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信用社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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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37
颗粒名称: 二、城市信用社贷款
分类号: F832.35
页数: 1
页码: 3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城市信用社贷款情况,包括集体贷款、个体贷款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城市信用社

内容

城市信用社贷款主要是支持“两小”经济发展生产,搞活商品流通。至1988年底止,各项贷款余额1.79亿元,比1987年底增长207.76%,贷户8172户,增长145.6%。贷款分以下两类:
  (一)集体贷款
  集体贷款主要对象是城镇集体企业。1987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集体贷款余额为4665.77万元,1178户。至1988年底止达1.43亿元,2764户,比1987年余额增长206.49%。
  (二)个体贷款
  个体贷款主要对象是个体工商户。1987年全省城市信用社个体贷款余额为1150.49万元,2131户。至1988年底为3623.54万元,5363户,比1987年余额增长214.96%。
  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具体浮动幅度由省人行统一确定。1988年9月,省人行规定:可按人行总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30%。
  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管理,主要贯彻执行前述两个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和信贷员岗位职责制。1988年起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即城市信用社的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5%;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对集体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的20%。各城市信用社在贯彻执行两项《规定》中贷款业务逐渐实行“五个为主”(即贷款对象以“两小”企业为主,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贷款金额以小额为主,贷款地区以本地为主,贷款方式以抵押为主),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它成立时间较短,职工业务素质不高,在发放贷款中,有的社存在“三查”制度不落实,手续不健全,制度不严,盲目放贷,发生逾期贷款等问题。
  城市信用社除办理存、贷款业务外,还办理代办保险、代理证券、代收代付、代保管等代理业务和现金与转帐结算、同城与异地结算等业务。本省城市信用社除芗城城市信用社在工行漳州市芗城区支行开户外,其余均在当地人行开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福州金城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异地结算,除通过当地人行办理转汇外,同时与全国各重点城市的城市信用社订立直接通汇协议,进行直接通汇,初步形成在主要城市信用社之间互相协作的小联行网络,扩大资金流通新渠道,既方便众多的集体、个体工商户,又节约现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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