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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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54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F832.96
页数: 13
页码: 362-3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的高利贷情况和民国时期福建省的合会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高利贷

内容

附录一 民国时期福建省的高利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经济落后,人民贫困,城乡均有食利者从事高利盘剥。城市高利贷以福州、厦门二地较甚。从全省看,高利贷情况主要是农村,因为广大农村人口众多,贫苦农民除负担奇重的地租以外,同时深受高利贷者的残酷剥削。据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的调查,全省负债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3.5%,每农户负债数额一般在10万元(法币,以下同)至50万元不等,仅福清县最高达100万元。
  在农村,土地所有者、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对贫苦农民都有贷放款项,是农民借款的主要来源。他们合起来的放款数额占农户总负债数的81.3%,其他是合作社占6.6%,银行占3.1%。
  广大农民求贷于地主、富农、商人和高利贷者,主要是因生活、生产上的困难,也有因婚丧迷信习俗而举债的。其借款用途,据民国35年(1946年)调查用于家庭生活的占36.8%,购买种子、农具、肥料占21.9%,购买耕畜占12.3%,请帮工花费占11.2%,医病占8.8%,用于迷信占6.2%,其他占2.8%。
  农村高利贷形态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货币借贷
  此种借贷最为普遍。通常数额有限,偿还期限自一个月至一年不等,不及一个月,亦以一个月计算。期满一个月而利息未付,则自次月起将利息滚入本金计算复利。月利率二分至三分不等。计算方法各地不尽相同。林森县债主放出8元,次月债务人须纳10元,再次月须纳12.40元,如月利未纳,则以复利计算。连江县月利一般二分至三分,期限半年至一年,息金有的于借款时先扣,有的到还款时一并归还。大田县“十借九扣”,每借元,仅付90元,分10期还清(每期1个月),每月应带本金和利息共计12元。邵武县的“九折加三分”,借款9元,按10元计息,如月利三分,每月纳息3角,此种放款,月利最高五分,最低二分。晋江县民间借款,多立借字,俗名手票,借字载明借款数额和每月利金;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多有仲人说合,无论数额多少,其头月利金归仲人收入,名为头月利;多以四个月为一期,期满四个月的,按四个月计息,只借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利息也按四个月计算。
  二、实物借贷
  实物借贷通常以谷物为主,其他农产物也有。青黄不接和耕种时期借粮之风几遍全省。期限多为三个月,息半番至一番,一担的谷子一年至少可放两次,多达三次,辗转生息。福清县借100斤谷子,期限三个月,还160斤谷子。屏南县夏秋之间,借干谷5斗(旧秤50斤),秋收时还谷1石。长乐县“放谷担”,借谷还谷,期限六个月,月利率三分二厘。林森县“放米担”、“放麦担”,冬末春初以现金借给农民,收成时还以谷麦,其子金比母金多出五六倍。莆田县“蕃薯干”款,借法币3元,到期要还地瓜干100斤(每100斤当时价格约12元);同时在借款时,要先扣去自借款日至归还地瓜干日的利息,如农历五月借款3元,至十月还地瓜干,期限六个月,月利二分,先扣利息0.36元,农民实借现款仅2.64元,仙游县放“谷担”、“糖担”款,其贷放及取息办法与莆田放地瓜干相似。此外,赊物借贷,原属商业信用范围,由于此种赊卖,概以最高市价结算,并从赊货之日起照例加计利息,具有实物借贷的性质。同安县农民赊购生产资料,如肥料、农具多采用赊帐,年终按加一利归还;购买豆并50斤,市价3元,赊购时50斤计价则为3.30元。龙溪县赊豆并,月利五分,期限半年至一年还清。赊购生活资料更属常见。上杭县的萝卜干,醃制时需用白盐,农民向盐商赊借,偿还时月利三分,并附带产品要卖给债权人的条件。闽清县农民平时向肉铺赊买猪肉,每斤照市秤16两计算,到年终按赊买斤数,每斤照市秤18两计算归还。
  三、预卖作物
  农民在农作物尚未收成的青黄不接时,急需资金,将其正在生长的农作物估计其可收获数量,预卖与债主按卖时市价借人现金,到收成时,以农作物偿还,往往预卖时的价格还不及收获时市价的半数,但归还农作物的数量很大。如农历三月,借谷100斤,六七月收成时须还谷150斤至200斤,期限不到四个月,获利成倍。预卖作物种类甚多,但方法大同小异,如闽清、永泰等县的“放谷担”、“放麦担”、“放茶担”、“放茹米担”;建阳、崇安等县的“卖青苗”、“卖青烟”;同安县的“卖花生青”、“卖谷青”、“卖龙眼花蒂”等。此种借贷本轻利厚,放债者不止商人、富农,还有农村无业的有产者也参与盘剥。
  四、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分动产押当与不动产典押:
  (一)动产押当
  除少数设有当铺地方,农民需要资金可向当铺办理动产抵押借贷外,一般农民多向商店、地主、富农作抵押借贷。抵押动产种类有金银首饰、农具、家具、被服、夏布等。抵押价值通常甚低,不能超过押品真价值的五成。抵押期限一个月至三五年不等,届期不赎即告“打死”(即所有权丧失,无回赎权),其利息除南平以及闽东等数县特高外,普通月利均在5分至15分。
  (二)不动产典押
  不动产典押以田地为最多,其次为房屋。其典押方式又分契约押款、典地。二者最大不同之处是前者仅以契约押借现金,不转移其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后者为即移转其用益权。罗源县农民借款时,以不动产抵押,期限一年,利率俗名为加一抽,即每借10元,债务人仅得9元,其中先从本金内扣去第一月的加一利息,后复按月收利,不得短少分毫,如无款还利者,则过期3日,将利金合入本金,为第二月的本金,以复利计算,到期时,如再无款偿还,债权人即掌管其不动产;而债务人在未偿清债款时期内,丧失其管理不动产的主权,唯在此时期内不计息。东山县农民向债主借款,将田园出押,其月利率最高17分,最低15分,期限3年,每季以干谷纳租,到期归还母银,赎回田园。
  高利贷虽然主要盛行于广大农村,但城市也有,其盘剥最严重的,要算民国27年(1938年)厦门的“日利仔”。放债者多是台湾藉民。此种放款,每借10元,先扣利息1.5元,实付8.5元。借款人自翌日起,即逐日还0.25元,40日偿清,如积4日不偿足1元时,即以10倍处罚10元,加作本金。常有本金数元或一二十元,已偿数十元乃至一二百元而尚未结清者。借债人多为贫民,借作小贩资本或因家庭生活所迫举债,又多不能如期偿还,所以长期沦为放“日利仔”的剥削对象。债主凭借恶势力,并有背景,负债者既不能逃,又不能欠,债主常有发生擅自抓人,幽禁吊打的,贫民受害之深,骇人听闻。
  附:本省民国36年(1947年)各县私人放款利率情况见表3-54。
  资料来源:郑家祥著《福建省农村高利贷之分析》。
  附录二 民国时期福建省的合会
  合会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信用形式。本省各地通称“做会”。其种类颇多,名目不一,但基本做法大致相似,即首先由急需资金的人充当会首,他们凭借个人的信用,请收入较为充裕而又有信用的人出面担保,邀集亲友、邻里、同事等数人乃至几十人充当会脚,组成一会,然后议定每人每次要出份金和聚会时间等事宜。第一次交纳的会金一般归会首,以后依不同方式,决定会脚收款(得会)次序。有的会是按预先排定次序轮收的,有的会按摇骰方式确定的,也有用投标竞争办法的。已得一次会金者,不再参加摇骰子、排顺序,只交份金。当每位会员都得到一次会金后,该会即结束(“笊篱会”及“香会”与其他各会性质不同,详见于后)。合会的聚会周期有每一个月一次的或二三个月一次的,也有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的。本省合会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摇会
  流行最广,但名称不同。摇会是以掷骰方式决定得会的一种合会。如明溪、长汀、惠安等县将摇会分别叫做“钱会”、“谷会”、“麦子会”;武平、建宁、建阳等县因会期不同而有“期会”、“月会”、“月子会”、“四季会”等名称;福安、崇安等县因会员人数不同,有“对会”、“七贤会”、“八仙会”、“九如会”、“十全会”、“干会”之分。摇会是由会首邀集会脚若干人,议定会金、摇会次数、得会方式及会期等。会期多为一个月一次,也有三个月一次的。会金每人千元至万元不等,均由会首组会时决定。每次缴纳的会金,除第一次会金为会首取得外,以后各期的得会者以投骰方式决定,以点数最多者得会。会首权利在首次摇会可以取得全数会金,以后不必按期纳会金;其义务为每次会期均应办筵席以供会友聚餐,直至各会员均得会后始告完结。如半途散会,会首还应负责追偿。
  二、广东会
  广东会又名标会,在本省也较普遍。做法是由会首邀集会脚10人至15人,亦有多至20人的,每人须交纳会金多少,各会不等,均由会首于组会时决定。第一次会金统归会首,以后得会依各会脚每次公开投标方式决定,以投标贴补利息最高者得会,除已得会的人每次应纳原定的会金外,其余未得会者每次所缴金额仅为原定的会金与各该次得会会员所标贴补利息之差数。例如有一标会,包括会首共10人,会金每人规定1000元,第一次会金9000元(会首本人在外)统归会首所得;至第二次集会时,某甲以400元最高贴补利息投标得会,会首及其余8位未经得会的会员每人仅须交纳600元会金;至第三次集会时,除某甲因已得会必须交纳1000元外,其余会员及会首应缴金额亦视得会者所标贴补利息多少而定,其余以此类推。广东会会期多为一月一次,也有三月或半年一次的。最盛行地方的是长乐、林森、顺昌、安溪、龙溪、福清、上杭、永定、同安、建宁、南安、建阳、崇阳、福安、福州等县市。
  三、龙头会
  龙头会又称“干会”。武平县也叫“人情会”。由会首一人邀集会脚若干人(一般为10至30人),商定各人缴纳会金多少,第一次会金全交与会首,以后不再收会金,由会首定期(一个月一次或三个月一次)邀集会脚,以抽签方式决定先后,依次分期还本与会脚。
  四、百子会
  由会首征求会脚10人,议定每人会金,得会次序,会期每隔6个月一次,第一次会金为会首坐得,以后各期按各会脚会金多少,按次序得会。会首享有坐得第一次会金的权利,应负催交会金的义务。中途散会,会首负责清理。酒席费用,由会首负担一半,其余由会脚负担。
  五、笊篱会
  此种合会纯属互助性质。会员人数通常为10人至20人,商定每人缴交会金多少,由会首择定日期,备办筵席,邀请入会亲友当场交纳。所有会金统归会首取得,会金不再归还给会脚,筵席散会亦解散,该会即告结束。
  六、香会
  多由迷信的农民发起组织。先由一个发起人征求会员10~12人,推举出纳(称掌钱)、会计(称掌数)各1人,分管会金收支记帐。第一次聚会时,每人当场缴纳会金多少元,除扣除聚餐费用外,其余存于掌钱会员。此后会员或非会员需款,均可商借,掌钱会员须分头征求各会员意见,得到大家同意,方可贷与,由掌数会员记帐。若有抵押契据,交由掌数会员保存,其会金在运用中所生利息的积累,可购置田园,由会员轮流佃种,每年收益,一半给耕佃者,余归香会收入,年深月久,其积累颇为可观。此种合会,除非会员愿将自己的股份出卖与他人外,永远不退会。
  合会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因经济恶化,通货恶性膨胀,币值日益贬低,中途“塌会”以至“倒会”的事情,时有发生,受害者哭诉无门,徒受损失。
  本省民国30年各地合会种类名称见表3-5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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