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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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3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
分类号: F830.43
页数: 4
页码: 362-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代理财政金库情况,分别记述了金库设置、库款收缴与报解、退库、库款支拨。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代理国库

内容

财政金库,亦称国库,是国家财政预算的收纳、支拨机关。中国历代都有此类机构的设置,但时代不同,名称不一。
  福建省在清朝、民国期间,金库业务先后委托永丰官钱局、福建官钱局、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在省内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福建省银行等国家及地方银行代理。据福建省银行资料统计:民国25年(1836年)公库存款余额为法币26万元;民国34年(1945年)上期,公库存款余额为37202万元。
  本省革命根据地在民国19~21年(1930~1932年)设立的闽西工农银行、闽浙赣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都受苏维埃政府委托代理财政金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家金库,具体办理财政金库的收支工作。1985年7月27日,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国库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一、金库设置
  财政金库是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与财政预算级次相应设置的。1949年8月,根据财政预算的划分,本省金库分为省金库与地方金库,均由各该级人民银行代理。1950年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后,本省成立中央分金库,由省人行代理,各县(市)设中央支金库,由县(市)人行代理。各级金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取消了省地方库。为便利税户纳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还在城市增设经收处。
  1951年以后财政部对《金库条例细则》作过多次修订,以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需要。
  1978年,第八次《金库条例实施细则》颁发后,为适应本省财政体制的变更,相应成立地区中心支库并配备专职人员。1985年《国家金库条例》发布后,各中心支库、县支库具体经理国库;支库以下经收业务,由专业银行基层机构代理。
  二、库款收缴与报解
  1949年建库初期,本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代理省金库暨地方金库办事细则》。当时因政权初建,地方政局尚未大定,交通阻塞、干部奇缺、制度多变,以致帐务混乱、挪用库款、坐拨抵解、积压不解等现象比较严重。1950年按照《中央金库条例》,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在全省各金库与各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督促检查下,金库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该年全省共收纳5820亿元(旧人民币)。
  1954年国家实行财政收入分类分成办法,把财政收入划分为国家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全省各金库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第三次《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加速集中库款为基本任务,督促税款迅速集中。
  1958年“大跃进”期间,本省改变财政管理体制,执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办法,扩大地方财政权限。同年财政部对《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第四次修订。1959年由于财政管理体制过于分权,出现财政收入的虚假、库存积压、报解不及时等现象。为此,财政部对财政体制又作重大调整,改“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1960年,全省各金库执行第五次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央预算收入(本省仅福州、厦门两地)仍直接报解中央;对省级预算收入和总额分成收入,改定期定额为逐日报解办法,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中关于财政收入划分的规定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上解比例,办理各级库款的划分和报解,督促库款及时入库。
  1963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财政加强集中统一后的新情况,全省各金库根据第六次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改为逐级报解、逐级对帐办法;对地方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则分别统计、分别报解。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金库工作又出现预算级次混淆不清、库款积压、报解不及时等现象。为此,省人行、省财政局发出《关于加强金库工作的几点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加强中心支库及所属支库工作的领导和地(市)一级财政预算的管理。
  1980年,财政部对福建省实行“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固定收入、调剂收入全部划归地方预算,全省经收的预算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不再办理分成上解,并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全省各金库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组织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工作。该年全省收纳中央金库库款5635万元,集中省级预算收入10.57亿元,基本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保证本省财政收支的平衡。
  1986年,财政部颁发《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全省各支库按照中央、省、地、县不同预算级次和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进行划分,并按照上级财政规定的比例,办理分成留解。属于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转入同级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属于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内部划转,将库款划解上级国库。同时,各支库还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1988年全省共收纳中央预算收入3.4亿元,地方预算收入47.05亿元。
  三、退库
  1949年建库初期,全省各金库执行《代理省金库暨地方金库办事细则》,各征收机关上报解库款如因误解请求退回时,需由缴款机关向财政厅(处)申请,经批准后,以支付命令在省或地方总库领取退款。
  1954年全省贯彻执行第三次修订的《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对入库款项,因减税、错缴、重缴、多缴等原因应予退付时,必须经由县(市)以上的收入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还。
  1958年“大跃进”期间,金库制度规定对“三反”、“五反”运动中收入款项的退还,由原解缴单位填具退款申请书或书面文件,连同监察机关或法院审定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才能办理退库。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机关有明文或制度规定,应予退还的收入,各级财政机关或收入机关可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后退库。这一期间,由于对退库管理偏松,有些地方发生不按手续随便退库,以及经收处越权办理退库的现象。
  1962年,全省各金库执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强调缴入金库的收入款项,未经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机关(如税务局、海关等)批准,不得从国家金库款中退库;因正当理由需要退库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中央金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退库,应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款中退库。对批准收入退库的权限规定是: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经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批准,地方财政机关无权审批;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机关在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审查批准;超过规定范围的退库事项,应报经财政部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全省各金库协助财政部门加强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存款的分户管理,注意监督收入退库。“文化大革命”期间退库管理偏松,存在手续不完备、随便退库的现象。
  1978年10月,省人行、省财政局在《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中具体规定:国家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退库:(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二)企业单位上划下拨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三)企业单位按计划上交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四)弥补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需退库的;(五)地方财政已人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需要退库的;(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凡是不符合以上退库范围规定的,各级财政机构或主管收入机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对不合规定的退库,各级金库有权拒绝办理。全省各金库从1979年起建立收入退库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收入退库的范围和程序,纠正了退库管理偏松的问题。
  四、库款支拨
  库款支拨有实拨和限额拨款2种方式。建库初期,本省各金库采用实拨方式,省金库总库依据省财政厅支付命令支付省库款项,地(市)金库的总库依据专署或市财政局支付命令在地(市)库款额内支付各种款项。
  1950年《中央金库条例》规定: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中央政府财政部。分支库除非收到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单位第一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全省各金库从1951年7月起执行《华东区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各级中央金库及地方金库处理手续具体规定》,各级金库凭各级财政支付命令支付库款,支拨时,不得直接支付现款,必须按照款项性质,先转入各机关或企业单位在银行所立的帐户,并按现金管理规定支用。
  1958年7月,为减少预算资金分散积压,简化拨款手续,本省对省级预算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和不通过建设银行经拨的基建资金等3个项目,试行省级经费限额拨款办法。有关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经费限额通知,为省级预算机关开立经费限额帐户,办理限额的转帐和在限额范围内的支付。当年避免库款积压9000万元。1960年起停止使用省级限额拨款方式,改用实拨资金的办法。
  1986年,省人行转发财政部《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和监督财政库款的支拨是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之一。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或电汇、信汇)办理;各级库款的拨付,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对于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全省各国库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并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审查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监督财政存款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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