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算工程进度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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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86
颗粒名称: 三、结算工程进度款
分类号: F124.1
页数: 2
页码: 310-3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结算工程进度款情况,大规模基建展开以后,有些建设单位出现拨款多而完成工作量少的问题,有的单位到工程施工后期已花完了全年的预算拨款,再无资金可用。针对这一问题,建行在参考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办法。这是对资金供应方式的改革,把基建工程作为特殊产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产品销售的形式取得相应的资金。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工程进度款

内容

大规模基建展开以后,有些建设单位出现拨款多而完成工作量少的问题,有的单位到工程施工后期已花完了全年的预算拨款,再无资金可用。针对这一问题,建行在参考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办法。这是对资金供应方式的改革,把基建工程作为特殊产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产品销售的形式取得相应的资金。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
  1953年1月,中财委制定《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对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者,建设单位应于每月月终会同包工企业,按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编造验工月报表,送经办行结算付款;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3个月以内者,应于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同年4月,省财经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按已完成部分工程结算付款;3个月以下出包工程项目,开工前可先在工程总造价内付50%以下的备料款,施工中再付几次,留10%俟工程竣工后结算。这一规定仅在部分地区实行,由于缺乏经验,结算质量较差。
  1954年,全省各级建行根据上级行《贯彻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的指示》,对结算方式分为:按已完分部工程结算付款;按已完工程种类及其计量单位结算付款;按估算的工程进度结算付款。据统计,当年按分部工程已完成部分结算的占34.08%,按已完工程种类及其计量单位结算付款的占52.81%,按估计进度结算付款的占13.11%。
  1955年2月,财政部颁发修订《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对安装工程规定了结算办法:独立设备按单台或工序结算;联动设备按分部结算;特殊设备按估定进度结算。全省各级建行据以执行,基本改变了核实拨款的方式。这一年,土建工程按已完分部工程结算的增长到85.29%,结算质量有所提高。
  1957年,省建行根据总行提出的“鼓励加速工程进度,实事求是,充分协商”的精神,简化拨款手续,取消一些报表,便利取款。
  “大跃进”期间,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被批判为搞“繁琐哲学”,加之全省建行机构变动,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原则无法执行。1958年,全省基建财务支出5.39亿元,占本计划的617.95%,占“一五”时期计划数的191.58%。由于放松拨款监督,造成基建结余资金庞大和资金运用上的损失浪费。
  1961年,省建行制定《福建省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出包工程的价款,建设单位应按旬(月),于旬末(或月末)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当旬(或当月)统计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通过建行经办行于3日内拨款给施工企业;造价小、工期短的出包工程,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分次付款的办法,在包工合同中订明;自营工程的价款结算办法,凡内部实行流动资金制度的建设单位,比照上述第一种办法办理;未实行流动资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可按实际需要由建行核实拨付。
  1965年3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中提出,为简化拨款手续,取消每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改为单项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施工期短的,也可以在全部工程竣工以后办理结算(跨年度工程年终应当进行一次结算),工程用款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分次拨付。同年8月,省建行规定,对工程价款的拨付应按施工企业提出的“已完工程报表”,以托收无承付(或托收承付)或合同规定的其他结算方式拨款。
  1966年11月,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建行发出《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和基建财务拨款制度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除了工期短的零星小工程采取一次付款、竣工后结算办法外,其他一律采取分次付款、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建程序被搞乱,建行机构被撤并,基建财务监督已无法执行。直到1972年建行机构复建,有关的规章制度才逐渐恢复执行。1973年8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试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规定建行必须按照国家基建计划,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款。1974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做好进口成套设备项目建设工作的报告》,本省据以执行,对进口成套设备,财政部按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外设备进口的需要,分次拨款,年终按实际用款数,调整预算拨款指标,有关建行加强对拨款的监督。1978年9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试行《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对建筑安装工程的拨款,应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预支和结算,如对施工图预算有分岐意见,可先按意见一致部分办理预支。全省各级建行从1972年至1979年间,坚持基建工程价款的拨付必须与工程进度大体相适应,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在结算方式上,一般采用分次付款,竣工后结算,有的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
  1980年9月,贯彻执行建行总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和竣工结算;对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建设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6个月以内、或者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价款可以实行分次或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同年12月,省建行提出试行建筑产品商品化的结算办法,把预付备料款和工程结算款改为验收交付使用时一次付清。省建行在安溪县部分工程项目试行了这一办法。1984年,省建行经过调查研究,扩大了一次性结算的试点。
  1986年,根据建行总行通知,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制度的改革,因配套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暂停执行。此后,本省对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款结算方式,一般采取按月预支,竣工后结算,其预支款数额要求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另一种结算方式是按分部工程已完部分付款,工程竣工后结算;对一些零星小工程则实行分次或一次付款,竣工结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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