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算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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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72
颗粒名称: 三、结算监督
分类号: F830.46
页数: 2
页码: 286-2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结算监督情况,结算监督制裁的主要内容包括: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面、同城结算方面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结算监督

内容

银行通过结算,对各部门、各单位间的结算关系进行必要监督,以保证国家政策、法令、办法的正确贯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结算纪律的主要内容是:不准相互拖欠货款;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批准,不准赊售商品和预收、预付货款等。为贯彻结算原则,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银行对违反结算规定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以发挥监督作用,体现结算纪律的严肃性。结算监督制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面
  银行对延期承付者,按延付金额每日1‰为销方扣收滞纳金;对无理拒付延误结算者,按逾期每日1‰计收赔偿金。1955年9月1日起,对购货单位不能履行承付的款项订为按日5‰计收滞纳金。1961年,省人行制订《关于银行规章制度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坚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贯彻“货出去,钱回来,钱出去,货回来,钱货两清”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发货后托收的规定。在办理托收时,银行认真检验运单或有关发货证明,货未发运,拒办托收。
  1977年,人行总行新制订的结算制度,对延期付款的赔偿金改为按延付金额每日31计算。1980年,人行总行下达《关于改进结算工作的意见》,为促进付款单位尽快筹集资金承付货款,对逾期两个月不能承付货款的,从两个月以后开始每日加收罚金。同年8月,省人行发出《结算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购货单位拒付货款时,须在拒付理由书上引据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随提交商品检验的证明,不得在本批货款中扣抵前批货款或其他款项;购货单位无理拒付,经说服无效的,银行可强制扣款;为整顿结算纪律,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无理拒付,严格按照1962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可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后,按税款、贷款、货款、利润(包括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支付)和发生延付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扣款。1984年3月,省人行发出《关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条件的通知》,要求各级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承担监督双方履行合同、审查拒付理由和扣收款项的责任,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公布的《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同城结算方面
  支票结算是同城结算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方式。按照规定每张支票定有金额起点和有效期,各单位只能在自己的存款余额或借款限额范围内签发支付凭证,不准开空头支票和远期的支付凭证;支票必须从付款单位帐户上付出款项后,才能给收款单位进帐;存入他行的票据不能当时支付。1973年,省人行颁发《关于同城结算试行办法》,为维护结算纪律,对签发空头支付凭证、套取国家银行信用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书面警告;按票面金额收取3‰罚金;暂停使用委托付款结算方式,改用存折。1979年5月,人行总行《关于改进结算工作的意见》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罚金提高为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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