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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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分类号: F124.1
页数: 4
页码: 322-3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情况,1979年8月,国务院指出基建投资“拨改贷”符合运用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原则,对加强基建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都有积极作用。1980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委、建委、财政厅、成套局、物资厅和建行联合确定对池潭电站、福州棉纺厂等13个项目、总投资5.39亿元作为拨款改贷款的试点。1985年,全面推行基建投资“拨改贷”办法。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内容

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及《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指出基建投资“拨改贷”符合运用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原则,对加强基建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都有积极作用。“拨改贷”的还本付息,重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15年,其他企业最长不超过10年,小型零星项目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一般为年息3%。同年12月,建行总行制定《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合同的签订、建行和借款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都作了规定。
  1980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委、建委、财政厅、成套局、物资厅和建行联合确定对池潭电站、福州棉纺厂等13个项目、总投资5.39亿元作为拨款改贷款的试点。试点后,有的单位取得较好效果。如池潭电站“拨改贷”后,实行“三包二奖”(包投资、包质量、包工期,投资节约奖、提前工期奖),提高劳动工效,节约成本费13%,管理费开支比1979年压缩11%,施工机械设备投资压缩40万元;两台5万千瓦机组分别提前210天和40天发电,多创利润420万元。在1980年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1年继续扩大试点,先后对38个建设项目、总投资2.67亿元试行“拨改贷”办法。为加快进度,使基建工程能够顺利建成投产,省建行设法增加贷款指标3200万元。
  1981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与省建行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82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除科研、文教、卫生、城建及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实行拨款,采取投资包干办法外,所有地方生产性建设目一律由福兴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该公司在积极筹措资金的同时,加强“拨改贷”工作。到1984年底止,共筹措资金9.96亿元,其中:借人资金6.87亿元(省建行3.05亿元、省工行1.72亿元、省农行1.8亿元、省财政厅0.3亿元),自有资金3.09亿元(包括原地方“拨改贷”基金转入2.33亿元),先后对全省200多个建设项目累计发放贷款10.93亿元。在这些项目中,有永安火电厂(20万千瓦)、漳平火电厂(20万千瓦)等重要能源工程。已经投产的73个项目,每年新增产值4.8亿元,税收0.91亿元,创利润0.72亿元,安排劳动就业1.7万人。
  1985年,全面推行基建投资“拨改贷”办法。省建行在调查摸底,分析不同行业、不同建设项目的还款能力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开展宣传工作,并组织干部学习“拨改贷”办法。由于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当年,全省签订贷款合同或办好豁免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手续的占年度计划的95%。
  1986年,中央级基建投资“拨改贷”支出4.6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98.5%;地方级拨改贷支出0.85亿元,占年度计划的87.3%。
  1987年,本省列为国家重点的基建项目有6个,年投资计划7.69亿元,占全省当年投资计划的36.9%;列为省重点项目有7个,年计划投资1.68亿元,占全省当年投资计划的8%。为保证重点工程,省建行先后三次发放水口水电站临时贷款4100万元,及时解决其开工阶段设备采购和临时工程需要的资金。厦门感光厂的一笔2000万元贷款,由于隶属关系和贷款担保等问题迟迟未能落实,省建行和厦门建行及时向建行总行汇报,并协助建设单位理顺各方面关系,落实贷款。当年,全省各级建行还开展贷款项目的效益调查和评估工作,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为提高基建贷款的经济效益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988年,省建行为加强基建贷款管理,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规程》。全省建行经办基建贷款106户,共1.60亿元,占全部经办任务数的3.6%。当年底,已竣工投产的项目贷款总额为3.24亿元,其中重点和大中型项目12个,贷款金额1.94亿元。这年,全省各级建行开展信贷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建行派出16个工作组深入各地复查,复查面达到30%以上。由于加强对基建贷款的管理工作,抓得早、抓得细,当年全省基建贷款控制在原定的规模以内。福建省地方级历年基本建设拨款支出及投资完成情况见表3-3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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