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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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9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保险
分类号: F842.4
页数: 20
页码: 335-3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保险业务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当时外商、华商保险公司集中于福州、厦门两地,以办理水险、火险为主,人寿保险次之。民国22年至24年(1933~1935年)三年间保险费为25万元(法币)。以后,民族资本经营的保险业务虽有发展,但由于受外商的排挤和通货膨胀的影响,进展有限,始终无法摆脱外国保险商控制的局面。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保险

内容

福建省保险业务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当时外商、华商保险公司集中于福州、厦门两地,以办理水险、火险为主,人寿保险次之。民国22年至24年(1933~1935年)三年间保险费为25万元(法币)。以后,民族资本经营的保险业务虽有发展,但由于受外商的排挤和通货膨胀的影响,进展有限,始终无法摆脱外国保险商控制的局面。
  1950年,省人保公司成立,社会主义保脸的职能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得到了发挥,但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经曲折。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除实行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外,还开办货物运输保险、私营企业和公民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牲畜保险以及海外保险等。1950~1958年,全省保险业务总收入4666万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952万元,上缴国家3074万元。1959年起全面停办国内保险务,仅保留配合对外贸易需要的涉外保险业务。
  1980年起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1988年,国内外保险业务总收入8.4亿元。除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认真及时地处理赔款和保险金2.9亿元外,上缴省财政1.5亿元,还拨付防灾补助费1000余万元给有关部门,用于开展防火、防洪、交通安全工作,对本省经济建设,支援灾区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稳定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涉外保险业务虽然没有中断,但在国内保险停办期间也受到严重干扰,一直至1980年以后才获得较快发展。
  第一节 国内保险
  一、强制保险
  1951年2月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保障国家财产不因意外灾害而遭受损失,以及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能够得到补偿,决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城市为区以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同年4月24日,政务院正式公布六种强制保险条例(财产、船舶、铁路车辆强制保险以及轮船、铁路、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当时根据本省没有铁路、飞机的实际情况,先实施财产、船舶和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三种强制保险,并为保障公企物资运输的安全,经省财委会批准,在全省同时实施货物运输的强制保险,但以自愿条款承保。1951年7月1日开始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和船舶强制保险。7月16日实行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此外,为保障公路汽车旅客的安全,经报请省财委会和人保总区公司批准,同年10月15日起,以地方法规方式,在本省实施公路汽车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为取得省际公路实施的一致性,经省人保公司联系,邻近的江西、浙江、广东三省也同时实行。当年实施强制保险后,已开办业务的省市及与地区所在地,因清产核资工作影响,难于全面完成,投保单位仅占应保单位49%。
  1952年6月9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指示,财产强制保险扩大到县级单位。但对乡镇财政公产,包括公有店铺房屋、学校、房地产等,以及一些财产尚未整理的新建机构,年内暂不投保。
  1953年根据财政部指示,自本年度起,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基建工地的财产强制保险一律停办,但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县以上合作社的财产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
  1954年根据人保总公司通知,当年起,对银行财产,露天储存的盐,不实行强制保险。同年2月,全省保险会议贯彻执行上述精神,决定在本省实施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国营企业、县及县以上合作社(福州、厦门市为区以上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的所有财产和船舶。漳州市的区以上合作社,如当地保险公司有条件掌握,同时经省总社通知,也属于强制保险范围以内)。对半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公私合营企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组织、会计制度健全的县以下镇、区、乡合作社,如将全部财产自愿投保者可按强制保险办法承保。县合作社分散在区、乡的仓库,多系合作社各专业公司收购产品的仓库,故暂不承保,但对属于县合作社所有的物资存放于区、乡仓库的,应由县社统一投保。存放在仓库的物资,金额较巨,必须帐册健全,能及时结出存仓数额的,才可投保物资流动强制保险;如不合以上条件及存放于民房的物资,应投保物资定期保险。
  1955年4月,本省贯彻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停办铁路、交通、邮电、粮食、水利、地质六个部门的财产、铁路、车辆和船舶的强制保险(职工宿舍除外)。民航局财产也于1955年起不实行强制保险(职工宿舍除外)。各专、县示范繁殖农场也不办理强制保险。
  1958年第六次全国保险会议通知,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按财政部规定自1958年起停办,改为自愿保险。因转变工作赶不上,经请示国务院李先念副总理决定,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1958年仍继续办理。本省贯彻上述精神,继续办好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和轮船、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当年强制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32.2%,直到1959年全部停办。
  1950~1959年全省各险保费收入、赔款(给付)支出情况见表3-40。
  二、自愿保险(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一)城市保险
  1950年3月,省人保公司开办火灾保险业务。7月份起增办运输保险和附加匪盗险。第四季度又开办船舶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根据业务需要,该公司编制有火险和运输险业务简章、省各地公路里程表、火险分区和分段地图及沿海轮船运输、公路汽车运输和福州街道建筑的消防设备等资料。
  1951年省人保公司确定自愿保险业务的方针是:重点抓运输险,并在有条件地区试办新业务,除大力发展海上运输险外,还抓内河轮船、木船运输险和公路汽车运输险。并在平潭、福清等沿海地区试办渔船险和船员意外伤害险;在城市开展私营工商业的火险,职工家庭财产的职工团体火险,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由于普建支公司,代理处等保险基层机构,扩大承保面,业务有较大发展。
  1953年,省人保公司根据全国保险会议精神,决定对城市业务加以整顿,按照“对生产有积极作用,群众需要和自愿,符合经济核算”三条原则进行分析,决定停办木船船舶险、渔船船舶险、木船水溃险、木船漂流险、牲畜运输死亡险、驿运险(联运中的驿运除外)、简易火险、渔工人身险、金钞险、破碎渗漏险、内陆运输兵盗险等11个险种。此外,还对乡村的人身保险动员办理退保,并停办此项业务。与此同时,采取整顿巩固后再积极发展的方针,集中力量抓好火险,运输险和人身险业务。对团体人身险,坚持贯彻自愿原则,宣传责任范围,力求巩固。对私营企业职工,注意合理解决保费负担,以免影响劳资关系。
  1954年继续贯彻“整顿城市业务,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着重抓好公私合营企业、加工订货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火险业务;并以组织推动、自愿投保为原则,开展普通火险、轮船轮拖木驳、机帆船、木船、汽车、木排、联运等运输保险,但对短程零担运输不主动争取;对团体人身保险新保从严,续保从宽掌握;简易人身保险在福、厦、泉三地仍由代理员代办,其他地区暂不开展。从而使业务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1955年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指出:城市自愿保险业务主要应面向分散的对象,以符合“吸收分散的社会资金”的原则。办好这项业务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是城市自愿保险业务的对象,公民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一个发展方向,应考察客观需要稳步发展。国营企业的运输保险由于运输物资比较难于管理,风险较大,仍在相当时期内需要保险,应根据需要办好这项业务。根据上述精神,省人保公司于1955-1957年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开展以下业务:
  1.普通火险
  以自负盈亏的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对象,不分县城区镇,加强宣传,争取投保。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除明确承保财产的界限外,对保额标准,规定在一个系统内必须一致,固定财产保额按照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准,物资按成本价计算。
  2.区供销社财产保险
  以区社为单位,通过县社统一按强制保险办法承保。区社的代购、代销、代管、加工等物资的承保界限,于投保时确定,以明确责任。对流动物资采取“季初投保,季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对社区以下的代销店、货郎担物资,因过于零星分散,原则上不予承保。
  3.团体火险和简易火险
  机关、企业、工矿的职工家庭按团体火险承保。对居民住户的房屋,财产在2000元以内的,可恢复投保简易火险。
  4.运输保险
  加强与物资单位和运输部门联系,调查产、供、销等情况和物资的流向,挖掘险源,并简化投保手续,改进代理结算办法。
  5.简易人身险
  这是作为社会基本福利的补充保障,继续发展。至1957年底,承保5.9万份。
  1958年,省人保公司根据当时大跃进形势,大力开展火险、运输险、公民财产险和人身险;同时加快城市业务的发展步伐。火险业务以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等为对象。新开展公民财产保险,以取代团体火险与简易火险。运输险业务主要抓运输部门的代理机构和预约统保签订合约两个环节,以保持相对稳定。简易人身保险在承保条件上略有放宽,凡在县城、区镇,群众有需要,有交费能力,可以宣传动员投保;在农村,如个别有迫切要求,又能按期自动交费者,可接受承恽。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全国财贸会议,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国内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同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本省的国内保险自1959年1月1日起全部停办,省人保公司机构撤销,清理工作由人行接办。由于国内保险业务尚需对火险、人身险等办理大量退保工作,至1960年才告全部结束。
  50年代自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见附表3-40。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逐步设立保险公司。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指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目前应先办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险以及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机构应单独设置。同年11月26日,省人行与省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在全省恢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
  1980年1月省人保公司机构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开展。10月12日,省财政厅与省人行联合发出《关于1981年起企业保险费应编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联合通知》,允许将保费计入成本,推动各企业参加保险。当年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收入648万元。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本省根据人行总行和人保总公司订定的条款与费率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
  1981年初,本省规定对家庭财产保险按建筑结构实行级差费率,分为四个等级,费率最高为3.5‰、最低为2‰(厦、漳、泉三市由于房屋结构质量较好各档再降低0.5‰)。对单位内集体统一投保者,给予优惠。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一律另加2‰。
  同年4月,在福州召开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研究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设立代理处和业务经费等问题。
  省人保公司还根据部分县(市)支公司汽车险业务座谈会上反映的问题,编写《汽车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按净值投保的车辆,按保额与原值比例赔付修理费,以降低赔付率。
  同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申请行驶轻便摩托车须凭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等,发给号牌和行驶证,省人保公司配合公安部门在全省办理具有强制性的摩托车保险。
  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达《国务院批转入民银行关于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通知》,要求各地推动保险业务发展。同年省人保公司试办自行车盗窃险、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月1日,执行企业财产保险新条款,扩大保险责任和承保标的。
  1983年,开办团体人身险;制定企业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对储存室内的商品物资,由于外来明显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1984年,省人保公司配合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试行办法》。此项保险业务委托省人保公司办理。同年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要求扩大保险服务领域,使本省城乡保险事业有个较大的发展。是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对有关保险工作的规定,经财政部和人保总公司批准,省财政厅委托省人保公司代办福建省国内保险部分业务。代办范围包括:企业(含集体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险、货物运输保险。代办协议书于1984年9月24日签订,但实行代办日期自1981年1月1日算起,并规定1984年起,保费收入中的50%为赔款和赔款准备金,12%为保险的代办手续费,3%为基建补助费,35%及追偿款交省财政厅。
  1985年5月7日至12日,人保总公司在福州召开全国国内保险业务座谈会。这次会议讨论国内各险业务,重点解决下放业务经营自主权问题;明确在一个省范围内的地方性法定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由各省人保公司掌握;人保总公司统一颁布的各种条款,各地均可因地制宜进行制订特约条款,以适应地方需要;对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费率,可在20%上下的幅度内浮动。
  1985年度,全省保额达110亿元,计有企业财产险9543户、家庭财产险195359户、48926辆汽车、39394台拖拉机、23139辆摩托车、船舶1691艘、渔船224艘;承保城乡货运险178056笔,保障28亿多元的运输中物资。全省承保简易人身保险人数30316人,80487份;城乡养老金保险74020人(累计);参加各种团体人身险和意外伤害险134654人。
  1986年3月,省人保公司拟定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辆损失险的责任范围、赔偿处理分开。对公有车辆改变过去按帐面价值承保的做法,为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额;对私有车辆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额,以适应价格体系改革的需要;对国产车、进口车、营业车、自用车采取不同的费率档次,做到合理收费。1986年10月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费率,增加综合险,包括渗漏破碎险、盗窃险、雨淋险的责任,基本上满足货主的要求。各项财产保险不但巩固了老业务,而且争取了新业务。各种财产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年承保10726户企业财产险,24.7万户城乡居民家庭财产险和13万多辆机动车辆险,货物运输保险也比上年提高41.46%。人身保险业务从上年的占国内险比重18.2%升为24.3%。人保龙岩地区中心支公司带领7个县支公司经理三次到广东梅县、肇庆等地学习取经,率先在龙岩地区打开局面,承保30万份简易人身保险。此外根据人保总公司长沙会议和福州会议精神,本省开展18个人身意外险险种,全省承保学生平安险534489人,受到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欢迎。
  1987年省保险系统根据人保总公司提出的“坚持改革,狠抓经营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保险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对外扩大宣传,疏通渠道,广设代理网点,开辟新险种;对内实行岗位责任制,任务包干,保费、奖金、费用三挂钩。全年财产险保费收入9670.7万元,比上年增长46.06%;人身险为5673.8万元,比上年增长166.26%。
  同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保公司与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省人保公司与省农行、省财政厅、省建行、省水产厅、省交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旅游局等部门签发6个开展保险业务的联合逋知,从而推动各种保险业务的发展。
  1987年下半年,省人保公司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并于10月1日起实行。人保总公司新修订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亦于是日执行。新修订《条款》增列的主要内容有: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死亡给付责任;因病致残,保险人也不负残废给付责任。
  当年,为适应保险业务发展需要,全省新建服务网点243个,扩大服务领域,方便群众,并组织多层次各类培训班39期,培训人员754人,占职工总数55.89%。
  1988年,省人保公司、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在全省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的报告》,经省政府批转全省实施,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列入法定范围。企业财产险普遍实行固定资产按原值加成承保或按重置价值承保,使企业有足额的保障。货物运输保险广泛由承运人代理。福州铁路分局所辖车站广泛代理铁路货物运输险,其代理处从1983年的1个,发展到1988年的68个。铁路货运保险的保费从4364元,增至1823.1万元。
  是年,由于物价上涨,银行利率提高,人身险业务一度出现滑坡,但各地仍积极建立农村代办站(全省已建立458个,聘请专职代办员905名),扩大服务网点,业务仍有较大进展。同年,根据上级规定,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工作,改由劳动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业务移交工作于年内基本结束;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养老金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同年9月,人保总公司为保证参加人身保险种保户的经济利益,根据人行提高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规定,调整人身保险各险种的予定利率。对9月1日之前承保的业务,亦相应提高保险金额。这年除发展简易人身险、养老金保险外,还承保学生平安险2127899人、老人团体平安险66990人、住宿旅客意外伤害险61314人、独生子女平安险49525人。各种长短期人身险38种,收入保费超过1亿元,占全省业务总收入34.78%。
  1988年全省国内外保险业务收入3.11亿元,比上年增长64.41%;员工人均创造保费20.79万元。其中国内财产险完成1.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12%;人身险业务收入1.08亿元,增长90.61%;参加保险人数427.11万人,占全省社会总人口的15.25%。按照代办地方企业保险协议书规定,1982~1988年上缴省财政1.5亿元。得到省人民政府的嘉奖。
  1980~1988年全省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详见附表3-41。
  (二)农村保险
  1950年,省人保公司贯彻全国保险会议精神,结合本省情况,选择地区试办农村保险。先从培训专业干部着手,于1951年8月28日举办一期农村牲畜保险业务训练班,学员85人,为期一个月,训练结束后,即分赴各地参加牲畜保险工作。9月份该公司在闽侯县青圃、胪雷两个乡试办耕牛保险,承保耕牛265头。在试办取得初步经验后,于10月份推广到龙溪、晋江、闽侯三个专区分别选点扩大试办,每个专区成立一个牲保工作队。当年总计在18个县承保耕牛27216头,总保额114.6万元,收入保费34385元,支付赔款1140元。根据各地试点结果来看,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本省多山,交通不便,农村分散,处理赔款不及时,造成耕牛残值减少,农民不满;其二、拖欠保费现象较普遍,并且耕牛死亡率高,业务成本和费用也高;其三,对耕牛十足评价,八成承保的政策未能彻底执行,由于受季节性差价的影响较大,致使保额有偏高偏低的现象。保额偏低的,少收保费,耕牛死亡也得不到基本的经济保障;保额偏高的,导致产生虐待牲畜的现象,耕牛死亡率提高。
  1952年,根据人保总公司提出“普遍办理牲畜保险”的方针,将耕牛保险扩大到全省8个专区的49个县和4个市郊。同时在晋江、龙溪专区的3个县的12个乡试办黄麻保险,全年承保耕牛166374头,保费收入210055元,死亡耕牛1753头,赔款51817元;黄麻保险承保4258亩,保费收入3622元。
  1953年4月,人保总公司召开分公司经理会议。鉴于农村保险工作存在强迫命令和混乱情况,以及其它难以解决的矛盾,决定停办农村保险。决议经中央批准下达后,本省即着手进行停办农村保险的退保结束工作。这项工作于1953年7月份开始,先后经过试点与全面退保两个阶段,历时3个多月,至10月底全部结束。全省退保耕牛89809头,退保费50765元。保险起期即行退保和已保未收费作呆帐处理的22644头,保费41038元,退保总数占有效头数61%,其余逐月已保到满期。不必进行退保的,也分别宣传政策,向保户作了交待。本年耕牛死亡连同处理积案共4339头,赔款99665元。耕牛保险退保扫尾和满期工作至1954年才结束。
  1955年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指出,国家办农村保险对农民是有利的,但过去大部分地区停办了农村保;现在农村出现了新情况,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了迅速发展,对保险产生一定的要求,恢复农村保险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摆在面前的困难较多,缺乏经验,要接受过去教训。会议确定1955年的工作方针是重点恢复试办农村保险业务。省人保公司根据会议精神,组织力量在闽侯、漳浦等5个县的26个乡进行调查,并拟出试办方案和承保方法。继在龙溪、漳浦两县各选一个区进行试办,共承保耕牛3827头,占该地有劳力耕牛的54.24%,反映良好。
  1956年全国保险会议指出:“我国农民缺乏保险的习惯,故应切实执行自愿保险的原则”。本省扩大承保范围,在27个县市共承保3459个高级农业合作社、9个农场、13个互助组的耕牛186988头。
  1957年,省人保公司继续扩大农村保险业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耕牛保护工作,办好耕牛险续保和开展新业务,在29个县市,承保5千多个农业社的耕牛158413头。为配合贯彻发展生猪政策,保障农村养猪户的经济利益,在福清、龙溪等地试办养猪保险。试办中,与当地兽医部门协作,实行二包或三包办法。二包指由保险公司包死亡保险,兽医部门包防治,从保费收入中提出10%作为防疫补助费,使用于保险生猪的防疫工作上;三包指以上二包外,兽医部门增加一项包医药。保险公司与兽医部门订约分工,统一收费,分别负责,三包费用由有关部门协商订定。此外,试行建立乡代理员制度,由乡社的兽医、防疫保健员担任,具体包干宣传、承保、防疫、医疗、理赔、收费等工作,手续费在三包费用内负担。当年试办生猪保险收入保费2299元。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省人保公司大力开展牲畜自愿保险,扩大试办养猪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收入保费245100元。
  1959年起本省全部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包括各项农村保险在内。当年主要是办理耕牛保险和养猪保险的大量退保工作。全年支出退保费耕牛保险64396元,养猪保险49733元。至此,农村保险工作全部结束。
  1980年本省恢复国内保险初期,集中力量搞好城市业务。1982年福州市保险公司在郊区建新公社承保乳牛459头,保额43万元,收费13453元。但乳牛死亡率较高,以致赔款14698元,赔付率达109.25%。1983年与1984年,省人保公司下达乳牛保险、牲畜保险、生猪保险条款。连城县支公司试办耕牛保险,龙海县支公司试办生猪保险,承保面都很窄。1983年养殖保险的赔付率高达418.84%。1984年也只是零星承保。1985年省人保公司下放中心支公司关于乳牛、牲畜、生猪保险的费率、理赔单价、残值折归成数的审定权。当年承保耕牛、乳牛、生猪、家禽等养殖业保险,收费17825元;并试办香蕉,森林等保险62950亩,收费20411元。1986年在上年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经济核算原则,选择林业和出口创汇的水产养殖业为重点,扩大试点面。当年邵武县支公司与当地林业局联合承保森林23.43万亩;在宁德、漳浦等地承保对虾保险3200亩。
  1987、1988年根据人保总公司规定的“同舟井济、防赔结合、积极探索、稳步发展”的方针和“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农村养殖业和种植业保险有所发展,特别是林业与创汇农业扩大了承保面。开办森林保险的有霞浦、云霄、莆田、泰宁、宁化、长汀、武平、福安、周宁、邵武、顺昌、大田等12个县,承保109万亩、保额7878万元,保费18.8万元;办理对虾、虾塘堤坝保险的有仙游、莆田、福安、福鼎、长乐、罗源、宁德等县,承保3542亩,保额931万元,收费35.4万元。
  本省自1982年开办农业险以来,其险种有:奶牛、耕牛、生猪、鸡、鸭、鱼、扇贝、养鳗、森林、香蕉、柑桔、烟叶、西瓜、香菇、茵种等等。至1988年共承保种、养两业财产计2.43亿元,收入保费308.2万元,赔款支出333.7万元,赔付率108.37%。
  1982~1988年农业险保险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详见表3-41。
  第二节 涉外保险
  涉外保险包括出口运输保险、进口运输保险和船舶险及非水险(财产险、意外险)等。福州、厦门是全国重要口岸,办理涉外保险有较长历史。
  一、出口运输保险
  本省邻近港澳,有悠久的对外经济交往历史和独特的地理条件。省人保公司系统以促进对外经济和贸易发展为服务宗旨,除办理国内保险外,同时办理出口运输保险,出口保险业务逐年发展。
  1950年本省涉外保险的方针是,积极配合对外贸易发展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并与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建立密切的业务关系。是时本省涉外保险刚从外商控制下解放出来,又因海上运输受到封锁与截击,因此仅有少量代理中国保险公司的出口运输保险业务。1952年联大在美国非法操纵下,宣布对我国“禁运”,沿海运输危险性大。为发展对外贸易和保险事业,省人保公司配合各外贸公司和有关部门开辟福州至广州的陆路联运,进行反封锁、反禁运斗争。1954年,人保总公司公布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出口物资资料,内容包括保险条款说明、保险险别、投保手续以及赔款手续等,为开展涉外保险提供了资料。1955年随着亚非万隆会议的成功,和平外交取得胜利,国际地位提高,对外贸易发展,以及1957年鹰厦铁路通车,加强了陆运。这一系列客观因素,使出口保险业务有所发展,出口保费逐年增长,50年代国外运输险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情况见表3-40。为配合反封锁,支持外贸商品从海路出口,福、厦两地率先于1957年开办战争险业务,增收出口保费。承保比重:港、澳、新、马达100%,欧洲82%,其他地区达99.31%。
  1959年,由于停办国内保险,撤销机构,全省的涉外保险业务并归省人行国外业务处办理。福、厦二市公司并入福、厦二市人行,对外只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厦门支公司名义,经办少量的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以配合出口贸易的需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出口保险业务受到严重干扰,据统计1966~1968年收入保险费为44.67万美元。
  1969年本省出口保险的任务,一是狠抓出口商品争取在国内保险,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外汇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二是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省人保公司切实贯彻执行,出口保险业务开始复苏,1969~1972年4年间,收入出口保费94.55万美元。1973年7月外贸部、财政部发出《关于进出口货物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货物一般应以不带保险的价格条件,由我国保险;出口货物一般由对方保险。即“两个一般”政策。因此出口货物一般以不带保险条件报价,主动放弃了保险业务,业务明显受到影响。1978年拨乱反正以后,开始采取灵活做法。1979年,根据上级通知,对出口保险采取的做法是出口托收D/P(DOCUMENTAGAINSTPAYMENT)付款交单,D/A(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承兑交单。规定由买方保的,外贸需要我保,也可保卖方利益险(SELLER’SCONTINGENCYINTEREST),伦敦协会条款I.C.C(INSTITUTECARGOCLAUSE)可以接受;客户要求保特殊险别如罢工险S.R.C.C(STRIKES,RIOTSANDCIVLLCOMMOTIONS)拒收险(REJECTION)、产地险(COUNTRYDAMAGE)等可以接受;费率掌握在20%幅度内浮动;保额掌握可加到发票金额的20%;—个保单可以有几个目的港;核赔权限内赔案对外诉讼,由省人保公司决定;理赔收费可按对方收费标准收取。同年5月25日省革委会批转省人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报告》,要求争取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内保险的比重。通过贯彻,促进业务进一步发展。据统计,出口保费1978年收入80.54万美元,1979年收入104.31万美元,分别比1977年增长43.74%和83.32%。
  1980年,本省随着国内保险的恢复,也大力发展涉外保险。1982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外保险业务的报告》,要求争取各种国外保险在国内投保。“六五”计划期间,涉外保险变化显著,沿海地区开展涉外保险的县支公司增多,如东山、漳浦等公司也开展出口保险业务,保障范围与内容向多样化发展,基本适应对外经贸的变化;特区和沿海城市公司的业务自主权扩大,保险工作更富活力,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届际险市场的竞争。
  1986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的通知》,强调今后本省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应逐步做到都在国内投保,要求各有关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涉外保险;金融机构提供涉外贷款时,争取贷款项目在国内保险;中外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的规定,在国内投保。通知还要求各级保险公司做好涉外保险工作的宣传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1987年继续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上述通知精神,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业务比上年增长30.9%。1988年省人保公司根据总公司关于“加快对外保险改革步伐、增强内部经济活力的精神”,改革内部机制,将费用同科室的任务挂钩,业务科可视工作需要灵活使用展业、宣传等费用,并根据工贸公司科室和代理人的展业承保比重给付劳务手续费,改变过去平均分发的缺点,调动了外贸业务员争取保险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在抓好重点商品、重点客户、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基础上,开展水产品保险,如养鳗、对虾等保险。
  本省出口货物远销至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保的大宗商品有漆器、木画、陶瓷、抽纱和石、牙、木刻等工艺品;有蘑菇、芦笋等食品罐头;有茶叶、松香、羽毛等土畜产品;有鞋、帽、塑料拖鞋、热水瓶等轻工产品;有柴油机、机床等机械设备;还有化工医药、五金矿产等。承保险别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切险、水溃险、平安险;附加险有盗窃提货不着险,破碎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卖方利益保险等。
  1980~1988年出口运输保险保费收入与赔款情况见附表3-42。
  二、进口运输保险
  福厦两地在1949年以前的进口货物都由售方在国外自行保险。1949年以后,由于“封锁”、“禁运”,进口货物一般也按带保险CTF价成交,由卖方在国外投保。1953年为配合国家反封锁、反禁运和节约外汇,本省对进口保险业务,除采取降低海运费率和改由陆运办法外,还实施对残损物资的联合检验和对进口物资实行扩展责任范围,保至内地最后目的地等措施,以鼓励进口物资在国内保险。1958年为进一步配合国际贸易,本省开办进口货运险附加战争险业务,承担进口物资的战争风险,全年收入进口保费12399美元(其中货运险2150美元,战争险10249美元)。1959~1978年,进口保险业务极少。其原因,一是大宗进口物资归口订购,由各进口总公司向国外订货后调进本省,保险由北京各进出口总公司向人保总公司投保;二是福州各进出口公司与资本主义国家厂商无直接交易,部分进口物资委托其他口岸开证代购,保险由开证地公司承保;三是只有少量的物资直接向港澳订货,由本省承保,因而影响进口保费收入。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我进口货物、买方是我方,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应尽量选择在国内保险,通常情况下,应以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由于政策落实,本省进口保险业务开始稳步增长。本省进口物资主要有:钢材、化肥、粮食、柴油、化工原料、糖、水泥、鱼粉以及机器设备等。除裸装钢材外,进口单位一律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业务。根据人保总公司指示,灵活掌握进口保险费率,对外洽谈业务争取在国内保险的给予适当鼓励,全年收入进口保费达48.11万美元,是1950年以来收入进口保费最多的一年。
  1981~1983年,国民经济调整,压缩进口计划,进口贸易额有所减少,但由于各级保险公司努力开展宣传工作加强服务,简化投保手续,重视提高投保比重,把好关口、防止漏保;同时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外保险业务的报告》,明确规定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在对外洽谈各种经济合作及贸易项目时,要以FOB(FREEONBOARD离岸价格)或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成交,争取在国内保险,并在合同条款中列明,以维护国家权益,为国家争取外汇收入;并在具体服务中,加强物资的进口检验,主要做好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检验工作。因此,3年来虽然进口贸易额有所减少,但保费收入仍分别为45.49万美元、44.61万美元及47.15万美元,有持续增长。
  1984年,本省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吸收侨资合作对象日益广泛,进口保险业务着重抓重点单位的进口引进项目代理保险,扩大承保面。1985年,省人保公司派专人到港澳同香港华闽公司和澳门中福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进一步扩大承保面和简化投保手续。
  1986年,在省计委和省外管局的支持下,由省计委根据每季度进口用汇情况,统筹一笔外汇给外管局,作为各单位进口保险的保费,解决以往逐笔办理批汇和不能及时收费、甚至无法收费的问题,提高了进口单位在国内保险的积极性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1987年,本省贯彻执行人保总公司在贵阳召开的全国进口货运险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费率杠杆作用,继续协助用汇单位简化批汇手续,发展代理网点。省华福公司所属招标公司被聘任为代理人后,承揽国际招标采购业务达2.2亿美元,增收保费30余万美元。1988年2月在厦门举行“外商投资洽谈会”,由我保险成交额2.27亿美元,承保比重达83.72%。同年7月1日,省外管局与省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对进口货物较多的省外贸总公司进口部及轻工、鞋帽进出口公司在申请拨付保险费时,外管局可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清单,一次性拨付保费,方便投保单位。
  1980~1988年,本省进口运输保险保费收入与赔款情况见表3-43。
  三、船舶险与非水险业务
  1979年,本省开始办理涉外船舶保险业务。同年,人行总行指示: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均可办理保险。5月间,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报告》,规定由保险公司承保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经营的各段保险。同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1980年,根据上述规定,本省逐步开展来料加工保险等业务。当年来料加工保费收5.54万美元。由于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1981与1982两年新险种业务都获得较大发展,收入保费62.84万美元。
  1983~1984年,除继续抓好合资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业务外,还贯彻人行总行和经贸部关于对外承保工程和劳务出口争取在国内保险的通知,开展宣传工作,但因国际市场不景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业务的发展。1984年,根据本省引进技术和利用外资、合作项目增多的情况,加强信息工作,业务有所回升。这段期间陆续开办机器损坏险、建筑工程险、公众和产品责任险,以配合对外经贸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除原有福、厦、漳、泉办理新险种外,东山、漳浦等县支公司也陆续开办非水险业务。1985年,省人保公司加强几项新措施:一是沟通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引进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计划和动向;二是增加新险种如投资保险(政治风险)、飞机保险等;三是灵活掌握费率;四是提高服务质量,主动热情接待客户。从而使非水险业务成倍增长。
  1986~1987年,在利用外资、侨资和进口引进项目中积极发展非水险业务。水口电站和福州火电站是世界银行和华能总公司外汇贷款的大型项目,除了加强标前标后各环节的保险展业宣传外,在人保总公司的指导下,与承包商中日联营公司等就有关土建工程承保条件、费率等问题进行实质性洽谈。1987年5月签发水电站保单,保额9388万美元和人民币2.1亿元。福州火电厂承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额为1.55亿美元和人民币3424万元。此外还承保世界银行贷款的水产项目中对虾养殖1.5万亩,收入保费人民币80余万元。福、厦、漳、泉普遍开展三资企业的财产险、建工险、安装险、汽车险、雇主责任险和旅游人身险等多种非水险。1987年收入保费363万美元。1988年承保福州轮船公司及闽安轮船公司33艘船舶的保赔险,委托省外管局代理出国人员人身保险业务。至此,本省涉外非水险业务收入,仅次于出口运输保险的收入,在涉外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
  1980~1988年本省船舶险及非水险业务保费收入与赔款情况见表3-44。
  第三节 防灾与理赔
  防灾是保险的重要职责,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组织推动或配合参与有关专业部门来做这项工作。防灾项目在进行过程中不断深化,逐步起到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积极作用。保险理赔是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因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所进行的赔案处理工作,也是一项履行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任务。理赔工作面向千家万户,政策性、服务性强,影响广泛。本省在为建立经济补偿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0~1988年由于承保大量资产,保险业务部门直接处理的赔案也多,支付了巨额赔款。
  一、防灾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全省各地普设保险机构,防灾工作已由点推到面,扩大服务范围,并由单一的防火检查逐渐发展到防洪和防风,交通安全及卫生防疫检查等项目。
  (一)防火
  1951~1952年两年间,各地人保公司先后在福州、南平等18个市县(镇)共对605个单位进行防火检查。1953~1954年全省共检查公私企业工厂仓库748个。在检查中,为提高被检查单位的消防意识,由省人保公司印刷了“检查漏电方法”、“各类手提灭火机使用、分布方法”、“炉灶烟囱检查与洗刷方法”、“防火手册”等资料连同检查提出的建议一并发送被检查单位。对有火灾隐患因素的单位,检查时立即提出改进意见,以免酿成火灾危险。如建阳县供销合作社在堆放7桶汽油的一旁,生炉子烧饭,当即指出改正。1951年冬,福州市和闽侯专区联合举办土特产品交流展览会,保险干部到会协助开展消防工作,针对展览馆建筑简陋的缺陷,装置一批灭火机、砂箱、消防桶等,展览期间扑灭过3次小火灾。1955年,省人保公司配合福州市消防队开展冬季防火活动,提供大批防火标语、传单,并直接参加其防火宣传与检查。福州、南平、漳州等地还配合消防部门举办防火展览会,广事防灾宣传。1956年~1957年,省人保公司拨付11.6万多补助消防队购置救火车费用等。
  1981年1至10月份,火灾增多,损失严重,赔款超过300余万元。11月份继泉州特需公司仓库失火后,建瓯茶厂发生大火。由于冬季风烈物燥,火灾危险大。省人保公司于11月份及时部署全省各支公司进行冬季防火宣传检查工作,要求与当地消防部门互相配合开展防火检查,建立与健全防火责任制。
  1982年秋末以来,省内各地重大火灾仍不断发生。10月18日至21日4天中,参加保险企业有德化县木器厂加工车间、宁化县林业化工厂松香车间、福州雕刻总厂成品仓库,清流县松香收购站等4单位发生火灾,损失达90多万元。省人保公司当即布置各支公司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防止重大火灾发生,并于1982~1984年购买1500台灭火机分发到各地区、赠送给企事业单位使用。
  1984年全省保险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开展防火检查与宣传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1984~1986年根据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及省公安厅通知,新年、春节前组织安全大检查。1986年10月20日,福州台江区居民发生特大火灾,烧毁民房233户,其中参加保险165户,经济损失70万元。福州市人保支公司配合消防、公安部门进行“十项标准”(内容有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义务消防队、用火用电易爆易燃物品安全管理、明确被检查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定措施等)的大检查和落实。
  1987年5月,省人保公司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7月份天气异常炎热,连续多天高温,福州台江区后洲发生重大火灾,受灾62户。省人保公司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气候和灾害特点,加强防灾工作。
  1988年,省人保公司和省经委等6个厅局委发布《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加强了本省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1988年7月1日起,省人保公司与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创办《消防、保险》月报。该报是本省唯一宣传消防和保险的报纸,是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学习与了解消防与保险的窗口。辟有“消防透视”、“保险面面观”、“保户之窗”、“火灾实例”等主要栏目。为积累防灾资料,部分县市公司还对重点单位建立防灾档案,记载企业生产性质、工艺流程、安全管理、防灾设施等主要情况。
  (二)防洪
  本省有周期性洪灾,每年4~7月为洪水季节,部分低洼县市常受洪水侵袭,泛滥成灾。1951年6、7月间,福州发生洪水,仓泛、苍霞、仓前、藤山、上渡、排尾、江滨等处洪水淹没较为严重,高的达2.44米,一般也在1.5米左右。省人保公司组织干部重点检查工厂仓库,逐一提出书面建议,促使单位及时转移物资或改善堆放方法加强防洪措施。省木材公司投保停泊在闽江水坞和鳌峰洲的数万根木排和露堆木材,是保险防灾的重点。省人保公司与水文站加强联系,根据洪讯警报消息,随时做好防洪准备,故在洪水暴涨,闽江水位高达2.72米时,木材未遭漂没流失。
  1981年6月和1984年5月,本省发生特大洪水灾害,经济损失严重。保险公司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南平地区人保公司在洪水前,抓好灾害信息网络,气象、水文、保险三家协作,及时传达信息,反馈给企业,并督促协助企业抢险救灾。1985年5月中旬以来,长汀、连城、宁化等县普降大雨,屏南、柘荣、古田、崇安、永春、大田等县也受到暴雨袭击,建阳、南靖、德化等地下了冰雹,低洼地区已发生洪涝灾害,堤坝、渠道冲毁不少,省人保公司紧急通知各地开展防洪检查,减少损失。1986年6月份和1987年5月份根据有关部门预测,全省雨量偏多,而且降雨集中,存在洪水威胁,全省各级人保公司抽调人力组织防洪检查。1988年5月,本省发生特大洪水灾害,由于及时抢险救灾,减少了部份损失。仅建瓯县人保支公司帮助企业抢救搬迁保险物资,减少损失100万余元。为增强被保险企业的救灾意识,防止依赖保险而忽视防洪施救工作,部份县对洪水易发地区和低洼、坝外企业订立洪水保险责任线,超过责任线的洪水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顺昌县经过数年试行,收效甚大,提高了职工防洪救灾的自觉性,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三)防风
  本省沿海地区于夏秋两季常有台风暴雨,并受潮汛顶托,形成山洪内涝。省人保公司与气象部门、防汛指挥部联系,一旦发现情况,立即转知各工厂企业,做好事前防范,减少损失。该公司还印发“防风暴应注意事项”、“蒲福氏风力表”给有关单位,建议在台风暴雨汛期对所处环境安全、建筑物、电器设备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修理加固;同时还广泛赠送防汛标语,扩大宣传,以策安全。
  1985年8月23日,第十号台风袭击本省,福州、莆田、福清、长乐、平潭等10几个县市遭受不同程度损失。24日,省市县公司领导率业务人员分赴受灾较重的地区,迅速投入抢救,避免损失扩大。
  (四)交通安全防损
  本省闽江上游河床狭小,险滩林立,木船运输保险出险频繁,尤以永安、沙县、南平、建販为最多。为此,省人保公司印发木船防灾防损资料,布置各地加强木船防灾检查工作。1952年已开展木船防灾工作的地区有南平、永安等8个县镇支公司,检查木船696艘。南平支公司在检查中发现损漏木船约占20%,通过4个月的连续检查,引起船户对船舶保养的重视,损漏木船明显减少。
  省人保公司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承保大批机动车辆,认真贯彻全国道路、海运交通安全会议精神,配合交通的综合治理,开展车辆防灾防损工作。1987~1988年各基层人保公司指定专人参加车队安全教育活动,配合交警进行路检,纠正违章行车;同时配合开展行车安全知识竞赛和举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并实行车辆的定期强制保养,动员驾驶员家属共同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等。采取上述防灾防损措施后,全省机动车辆赔付率从1986年的93.1%,降至1987年的67.6%;1988年再降为58.1%。1988年厦门市人保公司配合交警支队和电视台,联合摄制以宣传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中心的安全和保险专题电视节目,在市内两个区开展安全、法制、保险知识竞赛,联合制作预防交通事故的宣传画和警告标志。
  (五)涉外保险防损
  1972~1979年福州人保分公司(为专营涉外保险机构)积极与商检、海关、港口、省人行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涉外保险的检验与防损工作。指派专人入工厂仓库检验进口物资,检查合同,核对提单、发票、装箱单,在确定货物残损原因的责任归属后,实地定损,写出检验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防损的改进意见。在马尾港派专人负责进出口保险货物的检验防损,经常登轮观察配载、装卸情况,发现货损、货差,配合理货公司做好记录,由承运人签字负责。
  1980年以后,除做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外,注重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到纸箱定点厂检查质量,配合外贸召开全省包装评比会,促进包装的改进。1987~1988年省人保公司参加马尾口岸联席会议,在港口、码头、仓库等操作现场开展防损宣传,协助理货公司整理破包、换包、过磅等,以减少散失;同时纠正吊装违反操作,防止货物在堆放中雨淋、受潮、被盗,以加强货运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涉外保险通过检验定损确定残损短少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不论对品质、包装、运输、装卸、储存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都及时采取措施,并分别反映有关部门加以改善。
  二、理赔
  本省各级保险公司重视理赔的制度建设,坚持重合同、守信用,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为处理原则,体现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
  (一)规定核赔权限
  1952年9月,省人保公司防理工作会议规定理赔核定权限为:中心支公司和重点县支公司的强制保险为5000元,自愿保险为500元。1958年决定下放理赔权限,取消核赔权限额。1982年人保总公司下达《关于加强赔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30万元以上赔案,各分公司复核后,再报人保总公司审批;10~30万元赔案及疑难复杂案件均报人保总公司备案。1984年省人保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的财产保险代办协议,规定80万元以上赔案,经省分公司审查并由省财政厅核定后赔付。1986年6月人保总公司召开的各省分公司经理会议,明确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掌握核赔,对核赔权无具体限制。本省规定财产保险核赔权限是: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家庭财产险每案10万元以上报省人保公司审批,3~10万元由地市公司审批,3万元以下由县支公司审批;机动车辆险,县支公司为5000元,地市公司为5001~30000元,省人保公司审批3万元以上赔案;养殖业与种植业保险,县支公司为5000元,5001~10000元由地市公司审批,1万元以上由省人保公司审批。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无核赔权限制,但通融案件应报省人保公司审批,拒赔案件报地(市)公司备案。涉外业务每个赔案的核赔权限,经过多次调整后定为:省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进出口运输险、新险种、船舶险均为30万美元,涉外机动车辆险为1.5万美元;各地(市)中支公司,进出口运输险、船舶险为5万美元,新险种为10万美元,涉外机动车辆险为1万美元;重大损案规定,运输险每案10万美元,船舶险5万美元,非水险15万美元以上须报省人保公司了解掌握。
  (二)理赔制度建设
  1950年理赔工作量不大。1951年,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出险案件相应增加,尤以木船运输险为多。各种险井出险661案,运输险占75%。1952年各基层公司大量积案,省人保公司当即组织辅导组分赴永安、建瓯、南平等地协助清理。同年9月间,省人保公司召开防理工作会议以会代训,学习讨论“应赔万亿照赔,不应赔分文不赔”的精神,纠正片面群众观点、救济观点,批判重证件轻实际等做法,提高干部政策水平。1953年处理案件9057件,其中南平、浦城发生2次大火,均在半个月内处理结案,博得群众好评。农村牲畜保险于本年在全省停办,对过去理赔不当的,作重新处理补赔,对已发出保险凭证,因公司停止收费,遇有出险的,一律予以赔付。1954年2月份,召开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对理赔施救费用和损余物资的处理作原则规定,反对理赔工作中单纯业务观点和脱离政治的倾向。当年出险赔案2723件,其中较大的有福州、建瓯、青阳等地火灾及厦门凯旋轮出险等案,均能迅速处理,并配合有关单位慰问受灾户。1956年全省各地火灾较为严重。闽南遭洪灾受损148个单位215案,赔付72万元。1957年南平发生两次火灾,建瓯、永安、武平等地的4个松香厂相继失火焚毁,均按照条款规定,给予正确处理。1958年取消核赔权限额后,各地保险公司对案情复杂、损失巨大、处理有困难的案件,均于事前请求上级派员协助解决。
  1980年省人保公司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财产保险洪水责任范围及抢救范围费用支付标准,并建立理赔案件呈报手续的制度。1982年建立损余物资处理制度,并编制本省理赔案件汇编。1984年建立省内理赔联网查勘制度,并对错误赔案进行分析,藉以提高理赔质量。1985~1986年,社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比上年上升23.9%,全省汽车保险的赔付率为104.5%。据统计,承保汽车每3辆有1辆出险,每案平均赔款1455元。各地保险公司都采取措施,配合交通的综合治理,开展行车安全防损活动,把好检验定损、招标、修理关,堵塞以赔谋私等漏洞。1987年省人保公司下达大面积水灾理赔定损原则和赔付标准,并实行降低赔付率的奖励办法。1988年建立城市、农村各种财产险业务重大赔案上报备案制度,理赔制度建设日趋完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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