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理清偿解放前存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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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代理清偿解放前存款
分类号: F830.48
页数: 3
页码: 376-3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代理清偿解放前存款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解放前存款

内容

为执行1953年1月9日政务院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在全国范围内的银钱业,包括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央储蓄会、中央合作金库和各省、市、县地方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外商银行、万国储蓄会,所有尚未清偿的解放前存款、未解付的侨汇均可按规定的标准计算清还;但不包括日本及汉奸伪组织的敌伪银行存款,也不包括国民政府通过行、局、会发行的《节约建国储金》、《节约建国储蓄券》、《特种有奖储蓄券》、《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乡镇公益储蓄券》等属于公债性质的款项。国家清偿解放前存款,实质是人民政府对于遭受国民党政府疯狂掠夺的存款户进行救济。
  《办法》规定:凡存款在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央储蓄会、中央合作金库以及各省、市、县地方银行者,可向原存款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登记;存款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者,均向原存款地方的各该行局进行登记;存款在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外商银行、万国储蓄会,以及停业清理的行庄者,一律向原存款地的各该行庄或其清理处进行登记;凡存款在香港及国外各银行者,得在广州原存款银行进行登记。登记时间,规定在《办法》公布后14日起以3个月为期限,登记期满后,开始偿付。偿付均以本金为限,不计利息。
  清偿解放前存款的偿还标准,根据国民政府各个时期金融变化情况,分为三个阶段:民国26年(1937年)12月31日以前为第一阶段;民国27年1月1日至37年8月18日止为第二阶段;民国37年8月19日至解放前为止为第三阶段。
  清偿解放前存款各阶段偿还标准及第一、二阶段存款分级偿还金额计算见表3-49、3-50。
  本省于1953年3月组织成立福建省清偿解放前存款委员会统一领导这项工作,并责成省人行具体办理清偿解放前存款的登记和给付事宜。随后,为了照顾海外侨胞路途遥远和种种困难,清偿登记工作一直延至1954年10月,并于1957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受理。
  1954年8月,根据全国546个清偿地点的统计,全国共偿付了393万户,合计人民币3777万元。其中:本省偿付3.6万户,占0.9%,偿付人民币540.2万元,占14.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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