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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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82
颗粒名称: 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分类号: F832.4
页数: 5
页码: 302-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情况,自筹基建资金主要来源有:地方自筹,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各级政府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部门自筹,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各厅(局)自筹资金和所属企业筹集的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等形式。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内容

自筹基建资金主要来源有:地方自筹,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各级政府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部门自筹,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各厅(局)自筹资金和所属企业筹集的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等形式。
  1959年以前,本省对自筹基建资金,只作为一般基建存款掌握管理。1959年省建行接管地方基建支出预算后,发现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用自筹资金搞基建的金额很大,管理不当,漏洞颇多。为此决定将各级财政、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一律交存建行按计划监督用款,使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走向制度化。当年全省交存建行的自筹基建资金1.92亿元,按计划支付后结余0.36亿元,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1962年,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要求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必须列入计划,资金来源必须正当,数字必须落实,不得占用国家投资安排项目的材料和设备;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行专户存储,由建行按计划监督拨款;同时对省财政自筹资金采取下达基建拨款限额的方式,比照基建预算拨款办法办理。由于建立了规章制度,自筹基建规模得到一定的控制。1964年全省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为4346万元,1965年为2364万元,比前几年有所减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项规章制度大多被破除,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猛增,加上建行机构被撤销,基建投资管理放松,形成失控。1972年建行机构恢复后,对全省基建状况进行调查,据统计,各地区和各部门挪用流动资金、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搞的计划外工程项目有1800个,投资额6700万元。这些项目大多是土建工程,挤占了国家计划内安排的材料和劳动力,严重影响了国家计划内投资的完成。为此,省计划部门决定收回各地(市)审批1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的权限,并规定凡是1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必须纳入省基建计划。
  1977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下达地方自筹资金基建计划指标。要求落实以下各点: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贯彻先筹后支的原则;按照农轻重的次序行事;严格按计划办事,计划审批权原则上应集中在省、市、自治区一级,大中型项目要报中央批准。当年,本省自筹基建投资指标6000万元,实际拨款支出6019万元,完成投资5778万元,占计划的96%。
  1978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1980年,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颁发《福建省自筹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自筹基建均应由建行统一管理;凡建筑安装工程在2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及全部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除列入省基建投资计划者外,一律为自筹基建项目;各部门、各地(市)在省计委批准的自筹基建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安排本部门、本地区自筹基建计划,若有不足,在不挪用国家预算内项目资金和设备材料、能自行负责的前提下,可报省计委另行追加指标;各部门、各地(市)县建设单位均应将自筹资金存入建行,实行先存后批的办法,没有建行出具自筹资金存款证明的,计划部门不给安排计划,视同计划外工程处理;自筹基建必须执行基建程序,凡50万元以上的投资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连同建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上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市)主管单位转报省计委审批,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这个管理办法执行后,自筹基建投资规模基本上得到控制。
  1984年1月,本省贯彻国家计委《加强基本建设自筹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自筹基建投资,应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和为重点项目配套的建设,不许搞一般加工工业建设,不许搞控制生产的26种产品的建设,不许搞耗能高的产品项目;住宅建设人均居住面积已达5~6平方米的单位,暂缓安排;从1985年起,当年自筹基建,只能使用上年度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结余资金,当年的自有资金不准使用;自筹基建的在建规模,不得大于当年自筹投资计划的两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不准层层下放切块。
  同年2月,贯彻实施建行总行根据国家计委规定提出的具体措施:自筹基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财务计划,送开>银行作为拨款依据;各部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在下达自筹基建计划时,要按照规定送经同级建行会签,在文中往明“经建行总行或分行同意”字样,并抄送开户建行据以执行;不能用银行贷款作为自筹基建投资的来源;未经国家计委、建行总行批准,各行不得用自筹基建指标安排贷款项目。
  1985年,本省根据国家计委1984年11月传真电报通知精神,对有关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非生产性五个方面的项目不再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即用地方机动财力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县级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县以下医院、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建设;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车辆购置;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用老企业的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住宅。
  同年6月,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建设银行重申基建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行监督管理。本省在贯彻执行中规定:各部门、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包括国家规定不纳入基建计划规模的五个方面的自筹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开立专户提前存入建行;其他专业银行应按此规定及时把有关的基建自筹资金转存建行,并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抜款业务;如有发生,有关专业银行总行要负责纠正。
  1986年3月,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开展对自筹基建资金的审计。随即建行总行下达通知,重申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本省在贯彻执行中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凡是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都必须专户存入建行,凡未存入建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准用于自筹基建;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自筹投资规模,所安排投资,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建规模;“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可以按计划、按进度支用;“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一律不能直接使用,建行不得从中拨付资金。
  同年,省计委规定:不得以银行贷款作为自筹资金来源;原来国家计委规定的人民生活等五个方面非生产性项目可不纳入自筹基建计划的规定,除了地方财政用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中小学校、幼师、幼儿园和师范院校建设以外,其他都一律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同时规定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行满半年才能使用;存款不足,按存款额核减自筹基建计划指标;存入其他银行或未存入建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
  1987年8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建设银行制定的《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地方机动财力、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建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至于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租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交的税金利润、流动资金等均不得用作自筹基建资金。
  同年,省建行配合省计委、省建委清理在建工程,清出计划外工程项目341个,投资额3.6亿元,这些计划外工程项目大部分是用自筹资金上马的,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各家专业银行都吸收这部分资金,致使自筹基建计划失去控制,全省各级建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也出现滑坡,以福州建行为例,1988年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期末余额比上年下降5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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