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分类号: F832.4
页数: 8
页码: 299-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情况,包括预算的确定、预算的监管、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内容

福建省地方基建支出预算,在1959年以前,主要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建行则按照国家批准的基建计划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各主管厅(局)用款计划,开立拨款限额户向经办行下达拨款限额,按计划进行拨款监督。基建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也由省财政厅审批。实际上是财政部门“管两头”,建行“管中间”。1959年起,省财政厅将地方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省建行管理,省建行开始参与计划部门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和审定季度用款计划,并着手清理各部门基建支出、基建结余资金和预算外基建资金,落实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调整和平衡各部门的基建计划和投资拨款支出,审批基建财务计划和决算,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对基建支出预算负责全过程的管理。
  一、预算的确定
  确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预算管理工作的起点,它由建行负责完成。每个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结合本单位上年结余资金和为以后年度储备、转帐拨款和归还投资贷款、设备储备贷款的具体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按照投资隶属关系,报送中央、地方主管部门,并由其分别汇总后,报送建行总、分行,由建行总、分行综合平衡后分别予以批复,从而分别确定中央和地方基建支出预算。建行的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编制基建预算的依据。
  1959年,基建投资猛增,超过了地方实际所能承受的能力。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基建要“大上大下”,决定冻结下马单位的资金,划清生产、基建两类资金的界限。当年清出基建部门内部资源和积压物资5852.20万元,处理了3447.88万元,占清出数的59%。并将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上年结余资金可动员部分、上年预付下年的投资、以及本年计划抵拨的各种资金都纳入预算,使预算建立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
  1962年,由于前几年盲目上基建项目,大量采购器材设备,造成积压浪费,有些器材设备因质量差或保管不善,已无使用价值或要削价处理。为此,全省各级建行在审定年度拨款计划的基础上,着重落实建设单位的“三项损失”(报废、价差、亏损)。全省10个主管厅(局)、50个重点建设单位提出“三项损失”1465.54万元,经省建行审查上报省财政厅,核销829.90万元,削价处理635.64万元,使当年基建支出预算更切合实际。
  1964年,国务院批准入民银行、农业银行、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接办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企事业拨款监督工作的报告》,规定由地方管理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小型水利、劳改、水产)企事业单位的基建拨、贷款工作,从1964年10月1日起,由建行移交给农行办理。至此,本省地方基建拨款支出分为两块,但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仍合并一块,由建行统一上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有些规章制度在动乱中无法执行。1967年7月,省财政厅规定各部门、各建设单位今后不再编报基建财务计划,使基建支出预算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1970年,省财政厅同省人行合并,基建支出预算改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直到1972年建行机构恢复,又移归建行办理。
  1975年,中央为确保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分配给本省的基建投资和预算拨款指标比上年有较大的压缩。省建行要求各主管部门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动员内部资源,编好1975年基建财务计划。经省建行审查核实,确定当年全省建设单位动员内部资源抵充拨款1695.65万元,超额13%完成国家分配的指标。
  1977年,省建行核定动员内部资源抵充拨款1037万元,同时调剂解决重点项目资金缺口1870万元,以保证重点项目及时竣工投产。如永安火电厂3号5万千瓦机组,原列为1976年国家重点项目,1977年列为缓建,仅给维护费200万元。中共福建省委考虑到该机组如能在1977年投产,将对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重要作用,为此从各方面设法解决了1500万元投资缺口,省建行也向建行总行汇报联系,解决储备资金500万元,促使3号机组及时投产。
  1979年,省建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仓核资,压缩在建工程,促使固定资产及时交付使用。当年共清查3628个单位,占应查单位的89%;清查基建项目2053个,占应查项目的95%。清查结果:多余积压物资6176万元,已调剂665万元;收回清理资金275.70万元,
  1980年2月,财政部和建行总行下达《关于省、市、自治区财政局与建设银行在管理基建支出预算等方面分工协作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省财政局与省建行各自的职责。省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的确定与追加、追减以及年终基建预算结余的处理;省建行在既定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省各部门、各地(市)基建单位与地质勘探单位、施工企业具体分配预算资金,办理拨款,审批基建财务计划和决算,联合制定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并按期向省财政局和建行总行报送基建拨款支出数字,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从1980年开始,动员内部资源不再规定指标,不再抵拨财政拨款,也不编报基建财务计划。
  1985年,本省全面推行基建投资拨款改贷款。省建行通过试点、宣传、调查摸底,分析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还款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当年签订贷款合同或办妥豁免手续的占年度计划的95%。与此同时,全省各级建行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对新开工的项目基本上实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
  1986年,国家规定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的基建投资,重新从贷款改为拨款,对贷款项目分别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省建行及时办理预算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帐务不乱,资金供应不断,使基建支出预算的确定正常进行。
  1988年,省建行强调各级建行把动员内部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量落实建设单位的资金缺口,特别是重点项目的资金缺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尽快竣工投产。
  二、预算的监管
  建行对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管主要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参与计划、落实投资;统一调度资金、合理组织资金供应;实行限额管理;检查分析执行情况;审批基建财务决算,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基建支出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集中反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的成果。建行对决算的审批,一直是作为基建支出预算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959年,地方基建支出预算由财政划归建行管理后,省建行对1958年“大跃进”中的3032个建设单位的基建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在核实当年已完投资3.22亿元的基础上,核定期末结余资金1.67亿元。
  1960~1961年,本省在基建中推行投资包干办法。全省实行投资包千的单位有1483个,投资金额5.28亿元;基建拨款支出2.14亿元,完成投资7.36亿元,占拨款支出的344%;交付使用财产6.08亿元。完成投资如此之多的主要原因是,过去一些停缓建项目重新上马;另外,实行投资包干后,发挥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工程进度明显加快。
  1963年由于建设方案多变,设计和施工力量不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困难及设备到货跟不上等原因,基建计划完成不好,完成投资2876万元,只占拨款支出的27%。
  1965年,省计委、省建委发出通知,要求本省沿海地区非生产性的基建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大量在建工程被压缩。同年建行协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动员内部资源5149万元,并审查剔除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不合理开支339.69万元,由于认真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保重点、保扫尾、保投产,提高了投资效果,当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达1.49亿元,占年度完成投资的596%。
  1971年全国基建财务会议以后,本省强调落实基建投资,合理安排项目。有些地区建行坚持“三不准”的做法,即不准任意扩大基建规模;不准任意留投资缺口;不准安排计划外工程,收到一定成效。1973年,全省各级建行按照基建计划安排的工作量,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并抄转经审定的基建项目表,作为经办行掌握拨款的依据。厦门建行通过对42个建设单位投资计划的落实,核定可动员的内部资源740万元。1974年,全省各地建行对投资计划进行落实,帮助有关部门合理安排项目和调剂资金,全省共平衡解决投资缺口3024万元,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
  1974年,基建工作量和财务拨款由省计委和省建行实行分别管理,当年全省用预算外资金搞基建核定为7754万元,而实际支出8745万元,超过核定指标13%,拉长了基本建设战线。
  1976年,全省各级建行先后两次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查摸底,协助单位平衡调剂投资余缺1800万元,并在完成中央下达动员内部资源任务750万元以外,多动员库存物资安排计划2200万元,保证重点项目和投产项目的资金供应。
  1978年,对基建财务决算采取建行和省主管部门双轨汇审的办法。
  1980年,本省开始试行基建拨款改贷款,选择池潭电站、福州棉纺厂等13个项目进行试点。由于基建资金使用由无偿改为有偿,建设进度有所加快。当年基建投资拨款支出7.97亿元(其中1.78亿元属于拨款改贷款),比上年拨款支出增长54%;完成投资6.97亿元,占拨款支出的87%,比上年增长38%。全省32个大中型和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8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92%。国家安排本省的9个工程项目中的7个,如池潭水电站、华安水电站等竣工投产。这年新增生产能力有发电装机容量14万千瓦、水利灌溉面积22万亩,原材运输能力8.82万立方米、输电线路80公里、原煤年产20万吨、制糖年产6000吨。
  1982年,对地方基建财务决算的审查,由省建行和省主管部门双轨编审改为省主管部门单独审查汇编,加快了编报时间,提高了报表质量。这一年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结果是:预算拨款少支出1.86亿元,基建贷款少支出0.98亿元;但预算外资金却超过计划支出0.85亿元,预算外投资冲击了预算内投资。
  1984年,在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同时,把提高投资效益作为中心,改革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建立各项经济责任制。对预算内投资进行落实,平衡资金,解决缺口,促进竣工投产;对上年底拨款限额被注销、本年又未列入计划的文教、卫生、劳改等一些小项目的扫尾资金,经省财政厅同意,从冻结存款中给予解决,促使这些工程很快竣工交付使用。
  1987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7.37亿元,比1986年净增2.02亿元,交付使用率为64.93%,比1986年增长37.34%。在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中,生产性项目3.37亿元,非生产性项目4亿元,比例为46:54。
  1988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10.73亿元,交付使用率为48.21%,比上年下降近17个百分点。
  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自筹基建资金主要来源有:地方自筹,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各级政府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部门自筹,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各厅(局)自筹资金和所属企业筹集的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等形式。
  1959年以前,本省对自筹基建资金,只作为一般基建存款掌握管理。1959年省建行接管地方基建支出预算后,发现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用自筹资金搞基建的金额很大,管理不当,漏洞颇多。为此决定将各级财政、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一律交存建行按计划监督用款,使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走向制度化。当年全省交存建行的自筹基建资金1.92亿元,按计划支付后结余0.36亿元,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1962年,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要求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必须列入计划,资金来源必须正当,数字必须落实,不得占用国家投资安排项目的材料和设备;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行专户存储,由建行按计划监督拨款;同时对省财政自筹资金采取下达基建拨款限额的方式,比照基建预算拨款办法办理。由于建立了规章制度,自筹基建规模得到一定的控制。1964年全省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为4346万元,1965年为2364万元,比前几年有所减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项规章制度大多被破除,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猛增,加上建行机构被撤销,基建投资管理放松,形成失控。1972年建行机构恢复后,对全省基建状况进行调查,据统计,各地区和各部门挪用流动资金、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搞的计划外工程项目有1800个,投资额6700万元。这些项目大多是土建工程,挤占了国家计划内安排的材料和劳动力,严重影响了国家计划内投资的完成。为此,省计划部门决定收回各地(市)审批1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的权限,并规定凡是1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必须纳入省基建计划。
  1977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下达地方自筹资金基建计划指标。要求落实以下各点: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贯彻先筹后支的原则;按照农轻重的次序行事;严格按计划办事,计划审批权原则上应集中在省、市、自治区一级,大中型项目要报中央批准。当年,本省自筹基建投资指标6000万元,实际拨款支出6019万元,完成投资5778万元,占计划的96%。
  1978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1980年,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颁发《福建省自筹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自筹基建均应由建行统一管理;凡建筑安装工程在2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及全部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除列入省基建投资计划者外,一律为自筹基建项目;各部门、各地(市)在省计委批准的自筹基建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安排本部门、本地区自筹基建计划,若有不足,在不挪用国家预算内项目资金和设备材料、能自行负责的前提下,可报省计委另行追加指标;各部门、各地(市)县建设单位均应将自筹资金存入建行,实行先存后批的办法,没有建行出具自筹资金存款证明的,计划部门不给安排计划,视同计划外工程处理;自筹基建必须执行基建程序,凡50万元以上的投资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连同建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上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市)主管单位转报省计委审批,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这个管理办法执行后,自筹基建投资规模基本上得到控制。
  1984年1月,本省贯彻国家计委《加强基本建设自筹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自筹基建投资,应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和为重点项目配套的建设,不许搞一般加工工业建设,不许搞控制生产的26种产品的建设,不许搞耗能高的产品项目;住宅建设人均居住面积已达5~6平方米的单位,暂缓安排;从1985年起,当年自筹基建,只能使用上年度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结余资金,当年的自有资金不准使用;自筹基建的在建规模,不得大于当年自筹投资计划的两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不准层层下放切块。
  同年2月,贯彻实施建行总行根据国家计委规定提出的具体措施:自筹基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财务计划,送开>银行作为拨款依据;各部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在下达自筹基建计划时,要按照规定送经同级建行会签,在文中往明“经建行总行或分行同意”字样,并抄送开户建行据以执行;不能用银行贷款作为自筹基建投资的来源;未经国家计委、建行总行批准,各行不得用自筹基建指标安排贷款项目。
  1985年,本省根据国家计委1984年11月传真电报通知精神,对有关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非生产性五个方面的项目不再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即用地方机动财力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县级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县以下医院、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建设;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车辆购置;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用老企业的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住宅。
  同年6月,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建设银行重申基建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行监督管理。本省在贯彻执行中规定:各部门、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包括国家规定不纳入基建计划规模的五个方面的自筹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开立专户提前存入建行;其他专业银行应按此规定及时把有关的基建自筹资金转存建行,并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抜款业务;如有发生,有关专业银行总行要负责纠正。
  1986年3月,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开展对自筹基建资金的审计。随即建行总行下达通知,重申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本省在贯彻执行中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凡是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都必须专户存入建行,凡未存入建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准用于自筹基建;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自筹投资规模,所安排投资,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建规模;“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可以按计划、按进度支用;“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一律不能直接使用,建行不得从中拨付资金。
  同年,省计委规定:不得以银行贷款作为自筹资金来源;原来国家计委规定的人民生活等五个方面非生产性项目可不纳入自筹基建计划的规定,除了地方财政用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中小学校、幼师、幼儿园和师范院校建设以外,其他都一律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同时规定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行满半年才能使用;存款不足,按存款额核减自筹基建计划指标;存入其他银行或未存入建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
  1987年8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建设银行制定的《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地方机动财力、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建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至于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租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交的税金利润、流动资金等均不得用作自筹基建资金。
  同年,省建行配合省计委、省建委清理在建工程,清出计划外工程项目341个,投资额3.6亿元,这些计划外工程项目大部分是用自筹资金上马的,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各家专业银行都吸收这部分资金,致使自筹基建计划失去控制,全省各级建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也出现滑坡,以福州建行为例,1988年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期末余额比上年下降5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