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本建设拨款与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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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7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基本建设拨款与信贷
分类号: F832.4
页数: 36
页码: 299-3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基本建设拨款与信贷,分别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拨款与监督、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施工企业财务监督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拨款 信贷

内容

第一节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福建省地方基建支出预算,在1959年以前,主要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建行则按照国家批准的基建计划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各主管厅(局)用款计划,开立拨款限额户向经办行下达拨款限额,按计划进行拨款监督。基建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也由省财政厅审批。实际上是财政部门“管两头”,建行“管中间”。1959年起,省财政厅将地方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省建行管理,省建行开始参与计划部门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和审定季度用款计划,并着手清理各部门基建支出、基建结余资金和预算外基建资金,落实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调整和平衡各部门的基建计划和投资拨款支出,审批基建财务计划和决算,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对基建支出预算负责全过程的管理。
  一、预算的确定
  确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预算管理工作的起点,它由建行负责完成。每个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结合本单位上年结余资金和为以后年度储备、转帐拨款和归还投资贷款、设备储备贷款的具体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按照投资隶属关系,报送中央、地方主管部门,并由其分别汇总后,报送建行总、分行,由建行总、分行综合平衡后分别予以批复,从而分别确定中央和地方基建支出预算。建行的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编制基建预算的依据。
  1959年,基建投资猛增,超过了地方实际所能承受的能力。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基建要“大上大下”,决定冻结下马单位的资金,划清生产、基建两类资金的界限。当年清出基建部门内部资源和积压物资5852.20万元,处理了3447.88万元,占清出数的59%。并将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上年结余资金可动员部分、上年预付下年的投资、以及本年计划抵拨的各种资金都纳入预算,使预算建立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
  1962年,由于前几年盲目上基建项目,大量采购器材设备,造成积压浪费,有些器材设备因质量差或保管不善,已无使用价值或要削价处理。为此,全省各级建行在审定年度拨款计划的基础上,着重落实建设单位的“三项损失”(报废、价差、亏损)。全省10个主管厅(局)、50个重点建设单位提出“三项损失”1465.54万元,经省建行审查上报省财政厅,核销829.90万元,削价处理635.64万元,使当年基建支出预算更切合实际。
  1964年,国务院批准入民银行、农业银行、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接办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企事业拨款监督工作的报告》,规定由地方管理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小型水利、劳改、水产)企事业单位的基建拨、贷款工作,从1964年10月1日起,由建行移交给农行办理。至此,本省地方基建拨款支出分为两块,但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仍合并一块,由建行统一上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有些规章制度在动乱中无法执行。1967年7月,省财政厅规定各部门、各建设单位今后不再编报基建财务计划,使基建支出预算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1970年,省财政厅同省人行合并,基建支出预算改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直到1972年建行机构恢复,又移归建行办理。
  1975年,中央为确保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分配给本省的基建投资和预算拨款指标比上年有较大的压缩。省建行要求各主管部门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动员内部资源,编好1975年基建财务计划。经省建行审查核实,确定当年全省建设单位动员内部资源抵充拨款1695.65万元,超额13%完成国家分配的指标。
  1977年,省建行核定动员内部资源抵充拨款1037万元,同时调剂解决重点项目资金缺口1870万元,以保证重点项目及时竣工投产。如永安火电厂3号5万千瓦机组,原列为1976年国家重点项目,1977年列为缓建,仅给维护费200万元。中共福建省委考虑到该机组如能在1977年投产,将对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重要作用,为此从各方面设法解决了1500万元投资缺口,省建行也向建行总行汇报联系,解决储备资金500万元,促使3号机组及时投产。
  1979年,省建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仓核资,压缩在建工程,促使固定资产及时交付使用。当年共清查3628个单位,占应查单位的89%;清查基建项目2053个,占应查项目的95%。清查结果:多余积压物资6176万元,已调剂665万元;收回清理资金275.70万元,
  1980年2月,财政部和建行总行下达《关于省、市、自治区财政局与建设银行在管理基建支出预算等方面分工协作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省财政局与省建行各自的职责。省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的确定与追加、追减以及年终基建预算结余的处理;省建行在既定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省各部门、各地(市)基建单位与地质勘探单位、施工企业具体分配预算资金,办理拨款,审批基建财务计划和决算,联合制定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并按期向省财政局和建行总行报送基建拨款支出数字,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从1980年开始,动员内部资源不再规定指标,不再抵拨财政拨款,也不编报基建财务计划。
  1985年,本省全面推行基建投资拨款改贷款。省建行通过试点、宣传、调查摸底,分析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还款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当年签订贷款合同或办妥豁免手续的占年度计划的95%。与此同时,全省各级建行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对新开工的项目基本上实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
  1986年,国家规定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的基建投资,重新从贷款改为拨款,对贷款项目分别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省建行及时办理预算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帐务不乱,资金供应不断,使基建支出预算的确定正常进行。
  1988年,省建行强调各级建行把动员内部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量落实建设单位的资金缺口,特别是重点项目的资金缺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尽快竣工投产。
  二、预算的监管
  建行对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管主要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参与计划、落实投资;统一调度资金、合理组织资金供应;实行限额管理;检查分析执行情况;审批基建财务决算,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基建支出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集中反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的成果。建行对决算的审批,一直是作为基建支出预算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959年,地方基建支出预算由财政划归建行管理后,省建行对1958年“大跃进”中的3032个建设单位的基建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在核实当年已完投资3.22亿元的基础上,核定期末结余资金1.67亿元。
  1960~1961年,本省在基建中推行投资包干办法。全省实行投资包千的单位有1483个,投资金额5.28亿元;基建拨款支出2.14亿元,完成投资7.36亿元,占拨款支出的344%;交付使用财产6.08亿元。完成投资如此之多的主要原因是,过去一些停缓建项目重新上马;另外,实行投资包干后,发挥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工程进度明显加快。
  1963年由于建设方案多变,设计和施工力量不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困难及设备到货跟不上等原因,基建计划完成不好,完成投资2876万元,只占拨款支出的27%。
  1965年,省计委、省建委发出通知,要求本省沿海地区非生产性的基建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大量在建工程被压缩。同年建行协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动员内部资源5149万元,并审查剔除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不合理开支339.69万元,由于认真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保重点、保扫尾、保投产,提高了投资效果,当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达1.49亿元,占年度完成投资的596%。
  1971年全国基建财务会议以后,本省强调落实基建投资,合理安排项目。有些地区建行坚持“三不准”的做法,即不准任意扩大基建规模;不准任意留投资缺口;不准安排计划外工程,收到一定成效。1973年,全省各级建行按照基建计划安排的工作量,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并抄转经审定的基建项目表,作为经办行掌握拨款的依据。厦门建行通过对42个建设单位投资计划的落实,核定可动员的内部资源740万元。1974年,全省各地建行对投资计划进行落实,帮助有关部门合理安排项目和调剂资金,全省共平衡解决投资缺口3024万元,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
  1974年,基建工作量和财务拨款由省计委和省建行实行分别管理,当年全省用预算外资金搞基建核定为7754万元,而实际支出8745万元,超过核定指标13%,拉长了基本建设战线。
  1976年,全省各级建行先后两次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查摸底,协助单位平衡调剂投资余缺1800万元,并在完成中央下达动员内部资源任务750万元以外,多动员库存物资安排计划2200万元,保证重点项目和投产项目的资金供应。
  1978年,对基建财务决算采取建行和省主管部门双轨汇审的办法。
  1980年,本省开始试行基建拨款改贷款,选择池潭电站、福州棉纺厂等13个项目进行试点。由于基建资金使用由无偿改为有偿,建设进度有所加快。当年基建投资拨款支出7.97亿元(其中1.78亿元属于拨款改贷款),比上年拨款支出增长54%;完成投资6.97亿元,占拨款支出的87%,比上年增长38%。全省32个大中型和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8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92%。国家安排本省的9个工程项目中的7个,如池潭水电站、华安水电站等竣工投产。这年新增生产能力有发电装机容量14万千瓦、水利灌溉面积22万亩,原材运输能力8.82万立方米、输电线路80公里、原煤年产20万吨、制糖年产6000吨。
  1982年,对地方基建财务决算的审查,由省建行和省主管部门双轨编审改为省主管部门单独审查汇编,加快了编报时间,提高了报表质量。这一年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结果是:预算拨款少支出1.86亿元,基建贷款少支出0.98亿元;但预算外资金却超过计划支出0.85亿元,预算外投资冲击了预算内投资。
  1984年,在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同时,把提高投资效益作为中心,改革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建立各项经济责任制。对预算内投资进行落实,平衡资金,解决缺口,促进竣工投产;对上年底拨款限额被注销、本年又未列入计划的文教、卫生、劳改等一些小项目的扫尾资金,经省财政厅同意,从冻结存款中给予解决,促使这些工程很快竣工交付使用。
  1987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7.37亿元,比1986年净增2.02亿元,交付使用率为64.93%,比1986年增长37.34%。在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中,生产性项目3.37亿元,非生产性项目4亿元,比例为46:54。
  1988年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10.73亿元,交付使用率为48.21%,比上年下降近17个百分点。
  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自筹基建资金主要来源有:地方自筹,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各级政府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部门自筹,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各厅(局)自筹资金和所属企业筹集的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等形式。
  1959年以前,本省对自筹基建资金,只作为一般基建存款掌握管理。1959年省建行接管地方基建支出预算后,发现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用自筹资金搞基建的金额很大,管理不当,漏洞颇多。为此决定将各级财政、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一律交存建行按计划监督用款,使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走向制度化。当年全省交存建行的自筹基建资金1.92亿元,按计划支付后结余0.36亿元,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1962年,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要求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必须列入计划,资金来源必须正当,数字必须落实,不得占用国家投资安排项目的材料和设备;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行专户存储,由建行按计划监督拨款;同时对省财政自筹资金采取下达基建拨款限额的方式,比照基建预算拨款办法办理。由于建立了规章制度,自筹基建规模得到一定的控制。1964年全省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为4346万元,1965年为2364万元,比前几年有所减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项规章制度大多被破除,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猛增,加上建行机构被撤销,基建投资管理放松,形成失控。1972年建行机构恢复后,对全省基建状况进行调查,据统计,各地区和各部门挪用流动资金、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搞的计划外工程项目有1800个,投资额6700万元。这些项目大多是土建工程,挤占了国家计划内安排的材料和劳动力,严重影响了国家计划内投资的完成。为此,省计划部门决定收回各地(市)审批1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的权限,并规定凡是1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必须纳入省基建计划。
  1977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下达地方自筹资金基建计划指标。要求落实以下各点: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贯彻先筹后支的原则;按照农轻重的次序行事;严格按计划办事,计划审批权原则上应集中在省、市、自治区一级,大中型项目要报中央批准。当年,本省自筹基建投资指标6000万元,实际拨款支出6019万元,完成投资5778万元,占计划的96%。
  1978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1980年,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颁发《福建省自筹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自筹基建均应由建行统一管理;凡建筑安装工程在2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及全部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除列入省基建投资计划者外,一律为自筹基建项目;各部门、各地(市)在省计委批准的自筹基建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安排本部门、本地区自筹基建计划,若有不足,在不挪用国家预算内项目资金和设备材料、能自行负责的前提下,可报省计委另行追加指标;各部门、各地(市)县建设单位均应将自筹资金存入建行,实行先存后批的办法,没有建行出具自筹资金存款证明的,计划部门不给安排计划,视同计划外工程处理;自筹基建必须执行基建程序,凡50万元以上的投资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连同建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上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市)主管单位转报省计委审批,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这个管理办法执行后,自筹基建投资规模基本上得到控制。
  1984年1月,本省贯彻国家计委《加强基本建设自筹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自筹基建投资,应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和为重点项目配套的建设,不许搞一般加工工业建设,不许搞控制生产的26种产品的建设,不许搞耗能高的产品项目;住宅建设人均居住面积已达5~6平方米的单位,暂缓安排;从1985年起,当年自筹基建,只能使用上年度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结余资金,当年的自有资金不准使用;自筹基建的在建规模,不得大于当年自筹投资计划的两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不准层层下放切块。
  同年2月,贯彻实施建行总行根据国家计委规定提出的具体措施:自筹基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财务计划,送开>银行作为拨款依据;各部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在下达自筹基建计划时,要按照规定送经同级建行会签,在文中往明“经建行总行或分行同意”字样,并抄送开户建行据以执行;不能用银行贷款作为自筹基建投资的来源;未经国家计委、建行总行批准,各行不得用自筹基建指标安排贷款项目。
  1985年,本省根据国家计委1984年11月传真电报通知精神,对有关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非生产性五个方面的项目不再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即用地方机动财力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县级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县以下医院、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建设;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车辆购置;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用老企业的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住宅。
  同年6月,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建设银行重申基建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行监督管理。本省在贯彻执行中规定:各部门、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包括国家规定不纳入基建计划规模的五个方面的自筹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开立专户提前存入建行;其他专业银行应按此规定及时把有关的基建自筹资金转存建行,并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抜款业务;如有发生,有关专业银行总行要负责纠正。
  1986年3月,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开展对自筹基建资金的审计。随即建行总行下达通知,重申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本省在贯彻执行中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凡是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都必须专户存入建行,凡未存入建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准用于自筹基建;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自筹投资规模,所安排投资,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建规模;“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可以按计划、按进度支用;“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一律不能直接使用,建行不得从中拨付资金。
  同年,省计委规定:不得以银行贷款作为自筹资金来源;原来国家计委规定的人民生活等五个方面非生产性项目可不纳入自筹基建计划的规定,除了地方财政用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中小学校、幼师、幼儿园和师范院校建设以外,其他都一律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同时规定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行满半年才能使用;存款不足,按存款额核减自筹基建计划指标;存入其他银行或未存入建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
  1987年8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建设银行制定的《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地方机动财力、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建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至于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租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交的税金利润、流动资金等均不得用作自筹基建资金。
  同年,省建行配合省计委、省建委清理在建工程,清出计划外工程项目341个,投资额3.6亿元,这些计划外工程项目大部分是用自筹资金上马的,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各家专业银行都吸收这部分资金,致使自筹基建计划失去控制,全省各级建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也出现滑坡,以福州建行为例,1988年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期末余额比上年下降53%。
  福建省历年地方预算和自筹基建拨款支出情况见表3-36。
  第二节 基本建设拨款与监督
  1952年1月,中财委发布《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同年8月又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1954年,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1956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草稿)》。这些办法、细则、条例的实施,初步形成了适合当时我国财经体制的基建拨款制度,确定了拨款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1958年“大跃进”和“文革”初期,上述规章制度受到冲击。1973年8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试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重申坚持按基建计划拨款,按基建程序拨款,按基建预算拨款,按基建进度拨款的“四按”原则。1979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是总结30年来基建拨款管理的历史经验,结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时期的特点制定的。它是80年代基建拨款管理的基本法规。
  一、监拨预付备料款
  预付备料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从投资中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购买工程所需主要建筑材料及支付运杂费用等。国家要求建行监拨预付款。
  (一)预付备料款的拨付
  1953年4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为执行一九五三年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草案)的几项规定》,对出包工程预付款最高额度规定不得超过年度合同总值的20%;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在3个月以下的,以及福州市个别工程项目在10亿元(旧币)、其他地市在5亿元(旧币)以下的,预付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1亿元(旧币)以下的小工程,一次可预付90%,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给10%。1954年,当时经办基建拨款的交行福建分行同福建省建筑工程公司协商,对不同工程的预付款采取不同的控制办法:一般的根据施工天数、材料比重、材料储备天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特殊情况的可按不同工程结构和施工天数分类核定;或通过甲乙双方及拨款银行协商确定。根据当年全省524个3个月以上出包工程统计,核定的预付款额度平均占年度合同造价的23.61%,与1953年一般达到30%相比,降低6.39个百分点。1955年,全省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预付款平均额度比1954年又降低1.52个百分点。但均超过省财经委规定的比率。
  (二)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预付备料款确定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建行,一次拨付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拨出后,即转化为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周转使用。此项资金由于属预付性质,应随工程进度情况在进行工程价格结算中陆续扣回,到工程竣工前结清。国家规定对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实行在结算工程价款中扣收办法,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应考虑未完工程的价值,主要材料与未完工程的比重,以及预付备料款的数额等因素。根据工作实践,当未完工程中主要材料价款等于预付备料款时,可以开始扣回。1958年,“大跃进”开始,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发出《关于简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取消预付款的核算和拨付办法,改按建设单位在月初根据承包单位当月施工计划的计划完成价值,预拨给施工单位工程价款,到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一个月以下的小工程,其工程价款可一次按工程合同总价95%预拨给承包单位,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
  1965年3月,省建行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建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为了简化拨款手续,规定凡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或者同属于一个部门领导的自营工程、内包工程,不再实行预付款制度,改由投资中直接拨付。接着对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全省按定额32%(包括自有资金)由财政一次拨给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掌握,以便统盘安排采购计划。
  1966年11月,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委、省建行发出《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和基建财务拨款制度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取消大流动资金办法,以前已拨的流动资金,除自有流动资金外,多余部分由施工部门交回省财政。
  1973年12月,省财政局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储备款和工程价款拨付的办法:5万元以下工程的材料储备款为年度合同总值的50%;5万元以上工程,为年度合同总值的30%;包工不包料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收取备料款;集体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材料储备款和工程款拨付的总和,不得超过承建的当年工程总值的95%。
  1976年,省属专业施工企业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并规定已核拨了统一流动资金的施工企业,不能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但由于材料供应体制不适应,有的施工企业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或材料到货款,造成重复拿钱,资金积压。为此,省财政局于1978年4月取消这些企业核拨的统一流动资金,恢复收取备料款办法。同时核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定额为12%。
  1979年12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施工企业所需备料周转金,凡是实行地区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拨给流动资金,或由建行贷款;没有实行地区统一供料体制的,由建行拨给备料款。全部材料的周转资金,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设安装工程工作量的25%,对于大量采用预制构件的,可适当增加。施工企业按规定需超定额储备材料的,可向建行申请短期贷款。
  1984年7月1日起,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省对所有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统一流动资金贷款,取消预付款办法,对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竣工后一次结算的试点。
  1986年,建行总行通知,由于配套条件跟不上,工程竣工一次结算办法暂不执行。
  1987年,省建行制定集中备料款试点办法,自7月1日起在南平试行。从试行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单位均能按时转存备料款,转存的备料款与发放的备料贷款基本上能自求平衡。
  二、审查工程概预算
  省建行成立后,即设置专门负责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费用标准等,审查基建工程概预算,并按审查定案数给予拨款和贷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年代,省建行组织一批干部专职参加鹰厦铁路的工程预算审查定案工作,净核减0.17亿元,占预算的4.16%。
  1955年,国务院发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要求建设银行加强对基本建设的财务监督。省建行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修订材料预算价格、设计预算定额、各项费用标准,以促进降低工程造价;一方面开展以集体所有制建筑社承包工程为重点的工程预算的审查。审查的方式有:建行单独审查,这种方式进度快,但定案较困难;建行会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审查,这种方式审查全面,定案顺利;还有以建设单位为主,建行配合审查。
  1958年,基建开始推行投资包干。审查工程概预算的内容重点转向审查设计图纸、地区单位估价表、建筑造价指标及费用标准等方面。审查的主要目的是要包得干、包得死。
  1965年,全省各级建行利用审查工程预算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包头的斗争。据统计,当年共查出黑包头905人,暴利379万元,腐蚀国家干部64人,被依法逮捕的黑包头226人。这场斗争使本省基建战线得到一次清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规章制度受到破坏,大部分基建工程不编概预算,加之建行机构被撤销,审查工程概预算工作难以开展。直到1976年,这项业务才逐渐恢复正常。当年全省各级建行共审查工程概预算4978万元,审查结果净核减462.35万元,占原预算的9.29%。
  1978年9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试行《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认真整顿和加强“三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责任制,建立和健全“三算”工作制度,提高“三算”的质量。1979年省建行为提高工程概预算编制质量,刹住弄虚作假、高估冒算不正之风,制定《关于编审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试行奖惩几项规定》,对于被审查的概、预、决算,其核减数超过原概、预、决算价值3%以上的,要处以罚金。但由于各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这项规定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停止实行。
  1981年4月,省建委颁发试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住宅工程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按工程造价增加包干系数,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水电安装工程)为工程预算总造价3%,工业建筑(包括设备和水电等安装)和高级的民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预算总造价5%。对于住宅工程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办法,各地(市)建委按制定的标准住宅建筑设计,分别类型以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3%计算平方米造价。凡执行本地区标准住宅建筑设计的工程,均由施工企业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省建行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一些规定做了变通处理;对民用建筑如商品房等,工期短、结构形式相近,可按平方米造价包干,不留活口;对零星小工程可按不加系数的预算代决算包干;实行包干的工程可以在最高的包干的系数内与工程工期、质量挂钩,防止偷工减料和拖延工期;包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搞一刀切。
  1984年起,省建行开始办理审查招标工程的标底工作。规定凡未经建行审查的工程标底,不能进行招标。同年10月,省建委制定《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规定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年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拆迁;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现场施工的水电道路和通讯条件等基本上已经安排落实;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妥;工程标底业经审查。以上招标条件必须经过当地建委审查核实。从此,全省各级建行审查概预算工作重点逐渐转向参与编审标底、评标、定标。这一年全省实行招标承包制的有150项工程、208个项目,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计划工期2.7万天,预算造价8000万元。实行结果,工程决算工期2.2万天,比计划工期缩短18%;决算造价7300万元,比预算造价降低8.7%。厦门建行参与评标定标的厦门第一化纤厂,由汕头市第一建筑公司投标承包,造价597万元,比其他投标的施工单位低100万元,工期提前3个月。由于该工程试点成功,厦门市政府决定以后对重大工程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办法。
  1988年,省建行成立“三胞工程财务咨询部”,为港、澳、台“三胞”提供代管资金、代管工程、代编代审工程预算决算,代编函标底等一系列服务,保证“三胞”资金得以安全、合理使用。到当年底,全省各级建行为“三胞”代管的建设项目180个,代理业务资金总额4.2亿元,代审工程预决算602份,金额9478万元,净核减高估冒算等不合理收费726万元,占原预决算价值的7.55%。全省1973~1988年审查工程预算情况见表3-37。
  三、结算工程进度款
  大规模基建展开以后,有些建设单位出现拨款多而完成工作量少的问题,有的单位到工程施工后期已花完了全年的预算拨款,再无资金可用。针对这一问题,建行在参考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办法。这是对资金供应方式的改革,把基建工程作为特殊产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产品销售的形式取得相应的资金。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
  1953年1月,中财委制定《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对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者,建设单位应于每月月终会同包工企业,按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编造验工月报表,送经办行结算付款;全部工程施工期限在3个月以内者,应于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同年4月,省财经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按已完成部分工程结算付款;3个月以下出包工程项目,开工前可先在工程总造价内付50%以下的备料款,施工中再付几次,留10%俟工程竣工后结算。这一规定仅在部分地区实行,由于缺乏经验,结算质量较差。
  1954年,全省各级建行根据上级行《贯彻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的指示》,对结算方式分为:按已完分部工程结算付款;按已完工程种类及其计量单位结算付款;按估算的工程进度结算付款。据统计,当年按分部工程已完成部分结算的占34.08%,按已完工程种类及其计量单位结算付款的占52.81%,按估计进度结算付款的占13.11%。
  1955年2月,财政部颁发修订《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对安装工程规定了结算办法:独立设备按单台或工序结算;联动设备按分部结算;特殊设备按估定进度结算。全省各级建行据以执行,基本改变了核实拨款的方式。这一年,土建工程按已完分部工程结算的增长到85.29%,结算质量有所提高。
  1957年,省建行根据总行提出的“鼓励加速工程进度,实事求是,充分协商”的精神,简化拨款手续,取消一些报表,便利取款。
  “大跃进”期间,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被批判为搞“繁琐哲学”,加之全省建行机构变动,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原则无法执行。1958年,全省基建财务支出5.39亿元,占本计划的617.95%,占“一五”时期计划数的191.58%。由于放松拨款监督,造成基建结余资金庞大和资金运用上的损失浪费。
  1961年,省建行制定《福建省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出包工程的价款,建设单位应按旬(月),于旬末(或月末)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当旬(或当月)统计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通过建行经办行于3日内拨款给施工企业;造价小、工期短的出包工程,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分次付款的办法,在包工合同中订明;自营工程的价款结算办法,凡内部实行流动资金制度的建设单位,比照上述第一种办法办理;未实行流动资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可按实际需要由建行核实拨付。
  1965年3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中提出,为简化拨款手续,取消每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改为单项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施工期短的,也可以在全部工程竣工以后办理结算(跨年度工程年终应当进行一次结算),工程用款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分次拨付。同年8月,省建行规定,对工程价款的拨付应按施工企业提出的“已完工程报表”,以托收无承付(或托收承付)或合同规定的其他结算方式拨款。
  1966年11月,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建行发出《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和基建财务拨款制度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除了工期短的零星小工程采取一次付款、竣工后结算办法外,其他一律采取分次付款、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建程序被搞乱,建行机构被撤并,基建财务监督已无法执行。直到1972年建行机构复建,有关的规章制度才逐渐恢复执行。1973年8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试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规定建行必须按照国家基建计划,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款。1974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做好进口成套设备项目建设工作的报告》,本省据以执行,对进口成套设备,财政部按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外设备进口的需要,分次拨款,年终按实际用款数,调整预算拨款指标,有关建行加强对拨款的监督。1978年9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试行《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对建筑安装工程的拨款,应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预支和结算,如对施工图预算有分岐意见,可先按意见一致部分办理预支。全省各级建行从1972年至1979年间,坚持基建工程价款的拨付必须与工程进度大体相适应,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在结算方式上,一般采用分次付款,竣工后结算,有的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
  1980年9月,贯彻执行建行总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和竣工结算;对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建设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6个月以内、或者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价款可以实行分次或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同年12月,省建行提出试行建筑产品商品化的结算办法,把预付备料款和工程结算款改为验收交付使用时一次付清。省建行在安溪县部分工程项目试行了这一办法。1984年,省建行经过调查研究,扩大了一次性结算的试点。
  1986年,根据建行总行通知,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制度的改革,因配套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暂停执行。此后,本省对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款结算方式,一般采取按月预支,竣工后结算,其预支款数额要求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另一种结算方式是按分部工程已完部分付款,工程竣工后结算;对一些零星小工程则实行分次或一次付款,竣工结算。
  四、设备拨款
  设备拨款,包括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拨款三部分。
  本省基建项目中的设备价值,在1956年以前,一般占投资额的20%以下。1957年到1961年超过20%,其中1959年达到31.77%。以后,一般都在29%左右,1984年仅占投资额的11.49%。
  建行办理设备拨款,主要根据批准的基建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一五”计划期间,设备拨款还要审查原始凭证。1958年“大跃进”,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经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原规定的“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批准后如需购置机械设备,应经省人委专案批准”改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就可以拨款”,并规定今后为下年度储备的资金,一律包括在年度计划基建投资额之内,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提高建设速度、多作工作量的要求,通过动员内部资源,节约为下年度储备拨款等具体调剂和分配,财政不另核定下年度储备拨款指标。
  1961年《福建省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销企业等向生产企业订购设备器材,一律不得预付定金;大型设备制造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以分期按完成部分的价值付款;到外地采购大型器材,要在外地付款时应通过当地建行拨款。但当时由于拨款监督不严,设备订货预付定金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形成资金的不合理占用。
  1962年5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清理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货款的报告》,规定基建单位订购设备,必须持有建行的签证,证明这个项目已列入国家计划,并已批准拨款,否则,生产企业和对外贸易部门不得接受订货,违反者,要受必要的纪律制裁。这年,建行福州支行通过签证监督,剔除计划外订货40万元。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都一再强调不能预付货款,但生产周期超过6个月的大型联动设备及船舶制造等,可采取按设备制造进度分次预付,制成交货后一次结算的办法。对异地货款每笔超过30元的,应根据合同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不得采取汇款方式。1965年5月,省建行转发国务院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建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规定对设备价款取消按明细计划逐笔审查拨款的办法,改按设备供应计划和订货合同,货到付款。1972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强调设备用款除大型专用设备按规定分次付款外,要坚持货到付款。1974年12月,财政部颁发《进口成套设备项目财务拨款的几项规定》及《进口成套设备项目拨款财务处理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进口成套设备项目拨款工作的领导,管好用好基建资金;各地建行要协助建设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做好拨款工作;进口成套设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文件办事。1979年12月,省建行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对设备材料货款,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预付货款。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和船舶,在投料后,可按照实际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10%的尾款,待交货时结算。
  为了积极处理基建库存多余、积压设备器材,1980年,福州建行在福州“五一”广场开办基建积压物资展销业务,许多积压物资变废为宝,解决一些工程的设备器材需要,节约了投资。据统计,全省各级建行处理多余积压物资收回的资金约500万元。
  1981年,省建行转发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省建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及措施项目设备供应的实施办法》,规定省成套局和项目主管厅(局)要及时将安排生产、组织供应的设备填写设备订货朋细表,经联签后随附订货合同副本提送开户银行办理货款承付事宜,未经联签购置的设备,银行可以暂停拨付货款。同年,全省各级建行在贯彻省政府《关于冻结控制上年结余存款的通知》中,对1980年12月9日以前预订设备到货款等遗留问题,逐个核实处理,动用存款结余124万元偿付设备到货款。
  国家规定,新建的基建单位工器具购置应作为基建投资,无论其单件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都需列入新建单位的一次性基建投资。因此,对工器具购置拨款监督,着重审查在总量上不能突破概算所列的工器具投资额。同时要掌握两条:生产用工器具按行业定额配全一套;生活用器具、家具等,贯彻节约实用原则,制止铺张浪费。此外,对涉及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的工器具,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拨款。进入80年代,全省各级建行对工器具购置,特别是对非生产性物品,如家用电器等商品的购置,严格按国家牌价审查拨款。
  五、落实投资
  落实基建计划投资(简称落实投资),是建行控制基建规模,把好国家预算口子,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正确执行基建计划,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1961年开始,国家根据对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大幅度地压缩基建规模。但有的地区、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出现编制计划留有缺口的现象;有的部门和单位有意少列投资,多列建设内容,以使扩大的建设规模合法化,从而出现计划所列投资额同计划要求完成的建设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建行开展落实投资工作。落实投资的重点是揭露矛盾、平衡投资缺口,促使计划所列投资同要求完成的建设内容相适应,从而保证基建计划按国家确定的规模完成并实现投资效益。自60年代初起,落实投资始终是全省各级建行坚持正确地按计划拨款的重要手段。
  1962年,全省各级建行有重点地对有关支农项目和完成计划有困难的项目进行了检查,查出125个单位、投资额3652万元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由于计划缺项,材料差价、预算超支等原因突破投资的有21个单位,突破投资额141万元;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材料不落实、劳力不足和建设地点未定等原因而可以削减投资的有32个单位,可以削减投资305万元。问题反映后,有关部门对年度计划作了调整。
  1963年底,建行总行发出《关于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投资和动员内部资源指标的通知》,要求1964年落实投资一律按总、分行抄转的各部门的年度基建计划或结转的基建计划进行,要接到一个、落实一个、上报一个。全省当年共落实483个单位、投资额1.45亿元。其中投资缺口785万元,多余639万元,通过协助单位自行平衡,调整计划等措施,解决投资缺口284万元,多余438万元。建行古田支行配合古田水电站先后落实157个项目,投资1075.1万元,发现其中29个项目安排有问题,建议调整22个项目,减少投资149.11万元,全部用于生产急需的工程。
  1973年3月开始,为合理安排工程项目的投资和防止计划内项目搞计划外工程,省建行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基建计划,并以此作为经办行掌握拨款的依据。同时要求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和“四个优先”(扫尾、配套、填平补齐、当年投产)的精神,配合计划部门,对缓建项目进行审查。厦门建行落实42个单位,落实投资2181.19万元,比建设单位原编制的计划数核减105.48万元;核定可动员的内部资源740万元,占上年底结余资金总数的77.5%;财务拨款数核实后为848.81万元,比原定数增加141.99万元。通过落实,防止资金缺口,使年度基建计划更加切合实际。龙岩建行对1973年的基建投资计划(包括自筹资金)进行全面落实,发现设计、施工力量、材料设备等都跟不上实际需要,就及时配合计划部门根据“四个优先”的原则,把9个建设单位、投资额2850万元列入省属重点项目;56个建设单位、投资额1329万元列为地属重点项目;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从而加快建设进度,第四季度完成工作量2049万元,占全年工作量的40.2%。当年,全省各级建行帮助调剂资金,解决投资缺口3024万元。
  1974年以后,由省计委和省建行对基建工作量和财务拨款分别进行管理。各级建行认真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计划,落实工作量,并协助动员内部资源。动员出来的资金和物资,解决重点项目的投资缺口外,争取多安排一些工作量。如1975年就以动员内部资源多安排工作量7000多万元。1977年在完成总行下达的动员内部资源指标750万元以外,又多动员库存物资2200万元安排工作量。1979年,国家计委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基本建设规定“六不搞”(①“六不搞”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源条件没弄清楚的不搞;没有设计、工艺技术不过关的不搞;建筑材料、设备、资金、施工力量不落实的不搞,或者推迟进度;建成后燃料、动力、原材料、水源、运输没有保障的不搞;技术落后,消耗过大,建成后就得改造的不搞;污染的问题没有解决,建成后不能投产的不搞。)和“五落实”(②“五落实”指:资金落实、设备落实、材料落实、设计落实、施工力量落实。)。省建行从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提出“坚持制度、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第一,通过落实投资、审批基建财务计划,把基建拨款严格控制在调整后的基建预算范围内;第二,积极调度资金,保投产、保重点;第三,参与清理在建工程,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提出六个项目停缓建,得到采纳。当年,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由年初计划6亿元调整为4.8亿元。
  1980年,省建行提出动员内部资源可以不抵财政拨款,首先保证用于下年度储备和停缓建项目维护费,如有多余可以用于扩大计划内项目的工作量。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部门分钱指标前提下,可以在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当年,全省各级建行对列入预算内的1237个建设单位协助落实投资4.82亿元,建设单位自行平衡投资1382万元,处理超储积压物资501万元,清理47个竣工单位结余资金450万元,27个缓建单位结余资金123万元。
  1981年,全省各级建行对计划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保重点、保投产、保扫尾、尽早发挥投资效益的要求,协助建设单位落实设计、征地、物资、施工力量等各个方面;对于国家要求建成投产或加快进度的项目,确实因缺少资金而受影响的,由省建行和有关部门研究,在当年基建预算或贷款指标中调整解决。
  1984年,各级建行对列入计划的24个总投资2.65亿元的大中型项目进行当年投资计划落实的调查,摸清有可能完成计划投资3.1亿元,超计划16.2%,其中地方级项目13个,超计划22.1%。为此,分别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结果全年实际支用9.12亿元,控制在当年预算以内,仅地方级预算内的基建投资就节约6000万元,占原预算拨款10%。
  1986年,建行铁路专业支行针对铁路系统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财务管理体制,几次组织人员到现场落实投资,提出缩小峡阳东站建设规模的建议,节约投资300万元。国家重点项目顺昌水泥厂当年投资缺口860万元,建行专业办事处帮助单位挖掘内部潜力,调整项目,填补了资金缺口。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补助款300万元,资金一直未能落实,经建行专业支行多次联系,终于由省筹资办统筹解决。
  1988年,有5个重点项目当年资金缺口4300万元,建设单位自行平衡解决600万元,其余3700万元分别由建行总行和主管部门解决。
  六、投资包干
  1958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几项规定》,规定年度基建投资,在保证不降低生产能力、不推迟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资总额、不增加非生产建设比重的条件下,交由各有关建设部门和单位统一掌握,自行安排,包干使用。
  本省在1958、1959两年中,在少数建设单位进行了投资包干的试点。闽江水电站二期工程在1959年实行投资包干,全年节约资金186万元,超额实现了节约“黄金万两”的口号。全国基建投资包干经验交流会于1960年初在广州召开后,本省基建战线投资包干兴起一个高潮,各地(市)及一些重点单位先后成立执行投资包干的组织机构。晋江地区把全区当年第一季度安排的总投资2798万元的173个项目全部实行投资包干。福安地区将航道、公路工程按年度投资分配给县交通部门总额包干,实行包任务、包投资、包劳力、包时间、包质量。同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在批转省计委、省建委、财政厅党组《关于我省贯彻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工作意见的报告》中,充分肯定基建投资包干是多快好省开展基建的一项有效措施,提出“全面发动,重点掌握,创造经验,逐步推行”的做法。接着,省计委、省建委、财政厅4月在闽江水电局龙亭工程处召开全省基建投资包干现场会,总结工程处投资包干的主要经验是:党的领导、政治挂帅是贯彻执行投资包干的根本保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实行投资包干的根本方法;投资包干促进了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又保证了包干任务的全面完成;投资包干促进改革和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投资包干促进合理地调整劳动组织,加强工种协作,进一步发挥了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至1960年4月,全省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达969个,投资额5.17亿元。
  本省在1958~1960年3年中共完成基建投资17.39亿元,为“一五”计划的4倍;全部或部分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共2457个,其中大中型项目27个。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投资包干高潮掀起后,计划管理和财务监督跟不上;在工作方法上,侧重抓先进、插红旗、树标兵,忽略了严肃纪律、揭露问题,致使浮夸风盛行一时。
  1960年后,本省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压缩基建规模,投资包干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困难,从高潮转入低潮。“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投资包干无法实行。直到1971年初,省革委会在三明召开全省基建财务管理座谈会,与会代表认为基建投资包干是基建财务管理的好办法,建议对具有建设纲领、建设规模、建设预(概)算和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可以试行投资包干。但由于当时计划、物资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试点工作未能顺利开展。1972年1月,省革委会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指出:基建投资,可以按现场指挥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干,也可以按地区包干,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要有计划进行试点。同年5月,国务院批准试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要求积极进行基建投资大包干的试点。1974年,省建行转发广东省陆丰县实行基建大包干的经验,要求全省各级建行与当地计(建)委共同研究,试点推广。1975年5月,国家建委颁发《基本建设大包干试行办法》,对包干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包干依据、物资供应、计划和拨款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此后,本省基建包干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各级建行在部分建设单位试行施工前预算包干和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办法,取得较好效果。1980年,龙溪地区建行对漳州宾馆一座面积3779平方米的五层楼房实行包干,施工图预算核定40.64万元,加系数3%,—次包死。按常规这个工程需一年半时间才能完成,包干后只用8个月就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少花投资0.68万元,施工单位增加利润2.5万元。1981年,该行对11个建设单位和商品房工程总面积103681平方米,实行按平方米造价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做法,结果每平方米造价比上年降低0.24元。
  1984年9月,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联合颁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规定:所有基建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形式,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包投资、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等五个方面;投资包干节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结余上交财政20%,上交主管部门30%,留成50%,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资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当年,全省有14个项目实行不同形式的投资包干,包干总值3.92亿元,其中建行直接参加评定包干指标的为3.86亿元。全省实行招标承包制的150项工程、208个项目,建设面积47万平方米,计划工期27000天,预算造价8000万元,决算结果,承包造价7300万元,比预算造价降低8.8%,工期22000天,比计划工期缩短18%。
  1985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基本上实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福州大学4个单位工程总概算134.57万元,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投资15.19万元,占概算的11.29%。当年,全省各级建行参与审查招标承包价值2.38亿元,占审查预决算价值的16.8%,实行招标投标办法后,降低造价5.41%,缩短工期15%。
  1987年,全省38家国营施工企业中,已有9家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地建行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承包基数进行测算,分别制定不同的承包方案。从执行情况分析,施工企业一般都能够完成有关的承包指标。同年,省建行配合省建委修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改进和简化概预算编制工作,有利于推行基建投资包干和招标投标承包制。
  1988年,省建行对省内9个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多收多留,欠收自补”的经营承包制。
  七、大中型与重点项目管理
  省建行对大中型及重点项目管理的主要措施是:在重点工程建设地点设置机构,配备专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为重点项目出谋献策,解决困难;协助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工程顺利进行,按时或提前建成投产使用。
  1953年,当时的交行福建分行在古田水电站设置了专业办事处,1954年10月改为建行古田专业支行后又在福汾公路沿线的赛岐、罗源、柘荣、福鼎设立机构,并陆续派出工作组,进驻康复第二医院、粮食厅粮食仓库、福建机器厂、师范学院、省卫生防疫站等建设工地,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工地财务管理,摸索工料定额,在实际工作中培养了干部,积累了工地管理的经验。
  1955年古田支行又设立水口工地输变电办事处,进行就地拨款和财务管理等监督。1956年,省建行为配合鹰厦铁路建设,在铁路建设沿线南平、光泽、邵武、顺昌、沙县、永安、华安、漳平等县(市)先后成立专业办事处,配备干部,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概预算,协助建立与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国家投资,一直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1958年省建行派出驻南福线铁路工作组,会同建设单位审查工程预算并办理就地拨款与财务监督工作。当年7月三明市工业基地上马,省建行又设立三明办事处(1959年改为建行三明支行),积极配合三明市工业建委会做好三钢、三化、三明热电厂、三明重机、三明水厂、化机厂等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供应,确保重点工程按期或提前投产。
  1960年,中共福建省委扩大会议发出“大抓农业生产、工业支援农业和基本建设集中优势兵力,保证重点,分批突击,打歼灭战”的号召,省建行立即部署各级建行要以农业生产有密切关系的水利、农械、化肥、农垦等基建为重点,保证资金供应,检查工程进度,发挥投资效益,从而超额完成省委提出的建设指标18.3%。
  1962年,省有关部门和省建行加强基建计划管理,对计划外工程采取不拨款、不准施工企业垫款施工等措施,迫使计划外工程先后下马,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据统计,当年全省发挥投资效益的有:火力发电3930千瓦,输电线路135公里,合成氨800吨/年,石灰氮4000吨/年,灌溉面积20万亩,开荒面积1.6万亩,新建公路118公里。
  1963年,省建行强调把占全省总投资39.88%的农业和支援农业的基建投资抓实抓好,做到基建资金保证供应和合理使用,促进完成计划,及时发挥效益。并先后在福州魁岐设森工、铁路专业支行,加强对森工、铁路基建投资管理和拨款监督工作。
  1964年三明建行专门设合成氨厂办事处,进驻该厂工程指挥部,采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建行四家联合办公,建行就地拨款,并就地处理工程中存在问题,加强服务,确保资金供应,促进工程提前竣工投产,为支援农业作出贡献。
  1965年,建行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服务。省重点项目南安后桥水库修改设计后,当年投资有节余,建设单位拟把原计划在1966年施工的下广渠和第七支渠工程提前在1965年施工,建行从实际出发,一方面给予供应资金,一方面督促单位向上级补报计划并取得批准。三明地区建行为了帮助一些建设项目找到短缺的器材,造具清单,分发省内各兄弟行求援,并派人参加指挥部组织的求援队,分赴福州、泉州、厦门、永安等地19个工矿企业,及时联系,帮助解决了电器设备、热工仪表及管件等45件,1030台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基建拨款监督管理工作受到影响。1972年建行机构恢复,才又逐渐走向正常。当年省定大中型和重点项目35个,各级建行大多派驻了人员。三明地区建行协助三明钢铁厂、永安火电厂等重点单位改变了拨款实报实销的做法。
  1974年,国家要求本省7个大中型项目和11个单项工程建成投产。为此,省建行采取以下措施:搞好物资调剂,把有些建设单位近两年用不上的设备器材调剂给重点项目和当年投产的项目;搞好资金调剂,各级行处协助主管部门抓紧对竣工单位和停缓建工程的清理,及时上交清理资金,同时设法解决重点项目和当年投产项目的资金缺口。龙岩炸药厂是国家重点项目,大量设备提前到货需要付款,建行设法从省内各单位调剂资金557万元予以解决;厦泉输电线路工程、北溪引水工程是省委确定的必保项目,资金缺口215万元,也由建行设法补齐。
  到1979年底,省建行在全省39个大中型和重点项目中的32个设置机构或专管员,健全了档案、资料和专户月报制度。1980年底,这32个项目共完成工作量2.89亿元,占年计划的92%;国家要求本省全部投产和单项投产的项目中,有7个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
  1983年,全省各级建行在调剂资金、保证重点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厦门国际机场是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在科威特贷款未到前,省建行先垫款4050万元施工,保证机场在15个月内建成交付使用。永安火电厂三期火电工程原计划全年贷款2400万元,由于进度加快,经核实后追加贷款613万元,促进第一台机组提前投产发电。
  从1984年起,省建行先后成立沙溪口水电站专业支行、厦门湖里支行、福州马尾经济区支行、水口水电站专业支行、铁路专业支行以及莆田秀屿港、厦门湖滨、福州华能火电厂、漳平火电厂、顺昌水泥厂等专业办事处,并配备专管员62人。
  1985年,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重点项目共26个,年度投资4.64亿元,占全省当年基建计划的29%。省建行有关行处为此开展帮助重点项目解决困难的活动。沙溪口水电站当年投资不足,建行一方面协助闽江工程局动员内部资源,一方面尽力设法解决追加年度贷款指标1300万元,设备储备款200万元。顺昌水泥厂是年产62万吨水泥的中外合资项目,建行专业办事处从参与工程概预算审查到现场施工管理,全面掌握情况,提出调整施工队伍的建议,节约投资859万元。
  1987年,省建行先后3次对水口水电站项目发放临时贷款4100万元,及时解决施工队伍进场准备金、流动资金和保证开工阶段所需设备的采购以及临时工程资金的需要。
  1988年,针对一些重点项目因债券发行进度慢而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省建行对7个重点项目发放临时贷款4600万元,解决资金的不足。该年,全省各级建行经办大中型和重点项目20个,投资计划8.94亿元,累计完成8.26亿元,占计划的92.4%。
  八、清理在建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国民经济历经多次调整,反映在基本建设方面主要就是对在建项目的清理。
  1958年,各地盲目上了一批基建项目,全省基建投资额达4.48亿元,比1957年增加2.74亿元,超过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1959年,全省各级建行按照“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促使部分工程项目下马。1960年中共福建省委采取对基建资金冻结清理的办法,迫使计划外工程停建,并及时调整了基建预算,计划内投资由调整前的10.33亿元压缩为8.70亿元。与此同时,还对施工队伍和基建用地进行清理。龙溪地区在半个月内精简施工队伍4315人,清出多余土地241亩归还公社。1961年,全省各级建行对计划外项目采取不拨款和控制施工企业垫款施工等措施,促使全省计划外项目绝大部分于1962年4月以后先后停工。据统计,1960年全省原有建设项目1539个,投资额2.03亿元,到1962年压缩为774个,投资额1.01亿元。
  1965年5月,省计委、省建委发出《关于沿海地区非生产性项目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福州市建行配合市建委于当月下旬通知,停止施工项目102个,投资额1091万元。同时,厦门有27个项目停止施工,建行停止拨款。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建战线越来越长。1970年“小三线”建设开始,全省扩大建设规模达3.81亿元,严重失控。
  1972年9月,中共福建省委下达《调整落实基建计划的紧急通知》,12月又决定对全省计划外工程实行冻结清理。各地建行配合计划部门对全省计划外工程1800多个项目,投资额6740万元进行清理。到年底,计划外工程项目尚有720个,被冻结的结余资金1407万元。经省建行和省计委共同研究,对这些项目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属于生产和生活必需而又具备施工条件、资金来源正当的“半拉子”工程717万元,报省批准纳入计划继续施工;对于乱拉资金搞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的,坚决停止施工。经平衡后,调剂出资金1063万元,解决一些项目设备到货的资金需要。
  1973年继续清理在建工程,压缩资金2.48亿元,占年初在建工程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1975年,各地建行贯彻落实“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方针,厦门建行对51个扫尾项目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及时向市委汇报,配合市计委逐个排队,予以解决,并召开现场会介绍推广解决问题的办法,促使38项工程在年底建成投产,发挥效益,收到很好效果。但也有些地方执行不力。如永安县计划外工程18项,投资额132万元,检查清理停工一段时间后又复工,实际上一个计划外项目也没有停下来。
  1976年12月,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局、省人行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历年基本建设投资的通知》,对当年年终基建未完成投资、拨款结余,一律注销;对历年基建未完工程进行清理。1977年2月,根据全省清理情况,上述单位又发出《关于安排历年部分应完未完扫尾工程的通知》,把232个项目、工作量1046.25万元、资金397.96万元的扫尾工程纳入1977年基建计划继续施工,并要求在年内投产。同年8月,省革委会成立“省清理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建行参与,对县以上和集体投资的所有基建项目,不论基建性质和资金来源,全部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全省在建项目3835个,总规模29.1亿元,继续建设尚需投资14.7亿元。
  1978年3月,建行总行发出《关于开展清理在建工程的通知》。全省各级建行共清查14.41个项目,占1977年底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51.3%,其中中央级项目148个,占11%;地方级项目(包括自筹)1293个,占89%。清查结果:1977年底在建工程投资总额9.09亿元,其中属于正常情况的4.62亿元,占50.8%;属于非正常情况的4.47亿元,占49.2%。到1978年底,实际清理压缩4.48亿元,超额完成省建行确定的4亿元指标的4%。尚有在建工程6.9亿元,1979年通过清理,确定停缓建项目38个,压缩总概算3.2亿元,减少今后投资1.8亿元;同时动员内部资源1.07亿元,上交清理资金350万元。1980年停止施工的有80个项目,总投资0.66亿元,其中楼堂馆所46个,投资0.19亿元。同年底,省建行通过省政府冻结注销当年各项基建资金结余1.60亿元。通过清理,1980年轻工业基建完成投资比1979年增长27.10%;全省住宅、文教、卫生等非生产性建设完成投资,由1979年的21.4%提高到26.9%。
  1981年,国务院批准本省地方级基建规模为2.2亿元,比上年压缩了74%。全省各级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紧缩基建支出的紧急通知》,配合计划部门对5409个基建帐户进行清理,控制存款2.23亿元,刹住了一批盲目上马和重复建设的项目。当年完成投资比上年减少18.3%,财务支出比上年减少2.84%。
  1983年通过清理,压缩地方基建项目投资2.47亿元,把全省基建投资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总规模之内。
  1985年,根据全国省(市)县会议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经过各有关方面平衡,由省六届人大会议确定把本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1.7亿元压缩调整为27亿元,之后又再次调整为22.87亿元,其中由省建行经管的资金13.9亿元。各地建行按照“该控制的严格控制,该支持的积极支持”的原则,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压缩基建和信贷规模的指标,又实事求是地灵活处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986年各地建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既要控制总规模,还必须进行结构调整和项目清理”的精神,对全省地方项目按三种不同类型排队:一是已投产待销号项目,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二是对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未完工程,在核实未完工程所需投资的基础上,列入当年计划;三是对年度投资计划与实际工程进度不衔接的项目进行落实,解决资金缺口。这年,通过排队、清理,全省停缓建项目84个,总投资1.90亿元,其中压缩当年投资0.21亿元,共发放临时周转贷款0.70亿元。
  1987~1988年,全省在建项目6841个,总投资172亿元,到1988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03亿元,其中地方基建项目3109个,总投资62.69亿元;压缩投资14.47亿元,扣除累计完成投资,实际压缩10亿元。地方基建项目中停缓建344项,压缩投资5.4亿元,扣除已完投资1.84亿元,实际压缩3.56亿元。楼堂馆所压缩152个,实际压缩投资2.48亿元。
  九、停缓建项目管理
  1961年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以来,基建拨款管理工作增加了停缓建项目及其维护费拨款等内容。此后,由于对在建工程进行多次清理,停缓建工程项目不断产生,因而建行对停缓建项目及其维护费拨款管理成为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建行对停缓建项目及其维护费的管理目标要求是:按国家批准的停缓建项目名单及维护工作内容拨款,使停缓建项目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认真贯彻国家确定的停缓建项目维护方案,监督制止利用维护费继续施工建设;参与制定维护计划和方案。
  1961年,省建行根据中央和省规定对停建工程的处理办法,对当年停建单位督促执行以下措施:物资予以冻结;各项存款督促上缴;多余劳力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回乡生产,固定工调到煤、林、矿、运输战线去;县一级的专业施工队伍根据国务院规定一律撤销。当年全省冻结基建资金350万元。
  1962年,省批准下达的维护项目241个,维护费590万元,维护工作量计划471万元,实际完成442万元,占计划的93%;中央级单位批准维护费计划130万元,实际支出75万元,占计划的57%,完成工作量65万元,占计划工作量122万元的53%。通过维护,大批设备材料得到保养,特别是南平纸厂、青州纸厂等重点单位的一些进口贵重设备得到应有的维护,减少了损失。
  1965年,省建行根据省计委《关于1965年基本建设维护费计划安排意见》,发出《关于停建单位1965年设备、材料维护费和人员工资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除工程维护费报省计委批准外,其余设备、材料维护费和维护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均由建行审批。同时还规定:1965年维护费计划,省建行只管各主管厅、局审批总数,单位的计划由厅、局审批;历年省投资的停建单位1965年所需维护计划,一律由主管厅、局审批,并通过省建行下达维护费拨款限额。
  1966年,省建行通知把原规定由省建行审批的维护费用,一律授权各停缓建单位的经办行代省建行审批计划和下达限额,并强调维护费拨款应单独开户管理,不得与基建拨款户合并。
  1973年,省建行针对有些工程项目一旦下马,便发生趁机私分、大吃大喝以及外部单位抽调物资的情况,要求各有关行处协助下马单位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对器材加强保管和维护,对外单位需要的物资应经有关单位批准后作价转让,停建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格编报决算,将基建结余资金及时上交。当年全省清理收回停缓建工程结余资金400多万元。
  1979年,本省根据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和缩短基建战线、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要求,陆续停缓建一批项目。为解决因项目停缓建,器材到货后无款可付而使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情况,省财政局、省人行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关于清理停缓建项目拖欠设备货款的联合通知》,规定由财政部和人行借一笔专款交由建行总行以贷款形式贷给各主管部门,用于偿还国家预算内建设单位拖欠生产企业的设备货款。这笔贷款从停缓建项目处理器材后收回的价款中扣回。
  1980年,省建行转发建行总行《关于对缓建单位发放生产自立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缓建单位组织现有人员,利用已有的厂房、设备,生产确有销路、有盈利的产品,需要少量措施费和生产周转金的,可以向当地建行申请生产自立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生产自立后所得的利润归还贷款。
  1981年,国务院提出压缩基建投资规模是经济调整的中心环节。这年本省地方级基建总投资比上年压缩24%。为切实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省计委、省建委、省清理办和省建行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提出补充规定:凡未列入1981年度计划的所有基建项目,一律停下来清理;已经确定的停缓建项目,按计划权限和隶属关系必须在3月10日前通知到建设单位,从3月11日起,凡未列入计划又未通知停缓建的项目,建行停止拨付一切款项。到当年3月底止,全省已通知停缓建的项目232个。之后,本省各级建行组织人员到停缓建单位协助清理设备、物资、资金,登记造册,对已签订的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协助办理撤销合同手续,做好人员安排和设备维护保管工作。当年,全省从冻结注销的地方级基建结余资金中,调剂用于处理停缓建项目的维护费等共3500万元。
  1983年,全省地方级停缓建工程投资4419万元,省财政当年拨付维护费295万元。1984~1985年两年,又陆续拨付维护费244万元。省建行和所属行处在合理供应资金的同时,深入工地对停缓建工程建筑、设备等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解决存在问题。1988年,除拨付维护费118万元外,省建行提供一些缓建工程生产自立贷款40万元,组织维护人员利用现有设备机具进行简易的小型生产。
  第三节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及《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指出基建投资“拨改贷”符合运用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原则,对加强基建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都有积极作用。“拨改贷”的还本付息,重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15年,其他企业最长不超过10年,小型零星项目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一般为年息3%。同年12月,建行总行制定《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合同的签订、建行和借款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都作了规定。
  1980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委、建委、财政厅、成套局、物资厅和建行联合确定对池潭电站、福州棉纺厂等13个项目、总投资5.39亿元作为拨款改贷款的试点。试点后,有的单位取得较好效果。如池潭电站“拨改贷”后,实行“三包二奖”(包投资、包质量、包工期,投资节约奖、提前工期奖),提高劳动工效,节约成本费13%,管理费开支比1979年压缩11%,施工机械设备投资压缩40万元;两台5万千瓦机组分别提前210天和40天发电,多创利润420万元。在1980年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1年继续扩大试点,先后对38个建设项目、总投资2.67亿元试行“拨改贷”办法。为加快进度,使基建工程能够顺利建成投产,省建行设法增加贷款指标3200万元。
  1981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与省建行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82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除科研、文教、卫生、城建及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实行拨款,采取投资包干办法外,所有地方生产性建设目一律由福兴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该公司在积极筹措资金的同时,加强“拨改贷”工作。到1984年底止,共筹措资金9.96亿元,其中:借人资金6.87亿元(省建行3.05亿元、省工行1.72亿元、省农行1.8亿元、省财政厅0.3亿元),自有资金3.09亿元(包括原地方“拨改贷”基金转入2.33亿元),先后对全省200多个建设项目累计发放贷款10.93亿元。在这些项目中,有永安火电厂(20万千瓦)、漳平火电厂(20万千瓦)等重要能源工程。已经投产的73个项目,每年新增产值4.8亿元,税收0.91亿元,创利润0.72亿元,安排劳动就业1.7万人。
  1985年,全面推行基建投资“拨改贷”办法。省建行在调查摸底,分析不同行业、不同建设项目的还款能力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开展宣传工作,并组织干部学习“拨改贷”办法。由于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当年,全省签订贷款合同或办好豁免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手续的占年度计划的95%。
  1986年,中央级基建投资“拨改贷”支出4.6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98.5%;地方级拨改贷支出0.85亿元,占年度计划的87.3%。
  1987年,本省列为国家重点的基建项目有6个,年投资计划7.69亿元,占全省当年投资计划的36.9%;列为省重点项目有7个,年计划投资1.68亿元,占全省当年投资计划的8%。为保证重点工程,省建行先后三次发放水口水电站临时贷款4100万元,及时解决其开工阶段设备采购和临时工程需要的资金。厦门感光厂的一笔2000万元贷款,由于隶属关系和贷款担保等问题迟迟未能落实,省建行和厦门建行及时向建行总行汇报,并协助建设单位理顺各方面关系,落实贷款。当年,全省各级建行还开展贷款项目的效益调查和评估工作,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为提高基建贷款的经济效益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988年,省建行为加强基建贷款管理,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规程》。全省建行经办基建贷款106户,共1.60亿元,占全部经办任务数的3.6%。当年底,已竣工投产的项目贷款总额为3.24亿元,其中重点和大中型项目12个,贷款金额1.94亿元。这年,全省各级建行开展信贷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建行派出16个工作组深入各地复查,复查面达到30%以上。由于加强对基建贷款的管理工作,抓得早、抓得细,当年全省基建贷款控制在原定的规模以内。福建省地方级历年基本建设拨款支出及投资完成情况见表3-38。
  第四节 施工企业财务监督
  一、管理体制与监督办法
  建行对施工企业财务监督是逐步完善的,管理范围也是逐步扩大的。
  本省地方施工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计划与监督,原来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并在人行开立帐户。1953年7月,人行、交行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正草案)》发出《设有交通银行机构的地区,国营及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算户及放款移转交通银行监督管理的联合指示》。据此,各国营及地方国营施工企业以前在人行开设的结算帐户、大修理基金户,自文到日起,在交行设有机构的地区,一律移转交行进行监督管理。放款工作也移转交行办理。之后,省财政厅为便利银行系统了解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全面掌握收支情况,将省城建局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利润、折旧款项的上缴和财务决算审查等都委托交通银行办理。对施工企业财务计划与决算的审定,则仍由财政厅办理。1954年省建行成立后,除了地方施工企业外,对外来的施工单位,如交通部第三工程局、铁道兵施工部队等,在本省施工期间,其工程款的拨付和结算,工程预决算的审查都由建行办理。1958年,省建行改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财务局,各地(市)建行有的也分别并入当地财政局或人行,地方施工企业财务归由财政部门管理,直到1962年建行机构恢复,才又由建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属施工企业被改为建设兵团,财务实行“经常费”制度。省建行自1971年至1975年在南平设置驻兵团办事处,办理有关财务和监督事宜。
  1979年,省财政局决定地(市)、县级的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统一由各级建行管理,企业盈亏纳入省财政预算。企业的利润按规定扣除提取的企业基金后,实行“五五”分成办法,超额实现的利润一般实行“二八”分成,即上缴财政20%,企业留80%。建行对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财务计划,核定各项财务指标,监督企业基金按照规定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及审批企业财务决算等。
  1980年以后,省建行向省财政厅包干上缴利润指标,然后由省建行把包干指标分配给建工局与地(市)、县施工企业。省属施工企业上缴利润指标由省建工局分配并监督管理。
  1983年,省建行执行财政部和建行总行颁发的《关于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北京、上海、天津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实行55%统一所得税率外,其余省、自治区由财政厅和省建行拟定减征税率。当年拟定的全国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平均所得税率为44%,减征率为11%。实行“利改税”后,奖金不再从成本中列支,改由企业税后留利开支。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提出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当年,省建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建工系统直属企业、部分地(市)国营和集体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1985年,省建行与省建委、省劳动局研究决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除与工程质量、竣工面积、安全措施等挂钩外,还规定要保产值利润率,如完不成,用自有资金补充,以确保国家收入。
  1987年5月,建行总行在浙北省宜昌召开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总行要求各级建行推行企业对国家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协助企业搞好招标承包责任制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年,我省施工企业普遍推行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责、权、利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1988年,施工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到年底,全省已创建10个由不同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具有总承包能力的新型工程承包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交钥匙”的总承包,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商品化生产提供了经验。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普遍推行经济责任承包、幢号工程集体全额承包和幢号工程个人全额承包等3种形式。
  二、监督工程成本
  (一)对国营施工企业的监督
  50年代,建行对施工企业核定备料款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价款,监督其合理使用资金,防止浪费,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从1953年开始,当时的交行福建分行和以后的省建行先后派出几个工作组,到重点工地协助施工企业具体核算工程用料、用工的实际消耗量,同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预算比较后,提出修改工料定额的建议。但由于是银行单独提出,缺乏权威性,因此建议很少被采纳。1955年,财政部、国家建委、国家设计局联合发布《国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及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通则(草案)》,国家建委颁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部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成木计算方法》等,使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统一工程成本核算口径,为监督工程预算的执行,反映降低成本计划的成果提供了法定依据。
  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紧缩基建投资,施工任务减少,施工力量多余。全省各级建行帮助国营施工企业进行“精简”和“三清”工作。当年共精简职工2500余人,调剂和处理积压物资价值159万元。
  1962年,施工企业开始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1963年,建筑工程部颁发《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试行办法》,规定预算成本、实际成本等编制办法。全省建行据此审核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算,考核企业执行成本计划和降低造价情况。
  1965年,省建委制定《关于施工单位负责制和现场指挥部负责制的试行办法》。施工单位负责制就是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造价、包工期,交出质量优良工程产品的“四包一交”方式。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收到工程质量好、进度快、成本低、投资省的效果,同时施工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实际上是取消基建工程甲乙双方,在财务上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类似实报实销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对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经常费”制度,施工企业不再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费”由财政拨款,实报实销,一切成本管理制度都不再执行。据统计,从1966年到1970年,全省16个国营施工企业全部亏损。
  1972年以后,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制度逐步恢复。1973年初,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改变经常费办法,实行取费制的通知》,同时国家建委、财政部又联合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试行办法》,规定施工图预算是考核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依据,强调成本管理工作要推行班组核算。这些办法本省虽有贯彻执行,但由于“经常费”制度遗留的问题一时难以全部解决,执行情况不佳。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算大部分经过建行审定,但实际上企业有利润仍上交财政,亏损也由财政拨补。
  1974年,省建行在厦门召开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主要由厦门建行介绍帮助第四建筑公司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班组核算制的经验和具体做法,并实地参观该公司第一工程队开展经济核算情况。此后,全省各级建行帮助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核算,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仍未能扭转全省国营施工企业亏损的状况。
  1977年,全省各级建行开展对施工企业财务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贪污挪用公款;固定资产购置没有计划、也未入帐;用现金购置材料;材料保管不善,帐实不符,帐表不符;工地材料耗用无定额,用料无计划;乱摊成本,扩大开支范围等等。通过检查,整顿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有所好转。从1978年起,全省国营施工企业开始扭亏为盈,当年实现利润407万元,1979年实现利润944万元。省第六建筑公司过去连年亏损,1977年又亏127万元,1978年从永安撤回福州,企业资金紧张,连工资都发不出,要求建行贷款支持。省建行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该公司的条件还是好的,只要加强经营管理,企业得以振兴,于是决定贷款225万元,并派人帮助企业整顿各级班子、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结果1978年完成工作量比1977年增长53%,劳动生产率提高54%,成本降低16%,除还清建行贷款外,还实现利润48.9万元。
  1979年,为调动施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省建行和省建工局订立协议,实行利润指标包干,即由省建工局向省建行包干基数160万元,超基数部分留给企业发展生产。
  1980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建委、建设银行又联合发出《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财权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规定,从1980年起,恢复施工企业按工程预算成本2.5%收取法定利润的制度,法定利润三年内全部留归企业使用。省建行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又作了补充:改革材料供应办法;恢复法定利润三年内不上交;降低成本留成和留给企业的法定利润,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的福利事业;国营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费投资改由按承包工程预算成本3%收取;为解决企业之间收支不平衡,主管部门对利润留成和装备费可按总额10%至20%集中调剂使用。
  1980年建行总行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基数利润按“五、五”分成,超额部分按“二、八”分成(财政20%)。当年省建工局向省建行包干基数利润为940万元。实行分成办法后,发放的各种奖金不再进入成本,而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并允许提留5%的企业基金,另外还可收取工期奖和材料节约奖。这种把企业经营成果同职工利益结合起来的办法,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同年,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施工企业经营成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省建行在省第二建筑公司福州工程处推行“月结成本”的试点,即以当月的工料、机械使用等实际耗用情况与施工预算相比较得出的当月成本。这个办法促进企业加强对预算、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效果较好,不久便在全省推行,形成制度。
  1982年,省建工局决定所属企业按照国家颁布的1979年劳动定额实行计件工资,超额不封顶,提高了劳动生产积极性和经营管理水平。据统计,1980~1982年扩权后三年与前三年比较,全省国营施工企业在册工人数增加24.25%,利润提高5.8倍,竣工建筑面积增长48.98%,施工完成量增长41.1%,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37.67%。
  1983年,国营施工企业同工业企业同步实行“以税代利”的财务体制。省财政厅和省建行经过调查研究,协商确定省建工系统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率为44%,省、地(市)非建工部门所属施工企业所得税率为35%,建材局和建工局所属材料公司等企业所得税率为55%。同年,本省执行建行总行确定的考核施工企业五个主要经济指标,即竣工面积、工程质量、工程成本、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和实现利润,规定凡是完不成一项计划指标的,扣减留利的5%上交国家。
  1984年,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简称“产值工资制”)办法。据省建筑总公司统计,自实行该办法后,当年全公司工资额节余144万元,实现利润2885万元,比1983年增长1.4%;劳动生产率达6763元/人,比1983年增长28.3%;工程成本降低率为8.8%;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达65%,比1983年提高10%。实践证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是国家对建筑业分配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一项重要措施。
  同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工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4%调为43%。
  1986年省建工部门在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试行经理负责制,以加强企业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当年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完成总值比1985年增长30.6%,上缴税金182.7万元,比1985年增长30.3%。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完成总值比1985年增长40.2%,全员劳动生产率比1985年增长44.7%,上缴税金184.6万元。
  这年,施工企业普遍反映税率过高,负担太重。经省财政厅和省建行研究决定,把省建工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税率从43%再调低到39%,省、地(市)非建工系统的施工企业税率从35%调低到31%,减免部分作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
  1987年,全省施工企业普遍推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承包方式有企业对国家承包和企业对外承包两类。企业对国家承包又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与上交税利基数包干两种形式。当年有23个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占全省预算内国营施工企业的60%左右;有14家国营施工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回补”的原则,实行上交税利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实行承包后,当年实现利润720.4万元,比1986年增长56.5%,被评为省承包经营先进单位。企业对外部承包有超指标承包和工程造价包干两种形式。据统计,1987年全省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承包的有550多个,工程造价达2.9亿元,约占同期新开工项目的四分之一;全省全民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项目有3091个,占同期承包项目的48%。
  全省施工企业在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内部普遍实行了层层承包责任制,把责、权、利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以加强财务监督。
  (二)对集体施工企业的监督
  集体施工企业是本省建筑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大部分集体施工企业,是由50年代初期的个体建筑劳动者联合建立的建筑合作社演变发展起来的;另一部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建立起来的;还有一小部分是60年代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从国营施工企业转变而来的。
  建行对集体施工企业的管理监督,要比国营施工企业严格。监督的重点,一是对其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严格审查,对其工程质量严格检查,防止高估高算、偷工减料、虚报冒领、任意提高工程造价;二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1979年,省财政局和基建局颁发《福建省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办法,若干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建委发出《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队伍管理的通知》。1980年,省建行颁发《福建省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福建省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若干费用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施行,促使集体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成本核算也有所依据。1981年8月,省建工局和省建行发出《关于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工种,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不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工种和管理人员采取综合奖办法,从利润提取奖金的比例,由各地区建委、建行进行测算确定;凡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材料数量节约奖。同年,省建委和省建行规定集体施工企业必须完成的四项经济技术指标是:施工面积、工程质量、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利润。
  1983年11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对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开办和关闭、生产经营和管理、奖金和纳税、收益分配和工资分配、技术改造、领导制度以及管理体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8月,省工改办、省建行颁发《关于县以上集体建安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加强了对集体施工企业的工资管理,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同年,省建委颁发《关于健全县以上集体建安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补充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制必须以社会经济效益为前提,在完成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实行“五包一保”。“五包一保”是:包产值、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回访、保盈利。包是手段,保是目的。以包促保,用内部经济合同这个杠杆来保证它的实施。经济责任制承包的主要形式,一是直接费减系数承包,二是人工费承包。
  1988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乡镇企业局制定的《福建省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使建行对进入城镇的农村建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所依据。
  三、编制预算定额与制定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预算是基建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计算建筑工程全部费用的文件。平均先进的预算定额和合理的取费标准,对提高预算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起到一定作用。全省各级建行自开展审查工程预算以来,注意配合有关部门搜集编制预算的基础资料工作。省建行参与编制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地区(市)建行参与编制地区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地区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同时,省建行会同基建主管部门制定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用标准。
  1958年以前,国家建委先后3次颁发工程预算定额,即《1954年度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草案)》、《1955年度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草案)》和《1957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957年,省计委根据国家建委制定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颁发《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补充定额》,同时对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作了补充规定。
  1958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发出《关于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建筑安装的间接费定额等交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管理的通知》,规定上述几项工作从1959年6月18日起统交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委管理;对过去一切不适应的规定可加以修改,其中有关专业性定额,由中央各有关部委修改、补充和管理。同年,省计委颁发《关于修订一般土木建筑工程与大规模土石方工程间接费定额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承包一般土木建筑工程其间接费不再分工程造价大小,一律按直接费11%计算;对大型土石方工程则根据人工费和机械费分别定出取费标准。同时规定凡由华侨独资兴建的建筑工程,其间接费可降低2%。同年,省人委又颁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用取费标准》,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直接费15%计取,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按12%计取。
  1959年,省建行配合省建委修改和补充建筑工程预算简明定额。1962年配合省计委调整了工程间接费用,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的间接费为直接费的14.4%。1963年,省建行会同省计委编制并颁发《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64年省建行与省计委规定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一般土建工程间接费为直接费的9~11%。
  1965年8月,省建行和省建委、省建设厅编制一套新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预算管理办法,并在省第三建筑公司试行。这个办法规定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出施工图预算,预算造价必须控制在概算或基建投资计划总额以内。其主要优点是:简化合理;吸取了各种预算定额和施工劳动定额的长处,使工程量计算办法、定额项目与计算单位对口,避免了编制工作上的重复劳动;进一步适应了实际施工情况;定额项目的划分和各项目的含义更加合理和明确,便于施工管理。该办法经过半年试点后全省全面铺开。省建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福建省建筑施工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本)》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预决算定额常用项目表(试行本)》。
  1972年,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省基建局、省财政局对1963年颁发的《省建筑工程预决算定额》进行了修改补充,将工程预算定额分为土石方爆破工程、砧石工程、混凝土工程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木作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工程等11部分。此后又颁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
  1979年,由于施工企业设备法定利润、副食品价格变动实行补贴、部分职工升级以及工资区类别调整等原因,国家建委发出《关于调整工程概算的通知》。省建行配合建委相应调整本省的工程预算定额。国营施工企业的管理费,按直接费计算增加2%,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增加2.4%,县以下集体施工企业增加1.2%。劳保费用不分国营和集体,按直接费计算的增加0.3%,按基本工资计算的则增加2%。同年7月1日起,省革委会批准,凡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一律按当年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3%计提专用基金,专门用于施工机械装备的购置等。
  1980年,省建行参与制订《工程预算手册》、《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和《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料汇总表》等。
  1984年,省建行会同省建委对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费和独立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省属国营施工企业管理费为直接费的15%,省辖市属企业为12.5%,县以上集体企业为10.5%。
  1985年,为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省建行配合省计委编制《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和《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补充项目)》。
  1986年7月,国家计委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制定修订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关于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问题,规定: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其间接费定额除通信设备安装、通信线路、输送电线路、长距离输送管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外,其余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管理。与地区统一预算定额相配套的间接费定额以及上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以外的间接费定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管理。关于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已经以人工费或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的,仍继续采用。对于人工操作的独立土石方工程以及包定额用工工程,均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对于国家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其它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其间接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1987年6月,省建委、省建行颁发《福建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省建行还参与“三材”及其他各种建筑材料价格的制定,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估价表,以及制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取费标准。
  四、核拨流动资金
  对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核拨,主要是对资金筹集、使用进行监督和核算,从而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的目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按所有权划分,分为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按管理方式划分,分为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
  1973年,省财政局核定全省国营施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额,平均占年计划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0.4%。省基建局由于情况特殊,则按12%核定,再由省基建局在9—12%幅度内对所属企业核定。
  1975年,省建行对省属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办法的试点,就是把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合在一起核定定额,全部由财政预算拨款或由银行贷款,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试点的对象是省属10个施工企业(省第一至第六建筑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省机电安装公司、省林业工程公司和煤炭建井公司)。核定定额最高的是省机电安装公司,为40%;最低是省林业工程公司,为31%。资金来源除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局分别拨款200万和300万元外,其余由基建清理资金解决。从试点结果看,实行“大流动资金”的10个企业,1977年末生产资金比1974年减少388万元,由占工作量56.6%下降到49.8%;而未实行“大流动资金”的地(市)属国营施工企业,同期的生产资金却增加511万元,占工作量比例由77.8%上升到96%。“大流动资金”的试点到1980年结束,国营施工企业又恢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的办法。
  1980年5月,省建行转发建行总行、建工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补充通知》,要求在完成清仓查库、报废、盘盈盘亏等工作,经过验收并通过复查核实的基础上,全省施工企业进行第二次核资,并实行全额信贷的办法。这一工作先在省第二建筑公司福州工程处试点后,提出全省国营施工企业核资方案。方案规定自有流动资金平均占工作量的16%,从当年6月1日起,按月息2.1‰计息,实有额超过核定数的,从当年10月1日起按超定额贷款计息。这次参加核资的国营施工企业共31户,自有流动资金部分共核定3428万元,加上工业性生产部分核定379万元,所属供销企业核定176万元,共计3983万元。而这些企业原来所有由财政核拨流动资金514万元和超过部分,均由省建行集中后作为发放流动资金的贷款基金。全额信贷办法的实行,促进企业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次核资后不久,即收回核资前国家拨款1101万元。
  1983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同年,人行授权建行统一管理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据此,从当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两家分管改为建行一家统一管理。国拨流动资金由银行统管后,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改列成本支出,取消原来流动资产损失冲销国拨流动资金的做法。实行这项改革后,改变了过去财政、银行都不管的状况。但也有一些地方把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变成了“统包”流动资金。
  1984年,省建行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全省预算内国营施工企业试行“大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企业所需合理的生产流动资金全部由建行贷款解决,贷款利息由施工企业列入成本,并在取费中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行的贷款资全由建行总行在整个信贷计划内统筹安排。各个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比率由省建行分别核定,全省平均占施工工作量的35%。
  1985年1月,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全部转作建设银行贷款问题的通知》。本省按此执行,贷款利率为月息3.6‰。从该年底起,本省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986年,由于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等原因,本省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比率由35%调到37%。同时规定,凡不在建行开户的施工企业,仍允许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到该年底,全省历年国拨流动资金(扣除历年企业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削价损失)转为贷款基金共计5666万元。
  1987年,省建行拟定集中备料款试点办法,从当年7月1日起在南平市试点。
  全省国营施工企业1953~1988年各项经济指标情况见表3-3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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