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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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42
颗粒名称: 三、退库
分类号: F830.43
页数: 1
页码: 3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49年以来退库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退库

内容

1949年建库初期,全省各金库执行《代理省金库暨地方金库办事细则》,各征收机关上报解库款如因误解请求退回时,需由缴款机关向财政厅(处)申请,经批准后,以支付命令在省或地方总库领取退款。
  1954年全省贯彻执行第三次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对入库款项,因减税、错缴、重缴、多缴等原因应予退付时,必须经由县(市)以上的收入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还。
  1958年“大跃进”期间,金库制度规定对“三反”、“五反”运动中收入款项的退还,由原解缴单位填具退款申请书或书面文件,连同监察机关或法院审定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才能办理退库。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机关有明文或制度规定,应予退还的收入,各级财政机关或收入机关可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后退库。这一期间,由于对退库管理偏松,有些地方发生不按手续随便退库,以及经收处越权办理退库的现象。
  1962年,全省各金库执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强调缴入金库的收入款项,未经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机关(如税务局、海关等)批准,不得从国家金库款中退库;因正当理由需要退库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中央金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退库,应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款中退库。对批准收入退库的权限规定是: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经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批准,地方财政机关无权审批;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机关在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审查批准;超过规定范围的退库事项,应报经财政部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全省各金库协助财政部门加强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存款的分户管理,注意监督收入退库。“文化大革命”期间退库管理偏松,存在手续不完备、随便退库的现象。
  1978年10月,省人行、省财政局在《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中具体规定:国家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退库:(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二)企业单位上划下拨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三)企业单位按计划上交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四)弥补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需退库的;(五)地方财政已人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需要退库的;(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凡是不符合以上退库范围规定的,各级财政机构或主管收入机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对不合规定的退库,各级金库有权拒绝办理。全省各金库从1979年起建立收入退库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收入退库的范围和程序,纠正了退库管理偏松的问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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