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抵押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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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59
颗粒名称: 四、抵押贷款
分类号: F832.96
页数: 2
页码: 3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抵押贷款情况,抵押贷款分动产押当与不动产典押。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抵押贷款

内容

抵押贷款分动产押当与不动产典押:
  (一)动产押当
  除少数设有当铺地方,农民需要资金可向当铺办理动产抵押借贷外,一般农民多向商店、地主、富农作抵押借贷。抵押动产种类有金银首饰、农具、家具、被服、夏布等。抵押价值通常甚低,不能超过押品真价值的五成。抵押期限一个月至三五年不等,届期不赎即告“打死”(即所有权丧失,无回赎权),其利息除南平以及闽东等数县特高外,普通月利均在5分至15分。
  (二)不动产典押
  不动产典押以田地为最多,其次为房屋。其典押方式又分契约押款、典地。二者最大不同之处是前者仅以契约押借现金,不转移其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后者为即移转其用益权。罗源县农民借款时,以不动产抵押,期限一年,利率俗名为加一抽,即每借10元,债务人仅得9元,其中先从本金内扣去第一月的加一利息,后复按月收利,不得短少分毫,如无款还利者,则过期3日,将利金合入本金,为第二月的本金,以复利计算,到期时,如再无款偿还,债权人即掌管其不动产;而债务人在未偿清债款时期内,丧失其管理不动产的主权,唯在此时期内不计息。东山县农民向债主借款,将田园出押,其月利率最高17分,最低15分,期限3年,每季以干谷纳租,到期归还母银,赎回田园。
  高利贷虽然主要盛行于广大农村,但城市也有,其盘剥最严重的,要算民国27年(1938年)厦门的“日利仔”。放债者多是台湾藉民。此种放款,每借10元,先扣利息1.5元,实付8.5元。借款人自翌日起,即逐日还0.25元,40日偿清,如积4日不偿足1元时,即以10倍处罚10元,加作本金。常有本金数元或一二十元,已偿数十元乃至一二百元而尚未结清者。借债人多为贫民,借作小贩资本或因家庭生活所迫举债,又多不能如期偿还,所以长期沦为放“日利仔”的剥削对象。债主凭借恶势力,并有背景,负债者既不能逃,又不能欠,债主常有发生擅自抓人,幽禁吊打的,贫民受害之深,骇人听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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