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拨预付备料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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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84
颗粒名称: 一、监拨预付备料款
分类号: F124.1
页数: 3
页码: 306-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监拨预付备料款情况,包括预付备料款的拨付、预付备料款的扣回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备料款

内容

预付备料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从投资中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购买工程所需主要建筑材料及支付运杂费用等。国家要求建行监拨预付款。
  (一)预付备料款的拨付
  1953年4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为执行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草案)的几项规定》,对出包工程预付款最高额度规定不得超过年度合同总值的20%;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在3个月以下的,以及福州市个别工程项目在10亿元(旧币)、其他地市在5亿元(旧币)以下的,预付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1亿元(旧币)以下的小工程,一次可预付90%,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给10%。1954年,当时经办基建拨款的交行福建分行同福建省建筑工程公司协商,对不同工程的预付款采取不同的控制办法:一般的根据施工天数、材料比重、材料储备天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特殊情况的可按不同工程结构和施工天数分类核定;或通过甲乙双方及拨款银行协商确定。根据当年全省524个3个月以上出包工程统计,核定的预付款额度平均占年度合同造价的23.61%,与1953年一般达到30%相比,降低6.39个百分点。1955年,全省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预付款平均额度比1954年又降低1.52个百分点。但均超过省财经委规定的比率。
  (二)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预付备料款确定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建行,一次拨付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拨出后,即转化为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周转使用。此项资金由于属预付性质,应随工程进度情况在进行工程价格结算中陆续扣回,到工程竣工前结清。国家规定对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实行在结算工程价款中扣收办法,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应考虑未完工程的价值,主要材料与未完工程的比重,以及预付备料款的数额等因素。根据工作实践,当未完工程中主要材料价款等于预付备料款时,可以开始扣回。1958年,“大跃进”开始,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发出《关于简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取消预付款的核算和拨付办法,改按建设单位在月初根据承包单位当月施工计划的计划完成价值,预拨给施工单位工程价款,到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一个月以下的小工程,其工程价款可一次按工程合同总价95%预拨给承包单位,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
  1965年3月,省建行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建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为了简化拨款手续,规定凡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或者同属于一个部门领导的自营工程、内包工程,不再实行预付款制度,改由投资中直接拨付。接着对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全省按定额32%(包括自有资金)由财政一次拨给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掌握,以便统盘安排采购计划。
  1966年11月,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委、省建行发出《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和基建财务拨款制度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取消大流动资金办法,以前已拨的流动资金,除自有流动资金外,多余部分由施工部门交回省财政。
  1973年12月,省财政局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储备款和工程价款拨付的办法:5万元以下工程的材料储备款为年度合同总值的50%;5万元以上工程,为年度合同总值的30%;包工不包料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收取备料款;集体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材料储备款和工程款拨付的总和,不得超过承建的当年工程总值的95%。
  1976年,省属专业施工企业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并规定已核拨了统一流动资金的施工企业,不能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但由于材料供应体制不适应,有的施工企业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或材料到货款,造成重复拿钱,资金积压。为此,省财政局于1978年4月取消这些企业核拨的统一流动资金,恢复收取备料款办法。同时核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定额为12%。
  1979年12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施工企业所需备料周转金,凡是实行地区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拨给流动资金,或由建行贷款;没有实行地区统一供料体制的,由建行拨给备料款。全部材料的周转资金,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设安装工程工作量的25%,对于大量采用预制构件的,可适当增加。施工企业按规定需超定额储备材料的,可向建行申请短期贷款。
  1984年7月1日起,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省对所有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统一流动资金贷款,取消预付款办法,对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竣工后一次结算的试点。
  1986年,建行总行通知,由于配套条件跟不上,工程竣工一次结算办法暂不执行。
  1987年,省建行制定集中备料款试点办法,自7月1日起在南平试行。从试行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单位均能按时转存备料款,转存的备料款与发放的备料贷款基本上能自求平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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