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代理退赔期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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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4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代理退赔期票
分类号: F820.4
页数: 1
页码: 3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代理退赔期票情况,为维护国家发行期票的信誉和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省人行于1986年11月决定,对以前发行的退赔期票未兑付部分,仍予兑付。1987~1988年共兑付退赔期票852元。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期票

内容

退赔期票是一种专用票据,它是在特定条件下,由国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出,在约定期限退付款项,用于补偿持票人经济损失的专用凭证。
  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在“大跃进”时期平调农村社队劳务和物资所造成经济的损失,由国家拨出专款予以补偿。但由于当时国家正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一时拿不出全部退赔款项,因而除财政直接拨出款项补赔外,还采取由国家委托银行发行退赔期票给农村社队集体或个人,到期凭票兑现补偿的办法。
  本省发行的退赔期票称“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期票”,一律采用定额的方式,不计利息,票面金额分三元、五元、十元3种,原定于1962年2月10日起由原发行的各地人民银行统一办理凭票兑现。
  1961年,全省共发行退赔期票1021万元(其中发给人民公社220万元,生产大队641万元、生产队15万元、社员115万元,误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30万元)。截止1963年底,已经兑付240万元;未兑付的还有781万元,主要是由于国家财政困难,推迟收兑。
  1965年10月,省人行、省财政厅作出《关于收兑退赔期票的几项规定》,指出退赔期票的收兑工作,只限于经过重点“四清”(①四清指: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地区,其他地区推迟到农村“四清”后再予兑付,兑付期票必须经“四清”工作队正式批准后,才可办理兑付手续。对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手中的期票无偿收回,不予兑付。对凡是有国家豁免“四项欠款”(赊销款、预付款、农贷款、预购定金)的持票人所持期票,由负责豁免单位相应收回。
  为维护国家发行期票的信誉和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省人行于1986年11月决定,对以前发行的退赔期票未兑付部分,仍予兑付。1987~1988年共兑付退赔期票852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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