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与监督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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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95
颗粒名称: 一、管理体制与监督办法
分类号: F124.1
页数: 2
页码: 326-3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管理体制与监督办法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监督办法

内容

建行对施工企业财务监督是逐步完善的,管理范围也是逐步扩大的。
  本省地方施工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计划与监督,原来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并在人行开立帐户。1953年7月,人行、交行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正草案)》发出《设有交通银行机构的地区,国营及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算户及放款移转交通银行监督管理的联合指示》。据此,各国营及地方国营施工企业以前在人行开设的结算帐户、大修理基金户,自文到日起,在交行设有机构的地区,一律移转交行进行监督管理。放款工作也移转交行办理。之后,省财政厅为便利银行系统了解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全面掌握收支情况,将省城建局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利润、折旧款项的上缴和财务决算审查等都委托交通银行办理。对施工企业财务计划与决算的审定,则仍由财政厅办理。1954年省建行成立后,除了地方施工企业外,对外来的施工单位,如交通部第三工程局、铁道兵施工部队等,在本省施工期间,其工程款的拨付和结算,工程预决算的审查都由建行办理。1958年,省建行改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财务局,各地(市)建行有的也分别并入当地财政局或人行,地方施工企业财务归由财政部门管理,直到1962年建行机构恢复,才又由建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属施工企业被改为建设兵团,财务实行“经常费”制度。省建行自1971年至1975年在南平设置驻兵团办事处,办理有关财务和监督事宜。
  1979年,省财政局决定地(市)、县级的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统一由各级建行管理,企业盈亏纳入省财政预算。企业的利润按规定扣除提取的企业基金后,实行“五五”分成办法,超额实现的利润一般实行“二八”分成,即上缴财政20%,企业留80%。建行对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财务计划,核定各项财务指标,监督企业基金按照规定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及审批企业财务决算等。
  1980年以后,省建行向省财政厅包干上缴利润指标,然后由省建行把包干指标分配给建工局与地(市)、县施工企业。省属施工企业上缴利润指标由省建工局分配并监督管理。
  1983年,省建行执行财政部和建行总行颁发的《关于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北京、上海、天津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实行55%统一所得税率外,其余省、自治区由财政厅和省建行拟定减征税率。当年拟定的全国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平均所得税率为44%,减征率为11%。实行“利改税”后,奖金不再从成本中列支,改由企业税后留利开支。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提出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当年,省建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建工系统直属企业、部分地(市)国营和集体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1985年,省建行与省建委、省劳动局研究决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除与工程质量、竣工面积、安全措施等挂钩外,还规定要保产值利润率,如完不成,用自有资金补充,以确保国家收入。
  1987年5月,建行总行在浙北省宜昌召开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总行要求各级建行推行企业对国家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协助企业搞好招标承包责任制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年,我省施工企业普遍推行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责、权、利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1988年,施工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到年底,全省已创建10个由不同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具有总承包能力的新型工程承包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交钥匙”的总承包,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商品化生产提供了经验。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普遍推行经济责任承包、幢号工程集体全额承包和幢号工程个人全额承包等3种形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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