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库款收缴与报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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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41
颗粒名称: 二、库款收缴与报解
分类号: F830.43
页数: 2
页码: 372-3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49年以来库款收缴与报解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库款收缴

内容

1949年建库初期,本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代理省金库暨地方金库办事细则》。当时因政权初建,地方政局尚未大定,交通阻塞、干部奇缺、制度多变,以致帐务混乱、挪用库款、坐拨抵解、积压不解等现象比较严重。1950年按照《中央金库条例》,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在全省各金库与各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督促检查下,金库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该年全省共收纳5820亿元(旧人民币)。
  1954年国家实行财政收入分类分成办法,把财政收入划分为国家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全省各金库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第三次《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加速集中库款为基本任务,督促税款迅速集中。
  1958年“大跃进”期间,本省改变财政管理体制,执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办法,扩大地方财政权限。同年财政部对《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第四次修订。1959年由于财政管理体制过于分权,出现财政收入的虚假、库存积压、报解不及时等现象。为此,财政部对财政体制又作重大调整,改“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1960年,全省各金库执行第五次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央预算收入(本省仅福州、厦门两地)仍直接报解中央;对省级预算收入和总额分成收入,改定期定额为逐日报解办法,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中关于财政收入划分的规定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上解比例,办理各级库款的划分和报解,督促库款及时入库。
  1963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财政加强集中统一后的新情况,全省各金库根据第六次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改为逐级报解、逐级对帐办法;对地方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则分别统计、分别报解。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金库工作又出现预算级次混淆不清、库款积压、报解不及时等现象。为此,省人行、省财政局发出《关于加强金库工作的几点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加强中心支库及所属支库工作的领导和地(市)一级财政预算的管理。
  1980年,财政部对福建省实行“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固定收入、调剂收入全部划归地方预算,全省经收的预算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不再办理分成上解,并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全省各金库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组织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工作。该年全省收纳中央金库库款5635万元,集中省级预算收入10.57亿元,基本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保证本省财政收支的平衡。
  1986年,财政部颁发《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全省各支库按照中央、省、地、县不同预算级次和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进行划分,并按照上级财政规定的比例,办理分成留解。属于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转入同级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属于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内部划转,将库款划解上级国库。同时,各支库还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1988年全省共收纳中央预算收入3.4亿元,地方预算收入47.05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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