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款支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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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43
颗粒名称: 四、库款支拨
分类号: F830.43
页数: 2
页码: 373-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库款支拨情况,库款支拨有实拨和限额拨款2种方式。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库款支拨

内容

库款支拨有实拨和限额拨款2种方式。建库初期,本省各金库采用实拨方式,省金库总库依据省财政厅支付命令支付省库款项,地(市)金库的总库依据专署或市财政局支付命令在地(市)库款额内支付各种款项。
  1950年《中央金库条例》规定: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中央政府财政部。分支库除非收到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单位第一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全省各金库从1951年7月起执行《华东区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各级中央金库及地方金库处理手续具体规定》,各级金库凭各级财政支付命令支付库款,支拨时,不得直接支付现款,必须按照款项性质,先转入各机关或企业单位在银行所立的帐户,并按现金管理规定支用。
  1958年7月,为减少预算资金分散积压,简化拨款手续,本省对省级预算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和不通过建设银行经拨的基建资金等3个项目,试行省级经费限额拨款办法。有关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经费限额通知,为省级预算机关开立经费限额帐户,办理限额的转帐和在限额范围内的支付。当年避免库款积压9000万元。1960年起停止使用省级限额拨款方式,改用实拨资金的办法。
  1986年,省人行转发财政部《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和监督财政库款的支拨是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之一。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或电汇、信汇)办理;各级库款的拨付,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对于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全省各国库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并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审查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监督财政存款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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