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帐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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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73
颗粒名称: 四、帐户管理
分类号: F830.46
页数: 3
页码: 287-2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帐户管理情况,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开户,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即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或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有营业执照的单位。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帐户管理

内容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开户,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即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或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有营业执照的单位。银行根据申请开户的不同单位和资金的性质,分别开立不同的帐户。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收付,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1953年5月,省财政厅、省人行联合发出《关于各级预算单位存款分户工作》的通知,对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关系、款项性质和经费收支进行一次调查,澄清情况,按照财政级别、预算资金(分别预算内、预算外)加以整顿,划清帐户立帐管理。1955年,为加强财政性存款管理,省财政厅、省人行联合通知对各县(市)财政科(局)在银行开户范围规定:一般只能开设“特种资金”、“自筹经费“、“省自筹经费上解户”、“代管经费”等4个存款户;如因实际需要增设,应报经省厅、行同意后批准开立;对于专署级省自筹经费帐务已并入单位会计处理,不另设户,并人“其他存款户”内办理。1958年,省财政厅、省人行为贯彻执行限额拨款办法,联合制订《关于省级各机关团体在银行存款开户的规定>,对预算内存款,凡采用限额拨款的行政费、事业费和不通过建设银行经拨的基建资金等,开立“省级预算用款限额户”;不采用限额拨发办法的,其经费开立“预算存款户”;当地没有建设银行的基建单位对建行拨入的基建款项,开立“基建资金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各机关应缴预算收入、代管经费、特种资金、暂收、保管款项和集中汇缴款项,合并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同一机关,由于经管的经费性质不同,且分别设帐处理的,可分别开设属于行政费的“预算用款限额户”、“其他存款户”和事业费的“预算用款限额户”、“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单位的差额补助经费、业务收入、其他暂存、保管、代收款项及医院药品基金等,合并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1971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福州军区后勤部鉴于多年来军队在银行开户比较混乱,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军队存款帐户的通知》,对军队各单位经费存款帐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符合开户条件的,可分别单位性质在银行开设“特种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他存、贷款”帐户;对于机关食堂、幼儿园、招待所等,开设“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此项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12月1日起启用新帐户、旧帐户一律停止使用。
  1974年2月,省人行制订《关于开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学校等单位的经费采取限额拨款的,分别由中央、省、县(市)级金库限额支出,开立“预算限额户”;财政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差额补助单位和经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单位等,开立“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机关、团体、事业、学校等所属企业单位,按其不同系统或资金性质,分别开立“结算户”、往来户”、“专用基金户”,“集中交拨款户”、“营业收入户”等帐户;企业需要开立“辅助帐户”,须征求其主管单位的开户银行同意方可开设,这个帐户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代收款项定期划转;外地驻本县(市)的办事机构,按其资金性质必须开立“结算户”或“往来户”。
  1977年10月,人行总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设有关帐户,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
  1978年,省人行为加强帐户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发出《关于抓紧做好整顿、清查帐户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整顿帐户工作。据统计,至该年6月底止,全省共开设117308个帐户,已清查81446户,占总户数的69.4%。通过整顿清查,重新登记72443户,取缔59户,合并2244户,撤销5297户,纠正错用科目1403户。从清查重点单位帐户收付中,发现单位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的有1987户,19108笔金额达1430万元。分析其类型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63户,310笔,金额21万元;出租出借帐户507户,6186笔,金额470万元;套取现金350户,3020笔,金额173万元;流动资金用于基建80户,239笔,金额231万元,私招乱雇364户,2772笔,金额141万元;自由借贷198户,440笔,金额194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等425户,6141笔,金额200万元。这些违法事件中,牵涉面较广的,如邵武县造纸厂把帐户出租给山东省定陶县北关“五、七”综合厂,7年中为该厂代办各种结算和套取现金103笔,金额达21多万元,涉及6个省41个单位,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集体经济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的出现,省人行于1980年10月发出《关于帐户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对集体、个体工商业,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或证明的,和单位办的各种劳动服务组织,如果只为本单位服务,没有对外营业的,经本单位证明,都可以开立一个存款户,一般使用存折收付,但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经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使用支票;开户审批权限下放到集镇办事处、分理处,不集中县支行审批。1985年3月,人、工、农三家总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制订《关于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对军队开设帐户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帐户存款的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各级行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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