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防灾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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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防灾与理赔
分类号: F842.3
页数: 5
页码: 350-3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防灾与理赔情况,防灾是保险的重要职责,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组织推动或配合参与有关专业部门来做这项工作。防灾项目在进行过程中不断深化,逐步起到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积极作用。保险理赔是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因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所进行的赔案处理工作,也是一项履行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任务。理赔工作面向千家万户,政策性、服务性强,影响广泛。本省在为建立经济补偿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0~1988年由于承保大量资产,保险业务部门直接处理的赔案也多,支付了巨额赔款。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防灾 理赔

内容

防灾是保险的重要职责,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组织推动或配合参与有关专业部门来做这项工作。防灾项目在进行过程中不断深化,逐步起到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积极作用。保险理赔是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因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所进行的赔案处理工作,也是一项履行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任务。理赔工作面向千家万户,政策性、服务性强,影响广泛。本省在为建立经济补偿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0~1988年由于承保大量资产,保险业务部门直接处理的赔案也多,支付了巨额赔款。
  一、防灾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全省各地普设保险机构,防灾工作已由点推到面,扩大服务范围,并由单一的防火检查逐渐发展到防洪和防风,交通安全及卫生防疫检查等项目。
  (一)防火
  1951~1952年两年间,各地人保公司先后在福州、南平等18个市县(镇)共对605个单位进行防火检查。1953~1954年全省共检查公私企业工厂仓库748个。在检查中,为提高被检查单位的消防意识,由省人保公司印刷了“检查漏电方法”、“各类手提灭火机使用、分布方法”、“炉灶烟囱检查与洗刷方法”、“防火手册”等资料连同检查提出的建议一并发送被检查单位。对有火灾隐患因素的单位,检查时立即提出改进意见,以免酿成火灾危险。如建阳县供销合作社在堆放7桶汽油的一旁,生炉子烧饭,当即指出改正。1951年冬,福州市和闽侯专区联合举办土特产品交流展览会,保险干部到会协助开展消防工作,针对展览馆建筑简陋的缺陷,装置一批灭火机、砂箱、消防桶等,展览期间扑灭过3次小火灾。1955年,省人保公司配合福州市消防队开展冬季防火活动,提供大批防火标语、传单,并直接参加其防火宣传与检查。福州、南平、漳州等地还配合消防部门举办防火展览会,广事防灾宣传。1956年~1957年,省人保公司拨付11.6万多补助消防队购置救火车费用等。
  1981年1至10月份,火灾增多,损失严重,赔款超过300余万元。11月份继泉州特需公司仓库失火后,建瓯茶厂发生大火。由于冬季风烈物燥,火灾危险大。省人保公司于11月份及时部署全省各支公司进行冬季防火宣传检查工作,要求与当地消防部门互相配合开展防火检查,建立与健全防火责任制。
  1982年秋末以来,省内各地重大火灾仍不断发生。10月18日至21日4天中,参加保险企业有德化县木器厂加工车间、宁化县林业化工厂松香车间、福州雕刻总厂成品仓库,清流县松香收购站等4单位发生火灾,损失达90多万元。省人保公司当即布置各支公司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防止重大火灾发生,并于1982~1984年购买1500台灭火机分发到各地区、赠送给企事业单位使用。
  1984年全省保险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开展防火检查与宣传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1984~1986年根据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及省公安厅通知,新年、春节前组织安全大检查。1986年10月20日,福州台江区居民发生特大火灾,烧毁民房233户,其中参加保险165户,经济损失70万元。福州市人保支公司配合消防、公安部门进行“十项标准”(内容有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义务消防队、用火用电易爆易燃物品安全管理、明确被检查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定措施等)的大检查和落实。
  1987年5月,省人保公司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7月份天气异常炎热,连续多天高温,福州台江区后洲发生重大火灾,受灾62户。省人保公司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气候和灾害特点,加强防灾工作。
  1988年,省人保公司和省经委等6个厅局委发布《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加强了本省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1988年7月1日起,省人保公司与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创办《消防、保险》月报。该报是本省唯一宣传消防和保险的报纸,是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学习与了解消防与保险的窗口。辟有“消防透视”、“保险面面观”、“保户之窗”、“火灾实例”等主要栏目。为积累防灾资料,部分县市公司还对重点单位建立防灾档案,记载企业生产性质、工艺流程、安全管理、防灾设施等主要情况。
  (二)防洪
  本省有周期性洪灾,每年4~7月为洪水季节,部分低洼县市常受洪水侵袭,泛滥成灾。1951年6、7月间,福州发生洪水,仓泛、苍霞、仓前、藤山、上渡、排尾、江滨等处洪水淹没较为严重,高的达2.44米,一般也在1.5米左右。省人保公司组织干部重点检查工厂仓库,逐一提出书面建议,促使单位及时转移物资或改善堆放方法加强防洪措施。省木材公司投保停泊在闽江水坞和鳌峰洲的数万根木排和露堆木材,是保险防灾的重点。省人保公司与水文站加强联系,根据洪讯警报消息,随时做好防洪准备,故在洪水暴涨,闽江水位高达2.72米时,木材未遭漂没流失。
  1981年6月和1984年5月,本省发生特大洪水灾害,经济损失严重。保险公司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南平地区人保公司在洪水前,抓好灾害信息网络,气象、水文、保险三家协作,及时传达信息,反馈给企业,并督促协助企业抢险救灾。1985年5月中旬以来,长汀、连城、宁化等县普降大雨,屏南、柘荣、古田、崇安、永春、大田等县也受到暴雨袭击,建阳、南靖、德化等地下了冰雹,低洼地区已发生洪涝灾害,堤坝、渠道冲毁不少,省人保公司紧急通知各地开展防洪检查,减少损失。1986年6月份和1987年5月份根据有关部门预测,全省雨量偏多,而且降雨集中,存在洪水威胁,全省各级人保公司抽调人力组织防洪检查。1988年5月,本省发生特大洪水灾害,由于及时抢险救灾,减少了部份损失。仅建瓯县人保支公司帮助企业抢救搬迁保险物资,减少损失100万余元。为增强被保险企业的救灾意识,防止依赖保险而忽视防洪施救工作,部份县对洪水易发地区和低洼、坝外企业订立洪水保险责任线,超过责任线的洪水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顺昌县经过数年试行,收效甚大,提高了职工防洪救灾的自觉性,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三)防风
  本省沿海地区于夏秋两季常有台风暴雨,并受潮汛顶托,形成山洪内涝。省人保公司与气象部门、防汛指挥部联系,一旦发现情况,立即转知各工厂企业,做好事前防范,减少损失。该公司还印发“防风暴应注意事项”、“蒲福氏风力表”给有关单位,建议在台风暴雨汛期对所处环境安全、建筑物、电器设备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修理加固;同时还广泛赠送防汛标语,扩大宣传,以策安全。
  1985年8月23日,第十号台风袭击本省,福州、莆田、福清、长乐、平潭等10几个县市遭受不同程度损失。24日,省市县公司领导率业务人员分赴受灾较重的地区,迅速投入抢救,避免损失扩大。
  (四)交通安全防损
  本省闽江上游河床狭小,险滩林立,木船运输保险出险频繁,尤以永安、沙县、南平、建販为最多。为此,省人保公司印发木船防灾防损资料,布置各地加强木船防灾检查工作。1952年已开展木船防灾工作的地区有南平、永安等8个县镇支公司,检查木船696艘。南平支公司在检查中发现损漏木船约占20%,通过4个月的连续检查,引起船户对船舶保养的重视,损漏木船明显减少。
  省人保公司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承保大批机动车辆,认真贯彻全国道路、海运交通安全会议精神,配合交通的综合治理,开展车辆防灾防损工作。1987~1988年各基层人保公司指定专人参加车队安全教育活动,配合交警进行路检,纠正违章行车;同时配合开展行车安全知识竞赛和举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并实行车辆的定期强制保养,动员驾驶员家属共同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等。采取上述防灾防损措施后,全省机动车辆赔付率从1986年的93.1%,降至1987年的67.6%;1988年再降为58.1%。1988年厦门市人保公司配合交警支队和电视台,联合摄制以宣传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中心的安全和保险专题电视节目,在市内两个区开展安全、法制、保险知识竞赛,联合制作预防交通事故的宣传画和警告标志。
  (五)涉外保险防损
  1972~1979年福州人保分公司(为专营涉外保险机构)积极与商检、海关、港口、省人行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涉外保险的检验与防损工作。指派专人入工厂仓库检验进口物资,检查合同,核对提单、发票、装箱单,在确定货物残损原因的责任归属后,实地定损,写出检验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防损的改进意见。在马尾港派专人负责进出口保险货物的检验防损,经常登轮观察配载、装卸情况,发现货损、货差,配合理货公司做好记录,由承运人签字负责。
  1980年以后,除做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外,注重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到纸箱定点厂检查质量,配合外贸召开全省包装评比会,促进包装的改进。1987~1988年省人保公司参加马尾口岸联席会议,在港口、码头、仓库等操作现场开展防损宣传,协助理货公司整理破包、换包、过磅等,以减少散失;同时纠正吊装违反操作,防止货物在堆放中雨淋、受潮、被盗,以加强货运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涉外保险通过检验定损确定残损短少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不论对品质、包装、运输、装卸、储存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都及时采取措施,并分别反映有关部门加以改善。
  二、理赔
  本省各级保险公司重视理赔的制度建设,坚持重合同、守信用,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为处理原则,体现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
  (一)规定核赔权限
  1952年9月,省人保公司防理工作会议规定理赔核定权限为:中心支公司和重点县支公司的强制保险为5000元,自愿保险为500元。1958年决定下放理赔权限,取消核赔权限额。1982年人保总公司下达《关于加强赔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30万元以上赔案,各分公司复核后,再报人保总公司审批;10~30万元赔案及疑难复杂案件均报人保总公司备案。1984年省人保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的财产保险代办协议,规定80万元以上赔案,经省分公司审查并由省财政厅核定后赔付。1986年6月人保总公司召开的各省分公司经理会议,明确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掌握核赔,对核赔权无具体限制。本省规定财产保险核赔权限是: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家庭财产险每案10万元以上报省人保公司审批,3~10万元由地市公司审批,3万元以下由县支公司审批;机动车辆险,县支公司为5000元,地市公司为5001~30000元,省人保公司审批3万元以上赔案;养殖业与种植业保险,县支公司为5000元,5001~10000元由地市公司审批,1万元以上由省人保公司审批。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无核赔权限制,但通融案件应报省人保公司审批,拒赔案件报地(市)公司备案。涉外业务每个赔案的核赔权限,经过多次调整后定为:省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进出口运输险、新险种、船舶险均为30万美元,涉外机动车辆险为1.5万美元;各地(市)中支公司,进出口运输险、船舶险为5万美元,新险种为10万美元,涉外机动车辆险为1万美元;重大损案规定,运输险每案10万美元,船舶险5万美元,非水险15万美元以上须报省人保公司了解掌握。
  (二)理赔制度建设
  1950年理赔工作量不大。1951年,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出险案件相应增加,尤以木船运输险为多。各种险井出险661案,运输险占75%。1952年各基层公司大量积案,省人保公司当即组织辅导组分赴永安、建瓯、南平等地协助清理。同年9月间,省人保公司召开防理工作会议以会代训,学习讨论“应赔万亿照赔,不应赔分文不赔”的精神,纠正片面群众观点、救济观点,批判重证件轻实际等做法,提高干部政策水平。1953年处理案件9057件,其中南平、浦城发生2次大火,均在半个月内处理结案,博得群众好评。农村牲畜保险于本年在全省停办,对过去理赔不当的,作重新处理补赔,对已发出保险凭证,因公司停止收费,遇有出险的,一律予以赔付。1954年2月份,召开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对理赔施救费用和损余物资的处理作原则规定,反对理赔工作中单纯业务观点和脱离政治的倾向。当年出险赔案2723件,其中较大的有福州、建瓯、青阳等地火灾及厦门凯旋轮出险等案,均能迅速处理,并配合有关单位慰问受灾户。1956年全省各地火灾较为严重。闽南遭洪灾受损148个单位215案,赔付72万元。1957年南平发生两次火灾,建瓯、永安、武平等地的4个松香厂相继失火焚毁,均按照条款规定,给予正确处理。1958年取消核赔权限额后,各地保险公司对案情复杂、损失巨大、处理有困难的案件,均于事前请求上级派员协助解决。
  1980年省人保公司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财产保险洪水责任范围及抢救范围费用支付标准,并建立理赔案件呈报手续的制度。1982年建立损余物资处理制度,并编制本省理赔案件汇编。1984年建立省内理赔联网查勘制度,并对错误赔案进行分析,藉以提高理赔质量。1985~1986年,社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比上年上升23.9%,全省汽车保险的赔付率为104.5%。据统计,承保汽车每3辆有1辆出险,每案平均赔款1455元。各地保险公司都采取措施,配合交通的综合治理,开展行车安全防损活动,把好检验定损、招标、修理关,堵塞以赔谋私等漏洞。1987年省人保公司下达大面积水灾理赔定损原则和赔付标准,并实行降低赔付率的奖励办法。1988年建立城市、农村各种财产险业务重大赔案上报备案制度,理赔制度建设日趋完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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