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物借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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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57
颗粒名称: 二、实物借贷
分类号: F832.96
页数: 1
页码: 3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实物借贷的情况,实物借贷通常以谷物为主,其他农产物也有。青黄不接和耕种时期借粮之风几遍全省。期限多为三个月,息半番至一番,一担的谷子一年至少可放两次,多达三次,辗转生息。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实物借贷

内容

实物借贷通常以谷物为主,其他农产物也有。青黄不接和耕种时期借粮之风几遍全省。期限多为三个月,息半番至一番,一担的谷子一年至少可放两次,多达三次,辗转生息。福清县借100斤谷子,期限三个月,还160斤谷子。屏南县夏秋之间,借干谷5斗(旧秤50斤),秋收时还谷1石。长乐县“放谷担”,借谷还谷,期限六个月,月利率三分二厘。林森县“放米担”、“放麦担”,冬末春初以现金借给农民,收成时还以谷麦,其子金比母金多出五六倍。莆田县“蕃薯干”款,借法币3元,到期要还地瓜干100斤(每100斤当时价格约12元);同时在借款时,要先扣去自借款日至归还地瓜干日的利息,如农历五月借款3元,至十月还地瓜干,期限六个月,月利二分,先扣利息0.36元,农民实借现款仅2.64元,仙游县放“谷担”、“糖担”款,其贷放及取息办法与莆田放地瓜干相似。此外,赊物借贷,原属商业信用范围,由于此种赊卖,概以最高市价结算,并从赊货之日起照例加计利息,具有实物借贷的性质。同安县农民赊购生产资料,如肥料、农具多采用赊帐,年终按加一利归还;购买豆并50斤,市价3元,赊购时50斤计价则为3.30元。龙溪县赊豆并,月利五分,期限半年至一年还清。赊购生活资料更属常见。上杭县的萝卜干,醃制时需用白盐,农民向盐商赊借,偿还时月利三分,并附带产品要卖给债权人的条件。闽清县农民平时向肉铺赊买猪肉,每斤照市秤16两计算,到年终按赊买斤数,每斤照市秤18两计算归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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