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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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60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内保险
分类号: F842.4
页数: 10
页码: 335-3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国内保险情况,包括强制保险、自愿保险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国内保险

内容

一、强制保险
  1951年2月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保障国家财产不因意外灾害而遭受损失,以及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能够得到补偿,决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城市为区以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同年4月24日,政务院正式公布六种强制保险条例(财产、船舶、铁路车辆强制保险以及轮船、铁路、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当时根据本省没有铁路、飞机的实际情况,先实施财产、船舶和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三种强制保险,并为保障公企物资运输的安全,经省财委会批准,在全省同时实施货物运输的强制保险,但以自愿条款承保。1951年7月1日开始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和船舶强制保险。7月16日实行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此外,为保障公路汽车旅客的安全,经报请省财委会和人保总区公司批准,同年10月15日起,以地方法规方式,在本省实施公路汽车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为取得省际公路实施的一致性,经省人保公司联系,邻近的江西、浙江、广东三省也同时实行。当年实施强制保险后,已开办业务的省市及与地区所在地,因清产核资工作影响,难于全面完成,投保单位仅占应保单位49%。
  1952年6月9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指示,财产强制保险扩大到县级单位。但对乡镇财政公产,包括公有店铺房屋、学校、房地产等,以及一些财产尚未整理的新建机构,年内暂不投保。
  1953年根据财政部指示,自本年度起,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基建工地的财产强制保险一律停办,但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县以上合作社的财产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
  1954年根据人保总公司通知,当年起,对银行财产,露天储存的盐,不实行强制保险。同年2月,全省保险会议贯彻执行上述精神,决定在本省实施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国营企业、县及县以上合作社(福州、厦门市为区以上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的所有财产和船舶。漳州市的区以上合作社,如当地保险公司有条件掌握,同时经省总社通知,也属于强制保险范围以内)。对半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公私合营企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组织、会计制度健全的县以下镇、区、乡合作社,如将全部财产自愿投保者可按强制保险办法承保。县合作社分散在区、乡的仓库,多系合作社各专业公司收购产品的仓库,故暂不承保,但对属于县合作社所有的物资存放于区、乡仓库的,应由县社统一投保。存放在仓库的物资,金额较巨,必须帐册健全,能及时结出存仓数额的,才可投保物资流动强制保险;如不合以上条件及存放于民房的物资,应投保物资定期保险。
  1955年4月,本省贯彻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停办铁路、交通、邮电、粮食、水利、地质六个部门的财产、铁路、车辆和船舶的强制保险(职工宿舍除外)。民航局财产也于1955年起不实行强制保险(职工宿舍除外)。各专、县示范繁殖农场也不办理强制保险。
  1958年第六次全国保险会议通知,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按财政部规定自1958年起停办,改为自愿保险。因转变工作赶不上,经请示国务院李先念副总理决定,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1958年仍继续办理。本省贯彻上述精神,继续办好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和轮船、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当年强制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32.2%,直到1959年全部停办。
  1950~1959年全省各险保费收入、赔款(给付)支出情况见表3-40。
  二、自愿保险(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一)城市保险
  1950年3月,省人保公司开办火灾保险业务。7月份起增办运输保险和附加匪盗险。第四季度又开办船舶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根据业务需要,该公司编制有火险和运输险业务简章、省各地公路里程表、火险分区和分段地图及沿海轮船运输、公路汽车运输和福州街道建筑的消防设备等资料。
  1951年省人保公司确定自愿保险业务的方针是:重点抓运输险,并在有条件地区试办新业务,除大力发展海上运输险外,还抓内河轮船、木船运输险和公路汽车运输险。并在平潭、福清等沿海地区试办渔船险和船员意外伤害险;在城市开展私营工商业的火险,职工家庭财产的职工团体火险,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由于普建支公司,代理处等保险基层机构,扩大承保面,业务有较大发展。
  1953年,省人保公司根据全国保险会议精神,决定对城市业务加以整顿,按照“对生产有积极作用,群众需要和自愿,符合经济核算”三条原则进行分析,决定停办木船船舶险、渔船船舶险、木船水溃险、木船漂流险、牲畜运输死亡险、驿运险(联运中的驿运除外)、简易火险、渔工人身险、金钞险、破碎渗漏险、内陆运输兵盗险等11个险种。此外,还对乡村的人身保险动员办理退保,并停办此项业务。与此同时,采取整顿巩固后再积极发展的方针,集中力量抓好火险,运输险和人身险业务。对团体人身险,坚持贯彻自愿原则,宣传责任范围,力求巩固。对私营企业职工,注意合理解决保费负担,以免影响劳资关系。
  1954年继续贯彻“整顿城市业务,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着重抓好公私合营企业、加工订货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火险业务;并以组织推动、自愿投保为原则,开展普通火险、轮船轮拖木驳、机帆船、木船、汽车、木排、联运等运输保险,但对短程零担运输不主动争取;对团体人身保险新保从严,续保从宽掌握;简易人身保险在福、厦、泉三地仍由代理员代办,其他地区暂不开展。从而使业务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1955年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指出:城市自愿保险业务主要应面向分散的对象,以符合“吸收分散的社会资金”的原则。办好这项业务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是城市自愿保险业务的对象,公民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一个发展方向,应考察客观需要稳步发展。国营企业的运输保险由于运输物资比较难于管理,风险较大,仍在相当时期内需要保险,应根据需要办好这项业务。根据上述精神,省人保公司于1955-1957年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开展以下业务:
  1.普通火险
  以自负盈亏的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对象,不分县城区镇,加强宣传,争取投保。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除明确承保财产的界限外,对保额标准,规定在一个系统内必须一致,固定财产保额按照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准,物资按成本价计算。
  2.区供销社财产保险
  以区社为单位,通过县社统一按强制保险办法承保。区社的代购、代销、代管、加工等物资的承保界限,于投保时确定,以明确责任。对流动物资采取“季初投保,季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对社区以下的代销店、货郎担物资,因过于零星分散,原则上不予承保。
  3.团体火险和简易火险
  机关、企业、工矿的职工家庭按团体火险承保。对居民住户的房屋,财产在2000元以内的,可恢复投保简易火险。
  4.运输保险
  加强与物资单位和运输部门联系,调查产、供、销等情况和物资的流向,挖掘险源,并简化投保手续,改进代理结算办法。
  5.简易人身险
  这是作为社会基本福利的补充保障,继续发展。至1957年底,承保5.9万份。
  1958年,省人保公司根据当时大跃进形势,大力开展火险、运输险、公民财产险和人身险;同时加快城市业务的发展步伐。火险业务以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等为对象。新开展公民财产保险,以取代团体火险与简易火险。运输险业务主要抓运输部门的代理机构和预约统保签订合约两个环节,以保持相对稳定。简易人身保险在承保条件上略有放宽,凡在县城、区镇,群众有需要,有交费能力,可以宣传动员投保;在农村,如个别有迫切要求,又能按期自动交费者,可接受承恽。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全国财贸会议,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国内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同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本省的国内保险自1959年1月1日起全部停办,省人保公司机构撤销,清理工作由人行接办。由于国内保险业务尚需对火险、人身险等办理大量退保工作,至1960年才告全部结束。
  50年代自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见附表3-40。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逐步设立保险公司。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指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目前应先办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险以及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机构应单独设置。同年11月26日,省人行与省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在全省恢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
  1980年1月省人保公司机构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开展。10月12日,省财政厅与省人行联合发出《关于1981年起企业保险费应编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联合通知》,允许将保费计入成本,推动各企业参加保险。当年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收入648万元。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本省根据人行总行和人保总公司订定的条款与费率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
  1981年初,本省规定对家庭财产保险按建筑结构实行级差费率,分为四个等级,费率最高为3.5‰、最低为2‰(厦、漳、泉三市由于房屋结构质量较好各档再降低0.5‰)。对单位内集体统一投保者,给予优惠。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一律另加2‰。
  同年4月,在福州召开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研究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设立代理处和业务经费等问题。
  省人保公司还根据部分县(市)支公司汽车险业务座谈会上反映的问题,编写《汽车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按净值投保的车辆,按保额与原值比例赔付修理费,以降低赔付率。
  同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申请行驶轻便摩托车须凭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等,发给号牌和行驶证,省人保公司配合公安部门在全省办理具有强制性的摩托车保险。
  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达《国务院批转入民银行关于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通知》,要求各地推动保险业务发展。同年省人保公司试办自行车盗窃险、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月1日,执行企业财产保险新条款,扩大保险责任和承保标的。
  1983年,开办团体人身险;制定企业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对储存室内的商品物资,由于外来明显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1984年,省人保公司配合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试行办法》。此项保险业务委托省人保公司办理。同年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要求扩大保险服务领域,使本省城乡保险事业有个较大的发展。是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对有关保险工作的规定,经财政部和人保总公司批准,省财政厅委托省人保公司代办福建省国内保险部分业务。代办范围包括:企业(含集体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险、货物运输保险。代办协议书于1984年9月24日签订,但实行代办日期自1981年1月1日算起,并规定1984年起,保费收入中的50%为赔款和赔款准备金,12%为保险的代办手续费,3%为基建补助费,35%及追偿款交省财政厅。
  1985年5月7日至12日,人保总公司在福州召开全国国内保险业务座谈会。这次会议讨论国内各险业务,重点解决下放业务经营自主权问题;明确在一个省范围内的地方性法定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由各省人保公司掌握;人保总公司统一颁布的各种条款,各地均可因地制宜进行制订特约条款,以适应地方需要;对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费率,可在20%上下的幅度内浮动。
  1985年度,全省保额达110亿元,计有企业财产险9543户、家庭财产险195359户、48926辆汽车、39394台拖拉机、23139辆摩托车、船舶1691艘、渔船224艘;承保城乡货运险178056笔,保障28亿多元的运输中物资。全省承保简易人身保险人数30316人,80487份;城乡养老金保险74020人(累计);参加各种团体人身险和意外伤害险134654人。
  1986年3月,省人保公司拟定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辆损失险的责任范围、赔偿处理分开。对公有车辆改变过去按帐面价值承保的做法,为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额;对私有车辆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额,以适应价格体系改革的需要;对国产车、进口车、营业车、自用车采取不同的费率档次,做到合理收费。1986年10月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费率,增加综合险,包括渗漏破碎险、盗窃险、雨淋险的责任,基本上满足货主的要求。各项财产保险不但巩固了老业务,而且争取了新业务。各种财产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年承保10726户企业财产险,24.7万户城乡居民家庭财产险和13万多辆机动车辆险,货物运输保险也比上年提高41.46%。人身保险业务从上年的占国内险比重18.2%升为24.3%。人保龙岩地区中心支公司带领7个县支公司经理三次到广东梅县、肇庆等地学习取经,率先在龙岩地区打开局面,承保30万份简易人身保险。此外根据人保总公司长沙会议和福州会议精神,本省开展18个人身意外险险种,全省承保学生平安险534489人,受到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欢迎。
  1987年省保险系统根据人保总公司提出的“坚持改革,狠抓经营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保险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对外扩大宣传,疏通渠道,广设代理网点,开辟新险种;对内实行岗位责任制,任务包干,保费、奖金、费用三挂钩。全年财产险保费收入9670.7万元,比上年增长46.06%;人身险为5673.8万元,比上年增长166.26%。
  同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保公司与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省人保公司与省农行、省财政厅、省建行、省水产厅、省交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旅游局等部门签发6个开展保险业务的联合逋知,从而推动各种保险业务的发展。
  1987年下半年,省人保公司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并于10月1日起实行。人保总公司新修订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亦于是日执行。新修订《条款》增列的主要内容有: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死亡给付责任;因病致残,保险人也不负残废给付责任。
  当年,为适应保险业务发展需要,全省新建服务网点243个,扩大服务领域,方便群众,并组织多层次各类培训班39期,培训人员754人,占职工总数55.89%。
  1988年,省人保公司、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在全省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的报告》,经省政府批转全省实施,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列入法定范围。企业财产险普遍实行固定资产按原值加成承保或按重置价值承保,使企业有足额的保障。货物运输保险广泛由承运人代理。福州铁路分局所辖车站广泛代理铁路货物运输险,其代理处从1983年的1个,发展到1988年的68个。铁路货运保险的保费从4364元,增至1823.1万元。
  是年,由于物价上涨,银行利率提高,人身险业务一度出现滑坡,但各地仍积极建立农村代办站(全省已建立458个,聘请专职代办员905名),扩大服务网点,业务仍有较大进展。同年,根据上级规定,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工作,改由劳动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业务移交工作于年内基本结束;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养老金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同年9月,人保总公司为保证参加人身保险种保户的经济利益,根据人行提高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规定,调整人身保险各险种的予定利率。对9月1日之前承保的业务,亦相应提高保险金额。这年除发展简易人身险、养老金保险外,还承保学生平安险2127899人、老人团体平安险66990人、住宿旅客意外伤害险61314人、独生子女平安险49525人。各种长短期人身险38种,收入保费超过1亿元,占全省业务总收入34.78%。
  1988年全省国内外保险业务收入3.11亿元,比上年增长64.41%;员工人均创造保费20.79万元。其中国内财产险完成1.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12%;人身险业务收入1.08亿元,增长90.61%;参加保险人数427.11万人,占全省社会总人口的15.25%。按照代办地方企业保险协议书规定,1982~1988年上缴省财政1.5亿元。得到省人民政府的嘉奖。
  1980~1988年全省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详见附表3-41。
  (二)农村保险
  1950年,省人保公司贯彻全国保险会议精神,结合本省情况,选择地区试办农村保险。先从培训专业干部着手,于1951年8月28日举办一期农村牲畜保险业务训练班,学员85人,为期一个月,训练结束后,即分赴各地参加牲畜保险工作。9月份该公司在闽侯县青圃、胪雷两个乡试办耕牛保险,承保耕牛265头。在试办取得初步经验后,于10月份推广到龙溪、晋江、闽侯三个专区分别选点扩大试办,每个专区成立一个牲保工作队。当年总计在18个县承保耕牛27216头,总保额114.6万元,收入保费34385元,支付赔款1140元。根据各地试点结果来看,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本省多山,交通不便,农村分散,处理赔款不及时,造成耕牛残值减少,农民不满;其二、拖欠保费现象较普遍,并且耕牛死亡率高,业务成本和费用也高;其三,对耕牛十足评价,八成承保的政策未能彻底执行,由于受季节性差价的影响较大,致使保额有偏高偏低的现象。保额偏低的,少收保费,耕牛死亡也得不到基本的经济保障;保额偏高的,导致产生虐待牲畜的现象,耕牛死亡率提高。
  1952年,根据人保总公司提出“普遍办理牲畜保险”的方针,将耕牛保险扩大到全省8个专区的49个县和4个市郊。同时在晋江、龙溪专区的3个县的12个乡试办黄麻保险,全年承保耕牛166374头,保费收入210055元,死亡耕牛1753头,赔款51817元;黄麻保险承保4258亩,保费收入3622元。
  1953年4月,人保总公司召开分公司经理会议。鉴于农村保险工作存在强迫命令和混乱情况,以及其它难以解决的矛盾,决定停办农村保险。决议经中央批准下达后,本省即着手进行停办农村保险的退保结束工作。这项工作于1953年7月份开始,先后经过试点与全面退保两个阶段,历时3个多月,至10月底全部结束。全省退保耕牛89809头,退保费50765元。保险起期即行退保和已保未收费作呆帐处理的22644头,保费41038元,退保总数占有效头数61%,其余逐月已保到满期。不必进行退保的,也分别宣传政策,向保户作了交待。本年耕牛死亡连同处理积案共4339头,赔款99665元。耕牛保险退保扫尾和满期工作至1954年才结束。
  1955年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指出,国家办农村保险对农民是有利的,但过去大部分地区停办了农村保;现在农村出现了新情况,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了迅速发展,对保险产生一定的要求,恢复农村保险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摆在面前的困难较多,缺乏经验,要接受过去教训。会议确定1955年的工作方针是重点恢复试办农村保险业务。省人保公司根据会议精神,组织力量在闽侯、漳浦等5个县的26个乡进行调查,并拟出试办方案和承保方法。继在龙溪、漳浦两县各选一个区进行试办,共承保耕牛3827头,占该地有劳力耕牛的54.24%,反映良好。
  1956年全国保险会议指出:“我国农民缺乏保险的习惯,故应切实执行自愿保险的原则”。本省扩大承保范围,在27个县市共承保3459个高级农业合作社、9个农场、13个互助组的耕牛186988头。
  1957年,省人保公司继续扩大农村保险业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耕牛保护工作,办好耕牛险续保和开展新业务,在29个县市,承保5千多个农业社的耕牛158413头。为配合贯彻发展生猪政策,保障农村养猪户的经济利益,在福清、龙溪等地试办养猪保险。试办中,与当地兽医部门协作,实行二包或三包办法。二包指由保险公司包死亡保险,兽医部门包防治,从保费收入中提出10%作为防疫补助费,使用于保险生猪的防疫工作上;三包指以上二包外,兽医部门增加一项包医药。保险公司与兽医部门订约分工,统一收费,分别负责,三包费用由有关部门协商订定。此外,试行建立乡代理员制度,由乡社的兽医、防疫保健员担任,具体包干宣传、承保、防疫、医疗、理赔、收费等工作,手续费在三包费用内负担。当年试办生猪保险收入保费2299元。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省人保公司大力开展牲畜自愿保险,扩大试办养猪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收入保费245100元。
  1959年起本省全部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包括各项农村保险在内。当年主要是办理耕牛保险和养猪保险的大量退保工作。全年支出退保费耕牛保险64396元,养猪保险49733元。至此,农村保险工作全部结束。
  1980年本省恢复国内保险初期,集中力量搞好城市业务。1982年福州市保险公司在郊区建新公社承保乳牛459头,保额43万元,收费13453元。但乳牛死亡率较高,以致赔款14698元,赔付率达109.25%。1983年与1984年,省人保公司下达乳牛保险、牲畜保险、生猪保险条款。连城县支公司试办耕牛保险,龙海县支公司试办生猪保险,承保面都很窄。1983年养殖保险的赔付率高达418.84%。1984年也只是零星承保。1985年省人保公司下放中心支公司关于乳牛、牲畜、生猪保险的费率、理赔单价、残值折归成数的审定权。当年承保耕牛、乳牛、生猪、家禽等养殖业保险,收费17825元;并试办香蕉,森林等保险62950亩,收费20411元。1986年在上年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经济核算原则,选择林业和出口创汇的水产养殖业为重点,扩大试点面。当年邵武县支公司与当地林业局联合承保森林23.43万亩;在宁德、漳浦等地承保对虾保险3200亩。
  1987、1988年根据人保总公司规定的“同舟井济、防赔结合、积极探索、稳步发展”的方针和“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农村养殖业和种植业保险有所发展,特别是林业与创汇农业扩大了承保面。开办森林保险的有霞浦、云霄、莆田、泰宁、宁化、长汀、武平、福安、周宁、邵武、顺昌、大田等12个县,承保109万亩、保额7878万元,保费18.8万元;办理对虾、虾塘堤坝保险的有仙游、莆田、福安、福鼎、长乐、罗源、宁德等县,承保3542亩,保额931万元,收费35.4万元。
  本省自1982年开办农业险以来,其险种有:奶牛、耕牛、生猪、鸡、鸭、鱼、扇贝、养鳗、森林、香蕉、柑桔、烟叶、西瓜、香菇、茵种等等。至1988年共承保种、养两业财产计2.43亿元,收入保费308.2万元,赔款支出333.7万元,赔付率108.37%。
  1982~1988年农业险保险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详见表3-4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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