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备拨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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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87
颗粒名称: 四、设备拨款
分类号: F124.1
页数: 3
页码: 311-3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设备拨款情况,设备拨款,包括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拨款三部分。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设备拨款

内容

设备拨款,包括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拨款三部分。
  本省基建项目中的设备价值,在1956年以前,一般占投资额的20%以下。1957年到1961年超过20%,其中1959年达到31.77%。以后,一般都在29%左右,1984年仅占投资额的11.49%。
  建行办理设备拨款,主要根据批准的基建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一五”计划期间,设备拨款还要审查原始凭证。1958年“大跃进”,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经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原规定的“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批准后如需购置机械设备,应经省人委专案批准”改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就可以拨款”,并规定今后为下年度储备的资金,一律包括在年度计划基建投资额之内,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提高建设速度、多作工作量的要求,通过动员内部资源,节约为下年度储备拨款等具体调剂和分配,财政不另核定下年度储备拨款指标。
  1961年《福建省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销企业等向生产企业订购设备器材,一律不得预付定金;大型设备制造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以分期按完成部分的价值付款;到外地采购大型器材,要在外地付款时应通过当地建行拨款。但当时由于拨款监督不严,设备订货预付定金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形成资金的不合理占用。
  1962年5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清理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货款的报告》,规定基建单位订购设备,必须持有建行的签证,证明这个项目已列入国家计划,并已批准拨款,否则,生产企业和对外贸易部门不得接受订货,违反者,要受必要的纪律制裁。这年,建行福州支行通过签证监督,剔除计划外订货40万元。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都一再强调不能预付货款,但生产周期超过6个月的大型联动设备及船舶制造等,可采取按设备制造进度分次预付,制成交货后一次结算的办法。对异地货款每笔超过30元的,应根据合同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不得采取汇款方式。1965年5月,省建行转发国务院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建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规定对设备价款取消按明细计划逐笔审查拨款的办法,改按设备供应计划和订货合同,货到付款。1972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强调设备用款除大型专用设备按规定分次付款外,要坚持货到付款。1974年12月,财政部颁发《进口成套设备项目财务拨款的几项规定》及《进口成套设备项目拨款财务处理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进口成套设备项目拨款工作的领导,管好用好基建资金;各地建行要协助建设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做好拨款工作;进口成套设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文件办事。1979年12月,省建行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对设备材料货款,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预付货款。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和船舶,在投料后,可按照实际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10%的尾款,待交货时结算。
  为了积极处理基建库存多余、积压设备器材,1980年,福州建行在福州“五一”广场开办基建积压物资展销业务,许多积压物资变废为宝,解决一些工程的设备器材需要,节约了投资。据统计,全省各级建行处理多余积压物资收回的资金约500万元。
  1981年,省建行转发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省建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及措施项目设备供应的实施办法》,规定省成套局和项目主管厅(局)要及时将安排生产、组织供应的设备填写设备订货朋细表,经联签后随附订货合同副本提送开户银行办理货款承付事宜,未经联签购置的设备,银行可以暂停拨付货款。同年,全省各级建行在贯彻省政府《关于冻结控制上年结余存款的通知》中,对1980年12月9日以前预订设备到货款等遗留问题,逐个核实处理,动用存款结余124万元偿付设备到货款。
  国家规定,新建的基建单位工器具购置应作为基建投资,无论其单件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都需列入新建单位的一次性基建投资。因此,对工器具购置拨款监督,着重审查在总量上不能突破概算所列的工器具投资额。同时要掌握两条:生产用工器具按行业定额配全一套;生活用器具、家具等,贯彻节约实用原则,制止铺张浪费。此外,对涉及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的工器具,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拨款。进入80年代,全省各级建行对工器具购置,特别是对非生产性物品,如家用电器等商品的购置,严格按国家牌价审查拨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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