建省外汇调剂中心正式成立。泉州、漳州、莆田、福州等地市也先后成立外汇调剂中心,三明、宁德、南平、龙岩等市成立福建省外汇调剂中心交易员办事处。全省初步形成外汇市场网络,并探索市场机制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扩大调剂范围,打破外汇调剂区域性的限制,可以跨省调剂,可以通过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凡是为发展外向型经济、能提高出口或代替进口和发展非贸易创汇能力的企事业生产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当的外汇来源和用途需要调剂外汇的,均可向当地外管局提出外汇调剂申请。外汇调剂执行“谁用汇谁申请”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开证付汇的企业,亦可参与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外汇调剂买卖成交后,在六个月限期内使用,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延期付汇,经外管部门许可,可以延长六个月,逾期未使用的外汇,退还调剂中心,外汇另作安排。但市场情况仍是求过于供。为此,省外管局于同年5月根据国家外管局发布的《关于私人外汇调剂办法》,下达《福建省个人外汇参与调剂实施办法》,为动员社会闲散资金,试办个人外汇调剂。凡居民持有外币的都可以参加市场调剂,价格随行就市。1988年5~10月,调剂外汇加权平均数持续上升。同年10月起,本省贯彻治理整顿精神,严格控制调剂外汇投向,外汇调剂优先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出口创汇项目、进口代替型项目、中小型技改项目的用汇,优先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粮食和农用产品、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物资的进口需要,照顾企业生产必需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对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市场商品、予以严格限制。由于进口得到适当控制,外汇调剂价格稳中有降,保持持续稳定的状态。1988年全省外汇调剂达3亿美元,缓解了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紧缺情况,打开外汇调剂融通渠道。
  第七节 外汇违法查处
  一、打击黑市买卖
  本省解放初期,由于国民政府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尚未完全清除,市场银元、外币充斥。省人行和福州中行密切配合,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市场管理。主要任务是禁止银元、外钞流通,扩大和巩固人民币市场阵地。在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以疏导和政治打击为主、收兑为辅的政策,打击黑市外汇外币和金银银元买卖,取缔地下民信局,收兑银元、外币,禁止银元、外币在市场流通。1950年全省收兑各种外币折合420万美元。当时市场主要打击目标是严重逃套汇和黑市买卖外汇的不法商人。福州市查获不法商人经营黑市外汇买卖共120万港元,对首恶者追究法律责任,责令按牌价收兑。1951~1952年,全省继续收兑各种外币共折合245.2万美元。据有关部门这一时期的调查,仅福州一地经营外汇外币银元买卖为数较大的不法商人有42家之多。经反复打击,黑市交易活动从每日的3~4万港元,缩小到3000~4000港元,但当时华侨带入的外币外汇票据在市场流通的,估计尚有200多万美元。本省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黑市外汇买卖、逃套汇等活动。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外汇黑市买卖有所收敛。1970年以后“以物代汇”之风盛行,晋江地区侨乡更为严重,有的以捐献为名,搞套汇牟利。1980年5月,厦门查获钻石套汇案,有印尼华侨带进工业钻石45346.8克拉,销往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卖得价款281万元(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185万美元),以高出银行牌价四分之一的人民币解付侨汇,利诱侨眷,情节严重,除给予经济制裁加倍罚款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处理外汇黑市买卖虽有法可依,但仍有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该年,涵江中行发现地下民信局派送侨汇20余笔,金额3万余元。1981年6月,惠安县查获南埔公社旅居吉隆坡某华侨,将1.7万港元带入境内,高价卖出,得款在安溪收购茶叶,运往深圳售给友谊商店,往返交易四次,共得港元20.89万元,再以100港元换57~60元人民币高价卖出,抵解侨汇,牟取暴利。类似情况在福、厦、甫、漳等地区也有发生,而以晋江地区较为严重。
  1982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严格制止外汇方面违法乱纪的决定》后,省外管局在全省各地普遍开展制止外汇违法乱纪行为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我国外汇汇率存在双轨制,本省黑市买卖时而收敛、时而猖獗。1983~1988年,省外管局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联系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断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打击外汇黑市活动。
  二、对违反外汇管理查处
  1981年2月,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限期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外汇的通知》。省外管局根据这个通知精神,要求各单位填报《外汇存放境外情况调查表》。对凡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限期在1981年3月7日前上报并调回。经调查全省有15个单位存放在境外外汇总额折768.49万美元。属于必须调回境内外汇折116.96万美元。至4月7日止已调回外汇折120.48万美元(包括存放在境外的利息、房租收入等),应调回尚未调回的外汇9.9万美元,存在境外外汇已被使用无款可调回的3户,43.96万港元,尚待结算的1户,522.11万港元。对已调回外汇的处理办法是:(一)存入中国银行的有455.31万港元;(二)向中国银行结售的有455.31万港元和5.94万元外汇入民币。
  1982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违法买卖外汇的单位要进行认真检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对各地执行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发给外汇检查证,便于就地开展检查工作。据统计,至1983年全省查获各类外汇违法案件268起,对17个外汇违法单位发出处理通知,没收其非法所得缴当地财政,使外汇违法活动有所收敛。
  1984年,本省投机倒汇之风又有所抬头。从第四季度以后,以委托投资、内联、联营等名义,变相高价买卖外汇,转手倒卖,以及非法逃套汇等情况较为严重。据龙溪地区外管局1985年对违法外汇情况的调查,用于商业和半商业性的进口占81.81%。其它地市情况类同,大量进口非生产性商品,加上当时对台贸易失控,低劣商品充斥市场,情况混乱,外汇逆差扩大,外汇不能合理使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破坏外汇管理。
  1985年4月,省外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通知精神,加强外汇管理,严肃外汇管理法制,狠煞违法活动歪风,在各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机关,在全省范围甶布置大清理、大检查,以自查、登记、自报、复查、调查核实等办法和步骤进行查处。经一年多的全面清理检查,反复核实,至1986年止,严肃谨慎地处理403个违法单位,553笔。对所有违法案件均分别没收其非法所得或罚款处理,罚没金金额2885.65万元,缴入地方财政金库。
  1986年3月,晋江县查获该县英林乡伍堡某制衣厂炒买得来港钞60万元,夹在来料加工的童衣中送出境外,货到香港码头,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截获追回,没收处理。
  1987年5月,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外汇检查”的通知,在全省税务、财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这项工作。经过五个月的检查,查出外汇违法类型有小金库、私存境外外汇存款、非法使用外汇帐户等多种类型,查处各种违法案件463件,已调回外汇543.77万美元,没收入民币非法所得106.58万元。
  1988年,由于本省一度出现通货膨胀,群众买汇保值,黑市严重。美钞黑市价从1美元/7.6元人民币涨至1美元/8元人民币;港钞1港元/0.90元人民币涨至1港元/1元人民币。当年8月,省外管局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系,拟订打击黑市活动方案,采取调查摸底,统一行动,面上冲击与重点打击相结合,出动140人次在福厦两市的重点宾馆、商业网点开展宣传教育和打击外币黑市买卖,共抓获票贩42人,捣毁窝点1个,缴获大量美钞、港元、外汇券和人民币。其中查获台商叶××在黑市炒买炒卖外汇,深入民间搜购木雕工艺品出口,金额达40万港元,当即予以罚款处理。
  1988年10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再一次在全省开展外汇检查工作,对国家企业602家、集体企业165家、公司及金融机构34家、行政事业单位34家、部队企业3家等共838家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和重点抽查,查获违法案件367件,其中截留国家外汇32件,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7件,违反外汇规定305件,1987年以前违反未处理案件23件。对截留国家外汇的,如数核实结汇处理;对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责令如数调回办理结汇;对其它各种违法案件,分别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99万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会计、出纳管理
  第一节 会计管理
  一、基本制度建设
  省人行成立后,于1949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建帐,帐务核算沿用旧银行会计传统做法,实行“小会计制”。1953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经验,实行“大会计制”。1955年5月,省人行制订实施(改进会计核算的劳动组织与帐务组织暂行办法》,年末,全省已完成“大会计制”的改制任务。金融系统的帐务组织与劳动组织有所改进,克服了“大会计制”机械繁琐不够灵活的缺点,有利于业务开展。
  1964年,省人行制订实施《复核规则11条草案》,严格执行一切核算工作都必须经过复核。1966年9月起,本省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废除借贷记帐法,采用现金收付记帐法的决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会计制度也有相应的革新,会计工作强调服务监督,加强经济核算和宏观管理。1979年起,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新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恢复设置“现金”科目,实行资金收付记帐法。1984年,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为适金融体制改革和会计核算需要,各银行会计科目相应作了调整。1985年起,本省统一执行人行总行颁发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
  1987年2月,人行总行又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一季度起执行。
  会计基本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基本上适应了金融业务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了资金核算与管理,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金融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加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均起了积极作用。
  二、规章制度改革
  1958年“大跃进”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本省对会计规章制度的改革破过了头,有的违反了会计管理基本原则,如拆柜台、以单代帐、取消复核、收付一手清等,造成帐务错乱,事故增加。1959年,贯彻人行总行对会计工作的五项要求(即要有帐、要有复核、要当天轧帐、要有交接手续、要遵守制度规定)后,情况有所扭转。1960年,省人行部署各级行进一步对照检查,恢复必要的规章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银行会计工作受到冲击,不少行处撤销会计科股,采取班排编制,人员减少,有的县支行会计股只剩下2人办公。同时,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说成“管、卡、压”,把必要的统一管理视为“条条专政”,造成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放任自流、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
  1977年,省人行在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经过拨乱反正和整顿,银行会计工作的混乱现象得到扭转,帐务核算质量明显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银行充实干部力量,改进工作方法,健全核算程序,开展劳动竟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专业银行各自建立联行往来帐务核算系统,制订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培训干部,厉行改革,并陆续开发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使会计管理工作走上新的发展阶段。
  三、专业技术训练
  (一)基本功训练
  50年代中期,有的行、处便开始专业技术基本功训练,如举行打算盘、背行号等评比,以发挥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1959年,省人行组织全省各级行开展以“及时、准确、高效、安全”为内容的红旗竞赛活动,掀起会计工作比、学、赶、帮热潮,推动实现日常帐务核算“安全月”、“万笔无差错”等为指标的劳动竞赛。1978年,省人行制订《会计专业技术练兵表演办法)和《会计专业技术练兵表演赛注意事项》,明确要求,统一标准,规定办法,指导各级行组织练兵,选拨能手,参加评比,组织交流,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据统计,1979年全省各级行共举办会计基本功表演赛121次。与此同时,开展以提高核算质量、消灭差错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专业对口赛、对手赛。如赛核算质量、赛结算准确、赛柜面监督、赛百日无差错等等;还有赛高出勤、赛服务态度、赛师带徒等单项竞赛,以及会计报表、联行、省辖对帐工作等全行性专项赛。据省人行统计,1977年会计差错率为1.7〓,1978年为1.38〓;1979的降为1.141〓。省农行1986~1987年组织本系统选手有计划地到全省各地农行机构巡回传经送宝,推动开展大练基本功活动。省工行成立后,1984~1988年开展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练兵,共举办技术比赛579次,以提高工效,改善服务。其他专业银行情况类似。本省银行业务发展快,新手多,由于积极开展基本功训练,帐务核算差错率连续下降。据1988年统计,全省国家银行共处理业务1.8亿笔,发生差错8168笔,平均会计差错率只有0.34〓。
  (二)会计培训
  省人行于1951年开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德才兼备的会计工作人员。1953年,人行各地区中心支行,根据福建农村金融区区设所的形势发展需要,共举办7期会计专业训练班,参加学员达317人。县支行则对营业所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召开短期会计工作会议,帮助基层所、组会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1954年7月,省人行开办学习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经验函授班,参加学员848人,占全省会计干部总数70%。1956年为有效遏止农村帐务错乱现象,改进营业所会计核算帐务组织,省人行制订《改进营业所会计核算基本组织试行办法(草案)》,各中心支行根据辖属情况,陆续举办短期训练班,贯彻实施该办法。此后,省人行通过干部学校不定期开办会计业务培训班。“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业受到严重冲击,专业培训全部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各专业银行先后分设,银行业务发展很快,而会计干部却存在着新手多、专业基础差、业务技术水平低的状况。据统计,省农行1981年全省会计人员共1531人,其中1979年底以后新吸收的占56.5%;省人行1983年全省会计人员1584人,其中1979年以后入行的1014人,占64%;其他各专业银行也存在类似问题。为此,各行纷纷采取措施,有的开办会计股长干训班,有的采取会计业务知识测验等办法进行会计专业培训。
  四、检查辅导
  1956年以来,本省各级银行会计部门采取不定期检查或巡回辅导方式,深入基层,帮助做好会计工作。1959年开始,有的行采取群众路线方法,建立辅导网、划分辅导片,交叉进行会计检查辅导工作。1961年,各县支行陆续配备专职检查辅导员,并按各所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核算现状将基层营业所分为好、较好、不好三种类型,提出“巩固一类型、提高二类型、消灭三类型”的口号,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开展会计辅导工作。1962年,全省会计系统组织各级行的专职检查辅导员47人,对全省590个营业所中的403个进行了检查,检查面达68%,检查次数共有613次。检查结果,属于一类型的有280个,占47%;二类型251个,占43%;三类型59个,占10%。“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业受到严重破坏,会计检查辅导工作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此项工作逐步恢复。1981年,省农行在全省配备会计辅导员123名,对营业所共进行1957次的检查辅导,以提高农村基层机构的会计工作水平。1983年7月,省人行组织全省各行处开展会计、结算工作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本制度、结算制度、财务管理、金库和联行工作等五个方面,采取自我检查与组织复查相结合、贯彻规章制度与执行方针政策相结合、总结经验与改革工作相结合的三结合方法进行工作。通过检查,试行定额定员办法,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复核和对帐工作,严格复核手续,健全内部管理,做到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联行业务和凭证传递、发送、交接、保管等登记手续。省工行自1984年成立至1988年的五年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进行会计工作检查辅导3055次。其中自查1551次,互查304次,派查(上级行派员到下级行、处、所检查)1200次。此后,会计检查辅导转为经常性工作,对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五、联行往来管理
  民国时期,本省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均建立独立的联行系统。其核算方法与普通存款往来帐户相同,彼此在对方行开立帐户,直接对帐,各自计息,汇差自行清偿。对机构多、业务繁的行处,联行往来帐务还划分往户与来户,分别记载委托和代理他行收付的款项,以便双方核对帐务。当时,各银行重点分支机构多设有电台,灵活调拨资金,且办理汇兑业务时,均先以“汇出汇款”、“汇入汇款”科目处理,不直接通过有关联行科目核算。
  福建解放后,联行往来根据制度规定,分别由有关总行、省分行、支行三级管理。各专业银行在未自成联行系统前,一般均参加人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和分行辖内往来核算。
  (一)全国联行往来
  全国联行往来制度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而演变。1950年1月,人行总行全国第一届会计会议决定,对联行帐务的监督采取总分行两级负责制。同年4月,为配合全国财经工作的统一和银行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联行往来实行总分辖汇兑往来制度。从1951年起,根据人行总行全国第二届会计会议决议,实行“汇划往来制度”。
  鉴于汇划往来制度存在与业务和结算脱节、监督不严的缺点,人行总行于1954年颁发《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实行“直接往来,分别核对,集中监督,逐年结清”的办法。省人行于1955年1月举办“联行往来制度”训练班,同年3月1日贯彻实施,各行可普遍通汇,缩短结算过程,有利及时查清未达帐务。本省1955年全国联行未达帐于1956年2月间即全部查清。1957年8月,人行总行从苏联引进电子计算机,建立核算工厂(后改称电子计算中心),使联行往来对帐工作实现了半自动化。根据人行总行通知,从1958年1月1日起,本省所属行处对异省(市)所发生的联行往帐集中人行总行监督。1958年,在规章制度整改中,全国联行往来制度有所改革:如邮寄报单除收款单位为个人需要编密押外,其余—律不编密押(侨汇转汇、储蓄托收划回的个人收的款项也免押);邮、电寄报单大写金额免填;邮寄报单可只填写收、付单位帐号(无帐号的仍要填单位名称);对同一收款单位的邮寄报单可并笔填制等。同时,取消发报行对帐工作,联行往帐卡片帐不通过逐笔对帐;取消联行来帐分户帐,以报第一联代替。
  1962年,人行总行下达(关于全国联行工作若干规定》,重申全国联行核算原则,强调正确填写报单,严格控制来帐进口,认真做好来帐对帐工作,要求正确处理联行错帐,按时查清联行未达,经常进行检查帮助,防止和克服不按制度办事、任意曲解或违反制度的现象,避免联行间因处理手续不一而造成的帐务混乱。
  1974年,人行总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试行),采取集中监督、分别核算。即由发报行和收报行分别核算,总行核算工厂集中逐笔监督,收报行逐笔核对,管辖分行进行督促检查的办法。本省由于执行不够严格,错乱、积压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改进联行核算工作,提高联行工作质量,省人行于1978年9月召开全省联行工作会议;11月间,还组织有关人员到浙、苏、鲁、沪四个省、市人行,学习他们查清联行未达帐务和省辖往来月度季度对帐工作的先进经验,联系本省实际、改进联行工作。1980年10月,本省银行贯彻执行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关于认真开展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建立领导小组,组织纪检、会计、审计、稽核等部门,重点清查1985年4月以来的联行、省辖、县辖往来帐务中执行制度情况,着重清查有无利用职权,采取非法手段,盗用联行资金的违法乱纪问题。在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全省还抽调干部1040人,组成265个检查小组,重点复查190个行处和近800个基层营业所。清查发现盗用联行资金14起,金额69.09万元(其中农行系统13起,金额49.69万元,工行系统1起,金额19.4万元)。此外,还发现有些行处不及时记帐,先编发报单;处理联行报单不认真,核算有差错和印押没有分管等问题。在执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由于制度管理不严,还发生几起盗窃联行资金案件。比较严重的为惠安县工行会计员庄富明1987年采取伪造凭证、内外勾结等手段,连续5次盗取联行资金113万元。庄犯外逃,该案仍在追查中。
  1984年11月,为搞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省人行、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在全省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会议上,根据全国联行往来制度改革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四总行《关于改革全国联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和意见。人行从1985年起单独建立联行核算系统,只办理本系统内的资金划拨与专业银行之间的汇划款项。专业银行向人行办理系统内的下拨或上缴资金,先通过两行往来科目的存款户划转,然后由人行纳入本系统的往帐处理。工、农、中三行从1985年4月起实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省建行则采取根据收款单位所在地有否设置建行机构区别处理的办法,当地设有建行机构的,通过建行本系统的联行办理;未设建行机构的,通过有关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实行上述实施办法后,各行加强领导,联行工作面貌一新。1985年省农行成为全国农行系统第一个查清该年度联行未达的单位。1985年3月,省工行、建行伊始举办联行业务训练班,以提高联行干部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质量。1986年上半年,本省银行贯彻人、工、农、中四总行《关于全国开展联行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在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组织进行稽核,复查面达70%以上。复查以未核销报单款项为依据,以稽查收报行查询查复书为突破口,检查联行有问题划拨款项的总过程,从中发现有的行处不严格执行制度,有章不循;有的行处经办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延压差错事故;有的干部利用职权,内外勾结,非法套取联行资金等问题。各行采取措施,边查边改,堵塞漏洞。如建立“三簿”(未核销报单款项,未转帐错误报单和密押使用保管登记簿);改进空白单证管理;健全报单进出口签收手续等,改进联行工作。
  联行往来实行“跨行直接发报、移卡清算”的办法,促进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分清人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有利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但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仍划分不清。部分行处相互代签报单后,不能正确、及时移卡清算,造成相互占用资金。同时,跨系统代签报单的工作要求较高,部分基层行处干部业务素质适应不了,发报行发生差错较多。为进一步完善联行制度,本省银行从1987年4月1日起,贯彻各总行《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停止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相互移卡”的做法,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联行往来汇差资金调拨是搞好信贷资金调拨的核心。本省实行的办法,几经变革,1949~1952年实行汇差出入库办法。汇入资金要出库,汇出资金要入库;1952~1980年实行统收统支,按计划额度用款办法。资金多时上缴人行总行,少时请人行总行下拨,联行存欠资金不计息;1981年7月份起,实行人、农、中三总行联合下达的《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往来资金的管理办法》,采取“资金归口清算,加强考核,存欠资金互计利息,代办业务收取手续费,联行制度统一管理”的办法。同时实行汇差资金的清算,以加强银行内部经济核算。全国联行往来(包括藏汇)的汇差资金,由有关总行统一使用;分行辖内往来(包括同城、县辖往来)的汇差资金,由有关省分行统一使用。各行上划清算资金时,只划帐,不划款,但用款时,必须通过人行进行资金调拨。1985年,本省各银行根据其总行要求,分别制定信贷资金调拨及汇差资金清算具体核算手续,实行信贷资金调拨和汇差清算后,各行上缴、下拨信贷资金,均通过人行电划方式办理,做到随用、随借、随拨、随还,避免资金在途延压。1986年4月,省人行系统开办电话汇款,以加速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调拨,提高资金当天抵用率。
  本省各银行对联行往来未达帐务每年均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清。如:严格控制信汇自带,每年11月份起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切实加强复核,认真查询查复,积极主动与对方行联系,对疑难、重大问题,省分行主动代为联系与督促;抓紧清理未核销和远期未核对的帐项,未核销报单款项报告表,每年从11月份起改为按月编报,以便省分行及时掌握全面情况。此外,还每年开展联行往来帐务核算竞赛评比。因之,在查清全国联行未达工作中,福建多次名列全国前茅。据总行电子计算中心通报,1978~1988年(1985年起,人行的全国联行往来移工行办理)省人,工两行都名列前三名,其中荣获全国第一名2次。省农行1985~1988年荣获全国第一名2次。
  (二)分行辖内往来
  本省分行辖内往来(亦称省辖往来)制度是省人行根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基本精神制定的。
  解放初期,人行各级行处均执行总行制定的《辖内处所往来核算手续》。省人行还对查询查复、错误处理手续和凭证寄发与登记等作有关补充规定。为简化营业所与异县间的通汇手续,做好营业所直接通汇的核算工作,省人行制定《省辖处所往来核算手续》,从1956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核算手续采取“甲乙行直接往来,集中省人行逐笔监督”的做法。1957年10月,省人行制定《省辖往来制度》,扩大省辖处所往来,凡全省异辖各行处所间的相互往来,均可使用该制度组织核算,纠正以往转汇环节多、手续繁、凭证传递迟缓的状况。该年,全省省辖往来未达帐务于1958年1月底即全部查清。
  1958年,在改革规章制度中,省辖往来制度有所简化,其内容与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改革基本相同。1962年12月,为加强省辖往来核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省人行针对省辖往来存在的问题,制定《关于分行辖内往来工作的若干规定》,重申分行辖内往来核算工作和查清未达帐务注意的事项,以及严格管理省辖凭证专用章和印鉴等规定。
  省辖往来对帐工作,由于大量抽对工作集中省人行办理,造成抽对不及时,发现差错事后亦难查对。因此,省人行改革对帐工作,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新省辖往来制度》(试行),从1966年8月1日起执行。该制度采取“甲乙行直接往来,由甲行管辖支行对帐”的办法。省辖往来业务发生时,由甲行填发报单,乙行凭以转帐、甲行管辖支行根据乙行管辖支行寄来的回单对帐。各处、所除省人行指定的少数办事处(视,同甲、乙支行)办理对帐外,其余均不办理对帐工作。1974年7月,省人行又修订《省辖往来制度》,采取“甲乙行直接往来,对帐行负责对帐,分行定期进行监督”的做法。
  1978年9月,省人行召开全省联行工作会议后,为解决省辖往来采取季度对帐中,帐务错、漏、重现象不能及时发现这个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带着问题于该年11月到山东等省市分行学习取经,着手改革省辖往来对帐工作。从1979年4月起,实行甲、乙支行对帐行按月对帐,月对月清,省人行按季查清未达,总轧平衡的做法。改革后的省辖往来制度比较科学严密,切实可行,保证未达帐务的及时查清,得到省外兄弟行的好评,有的还要求本省介绍具体做法与经验。
  1980年农行恢复建制后,1981年7月开始,自成省辖往来系统,不参加省人行省辖往来核算。
  1985年1月起,为适应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省人行不再建立分行辖内往来核算系统,将省内各行相互间的划拨款项纳入人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处理。1985年1月起,省工、农、中三分行制定《福建省专业银行改革省辖往来制度实施办法》,从该年4月1日起执行。凡省内各专业银行(不含建行)与人行之间的汇划款项均先通过两行往来帐户划转,然后纳入各自系统的省辖往来处理,专业银行之间的跨系统汇划款项,采取相互代为签发跨系统的省辖报单,印押通用,直接寄发,当天或次日营业并始,分别向有关专业银行移卡清算资金。各专业银行对本系统内汇划款项的划转,应按各专业银行管辖分行制定的“省辖往来制度”办理。因该办法亦存在与全国联行往来签发跨系统报单同样的缺点,1987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三)支行辖内往来
  本省支行辖内往来(亦称县(市)辖往来)制度,各总行和省分行不作统一的规定,由各支行根据省分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行的县(市)辖往来制度,除少数采取由甲行对帐,管辖支行进行监督外,一般均采取“各行所直接往来,分别核算,由支行集中监督、逐笔核对”的做法。由于县(市)辖范围小,行、处、所距离近,帐务问题容易及时发现与解决,因之,县(市)辖往来未达帐务一般均能及时查清。
  六、财务管理
  民国时期本省银行的财务管理有各自的做法。通常特别注重资金头寸的调拨运用,主管人员每天都要审阅会计日报表,观察分析资金变化活动情况,清理和催收到、逾期贷款和暂付款项,并随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同业间资金融通拆借业务,挖掘和调节自身资金潜力,增加收益。对费用开支主要掌握年、季度经费预算,按照费用开支标准,由总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支付,及时办理决算,并提出报告。抗日战争结束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引发恶性通货膨胀,银行财务管理越益混乱。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规定,实行按期编制财务计划办法,对资金、费用、实物和损益进行管理。1953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经验后,改为按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损益计划。1958~1976年,本省银行与财政机构两度合分,财务费用管理办法相应有所变更。1978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79年,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1986年11月,财政部颁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本省五行一司1987~1988年间先后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省人行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各专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人保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经费与保费挂钩,核定包干比例”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资金管理
  省人行成立初期,实行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的资金管理办法。1952年,制订《福建省人民银行营运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县(市)支行按期编制资金调拨计划,做好头寸供应匡计。1953年,为加强资金调拨计划化,省人行制订《内外分工联系规定》,要求各行抓住大户,了解中户,估计小户;勤联系,勤帮助,做到“五日计划,隔日调整,当日调拨”,逐步提高计划准确性;对库存限额,按对外现金付出的规律性匡计调整;建立中心联络所,以便旺季期间,缜密调拨头寸。1954年下半年,省人行执行新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运用采取指标控制,下级行按上级行下达指标使用资金,不须考虑本身的资金力量。这虽对计划内业务资金需要有所保证,但未能调动下级行开辟资金来源、灵活调节资金的积极性。1959年,省人行为加强资金管理,要求各行积极收回各种到、逾期贷款,及时纠正和制止透支、超支款项,严格审查、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1962年4月,省人行根据总行“关于全国银行系统开展清仓核资工作的指示”,开展清仓核资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全省清理收回工商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1.17亿元,占应收回数69.4%;落实和清理历年遗留的集体和个体贷款456万元,占应清理数81.5%;清查农贷12271个大队,占应查数87.5%;查清储蓄错帐30.1万元,占应查清数75.4%;财产清理面达86.7%。基本做到有帐、有物、有人管。同时还揭发贪污案件101起,金额达27.9万元(包括侨汇物资供应证19.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资金管理处于自流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银行资金管理工作有所加强,逐步走上轨道。1980年全省人行资金运用率达6.03次,比1979年加快0.74次。1981年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资金管理全面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体制,促使各级银行重视筹集和运用信贷资金。1985年各专业银行的业务资金管理,采取“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办法,强调各自独立吸收存款,办理贷款,资金运用具有一定灵活性。1987年省人行为努力挖掘资金潜力,将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以增强系统内调控资金力量。与此同时,各专业行均积极开展业务,提高资金自给率。省工行系统1987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余额比1988年均有所增加,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19.7%与101.5%,信贷资金自给率由1986年的81.3%提高到84.9%。省农行实行计划和资金分开的办法,按照“多存多贷,少存少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办事,1987年对公存款和集镇储蓄存款余额比1986年分别增长26.5%与39.2%。福州中行把扩大资金来源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987年全省新增设储蓄网点62个,加强服务,吸收存款;对外积极参与外贸单位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并查出不合理资金占用22亿元。省建行1987年摸索联行汇差规律,灵活调度资金,资金调拨期限从10天一次改为5天一次;同时积极开展资金拆借业务,当年全省建行系统共办理拆借65笔,金额7亿元。1988年,全省专业银行针对资金紧缺情况,采取措施,及时做好资金调拨工作。在城市,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发动企业开展清仓挖潜,处理积压和不合理资金占用,共搞活资金5.84亿元;在农村,大力推行依法收贷,全省农贷收回数占当年发放数的92.6%,比1987年提高13.4个百分点。在内部资金管理方面,各级银行尽力压缩非营业占款,及时清理联行资金的存欠,并视业务开展情况核定库存现金和储蓄备用金限额,严格执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
  (二)费用管理
  1951年,省人行召开第一次全省财务管理工作会议,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制订新的费用开支标准。“三反”运动中,通过反铺张浪费的教育,广大干部更加认识到银行财务工作必须建立民主管理的必要性。1957年,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将费用计划分为“个人费用”和“公务费用”两部分。各行按照省人行核定的人员编制,在个人与公务费用定额范围内根据标准规定和估计实际需要,编制全年分季度费用预算上报核定,按实报销,未经报准,不得突破定额。1958年8月,精简机构,省财政、银行、粮食三家合并,费用开支随之纳入地方预算。当年12月,财政部、人行总行联合指示:为适应财政和银行体制的改革,进一步使银行信贷和财政预算相结合,便利地方统—安排收支,自1959年起,将银行结益列作地方收入,由省财政厅按年度核定计划数,省人行按计划50%上交地方财政,其余50%留作省人行信贷资金。各项费用及基建均下放地方管理。行政费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业务费用由省人行提出标准,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布置执行。各地银行行政、业务、事业等费用开支的资金,均列入地方预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拨付。1959年7月,财银机构又分开。对公务费用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行,业务费用根据银行业务性质,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掌握原则,对合理、必要的费用给予保证开支。
  1970年,省、地、市、县人行机构再次与财政部门合并,其经费开支按照行政预算执行,除业务印刷费、邮电费、出纳费外,其余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支出。1973年为适应银行业务开展需要,对经费管理划分为行政和企业两个部分:行政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企业经费由银行的收入中开支。企业费用分为个人和公用两部分,相互之间不得流用。
  1976年1月,银行与财政机构又行分开,省人行直接归省革委会财贸办公室分管。当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各项费用管理办法》,采取“统一计划、分类管理”的办法,个人费用在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按实报支,结余指标年终注销;公用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额不补,结余留用;三项费用(器具购置费、零星基建费、房屋修繕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1978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项费用釆取指标管理的办法,经费按行政和企业两种编制管理。省分行、中心支行为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预算行政费支出;对外营业单位的部、处、所为企业编制;县(市)支行的编制,仍按各地原来的划分方法处理,其经费采取由人行总行统一核批预算,分级管理的办法。
  1980年起,费用管理改变办法,由预算指标管理改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1982年,省人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行“费用包干试行办法”,规定包干费用,节余可以留用,以1981年的数字为基数,各项费用支出与存贷款年平均余额挂钩,业务发展,费用就相应增加(即存贷款余额增长时,费用可以多开支)。
  1983年,省人行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对管理费用(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房租及修缮费)、业务费用采取由上级行分别核定费用率,在定额范围内,按规定开支标准掌握支出。各行在保证各项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5年,本省银行执行人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切费用开支的标准及范围均按照人行总行规定执行。总行没有规定的,比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并报总行备案。
  (三)经济核算管理
  人民银行早在50年代,曾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的要求,但因当时条件不具备,未付诸施行。直至1979年2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省分行以下的各级行(不包括省分行)实行企业管理,进行经济核算,并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规定按期考核资金运用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等五项经济指标,以衡量经营成果。当年5月,省人行根据总行的经济核算办法,在全省试行成本管理。
  经过两年来的实践,省人行系统试行经济核算后,取得一定成果:1980年各项存款平均余额达23.8亿元,比1979年增加3.9亿元;全省各项贷款累计发放数比1979年增加27.5亿元;资金运用率达6.03次,比计划加速1.23次比上年加速0.74次;全省公用费用节余43.6万元;利息收入比1979年增加2967万元,超额完成利润任务,.比计划利润增长4.61%;全省会计核算差错率0.73〓,比1979年减少0.41%;全省出纳现金差错率百万分之1.89,比1979年减少百万分之1.73;储蓄会计差错率0.28〓,比1979年减少0.24〓;储蓄现金收付差错率百万分之4.29,比计划减少百万分之0.71。
  1981年2月,人行总行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订出四项考核经济指标:资金指标,考核各项存欹增长(减少)率和资金运用次数;质量指标,考核当年报损出纳短款、结算事故赔款、呆帐损失等资金损失率;成本指标,考核资金成本率、资金费用率;利润指标,考核利润增长(减少)率。着重考核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与此同时,各专业行、司贯彻执行各该总行、司制订的四项经济指标与成本管理办法。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采取成本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标控制;业务费用支出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控制。省建行对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建行总行按年下达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的执行结果。人保公司按照保险企业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主要依据保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比例、人口平均保费水平、职工全员人均保费水平,考核保费增长率、综合费用率、利润增长率、赔付率(分国内、海外)和当年结案率。1988年各行司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情况如下:省工行采取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实行收入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和利润留成管理,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促使各行注重成本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各项存款增长率达20.77%;资金运用率与成本率分别为96.79%与61.82%。省农行采取在系统内逐级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方式,实行“三包、一挂”,即包上交利润、包宏观调控指标、包资金效益指标;经济效益与经济利益挂钩。各项存款增长率(月平均余额)10.75%,资金运用率(商业贷款)与成本率分别为98.15%与67.07%,到逾期农贷收回率93.52%。福州中行随着外汇业务不断发展,贸易结汇增多。贸易结汇资金占用率为134.63%,外汇贷款逾期率为5.8%。省建行为积聚资金,支援生产建设,积极开展存款业务,加速资金周转,各项存款增长率从1986年的8.84%上升到19.06%,资金运用率与成本率分别为0.4次与68.00%。省人保公司贯彻“大力拓展业务、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业务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在资金运用上进一步放权搞活,保费增长率为65.08%,赔付率国内为45.78%、海外为45.84%。
  (四)利润留成管理
  1983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人行系统全面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当年4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先在厦门、三明两地区进行试点。办法规定管理原则:总行对各分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根据年度终了实现的利润,按规定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这项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简称三金)。为解决年度中对留成利润的需要,各分行可按核定的留成比例与上年实现利润计算从“预提利润留成资金”科目提取留成利润,待年终提取后予以转销。这个办法经过一年来试行,由于较好地实现责、权、利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各行集聚社会闲散资金的积极性和克服以往重贷轻存的现象。1983年各项存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增长8.95%,贷款余额上升,利息收入增加,资金费用率比计划下降1.23%,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15.10%。1984年起全省人行实行利润留成管理。1988年,省人行实行二级分行两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留成,促进观念转变,加强经营管理,完成人行总行核定利润计划113%。
  各专业行根据各该总行布置,亦先后实行利润留成和专用基金管理。1987年省农行在以县支行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利润留成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业务量、利润以“4:3:3”的比例核定利润留成。为调动基层单位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又把农行总行下达给省的利润留成比例,全部逐级分配给地(市)、县分支行。但这项“包干”做法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差异过大状况,尚有待逐步加以完善。省工行也采取把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加提基金全部下放到地(市)支行的做法。省建行对各基层行实行按“5:4:1”比例(即利润基数、人员人均留利、工作量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把基层行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为不断完善利润留成做法,人、工、农、中、建五行于1987年至1988年间先后制订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中行实行人民币全额利润留成),由各该总行在财政部批准的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各分行留成比例,采取分季预提方式,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转销,利润留成资金当年有节余,可结转次年继续使用。1988年起,省人行根据总行决定实行行长基金制度,在总行核定的利润留成中,按照全省超额利润0.5%提取基金。
  (五)财产管理
  银行购置固定资产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按其经济用途、使用情况、所属关系、自然属性等进行分类,并设置帐户计价登记,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要发扬民主理财精神,定期进行清点,保证帐实相符。固定资产实行按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并建立折旧卡片。
  遇有财产和资金发生多缺,须分清情况、查明性质、落实数额后,方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其批准权限,根据1950年9月省人行制订的《福建省分行损失物款处理办法草案》规定,损失物款价值在50万元(旧币)以下者由省分行核批;价值在50万元(旧币)以上者,报华东区人行核准后执行。
  同年10月,人行总行发出《对于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核销款项和器具设备购置的权限作出规定。
  1953年,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凡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大于或等于100亿元(旧币)者,为限额以上建设单位(简称乙类建设单位);在限额以下但大于或等于30亿元(旧币)者,为丙类建设单位;小于30亿元(旧币)者,为丁类建设单位。限额以上者,经省财委审核同意,由总行核报中财委批准;限额以下者,经省财委审核同意,由省分行批准,并由交通银行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进行监督。
  1957年,省人行制订《房屋修缮费开支处理手续的具体规定》,各行翻修工程须先编制翻修计划、概算送县人民委员会取得同意翻修证明,报中心支行审核认可,转报省分行核批。
  1959年起根据财政部、人行总行联合指示:银行基本建设计划由省计委统一掌握,基建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
  1963年5月,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对各地银行的基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管理权限,原则上集中在总、分行两级;基建资金,一律由国家财政拨付。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泛滥,有的行、处财产管理制度难以执行,暂付、预支款项无从控制,财物散失事件时有发生。直至60年代后期70年代初,经过整顿清理,有所扭转,但仍不能全部收回,损失无法统计。
  1979年起,人行基建管理体制恢复由总行直接管理。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有基建任务的行、处,必须在省分行核定的计划范围内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基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以业务资金垫付基建投资。单项工程投资在40万元以内的,由省分行审批;40万元以上的,由省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1980年起,银行基建实行按总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和省分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安排(省分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列入省部门自筹资金基建投资计划内),并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按5%的综合折旧率提取)。1982年2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范围、管理、帐务核算和财产多缺处理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1988年9月,省人行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低值易耗品的计价划分作出调整,规定凡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家俱、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人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50%。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单价在50元以下的,可在购入时一次列入成本。各专业行对低值易耗品的计价与使用年限的划分,按照各自新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1988年各行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银行1987年6月制订),关于损失款项的报损,执行“查明情况,区别性质,严肃对待,妥善处理”的原则,属于出纳长短款、结算事故及错款损失超过5000元者,报总行审批(中行规定超过500元,含等值外汇,由总行审批);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及其它灾害损失,超过5万元者,报总行审批(中行规定“呆帐损失”1万元以上,含等值外汇,由总行审批)。省、地(市)、县行的审批权限,按各级行有关规定批准权限执行。建行规定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损失,经批准后列入成本处理;出纳长款”按出纳管理办法经批准后转作收入处理。
  第二节 出纳管理
  一、出纳制度建设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实行集中收付、流动服务、驻外收款、代收代付等方法,办理银行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款项收付、查点、封装和保管,并对出纳入员实行考勤与奖惩制度;推行逐级负责制和个人责任制,严密交接手续,逐步完善出纳管理。厦门、泉州、漳州等地人行各行处、营业部,根据出纳制度精神,分别设立分出纳,专门办理金额小、笔数多、种类单纯的收付款。不少行处派员进驻各工贸企业及税务局,协助收款,扩大服务范围。各行除了在地区间灵活调剂票券流通外,还根据不同的付款对象及其主辅币库存情况,适当搭配各种券别,并在业务旺季通过收购单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调剂券别,以满足城乡市场交易的需要。
  1958年“大跃进”时期,各行处出纳部门改革规章制度,调整劳动组织,简化收付手续,改进操作方法,加强个人责任制。但在整改同时,把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破除了。如取消3人专柜,砍掉专柜复核,放弃必要的监督,个别行处曾一度实行“无人管理专柜”、“无人管理兑换小票”、“无人管理出售收费凭证”等,给贪污盗窃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帐款差错,使国家资财遭受损失。为了扭转这种混乱局面,1961年11月,省人行督促各行处进一步充实出纳干部队伍,加强营业所、储蓄所帐务核算和出纳复核工作。并从1964年8月起对企业单位向银行交款,改变过去按柜、组、个人或大包套小包、零星分散的做法,实行由各单位出纳员统一清点,并按银行“分票面平铺、百张成把”的规定整理后交入银行。对不在一处办公的附属机构交款,采取三种不同方式:即由主管单位集中统一交纳;由附属单位代主管单位向开户银行交纳;由附属单位在其就近银行开立辅助帐户直接交纳后,上划其主管单位。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银行同企业协商决定,以便减少企业单位的清点环节,使当日回笼款及时交存银行,提高回笼款抵用率。
  从1973年1月起,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省人行出纳部门坚持钱帐分管、坚持复核制度、坚持两人管库和两人押运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要求出纳入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与一切贪污、盗窃和危害国家财产的行为作斗争。1977年底,省人行为进一步提高出纳工作质量,推广先进的操作规程,重点抓复核制度和交接制度的贯彻执行,凡是有2个以上出纳员的单位,收付款互相复核,只有1个出纳员的基层处所,实行与会计人员交叉复核,在准确、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顾客存取款的等候时间,并摸索市场票券流通规律,调剂货币流通。
  1979年8月,人行总行新颁《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强调贯彻执行出纳收付款原则,要求各行出纳入员做到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为加强现金调拨,保证现金供应,省人行、省农行分别于1980年5月布置各地(市)分行核定业务库存限额根据以下条件:一是现金收付量,回笼行或投放行分别以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的平均数为核定限额的基础;二是机构设置与装备,基层行所发行库的设置、电讯、交通运输条件和库房安全设备情况;三是回笼款抵用率、主辅币的流通规律及地区的经济特点。根据以上情况,确定各行处3至5天的业务库存现金需要量,边远行处适当放宽数天。
  1984年6月,各行出纳部门根据省人行和各专业行制发的《关于必须严格执行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检查督促基层行处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坚持收付款复核;收入款项先卡大数后点细数,一户一清;付出款项凭大写金额配款,按小写金额核对;收付款凭证由内部传递,认真审查凭证内容,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转帐支票和现金应分别填写解款单,未经复点的票券不得对外支付或抵给领款单位”等制度规定。人、工两行分家后,工商银行从1986年起执行工行总行颁发的《出纳制度》。同年,本省建行各分支行先后开办现金出纳业务,结束了“转帐银行”的历史。
  1988年7月起,本省银行执行人行总行重新制订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和出纳队伍建设,除继续贯彻出纳工作的各项原则外,还规定严禁挪用库存现金、金银;严禁白条抵库;严密查库制度,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不断提高出纳入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维护国家利益和银行信誉。同年12月,本省还对货币发行专业实行目标管理。其总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供应、促进融通、加强服务”;具体目标分人员素质、库房管理、货币发行管理、金银管理、资料管理五个方面。省人行要求各行处扎实做好出纳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出纳管理科学化,组织工作程序化,业务考核标准化,岗位职责规范化。该年全省出纳干部增到3629人,年现金收付量达4350多亿元。
  二、出纳质量管理
  人民币在本省流通数量大、范围广,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本省银行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加强出纳质量管理,主要措施有:
  (一)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
  为维护人民币尊严,各级银行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对破坏人民币信用,故意将钞券剪损、撕破、烧坏及在钞票上书写反动口号或挖补拼凑牟利的,依法严肃处理;禁止各单位签发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在市面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凭证;贯彻《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对持有票面残缺的人民币,按规定予以兑换;加强硬分币的调剂工作,掌握各行处库存情况,及时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以免长期存放发生氧化腐蚀,同时,注意硬币的封装、放置与保管,除定期检查和翻晒外,对库房条件较差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实行《出纳工作标准(草案)》,以提高出纳质量。
  (二)开展出纳工作竞赛
  在50年代,开展以“工作标准析分对照表”为标准的出纳工作劳动竞赛。60年代,开展以消灭差错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各地(市)中心支行开展降低差错率竞赛,县(市)支行开展降低差错率和消灭每笔10元以上错款竞赛,每季度通报表扬一次,全年总评比发给奖状。个人则开展“五好”(消灭差错维护国家财产好;贯彻政策遵守制度好;努力学习政治思想好;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任务好;团结互助服务态度好)出纳员活动,符合“五好”条件的,由县支行奖励;成绩突出的,报上级行予以通报表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人行和各专业银行按照或比照人行总行颁发的《出纳专业技术比赛试行办法》,对手工点钞、机器点钞、清点硬币、收款、鉴定金银5个项目进行比赛。与此同时,各行处还开展“出纳现金收付安全无差错”评比活动,组织出纳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出纳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差错率明显下降,涌现出许多全年无差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1982年,农行466个营业所实现全年现金收付无差错,占营业所总数的59%;658人实现全年现金收付无差错,占出纳总人数的50%。在参加全国农行系统业务技术比赛中,有4人取得前12名,“硬币整点”获全国第二名。1984年,省人行系统全年现金收付量64.7亿元,实现安全无差错的支行和县级办事处有38个,占同级机构数的48.7%;实现安全无差错的出纳入员714人,占出纳总人数的67%,其中连续3年以上无差错的出纳员265人,占出纳总人数的22.2%。1988年,工行达标行处58个,业务技术能手由1986年的19人增加到70人,出纳基本操作逐步实现程序化、定型化、规范化。
  (三)严肃处理出纳错款
  出纳错款多寡是衡量出纳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1950年,本省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对出纳错款,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短款自补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因经手人过失,其长款归公,短款自赔。凡有意钻空取巧,从中贪污偷盗,或有意破坏等行为者,除追回全部损失外,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格处分;因暴力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单位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请示上级批准处理。
  从1965年9月起,为了调动广大出纳干部的积极性,本省人行根据总行规定,取消出纳错款由个人赔偿的规定,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出纳干部认真执行出纳制度。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出纳基本制度,如收款复点、付款复核、交接手续等,必须坚持执行,力求把差错消灭在第一线;同时强化出纳技术训练,苦练基本功,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进一步提高出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发生出纳错款事故,迅速组织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其无法挽回的,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属于一般技术性短款,经过查找,确实无法着落的,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可以报损;属于盗窃性质的短款,按贪污案件严肃处理。对发生长款事故,要及时查明,退还原主,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若确实无法退还的,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列作银行收益。处理错款的审批权限为,50元以下由支行批准,300元以下由中心支行批准,1000元以下由省人行批准,1000元以上报人行总行批准。
  从1988年7月起,本省对一般技术性错款,主要是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使其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对责任性错款,如数额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由于领导违反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追究领导责任;对性质不明的错款,分别长短款列入有关暂收、暂付款科目待查,不得空库;对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爱护人民币教育
  50年代,本省各级人行为维护人民币币信,巩固人民币统一市场,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教育。诸如开展钞券平摊工作,运用文字宣传品、街头黑板报、电影幻灯、柜台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平摊钞券能延长货币使用寿命、节约开支、减轻人民负担的意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银行采取印发宣传提纲和通过有线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爱护人民币的必要性,教育群众不在票面上写字记数,不玷污涂染,不揉搓扯破,以保持票币整洁,方便流通使用。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同有意破坏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通过上项宣传教育工作,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广大群众,配合银行,共同加强出纳质量管理。
  三、库房管理
  库房管理是出纳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库款安全和业务经营。
  1950年,本省各地人行陆续建立库房。省人行要求已建立库房的行处所做到:(一)安装2把库房门锁,配备2套钥匙,指定至少2人管库,无论款项收付,由掌管人亲自开库,1人不得入库。如仅设1个管库人员的,要协同出纳负责人开启库门;(二)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严禁携带火柴入库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库内安置防潮、防火、防盗等设备,每月检查一次;(四)库内储存票券,必须按券别种类及零整数额,分别排列,不得混淆;(五)入库款项,不得以单据、票据抵作库存;(六)管库人员应接受上级行派员及上级主管的定期不定期检查(上级行派员检查,必须持有上级行正式查库介绍信,否则可以拒绝),以资改进工作。1957年8月,省人行决定将有关会计科(股)长、出纳科(股)长及管库员3人会同管库的规定,改为2人管库制;进出库房时,2个管库人员必须同进同出,管库人员由当地行行长指定。1962年6月,省人行又强调基层行处设置出纳专用库房,要保证质量,力求牢固,须有通风、防火等安全条件;储存库内的票券、实物应经常检查,以达到无差错、无盗窃、无潮湿、无虫蛀、无鼠咬、无火灾的“六无”要求;必须配备政治上可靠的人员负责管库工作,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非营业时间必须有人负责看守库房,节假日由行长(主任)或指派干部轮流值班,放有钱柜的房间,不得住宿外人;必须建立查库制度,出纳主管人员经常协助管库员核对库存或进行抽查,主管行长(主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查库,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
  1978年,省人行组织大规模的库款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内容包括清点现金(包括尾数箱);核对金、银实数和对金牌、对银牌;检查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与库房铁柜钥匙的保管、库房安全保卫措施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结果查明,全省有165个营业所没有执行双人管库制度,73个营业所没有执行双人守库制度;有的营业所办公费超支,以发票、白条抵库;有的处所保险柜副钥匙下落不明;还有少数单位安全措施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甚至丢失武器弹药。为了防范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省人行限期各行处清查整改,要求对有关人员普遍进行遵守纪律、执行制度的教育,以提高遵纪守法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自觉性;并依靠当地党政领导与公社(乡)、供销社、粮店等单位加强联防,以策安全。
  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理决定》和田纪云副总理关于银行库款安全问题的指示下达后,本省银行注意改善库房周围环境的安全条件,加强防范措施,规定库房周围2米以内不准堆放有碍安全的杂物,保证视野清楚;人行与专业银行合用库房的,必须分隔,形成各自的库房,并各配备2人管理各自的库款,坚持守库制度;地(市)级以上分行(包括地、市级)实行24小时专职守库,坚持2人坐班、巡逻;县支行夜间要有人坐班,但2名管库员不得同一日兼任守库员;坚持定期不定期的查库制度,建立查库登记簿。1984年,工商行成立后,该行强化库房管理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省性的突击查库,对未达到三类标准的库房,限期改建、重建或撤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全省,督促改进。1988年,省农行组织548人的检查团,分283组,对有业务库存的1384个单位进行抽查,发现7个单位帐款不符,有的安全保卫措施不落实,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据统计,该行下属机构全年共查库17683次,平均每个单位查库14次。
  四、现金运送管理
  福建解放初期,地方治安尚未大定,本省银行运送现金,不论长途或短途均配备有2个以上的押运及警卫人员,按照人行总行制定的押运守则办事。1950年8月3日,原福鼎县人行干部张辉等从福安中心支行挑运钞票回县,行至福鼎花亭时,突然遭到土匪杜谋斌一伙的伏击,50亿元旧人民币全部被劫(占当年全国损失款项的45.4%)。事件发生后,有关押运人员及银行领导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此后,各级银行吸取教训,对运送现金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遵守押运和保密守则教育,严格选择押运人员(必须配备2人以上),切实按照守则规定执行押运任务。1962年4月,省人行根据实际情况又发出通知,规定实行2人押运有困难的营业所,款项调运由县支行负责,再次强调押运工作的保密。
  为了确保押运途中人员和现金的安全,1974年7月,人行总行给本省县支行以上机构配发了武器。各行制定武器管理办法,加强武器管理。如严格枪枝弹药的领发和使用登记签收手续,切实按照持枪规定办事;平时集中统一入库保管,除执行押运和管库任务外,不得携带武器外出;保管和使用武器的人员,由县级人民银行审查,报请公安机关核推发给持枪证。对核准的持枪人员事前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武器的性能、使用、保管、保养等知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现金收付量大幅度增长,调拨任务愈加繁重,运钞工作更加频繁。因此省人行于1982年10月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确保运钞车辆安全沿途免予检查的申请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公安厅发给银行运钞专用车免检证。运钞专用车实行免检,既方便调运工作,又能确保库款安全。人行总行和公安部肯定了这一做法,并于1984年11月批转全国各行参照办理。
  对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问题,本省按照人行总行和公安部1985年底的规定执行,即押运人员、库款、武器、运钞车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此外,对出色完成押运任务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以调动积极性。1985年8月,省人行王德武同志从上海调款回福州,在江西上饶车站发现执行押运任务的武装保卫人员黄某借值班的机会偷窃库款,为了稳住罪犯,巧妙地与之周旋,经过40多小时紧张而又严密的监视,列车终于安全到达福州,罪犯黄某被捉拿归案,被盗的3000元人民币如数追回。为此,有关部门分别授予王德武“优秀共产党员”、“全国金融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为了进一步强化运钞途中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省人行决定从1987年8月起,地(市)级人行运钞配备护卫专用车;运钞车车况不良的地(市)级人行,租用部队或地方车辆运钞,但应严格审查;地(市)级人行到省人行调款,必须使用护卫专用车,并随带调款介绍信、押运武器及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免检证,缺一者省人行不予办理。
  第八章 信用合作社管理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管理制度也不相同。民国18~23年(1929~1934年)闽西老革命根据地的信用社,由当地苏维埃政府按照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进行管理;民国24~38年国民政府统治区组织的信用社,根据当时政府颁布的《合作社法》和《施行细则》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管理信用社,国家保护城乡信用合作组织的合法的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它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城乡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它的管理必须遵循商品经济原则、合作经济原则和货币信用基本规律,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信用社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以期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用有限的资金和一定的劳动耗费,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政府设合作委员会管理合作社。民国26年,改在建设厅内设合作科,管理合作行政、金融及业务。至同年6月15日,全省已建立信用合作社2780个,社员136938人,收股金28.88万元(法币)。民国27年,合作科扩大为合作事业管理处,直隶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合作事业,并在各县设合作指导员办事处或驻县合作指导员,受其指导和监督,开展各县合作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于1951年开始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补充指示》,由各级人行负责组织领导和管理信用合作组织。1955年省农行第一次组建后,由各级农行领导管理。1957年农行撤并后,仍由各级人行领导与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再下放给生产大队领导和管理。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信用社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干部的配备管理,受当地党委领导,信用社在业务上受人行的领导。1963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规定信用社干部和资金由农行县支行统一管理。1965年11月,中共中央批示人、农两总行党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合并的请示报告》,人、农两行机构全部合并,农村信用社又由人行领导和管理。1969年11月,人行总行发出《学习河南嵩县阎庄公社信用社改革调查报告的通知》,要求农村信用社由贫下中农管理。1974年5月,财政部农村金融局根据信用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后各地提出的问题,向部核心组写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由部下达,规定人行县支行在县委、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信用社干部的具体管理工作,信用社存、放款利率和政策,存、放款计划和财务计划要经县人行批准执行。1977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社走上“官办”道路。1979年,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农行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对信用社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逐步恢复和加强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仍由各级农行领导和管理。1986年,按照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人行领导农村信用社,并由人行委托农行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
  一、机构管理
  1951年,全省开始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机构形式有信用社和供销社信用部、信用组等,由各地人行负责管理。1953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县人行为独立核算的村信用社办理登记的主管机关,凡农村信用社成立、改组、解散时均须向县人行申请办理登记手续。1954年农村信用社大发展时,供销社信用部和信用组都先后改组为信用社。1956年全省乡乡有信用社,实现了信用合作化。
  (一)农村信用社管理
  农村信用社机构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立。在县以下农村,按乡镇设置,其设立和撤并,须经人行审核,报省人行批准。
  农村信用社是基本的核算和经营单位。由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行政区域大小不同,大体上分三种类型,银行按不同的要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管理。
  第一类是大中城市郊区、沿海重点集镇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信用社。这类信用社资金多,业务和机构规模大,盈余较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都比较健全,按照银行基层机构来管理,约占全省总社数的20%。
  第二类是一般地区的信用社。这类信用社资金能自求平衡,财务上可自负盈亏,业务量逐年扩大,能坚持会计、出纳制度,基本上也是按照银行基层机构来管理,约占全省总社数的50%。
  第三类是老、少、边、贫困地区的信用社。这类信用社地处经济落后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资金缺乏,不能满足支农支贫的需要,业务和机构规模都较小,有的不能自负盈亏,靠国家银行和财政部门对其实行优惠政策与帮助来管理。如:少交存款准备金,银行给予长期低息的支持款,由银行拨补亏损,财政减免税收,上级农行拨给集中的信用合作基金参与周转,工作上由银行干部长期挂点帮助等等。
  到1988年止,全省有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943个,其中乡信用社927个、联村信用社6个、村信用社2个、县联社营业部8个。
  (二)信用社附属网点管理
  农村信用社附属网点的管理主要是信用分社、储蓄所与信用代办站的管理。信用分社、储蓄所是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县人行审核,报人行二级分行批准。其内部管理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全日营业,采用并表办法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到1988年底止,全省有农村信用分社1260个,信用社储蓄所130个。
  信用代办站是信用社的代办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县人行批准。人员不脱产,帐务上实行并帐管理,不设业务库存,不使用社内往来凭证,实行业务周转金定期结算。到1988年底止全省有农村信用代办站3602个。
  (三)县联社的管理
  县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合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为基层信用社服务。县联社的建立和撤销,由县农行提出申请,经省农行审核后报省人行批准。县联社经人行批准,可适当经营信贷业务,但要按规定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1988年底止,全省有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69个,其中经批准兼营信贷业务的有21个(建立县联社营业部8个),由县联社自行办理县内通汇的有26个。
  (四)农村信用社(包括县联社)的民主管理
  根据合作经济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信用社的民主管理组织有: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通过和修改社章;选举和罢免理监事;讨论农村信用社的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等重大问题。
  理事会根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具体行使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权是:聘用、招收、撤换、奖惩信用社工作人员讨论决定业务经营、财务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代表信用社对外签订合同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管理。
  监事会根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具体行使对信用社的监督职能。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农村信用社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情况和信用社工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列席理事会。
  历史上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1969年“斗批改”时期和1977年信用社成为银行基层机构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曾三次削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直到1983年农村信用社开始改革管理体制后,又逐步恢复并加强民主管理。
  二、职工管理
  1951~1957年,农村信用社机构和业务规模都很小,工作人员由社员选举,多数是不脱产或半脱任职期满,有的连选连任,有的落选回家,管理较简单。1958年信用社弁入人民公社,职工由公社管理;1959年下放到生产大队,职工由生产大队管理。1962年在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独立性时,信用社脱产职工由县人行管理。1963年省人行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和副食品、日用品供应情况的报告》,会同粮食厅核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脱产职工吃国家供应口粮名额为5100人,并具体落实到县。同年10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规定农村信用社干部由农行县支行在县人委领导下统一管理。196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斗批改座谈会纪要》,规定由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的人权,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本省先在个别地方试点,发现信用社职工由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后,思想混乱,业务停顿,帐务差错严重等情况,所以未作全面推广。1972年6月省革委会下达《信用社有关脱产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情况》,规定农村信用社脱产工作人员按照基层供销社业务人员实行八级工资制。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将农村信用社脱产职工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待遇与人行基本一致。1978年,省革委会发出《有关信用社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的人数以1978年6月底实有在册人数为准,今后信用社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由省分行和省劳动部门联合下达,在县集体劳动计划指标内予以招收。信用社职工由县(市)银行统一管理,信用社职工的退休、退职,比照省人行干部的退休、退职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退休、退职人员的开支由信用社支付。同时,省人行和省劳动局联合通知,从城镇知识青年和待业人员中招收一批信用社集体固定职工,当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净增1200人。1979年,本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人行总行党组报告,信用社人员编制纳入省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政治、生活待遇与农行一致。1983年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对1982年底以前信用社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对1983年(含1983年)以后到信用社工作的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按照“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并逐步实行招工改招生的制度。1988年对信用社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均执行农行总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信用社在农行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其人员编制、招收、聘用、撤换、调动、晋级、奖惩、退职等重大问题,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按照《规定》讨论决定。信用社职工在职期间由信用社负责管理。县联社主要负责管理合同制职工的招收和录用;信用社职工档案;退休职工和养老基金;组织职工脱产培训;协商调解合同制职工执行劳动合同的争议等事宜。
  对信用社脱产职工的培训教育,60年代全省以抓好“应知应会”和岗位职务短期培训为主。80年代起坚持“三为主”方针,即短期培训为主,农行县支行、县联社培训为主和坚持业务培训为主。1985年各地、县银行相继建立职工培训基地,采取脱产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培训信用社固定制职工和合同工;1987年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行、信用社信贷人员、会计人员、所社主任岗位职务培训试行方案》,由省农行干校培训信用社主任、会计员、信贷员、稽核员。同时,经过考试选送信用社职工到省农行电大班或中专班进行脱产学历培训,有的参加成人业余电大和中专函授班学习。
  农村信用社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各级农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分级负责,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不搞行政职务序列,只设经济、会计(含出纳)两类专业技术职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定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比照农行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师、会计师任职资格由省农行评审;“助师”任职资格由地、市中心支行评审;经济员、会计员任职资格由县支行评审,信用社不另成立评委会。到1988年底止全省共评定并聘用信用社经济师184人、会计师33人;助理经济师649人,助理会计师382人;经济员1368人、会计员1656人。以上共计4272人,占信用社脱产职工总数11018人的38.77%。
  三、资金管理
  本省农村信用社在建社初期,因业务规模不大,资金管理比较简单,一般是由社干部口头汇报后由银行代编计划。1957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颁发《农业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信用社应逐步作到计划经营,根据生产需要和资金来源制定年度、季度分月的计划,按计划开展业务”。1958年“大跃进”时期,信用社业务经营基本上没有计划。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银行工作六条决定》时,把信用社的信贷计划纳入银行信贷计划。1969年“文化大革命”时,由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资金使用权(包括发放、使用、收回)。1974年财政部农村金融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信用社存、放计划和财务计划由贫管会讨论通过,公社革委会审查,经县支行批准执行”。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信用社资金纳入国家信贷计划。198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体制,强调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除存款按国务院规定向农行交存一定比例提存准备金之外,有权充分运用其信贷资金。农行不向它下达指令性转存款计划。当年,因市场票子过多,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规定“要加强对信用社存款、贷款的计划管理。信用社1980年以前转存款暂不能动用”。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用社之间,可通过县联社调剂资金余缺”,“农业银行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
  1987年本省贯彻执行人、农两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既要加强金融宏观管理,又要促进微观搞活的精神,坚持信用社信贷资金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比例管理的原则”,建立了以下几个制度:
  (一)编制年度信贷计划
  由县联社汇总后,报县农行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由农行总行报人行总行,再由人行总行向农行总行下达全国农村信用社信贷计划,再逐级下达指导性的信贷计划。
  本省1988年农村信用社总存款增长计划为1.23亿元,计划比上年增长4.44%。实际净减5630万元,负增长2.03%;总贷款增长计划为5亿元,计划比上年增长32.02%,实际增长6003万元,完成计划12%,实际比上年增长3.84%。
  (二)实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全省1983年是30%、1985年是25%、1987年当年新增存款是13%,对1986年底以前缴存的存款准备金按三年逐步降为13%,1988年底应交存款准备金比例为19.76%。
  (三)实行业务备付金制度
  业务备付金占各项存款比例为7%。
  (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年底余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75%;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不得少于其贷款总额的10%;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20%;发放一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0%;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和的30%。其比例考核单位是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允许各地在执行中适当灵活掌握,其幅度由省农行提出、省人行核准。
  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按比例管理及缴存存款准备金、业务备付金等的结果是: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加自有资金的比例为48.73%,比规定要求减少26.27个百分点;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占贷款的比例13.58%,比规定要求增加3.58个百分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比例为2.64%,比规定要求减少17.36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总额占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和的比例为25.04%,比规定要求减少4.96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占总存款21.87%,比规定要求缴存比例增加2.11个百分点,多交5724万元;业务周转金(包括库存现金)占存款比例为23.69%,比规定要求增加16.69个百分点。
  四、财务管理
  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体制,除1958到1960年和1969到1973年外,都是在各级国家银行领导和监督下,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体制。财务(包括会计、出纳)制度的制定权集中在人、农总行,在不与上级制度相抵触的情况下,各级银行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1986年起统一执行农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一)纳税规定
  为照顾农村信用合作社初建阶段的实际困难,扶助其进一步发展,财政部于1953年曾二次函复人行总行,同意暂缓课征工商税和印花税。1954年财政部又同意免征信用社及其社员存款利息所得税。农村信用社免税优惠一直实行到1984年。1985年财政部对农村信用社开始恢复征收营业税,1986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1987年开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各税。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交纳税金及附加共1096万元,另外在盈亏分配时交纳所得税835万元。
  (二)自有资金管理
  信用社股金属社员所有,由集体使用,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信用社信贷资金、内部资金和其他财产,属社员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抽调和挪用。
  (三)盈亏分配及亏损处理
  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股息加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公益金不超过5%;职工福利基金不超过5%;奖励基金不得超过5%;信用合作发展基金10%。农村信用社亏损原则上自负,亏损包括信用社集体和个人两部分。集体部分亏损用公积金弥补;个人部分亏损由职工减发或不发奖金来低补;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社,应从股金中分担(最高不超过股金的20%)。对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亏损的信用社(如老、少、边、贫困地区或政策性因素),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亏损额在包干数以内的,将银行拨补的包干数,先处理当年亏损,余下部分按分成比例转入公积金和个人分成奖金;亏损额超过包干数的,先用银行拨补的包干数抵补,余下的亏损数再用历年积累抵补或挂帐,待以后有盈余时再抵补。
  (四)财务收支管理
  农村信用社按照经济核算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后,报县联社备案。1984年起信用社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核算与反映其业务经营和财务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制度。根据省农行规定,凡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联社批准;5万元到15万元的由地(市)农行批准;15万元以上的由省农行批准。对财产和资金多缺的处理,属责任專故的,执行“长款(帐)归公,短款(帐)自赔”原则,不准长款寄库,短款空库,以长补短。长款、长帐在查清后应归还原主;短款、短帐及其他资金损失,要及时报告。短损每笔在2000元以上的应向省农行报告;5000元以上的由省农行向农行总行报告;在上报后方可作暂付帐务处理,待查清后区分性质按分级审批权限处理。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和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应按规定进行分户核算与管理。
  1988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农村信用社据此进行成本管理,坚持勤俭办社方针,开展增收节支,防止铺张浪费,不得乱摊成本。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社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它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服务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宗旨,通过信贷活动帮助解决资金困难,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组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人行批准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人行总行1986年7月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业务活动仍委托工行管理,继续在工行开户,并暂向工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发布之后组建的城市信用社,一律由人行领导和管理,并在当地人行开户。本省只有漳州市芗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一家是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前由漳州芗城区工行组建起来的,其余7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都是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组建的。
  城市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深入贯彻,城市信用社业务蓬勃发展,管理改善,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社务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贯彻人行总行1986年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及1988年颁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直接选举,一般每年召开一、二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通过或修改社章,决定本社的重要议案;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和通过本社的业务方针、计划、预算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算;通过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的议案;讨论并通过其他重要问题的决议。
  理事会是社的执行机关,根据社的大小一般配备理事5~9人,个别社多达15人。理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从理事中推选。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制定社的发展计划和业务计划;商议推荐和聘任社的主任,并根据主任提名审定和任免工作人员;按期向当地人行和股东大会或取东代表大会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及审办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一般每季开会一次。
  监事会是社的监察机构,根据社的大小,一般由3~5人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监察检查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计划的执行;监督理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国家政策法令和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和社的人员在工作中有否违法并提出查询或建议。监事会一般定每季开会一次。
  城市信用社主任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聘任。在通常情况下,社务管理由主任主持,副主任配合工作,遇有重大事情,则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省城市信用社的社务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逐步完善。至1988年各社坚持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开展步入正轨。
  二、职工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社的职工,主要是向社会招收的待业青年、聘请的离退休干部、以及从集体企业中商调的干部。社主任的聘任与解聘由理事会报请当地人行同意转报省人行核准。其余人员采用聘任合同制,有的社对合同工试用3至6月,试用期满经考核择优录用;有的社对职工考核、晋升、任免还订有制度规定。各社对新招收的人员,大多通过以老带新、岗位练兵;选派到专业银行跟班学习、参加函授中专或自学考试;以及举办短期训练班等方法,提高其业务素质。
  各社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1986年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其经营状况,比照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9月,本省各社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均比照当地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采取责权利相结合,把职工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同工作量及任务完成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贯彻多劳多得、奖优惩劣的原则,以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社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社将基本工资分为6档10级;有的社把基本工资分为4级21档次;还有的社采取其他级别和档次。工资总量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等构成;劳保福利方面,有的社实行养老金保险及公费医疗。1986~1988年,各社对职工管理先后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和奖惩等制度,逐步做到有章可循。
  三、资金管理
  1986~1988年,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有关规定,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已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开展业务,并定期向当地人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人行批准的信贷规模内掌握贷款,如遇有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可向同行业拆借或向当地人行申请短期贷款。由于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资金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具有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内部经营机制,加上国家银行的监督与扶持,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四、财务管理
  城市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主要比照当地集体企业或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社制订有自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价、折旧、转让、保管,内部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库存现金等)的管理,专用基金中的呆帐准备金、职工奖励金的提取、使用,业务收支、盈亏、财产多缺的处理等都有具体规定。有的社实行收支有计划、开支按标准、逐笔支付分层审批制度,规定按每笔大小不同支付金额,分别授权财务股长、社主任、理事会等审批;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各社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余下的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股金分红。公积金的70%用于充实信贷基金,30%用作发展基金。股息加分红之和不得超过股金的15%,并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九章 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就是金融系统内部的审计。本省旧式金融业(典当、钱庄、票号、民信局等)大多数为私营,其业务活动与财产状况的查监督均各自为政,实行自已审计稽核的办法。清末,银行业兴起之后,清廷颁布《银行通行则例》,对银行业的检查监督有一般规定。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布过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一系列的条例、章程、法令与办法,规定有各自的稽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金融稽核,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对本系统、各类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级稽核,以及各金融机构所设的审计稽核部门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分级审计稽核。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其稽核部门在金融稽核体系中起着核心、指导、协调的作用。
  第一节 体制与任务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银行通行则例》,规定凡是银行每半年须详造该行所有财产目录及出入对照表送度支部查核。如有特别事故,由度支部派员前往检查各项簿册、凭单、现款及其经营状况。民国时期,财政部是检查监督和管理金融业的行政机关,对金融业的稽核监督有设置监理官的,如民国2年(1913年),北洋政府颁发《中国银行监理官服务章程》,规定监理官承财政总长之命监视中国银行一切事务。监理官每周至少一次检查中国银行各种簿记及金库;有设专门监理机构的,如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部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和《监理局检查章程》,规定金融监理局检查金融业一切业务及财产事项;民国20年,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得随时命令银行报告营业情形及提出文书帐簿,必要时,得派员或委托所在地主管官署检查银行的业务情形及财产状况。
  金融业内设的稽核监察机构,在各个时期,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有设监事会的,有设监察人会或稽核员的,负责监察业务及财产状况,检查一切帐目、证券及库款,审查决算报告等事项。如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修正《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设监事会,其职务为:帐目稽核、准备金检查、兑换券发行数额检查与预算审核。
  同年11月,本省地方银行——福建省银行成立稽核处,设置专职稽核,负责该行一切稽核事宜。
  民国26年(1937年),“四联总处”在上海成立之后,翌年国民政府根据“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进行改组,在非常时期负责监督指导四行两局的业务事项。当时四行二局一库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大多派驻有稽核员。
  民国34年(1945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合作金库的业务活动,但对四行二局及县银行业务的检查不在此授权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人、农、中各行曾先后建立会计检查制度,是银行内部的会计监督,还不是独立的金融稽核监督。随着金融业务实行改革开放,金融稽核更加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78年决定银行设立监察部门,担负对金融业务的监督检查任务。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明确规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其一项主要任务。根据《稽核工作暂行条例》,总行设置稽核司,省分行设稽核处,地、市分行设稽核科,县、市支行设稽核股,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相继设立稽核机构,建立稽核制度,从而形成了金融系统独立的稽核体系。本省各行司陆续成立稽核处,采取边组建、边工作、边探索、抓重点、抓培训的办法,推动全省金融稽核工作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本省金融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贷、金银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现金出纳、外汇管理、电脑处理业务、保险业务和理赔、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营运情况、存款、汇款、财务收支、业务结算、国际结算、联行往来、票据承兑贴现、会计核算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它有关稽核事项。
  第二节 人民银行稽核
  1985年,省人行监察稽核处组织各专业银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紧接着又开展信贷大检查,促使各专业银行清理收回不合理贷款。至1985年9月,全省共查出不合理贷款7.94亿元,其.中查出以贷谋私问题贷款791笔,475万元;违法违纪有关人员269人;各种非法所得10%笔,43万元。对1984年第四季度发放的贷款4.95亿元收回3.1亿元,落实其中1.1亿元的旧欠贷款还款期限。
  1986年,省人行稽核处为做好信贷大检查的扫尾工作,有重点地开展51项稽核,组织稽核人员291人次,投入1948个工作日,并开展逾期贷款和固定资产专项稽核。该行分别对工行17项、建行11项、中行6项、农行15项、综合2项进行稽核。同时进行专项调查28次,写出内参呈阅件10份。对全省逾期贷款开展稽核,组织抽调稽核员120人,深入各专业银行33个重点单位进行抽查,稽核贷款金额117.8亿元,其中逾期贷款19.09亿元,占贷款总金额16.2%。从各行逾期贷款分析,集体工商业所占比重较大,其次是乡镇企业和农贷。
  1987年6月,省人行召开各地(市)分行稽核工作会议,部署全省人行系统1987年稽核项目规划,要求9个地市分行各选择1个专业银行进行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当年全省人行完成稽核363个稽核对象,投入1067人次,9802个工作日,发挥了人行稽核职能作用。
  对全省9个地(市)县33个农行分支机构进行稽核,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余额9.66亿元,逾期贷款达1.74亿元(其中风险性贷款602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8%;不合理占用资金9609万元,占9.9%。
  检查厦门、漳州、莆田3个中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4.04亿元,逾期贷款4778万元,占11.8%;不合理占用资金3264万元,占8.1%。
  对工行、农行、建行11个行处清查41项固定资产贷款,查出二项基建贷款,三项技改贷款超计划;发现宾馆大楼建设存在规模和效益问题,房地产公司贷款使用不当,商品房收费纳税不合理等情况。
  稽核粮油贷款,福州市人行与市工、农两行协作对市辖8个县支行24个单位进行粮油流动资金贷款专项稽核,查出1987年6月末贷款余额1.76亿元中,被未拨补亏损占用1472万元,基金超支用85万元,购置固定资产占用96万元,呆帐占用94万元,被拖欠款362万元,其它占用1796万元,共计不合理占用达3905万元,占贷款总数22%。同时发现将平价粮食贷款移作议价粮食贷款发放1310万元。对此市人行提出了“清理粮食企业不合理占用和加强粮油贷款管理意见”的专题报告,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市财政局也及时拨补市区计划内亏损300万元。
  省人行1988年稽核工作主要围绕着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精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稽核活动,扩大复盖面,提高稽核质量,加强金融宏观管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逾期贷款、缴存存款准备金、信贷业务、财务管理、保险理赔、邮政储蓄等25项稽核和后续稽核。据统计,参加各项稽核总人数1506人次,投入13503个工作日,受稽核的行处和公司750单位(不包含营业所和农村信用社),提出建议和意见3415条,已为被稽核单位采纳的2380条,收回逾期贷款5.42亿元,调回被转移财政性存款2049万元。
  同时,各级行的稽核部门,紧紧围绕银行中心工作,开展信贷现金管理大检查。全省共抽调稽核干部157人次,投入4934个工作日,进行复查和抽查工作。省人行协同市人行组织抽查小组,检查13家专业银行逾期贷款1.68亿元,占检查单位贷款余额的19%;其中明显无法收回形成呆帐的贷款3845万元,占逾期贷款的22.91%;还发现转移财政性存款71户金额763万元。
  第三节 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稽核
  一、省工行稽核
  省工行建立初期,根据总行“边组建、边工作”和“抓重点、打基础”的方针,成立各级行稽核机构,充实稽核队伍,制订《稽核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稽核工作。
  1985年底至1986年初,按照总行部署开展财务大检查和信贷大检查工作。各级行都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共抽调业务骨干71人,分19个小组,深入28个基层行处。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新的不合理贷款的产生。
  1986年,两大检查结束后,紧接着开展全省性联行工作大检查,抽调稽核干部和业务骨干74人,深入基层行处进行复查,复查面达52.5%。在检查中发现有些联行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延压汇出汇款,赔偿损失1.5万元,收回错划汇款1.5万元;揭露套用银行资金4.6万元,骗取汇款7.75万元,进行了严肃查处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联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同年下半年对有风险的贷款进行后续稽核,抽调业务骨干,分成两组对6个地(市)行、16个县支行进行复查。据统计,全省参加此项稽核的有736人,分146个组,共查出有风险贷款646户,余额1.58亿元,占同期贷款余额的2.7%。通过稽核,澄清银行资金底子,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清收责任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1987年开展四项经济指标的稽核,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主要检查信贷资金、质量、成本、利润的完成情况,综合分析增减变化原因,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监督,以不断提高银行效益。
  同年下半年开展基建稽核,凡有基建的行处先开展自查,然后由地(市)行组织力量进行复查。查清了全省各行基建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项目拨款和帐务的处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三材管理等实际情况,并帮助基建行处建立健全基建财务制度,加强管理。
  1988年开展信贷效益稽核,由稽核与信贷技改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贯彻执行“收紧信贷、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方针。检查发现有些行处没有严格执行信贷“三查”制度,发放了一些不符合信贷政策的贷款,造成新的呆帐;有些企业挪用贷款搞基建投资,如东山县有25个企业挪用贷款搞基建达460万元;上杭县有个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贷款12万元搞投资等等。通过检查,引起各行领导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被占用的贷款。
  同年省工行还对1987年末发放的贷款逐笔进行稽核。检查结果表明,各行处均能认真贯彻总行关于“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和“紧缩信贷”的方针,严格掌握贷款,没有发现年终突击放款的现象。
  除了上述专项稽核外,省工行还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利息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联行制度检查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每年开展一次八项基本制度的检查等定期稽核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省工行共开展各项稽核2664次,其中全面稽核52次,专项稽核2612次,受稽核行处246个、储蓄所346个,揭露经济案件25起,金额118.56万元;1988年稽查利息时,发现少收、漏收利息67.6万元,多收应退利息12.1万元,收退相抵增加银行利息收入55.5万元;提出合理化建议1373条,已被采纳1122条,占建议总数的83%。
  二、省农行稽核
  省农行1986~1988年围绕全行工作中心,先后有重点地对信贷、财务、计划、基建等52个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稽核。该行三年来稽核各种贷款24.4亿元,各项存款43亿元,稽核单位10593个,查出违规乱纪问题金额2.67亿元,揭露经济案件59起,金额65.8万元。1988年,组织全省农行系统272个稽核审计小组,抽调911人,对84个行处10万元以上的大额呆帐风险性贷款进行审计,逐户逐笔开列清单,核实清理。其中风险性贷款431户,金额1.6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84%,结欠利息4162.1万元;在审计稽核过程中协助收回风险性贷款4458.2万元,利息782.93万元。该行三年来对财务决算审计,发现少数行处各种违纪、违规和技术性差错等问题,共计金额3820.25万元。其中乱挤乱摊成本、应收未收、多提信用社亏损补贴等272.48万元,虚列开支119.2万元,不合理暂收及暂付款挂帐2928.63万元,各种技术性差错499.54万元。1987~1988年,全省发现利息计算差错和未执行加罚息15427笔,金额313.6万元;1987年应收未收利息15225笔,金额4451.92万元;1988年应收未收利息3549笔,金额6904万元。
  此外,1988年该行还进行全省财务大检查,有851个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并抽调稽核人员1174人次,组织34个检查组协助检查,检查面达58%,共查出违规乱纪各类问题金额228.08万元,揭露贪污受贿案3起。
  三、福州中行稽核
  福州中行1986年11月配合省人行对莆田分行的信贷、存款、财务会计进行全面稽核,帮助改进信贷管理,催收逾期贷款,检查应收利息。通过稽核,查清1986年贷款逾期率为34%。1987年改进信贷管理,贷款逾期率下降为14%。
  1987年福州中行在泉州召开全省信贷会议,检查1986年外汇贷款合规性情况,对外汇贷款43笔(金额2275万美元)进行稽核,发现外汇贷款用汇计划和贷款文件不全的有17笔,以及逾期贷款办理手续不完备、签订借款合同未写明利率等问题。
  同年进行逾期贷款后续稽核,全省本币逾期贷款463笔,金额1.1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97%;外汇逾期贷款78笔,金额3920万美元,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为14.7%。
  1986~1988年,福州中行对长乐、福清、仙游支行、仓山办事处等,进行存汇、储蓄、外币兑换等业务合规性稽核,发现有出纳盗窃1万元案件1起,短款差错1千元案件4起,以及积压报单赔偿损失2万元等事故。
  1988年6月,该行对全省逾期贷款进行后续稽核。发现逾期贷款8740万元,占贷款总额的3.31%,与1987年同期相比,逾期率下降1.68个百分点。外汇逾期贷款3747万美元,占贷款总额的13.77%,与1987年同期相比,下降0.94个百分点。
  同年,该行两度配合省人行稽核人员,检查中行信贷计划规模和联行资金调拨情况。1988年1月,该行根据省人行关于《对年末突击发放贷款情况进行专项稽核的通知》,对莆田分行进行检查,并召开全省地市行稽核信贷联席会议,部署全省自查工作。稽核结果,全省1987年12月末贷款没有发现突破计划规模。
  1988年8月~10月,本省各级中行配合人行对1987~1988年6月末18个月的本外币贷款新增结构、投向、效益以及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稽核结果:贷款结构投向合理,贷款效益较好,如抽查外贸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年周转1.9次,外贸平均换汇成本是1:4.17元,每百元销售额占用贷款41.8元;但也发现部分贷款使用不合理、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投资、挪用贷款搞基建等情况。
  四、省建行稽核
  省建行于1987年对三明、龙岩、厦门、建阳、漳州等地(市)7个县支行进行财务决算试审,共查出有问题金额18.43万元,其中不该摊人成本的费用0.91万元,帐务处理不符规定的12.26万元,漏缴税款1.39万元。
  同年,省建行对6个地(市)9个县支行开展对存、贷款利息核算稽审,查出利息差错48.3万元。差错类型有利率用错、积数算错、漏计利息、罚息漏计等多种情况。
  同年,省建行对三明、建阳、厦门、漳州等地(市)行开展逾期贷款稽审。厦门建行稽审组检查同安县支行,发现该县大嶝乡阳塘村1981年发放的买船款4.8万元,逾期欠款1.76万元(含利息),久久未还,经诉请法院判决借款单位于年底前还清贷款;同时收回其它逾期贷款1.25万元。建阳分行逾期贷款项目148项,逾期金额1316.9万元,经检查催收,至9月底共收回逾期贷款183.86万元。10月,采取“边查、边清、边收”的办法,对全区逾期贷款进行检查,取得明显效果,仅建瓯县支行在两个月内收回逾期贷款27.11万元。
  1987年,省建行稽审组对宁德地区中心支行开展贷款合同和逾期贷款专项稽核调查。在稽审648个合同中,有问题的合同占57.4%;有的合同担保单位不是经济实体,不具备担保资格;有的合同利率档次使用错误;有的合同内容不符要求,资料不完整;有个别贷款没有合同。
  1988年底,全省建行开展清理、催收逾期贷款。全省逾期贷款1492户,金额3.08亿元,贷款逾期率为6.15%。其中,批准停息的78户,金额978万元;批准挂息51户,金额2336万元;批准挂息的逾期应收未收利息653万元;批准转期贷款17户,金额4708万元。造成逾期贷款的原因,主要是个别行有“重贷轻收”现象,对逾期贷款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贷款管理不严;对“三查”制度不落实,缺乏收贷的规定手续;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五、省人保公司稽核
  省人保公司于1988年对福州、厦门、建阳、龙岩等地(市)及23个县级人保公司开展机动车辆保险经济效益、农村专职代理网点、财务收支、简易人身理赔、汽车险理赔等专项审计和调查,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差错,挽回损失2.47万元,并建立和健全制度。
  第十章 科技、信息管理
  第一节 金融科研
  一、科技革新
  本省金融业50~60年代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涌现不少先进点钞、计息技术,通过经验交流会、技术革新展览会等活动,先进的操作技术得到迅速推广,提高了工作效率。
  80年代初,本省各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始引进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和计算技术。此后,各行司逐年增添电子计算机,扩大应用范围。至1988年底,全省金融系统已拥有各种电脑700余台,应用于计息、点钞、会计、统计、信息管理、各项业务处理和办公自动化,为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化打下基础。
  (一)出纳技术革新
  1.推广先进点钞技术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呈现全面发展的形势,银行业务量迅速增长,传统的业务操作技术尤其是旧式出纳点钞技术速度慢,差错多,难以适应。全省银行出纳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积极开动脑筋,钻研技术,以消灭差错、提高速度为中心,创造各种先进点钞技术,在本省和全国出纳先进经验交流会上交流推广。当时推广的先进点钞技术有:手持式高速点钞法、梯形点钞法、零钞计数卡、橡胶套点钞法、双手点钞法等。其中以手持式高速点钞法比旧法手按式速度快,且观察面大,易于鉴别假票,简便易学,较受欢迎,作为重点推广。厦门市人行在组织全体出纳入员观看《平凡的工作》新闻纪录影片,介绍北京分行刘士敏表演的“手持式高速点钞法”后,经13天学习,最高点钞速度达每小时9500张,比学习前时速7947张提高19.5%。全省各行通过举行点钞竞赛,点钞测验、点钞技术表演、组织观看点钞表演影片等一系列活动,推动广大出纳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先进点钞技术,到1956年底止全省平均点钞速度已由时速6000多张提高到7000多张个别同志时速高达11000张。
  2.出纳工具革新
  1958年,全省银行出纳入员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运动,根据“土洋并举、大小结合”的方针,创造出许多先进出纳工具和先进技术,减少出纳差错事故和提高出纳工作效率。为交流经验,筛选先进工具,省人行于该年11月,召开重点行处先进工具评选会议。各行选送的工具达30多种,经过会议评审,选出“推击式电动点硬币机”、“电示配钞器”、“分币盒”、“自动出票箱”、“自动抽屉”、“珠算点钞箱”、“球拍式硬币分类器”等数种送往北京参加人行总行是年12月举办的“全国出纳工作技术革新展览会”展出。其中本省霞浦县人行创造的“球拍式硬币分类器”在同类工具中较为先进,受到大会好评。1959年6月省人行召开全省出纳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根据“从实际出发,土洋结合,经济实用”的原则,对简便易行而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土工具如硬币计数盒、硬币清点器、封包板、尾数盒、公债中签对号机等进行交流推广,鼓励各行自行仿造;对构造精密、需要有较高技术和物质条件的电动点钞机之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支行继续研究改进;对经过鉴定证明质量不能保证的工具如硬币比例尺、硬币原包点数器等则予以淘汰。据统计,1960年全省各地创造和仿造先进工具达28种992件,其中已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有700多件。大部分行处在硬币清点、包装和捆扎钞票等方面实现了工具化,钞票出入库已实现车子化,现金出纳普遍推广先进点钞法,效率有很大提高,点钞时速已突破1万张。福州市人行台江区办事处的五张推数点钞法,时速高创22800张的记录。厦门市人行、南平市人行在参观上海、南通等地的技术革新经验后,仿造电动点钞机,实现复点钞票机械化。
  自50年代开展技术革新运动迄今,出纳点钞技术及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据全省各行1988年统计:手工点钞时速平均超过2万张,其中工行单指单张点钞时速为14820张,多指多张为22500张;农行单指单张为16997张,多指多张为22145张。机器点钞时速平均超过5万张,其中工行每5000张平均耗时6分7秒,最高速度仅5分29秒(折合时速54711张)。全省各行共拥有点钞机1198台,其中人行66台、工行874台、农行127台,中行66台,建行65台。内部复点钞票基本上实现机械化。
  (二)储蓄计息技术革新
  储蓄计息种类繁多,手续复杂,业务量大,为提高计息工效,减少差错,促进储蓄业务的发展,50年代技术革新运动中各地创造不少计息尺、计息盘、计息表之类的速算工具。经过筛选改进,至60年代基本定型。活期储蓄存款废除积数法计息改按发生额计息,仿照定期储蓄计息方法,按当日存、取金额逐笔预计至固定结息日(每年6月20日)的利息金额,并结出利息余额。同时编印了活期储蓄利息查算表,每日一张,如同日历,便于查算,大大提高计息效率,并解决了每年结息日工作量高度集中而人力不足的矛盾。196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储蓄计息天数,无论大月小月、闰年平年一律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并用“对年、对月、对日法”计算存期天数,大大简化计息技术。这是一项重大革新,一直沿用至今。
  (三)电子计算机的引进与应用
  电子计算机的应用是银行经营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80年代初期,本省个别银行开始向国外引进少量小型电子计算机,试用于会计核算工作。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电子工业的迅速发展,本省金融业开始大量购置电脑,设置专职机构,充实人员,制定制度,加强对电子计算机的管理,同时培训技术人才,研究开发软件,扩大电脑应用范围。至1988年本省各行司已拥有一支400余人的电脑技术队伍和700余台各种电脑,并建成四级微机电传网络,迅速传递金融信息。地(市)一级分支行的会计核算、统计报表、联行对帐、劳动工资管理、办公文书等以及城市储蓄业务大多应用电脑处理,并利用电脑开辟全城通存通兑、“工资自动入帐”等新的储蓄业务,向业务处理“电脑化”跨进一大步。全省银行的业务处理电脑化发展情况如下:
  1.福州中行于1980年4月引进L一320小型电子计算机用于处理会计核算,由会计处电脑室专职管理。1981年成立电传室开始引入电传这一先进通迅工具为银行业务服务。1982年底,该行加入总行的电脑转报系统,利用该系统可准确快速地向美国、加拿大、欧洲、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发报,大大方便与海外联行的联系。电传应用业务包括:国外汇款、电开信用证、对外咨询等。1983年,厦门中行也成立电传室,与国外联行建立直接电传联系;1985年9月,开通与总行的专线线路,直接与电脑自动转报系统联机。1988年10月,福州中行推出IBM—PC286微机长城信用卡系统,使长城信用卡业务从一开始就实现电脑化处理;同年11月1日,IBM4361中型电子计算机的会计联机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截止1988年底,全省中行系统共有IBM4361中型电子计算机4套,B系列高档微机20台套,IBM-PC286微机40台套,电脑专业人员近百人,5个地(市)级以上分行已成立管理电脑专职机构。全省地(市)分行全部实现了会计业务处理电脑化。厦门中行率先利用电脑开办储蓄存款同城通兑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
  2.省建行于1983年3月开始与福州大学合作研究开发“MJK—1建设银行会计核算电脑软件”,于1985年7月开发成功通过省级鉴定,1986年5月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展览会,获得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优秀成果三等奖。该软件不仅信息快,数据精确,并减轻劳动强度,同年还被福建省电子振兴办公室评为1986年优秀电子应用软件产品。随着电脑业务的逐年发展,省建行设置电子计算机管理处,专管电子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并先后开发了工程预决算、基建财务决算、资金平衡表等报表应用软件共几十种。各地(市)中心支行由会计科管理电脑。到1988年底止,全省建行共有电脑技术人员40人,配置B25机2台套、IBM等微机近80台套、苹果机3台套、磁带机1台,并设有1200BT解调器通讯网,与北京总行及省内各中心支行通讯。各地市中心支行及少数县支行建立会计柜台业务电脑处理。省分行各项业务处理使用电脑复盖面达90%左右。
  3.省工行于1984年9月设科技教育处负责管理电子计算机工作,至1987年改组为“电子计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配备技术人员4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5人、助理工程师39人、技术员1人。内部机构分设办公室和综合管理、网络工程、系统工程、软件、微机等5科。“中心”拥有2套IBM—4381中大型机系统,通过这个系统与总行计算中心4381联机,完成全国联行汇总。微机设备应用方面到1988年止有多用户微机133套,终端机250台。主要型号有长城GW386/20、GW386/16、GW286。已上机网点120个,网点复盖率达20%,其中城市行业务网点复盖率达48%,有单用户微机150台,主要型号为智达286和IBM286,应用于办公自动化和微机电传网。微机电传网已接通全省9个地(市)和部分县支行。泉州地区用S—640超级小型机完成地区会计和储蓄联网。龙岩市用长城GW386/20完成全市储蓄通存通兑。“中心”成立以后,开发出几十项软件,其中比较大的有:储蓄临柜业务处理系统、储蓄事后监督系统、会计业务处理系统、省辖联行处理系统、计划报表处理系统、技改项目评估系统、信贷预测系统、全国联行录入系统、中文通用电子表格处理系统、网络通讯系统等。银行业务处理电脑化以后,“开户难、存款难、取款难”问题大有改观,基本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并为开辟新业务(如同城储蓄通存通兑等)创造条件。信息传递电脑化、网络化以及办公自动化以后,对灵活资金调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劳动强度,节约人力物力都起到一定作用。
  4.省人保公司于1984年开始引进电子计算机(ALTOS—986多用户微机),由计财处管理。1988年12月成立电脑部,专职管理本系统计算机的开发和应用。全省现有电脑专业人员30人(其中省公司电脑部14人),配备有M—760中型机1套,ALTOS高档多用户微机19台,普通微机12台。有9个地(市)分支公司安装了计算机,主要用于编制会计、统计报表和信息管理。部分区办事处和县支公司开始配备计算机处理业务。省公司的计划处、财务处及主要业务处都应用计算机终端,协助管理工作。几年来,电脑部除积极推广使用会计、统计报表系统(高档微机)和出口险、企财险系统(中型机)等应用程序外,还开发了简身险、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险、集体企业统筹养老金保险等应用软件,并逐步推广到各基层公司使用。截至1988年,省、地两级已使用调制解调器,形成计算机通讯网络,主要用于传输统计和会计数据。
  5.省农行于1985年开始引进应用电子计算机,至1988年底止,已累计投资1361万元用于购置电子计算机和附属设备。全省拥有微机176台,银行专用终端机23台,多用户微机54台,高档多用户微机3台,总计256台。已建成四级(总行、省行、地市分支行和县支行)微机远程通讯网。福州、厦门两市分支行正在建设对公业务同城结算和储蓄业务通存通兑的网络系统。全省已有55个营业网点应用计算机处理门市业务。技术队伍有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9人,助理工程师36人,技术员78人,共计126人。开发应用软件主要有福州市支行营业部的“北极星对公业务电脑系统”和漳州市农行的“多用户对公业务电脑系统”。在省分行管理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有会计、统计报表、信贷项目电报、资金情况执行表等。
  6.省人行于1985年9月引进M—220B中型电子计算机1台,于1987年开始调试,1988年开始运行,作为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之用。几年来陆续添置电子计算机设备,至1988年底止全省共有中型机1台套,微机76台套。自行开发软件有:国库库款收纳报解软件、全省重点工业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软件、人行会计月报软件、货币发行基金帐务处理软件、国库券转让信息软件、人事劳动工资月报软件、工资管理软件、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处理软件、人民币券别月报软件、会计年终决算表软件、县支行国库软件、人行会计外汇软件、资金拆借旬报软件等13种。计算机管理工作在1987年4月之前由省人行科教处兼管。1987年5月成立电子计算中心,专管此项工作。地(市)一级分行由计划科或办公室兼管。全省至1988年底止有电脑技术人员87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14人,初级技术人员51人,其他17人;电脑应用范围涉及国库、会计、发行、调查统计、人事管理、金融管理、计划、劳动工资、办公文印等部门。
  二、金融理论与政策研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科研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为了推动金融事业的发展,全省金融系统、有关院校的广大金融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者解放思想,努力学习基础理论,借鉴历史上及国外有益的经验,理论联系实际,对一些重要的金融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一)关于社会主义银行的性质和作用问题
  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银行的自然属性和作用受到制约,常被当作财政组织和分配资金的辅助工具,只能起会计、出纳作用。1980年10月,福建省金融学会成立伊始,便提出“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如何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这一课题作为突破口,举行本省有史以来首次群众性金融学术研讨。通过研讨,明确了在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主义银行不是财政的辅助工具,它既从事信用活动,又肩负社会经济行政管理重任,具有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双重性质。银行要运用所拥有的货币、信贷、利率、结算等杠杆,对计划调节起调节、保证、校正和补正作用;对市场调节起支持、引导和制约作用,促进两个调节更好地结合,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
  (二)关于金融宏观调控问题
  在多形式、多渠道搞好微观金融,更好地发挥银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的同时,加强和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便成为客观必然要求。省金融学会结合举行金融学术研讨会就中央银行体制问题进行反复讨论,又在1984年12月召开的华东金融学术讨论会上,重点研究了省和省以下中央银行的地位作用问题。通过讨论,认识到中央银行要切实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责,必须采取计划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逐步弱化专业银行条条垂直的资金管理,逐步改变双线传导的宏观调控方式;二是金融政策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需要重新构造,设立国家金融政策委员会,明确人民银行为唯一的宏观指令传递系统;三是金融微观基础也需要再改造,以增强对宏观指令反应的灵敏度。
  讨论认为省和省以下中央银行应依照全局金融决策,从本省(区)经济和金融实际出发,立足宏观角度,搞好金融调节与控制,稳定辖区金融,抑制通货膨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以配合全局。这在我国是第一次公开提出省和省以下中央银行的地位,弥补了我国中央银行理论研究的空白。
  (三)关于储蓄与消费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理论界议论纷纷。有些人认为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可能抑制群众的消费,影响商品生产,应设置最佳限度的“安全线”。对此,省金融学会与省工行于1984年10月举行储蓄学术讨论会。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储蓄与消费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从静态看,二者似乎有矛盾,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储蓄多了,消费少了。但从动态看,居民的货币收入是变量,群众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所取得的货币收入,一般是先消费,有了结余才储蓄,储蓄是个人消费基金的结余,其数量的增长直接受居民货币收入结余量的制约;同时,群众参加储蓄,有利息收入,又扩大了消费基金。储蓄是群众为实现预定的消费目的和满足更高消费的手段,储蓄的增长不仅不会抑制消费,而且有利扩大消费,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其增长量在客观上已有一个限度,毋须再设置“安全线”,规定一个增长限度。大家还认为,运用储蓄反作用于消费的原理,根据群众消费结构变化的特点,适时地、合理地选择储蓄资金的投资方向,通过信贷支持消费品生产的发展,扩大消费;同时,可根据消费结构变化的需求,有选择地开展与储蓄相结合的高档消费信贷,引导消费和促进消费。
  (四)关于人民币汇率和侨汇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人民币汇率实行内外两种汇价,汇价的变动主要依据外国货币汇率的变动,与国内货币价值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基本上没有联系,汇价与物价脱节,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拓展和侨汇内含价值购买力的实现,致使福建平衡外汇收支的重要支柱的侨汇收入自1981年后逐年减少。对此,省金融学会于1984年前后组织了重点探讨。大家认为,人民币汇率两种汇价的体制必须改革,逐步过渡到单一汇价,使之既能反映外国货币汇率的变动,又能反映市场物价,以利吸收国际旅游、劳务外汇和侨汇收入。考虑汇率改革一步到位的冲击,可先改进贸易外汇计价结算,使内外两种汇价的差距逐步缩小,便于向单一汇率过渡。在向单一汇率过渡期间,应废除侨汇券的配给,改按侨汇兑付额付给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补贴,用以提高侨汇购买力。
  (五)关于保险的职能问题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为消除社会上对1958年停办国内保险的误解,推动保险业务的拓展,省金融学会于1984年前后多次结合金融学术研讨会,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保险的职能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保险的职能有两种模式:一是单一职能——经济补偿,属财政型。通过开办各种保险业务积累保险基金,用于发生意外灾害的经济补偿,开展社会互助,作为财政后备的补充;二是双重职能——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属金融型。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应走金融型的道路,使之成为金融市场上的另一支力量,既办理各项保险业务,组织经济补偿,又应独立自主地营运保险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发放保单抵押贷款,充分发挥融通资金功能。
  (六)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问题总是难以根本解决。为寻求完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有效途径,省投资学会于1986年6月举行了投资学术研讨。通过讨论,提高了认识,一致认为谋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有效控制,关键在于对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具体来说,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宏观控制的设想有三:一是建立综合投资计划,除了控制投资总额,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综合平衡外,还要控制投资方向,应将计划大权集中到中央和省(市)两级;二是调整审批权,成立项目审查委员会,经审查决策后,送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批准实施;三是控制全社会的投资需求,即控制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投资需求的总和。
  (七)关于拓展金融市场问题
  搞活社会资金融通,拓展金融市场,是1986年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院和省金融学会于1987年10月联合举行了全省金融市场研讨会。通过讨论,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开拓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产物,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有计划地采取以下具体策略: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应同整个经济环境的改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互协调;二是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需要证券投资化、专业银行企业化、金融机构多样化、利率体系合理化、中央银行独立化;三是发展农村资金市场必须走向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发展道路,坚持两种融资市场长期并存,互相促进,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综合发展的方针。
  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的步骤应是:1、建立金融业资金拆借市场,融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2、建立商业票据贴现市场,改进结算制度,恢复商业票据流通的功能;3、拓展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同时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4、建立短期外汇调剂市场,允许持有现汇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市场调剂,但买进应具备一定条件,对外汇市场的价格应予放开。
  省金融学会1988年组织全省金融系统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广大金融科研人员开展“1979~1988年福建省改革十年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全省参评论文621篇,获奖124项,其中优秀奖94项,良作奖30项。同年11月在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推荐参评的文章获得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10项。
  上述金融理论与政策研讨提出的一些看法与对策,既有理论意义,又有一定的实用参考价值,有些已在实践之中,对深化福建省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以及开拓和发展金融业务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科研机构与学术团体
  (一)科研机构
  1.省人行金融研究所
  1978年12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分别相应设立金融研究机构的通知》,省人行成立金融研究室,1983年,改称金融研究所。其主要职责:根据各时期金融工作的中心,进行金融方针政策的应用理论研究,并组织全省人行系统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根据福建省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研究金融体制改革和业务拓展的理论和政策,提出分项的研究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宣传党和国家经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编辑刊物;组织福建省金融史志的研究和编写工作,积累和管理经济、金融资料;承担省金融学会和省钱币学会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开展金融、钱币理论研究和学会交流。该所设应用理论室、科研组织室、刊物编辑室、图书资料室和史志编辑室。
  1984年3月,金融研究所编印内部刊物《金融资料》,至1986年6月,共编发28期。1987年12月,编印内部资料《各地金融信息》,至1988年12月,共编发24期。
  在福建省金融学会组织的“1979~1988年福建省改革十年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全省人行系统有13篇论文获优秀奖,5篇论文获良作奖;1988年11月,在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全省人行系统获二等奖1项,三等奖4项。
  2.省工行调研信息处
  省工行于1985年2月成立外经调研处,1987年3月分设调研信息处。其主要职责:围绕各个时期经济和金融的中心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组织开展经济、金融信息的收集、传递、预测和预报工作;收集省内外有关经济、金融资料,为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组织全省工行系统开展经济、金融信息咨询工作;编辑出版《福建城市金融》刊物。全处设信息科、调研科、编辑部。
  1985~1988年,调研信息处先后召开过两次城市金融理论研讨会,交流学术论文197篇。在省金融学会组织的“1979~1988年福建省改革十年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省工行系统有14篇论文获优秀奖,6篇论文获良作奖。
  调研信息处成立后,编印刊物《调研与信息》,至1988年9月,共编发96期。1988年10月,该刊改名为《福建城市金融》(月刊)。
  3.省农行农村金融研究所
  省农行于1980年11月成立农村金融研究室,与省农行办公室合署办公。1983年7月,分设农村金融研究所。其主要职责:组织农村金融理论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专题研究,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编辑出版《福建农村金融研究》刊物和课题研讨论文汇编等书籍;承担省农村金融学会秘书处的工作;收集和交流有关经济、金融资料,为学术研究服务。该所设编辑室、资料室、学会秘书处。
  在福建省金融学会组织的“1979~1988年福建改革十年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省农行系统有15篇论文获优秀奖,5篇论文获良作奖;1988年11月,在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省农村金融学会获三等奖1项。
  4.福州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1981年4月,福州中行在计划财务处内设立金融研究科;1983年,改称为“国际金融研究室”,并升格为处级单位;1988年3月,又改称为“国际金融研究所”。其主要职责:调查研究国际和国内金融行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开展对国际金融理论、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推动全省中行系统的学术研究活动,为本省对外经贸、金融工作服务;编撰金融史志,收集和整理国际金融资料。全所设调研科、信息科。
  1981~1988年,该所先后召开(或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召开)7次学术研讨会,组织交流论文200多篇。1988年9月,组织论文参加广州国际金融学会举办的七省市“1986~1987年度科技成果”评奖活动,福州中行系统有7篇论文获奖;在福建省金融学会组织的“1979~1988年福建省改革十年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福州中行系统有12篇论文获优秀奖,4篇论文获良作奖;1988年11月,在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福州中行获三等奖1项。此外,该所还先后编印《国外经济信息》、《福建外汇简讯》、(参考资料》、《国际金融文摘》、《呈阅件》、《国际金融信息》等多种内部刊物和资料。
  5.省建行投资研究所
  省建行于1985年5月成立投资研究所。其主要职责:组织和开展投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探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规律及途径,为行领导决策服务;承担省投资学会秘书处工作,编辑出版《投资论坛》;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及理论动态;提供投资理论和应用方面的咨询服务。全所设调研组、编辑组、学会秘书处。
  1985~1988年,省建行系统先后有35篇学术论文获得中国投资学会、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省金融学会和省投资学会的奖励;在福建省金融学会组织的“1979~1988年福建省改革十年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省建行系统有12篇论文获优秀奖,4篇论文获良作奖;1988年11月,在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省建行获三等奖2项。
  6.省人保公司宣传调研室
  省人保公司于1984年8月成立宣传调研室。其主要职责:组织社会性宣传活动,增强社会保险意识,促进业务发展;开展公关活动,弘扬企业精神,协调保险与社会各界关系;组织开展保险理论和展业研究,培养保险人才;承担省保险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在福建省金融学会组织的“1979~1988年福建省改革十年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省人保系统有12篇论文获优秀奖,4篇论文获良作奖;1988年11月,在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省人保公司获二等奖1项。
  1979年以来,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以及先后设立的福建农学院农经系、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福建银行学校、省各专业银行干部学校等院校都相继成立了金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结合教学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发动广大师生开展了一系列金融教学和科研活动。与此同时,本省人行和各专业银行地(市)分行也先后建立了金融调研机构,组织和开展调查研究、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工作。
  (二)学术团体
  1.福建省金融学会
  该会成立于1980年10月,是本省解放以来最早成立的金融学术团体。它是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中国金融学会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依托单位为省人行。现有团体会员16个,个人会员600多名。1987年11月,被省社科联评为省先进学会。
  省金融学会于1980年10月在福州市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47人,常务理事12人。名誉会长:高磐九;会长:杨堃祥;副会长:赵宗信、应震林、徐德三、宋庆、陈如良、洪文金。
  该会于1986年12月在福州市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67人,常务理事19人。名誉会长:黄亚光;会长林敬耀;副会长:宋床、吾惠冬、沈宝谦、陈子诚、汪子英、周易、洪文金。1980~1988年,省金融学会先后召开(或与省人行金融研究所联合召开)11次学术研讨会,交流学术论文451篇;先后组织60多篇论文,9次参加华东地区金融学会金融研讨会。
  省金融学会还编辑出版《福建金融》(月刊)和《金融文选》、《发挥银行作用,提高经济效益》2本论文集及2本金融学术研讨会论文专集;参与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学会、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等单位或部门组织的5本专著的撰写工作。
  2.福建省农村金融学会
  该会于1982年6月成立,是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依托单位为省农行。现有个人会员500多名。1987年11月,被省社科联评为省先进学会。
  1982~1988年,省农村金融学会先后召开(或与省农行农村金融研究所联合召开)23次学术研讨会,交流学术论文644篇。1984年初,省农村金融学会与省农行农村金融研究所联合创办会刊《福建农村金融研究》(双月刊),至1988年12月,共出版33期,先后发表经济、金融文章近600篇。
  3.福建省投资学会
  该会于1986年成立,是中国投资学会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依托单位为省建行。现有团体会员35个。
  1986~1988年,省投资学会与省建行投资研究所联合召开7次学术研讨会,交流学术论文130多篇。1986年初,省投资学会与省建行联合创办会刊《福建投资》(季刊)和业务性刊物《福建投资参考》(季刊);1988年初,两刊合并,并改名《投资论坛》(双月刊),至1988年12月,共出版24期,先后发表经济、金融文章615篇。
  4.福建省钱币学会
  该会于1986年4月成立,是研究历史钱币、纸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系中国钱币学会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依托单位为省人行。现有个人会员162名。
  1986~1988年,省钱币学会先后召开了3次学术讨论会,交流学术论文50多篇;举办了各种类型的钱币讲座7次;举办钱币展览8次。此外,还不定期出版内部学术刊物《福建钱币》。
  5.福建省保险学会。
  该会于1985年5月成立,是中国保险学会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依托单位为省人保公司。
  1986年8月,省保险学会与省人保公司联合创办会刊《福建保险》(季刊),至1988年12月,共出版9期,先后发表经济、金融、保险文章80多篇。
  第二节 信息管理
  1949年省人行成立后,设有经济研究室,直属行长领导,下设调研、编辑两股,具体负责调查、收集、研究市场经济信息。这是福建解放后金融业最早的信息管理机构。该室曾于1949年10~12月对福州市的金融市场、金、银、外币黑市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并对福州市商业市场按经营行业如木材、纸张、笋干、香菰、糖、油、棉苎、陶瓷、茶、米、京果、海运、中药、百货等各选一二家典型企业作重点调查,了解其业务经营和资信情况,以供管理金融、开展业务参考;还根据总行通知,把福州定为全国重点调查物价城市之一,对该市场大宗贸易的重要商品价格定期进行调查,提供总行作编制物价指数的依据。此外,还对本省侨区的侨汇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通过华东区人行于1949年11月布置各地供开展侨汇业务的参考。
  1950年3月人行总行颁发各种书面报告制度,部署各级银行自同年4月1日起执行。报告种类分为综合报告、金融行情物价及指数报告、本行业务报告、金融报告、人事报告等5大类,50种。嗣因报表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各行统计、会计人员力量不足,不能按时填报。同年7月人行总行修改报告制度,精简大量报表,仅余会计报表11种,统计报表13种。各项统计报表由计划室设计课主办。从此,各项业务活动和市场经济信息的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1953年,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社会主义对私改造的完成,市场经济调查重点主要为掌握货币流通规律。在“大跃进”、“公社化”运动中,受“左”的思想影响,忽视经济规律,削弱了对市场经济信息的收集、反馈、管理工作,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一系列指示,强调银行工作的作用,改革金融体制,经济、金融调研和信息管理工作更加受到重视。
  1982年2月,人行总行在上海召开全国经济信息工作会议,推动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同年4月又举办了培训班,培养信息管理人才,为本省银行进一步开展信息业务创造条件。
  1984年以后,本省各行陆续成立信息管理专职机构(信息处、科、调研信息处等),将原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收集、统计、传递工作统由信息部门集中管理。同时,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引进先进设备,建立各种信息网络,并与全国联网。这样,一个总行、省、地、县行四级多层次、多渠道、反馈灵敏、传递迅速、复盖面广的信息网络初步形成,本省信息管理的面貌为之一新。
  一、信息网络
  本省银行机构遍布全省城乡各地,有利于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各种信息网络。
  (一)信贷及现金收支统计信息网
  该网各行均有设立。每月底根据会计报表编制信贷项目、现金收支项目的电报,逐级汇总上报。通过微机远程数据通讯网络,一般在次月五、六日即可获得全省汇总数据。
  (二)市场信息网
  1980年9月省人行建立市场信息测报网。通过重点县市支行选择,15个百货商场、19个农贸市场,定期进行市场动态及主要商品购销变化情况的测报,由省分行综合汇总预测趋势。
  (三)产品信息网
  1982年第三季度起,省人行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选择自行车、收音机、食品罐头、卷烟、中长纤维布、皮鞋、蚊香等33种主要地产品,指定由生产厂家和经销二级站的开户银行,对上述产品的产、销、存情况加以分析,作出预测,按季发布信息。各地市人行比照省人行做法,也对当地主要产品建立了测报制度,从而形成了遍布全省的产品信息网络。此外,省农行于1984年开始参加该行全国范围的商品信息网,对与农业信贷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粮食、茶叶、奶牛、淀粉、棉花、烟叶、油料、生猪、羊毛、.对虾、柑桔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指导信贷资金的投向。
  (四)农民家庭经济调查网
  中国农业银行自1983年开始组织27个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各省2万多户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消费、投资、借贷等进行抽样调查,以便及时、系统地了解农村经济变化、货币流通、民间信用、信贷投向等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省农行于1984年开始参加此项工作,到1988年止已组织19个县支行对570户农民家庭经济进行常年固定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民家庭的基本情况及其收支情况,如现金收支、主要产品产、销、存以及购买商品和存贷款等情况。上述各种信息由各基层行处(信息子系统)收集后,通过全国信息网络逐级汇总上报总行,对农村金融决策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五)经济区信息网
  1984年,省工行按经济区划分为闽南、闽东、闽西北三片,分别组成银行信息网,以扩大信息交流。1985年,省工行主动联系广东省工行,联合发起组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工行信息网,并于1985年10月在深圳市召开第一次会议。1986年9月,随着福建省加入上海经济区,本省各家银行参加上海经济区银行行长联席会议,由省人行信息调研处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加强与省外同业行的信息交流,组成区域经济信息网络。
  (六)横向经济信息网
  1984年11月开始,省工行与省商业厅、供销社、轻工厅、计委、新闻单位等组成经济信息网,每月召开一次“信息月谈会”,交流经济信息。1986年,省经济研究中心决定以“信息月谈会”为基础,正式组建“经济信息交流中心”,定期交流经济信息。
  (七)微观经济活动监测系统
  省人行为加强宏观调控职能,于1986年开始对55户国营工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进行定期调查。1988年1月,调查对象扩大为110户(其产值约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0%,贷款占全省工业贷款总额的30%),综合监测工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适时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八)百县经济调查
  中国农业银行为及时深入地了解各地农行各项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经济情况,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同经济类型的100个县的县农行组成“百县经济信息网”。本省有龙海、建阳、闽侯3个县农行参加,调查内容包括:农村资金构成、资金市场、农行存款种类、贷款期限、贷款用途、乡镇企业等6大类365项指标。通过调查,收集各县农村经济信息,并通过网络系统地反映全国农村经济信息,作为宏观决策的参考。百县经济调查的报表有:农村资金调查表、农业贷款用途表、乡镇企业调查表、农村基本情况调查表。
  (九)建设银行综合信息网
  该网由全省建行分支行处组成。专职信息人员131人,从事收集报导有关基建、投资等综合信息。
  此外,省农行针对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业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专题信息网,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如1987年进行粮食生产现状及农民对发展粮食生产的想法、要求和粮食生产发展趋势的调查;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二、三产业对发展农业生产的影响和对活跃商品经济作用的调查;农户贷款逾期原因的调查;发展林、牧业生产的经验、问题及出路的调查等。
  二、信息刊物
  本省各银行为扩大信息交流,提高信息效用而编印的信息刊物有:
  (一)《经济信息参考》
  该刊系省人行于1980年9月创刊,至1985年由省工行接办,改名为《工商经济信息》。至1986年,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又改名为《调研与信息》。内容围绕改善宏观控制、搞活资金供应、开展横向融资活动等10个专题,报导有关本省经济金融信息和专题研究情况。
  (二)《金融信息》、《内部参阅》
  这二种刊物系省人行1984年开始编印,1988年《金融信息》改名为《金融调研与信息》。
  (三)《经济信息》
  该刊系福州中行于1985年开始编印,内容主要介绍国际金融、经贸消息以及国际金融市场行情等,受到各界欢迎。该刊1985年第26期刊载《中外合营企业签订合同须注意的问题》一文被省计委以专文转发各地市计委,要求外经干部学习。同年第30期刊载中行龙岩支行撰写的《我区“三资”企业概况》一文,被中行总行《信息通讯》转发。
  (四)《福建农村经济信息》、《经济信息摘编》
  这二种刊物系省农行编印,不定期出版。
  (五)《建行信息资料》
  该刊系省建行编印,1987—1988年共出版23期。
  三、信息咨询
  (一)中国银行于1979年开始办理信息咨询业务。全省正式开办此项业务的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涵江)等地中行的信托公司(部),其他一些地区的中行分支机构也有间接或直接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中行利用各地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以灵通的信息和优质服务为中外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到1988年底止,全省中行共办理资信调查3600多笔,各类见证450多笔,介绍客户50多笔,项目咨询2笔,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各1次,代理合同100笔,协助谈判数千笔。通过这些业务,沟通了中外客商交流信息,引导外商合理经营避免企业经济损失,为促进本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二)省工行于1985年选择福州、厦门、泉州、晋江、南安3市2县试办信息咨询业务。当年办理信息咨询业务239笔,金额1.47亿元。其中:咨询业务158笔,中介业务23笔,代办业务58笔。该行1986年制订信息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对信息咨询服务的原则、范围、收费标准、收益分配等作了统一规定。当年办理信息咨询业务的工行有5市2县支行。业务种类包括常年信息咨询、专项调查咨询、企业信用咨询和其他信息咨询。全年共办理信息咨询业务892笔,比1985年增加653笔,社会效益达1.8亿元。
  (三)省建行于1985年开设福建省“三胞”工程财务咨询服务部,为回乡捐资办公益事业、投资办企业或建私人住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建设工程代管资金、代管工程、代编代审工程预决算、代编标函标底、代选施工单位,以及提供贷款等业务,促使“三胞”工程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与提高效益。1985~1988年共代“三胞”办理工程预决算602份,价值9478万元,经审查后节约工程造价726万元,被“三胞”誉为“知音银行”。
  (四)省农行于1988年7月转发总行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若干业务试行办法》,《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试行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试行办法、专项调查咨询试行办法、资信咨询试行办法、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试行办法、工程预(决)算审查试行办法、接受常年经济信息咨询户试行办法等9项咨询业务。由于该行咨询业务起步较晚,迄1988年为止,尚未普遍开展。
  此外,1989年省农行对1989年度信贷资金变化进行预测,准确率超过97%,为完成信贷计划实行宏观控制提供有力依据,在全国农行系统经济预测评比中获一等奖。
  第十一章 人事管理
  本省解放前的民间旧式金融业,其员工多系店东的亲友,实行家长式领导,没有一套管理员工的统一办法。有的只订立一些保证、辞职、请假、学徒期限、人寿保险等制度。内部组织等级分明,待遇悬殊。
  民国时期,新型银行为加强人事管理,制订有关员工服务、待遇、请假、任免、晋级、工资、考核、奖惩、保证等规定,实行分级分等管理,还采取办训练班、上函授班,资送优秀员工升学等措施,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本省以福建省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较为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干部管理体制为适应各个时期的需要,经历银行垂直管理、地方各级党委统一管理、银行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银行为主的三个阶段,明确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同时,各行针对本省金融干部队伍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执行党的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加强教育培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干部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的冲击与破坏,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恢复正常。各行坚持“教育必须为金融体制改革服务”的指导思想,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培训人才、引进智力,建立干部教育体系,并实行专业干部业务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以改善干部结构,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1987~1988年,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本省金融系统人事制度也相应探索改革,部分行处推行领导干部职务见习制、任期制、行长责任制、聘任与聘用的“双聘”制度等。这些改革有利于贯彻干部政策,提高干部素质,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人事管理内容繁多,本章着重记述本省解放后五行一司金融干部的管理体制,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评聘工作概况。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49~1954年7月,根据人行总行规定,本省银行干部实行银行垂直管理的体制。除政务院任免的干部外,有关干部管理、人事工作(包括对留用人员的安排、新行员的吸收与录用)以及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调动、提拨、委派、教育培训、工资级别、考勤等,均由华东区人行直接领导与管理。
  1954年7月~197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管理下,分层分级管理干部”的规定,本省银行干部实行由地方各级党委统一管理的体制,在各级党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层分级协助各级党政管理同级党政职务名单管理范围内的干部和各级行本身的干部。上、下级行之间在人事工作上则为指导关系。有关干部、人事工作,均按各级党委的统一规定执行。
  1979年4月~198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99号文规定,银行干部实行银行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本省五行一司干部除中央管理的以外,均实行分级管理。对干部的任免、提拨、调动、奖惩等与地方协商一致后,由行、司办理呈报、审批手续而后执行。各级金融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仍以地方领导管理为主,各行司中共党组协助。
  一、管理权限
  1950年根据人行总行规定,省人行的正副行长由人行总行提请政务院批准任免;科长、主任、主任督导员、甲、乙等支行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免,并报政务院备案;丙、丁等支行正副行长由区行任免;中心支行课长(以后改为科)由省人行任免,报区行备案;中心支行股长、县镇支行股长、分理处主任由省人行任免;中心支行二、三等行员、练习生由中心支行任免。
  1979年,金融干部采取分级管理后,省人行行长由中央管理;省人行副行长、正、副处长、省辖市分支行行长、地区中心支行行长、银行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人行总行管理;省分行正、副科长、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省辖市分支行副行长、正、副科长、省辖市城市办事处正、副主任、县支行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人行管理;县支行副行长、正、副股长、办事处、分理处正、副主任、储蓄所正、副主任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地区中心支行管理;其余干部均由所在地行管理。
  198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和1987年的一些补充通知,本省人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是下管一级,省人行正、副行长、顾问、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长、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副行级调研员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人行总行管理;省人行正、副处长、地市分行正、副行长、党组书记、成员、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稽核、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人行管理。其中人事处正、副处长、会计处长、稽核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党组、纪检组副组长,必须事先征得人行总行人事司和有关主管司同意后,由省人行任免;地市分支行正、副科长、县支行正、副行长、正、副股长、城市办事处正、副主任、正、副股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地市分支行管理。其中人事科长、会计科长、稽核科长、监察室正、副主任、党组纪检组副组长必须征得省人行人事处和有关主管处同意后,由地市分支行任免;其余干部由所在地行管理。
  本省各专业银行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省人行基本相同。省人保公司1984年由省二级机构升格为副厅局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省人行会同人保总公司商定,报省组织部人事局同意后任命;正、副处长、科长由省公司任命。1985年,该公司升格为厅局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党组成员等由人保总公司管理,正、副处长、科长仍由省公司任命。
  二、人事制度改革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本省各行、司从1986年起都在探索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路,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改革内容有:
  (一)领导干部职务见习制
  对省以下干部,试行领导干部职务见习制,规定见习干部期满一年后,合格者正式任命职务,否则回原岗位或安排适当工作。至1987年底,省工行系统已选拨地市行见习副行长4名,县支行办事处见习副行长(主任)20名,地(市)行见习副科长27名。省人行及其他专业银行系统也在试行中。
  (二)领导干部任期制、聘任制
  省建行制定《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从1988年3月1日起,该行所属各级领导干部试行任期制。处级干部每届任期4年;科级干部每届任期2年。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试行任期制后,新任的干部免职后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省农行系统有10个行处对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省人保公司在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拟定实行聘任制的方案,为实现劳动优化组合奠定基础。长汀县工行实行“双聘”制改革对股、所领导干部改任命制为聘任制,对职工改分配制为聘用制,通过“职工聘用仲裁小组”协调监督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办法的执行,以增加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利益。工行其他行处有的也已进行“双聘”制改革。
  (三)县(市)支行行长负责制
  省农行贯彻执行总行〔88〕26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行长负责制暂行规定》,通过试点,1988年底已扩大到36个单位。实行行长负责制的县(市)支行,行长由选举、推荐、招聘、自我推荐等不同形式产生,经上级行批准、考核任命。每届任期3年,期满经考核胜任者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提出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和计划;推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行长有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财产支配权、内部机构设废权。工作成绩显著者,上级行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励(增发奖金、晋升工资);犯有错误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支行行长选举制
  本省农行、工行曾试行县支行行长、城市办事处主任由全行干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经上级批准任命的办法。不称职的得由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建议,经上级同意罢免。
  (五)行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福州市工行在辖属8个县支行试行行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这对各行领导认真制订任期计划目标,积极开拓业务,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起了推动作用,
  (六)干部工作岗位轮换制
  为了使干部在不同工作岗位实践中增长才干,扩大视野,本省许多行处都试行干部工作岗位轮换制。如:1987年福州市人行试行科级干部(含县支行行长)工作岗位交流制度。该制度已推广到福州市各行司。1988年漳州市芗城工行实行“信贷员岗位调换制”,每3年调换岗位一次,以提高信贷员业务素质并防止“以贷谋私”。
  第二节 教育培训
  金融战线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造就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现代科学文化、有业务技术能力、奋发上进、锐意改革、遵守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工队伍。
  本省解放后,金融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从50至70年代,由省人行干部训练班和干校负责其事。其间,省人行干校几度合并,终因隶属关系改变,培训暂告中断。在“十年动乱”中,金融教育受到严重摧残,干部培训偃旗息鼓。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共中央对教育工作做出一系列新的决策,使教育事业逐步走上恢复和发展的道路。本省金融系统相继成立教育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1978年福建银行学校成立,随后,各专业银行先后成立省、地级干校。1985年,建立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与此同时,还委托有关院校举办金融电大、函授大专班、《专业证书》大中专、金融职业中专等,金融教育出现蓬勃发展的局面。
  一、金融教育体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银行为适应金融机构分设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定,开展正规化的大中专金融教育,培训金融人才,提高干部素质。至1988年止,全省已拥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干训网络。既有成人教育、学历教育,又有专业培训、岗位培训,结构完整,专业配套。一个多层次、多专业、多渠道、多形式的金融教育体系初步形成。
  (一)全日制中专
  1978年福建银行学校(简称银校)在福州建立。它是本省仅有的一所银行中专。该校设有金融管理、城市金融、农村金融、国际金融、保险等5个专业。1978~1988年,该校共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中等专业人才4268名,其中:普通中专生1959名,干部中专生126名,函授中专生2183名。
  该校成立以来,积极创新,锐意改革,在改革办学形式上,突破单一的全日制中专规格,开展多层次办学。除面向社会招收全日制中专生和自费生外,还面向金融系统举办三年制函授中专、两年制干部中专专修科、一年制中专《专业证书》教学试点班,并承担本省金融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在改革更新教材方面,通过参与人行总行统编、与兄弟学校联编和自编三种形式,共编写出中专和函授中专教材及教材参考150多种,约2400余万字,基本上保证教学急需;在改革教学内容方面,根据高起点、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力求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同时,合理调整课程设置,拓新教学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在改革教学方法上,课堂讲授因人施教,采用启发式方法。同时,开办模拟银行与模拟经济法庭,开设各种学术讲座,并强调案例教学与实务操作,如电脑操作、英文听音对话、英文打字练习等,使学生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更好地适应各种岗位的需要。
  (二)成人高等学校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于1985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福州试办,当年开始招生。1987年,经国家教委委托省教委会同人行总行教育司验收合格。它是中国人民银行培训中高级金融人才的3个干训基地之一,面向全国招生并培训干部。该院为副厅级建制,与银校实行两个牌子,一套机构,一个班子的院校合一体制,银校对内作为该院的中专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院开展多层次办学,开设金融、国际金融、保险三个专业,开办二年制干部大专专修科,一年制大专《专业证书》班,三年制函授大专,二年制业余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同时还承担岗位职务培训试点和短训任务。1985~1988年,该院招收干部专修科477人,大专专业证书和专业函授班468人,共945人。举办培训班24期,培训1484人。1987~1988年,干部专修科已毕业159人。
  该院和银校原有校舍面积15600平方米。1987年以来又进一步扩大校园,增添现代化教学设备,有语音听音设备48套,电脑29台,英文打字机50台,图书83500册。共有教职工195名,其中教师117名,占62%;教师中有副教授9名,高级讲师9名,讲师54名;此外,还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名,基本上已建成一支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师资队伍。
  (三)职业中专
  1985年5月,省工行、福州市农行、福州中行、福州市工行共同投资47万元,与福州第十三中学合办“福州财政金融职业学校”,学制3年,毕业后承认职业中专学历,享受中专待遇,国家不包分配。如银行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该校自1985年起已招生488名,其中:城市金融专业278名,农村金融专业138名,国际金融专业72名,首届毕业生84名,已全部录用。
  (四)干部学校
  1.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
  省人行于1951年2月,在福州开办干部训练班,1952年2月,经人行总行批准,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校址设在福州,是全省金融系统干部训练的主要基地。省人行干训班与干校陆续开办信贷、农金、储蓄、外汇、会计、出纳、人秘、信用合作、农业社财会辅导等培训班,培训大量金融干部。1951~1953年,全省共培训4481人,占全省银行干部总数的51%。1954年,干校逐步建立正常的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轮训干部。1954~1957年,举办7期轮训班,培训731人。与此同时,各中心支行也办班培训1350人。此外,1956年,省人行还举办分行机关文化班,干部、职工和家属均可参加,计有学员124人。1958年,该校与财贸干校合并为省财政干校。1960年又与粮食、供销干校合并为省财贸干校。1963年以后,该校由中共福建省委财贸部划归省商业厅领导,金融干训工作暂告中断。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金融干训全部停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才逐步恢复生机。1981年,省人行成立科教处,同时恢复干部学校,各地(市)行也陆续建立干部学校。1981年以来,该校轮训县支行行长,地(市)行干校培训新入行干部,共举办50期训练班,培训2765人。至1984年底止,全省已建立从省到地的干部教育网络,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干训师资队伍。1984年冬,人、工两行分设,原有各级干部学校连同教学设备、资料等全部划给工商银行。1985年,省人行重新设立科教处,负责管理全省人行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2.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
  1984年9月,省工行接办原省人行干校后,改称“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校址设在福州。1987年,该校经批准建立省工行干部中专学校,两个牌子,一个机构。该校基建投资375万元,校舍建筑面积13522平方米,有图书7165册,配备有电视闭路系统、电子计算机、投影电视机、复印机等教学机具,总价值达45万元。教职工72人,其中教师34名。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9名。到1988年止,该校共培训和训练各层次干部2166人次,其中短期训练班42期,1621人次。该校被工行总行评为一类学校,获奖金25万元。
  3.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
  1982年,省农行在福州、厦门开办两所干部学校。1985年,两所干校合并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校址在福州。该校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并成立广播电视大学分校。1987年,该校经批准建立省农行干部中专学校,三块牌子,一个基地。省农行和联合国世界银行陆续在该校投资共达900余万元,添置电教设备近30万元。该校校址占地143亩,校舍面积18650平方米,有图书2万多册,教职工112名,其中教师51名。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4名。至1988年止,该校共培训和训练各层次的干部3217人次,其中短期训练班42期,2297人次。
  4.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干部学校
  中行系统的干训教育工作,过去均由省人行统一计划安排。1980年5月起才自行办理,福、厦两分行均设有教育科,配备专职人员,以加强干部培训与管理。1988年11月,该行正式筹建成立“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干部学校”,校址设在福州,校舍面积550平方米,教职工8名,其中教师4名。教师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各2名。该校连同原干训班共办短期训练班37期,培训干部1397人次。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
  省建行于1978年成立干部训练班,在龙岩、莆田、福州、三明、厦门等地开班培训。1983年,在福州西郊建立训练基地,1984年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干部学校”。该校基建投资330万元,校舍面积1万平方米,有图书9000多册,并建立20台IBM/PC微机装备的电脑室,48座语言教学装置的语音室,100座的声象录放室以及备用电房等。该校有教职工28名,其中教师11名。教师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各1名。至1988年止,该校共培训干部2635人次,其中短期训练班56期,2470人次。
  此外,省人保公司干训班至1988年止,共举办短训班76期,培训1679人次。
  (五)金融电大
  1983年起,省人行、工行、农行、建行干校与省电大联合办学,开设电大金融、农金、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班,学制2~3年,脱产学习。1983~1988年,已招收学员5届,55班,共2188人,已毕业1221人。
  (六)干部中专
  福州中行从1982年起,在福建银行学校开办国际金融中专班。每年从社会上招生30~40名,学制2年。1986年,又与福州市财政金融职业学校合办国际金融专业班,每年招生30名,学制3年。1984年5月,经人行总行批准,福建银行学校开办函授中等专业学校,录取人、工两行学员983名,共编50多个教学辅导班。1985年以来,省工行干校开设金融专业干部中专班和函授中专班,学制2年。同年,省建行干校开办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中专班,学制2年,招收学员40人。1987年,省农行,省工行干校分别建立干部中专学校。
  (七)联合、委托办班
  1.省农行于1981年投资110万元在福建农学院经济系开办农村金融专业本科班、大专专修班。1982~1988年招收本科生372名,已毕业192名;招收干部专修科学员330名,已毕业210名。
  2.省人行于1982年委托厦门大学财经学院举办2年制师资专修班和3年制外事财会班各1期,共95人,统考及格,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大专学历。
  3.省建行于1984年与福州大学财经学院联合开办“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后改称“投资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为4年制,干部专修科为2年制,规模240人。生源分别由参加普通高考与成人高考合格学生与在职干部中择优录取。干部专修科至1988年止已毕业3届,共120多名。此外,该行还在哈尔滨财经学院和常州财经学校分别招收部分定向大中专生。
  二、培训方式与途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干部、职工教育的一系列指示,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出一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金融专业人才。这对改善经营管理,实现技术进步,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与途径是:
  (一)专业培训
  本省金融系统把专业培训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方式,采取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先后举办领导干部和各种专业培训班,以及新入行干部和部队转业干部的上岗前培训。培训的专业有会计、出纳、储蓄、信贷、农贷、信用合作、.技改信贷项目管理、电脑、稽核、人事、保卫、计统、保险以及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评估等。金融专业培训逐步转向知识更新、适应性强的定性培训。据统计,1979~1988年,全省各行司共举办短期干部训练班1124期,培训43000多人次。其中:省分行干校举办300多期,培训11000多人次;各地(市)行干校和县(市)行培训班培训3万多人次。此外,福州中行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和中行总行举办的培训中心学习。
  (二)选送深造
  为迅速培训合格的金融人才,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本省金融系统1980~1988年共选送干部751人到厦门大学、南京农业大学、郑州大学、福建农学院、上海农学院、辽宁、江西、四川、陕西财经学院、长春、武汉、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大连外语学院等13所大专院校深造。
  (三)文化补课
  1983年,本省金融系统认真执行全国职教委和各总行《关于开展青壮年职工文化补课的决定》,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文化补课和考试工作,组织编写教材,讲课辅导。全省金融系统干部、职工参加补课的有4720人,经考试及格的有3939人,占参加人数83.45%。通过文化补课,提高文化水平,为各行对职工进行序列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四)《专业证书》教学班
  本省金融系统除福建银校举办一年制中专《专业证书》试点班和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举办一年制大专《专业证书》班、二年制业余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外,1988年,省工行干校和长春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合办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招生44人。
  (五)国家统考培训班
  本省工、农、中三行和省人保公司根据国家经委与总行(司)的要求,1986年起开办参加国家统考培训班,对本省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55岁以下的地市县行长、经理进行考前培训。培训内容:有关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银行经营管理知识》复习大纲等。各行一般每年办两期,每期3个月或6个月。省级行长、经理均参加总行(司)举办的培训班;地(市)级行长、经理有的参加总行(司)办的培训班,有的参加省分行(司)办的培训班。1986年,省工行与江西省分行合办地(市)级行长培训班,省工行有6人参加,地点在省工行干校。县级行长培训班于1987年分两期完成,上半年第一期23人,下半年第二期31人。1986年,省人保公司培训班在福州商业学校开班,培训县支公司经理18人。同时有地(市)公司经理4人参加总公司在南昌开办的培训班。1986~1987年,还有地(市)公司经理3人参加总公司在长沙开办的培训班。与此同时,省农行干校共开办3期培训班,有地(市)行行长6人、县支行行长82人参加培训。1986~1988年,福州中行参加广州培训中心培训的有福州分行行长1人,地(市)分行行长8人。
  (六)岗位职务培训
  1987年,本省金融教育培训工作转向以岗位职务培训为重点,先做好试点和有关准备工作,1988年逐步铺开,有计划地组织轮训干部。1987~1988年,福州中行干校共举办24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班,培训学员858人(其中1987年9期296人;1988年15期562人);省工行干校举办出纳科(股)长、县级行长、人事科(股)长岗位职务培训班,共培训98人。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合格证书;省建行先后选送3名中支行长、科长参加江西财经学院行长岗位证书培训班学习。
  此外,本省金融干部、职工还自觉地走自学成才的道路,参加高等与中等自学考试、大、中专函授班和业余大学等学习的有1万多人。省建行还与省自学成才考试办公室联合举办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自学考试,按指定的七门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专业证书》,承认大专学历。
  三、智力引进
  本省金融系统为适应管理现代化和开拓新业务的需要,根据智力引进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积极稳妥地引进国外智力,培训一批能吸收、消化、创新的配套人才,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福州中行1983~1988年选派专业人员24人到美国、日本、英国和香港、澳门等地短期培训国外业务、电脑和会计业务。学习期限,短者半个月,一般1~3个月,最长达16个月。省人行1985~1988年,共选派31人到美国、日本、巴基斯坦、香港等地学习电脑、中央银行业务、人事管理等,其中有12人去美国学习电脑4个月。省农行1986年选派1人去意大利学习国际金融,学习期限1年。省工行1985年选派1人去意大利学习;1987年按照该年智力引进工作计划,邀请金城银行香港分行会计部、人事部经理、国内业务部主任来厦门讲学;同年还选派3人前往加拿大、西德、美国进修;1988年,以厦门市工行为主,邀请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部副经理来讲公共关系学;同年,又选派7人到美国、加拿大、香港、澳门等地学习外汇和计算机业务,学习期限1个月至1年。省人保公司于1987年选派1人去英国学习,并参加劳合社(CII课程考试);1988年又选派1人去澳大利亚学习技术与经营管理,且在达尔文、墨尔本等地保险公司实践,学习期限1年。省建行1987年选派人1人去日本学习债券市场的基本结构,学习期限半年。
  第三节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评聘
  1981年,本省金融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标准》和各总行的有关通知,开展业务职称的评定工作。全省金融系统共评出:中师一级职称247人;助师一级职称1146人;员一级职称3163人。各类三个档次职称总计4556人。福建银行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定,系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办理。该校评出讲师8人,于1982年11月上报省人行、省教育厅审批,后因全国评定职称工作暂停而未批。福州中行评出各类业务职称92人,1984年4月上报中行总行审批,亦因职称工作暂停,延至1987年才重新加以确认。
  1987年,职称进行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受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要履行岗位职责和经过定期考核。本省五行一司均按国务院和各总行(司)有关规定,独立组织经济、会计、工程、教育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各总行(司)制订的《关于经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工程专业职务实施细则》和《教师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此外,对统计、档案、卫生、美术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地方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为加强职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司的省、地(市)两级机构都成立领导小组、评委会和办公室,行长(经理)任组长,分级负责有关系列的评聘工作。
  本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权限,均按各总行、司规定办理。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可按规定分别不同档次进行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资格的申请与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分为申请、推荐、评审、验收和聘任五个程序进行。但评审与验收工作,本省各行司做法不一。评出的经济和会计专业等高级职务,除个别省分行经该行高师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由总行组织验收外,其余均由其总行、司评定;全省经济、会计专业中级职务,除由省分行、司评定外,由总行或省分行、司验收;经济和会计专业初级职务,由各地(市)行、司评定,由省分行、司验收或组织相互验收。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六要素”综合确定:
  (一)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的复杂程度、难度和强度;
  (三)工作的风险程度;
  (四)工作的管辖面;
  (五)专业职务限额比例;
  (六)专业干部队伍实际情况。
  聘任要按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岗位才能聘请。
  本省金融干部经历多层次、多专业、多渠道、多方式的教育培训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与职务,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改善了干部结构,促进了干部“四化”建设。据统计:1979年,本省金融干部大专文化以上占4%;中专文化占10%;高中及高中以下占86%。到1988年,大专文化以上占20%;中专文化占28%;高中及高中以下占52%。至1988年止,全省共评出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532人。其中:高师一级职务254人;中师一级职务3006人;助师一级职务8318人;员一级职务7954人。全省共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7918人,占已评定任职资格人数的91.7%。干部平均年龄为32.7岁,基本实现干部年轻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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