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民国时期福建省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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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55
颗粒名称: 附录一 民国时期福建省的高利贷
分类号: F832.96
页数: 3
页码: 384-3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的高利贷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经济落后,人民贫困,城乡均有食利者从事高利盘剥。城市高利贷以福州、厦门二地较甚。从全省看,高利贷情况主要是农村,因为广大农村人口众多,贫苦农民除负担奇重的地租以外,同时深受高利贷者的残酷剥削。据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的调查,全省负债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3.5%,每农户负债数额一般在10万元(法币,以下同)至50万元不等,仅福清县最高达100万元。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高利贷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经济落后,人民贫困,城乡均有食利者从事高利盘剥。城市高利贷以福州、厦门二地较甚。从全省看,高利贷情况主要是农村,因为广大农村人口众多,贫苦农民除负担奇重的地租以外,同时深受高利贷者的残酷剥削。据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的调查,全省负债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3.5%,每农户负债数额一般在10万元(法币,以下同)至50万元不等,仅福清县最高达100万元。
  在农村,土地所有者、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对贫苦农民都有贷放款项,是农民借款的主要来源。他们合起来的放款数额占农户总负债数的81.3%,其他是合作社占6.6%,银行占3.1%。
  广大农民求贷于地主、富农、商人和高利贷者,主要是因生活、生产上的困难,也有因婚丧迷信习俗而举债的。其借款用途,据民国35年(1946年)调查用于家庭生活的占36.8%,购买种子、农具、肥料占21.9%,购买耕畜占12.3%,请帮工花费占11.2%,医病占8.8%,用于迷信占6.2%,其他占2.8%。
  农村高利贷形态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货币借贷
  此种借贷最为普遍。通常数额有限,偿还期限自一个月至一年不等,不及一个月,亦以一个月计算。期满一个月而利息未付,则自次月起将利息滚入本金计算复利。月利率二分至三分不等。计算方法各地不尽相同。林森县债主放出8元,次月债务人须纳10元,再次月须纳12.40元,如月利未纳,则以复利计算。连江县月利一般二分至三分,期限半年至一年,息金有的于借款时先扣,有的到还款时一并归还。大田县“十借九扣”,每借元,仅付90元,分10期还清(每期1个月),每月应带本金和利息共计12元。邵武县的“九折加三分”,借款9元,按10元计息,如月利三分,每月纳息3角,此种放款,月利最高五分,最低二分。晋江县民间借款,多立借字,俗名手票,借字载明借款数额和每月利金;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多有仲人说合,无论数额多少,其头月利金归仲人收入,名为头月利;多以四个月为一期,期满四个月的,按四个月计息,只借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利息也按四个月计算。
  二、实物借贷
  实物借贷通常以谷物为主,其他农产物也有。青黄不接和耕种时期借粮之风几遍全省。期限多为三个月,息半番至一番,一担的谷子一年至少可放两次,多达三次,辗转生息。福清县借100斤谷子,期限三个月,还160斤谷子。屏南县夏秋之间,借干谷5斗(旧秤50斤),秋收时还谷1石。长乐县“放谷担”,借谷还谷,期限六个月,月利率三分二厘。林森县“放米担”、“放麦担”,冬末春初以现金借给农民,收成时还以谷麦,其子金比母金多出五六倍。莆田县“蕃薯干”款,借法币3元,到期要还地瓜干100斤(每100斤当时价格约12元);同时在借款时,要先扣去自借款日至归还地瓜干日的利息,如农历五月借款3元,至十月还地瓜干,期限六个月,月利二分,先扣利息0.36元,农民实借现款仅2.64元,仙游县放“谷担”、“糖担”款,其贷放及取息办法与莆田放地瓜干相似。此外,赊物借贷,原属商业信用范围,由于此种赊卖,概以最高市价结算,并从赊货之日起照例加计利息,具有实物借贷的性质。同安县农民赊购生产资料,如肥料、农具多采用赊帐,年终按加一利归还;购买豆并50斤,市价3元,赊购时50斤计价则为3.30元。龙溪县赊豆并,月利五分,期限半年至一年还清。赊购生活资料更属常见。上杭县的萝卜干,醃制时需用白盐,农民向盐商赊借,偿还时月利三分,并附带产品要卖给债权人的条件。闽清县农民平时向肉铺赊买猪肉,每斤照市秤16两计算,到年终按赊买斤数,每斤照市秤18两计算归还。
  三、预卖作物
  农民在农作物尚未收成的青黄不接时,急需资金,将其正在生长的农作物估计其可收获数量,预卖与债主按卖时市价借人现金,到收成时,以农作物偿还,往往预卖时的价格还不及收获时市价的半数,但归还农作物的数量很大。如农历三月,借谷100斤,六七月收成时须还谷150斤至200斤,期限不到四个月,获利成倍。预卖作物种类甚多,但方法大同小异,如闽清、永泰等县的“放谷担”、“放麦担”、“放茶担”、“放茹米担”;建阳、崇安等县的“卖青苗”、“卖青烟”;同安县的“卖花生青”、“卖谷青”、“卖龙眼花蒂”等。此种借贷本轻利厚,放债者不止商人、富农,还有农村无业的有产者也参与盘剥。
  四、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分动产押当与不动产典押:
  (一)动产押当
  除少数设有当铺地方,农民需要资金可向当铺办理动产抵押借贷外,一般农民多向商店、地主、富农作抵押借贷。抵押动产种类有金银首饰、农具、家具、被服、夏布等。抵押价值通常甚低,不能超过押品真价值的五成。抵押期限一个月至三五年不等,届期不赎即告“打死”(即所有权丧失,无回赎权),其利息除南平以及闽东等数县特高外,普通月利均在5分至15分。
  (二)不动产典押
  不动产典押以田地为最多,其次为房屋。其典押方式又分契约押款、典地。二者最大不同之处是前者仅以契约押借现金,不转移其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后者为即移转其用益权。罗源县农民借款时,以不动产抵押,期限一年,利率俗名为加一抽,即每借10元,债务人仅得9元,其中先从本金内扣去第一月的加一利息,后复按月收利,不得短少分毫,如无款还利者,则过期3日,将利金合入本金,为第二月的本金,以复利计算,到期时,如再无款偿还,债权人即掌管其不动产;而债务人在未偿清债款时期内,丧失其管理不动产的主权,唯在此时期内不计息。东山县农民向债主借款,将田园出押,其月利率最高17分,最低15分,期限3年,每季以干谷纳租,到期归还母银,赎回田园。
  高利贷虽然主要盛行于广大农村,但城市也有,其盘剥最严重的,要算民国27年(1938年)厦门的“日利仔”。放债者多是台湾藉民。此种放款,每借10元,先扣利息1.5元,实付8.5元。借款人自翌日起,即逐日还0.25元,40日偿清,如积4日不偿足1元时,即以10倍处罚10元,加作本金。常有本金数元或一二十元,已偿数十元乃至一二百元而尚未结清者。借债人多为贫民,借作小贩资本或因家庭生活所迫举债,又多不能如期偿还,所以长期沦为放“日利仔”的剥削对象。债主凭借恶势力,并有背景,负债者既不能逃,又不能欠,债主常有发生擅自抓人,幽禁吊打的,贫民受害之深,骇人听闻。
  附:本省民国36年(1947年)各县私人放款利率情况见表3-54。
  资料来源:郑家祥著《福建省农村高利贷之分析》。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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