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企业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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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9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施工企业财务监督
分类号: F124.1
页数: 9
页码: 326-3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施工企业财务监督情况,包括管理体制与监督办法、监督工程成本、编制预算定额与制定取费标准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施工企业财务监督

内容

一、管理体制与监督办法
  建行对施工企业财务监督是逐步完善的,管理范围也是逐步扩大的。
  本省地方施工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计划与监督,原来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并在人行开立帐户。1953年7月,人行、交行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正草案)》发出《设有交通银行机构的地区,国营及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算户及放款移转交通银行监督管理的联合指示》。据此,各国营及地方国营施工企业以前在人行开设的结算帐户、大修理基金户,自文到日起,在交行设有机构的地区,一律移转交行进行监督管理。放款工作也移转交行办理。之后,省财政厅为便利银行系统了解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全面掌握收支情况,将省城建局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利润、折旧款项的上缴和财务决算审查等都委托交通银行办理。对施工企业财务计划与决算的审定,则仍由财政厅办理。1954年省建行成立后,除了地方施工企业外,对外来的施工单位,如交通部第三工程局、铁道兵施工部队等,在本省施工期间,其工程款的拨付和结算,工程预决算的审查都由建行办理。1958年,省建行改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财务局,各地(市)建行有的也分别并入当地财政局或人行,地方施工企业财务归由财政部门管理,直到1962年建行机构恢复,才又由建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属施工企业被改为建设兵团,财务实行“经常费”制度。省建行自1971年至1975年在南平设置驻兵团办事处,办理有关财务和监督事宜。
  1979年,省财政局决定地(市)、县级的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统一由各级建行管理,企业盈亏纳入省财政预算。企业的利润按规定扣除提取的企业基金后,实行“五五”分成办法,超额实现的利润一般实行“二八”分成,即上缴财政20%,企业留80%。建行对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财务计划,核定各项财务指标,监督企业基金按照规定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及审批企业财务决算等。
  1980年以后,省建行向省财政厅包干上缴利润指标,然后由省建行把包干指标分配给建工局与地(市)、县施工企业。省属施工企业上缴利润指标由省建工局分配并监督管理。
  1983年,省建行执行财政部和建行总行颁发的《关于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北京、上海、天津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实行55%统一所得税率外,其余省、自治区由财政厅和省建行拟定减征税率。当年拟定的全国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平均所得税率为44%,减征率为11%。实行“利改税”后,奖金不再从成本中列支,改由企业税后留利开支。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提出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当年,省建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建工系统直属企业、部分地(市)国营和集体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1985年,省建行与省建委、省劳动局研究决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除与工程质量、竣工面积、安全措施等挂钩外,还规定要保产值利润率,如完不成,用自有资金补充,以确保国家收入。
  1987年5月,建行总行在浙北省宜昌召开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总行要求各级建行推行企业对国家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协助企业搞好招标承包责任制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年,我省施工企业普遍推行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责、权、利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1988年,施工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到年底,全省已创建10个由不同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具有总承包能力的新型工程承包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交钥匙”的总承包,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商品化生产提供了经验。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普遍推行经济责任承包、幢号工程集体全额承包和幢号工程个人全额承包等3种形式。
  二、监督工程成本
  (一)对国营施工企业的监督
  50年代,建行对施工企业核定备料款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价款,监督其合理使用资金,防止浪费,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从1953年开始,当时的交行福建分行和以后的省建行先后派出几个工作组,到重点工地协助施工企业具体核算工程用料、用工的实际消耗量,同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预算比较后,提出修改工料定额的建议。但由于是银行单独提出,缺乏权威性,因此建议很少被采纳。1955年,财政部、国家建委、国家设计局联合发布《国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及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通则(草案)》,国家建委颁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部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成木计算方法》等,使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统一工程成本核算口径,为监督工程预算的执行,反映降低成本计划的成果提供了法定依据。
  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紧缩基建投资,施工任务减少,施工力量多余。全省各级建行帮助国营施工企业进行“精简”和“三清”工作。当年共精简职工2500余人,调剂和处理积压物资价值159万元。
  1962年,施工企业开始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1963年,建筑工程部颁发《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试行办法》,规定预算成本、实际成本等编制办法。全省建行据此审核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算,考核企业执行成本计划和降低造价情况。
  1965年,省建委制定《关于施工单位负责制和现场指挥部负责制的试行办法》。施工单位负责制就是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造价、包工期,交出质量优良工程产品的“四包一交”方式。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收到工程质量好、进度快、成本低、投资省的效果,同时施工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实际上是取消基建工程甲乙双方,在财务上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类似实报实销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对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经常费”制度,施工企业不再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费”由财政拨款,实报实销,一切成本管理制度都不再执行。据统计,从1966年到1970年,全省16个国营施工企业全部亏损。
  1972年以后,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制度逐步恢复。1973年初,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改变经常费办法,实行取费制的通知》,同时国家建委、财政部又联合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试行办法》,规定施工图预算是考核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依据,强调成本管理工作要推行班组核算。这些办法本省虽有贯彻执行,但由于“经常费”制度遗留的问题一时难以全部解决,执行情况不佳。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算大部分经过建行审定,但实际上企业有利润仍上交财政,亏损也由财政拨补。
  1974年,省建行在厦门召开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主要由厦门建行介绍帮助第四建筑公司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班组核算制的经验和具体做法,并实地参观该公司第一工程队开展经济核算情况。此后,全省各级建行帮助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核算,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仍未能扭转全省国营施工企业亏损的状况。
  1977年,全省各级建行开展对施工企业财务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贪污挪用公款;固定资产购置没有计划、也未入帐;用现金购置材料;材料保管不善,帐实不符,帐表不符;工地材料耗用无定额,用料无计划;乱摊成本,扩大开支范围等等。通过检查,整顿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有所好转。从1978年起,全省国营施工企业开始扭亏为盈,当年实现利润407万元,1979年实现利润944万元。省第六建筑公司过去连年亏损,1977年又亏127万元,1978年从永安撤回福州,企业资金紧张,连工资都发不出,要求建行贷款支持。省建行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该公司的条件还是好的,只要加强经营管理,企业得以振兴,于是决定贷款225万元,并派人帮助企业整顿各级班子、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结果1978年完成工作量比1977年增长53%,劳动生产率提高54%,成本降低16%,除还清建行贷款外,还实现利润48.9万元。
  1979年,为调动施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省建行和省建工局订立协议,实行利润指标包干,即由省建工局向省建行包干基数160万元,超基数部分留给企业发展生产。
  1980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建委、建设银行又联合发出《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财权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规定,从1980年起,恢复施工企业按工程预算成本2.5%收取法定利润的制度,法定利润三年内全部留归企业使用。省建行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又作了补充:改革材料供应办法;恢复法定利润三年内不上交;降低成本留成和留给企业的法定利润,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的福利事业;国营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费投资改由按承包工程预算成本3%收取;为解决企业之间收支不平衡,主管部门对利润留成和装备费可按总额10%至20%集中调剂使用。
  1980年建行总行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基数利润按“五、五”分成,超额部分按“二、八”分成(财政20%)。当年省建工局向省建行包干基数利润为940万元。实行分成办法后,发放的各种奖金不再进入成本,而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并允许提留5%的企业基金,另外还可收取工期奖和材料节约奖。这种把企业经营成果同职工利益结合起来的办法,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同年,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施工企业经营成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省建行在省第二建筑公司福州工程处推行“月结成本”的试点,即以当月的工料、机械使用等实际耗用情况与施工预算相比较得出的当月成本。这个办法促进企业加强对预算、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效果较好,不久便在全省推行,形成制度。
  1982年,省建工局决定所属企业按照国家颁布的1979年劳动定额实行计件工资,超额不封顶,提高了劳动生产积极性和经营管理水平。据统计,1980~1982年扩权后三年与前三年比较,全省国营施工企业在册工人数增加24.25%,利润提高5.8倍,竣工建筑面积增长48.98%,施工完成量增长41.1%,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37.67%。
  1983年,国营施工企业同工业企业同步实行“以税代利”的财务体制。省财政厅和省建行经过调查研究,协商确定省建工系统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率为44%,省、地(市)非建工部门所属施工企业所得税率为35%,建材局和建工局所属材料公司等企业所得税率为55%。同年,本省执行建行总行确定的考核施工企业五个主要经济指标,即竣工面积、工程质量、工程成本、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和实现利润,规定凡是完不成一项计划指标的,扣减留利的5%上交国家。
  1984年,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简称“产值工资制”)办法。据省建筑总公司统计,自实行该办法后,当年全公司工资额节余144万元,实现利润2885万元,比1983年增长1.4%;劳动生产率达6763元/人,比1983年增长28.3%;工程成本降低率为8.8%;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达65%,比1983年提高10%。实践证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是国家对建筑业分配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一项重要措施。
  同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工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4%调为43%。
  1986年省建工部门在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试行经理负责制,以加强企业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当年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完成总值比1985年增长30.6%,上缴税金182.7万元,比1985年增长30.3%。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完成总值比1985年增长40.2%,全员劳动生产率比1985年增长44.7%,上缴税金184.6万元。
  这年,施工企业普遍反映税率过高,负担太重。经省财政厅和省建行研究决定,把省建工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税率从43%再调低到39%,省、地(市)非建工系统的施工企业税率从35%调低到31%,减免部分作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
  1987年,全省施工企业普遍推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承包方式有企业对国家承包和企业对外承包两类。企业对国家承包又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与上交税利基数包干两种形式。当年有23个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占全省预算内国营施工企业的60%左右;有14家国营施工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回补”的原则,实行上交税利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实行承包后,当年实现利润720.4万元,比1986年增长56.5%,被评为省承包经营先进单位。企业对外部承包有超指标承包和工程造价包干两种形式。据统计,1987年全省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承包的有550多个,工程造价达2.9亿元,约占同期新开工项目的四分之一;全省全民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项目有3091个,占同期承包项目的48%。
  全省施工企业在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内部普遍实行了层层承包责任制,把责、权、利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以加强财务监督。
  (二)对集体施工企业的监督
  集体施工企业是本省建筑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大部分集体施工企业,是由50年代初期的个体建筑劳动者联合建立的建筑合作社演变发展起来的;另一部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建立起来的;还有一小部分是60年代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从国营施工企业转变而来的。
  建行对集体施工企业的管理监督,要比国营施工企业严格。监督的重点,一是对其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严格审查,对其工程质量严格检查,防止高估高算、偷工减料、虚报冒领、任意提高工程造价;二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1979年,省财政局和基建局颁发《福建省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办法,若干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建委发出《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队伍管理的通知》。1980年,省建行颁发《福建省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福建省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若干费用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施行,促使集体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成本核算也有所依据。1981年8月,省建工局和省建行发出《关于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工种,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不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工种和管理人员采取综合奖办法,从利润提取奖金的比例,由各地区建委、建行进行测算确定;凡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材料数量节约奖。同年,省建委和省建行规定集体施工企业必须完成的四项经济技术指标是:施工面积、工程质量、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利润。
  1983年11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对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开办和关闭、生产经营和管理、奖金和纳税、收益分配和工资分配、技术改造、领导制度以及管理体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8月,省工改办、省建行颁发《关于县以上集体建安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加强了对集体施工企业的工资管理,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同年,省建委颁发《关于健全县以上集体建安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补充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制必须以社会经济效益为前提,在完成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实行“五包一保”。“五包一保”是:包产值、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回访、保盈利。包是手段,保是目的。以包促保,用内部经济合同这个杠杆来保证它的实施。经济责任制承包的主要形式,一是直接费减系数承包,二是人工费承包。
  1988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乡镇企业局制定的《福建省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使建行对进入城镇的农村建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所依据。
  三、编制预算定额与制定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预算是基建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计算建筑工程全部费用的文件。平均先进的预算定额和合理的取费标准,对提高预算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起到一定作用。全省各级建行自开展审查工程预算以来,注意配合有关部门搜集编制预算的基础资料工作。省建行参与编制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地区(市)建行参与编制地区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地区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同时,省建行会同基建主管部门制定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用标准。
  1958年以前,国家建委先后3次颁发工程预算定额,即《1954年度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草案)》、《1955年度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草案)》和《1957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957年,省计委根据国家建委制定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颁发《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补充定额》,同时对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作了补充规定。
  1958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发出《关于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建筑安装的间接费定额等交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管理的通知》,规定上述几项工作从1959年6月18日起统交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委管理;对过去一切不适应的规定可加以修改,其中有关专业性定额,由中央各有关部委修改、补充和管理。同年,省计委颁发《关于修订一般土木建筑工程与大规模土石方工程间接费定额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承包一般土木建筑工程其间接费不再分工程造价大小,一律按直接费11%计算;对大型土石方工程则根据人工费和机械费分别定出取费标准。同时规定凡由华侨独资兴建的建筑工程,其间接费可降低2%。同年,省人委又颁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用取费标准》,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直接费15%计取,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按12%计取。
  1959年,省建行配合省建委修改和补充建筑工程预算简明定额。1962年配合省计委调整了工程间接费用,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的间接费为直接费的14.4%。1963年,省建行会同省计委编制并颁发《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64年省建行与省计委规定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一般土建工程间接费为直接费的9~11%。
  1965年8月,省建行和省建委、省建设厅编制一套新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预算管理办法,并在省第三建筑公司试行。这个办法规定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出施工图预算,预算造价必须控制在概算或基建投资计划总额以内。其主要优点是:简化合理;吸取了各种预算定额和施工劳动定额的长处,使工程量计算办法、定额项目与计算单位对口,避免了编制工作上的重复劳动;进一步适应了实际施工情况;定额项目的划分和各项目的含义更加合理和明确,便于施工管理。该办法经过半年试点后全省全面铺开。省建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福建省建筑施工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本)》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预决算定额常用项目表(试行本)》。
  1972年,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省基建局、省财政局对1963年颁发的《省建筑工程预决算定额》进行了修改补充,将工程预算定额分为土石方爆破工程、砧石工程、混凝土工程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木作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工程等11部分。此后又颁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
  1979年,由于施工企业设备法定利润、副食品价格变动实行补贴、部分职工升级以及工资区类别调整等原因,国家建委发出《关于调整工程概算的通知》。省建行配合建委相应调整本省的工程预算定额。国营施工企业的管理费,按直接费计算增加2%,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增加2.4%,县以下集体施工企业增加1.2%。劳保费用不分国营和集体,按直接费计算的增加0.3%,按基本工资计算的则增加2%。同年7月1日起,省革委会批准,凡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一律按当年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3%计提专用基金,专门用于施工机械装备的购置等。
  1980年,省建行参与制订《工程预算手册》、《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和《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料汇总表》等。
  1984年,省建行会同省建委对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费和独立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省属国营施工企业管理费为直接费的15%,省辖市属企业为12.5%,县以上集体企业为10.5%。
  1985年,为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省建行配合省计委编制《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和《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补充项目)》。
  1986年7月,国家计委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制定修订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关于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问题,规定: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其间接费定额除通信设备安装、通信线路、输送电线路、长距离输送管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外,其余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管理。与地区统一预算定额相配套的间接费定额以及上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以外的间接费定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管理。关于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已经以人工费或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的,仍继续采用。对于人工操作的独立土石方工程以及包定额用工工程,均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对于国家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其它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其间接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1987年6月,省建委、省建行颁发《福建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省建行还参与“三材”及其他各种建筑材料价格的制定,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估价表,以及制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取费标准。
  四、核拨流动资金
  对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核拨,主要是对资金筹集、使用进行监督和核算,从而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的目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按所有权划分,分为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按管理方式划分,分为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
  1973年,省财政局核定全省国营施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额,平均占年计划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0.4%。省基建局由于情况特殊,则按12%核定,再由省基建局在9—12%幅度内对所属企业核定。
  1975年,省建行对省属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办法的试点,就是把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合在一起核定定额,全部由财政预算拨款或由银行贷款,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试点的对象是省属10个施工企业(省第一至第六建筑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省机电安装公司、省林业工程公司和煤炭建井公司)。核定定额最高的是省机电安装公司,为40%;最低是省林业工程公司,为31%。资金来源除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局分别拨款200万和300万元外,其余由基建清理资金解决。从试点结果看,实行“大流动资金”的10个企业,1977年末生产资金比1974年减少388万元,由占工作量56.6%下降到49.8%;而未实行“大流动资金”的地(市)属国营施工企业,同期的生产资金却增加511万元,占工作量比例由77.8%上升到96%。“大流动资金”的试点到1980年结束,国营施工企业又恢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的办法。
  1980年5月,省建行转发建行总行、建工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补充通知》,要求在完成清仓查库、报废、盘盈盘亏等工作,经过验收并通过复查核实的基础上,全省施工企业进行第二次核资,并实行全额信贷的办法。这一工作先在省第二建筑公司福州工程处试点后,提出全省国营施工企业核资方案。方案规定自有流动资金平均占工作量的16%,从当年6月1日起,按月息2.1‰计息,实有额超过核定数的,从当年10月1日起按超定额贷款计息。这次参加核资的国营施工企业共31户,自有流动资金部分共核定3428万元,加上工业性生产部分核定379万元,所属供销企业核定176万元,共计3983万元。而这些企业原来所有由财政核拨流动资金514万元和超过部分,均由省建行集中后作为发放流动资金的贷款基金。全额信贷办法的实行,促进企业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次核资后不久,即收回核资前国家拨款1101万元。
  1983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同年,人行授权建行统一管理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据此,从当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两家分管改为建行一家统一管理。国拨流动资金由银行统管后,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改列成本支出,取消原来流动资产损失冲销国拨流动资金的做法。实行这项改革后,改变了过去财政、银行都不管的状况。但也有一些地方把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变成了“统包”流动资金。
  1984年,省建行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全省预算内国营施工企业试行“大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企业所需合理的生产流动资金全部由建行贷款解决,贷款利息由施工企业列入成本,并在取费中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行的贷款资全由建行总行在整个信贷计划内统筹安排。各个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比率由省建行分别核定,全省平均占施工工作量的35%。
  1985年1月,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全部转作建设银行贷款问题的通知》。本省按此执行,贷款利率为月息3.6‰。从该年底起,本省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986年,由于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等原因,本省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比率由35%调到37%。同时规定,凡不在建行开户的施工企业,仍允许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到该年底,全省历年国拨流动资金(扣除历年企业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削价损失)转为贷款基金共计5666万元。
  1987年,省建行拟定集中备料款试点办法,从当年7月1日起在南平市试点。
  全省国营施工企业1953~1988年各项经济指标情况见表3-3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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