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两行租赁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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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17
颗粒名称: 一、人、工两行租赁业务
分类号: F830.8
页数: 2
页码: 357-3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82年以来人、工两行租赁业务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租赁

内容

省人行信托部门于1982年下半年开办租赁业务。1983年5月,省人行颁布《设备租赁业务试行办法》。同年10月,又规定租赁业务既可自营,也可合营或接受委托办理租赁。由于该项业务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收费低廉,可以加速企、事业单位产品更新换代和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颇受企业欢迎。1983年,全省信托部门共出租机械设备157台(套),汽车和拖拉机58辆,轮船4艘,780吨位,合计自营租赁845万元,合营租赁10万元。
  1984年4月,省人行下达《关于设备租赁业务暂行办法》,对租赁原则、方式、收费办法等都作详尽的修订。同年10月,省工行根据总行制订的《金融租赁暂行办法》,扩大金融租赁项目,企业急需购买厂房、仓库,缺乏资金的也可采用租赁方式。除自营、合营和代理租赁外,还增加信托部门向国外租进设备,再转租给企业使用的转租赁。1984年,本省工行金融租赁突破只搞小改小革的限制,扩展为引进成套设备、厂房、仓库、电脑以及电子等办公用具办理租赁,为企业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创造条件。该年全省工行系统租赁业务共出租设备5755万元,收回1100万元,年末余额为5436万元,比1983年末增长715%。
  1985年3月,为加强经济核算,省工行规定,各级工行分支行及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和采用先进的业务工具所需资金,一般均应在业务发展基金中解决,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租赁的,必须逐级上报省工行审批。
  1986年4月,人行总行下达《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信托投资机构可以经营融资性租赁业务。省工行信托部门1987年接受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委托,开办解放牌载重汽车委托租赁业务,以促进企业横向经济联系,但该项业务未全面开展,全省信托部门仅租赁7部汽车,金额为16.5万元。
  1988年,全省办理金融租赁6624万元,年末余额9099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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