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涉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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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涉外保险
分类号: F842.4
页数: 6
页码: 344-349
摘要: 本记述了福建省涉外保险情况,涉外保险包括出口运输保险、进口运输保险和船舶险及非水险(财产险、意外险)等。福州、厦门是全国重要口岸,办理涉外保险有较长历史。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涉外保险

内容

涉外保险包括出口运输保险、进口运输保险和船舶险及非水险(财产险、意外险)等。福州、厦门是全国重要口岸,办理涉外保险有较长历史。
  一、出口运输保险
  本省邻近港澳,有悠久的对外经济交往历史和独特的地理条件。省人保公司系统以促进对外经济和贸易发展为服务宗旨,除办理国内保险外,同时办理出口运输保险,出口保险业务逐年发展。
  1950年本省涉外保险的方针是,积极配合对外贸易发展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并与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建立密切的业务关系。是时本省涉外保险刚从外商控制下解放出来,又因海上运输受到封锁与截击,因此仅有少量代理中国保险公司的出口运输保险业务。1952年联大在美国非法操纵下,宣布对我国“禁运”,沿海运输危险性大。为发展对外贸易和保险事业,省人保公司配合各外贸公司和有关部门开辟福州至广州的陆路联运,进行反封锁、反禁运斗争。1954年,人保总公司公布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出口物资资料,内容包括保险条款说明、保险险别、投保手续以及赔款手续等,为开展涉外保险提供了资料。1955年随着亚非万隆会议的成功,和平外交取得胜利,国际地位提高,对外贸易发展,以及1957年鹰厦铁路通车,加强了陆运。这一系列客观因素,使出口保险业务有所发展,出口保费逐年增长,50年代国外运输险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见表3-40。为配合反封锁,支持外贸商品从海路出口,福、厦两地率先于1957年开办战争险业务,增收出口保费。承保比重:港、澳、新、马达100%,欧洲82%,其他地区达99.31%。
  1959年,由于停办国内保险,撤销机构,全省的涉外保险业务并归省人行国外业务处办理。福、厦二市公司并入福、厦二市人行,对外只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厦门支公司名义,经办少量的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以配合出口贸易的需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出口保险业务受到严重干扰,据统计1966~1968年收入保险费为44.67万美元。
  1969年本省出口保险的任务,一是狠抓出口商品争取在国内保险,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外汇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二是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省人保公司切实贯彻执行,出口保险业务开始复苏,1969~1972年4年间,收入出口保费94.55万美元。1973年7月外贸部、财政部发出《关于进出口货物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货物一般应以不带保险的价格条件,由我国保险;出口货物一般由对方保险。即“两个一般”政策。因此出口货物一般以不带保险条件报价,主动放弃了保险业务,业务明显受到影响。1978年拨乱反正以后,开始采取灵活做法。1979年,根据上级通知,对出口保险采取的做法是出口托收D/P(DOCUMENTAGAINSTPAYMENT)付款交单,D/A(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承兑交单。规定由买方保的,外贸需要我保,也可保卖方利益险(SELLER’SCONTINGENCYINTEREST),伦敦协会条款I.C.C(INSTITUTECARGOCLAUSE)可以接受;客户要求保特殊险别如罢工险S.R.C.C(STRIKES,RIOTSANDCIVLLCOMMOTIONS)拒收险(REJECTION)、产地险(COUNTRYDAMAGE)等可以接受;费率掌握在20%幅度内浮动;保额掌握可加到发票金额的20%;—个保单可以有几个目的港;核赔权限内赔案对外诉讼,由省人保公司决定;理赔收费可按对方收费标准收取。同年5月25日省革委会批转省人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报告》,要求争取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内保险的比重。通过贯彻,促进业务进一步发展。据统计,出口保费1978年收入80.54万美元,1979年收入104.31万美元,分别比1977年增长43.74%和83.32%。
  1980年,本省随着国内保险的恢复,也大力发展涉外保险。1982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外保险业务的报告》,要求争取各种国外保险在国内投保。“六五”计划期间,涉外保险变化显著,沿海地区开展涉外保险的县支公司增多,如东山、漳浦等公司也开展出口保险业务,保障范围与内容向多样化发展,基本适应对外经贸的变化;特区和沿海城市公司的业务自主权扩大,保险工作更富活力,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届际险市场的竞争。
  1986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的通知》,强调今后本省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应逐步做到都在国内投保,要求各有关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涉外保险;金融机构提供涉外贷款时,争取贷款项目在国内保险;中外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的规定,在国内投保。通知还要求各级保险公司做好涉外保险工作的宣传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1987年继续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上述通知精神,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业务比上年增长30.9%。1988年省人保公司根据总公司关于“加快对外保险改革步伐、增强内部经济活力的精神”,改革内部机制,将费用同科室的任务挂钩,业务科可视工作需要灵活使用展业、宣传等费用,并根据工贸公司科室和代理人的展业承保比重给付劳务手续费,改变过去平均分发的缺点,调动了外贸业务员争取保险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在抓好重点商品、重点客户、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基础上,开展水产品保险,如养鳗、对虾等保险。
  本省出口货物远销至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保的大宗商品有漆器、木画、陶瓷、抽纱和石、牙、木刻等工艺品;有蘑菇、芦笋等食品罐头;有茶叶、松香、羽毛等土畜产品;有鞋、帽、塑料拖鞋、热水瓶等轻工产品;有柴油机、机床等机械设备;还有化工医药、五金矿产等。承保险别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切险、水溃险、平安险;附加险有盗窃提货不着险,破碎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卖方利益保险等。
  1980~1988年出口运输保险保费收入与赔款情况见附表3-42。
  二、进口运输保险
  福厦两地在1949年以前的进口货物都由售方在国外自行保险。1949年以后,由于“封锁”、“禁运”,进口货物一般也按带保险CTF价成交,由卖方在国外投保。1953年为配合国家反封锁、反禁运和节约外汇,本省对进口保险业务,除采取降低海运费率和改由陆运办法外,还实施对残损物资的联合检验和对进口物资实行扩展责任范围,保至内地最后目的地等措施,以鼓励进口物资在国内保险。1958年为进一步配合国际贸易,本省开办进口货运险附加战争险业务,承担进口物资的战争风险,全年收入进口保费12399美元(其中货运险2150美元,战争险10249美元)。1959~1978年,进口保险业务极少。其原因,一是大宗进口物资归口订购,由各进口总公司向国外订货后调进本省,保险由北京各进出口总公司向人保总公司投保;二是福州各进出口公司与资本主义国家厂商无直接交易,部分进口物资委托其他口岸开证代购,保险由开证地公司承保;三是只有少量的物资直接向港澳订货,由本省承保,因而影响进口保费收入。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我进口货物、买方是我方,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应尽量选择在国内保险,通常情况下,应以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由于政策落实,本省进口保险业务开始稳步增长。本省进口物资主要有:钢材、化肥、粮食、柴油、化工原料、糖、水泥、鱼粉以及机器设备等。除裸装钢材外,进口单位一律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业务。根据人保总公司指示,灵活掌握进口保险费率,对外洽谈业务争取在国内保险的给予适当鼓励,全年收入进口保费达48.11万美元,是1950年以来收入进口保费最多的一年。
  1981~1983年,国民经济调整,压缩进口计划,进口贸易额有所减少,但由于各级保险公司努力开展宣传工作加强服务,简化投保手续,重视提高投保比重,把好关口、防止漏保;同时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外保险业务的报告》,明确规定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在对外洽谈各种经济合作及贸易项目时,要以FOB(FREEONBOARD离岸价格)或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成交,争取在国内保险,并在合同条款中列明,以维护国家权益,为国家争取外汇收入;并在具体服务中,加强物资的进口检验,主要做好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检验工作。因此,3年来虽然进口贸易额有所减少,但保费收入仍分别为45.49万美元、44.61万美元及47.15万美元,有持续增长。
  1984年,本省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吸收侨资合作对象日益广泛,进口保险业务着重抓重点单位的进口引进项目代理保险,扩大承保面。1985年,省人保公司派专人到港澳同香港华闽公司和澳门中福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进一步扩大承保面和简化投保手续。
  1986年,在省计委和省外管局的支持下,由省计委根据每季度进口用汇情况,统筹一笔外汇给外管局,作为各单位进口保险的保费,解决以往逐笔办理批汇和不能及时收费、甚至无法收费的问题,提高了进口单位在国内保险的积极性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1987年,本省贯彻执行人保总公司在贵阳召开的全国进口货运险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费率杠杆作用,继续协助用汇单位简化批汇手续,发展代理网点。省华福公司所属招标公司被聘任为代理人后,承揽国际招标采购业务达2.2亿美元,增收保费30余万美元。1988年2月在厦门举行“外商投资洽谈会”,由我保险成交额2.27亿美元,承保比重达83.72%。同年7月1日,省外管局与省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对进口货物较多的省外贸总公司进口部及轻工、鞋帽进出口公司在申请拨付保险费时,外管局可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清单,一次性拨付保费,方便投保单位。
  1980~1988年,本省进口运输保险保费收入与赔款情况见表3-43。
  三、船舶险与非水险业务
  1979年,本省开始办理涉外船舶保险业务。同年,人行总行指示: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均可办理保险。5月间,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报告》,规定由保险公司承保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经营的各段保险。同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1980年,根据上述规定,本省逐步开展来料加工保险等业务。当年来料加工保费收5.54万美元。由于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1981与1982两年新险种业务都获得较大发展,收入保费62.84万美元。
  1983~1984年,除继续抓好合资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业务外,还贯彻人行总行和经贸部关于对外承保工程和劳务出口争取在国内保险的通知,开展宣传工作,但因国际市场不景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业务的发展。1984年,根据本省引进技术和利用外资、合作项目增多的情况,加强信息工作,业务有所回升。这段期间陆续开办机器损坏险、建筑工程险、公众和产品责任险,以配合对外经贸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除原有福、厦、漳、泉办理新险种外,东山、漳浦等县支公司也陆续开办非水险业务。1985年,省人保公司加强几项新措施:一是沟通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引进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计划和动向;二是增加新险种如投资保险(政治风险)、飞机保险等;三是灵活掌握费率;四是提高服务质量,主动热情接待客户。从而使非水险业务成倍增长。
  1986~1987年,在利用外资、侨资和进口引进项目中积极发展非水险业务。水口电站和福州火电站是世界银行和华能总公司外汇贷款的大型项目,除了加强标前标后各环节的保险展业宣传外,在人保总公司的指导下,与承包商中日联营公司等就有关土建工程承保条件、费率等问题进行实质性洽谈。1987年5月签发水电站保单,保额9388万美元和人民币2.1亿元。福州火电厂承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额为1.55亿美元和人民币3424万元。此外还承保世界银行贷款的水产项目中对虾养殖1.5万亩,收入保费人民币80余万元。福、厦、漳、泉普遍开展三资企业的财产险、建工险、安装险、汽车险、雇主责任险和旅游人身险等多种非水险。1987年收入保费363万美元。1988年承保福州轮船公司及闽安轮船公司33艘船舶的保赔险,委托省外管局代理出国人员人身保险业务。至此,本省涉外非水险业务收入,仅次于出口运输保险的收入,在涉外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
  1980~1988年本省船舶险及非水险业务保费收入与赔款情况见表3-4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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