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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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3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信用合作
分类号: F832.35
页数: 9
页码: 355-3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信用合作情况,城乡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集资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就是组织存款,并以简便的手续和法定的利率向参加者和群众提供贷款服务,使免受高利盘剥。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信用合作

内容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集资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就是组织存款,并以简便的手续和法定的利率向参加者和群众提供贷款服务,使免受高利盘剥。
  第一节 农村业务
  本省早在土地革命时期,闽西老苏区的信用合作社就办理存款和放款等业务。永定县第一区和太平区两个信用社在民国20年(1931年)还获准发行纸币。后因苏维埃政权遭受破坏,老苏区信用社均先后停办,业务中止。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区农村以保或村为单位组织信用社,组织存款、发放贷款,由保长、地主、土豪劣绅等人掌握,从经济上进一步控制农民。据《战时闽政概要》资料统计,民国25年全省信用社有现金存款2.1万元(法币,以下同),发放贷款271万元(包括银行农贷转放在内)。后因通货膨胀,业务萎缩,在当地解放前先后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逐步发展,信用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并受国家银行和其它单位的委托办理各种代理业务,为农村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困难,并通过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和高利贷作斗争,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信用社开始进行管理体制改革,适当扩大信用社业务经营的自主权,信用社业务随着农村经济发展而发展,对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起了重大作用。
  一、农村信用社存款
  1951年本省开始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当时农民收入甚微,年人均总收入仅为73元(包括实物折价),年底农村信用社存款金额2万元(折新币)。农村信用社存款分为农户储蓄存款(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和集体单位存款。信用社存款的政策原则以及种类、办法等均和银行相同。存款利率在初办时期,经银行同意控制在月息30‰以内;1956年2月10日起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随着农业合作化的进展和农业生产的发展,1957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达到5923万元,比上年净增2579万元,增长77%。其中集体存款3669万元,占62%;农户储蓄存款2254万元,占38%。
  1958年各地提出“存款大跃进”和“储蓄放卫星”等错误口号。并举办“实物存款”(包括“五金存款”),信用社和后来的公社信用部充当了社队平调社员财物的工具。如有的社队强迫征用社员的木材、砖瓦、农具等财物,折算现款作为社员在信用社(部)的存款,开给存单;同时又算作信用社(部)对社队的贷款,立贷款借据。这样,信用社(部)的存、贷款数字,在几天甚至一天之内就翻几番,形成“一夜之间,卫星上天”,谎报成绩刮浮夸风。有的地区为挖掘农村资金潜力,强迫群众出卖金银首饰向信用社存款。1958年底农村信用社存款猛升到1.46亿元,比上年增加146.49%,翻了一番多。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受到严重折腾,影响农民群众参加存款的积极性。
  1959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社员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的政策,并开始纠正“实物存款”和“五金存款”的错误做法,落实政策和存数字。这一年农村信用社存款从上年的1.46亿元降为1.10亿元,比上年下降24.63%。
  1960~1965年农村信用社体制多变,机构和职工都不稳定,加上自然灾害影响,农村信用社存款中农户储蓄存款逐年下降,到1965年仅余3346万元,比1959年再减3520万元,下降50.2%。
  “文化大革命”中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受到更严重冲击。有人把信用社职工搞业务工作说成是“业务挂帅,走白专道路”。1966~1970年许多信用社业务无人负责,存款任其自流,到1970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跌到9996万元,比上一年净减3070万元,下降23.5%。
  1971年初,财政部发出《关于试行农村信贷包干的通知》,规定自1971年起,农村存款新增加的部分可用以发放贷款。1972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纪要》指出: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各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贷款大于存款就是影响货币发行,当前要积极开展人民币储蓄等等,强调组织存款的重要性。当时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已停止了“贫下中农管理”的做法,因而得以发挥其机构普及、和社队关系密切的特点,着重抓社队集体存款。到1976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达到2.37亿元,其中集体存款为1.71亿元,占72%,比1970年净增1.02亿元,增长149.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总产量和农民纯收入逐年增长,这给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提供了经济基础。
  1981年10月,省农行在泉州召开全省第一次农村存款工作会议,从指导思想上着重扭转过去银行、信用社存在的“重贷轻存”思想,将存款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大力推广吸收农村存款经验:如支持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培植财源;宣传贯彻政策,调动单位和群众参加存款的积极性;合理摆布网点,加强服务,把储源变为储蓄存款;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农村资金变化规律,改进吸存措施,适当增加存款种类等等。并改革信用社吸收存款的计酬办法,改按月固定补贴为分档次按业务量计酬,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1983年起,浮动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人,1978~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逐年、长期、稳定、全面增长。尤其是1981年起,农户储蓄存款在农村信用社总存款中的比重开始超过集体存款,反映农户经济状况大有好转。到1988年底止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达27.13亿元,其中农户储蓄存款为21.94万元,占80.86%;集体存款为5.19亿元,占19.14%。由于受金融宏观控制的制约,在存款较多的地区,多存不能多贷。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将所吸收的存款转存入国家银行高达12.07亿元,占其总存款额的45%,对稳定金融作了贡献。
  1951~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历年存款情况见表3-46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
  本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贷款,从初建到实现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以帮助贫苦农民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解决短期生产和生活资金困难为主,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业合作化,打击农村高利贷剥削,建立社会主义农村金融阵地。贷款根据需用缓急,困难大小,由贷户申请,小组审议,信用社审查批准,按照信用社资金的可能进行有重点的发放。贷款种类有农业贷款、副业贷款、其它贷款(包括生活)等,贷款额度以不超过贷户最高信用额度为限。贷款政策、原则、章程、办法等基本上与银行一致。据建阳县三区大田乡的调查,该乡是个山林农业区,有农户236户,1951~1953年建立信用社前,有40户(占总户数17%)富农、富裕中农发放高利贷,每年贷放量为谷子250担,收息谷子200担。有100户(占总户数42%)贫农和中农借高利贷。1953年秋该乡建立信用社,国家又实行统购粮食,该乡富裕农民作为放债资本的谷子被国家统购,并有部分富农被迫将统购后售粮款存入信用社。与此同时信用社又向全乡98户发放生产、生活贷款,贷户向信用社贷款所付的利息为等额高利贷利息的八分之一,高利贷受到限制和打击。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1953年前银行规定控制在月息三分以内。1955年起比照国家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执行。到1956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4212万元,其中集体贷款占40%,个人贷款占60%。信用社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信用社农贷总余额的30.8%。
  1958年农村公社化,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转以对社队发放集体贷款为主。接着农村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并为公社信用部,对公社所属生产和流通单位的贷款,实行“存贷合―”办法。单位有款就存,无款就贷,实际上是敞开供应资金,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比上年猛增3.71倍,余额达1.49亿元。其中集体贷款比重到1959年上升为68.23%;个人贷款从1956年占60%,下降为占31.77%,下降29.23个百分点。
  1961年,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全党全民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并接受1958年以来的经验教训,强调解决农业资金必须坚持“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贷款要遵守“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原则。同时明确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社员个人在副业生产和生活上临时性的资金困难,打击高利贷。今后对生产队的农业贷款,应主要由国家农贷解决。信用社如果资金有余,可以考虑对生产队发放一部分短期周转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但必须首先保证上述任务为前提”。1961年底,信用社贷款余额从1958年的1.49亿元降至7294万元,降幅51.26%;社员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又从1959年的31.77%上升到58.36%,增加26.59个百分点。
  1962年全省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银行工作六条》的决定,农村信用社严格信贷管理,在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前提下,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1963年和1964年连续2年农村信用社贷款收大于放1167万元和514万元。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起了积极作用。但有的社对“当年平衡”和积极支持生产的政策领会不够全面,有层层卡贷款指标,片面追求“当年平衡”,不及时发放或少放贷款等现象。
  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一九六一年以前农业贷款的办法》;1965年又颁发《关于处理一九六一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农村信用社贷款也进行清理(具体清理办法详见本篇“农业贷款”节)。全省农村信用社清贷摸底工作在建阳县将口乡进行;豁免试点结合“四清”运动,在建瓯县东峰镇井岐村进行;后因“文化大革命”影响,清理工作一直拖到1973年才结束。据省人行统计,全省农村信用社清理1961年以前农贷共豁免2227万元,其中豁免社队集体贷款396万元,豁免社员个人贷款1831万元。所豁免的贷款,由信用社从公积金中冲销108万元,用银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抵补1432万元,由银行补助687万元。清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社队和社员免除旧债负担,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但也给农村社队和社员带来“废债”思想,破坏信贷“有借有还”的原则,给以后的收贷造成一定困难。1965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5001万元,占同期银行、信用社农贷总数的22.6%。
  1966~1971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萎缩,6年间累计发放贷款1.44亿元,仅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1.56%,比1963~1965年贷款占农业总产值的2.41%,下降0.85个百分点。1972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后,到1976年,贷款发放数占同期农业总产值比率虽升到2.01%,但信用社贷款对农业的支持仍未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对社员个人贷款,因受批判“资本主义”的影响,从1969年起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重再度下降,到1976年底社员贷款在总贷款中比重降到48.16%,比1965年底下降31.7个百分点。1976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为7220万元,占同期银行、信用社农贷总数的29.2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农村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村资金运用的主体。于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主要对象又由社队集体为主转为以家庭承包户、专业户和日益发展的乡镇企业为主。由于商品生产推动农村经济活跃起来,农村资金的需要大量增加,农村信贷活动开始向各个方面渗透,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杠杆。信用社贷款的主要投向,除继续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外,逐步转到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运输、服务各个方面,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随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关系得到不断调整和理顺。在服从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为了搞活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银行或信用联社横向融通资金;不断调整并降低信用社上缴存款准备金比例以扩大贷款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在用途、利率和做法上,可以与银行不一样,并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合理调整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农村贷款业务方面的分工,信用社主要为农村多层次的经济组织服务;适当扩大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建立分级贷款审批权,实行按期限管理贷款,推行贷款合同制、抵押制、担保制、公证制等,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1986年配合扶贫工作,建立信贷扶贫制度。当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对49万户农村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1.17亿元,有三分之一的贫困户在得到贷款支持后开始脱贫。到1988年,全省农村约有85%的贫困户通过信贷扶贫和其他综合措施,发展商品生产,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
  1978~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共累计发放贷款113.88亿元,占同期全省农业总产值的17.34%,贷款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比“文化大革命”时期提高15.5个百分点。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达16.13亿元,占同期银行、信用社农贷总额的39.72%,也比“文化大革命”时期提高10.51个百分点。在农村信用社1988年底贷款余额中,用于支持农业的占34.5%、林业0.5%、牧业1.80%、渔业4.84%、工业21.21%、商业7.97%、服务业8.28%、运输及其他15.21%、生活5.46%,比较全面地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贷款的经济效益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为好。
  1951~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历年贷款情况见表3-47。
  第二节 城市业务
  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它出现于1986年下半年,到1988年底有78家。
  城市信用合作社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1988年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组织章程、信贷管理制度,据以开展业务,为城镇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服务。城市信用社组建虽然时间不长,规模不大,但能充分利用自己灵活方便的特点和优势,为“两小”(指城镇小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促进自身的发展。其主要业务是存贷款。
  一、城市信用社存款
  全省城市信用社始终把组织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业务迅速发展。至1988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2.16亿元,比1987年底增长226.63%,存户增至53615户,增长187.34%。其中福州的洪兴、漳州的芗城、泉州的海滨、永安等4个城市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
  城市信用社存款分为下列3类:
  (一)集体存款
  集体存款主要是指城市集体企业(如街道办的工厂、企业等)的存款。1987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集体存款余额为4744.75万元,3311户。至1988年底,余额达到1.5亿元,11288户。
  (二)个体存款
  个体存款主要是指对个体工商户的存款。1987年末,全省城市信用社个体存款余额为385.22万元,2165户,至1988年末达1398.92万元,6794户。
  (三)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1987年全省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余额1483.97万元,13183户。至1988年末余额达5241.06万元(其中定期储蓄余额1945.95万元,活期储蓄余额3295.11万元),35533户,余额比1987年增长253.18%。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率按人行总行规定的统一利率执行。省人行1988年9月关于转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开展人民币三、五、八年保值储蓄存款,其补贴利息均由城市信用合作社自行解决。
  此外,城市信用合作社除办理本身储蓄存款业务外,还接受专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储蓄存款业务并收取手续费。
  二、城市信用社贷款
  城市信用社贷款主要是支持“两小”经济发展生产,搞活商品流通。至1988年底止,各项贷款余额1.79亿元,比1987年底增长207.76%,贷户8172户,增长145.6%。贷款分以下两类:
  (一)集体贷款
  集体贷款主要对象是城镇集体企业。1987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集体贷款余额为4665.77万元,1178户。至1988年底止达1.43亿元,2764户,比1987年余额增长206.49%。
  (二)个体贷款
  个体贷款主要对象是个体工商户。1987年全省城市信用社个体贷款余额为1150.49万元,2131户。至1988年底为3623.54万元,5363户,比1987年余额增长214.96%。
  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具体浮动幅度由省人行统一确定。1988年9月,省人行规定:可按人行总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30%。
  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管理,主要贯彻执行前述两个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和信贷员岗位职责制。1988年起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即城市信用社的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5%;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对集体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的20%。各城市信用社在贯彻执行两项《规定》中贷款业务逐渐实行“五个为主”(即贷款对象以“两小”企业为主,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贷款金额以小额为主,贷款地区以本地为主,贷款方式以抵押为主),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它成立时间较短,职工业务素质不高,在发放贷款中,有的社存在“三查”制度不落实,手续不健全,制度不严,盲目放贷,发生逾期贷款等问题。
  城市信用社除办理存、贷款业务外,还办理代办保险、代理证券、代收代付、代保管等代理业务和现金与转帐结算、同城与异地结算等业务。本省城市信用社除芗城城市信用社在工行漳州市芗城区支行开户外,其余均在当地人行开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福州金城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异地结算,除通过当地人行办理转汇外,同时与全国各重点城市的城市信用社订立直接通汇协议,进行直接通汇,初步形成在主要城市信用社之间互相协作的小联行网络,扩大资金流通新渠道,既方便众多的集体、个体工商户,又节约现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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