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20000655 |
颗粒名称: | 附录一 民国时期福建省的高利贷 |
分类号: | F832.96 |
页数: | 3 |
页码: | 384-386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的高利贷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经济落后,人民贫困,城乡均有食利者从事高利盘剥。城市高利贷以福州、厦门二地较甚。从全省看,高利贷情况主要是农村,因为广大农村人口众多,贫苦农民除负担奇重的地租以外,同时深受高利贷者的残酷剥削。据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的调查,全省负债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3.5%,每农户负债数额一般在10万元(法币,以下同)至50万元不等,仅福清县最高达100万元。 |
关键词: | 福建省 金融 高利贷 |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