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险与非水险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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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06
颗粒名称: 三、船舶险与非水险业务
分类号: F842.4
页数: 2
页码: 348-3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79年以来船舶险与非水险业务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船舶险 非水险业务

内容

1979年,本省开始办理涉外船舶保险业务。同年,人行总行指示: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均可办理保险。5月间,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报告》,规定由保险公司承保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经营的各段保险。同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1980年,根据上述规定,本省逐步开展来料加工保险等业务。当年来料加工保费收5.54万美元。由于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1981与1982两年新险种业务都获得较大发展,收入保费62.84万美元。
  1983~1984年,除继续抓好合资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业务外,还贯彻人行总行和经贸部关于对外承保工程和劳务出口争取在国内保险的通知,开展宣传工作,但因国际市场不景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业务的发展。1984年,根据本省引进技术和利用外资、合作项目增多的情况,加强信息工作,业务有所回升。这段期间陆续开办机器损坏险、建筑工程险、公众和产品责任险,以配合对外经贸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除原有福、厦、漳、泉办理新险种外,东山、漳浦等县支公司也陆续开办非水险业务。1985年,省人保公司加强几项新措施:一是沟通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引进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计划和动向;二是增加新险种如投资保险(政治风险)、飞机保险等;三是灵活掌握费率;四是提高服务质量,主动热情接待客户。从而使非水险业务成倍增长。
  1986~1987年,在利用外资、侨资和进口引进项目中积极发展非水险业务。水口电站和福州火电站是世界银行和华能总公司外汇贷款的大型项目,除了加强标前标后各环节的保险展业宣传外,在人保总公司的指导下,与承包商中日联营公司等就有关土建工程承保条件、费率等问题进行实质性洽谈。1987年5月签发水电站保单,保额9388万美元和人民币2.1亿元。福州火电厂承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额为1.55亿美元和人民币3424万元。此外还承保世界银行贷款的水产项目中对虾养殖1.5万亩,收入保费人民币80余万元。福、厦、漳、泉普遍开展三资企业的财产险、建工险、安装险、汽车险、雇主责任险和旅游人身险等多种非水险。1987年收入保费363万美元。1988年承保福州轮船公司及闽安轮船公司33艘船舶的保赔险,委托省外管局代理出国人员人身保险业务。至此,本省涉外非水险业务收入,仅次于出口运输保险的收入,在涉外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
  1980~1988年本省船舶险及非水险业务保费收入与赔款情况见表3-4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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